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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与社会  2014, Vol. 4 Issue (3): 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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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曹玉娟, . 张文霞. 独身女性无伴侣生育的社会困境——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与社会需求的契合问题探究[J]. 科学与社会, 2014, 4(3): 101-112.
CAO Yu-juan, ZHANG Wen-xia. The Social Dilemma of Single Women's Fertility without Partners——The Inquiry of the Fitness Issues of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nd Social Needs[J]. Science and Society, 2014, 4(3): 101-112.

作者简介

曹玉娟,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生,广西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科技与社会、人口学、创新管理;
张文霞,中国科学技术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科技与社会

独身女性无伴侣生育的社会困境——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与社会需求的契合问题探究
曹玉娟1,2, 张文霞3     
1.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
2. 广西社会科学院;
3. 中国科学技术战略研究院
摘要: 生育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基本人权。随着人类辅助性生育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大龄未婚女性群体规模的迅速增大,大龄未婚女性通过辅助性生育技术保障生育权的社会需求随之出现。文章围绕独身女性辅助性无伴侣生育遭遇的现行生育政策排斥、伦理正当性诘问、孩子权利损及等三大核心障碍,反思、探索破解之径,并提出从政策上承认大龄未婚女性生育权、改善辅助性生育技术扩散的社会条件、全方位保障人工非婚生孩子合法权益三大对策。
关键词: 辅助性生殖技术    大龄未婚女性    社会需求    无伴侣生育    

生育是人类最原初、最基本的自生产活动,也是人类赖以延续、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再生产。恩格斯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将人类社会的生产与再生产分为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必须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族的繁衍。”[1],明确地将生育视为人类两种基本生产形态之一,并赋予了两种生产同等重要的社会价值。之后,随着人口环境的变迁、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人类孕育能力的改变,人类生育在经历了一个由自然选择到姻亲婚配、再到国家计划抑或人工辅助的过程后,已成为当今公共领域伦理性符号极强的楔入性技术治理活动。特别是,医学上的不断突破、不孕姻亲群体血亲性生育需求的驱动,促使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逐步走入我国,并与本土生殖医学学科建设及家庭计划生育相结合,帮助诸多大龄夫妇及因其他原因导致不育的家庭孕育健康孩子,成为了当前治疗不孕不育症最安全、最有效的重要手段。

但近十几年以来,随着社会结构的剧变、家庭婚姻的挤压与女性权利意识的高涨,大龄未婚女性数量剧增,大龄未婚女性无伴侣生育诉求渐显渐强,这一群体期望通过辅助性生殖技术保障生育权所伴生的社会问题亦同步受到关注。如,近期网络报道的“南京一位剩女靠人工授精的方式当上妈妈”、明星“雪藏卵子”等,引起社会广泛争议。以红网评论员程振伟为代表的反方,以维系人伦责任为由,发出了“切不可引起群体效仿”的警语。同时,大龄未婚女性人工无伴侣生育亦面临着法律、道德、伦理及人种健康等诸多社会诘难,显示出了新技术社会应用与社会需求的契合性难题。

笔者尝试以大龄未婚女性无伴侣生育的形成为切入点,围绕现行生育政策排斥、伦理正当性诘问、孩子权利损及三大核心障碍,反思并探索破解辅助性生殖技术应用于大龄无配偶独身女性群体的社会困境之径,为形成基于风险控制的辅助性生育技术的多元化社会契合提供相关预案。

