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日益显现使得气候变化成为了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应对气候变化首先需要确定责任主体,即谁应当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然而哪些主体应当承担责任?不同主体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如何判定不同主体的责任?等等问题成为当前国际社会争论的焦点。目前一般有四种确定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的不同伦理原则。人们较多讨论的是历史责任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和受益者付费原则。这些原则在现实中都面临不同的困境。面对发展和公平正义,我们亟需更具包容性与现实性的伦理原则,为全球气候共识提供价值基础。
一、 历史责任原则及其实践困境历史责任是界定当前责任的前提与基础。在讨论当代人之间的代内责任分配问题前,需要对历史责任加以界定。历史责任原则考虑的是这样一个问题:谁曾排放过?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历史责任考察的是各类国家过去对大气中温室气体存量的贡献。由于二氧化碳在大气中有50年到200年的寿命,因此历史上排放的二氧化碳对当前的气候变暖有十分重要的贡献。当代人的减排义务必须考虑过去的不同排放水平及其对当前人和未来人福利的影响。各国对引发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不同,当前所拥有的财富水平与应对能力也不同。这些都已经成为讨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问题时所考虑的重要因素。
历史责任原则基于排放与收益/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而提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所受伤害与另一些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恰当的因果联系,那么道德责任就会产生。如果没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则道德责任无从说起。因此,在确定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时,需要明确气候变化与具体伤害之间的因果联系。
温室气体排放可以带来大量的经济收益,但也会产生生态环境、公共健康与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副作用,只是这种副作用要在排放很久之后才会显现。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是温室气体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它们所遭受的自然损害却较小,许多国家甚至从未来的气候变化中获得了一些收益①。但是发展中国家遭受了气候变化的不成比例的伤害。从历史责任看,气候变化主要是由发达国家的过度排放引起的。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所负责任较小,却遭受到气候变化带来的严重自然损害,成为受气候变化伤害最大的弱势群体。气候变化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影响的不对称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全球不平等。全球大变暖的时期是全球不平等最为严重的时期.1820年,全球最富国家和最穷国家的收入比是3:1;到了2005年,这个数字变成了45:1。由于缺乏适应能力,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往往不成比例地降临在穷国.疾病和死亡、干旱、洪水、高温、暴风雨、海平面上升、作物歉收或绝收、自然资源减少或耗尽、传统食物来源中断、淡水资源短缺等等。①导致这些情况出现的部分原因在于,较为贫困的国家处在更温暖的地带,更多地依赖于农业,同时又担负不起造防波堤和采取其他应对手段的费用,其中热带地区的贫困国家更是无力承担预防疟疾等流行病的费用。" 世界上受排放影响最严重的地区恰好也是贫穷的地区。" [1]
①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通过排放获得了适应气候变暖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发达国家处在相对寒冷的地区。
①有人指出,穷国之所以更容易遭受这些危险是由于它们的生存方式。例如中国人种植水稻需大量用水而导致干旱,孟加拉国人因居住在河流沿岸而不是城市所以更易遭受洪水的威胁。其实,这仍是富国与穷国适应能力的不平等造成的。富国可以从他国进口水稻而不必自己种植,还有发达的供水系统而使人们没有必要居住在河流泛滥区(也有能力建筑防洪工程)。
在实践中,以历史责任原则来确定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主体遭遇了现实的困境。最主要的问题是以历史责任来分配当前责任,一是难以判定前代人的责任,二是难以对前代人追责。这导致当前的利益相关者可能借此否定自己当下的和未来的责任。这是历史责任原则所遇到的现实困境。
(1)如何判定前代人的责任?前代人在排放温室气体时并不知道他们的排放行为会引发全球变暖,会对后代造成严重的伤害。这是一种无知或无意的犯错行为,类似于法律不会追究在立法之前的那些" 违法者" ,也类似于缺陷产品的设计责任追溯问题。设计师在设计一项产品时(如建筑或汽车),由于科学知识的发展程度而没有考虑到某一因素并最终导致严重的后果,也不能因此将过重的责任全都加诸到" 无知" 或" 无意" 的设计师身上。
这种" 无知犯错" 和" 无意犯错" 都是" 非故意的错误" 。二者的区别在于." 无知犯错" 表明人类在某个阶段由于知识的欠缺而犯错; " 无意犯错" 则可能意味着虽然已经有了相关知识,但当事人却在没有详尽了解这些知识时就鲁莽行事,从而犯错。因此这类属于" 知识之外" 或" 法律之外" 的非故意的错误,追溯其" 道德之外" 的其他责任,在现实中遭到了很多诘难。
