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顿是科学社会学的创建人,科学规范论的拓荒者。他沿袭帕森斯的社会学功能主义理论,提出了科学规范论的“默顿模式”。这一模式包括三个相互联系的命题:(1)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科学有一定的目标;(2)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需要科学家在个体和集体的层面上就行为规范达成一致;(3)如果规范被内化和遵守,有助于科学目标的实现和科学的社会秩序的维持。这些科学家的行为规范最基本的就是普遍主义(原译为普遍性)、公有主义、非谋利性(原译为无私利性)和有组织的怀疑主义(原译为有条理的怀疑主义)。
在默顿的引领下,默顿学派就科学规范做了大量的理论性和经验型研究,其研究成果曾获得高度认可和广泛共识。但自20世纪60年代后期以来,默顿的科学规范受到了以英国爱丁堡学派为主的科学知识社会学学者的质疑和批评。在批评的同时,他们也对科学规范进行了许多建设性阐释,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做一探讨。
一、 科学的行为准则不是社会规范而是认知规范科学知识社会学学者对默顿规范基本上持批评态度,但他们大多不是规范虚无主义者,他们并不否定规范的存在、规范的作用和规范在某种程度上是区分不同社会系统的要素。但是他们认为,在科学活动中,指导科学家行为的不是社会规范(或道德规范),而是认知规范,认知规范才是根本。巴恩斯和多尔比指出:“那些表现出最大程度的一致的科学家群体,是共享库恩范式的共同体。这些共同体内部的凝聚力、团结一致和共同的信奉,来自范式的技术规范,而不是来自一个一般的科学的‘精神特质’①”[1]23,“范式是社会控制的一个源泉”[1]197。马尔凯也指出:“理论上和方法上的规范比默顿的社会规范更是科学共同体结构的中心”[2],“已确立的范式带有规范性力量而被接受”并指导科学家的科学活动。 在他们看来,调控科学家行为的规范或规则不是源于社会价值观的道德标准,而是对科学知识独有的认知标准,如逻辑连贯性、精确性、普遍性、可复制性、观察和可检验性等等。而且,范式作为选择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标准方式,并不是统一的而是特定于不同研究领域的科学共同体。
①即默顿提出的四个规范,笔者注。
显然,上述阐述受到了库恩的影响。库恩虽然没有明确指出科学的理论可以作为规范起作用,但是此类的观念已蕴含在他的范式论中。在《必要的张力》(1977)“对范式的再思考”一章中,库恩写道:“它②之所以进入《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是因为,我作为一个历史学家,考查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的资格不能只用共有规则说明这个群体确定的研究行为。我还得出结论,共有的成功实例也可以为群体提供它在规则中所缺乏的东西。实例就是它的范式,而且是以后的研究所不可缺少的。但不幸我走得太远了,把这个词的应用扩展得太广,竟包括群体所有的共同承诺,所有我现在愿称之为专业基体(matrix)的各种成分。结果不可避免地引起了混乱,模糊了当初引进这一专门用语的理由。但这些理由依然存在。共有实例即可发挥一般都归之于共有规则的认知功能。”[3]当然,巴恩斯、多尔比、马尔凯比库恩更加激进。他们在强调认知规范或技术规范的同时,又往往贬低甚至否定社会规范或道德规范的作用。
②指范式一词。
其实,作为一种认知的、社会的活动,无论认知规范还是社会规范都是不可或缺的。如朱克曼所说:“社会制度是一套复杂的安排,包括认知的和社会的因素,……现有的证据表明,科学既受到认知规范的约束,也受到社会规范的约束,虽然不是不变地遵守它们。然而,认知规范和社会规范总是被分开地分析,尽管它们实际上是互相缠绕的。认知的或技术的规范规定科学家应该研究什么、如何研究,社会的或道德的规范,规定科学家的态度及科学家的行为方式。考虑到这些是富有裨益的。可以认为,两者都促进实现科学活动的目标,两者都是有约束力的”。[4]
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学者们,对默顿规范的批评无疑有过激之处,他们贬低甚至否定社会规范的作用的主张受到了默顿学派中人的反驳。但是,他们重视和强调认知规范是很有意义的,这就把认知因素重新带回了科学社会学和科学规范论,为科学规范的研究拓宽了路子。不足的是,他们虽然强调了范式的规范作用,但并没有具体阐述究竟是哪些认知规范调控科学家的行为。