一、 大龄未婚女性无伴侣生育需求的形成:技术社会应用的视角

需求是技术应用的基础。技术社会应用的历史经验显示,新技术的适用者不会无根据地做技术试验的“小白鼠”,他们会对技术应用的预期安全、边际收益及风险进行综合性评估。如果风险过高、成本过贵,技术适用者就会采用观望或规避态度,需求的诉诸就会延后甚至消褪。比如,消费者经常依据商品品牌、生产厂家及技术服务的“社会影响”与“社会信任”作出购买决定,一般不会高价购买“三无产品”。大龄独身女性无伴侣生育——作为辅助性生殖技术驱动下的需求,同样受制于技术安全、技术费用及权利资本、抚养成本的刚性约束。如果抽离了辅助性生育技术的安全性、适用性与生育权利申张的正当性,大龄未婚女性无伴侣生育的需求就会缺乏产生的沃土与支撑的根基。在高度规避技术风险与伦理争议的医学与人口领域,大龄未婚女性自愿选择人工辅助生育,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要素:

第一,技术发展的可信赖性。在新技术应用上,“消费者好像是被教导去需要新的东西。”[2]即,一门新技术的社会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常常会引发新的应用,并在社会资本的作用下,产生一种群体感染式的社会传递,进而形成全新的抑或有争议性的“外需求空间”。纵观人类发展史,不难发现:从第一次产业革命至目前,全球产业结构、消费方式、交往方式乃至思维方式等变化大都开始于一系列突破性、可信任的技术发明及其社会应用。亦可以说,无论是近代汽车运输的需求,或是现代人们对移动互联网的无限依赖,还是当下独身女性对人工无伴侣生育的选择,其首要条件便是支撑以上需求的核心技术——“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发明”[3]、“新一代移动互联网技术”与“人类辅助性生殖技术”等,必须建立自己的有效便捷运行的公共信任体系,并进而对新消费热点、社会观念结构、思维及交往方式等产生重构性、甚至颠覆性的影响。事实也诚如贝尔纳所言:新技术不仅在物质生活,而且在新需求形成、思想观念乃至社会结构层面对人类社会产生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且这种作用越来越大。[4]

作为无伴侣人工生育的支撑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安全、适用、先进、完整、可行和可靠的技术信用体系。其一,人工受精(AIH)、试管婴儿(IVF-ET)等辅助性生殖技术,已以诸多成功案例在独身女性群体中塑造了自身的可信形象。据国际辅助性生育技术监控委员会在欧州人类生育和胚胎学学术会议(土耳其举行)报告,依据近3年的估计,全球累计已有500万名试管婴儿诞生,全球每年大约实施150万例试管授精手术或运用类似技术的手术,大约35万名试管婴儿诞生。[5]其中,1978年在英国诞生的世界第一例试管婴儿Louis Brown,现已是一个孩子的母亲;1988年中国大陆出生的首例试管婴儿现已大学毕业并工作。而且时至当前,没有数据显示,在先天畸形率方面,经人工受精、“试管婴儿”等辅助性技术生育的孩子比自然受孕出生的孩子高。同时,生殖医学在国内发展迅速。到目前为止,国内已有上百家医疗机构在开展IVF-ET研究与服务,一度被认为是“邪恶”的技术已经成为了一项不孕不育的常规治疗术[6]。其二,未来的试管婴儿技术成功率将越来越高、费用也将越来越低。在技术上,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冷冻胚胎技术、胚胎移植技术日益成熟,全基因组筛查等新技术已进入临床,并将大幅度提高辅助性生育的成功率。据不完全统计,当前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每一周期的临床妊娠率从过去的25%—30%已经提高到现在的35%—40%,有的辅助生殖中心临床妊娠率可以达到45%—50%左右[7]。这一比率已达到甚至超过自然受精妊娠率。而以小苏打、柠檬酸等“厨房里的配料”取代昂贵医疗仪器的“廉价版”试管婴儿,正在大幅度降低辅助性无伴侣生育的费用。据报道,比利时现已有12名孩子通过这种“廉价”方法成功妊娠、成功降生。[4]其三,配子与受孕者的血亲关系决定这一技术应用的亲和性与普适性,迅速赢得准孕独身女性的认可。

