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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与社会  2011, Vol. 1 Issue (3): 72-8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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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方衍. 试论公共领域科技评估中的几个关系[J]. 科学与社会, 2011, 1(3): 72-83,61.
FANG Yan. Several Relationships in the Public Sector Evalu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J]. Science and Society, 2011, 1(3): 72-83,61.

作者简介

方衍,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科技评估、发展评估、科技政策

试论公共领域科技评估中的几个关系
方衍     
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
摘要: 针对当前社会上对科技评估存在的不同认识, 本文从公共领域科技评估中的几个关系入手,分析了这些关系的内涵与变化、误区与原因、以及对科技评估实践带来的影响。本文还从科技评估制度建设角度,对处理好这些关系提出了相关意见。
关键词: 科技评估    学术评价    公共领域    政府管理    

近年来,科技评估(科技评价)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既涉及公共领域中对政府计划及项目的评估,也关乎学术共同体的学术评价;既有加强科技评估体系建设之呼声,也有对评价活动过度的批评;在更宏观层面上,还有人把科技对社会发展的影响评价纳入科技评估的范畴。这些对科技评估不同认识也表明了“科技评估”是一个内涵宽泛、层次多样、具有较大弹性的术语,与特定的语境密切相关。

所谓“科技评估”,顾名思义是对科技活动的评估,但深究起来并非如此简单。针对不同的评估对象,站在不同的主体立场,出于不同的评估目的,评估都会带不同的价值判断,对结果的利用也会大相径庭。随着时间的推移,“评估”也不断地发生变化。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评估活动到目前还是一个对新兴知识领域的探索。不同国家、不同的评估活动,在学术部门和管理部门有着不同的理解,因此会产生出各种评估的理念和方法,这些理念反映了一个国家的评估文化以及所植根的社会制度背景与渊源。正如世界银行评估专家Ray C. Rist所描述的:“如果追寻评估的定义,得到的答案可能是无休止的”;“最重要的不是要给评估一个纯粹的定义,而是要阐述评估是如何与政府部门的管理结合起来。” [1]

对科技评估的认识和理解,需要理论的指导,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我国科技评估制度建设滞后于实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科技评估中存在的各种关系缺乏深入研究,处理不当。为此,本文从实践的角度,针对当前社会上存在的不同认识,讨论公共领域科技评估中的几个关系,希冀在推进公共领域的科技评估实践上有所裨益。

一、 公共领域科技评估与学术评价的关系

科技评估是一种实践性的研究活动,伴随着科技与社会的发展不断演变和丰富。早期的科技评估活动是以科学共同体内部的学术评价形式出现的。在那个时期,科学研究活动还是以科学家个人或者科学家之间的松散联合为主,同行之间开展学术评价目的主要是对科学发现优先权的承认,提高科学研究的质量[2],并为学术界的奖励提供基本依据。科学共同体以同行评议方式开展学术评价活动,不仅解决了专业和学科“内部交流充分”、“专业看法一致”[3]的问题,同时也为科学家的科研行为提供了共同遵守的社会准则和规范,从而使科学共同体的运行有了一种制度化的基础。

随着科研活动体制化的发展,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一直以来开展的以科研成果为对象的学术评价活动正在发生变化。评价的主体虽然还是以同行评议形式出现,但实际上受到行政化过多的干预;评价内容也从原来对成果水平的评价延伸到对科技人员职称、经费规模等方面;评价的目的功利主义突出,标准简单量化,利益挂钩过度,带来了导向上的误区和对学术价值判断的背离。这为学术评价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成为学术界一大诟病。尽管如此,从评价的主体、内容和目的来看,这种评价仍属于学术评价的范畴,还不具备公共领域科技评估的“公共性”、“宏观性”和“综合性”特点。

科技评估转向政府公共管理领域,是科技伴随着社会发展带来的必然结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技术的发展呈现了新的特点:一是“大科学”时代带来的学科间交叉融合;二是产业界对R & D活动资助的增加;三是各国政府实施的大规模R & D计划对科技的组织与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科技发展的这种体制化格局,不仅使R & D活动的规模日益扩大,而且使R & D活动所占用的社会资源也越来越多,竞争更加越烈。面对重大经费开支与逐年增加的R & D活动,如何科学合理地评估其分配、使用和产出,保障将有限、稀缺的资源集中应用于优先领域和重大项目,并维持社会对大规模资助R & D项目的合法性,已经成为各国政府预算部门、拨款部门和经费使用部门关注的重点。为此,科技评估成为了科研资源合理配置的一个重要手段,它不再仅仅是对科研成果的评价,而且延伸到对研究前的预测评价,对科技资源使用效率的过程评价,以及对科技活动绩效结果的评价。这样一种对科技活动全过程的评估,成为“全面描述人们的创新行为、创新活动的绩效与趋向,有效刻画创新过程中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4]的工具。这种变化趋势,还促进了科技评价从科学共同体向包括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延伸,从原来以解决学科内部专业问题为主要目的的科技评价延伸到以公共领域中来,“其目的是要提高国家科学研究的整体能力,尤其是提高科学对社会经济的贡献率”[5]