二、 科学的行为规则不是规范性的而是解释性的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约翰·劳和大卫·弗内奇的《规范性的和解释性的科学社会学》(1974)一文的发表,科学知识社会学学者已不甚关注诸如支配科学家行为的准则是社会规范还是认知规范之类的问题,他们的兴趣转至采用社会学的解释取向模式来说明科学知识和科学实践。
社会学的解释取向模式反对功能主义把现在的制度和价值系统作为社会行为的决定性因素,主张行为共享的意义是在特定情景下不断被创造并由互动的个体重新解释的。一个正在发展的社会系统,例如科学和科学共同体,不必含有一个共同承诺的规范秩序。
马尔凯积极倡导并力行把社会学的解释取向模式用于对科学的分析。他关注的中心问题是,规则或规范与社会行为之间的关系。马尔凯认为,“一个流行于不管是支持还是批评默顿观点的科学社会学家中的关键错误是,一旦我们识别了科学家所采用的规则,我们就能把这些规则应用到特定的行动而不需由分析者做出任何进一步的解释工作。不幸的是,这样做忽视了由维特根斯坦提出的一个根本性的观点,即没有一个规则能够完备地规定什么算是遵守或者违反了那个规则。”[5]111在马尔凯看来,反复出现的社会现象和行为模式导致社会学家坚持一个特殊的理论立场,即有一套预定规则支配着科学家的行为。这种立场把行为者(科学家)看作一个“决断的傀儡”(或“规范的傀儡”),忽视了行为者(科学家)在特定情况下对规则的解释和意义所进行的大量的再创造的努力。这种理论过于简单化,应该被一种注重规范与行为的中间过程的观点所取代。在这一中间过程中,行为者会灵活地选择指导他们的行为的规范,并在具体的情境中解释其意义。而这些意义也是依赖于背景并根据情境的定义而不同地建构的。这意味着,一般规范与具体行为之间的联系本质上是“不确定的”,不应该假定任何规范具有不依赖于它的适用背景的单一意义。
马尔凯主张,为了理解科学实际上是如何运行的,有必要发现科学规范在具体情境中大量潜在的主观意义,以及构建这些意义的社会过程,而这些正是默顿科学规范论所忽视的。默顿学派的加斯顿曾阐述道:“普遍主义、有组织的怀疑主义、公有主义和非谋利性一起,为科学成长可能取得的最大进步提供了天地。这些规范通过引导在必要的社会互动中科学家的行为而发挥积极的作用,因为科学像其他任何事情一样,是一种社会建制。所有的社会建制都必须有针对其成员的规则和别人可以依赖和随从的行为模式,以避免时时刻刻决定什么是可以做的正确事情。”[6]在马尔凯看来,持加斯顿这类说法的科学社会学家,习惯于假定科学的“制度化了的”规范为社会选择和评估问题提供了事先已确定的解决方法,而把参与者对这些规范的解释工作减至最小。马尔凯认为,人们所设想的统治着科学家行为的规范和规则,应作为刻画科学家行为特征的因素,而不应仅仅作为控制科学家行为的因素来进行研究。“规则应被视为行为者用来创造他们参与其中的‘有序的社会现实’之特定版本的资源。”[7]为此,在研究规范与行为的关系时,必须重视二者的中间环节,深入分析行为者在特定情景中对规则的主观解释。
为了能够理解科学家的行为是如何与规则发生关系的,有必要研究更多的细节。马尔凯借鉴解释取向的社会学家的有关规则适用的研究成果,对科学中“公有主义”规范的适用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他概括了伍尔加对脉冲星发现过程的研究成果,列出了在发现脉冲星①这一案例中,科学家交流成果所应用的多种规则:(1)科学家应该自由地与所有感兴趣的同行交流研究成果,即使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因为这将提高科学研究的质量;(2)科学家向本研究小组以外的成员透露最新的研究情况应该控制在最小的限度,特别是对于重要的发现,唯有实际从事该工作的研究小组成员才被允许知道其细节;(3)具有重大意义的发现应该尽可能同时地向较大的科学圈公布,因此必须对这样的发现进行保密直到它在权威杂志上正式发表;(4)要求一个科学家必须通过杂志来知悉与他的研究领域非常临近的研究者的发现是不适当的。所以,研究者有必要保证在其论文正式发表之前就将有关信息告知相关的同事;(5)在特定的情况下,有偏向地向某一群体传递信息是合法的(合理的),例如,如果这有助于提升一个重要的国家学术组织的学术地位;(6)非正式获得的未出版的科学信息不应该递传给其他的研究小组,这是正确的行为方式;(7)有选择性的保密是令人厌恶的,但整体性的保密则是可接受的;(8)一旦基本的发现已公布,延迟发布能促进他人进一步研究的信息是不可宽赦的;(9)如果是为了防止其他研究小组拥有对某一重要发现的荣誉,科学家可以对某些数据予以保留而不公布;(10)科学家在他们不能确保没有严重的错误之前不应该正式地或非正式地交流重要的成果;(11)科学家是否延迟发表无关紧要,那些重要的发现,延迟发表的并不多见,因为科学家的个人利益会促使他尽快发表;(12)研究者必须特别谨慎,不能以忽视或低估其研究生的最初成就的方式发布信息;(13)实验研究人员有权延迟交流他们的发现,以便在理论家介入之前有时间尝试做出某种解释;(14)任何具有出版价值的成果必须尽可能地保密;(15)任何有关外星生命存在的可能性的发现属于特殊的情况,应该特殊地处理。如果来自外星球的生命信息被观测到,那么成果必须由一个该领域内最重要的科学家所组成的委员会来进行评判,而不是在刊物上正式发表。[5]120-121