第二,生育权保障的可支持性。生育权作为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基本权利,属于人的自然权利与本源性需求,与特定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可转让。易言之,生育权是公民天赋的、内生性的自主权、身份权,也是不可剥离或转让的资格权或自由权,大龄未婚女性的生育决定权、生育请求权、生育方式选择权,应当既受基本人权保障,又受法律许可和支持。从国际社会来说,1974年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就肯定:“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负责自由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殖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手段的基本人权”。1984年的《墨西哥城宣言》和1994年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进一步将生育权视为基本人权进行了强调。从国家层面来说,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2005年修改后的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1994年8月我国政府向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发展报告》中强调:“个人和夫妇自由地、负责地决定其生育子女的数量、生育间隔以及选择适当避孕方法的基本人权必须受到尊重。”2002年9月1日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明确“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以上国际公约和国家及地方法规,推动生育权由自然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已经成为受到法律保护与社会共识的一项基本人权。

有学者认为,“生育权派生于人身自由权,权利主体可以自主决定生育或者不生育。”[8]现代社会中,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与经济能力的提高,其独立性、自主性与选择性日益高涨,更重要的是,由于职业追求、适配挤压、婚龄延后、选择多元、家庭结构多样化等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越来越多的城市女性“被剩下”或“剩下”。有媒体数据显示,中国城市单身男女多达1.8亿[9],其中单身女性占70%。且这类女性大多为高学历、高收入的“金女(Gold Miss)”,对于独自生育和抚养一个孩子,在经济上有能力,情感上有需求,权利上有主张。同时,社会的演进和生育技术的发展使得独身男女对生育权实现的方式都有了更多的不同声音与选择。由此,部分大龄独身女性产生了基于技术信任与基于权益维护的无伴侣生育需求。

二、 技术社会风险压力下大龄未婚女性无伴侣生育的社会障碍

在高风险的现代社会中,辅助性生育技术同其他技术一样,具有两面性,面临着多重社会风险。特别是,使用该技术的现有缺缝与潜在不端,导致独身女性无伴侣生育主张的社会合理性受到质疑,进而遭遇着从法规、伦理到种族健康等多重社会障碍。

1. 遭遇现行生育政策排斥

作为国家计划生育的管理对象,独身女性无伴侣生育主张的合法性决定了支撑其运用辅助性生育技术的前提,是必须满足生育权主体身份认定、生育请求的条例许可、生育方式选择的机构接受。三者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而独身女性无伴侣生育与我国绝大部分省区实际计划生育管理不兼容,很难走出被现行生育政策排斥的窘境。

一方面,未婚女性生育权的行使遭遇法定困境。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为家庭计划生育政策,虽在制度设计上已考虑了公民的生育权利保障与计划生育义务履行之间的平衡。但是,国家从维护家庭稳定、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出发,要求先组建家庭再考虑生育,并据此将生育权的行使仅限于婚姻之内,规定为夫妻之间的一种身份权,造成了生育天赋资格权、生育身份认定权、生育自主执行权的“三权分立”。也就是说,“公民实际生育权只能基于丈夫、妻子的这一特定身份在合法婚姻的基础上产生,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 [10]笔者梳理了国家和省、区、直辖市的所有地方性计划生育条例,发现:仅有《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第二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是全国唯一一个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文规定大龄独身女性可采用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的立法特例;国家及其余省、区、直辖市均仍坚持生育权主体的认定须以婚姻状况为第一前置性要件。这种以结婚为“门槛式”要件的家庭计划生育政策,将大龄独身女性排斥在生育权主体资格范围之外,使得其生育权成为了标准的逻辑上“应然”、实际上“不然”的“虚权利”,其无伴侣生育请求也仅是“想得很美”的“非法幻景”。

另一方面,大龄女性无伴侣生育请求与方式选择遭遇辅助性生育技术规范管理的排斥。由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权是合法配偶双方共同享有的身份权,具有非单独性独立行使的捆绑性。而无伴侣生育的技术服务提供方——开展辅助性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贯彻计划生育条例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各项规定进行受理与管理。《规范》在第二章管理板块中明确要求,“实施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机构,必须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规定”,“机构必须预先认真查验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和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生育证明原件,并保留其复印件备案”。简言之,大龄独身女性辅助性生育请求仍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管理的非受理对象,其群体辅助性生育方式的选择亦无法得到该技术服务机构的认同与接受。