(2)如何对前代人追责?应当承担历史责任的那些曾经排放过大量温室气体的人可能早已不在人世,如何对已经逝去的人追责?这就使得当代人无法要求前代人对其行为负有责任。这个责任变得无法追究。虽然作为前代人之延续的" 国家" 仍然存在,但是这些国家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这在实践中经常成为争论再争论的无解之题。
二、 污染者付费原则及其实践困境污染者付费原则(po11uter-pays princip1e,简称" PPP" )是一条被广泛讨论的环境正义原则,但却并未被普遍接受。该原则最早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从历史的维度来解释污染付费原则的话,与历史责任原则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但其视角主要放在排放本身。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应当是温室气体的错误排放者-无论是过去的排放者,还是现在的排放者。
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核心是界定合理排放和超额排放之间的界限。如果排放了超过应享有的公平份额,那么就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同时,如果某一方的处境由于他人的排放而变得更糟,或者他人的错误排放使其福利水平降低到标准福利水平之下,那么也可以声称受到了他人温室气体排放的伤害。但是,如何界定合理排放和超额排放的界限呢?怎样的份额才是公平的呢?虽然现在很容易声称遭遇了不合理、不公平,但是界定过去合理排放和超额排放的界限在现实中却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虽然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核心诉求是要求" 所有污染者" 都必须为其造成的污染支付费用,但实际上该原则最终也只能确定当前的责任主体-即" 谁正排放着" 。污染者付费原则实施的关键不是追溯过去排放者的历史责任,而是考虑当前的排放责任,就是把补偿义务归咎于当前人的新近排放。然而这一做法在实践中仍然遭遇到困境。一方面,它导致了这样一个公平陷阱:抛弃发达国家的历史排放责任而过多地追究当前发展中国家的排放责任。这实质上是将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一笔勾销,将发展中国家的责任放大。这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公平的。发展中国家显然无法接受这样的" 付费原则" 。实际上,作为当前排放者的发展中国家也可能因为刚刚开始发展或发展不足而缺乏应对气候变化的" 能力" -缺少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资金与技术等能力。另一方面,它还使得现实中的各方纠缠于合理排放与超额排放之间的界限,导致大家争论不休而致实际行动方案停滞不前。
此外,污染者付费原则在实践中还可能会导致一个陷阱:只要付费,就可以污染。这种极端是将付费变成一种" 豁免" ,把污染变成了一项" 特权" ,造成对污染" 恶行" 的包容与纵容。其可能导致的后果是,还没有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穷国无力承担排放温室气体的费用,发展受阻,同时还要遭到其他国家的声讨; 富国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追求永续的经济增长,仍大量排放温室气体。应对气候变化本应该禁止不合理的温室气体排放,但污染者付费原则却可能变相地将不合理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合法化、合理化。这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三、 受益者付费原则及其实践困境由于历史责任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可能存在这样一个困难-污染者已经死亡,从而无从追究其责任,因而人们求助于另一条原则:受益者付费原则(beneficiary一pays princip1e,简称" BPP" )-至少受益者还活着。
污染者付费原则是" 谁污染,谁付费" ,因而实践中许多人即使正在享受着过去高排放所带来的发达物质生活,也会声称自己不是污染者而不愿意付费。而受益者付费原则的提出即是为了避免这个问题:无论是否是排放的制造者,只要享受了排放所带来的利益,就应当为污染付费。这正是要体现共同体承担整体责任的要求,让社会成员不再推脱责任,认为" 排放是别人造成的,我只是无心的受益者" ,而是主动承担起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
受益者付费原则的核心是界定" 谁是受益者" 。究竟谁是受益者?这里的一个隐含假定是,过去人的排放所产生的利益与负担分别分配给当前的两类不同人:一类人受益而另一类人受伤害。一些当前人从过去的排放中受益,而另一些当前人却因这些排放而遭受损失。因而,受益者付费原则被视为是将过去犯错者对当前和未来受害者的一些补偿义务转移给了当前的受益者,或者说,当前的受益者继承了过去犯错者对当前和未来受害者的补偿义务。
出于公平的考虑,如果一些人受益建立在另一些人遭受痛苦的基础上,那么可以考虑通过受益者的付费来矫正因排放所造成的社会不公平。另一方面,出于能力的现实考虑,当下受益者往往具有更大的付费能力,而且他们的更大支付能力与其排放水平之间存在着关联。例如,一个生在发达国家的人自出生起,就享受了过去工业化排放所累积的物质基础,即他继承了前代人因排放所创造的利益。因此,基于常识,社会通常认为当前活着的受益者所享受的物质基础、文化教育等方方面面的利益是以过去人的排放活动为基础的。
虽然与发展中国家的公民相比,生活在发达国家的人从前辈那里继承了不成比例的大量源自温室气体排放的利益,如前辈所创建的良好基础设施、物质生活等等,然而质疑依然存在。一方面,过去排放的后果有一些是有益的,也有一些是有害的。对此进行明确的鉴别显然是一个很难的科学与社会问题。如果接收了有益的需要做出补偿的话,那么如何折算有害的那一部分呢?另一方面,当前的受益者可能是不自愿地接受过去人排放所产生的利益,是被动接受。在这样的条件下,补偿义务是否必然成立?这样一些问题使得受益者付费原则在实践中同样遭遇困境。