我国科技评估进入政府公共管理领域,是我国社会经济改革大背景下的产物。以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标志,改革进入全面推进阶段。面临改革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政府对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1994年,原国家科委率先提出用“第三只眼睛”看国家科技计划,委托相关研究机构对政府的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科技机构、科技政策等进行评估,旨在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改进政府的管理方式,最终提高公共研发活动的整体效率和质量。重要的是,通过持续开展评估,科技评估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基础逐步得到建立,公共部门对科技评估的认识得到加强。除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外,中国科学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机构,也都围绕自身工作特点和决策管理需要,开展了相关的科技评价活动。

近年来,公共领域中的科技评估也有新的变化。伴随着国际上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和理论上的不断成熟,我国开始探索政府绩效评估试点,使得公共领域的科技评估有着更强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特征表现在:一是科技评估的范围从原来以政府计划项目等研发活动向科技活动的社会价值延伸,把科技成果对社会经济的贡献和影响纳入了科技评估的视角;二是评估的目的已经不仅为公共部门的内部管理决策服务,而且具有了向公众展示科技活动绩效和强化政府行政问责制的要求;三是由于科技活动向社会价值延伸带来了社会参与和评估主体多元化趋势。政府公共部门已不仅是评估的主体,间接上也成为被评价的对象。“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完善监测评估制度,加强监测评估能力建设”等新的国家方针政策,不仅从理论上为科技评估活动提供了指导依据和发展空间,也为深化科技评估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

①  参见《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2008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

②  参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

综上所述,公共领域科技评估和科学共同体的学术评价在目的、主体、和范围上是不同的,对科技评估相关问题的讨论应该界定相应的属性,不可混为一谈。同时,两者又有相互联系,学术评价的结果为公共管理提供了一种基础视角,而公共领域科技评估可为繁荣学术活动、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形成管理支撑。同时,无论哪种科技评价活动,都不可能一成不变,而是伴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改革产生新的形式,并需要我们不断地重新思考和认识。科技评估活动从单纯的学术评价开始,到今天进入公共领域,表现出功能的多重性、主体的多元性和目标的多样性。正是这种不断变化带来的挑战,需要我们从动态和发展的角度来关注科技评估的建设,避免陷入形而上学的泥潭。

二、 科技活动不确定性与可评估性的关系

科研活动是一种复杂性的创新活动,正是由于这种对“创新”的追求,在科研活动的过程控制和结果判断必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科研活动中的这种不确定性表现在:一是对立项之初确立的目标实现程度具有不确定性;二是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具有不确定性,且探索性越强不确定越大;三是研究过程中的人财物的消耗具有不确定性,比如人力投入、仪器设备及耗材可能分散于多个项目上,从而造成科研经费成本分摊中具有不确定性;四是科研人员的责任心、突发事件等因素都可能带来过程和结果上的不确定性[6]。这些存在的不确定性都可能使得评估活动难以准确把握。在对规划、计划、政策等评估层面上,问题变得更为复杂。比如,目标设定宏观概括难以测量,执行过程因素复杂难以归因等。因此,有人认为科技活动很难评估或者不可评估,甚至把它作为抵制评估的原因。

这种情况在美国也同样存在。1993年,克林顿政府出台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The 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Act, GPRA),从一开始就遭到美国政府研究机构,特别是基础研究机构抵制和争议,理由是科研中存在不确定性和长期性、无法明确阶段性目标和量化年度指标、科研成果的成效需要数年才能体现出来、评估会导致科学家更多地关注短期结果而趋于保守等。1998年美国国家科学院所属的科学、工程与公共政策委员(COSEPUP),对科研领域中GPRA的执行情况发表了政策建议报告,给出了6个结论:(1) 在某种程度上,联邦政府支持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计划都是可以评价的;(2) 联邦机构必须使用与研究特征一致的评价方法来评估他们的研究计划;(3) 对联邦资助计划评价最有效的方法是专家评议;(4) 没有持续提供受良好教育和良好训练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国家就不能从科技进步中受益;(5) 对多家研究机构的领域或者主题交叉重合问题需要完善协调机制;(6) 对绩效评估的有效方法需要科学和工程共同体的参与开发。白宫和国会管理部门也表示,对研究机构绩效“难测量”的情况,允许寻找一些灵活的替代方法,评估可根据机构、计划的特点,作一些定性的说明。此后,美国联邦科研机构的绩效评价得到了进一步确立。