2. 引发伦理正当性的质疑

独身女性无伴侣生育的伦理风险是“弥散化的,并不局限于自身的运作过程”,[11] “最重要的风险在于它导致社会伦理关系紊乱”[12]、传统家庭结构瓦解以及人种退化的可能。质疑者理由有三:

首先,冷冻精子的泛用将导致难以估量的负联动效应。原因是,现行的精子库均是一城一个,且每个精子库大约仅有200—300个匿名样本,但每个样本均有成千上万个活精子;如果允许无配偶者自由而独立地行使人工生育的主体身份,且同一样本的精子多次为多人使用。这将必然导致大量同父异母孩子的出生。而父亲的不确定、不具名,也意味着这些孩子长大后可能在不知然的情况下“被动”近亲婚配;如果这一现象长期存在,该项技术服务带来的种族遗传基因的变异风险将无限增长并超出社会的承受范围。近则导致社会人伦关系的紊乱,远则对人种进化造成不可预估的负冲击,进而引发人们对种族命运的终极关怀。

其次,无配偶辅助性生育将导致传统家庭结构的瓦解。孩子是婚姻与家庭的产物,是爱的结晶。且社会普遍认为夫妻双方与依法婚生子女组成的家庭是最稳定的社会单元。无感情的无伴侣人工生育,属于“陌生人配对”,将产生一大批高社会风险的单亲家庭。从社会选择理论的角度来说,这不是最优的选择方式。反对方认为,如果孩子仅仅是生育者弥补感情空缺、延续个人血脉、满足老有所养需要的手段,那更将是对技术理性与婚姻家庭价值的僭越。

第三,部分反对人工无伴侣生育孩子者有一种“上帝情结”。他们认为,人的自然出生是上帝的馈赠,通过人工“创造孩子”是对上帝亵渎,是在和人类道德开玩笑。生育者不能以“自我意志”颠覆自然选择的天理,更不能将“非婚人造孩子”视为实现个人权利与意志的“工具”。

3. 损及传统家庭价值中的孩子权利

辅助性无伴侣生育的弊端是孩子的亲情缺角与权利缺损,这也是最大的质疑声音。由血亲父爱所集结的各类亲情资源与社会资本,承载着维系传统家庭价值内赋于孩子权利的功能与优越,对于孩子的成长是不可或缺的。从传统的家庭意义上来说,非婚辅助性生育损及孩子的知情权与完整的亲情权。因为异质人工授精的供精者在匿名捐精后不得主张权利,使得这类孩子既不能像自然婚生子女那样享受天赋之爱与天伦之乐,也不能像自然非婚生子女一样——通过亲子鉴定或认领来确定另一半血亲关系,导致其成为了“永远不知道爸爸是谁”的“被遗弃者”;同时也不能像辅助性婚生孩子一样享受法定非亲生父亲的抚养与关爱,并不得不永远生活在触摸不到父爱的单亲家庭之中。从孩子健康成长的环境角度来说,父爱的缺位、非婚辅助性生育的政策排斥与社会的普遍质疑,使孩子一出生就置于饱受偏见、争议或歧视的空间,这些因素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甚至可能导致部分孩子出现心理失衡、安全感缺乏、心情浮躁、忧虑低沉、性格孤僻等性格障碍。还有反对者强调,辅助性无伴侣生育无视孩子对供体遗传状况的了解,如果供体家族携带有隐性的X性连锁疾病,这将在一个更为隐蔽的意义上伤害了孩子的健康权。