①脉冲星是天文学家于1968年用射电望远镜发现的一种新型天体。它以很短的周期有规律地发出短促的射电脉冲。该发现被认为是20世纪60年代天文学的四大发现之一。
上述“脉冲星案例”[8]显示,科学成果交流的规则的多样性,与默顿学派科学社会学家所陈述的公有主义规范的那种简单性和一致性,形成了鲜明的对照。马尔凯指出:“从这个例子可清楚地看到,科学家具有处理成果交流的宽泛规则供他们任意使用,它们可用来为多类行为提供解释和主张合法性,也可以在应该的行为、允许的行为和不可接受的行为之间提供许多微妙的区别。”[5]121为此,要理解科学家的行为是如何与规则相联系的,比迄今的阐述多得多的细节是值得重视的。“我们必须探索,一个这样复杂的规则指令系统(repertoire of rules)是如何变为实际行为的”。[5]121马尔凯注意到,一个科学家在特定条件下,常常能够把两个或更多的字面上不相容的规则应用于一个行为而不觉有矛盾(如上述的规则(3)和(4))。为什么会这样?在马尔凯看来,就在于科学家对这些规则的意义的有弹性的解释。“伴随着这些规则的应用的解释过程是高度灵活可变的,它们似乎部分依赖参与者对科学界的各个方面的敏感判断。”[5]121
此外,马尔凯还对波普尔的“证伪规则”与科学家行为的关系做了独到的研究[9]。诚然,运用社会学解释取向模式对科学活动进行经验性研究才刚刚开始。但已有的研究显示,这种从解释取向的视角所展开的研究关注的是科学研究过程本身,强调互动和受情景约束的意义与规则的创造,而非默顿传统所主要关心的笼统的社会制度和规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以功能主义为理论基础的默顿的科学规范论。
三、 从制度性特殊主义到认知性特殊主义科学界的普遍主义规范涉及科学的评价标准,它要求以实证的、逻辑的这种普遍的而非个人性或个性化的标准来评价科学活动和科学成果。但现实的科学并不是完全按照普遍主义规范运行的,“特殊主义”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在起作用。“普遍主义标准和特殊主义标准也许都会被具体地运用在实际的评价过程之中,但这种运用由于科学分层系统的不同部分而在程度上有所不同”[10]。
作为普遍主义的对立面,“特殊主义”是指与个人的身份、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有关的标准。默顿称之为“功能上不相干的标准”,即“与个人履行某种功能性角色和职责的能力没有直接关系的标准”[11]162。斯蒂芬·科尔从科学奖励的角度,把特殊主义定义为:“当科学家具有特别的身份和关系时,得到比根据他们的论著的数量和质量而应得到的更多或更少的奖励”[11]176。在斯蒂芬·科尔看来,特殊主义标准的因素可分为两组:一是科学家的非科学的特征,如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年龄、性别、种族和社会关系;二是科学家的与科学有关的联系,如授予他们博士学位的机构的学术地位,他们现在的工作单位的学术地位,以及他们过去接受的科学奖励和获得的科学声望。长期以来,默顿学派一直关注这些特殊主义因素或标准对科学评价与奖励的影响。他们的研究表明,第一组中的因素,即“功能上不相关的非科学的特征”已对科学的评价和奖励没有重大影响了。[11]165比如,“年龄就与科学家从国家科学基金的评议人那里得到的打分没有什么大的关系”;“在当代美国,科学成就是否被承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性别所起的作用很小”;“在对大学科学家的评价上,宗教信仰看来没有任何影响”[11]163-164。关于第二组中的因素对科学评价与奖励的影响,加斯顿、科尔兄弟和朱克曼等人考察了科学家的个人所在机构的声望对他们所获得的承认的影响。斯蒂芬·科尔在《科学的制造:在自然界与社会之间》(1992)一书中,对这些研究作了回顾,他总结性地指出:“科学家工作的所显示的‘质量’,一般来说仍然是他们获得承认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就其程度而言,在现代美国科学界的评价系统中特殊主义的影响不是太大,无论它是通过功能上不相关的非科学的特征表现出来,还是通过功能上不相关的与科学有联系的特征表现出来”[11]171-172。此外,斯蒂芬·科尔还从社会学的视角,对“科学网络与特殊主义”、“特殊主义的基础的经验性研究”、“权威与评价”等问题进行了独到的讨论。