①  即《评估联邦的研究计划:研究和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

②  张九庆.美国联邦科研机构的绩效评价实践.2008-07-20.http://www.casted.org.cn/blog/index.php?blogId=51(检索日期:2011-08-08)

承认科技活动中的不确定性与可评估性存在一定矛盾,并不意味着科技活动不可评估。为解决好这一问题,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是关键。政府公共管理中的科技评估通常包括三个基本单元,即目标设定、过程管理和绩效结果。在评估实践中,目标设定中的不确定性表现尤甚。在任何一项政府科技规划、计划或项目来说,必然设定预期目标,评估需要测量这些目标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清晰可测量,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大目标相关等。设定目标之所以存在不确定性,不仅与科研自身的长期性、复杂性有关,也与政府对目标的多元化需求密不可分。政府在管理上总是希望通过一个计划或项目解决多种问题,或者为了管理方便,把一些不同性质的小项目打包到一个大项目中,由此造成目标宏观难以测量,给评估带来难度。对绩效结果的评估也存在类似问题,比如,政府为了“引导”更多产出,硬性规定在项目完成后的论文、专利等指标,这不仅不符合一些项目的特点和科研规律,还容易引起弄虚作假的行为。为了解决这类不确定性问题,首先需要政府在制定规划、计划中重视对目标的管理,做到事实求是,细化分解,具有可操作性。从最近发布的“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中我们已经看到这一进步。

寻求适当的评估方法,也有助于解决科研活动不确定性带来的评估难问题。在公共领域科技评估中,涉及的内容已经大大超出了科研的技术层面,变得更为宏观和综合,评估的方法也必须从追求具体数量指标的定量化方式跳出来,更多地采用一些面向关键问题的定性描述性指标。在一项评估活动中,对不同的评估单元,可能采取不同的或者多种的评估方法,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评估也从原来以“测量”作为为定义变为“描述”[7]的方法。评估定义的变化,为原来难以“测量”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找到一种解决办法。在社会价值观多元化的趋势下,多方参与评估活动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采用参与式评估,可以在不同的价值判断中为不确定性问题寻找新的答案,还为后续科技活动中减少不确定性建立新的评估标准。

科技活动不确定性对评估带来的影响,还可以通过规范信息管理系统加以解决。科技活动的不确定性还表现在其长期性和复杂性带来的信息描述难、获取不充分。对评估而言,当前的信息技术及其应用水平已经不存在技术障碍,困难的是如何对信息数据进行分类和筛选,并通过制度安排进入相关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使之得到有效利用。在政务公开方面切实解决好“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现象,有的公开内容不全面、程序不规范,有的不能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政府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做到“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加以规范,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这样的话,不确定性带来的评估难问题也将大为减少。

①  参见《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8月2日印发。

总之,科技活动中的不确定性与可评估性不是矛盾对立关系,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通过提高政府管理水平,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实施信息公开制度,都有利于提高科技活动的可评估性。进而通过持续的评估活动,促进两者关系的优化,减少不确定性因素的发生,增加可评估性,达到两者的协调和统一。

三、 第三方评估与独立评估的关系

近年来,“第三方评估”的提法跃于各种政府文件,这一提法是否科学合理,值得商榷。“第三方评估”原本是指,在一个交易定价过程中,由与交易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运用专业知识对交易的标的进行估价的过程。生活中最常见的是市场中介性评估,包括汽车、房屋交易等。引入第三方评估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平性,同时“第三方”通过专业化服务获得合理报酬。由此看出,引入“第三方”的前提包括:一是有明确的、地位平等的交易(服务关系)双方,且需要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供服务;二是交易标的内容复杂或价值较高,需要运用专业知识;三是“第三方”通过服务获得合理报酬。