三、 风险防控:大龄未婚女性无伴侣生育风险的疏控措施

“技术的风险是真实的,技术的好处也是真实的。”[13]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并无好坏之分,但技术应用的社会条件有着优劣之分,且“技术的社会功能具有人为性”[14],技术应用的配套条件与“技术的社会属性就是技术社会风险形成之根源”。也就是说,技术扩散与应用的社会心态及社会条件决定着技术社会风险的产生、增长与溢出。具体来说,技术的扩散与应用需要的一定的社会条件,当一项技术面临高度复杂的应用环境时,在实验设计中被忽略的、未预见到的诸多因素就可能在外部现实世界中相互作用,并以意外的方式促成“复杂性的连锁增长”,甚至出现不确定的、难以预料的、多余的副作用。随着辅助性生育技术从争议中的“邪恶的研究”走向世界共识的“常规治疗手段”,其社会化趋势已经势不可挡。针对该技术应用与社会需求的契合障碍,按照技术扩散的社会心态与社会条件,对大龄独身女性辅助性无伴侣生育风险进行甄别、分类、疏导、防范与管控,是适应社会多元化、个性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一,调整现行生育政策,从法律上承认大龄未婚女性生育权。 生育权是自然人所固有、专属和无任何附加的权利,未婚女性享有不以婚姻存续为前置条件的自由生育权。“承认无配偶者的生育权,是社会多元化发展的现实需求”。[15]随着社会与家庭的多元化,现实生活中单身不婚、离异丧偶后不再婚的人群日愈增多。但不婚、非婚并不能否定其家庭形式的存在,更不能否定其生儿育女权利的行使。根据立法精神,只要独身女性人工无伴侣生育行为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就不应将其与婚姻关系捆绑并加以限制。现代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与辅助性生育技术的日趋成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家庭结构、婚育观念,而且带来的价值冲突也使传统法律、家庭概念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政策法规往往站在传统的支点上以传统的视角处理一般性的传统问题,具有恒常性、滞后性与溯往性;而新技术则总是致力于以新发明、新方法、新组合、新应用,引发人类生活与交往手段的改变,具有典型的变革性、超前性与开拓性。两者之间的内在矛盾需要政策的动态调整加以缩小、调和与消解。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对无配偶女性的权利保护体现了社会变迁的多元化诉求与立法精神的本质,是立法实践进步的表现。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各省区人口计划法规,也应承认单身男女的生育权,逐步调整现有条例,在稳定、巩固“婚姻+生育”的主流模式的基础上,尊重不婚群体的个性与多样性,将生育权主体身份的确认与婚姻逐步松绑,逐步将生育权的行使归还每一个适龄公民,真正实现生育天赋资格权、身份认定权与自主行使权的“三权合一”,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生育权益。同时可以进一步规定:“一般不得对未婚女性使用人工授精术。但对于符合收养人条件、年满三十周岁的未婚独身女性,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通过辅助性生殖技术生育一个子女,并享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婚内生育相关假期、福利与待遇。

第二,改善辅助性生育技术扩散的社会条件,降低无伴侣生育的伦理风险。新技术真正的、合法的目标就在于,“把新的发现和新的力量惠赠给人类生活”,而惠赠过程中所伴生的、潜在的伦理风险,主要是因为支持的社会条件不成熟、有欠缺所致。辅助性生育技术在无伴侣群体扩散上急需改善以下三大条件:首先,丰富精子库标本,对精子库实行精细化智能管理。进行同城已婚、未婚异质授精需求摸底,拓展供精志愿者队伍,全面检查捐精者身体健康,详细掌握相关遗传信息,严格规定捐精次数,丰富供体构成,大幅提升样本量与质,前移近亲通婚风险关口。同时,建立全国精子库联盟,开展受授体精卵跨域配对。引进先进的数字化精细管理,在强化供精者匿名管理的基础,加强基因检测,启动精细化智能型基因管理,建立供体健康档案与供精识别码,防止未来几代近亲繁殖、人类遗传多样性退化等。其次,力塑开放包容的新文化,尊重个人婚育选择。要充分融汇社会变迁过程中涌现的多元化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重塑“有容乃大”的社会胸襟。在价值观念上,要吐故纳新,求同存异,接受新技术所伴生的新需求,设法在传统与非传统婚育观中找到一个平衡点。特别是,要充分尊重独身女性对生育权的主张与行使。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说,辅助性无伴侣生育远远不及“小三式”未婚自然生育对他人家庭及社会风气的破坏。再次,加强舆论疏导,制定伦理风险的应对方案。“技术风险的产生和增长是一个体制化的社会过程”。 [16]突破传统的政宣式人口计生宣教,重视大龄未婚女性婚姻挤压的相关宣传,从促进国家人口计生公共利益与个人基本生育权合一的视角,研究“压力型计划生育体制”中的小群体权利缺失的矫正之策,去除大龄非婚女性无伴生育的体制性“紧箍咒”。同时,加强独身女性辅助性无伴侣生育潜在的风险,并制定相应预案与具体化解策略,尽可能降低甚至消解各类不确定的伦理道德风险。