四、 能力原则由于以上三条常见的原则在实践中都会遭遇这样那样的困境,难以获得普遍接受,从而导致各方无法达成共识,阻碍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因此,需要一种更为现实的原则来推进更有效地、更快地应对气候变化。那么首先需要回答的就是:谁更有" 付费" 能力或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全球的富人和高排放企业应该更加具有这样的" 能力" 。他们拥有应对气候变化的更多资源与付费能力,而这种能力与他们过去和当前的排放以及所享受的排放收益有着关联。因而" 能力原则" 就被适时地提出来。
" 能力原则" 将地球吸收人为碳排放的能力视作一种" 公共资源或公共水池" [2]。为了阻止全球气候环境持续恶化,如果地球吸收碳排放的能力限定为一个固定值,那么就必须考虑如何分配这种能力。如果一些人更多地消耗了这种能力,则意味着其他人不得不较少地消耗。更多的消耗可能意味着更大的发展,而较少的消耗可能意味着发展受限。那么进一步地,就需要要求更多消耗的一方补偿较少消耗的一方。
罗尔斯认为,只有当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能够为所有人带来利益补偿,尤其是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带来利益补偿时,才是正当的:" 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们身上。" [3]也就是说,正义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对个体造成的不正义进行矫正,而矫正的一个重要途径是补偿。补偿正义原则要求使受到破坏的不平等的情况尽可能恢复到最初的平等状态中去。如果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了侵犯,那么补偿正义就要求偿还属于受害者的东西或对他的损失进行补偿。
全球变暖问题的主要肇因是发达国家的累积排放、全球富人和高排放企业的超额排放。因此,富国、富人和高排放企业对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负有特殊的义务。但在《里约宣言》中,发达国家仅承认其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 负有责任" ,而非" 更大的责任" 。例如,美国理解并接受发达国家的率先作用,但并不表明发达国家对任何国际责任或义务都予以承认或接受,或暗示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可以减少。[4]
当前作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其实也是一种" 能力原则" 。"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认为,世界各国都共同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但由于历史、经济、发展等原因,各国所承担的义务应该是有所区别的。发达国家在现阶段应当对全球气候变化负担更多的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含着两方面的含义:首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强调的是责任的共同性。共同责任是指由于大气系统具有很强的整体性、关联性,这就要求世界上各个国家不分大小、贫富,都应当对保护大气环境承担共同的责任。其次,共同责任并不意味着" 平均主义" 。虽然每一个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都对保护大气环境负有共同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我们应当看到由于全球变化问题形成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但是许多发达国家却将这条原则弱化为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与"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之间有着质的差别:尽管两者实现形式上都表现为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援助,但它们却有着完全不同的伦理价值基础。"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是建立在南北国家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基础上的。人类社会每个成员都有改善和提高自身福利水平的权利,因此每个公民都有平等享受大气空间资源的权利。现实中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种种优惠的内在动因是出于道义、国家形象和国际战略考虑,并常常以人权或民主等文化和意识形态输出作为经济援助的前提条件。然而气候变化领域"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的基础是历史责任、公平原则、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其内在动因应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某种高高在上的仁慈或施舍。因此,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主导权不应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更不应强行附加条件。发达国家承担主要责任基于更大排放的补偿而不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善行或施舍。[5]