在公共领域科技评估中,提出“第三方评估”的概念是为了保障评估活动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一提法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在公共领域的评估中,有时难以准确指向谁代表“第几方”。在一个政府资助项目中,通常可以把项目的资助方和执行方做为双方。这种情况下,“第三方”的角色比较明显。然而,如果对政府的规划、计划、政策等进行评估时,评估的内容除了政府所管理的对象,还包括了政府自身的工作。此时,政府既是评估的委托方(管理者),间接上也是被评估的对象。在考量公众满意度时,公众作为公共科技活动的利害相关者,既是评价的对象也是参与评估主体的一部分。从政府作为评估管理者和评估者的关系看,这种关系的表现“有失公平的,评估者处于无权的地位”;他们之间的“典型关系是剥夺性的”;“很可能变成一种暧昧关系”。在这种关系下,“所评价的问题、资料的收集与阐释、向何人公布结果等问题,最后的决策权掌握在管理者手中”,并且有可能造成“与评估有利益关系的人无法在评价中维护自己的利益,阐述自己的见解,也无法按照评估建议采取有效的改进行动”,甚至“评估者将决定评估形式的权利让与管理者,即评估者与管理者同谋,这对管理者和评估者都有好处” [7]。在公共领域的科技评估中,评估管理者、管理对象和评估者之间的关系不仅地位不对等,而且变得越来越复杂和多重性,已经不能用简单的“二元论”的方法来划分所谓的“第几方”。因此在公共领域科技评估中使用“第三方评估”的提法显然有失科学合理性。

在《科技评估规范》[8]中,把“独立、客观、公正”作为职业道德规范中的首要术语,该术语阐述了“按照评估的行为规范和技术规范独立地进行评估,不受来自外界的任何控制和影响,始终可以自主地表达意见而且无需考虑这些意见对自己的利益的影响,保持评估观点、结论、判断和建议的客观公正。”这一提法从评估应遵循的独立、客观、公正的根本目的出发,比按属性划分“第三方”的提法更加全面准确。同时,该规范对“科技活动的分类”中,仅在“评估为技术的市场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类中,提出了“科技评估可以提供第三方的判断和评价意见,作为双方谈判的基础”;而在“评估作为管理决策的环节”和“评估作为监督手段”两类活动中,并无“第三方”的主张,显然也考虑了上述有关因素。同时,国外的文献的研究表明,在政府公共管理领域评估中,也不采用“第三方评估”的说法,而通常被称为“独立评估”,比如,“独立评估局”、“独立评估委员会”、“独立评估专家”,等等。这种说法从目的出发,更带有根本性。

把“第三方评估”变为“独立评估”,不仅是个提法的问题,还有评估运行方面的理由。我国目前公共管理领域中绝大多数的评估活动是为政府或公共部门的内部决策管理服务,通常由系统内部的独立机构作为评估执行机构。这一机构只是系统行政管理的一部分,与系统内部的管理者和管理对象无利害关系,并不妨碍在评估中的独立性。“第三方评估”的提法容易使人误解,对这种内部评估模式的“合法性”无端产生疑虑。另外,开展评估是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环节,用好这一职能是政府和公共部门应该承担的义不容辞职责。而“第三方评估”的提法有可能造成“管理者成为评估的局外人,不能因为没有得到评估时所期望得到的结果而让管理者负责人。所以,由于评估不当造成的失败,其责任不在管理者”[7]这样一种评估责任主体缺失的结果。

为了保持评估的独立性,到底由系统内部还是由系统外评估更好,理论上也有争论。荷兰的研究人员发现,由于内部人对系统内的管理行为长期跟踪,积累的信息丰富,因而在评估中可以更精准地发现问题并且与政策制定者之间的交流比外部人更加通畅,所以对决策产生的影响更大。而外部人评估需要时间进入情况,深入程度受到局限,成本也会相应增加。重要的是,任何评估活动都会在评估质量和实用性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随着评估能力的提高和评估制度的规范化,现在还没有理由说明哪一种方式评估质量会更好。

值得提出的是,“独立、客观、公正”是评估活动恪守的基本原则,它可以通过道德约束、程序方法和制度安排不断接近,但永远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发达国家,评估活动都受到现实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在商业化和行政化的博弈中,将不断浸润着评估的价值判断。过分追求形式上的“第三方”,还可能造成“将婴儿和洗澡水一同倒掉”的情况,甚至阻碍评估的发展进程。

四、 评估活动中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关系

我国公共领域的科技评估最早由政府发起,其驱动力来自政府改革对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认识以及对自身管理决策的需求。科技评估最初的定义来自政府文件:“科技评估是指科技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明确有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发展领域、科技机构、科技人员以及与科技活动有关的行为所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这一解释虽不尽全面,但适应了当时历史条件下对科技评估的认识。从实践上看,目前公共领域的科技评估活动大都围绕公共资源配置下的科技活动进行,由政府或相关公共部门发起和组织开展,政府主导成为一种必然。