①引自培根名言:“科学的真正的、合法的目标说来不外是这样:把新的发现和新的力量惠赠给人类生活。”

第三,全方位保障人工非婚生孩子合法权益,优化成长环境。 非婚生孩子的健康成长是独身女性无伴侣生育问题的核心与关键,的确最应给予关注与探讨。首先,要从制度上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法律应明确人工非婚生孩子的法律地位,规定其与自然婚生孩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受到社会同样的关注和尊重,为实现孩子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硬环境”。其次,要从遗传健康上保障孩子的知情权。从保护供精者利益与家庭和睦出发,应明确禁止人工生育孩子与捐精者发生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但是人工生殖孩子年满18周岁后,则应有权知道自己出生的事实及编码,有权请求相关医疗部门或生母提供异质供精者的遗传状况信息,但仍无权获悉对方姓名,更无权要求会见供体。其三,要以社会关爱弥补父爱的缺角。借鉴留守儿童代理家长做法,建立人工非婚生孩子关爱群,针对孩子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心理问题及时开展相应的矫正,同时为困难单亲家庭提供适度帮扶。其四,要塑造尊重人工非婚生孩子的社会心态。有机整合社区、学校、妇联、团委、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资源,借助媒体公共传播平台功能,由媒体话语推动社会舆论积极跟进,重塑社会心态,反对社会歧视,营造一个接受、关注与关心人工非婚生孩子健康成长的和谐环境。

概言之,技术改变社会的传统,社会建构技术的应用。从技术发展史来看,新技术的价值就在于打破旧传统,创造新需求、新观念、新传统,并同新需求、新方式、新传统一起在新的社会应用中以一种互动的方式逐步消解风险。人类辅助性生育技术,不仅解决了不孕不育症的治疗难题、开辟了生殖医学这门新的学科,而且向我们提供一种新的思考——独身女性辅助性无伴侣生育的法律、伦理等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议与探讨,其最大的贡献不是在于对这一技术应用的伦理道德正当性的争议,而是在于对新技术与社会需求契合困境的化解、契合条件的改善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新思想观念改变、新社会结构变化的发现与探讨。

The Social Dilemma of Single Women's Fertility without Partners——The Inquiry of the Fitness Issues of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nd Social Needs
CAO Yu-juan1,2, ZHANG Wen-xia3     
1. School of philosophy, Wuhan University;
2. Guangx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3.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r Development
Abstract: Reproductive rights are inherent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human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nd the rapid expansion of older unmarried women group, the social needs of supporting the reproductive rights of older unmarried women through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ppears. Focuing on the three core obstacles faced by single women's fertility without partners namely the rejection of current fertility policy, the questioning of ethical justification, the prejudice of children's rights, the paper reflects and explorates the solution way, and proposes three countermeasures including recognizing the reproductive rights of older unmarried women, improving the social conditions of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diffusion, and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children born out of wedlock comprehensively.
Key words: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older unmarried women    social needs    fertility without partner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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