上述的特殊主义主要涉及科学家的有关社会因素,很少涉及科学的认知方面和科学家的学术背景,故被英国科学知识社会学学者科林斯等人称之为制度性的特殊主义。在科林斯看来,默顿、科尔等人的科学社会学研究体现了一个不完整的科学观,他们含蓄地把科学当作一个纯粹地根据社会地位来分层的系统,仅仅利用对制度上的相似因素的测量来显示特殊主义的影响。结果是他们的研究没有系统地考虑科学的认知方面,而“当人们从科学知识社会学的视角来考查任人唯亲这个话题时,该缺失成为很要紧的”[12]322,也就是说,当把科学视为一个知识体系而非一个社会系统时,就必需考虑认知性的特殊主义或认知上的“任人唯亲”。
在《对任人唯亲的新见解:同行评议中的认知性和制度性的特殊主义》(1991)一文中,特拉维斯和科林斯创造了“认知性特殊主义”这一术语,并认为认知性的特殊主义现象比制度性的特殊主义更重要。他们通过对“英国科学与工程研究委员会”(SERS)①的同行评议进行了深入调研,例证了认知性特殊主义的意义和影响。他们提出了“认知亲和势”(cognitive affiliation)的概念,其含义是科学中的认知共同体总是倾向于亲近相同或相近的认知共同体,例如在一些研究领域形成了各种学派,属于同一学派的科学家往往更有亲和力,因为他们对问题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理解。
①英国科学与工程研究委员会(SERS)是英国基础科学研究经费的主要提供者。SERS会议将对通讯评议人的报告进行评估,并对项目申请做出是否资助的决定。有时它会否定通讯评议人的意见。与美国的NFS不同的是,SERS中没有与NFS相对应的项目管理主任。
在其研究中,特拉维斯和科林斯列席和观察了SERS的10个会议。他们遇到了一些表现为制度性的特殊主义或任人唯亲的事例,例如有个委员在介绍一位申请人过去的业绩时就提到该申请人曾是他的学生。但是,这类制度性的特殊主义并不是科林斯他们要强调的,他们关注的焦点是认知上的特殊主义在评议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在方法上他们采用的是例证法,而非科尔他们所采用的统计分析法。
特拉维斯和科林斯的工作虽然未能确定科学中认知性的特殊主义的有多么广泛和有多大的危害,但他们的确提供了现代科学中许多富有启示的事例,并显示了在具有认知多样性的研究领域中决定怎样才算公平博弈是复杂的。他们的研究得出结论:“跨学科研究、前沿科学、有争议的领域和高风险的分支领域比主流研究更有可能遭遇到认知性的特殊主义。从短期看这是危险的,但对于科学研究的长期有效性来说,还有一个更需认真考虑的含意。如果接受了非正统方案的申请者被资助的可能性较小,那么他们会降低其申请的新颖性或者改变他们的研究目的。这将导致一个反馈圈,损害敢冒风险的精神,而保守的申请者将成长为委员会成员的接班人。” [12]336但是,对科学而言,创新进取、敢冒风险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当代科学资金日益激烈的竞争过程中,如何防止认知性特殊主义的不良影响就成为了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特拉维斯和科林斯的政策建议是,资助机构和评估风格的多样性,防止资助的过分集中。这就要求改革英国的那种相对集中的资助体制,同时增加SERS秘书处在特殊的科学领域方面的职责,并促成它与科学共同体之间的更大互动。
特拉维斯和科林斯对认知性特殊主义的讨论,丰富了科学规范论的研究,是对默顿学派关于普遍主义规范研究的一个重要补充。在科学评价过程中,认知性特殊主义与制度性特殊主义往往交织在一起,影响着科学家的行为和科学的运行,许多问题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研究。