" 能力原则" 兼顾历史与现实。在这一原则下,技术转让与合作是解决气候变化中全球正义问题的关键,因为该措施可以提高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对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能早一步使用气候友好技术意味着可以早日减少国家发展过程中的累积温室气体排放,有可能步入一条不同于发达国家牺牲气候换取经济发展的新轨道。《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议定书也明确了发达国家有义务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友好技术,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技术转让至今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以中国为例,在电力、钢铁、交通、水泥、化工、建筑等重点行业与高耗能行业及通用技术领域中,未来低碳经济发展需要60余种骨干技术的支撑,但中国目前仍有42种尚未掌握核心技术和核心知识产权[6]。
发展中国家的低碳发展需要发达国家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的有效支持。发展中国家既面临越来越严重的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更面临贫困、饥饿、健康、教育等诸多挑战。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要协调适应、减排和发展之间的关系,要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脱贫的目标。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落后、资金短缺是应对气候变化、实现低碳发展的障碍和瓶颈。如果发展中国家难以发展低碳技术和低碳经济,发达国家不能及时有效地向发展中国家进行大规模技术转让,则发展中国家当前社会发展的高排放特征就会长期存在。未来全球长期减排目标越紧迫,可接受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就越小,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排放空间挤占的份额就越大,为发展中国家保留的发展空间就越小。
五、 小结从主体的确认问题上看,历史责任原则追究的是过去高排放的国家、企业和个人; 污染者付费原则更多地是追究当前的高排放国家、企业和个人,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 受益者原则追究的是当前享受温室气体排放带来的好处的国家,主要指的是已经完成工业化进程的国家。然而,历史责任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受益者付费原则在实践中都遭遇了这样或那样的现实困境。能力原则根据现实的客观条件分配给不同责任主体以不同程度的责任。一个国家、企业或个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越大,暗含其对气候变化的历史贡献越大,从温室气体排放中获得的好处越多,因此应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更大责任。
能力原则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不同在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明确所有国家都有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同时发达国家、全球富人和高排放企业承担较大的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责任主体往往为推脱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过分强调共同责任,弱化" 有区别的" 责任概念。这样一来,共同责任主体很容易就成了没有责任主体,所有人都不愿意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陷入" 一个和尚挑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 的困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一种指导性原则,而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能力原则更强调现实可操作性。按照能力原则,发达国家、全球的富人和高排放企业确实应当在承担气候变化的负担上起主要作用,但这并不是说推脱欠发达国家、全球的穷人和低排放企业的责任。能力考虑了不同责任主体的应对气候变化实力,明确能力大的责任主体多承担,能力小的责任主体少承担,同时,能力大的主体帮助能力小的主体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2. Schoo1 of Marxism, Nanjing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1ogy
| [1] | [美]波斯纳, 韦斯巴赫.气候变化的正义.李智, 张键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19. |
| [2] | Martino Trax1er. Fair Chore Division for Climate Change. 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2002(28): 120. |
| [3] |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96. http://www.oalib.com/references/17021910 |
| [4] | 谷德近. 巴厘岛路线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演进. 法学, 2008(2): 133. |
| [5] | 朱晓勤, 温浩鹏. 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困境、挑战与发展.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2): 3-8. |
| [6] | 文婧, 王云.立场松动美抛千亿美元承诺.经济参考报, 2009-12-18. |
2015, Vol.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