科学知识社会学虽存有大量不同的个人观点,但“拒绝哲学先验论以及对科学的社会性维度的敏感性是这些研究的共同特点”[13]。诚然,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关注的焦点并非科学规范问题,对它的研究也不集中,但还是多有涉及。以上三个方面的介绍只是科学知识社会学学者对科学规范的阐释的较突出部分,并非全部。这些阐释基于对默顿规范的批评,明显受到了库恩的影响,大大超越了默顿的科学社会学和科学规范论。其意义在于,把认知因素再度带回了科学社会学和科学规范论。通过对认知规范、认知性特殊主义的强调和研究,丰富和细化了默顿学派的研究。特别是从解释取向的视角对科学规范与科学家行为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强调从规范到行为的中间环节即规范应用时行为人的解释过程,弥补了默顿科学规范论的不足。这些对于我们理解科学,深化科学规范的研究,建构合理有效的科学规范系统, 是很有意义的。
| [1] | S B. Barnes, R. G. A. Dolby. The Scientific Ethos: A Deviant Viewpoint. Europe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70(11). |
| [2] | Mickael Mulkay. Some Aspect of Cultural Growth in the Natural Science. Social Rearch, 1969(36): 36. |
| [3] | [美]库恩. 必要的张力. 范岱年, 纪树立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306. |
| [4] | Harriet Zuckerman. Sociology of Science. Handbook of Sociology. Neil J. Smelser, ed. Newbury Park .CA: Sage, 1988: 517. |
| [5] | Mickael Mulkay. Interpretation and the Use of Rules: The Case of the Norms of Science. Science and Social Structure: A Festschrift for Robert K. Merton. Thomas F. Gieryn, ed. New York: New York Academy of Sciences, 1980. |
| [6] | [美]加斯顿. 科学的社会运行. 顾昕等译. 北京: 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8: 26. |
| [7] | Nina Toern. The Scientific Ethos Debate: A Meta-Theoretical View. Social Science and Medicine, 1983(17): 1669. |
| [8] | [美]科学、工程与公共政策委员会. 怎样当一名科学家——科学研究中的负责任行为. 刘华杰译. 北京: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4: 37. |
| [9] | [英]马尔凯. 科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 林聚任等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6: 181-217. |
| [10] | [美]默顿. 科学社会学. 鲁旭东, 林聚任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3: 662. |
| [11] | Stephen Cole. Making Science: Between Nature and Society. Cambrid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
| [12] | G. D. L. Travis, H. M. Collins. New Light on Old Boys: Cognitive and Institutional Particularism in the Peer Review System. Science, Technology & HumanValues, 1991(3). |
| [13] | [美]皮克林.作为实践和文化的科学.柯文, 伊梅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3. |
2012, Vol.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