①  参见科技部2000年颁布的《科技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现已废止。

从国外的评估活动看,无一不与政府推动(或迫于改革压力进行)有关。例如,美国的政府绩效成果法案(GPRA)是政府面对公众对监督和要求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压力下,1993年经克林顿政府签署而成为一项正式法律。根据该法案,所有联邦政府机构必须对年度计划执行结果进行评价并向白宫报告其执行情况,从而增强了政府计划和项目的绩效管理。加拿大早在1977年就在财政部47号文件规定了,“联邦政府部门与机构要定期检查他们的计划,将他们取得的成效与计划的任务目标相对照,并检查他们工作的效率”。同时要求政府各部门的第二把手负责评估的工作,确保所有的计划都要定期进行检查。1981年,国家监察总局出版了评估指南,明确了评估的政策和实施方法,进一步将评估制度化。还有,英国和澳大利亚的评估活动是在中央政府的行政要求下得到强势推动,是政府对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优化经费分配需求下的产物。澳大利亚大部分政府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评估部门,对他们所负责的计划项目进行评估。日本和韩国的评估活动也都是在中央政府行政改革的框架下得到加强。如日本在2001年修改的基本法第四条第6款中规定了“应该根据社会经济变化的情况和公众的愿望加强开展对政策的评估,评估的结论应该反映政策的实施情况”。在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了“每一个政府部门都应建立评估机构,该机构具有明确和严格对政策进行客观评估的职能”;“应该明确制定政策评估的计划,将政策评估信息公之于众,评估结论要向公众说明政策的执行情况”。韩国的科技评估也是在《科学技术基本法》、《科学技术创新特别法》和《政府组织法》的保障下,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评估体系和制度[9]。与上述国家政府的重视程度相比,我国在公共领域开展的评估活动,“政府主导”的作用无论在评估制度建设方面,还是在制定标准指南方面,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另一方面,我国在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领域,“政府主导”一词频繁跃于纸面,如“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等。对这样一些抽象的提法,如不加以辩证地认识或处理不当,往往是助长了前者而忽略了的后者。在偏重“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下,各级政府日益强化了资源分配的权利和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种过度的“政府主导”模式,从根本上违背了“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甚至引导经济发展有向国家资本主义和权贵资本主义蜕变的趋势。只强调“政府主导”而忽视“公众参与”,将会失去公众对权利的监督,使政府的话语权不断膨胀,导致寻租腐败不止和官民矛盾激化。公众对公共领域评估活动如果参与不充分,评估倡导的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解决好科技评估中的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之间的关系,是科技评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①  参见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2007年10月)

“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不是相互排斥而应是紧密结合的良性互动关系。辩证地认识“政府主导”和“公众参与”,就是要解决好政府主导什么和公众如何参与的问题。在公共领域的科技评估中,“政府主导”就是要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提出的“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要求,在科技评估活动中发挥好政府的组织管理职能。这既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科技评估不可或缺的驱动力,离开政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重大的科技评估活动难以得到实施。“政府主导”并不是意味着要包揽一切,而是在于对科技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如在顶层设计上做好科技评估的体系建设和具体的制度安排;在操作规范上组织制定和发布科技评估的指南、标准和程序规则;在结果使用上保证公开透明和有效利用;在组织建设上推动建立科技评估协会并指导协会对评价机构的认定、考核和监督;等等。对具体的评估活动,政府可以根据任务的特点和需求,通过授权、委托和采购等方式,交由评估专业机构、科技社团或专家团队具体执行。在实施评估中,政府需要提供组织协调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外,并减少对具体评估活动的干预。

“公众参与”是为了在实施科技评估活动中增强参与的广泛性。随着评估活动规模扩大化和内容的复杂化,无论专家个人和单一机构都难以保证价值判断的准确性。因此,发展多元化的评估主体,让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到评估活动中来,是评估活动的必然趋势。对于公共领域的科技评估活动,这个多元化主体包括了政府、科技社团、高校、研究机构、企业和社会公众等。评估活动可根据不同的目的和需求,由某个主体(或联合)主持评估并邀请相关方参与评估活动。通过充分挖掘各利益相关方的价值判断并产生互动,不仅使评估过程变得更加和谐和充分沟通,而且所形成的共识以及存在分歧对使用评估结果来改进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从更深远上看,“公众参与”还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公共科技活动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利于提高评估结果的公开和公正,有利于公众对科技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全民科学素质持续不断提高。

“政府主导”和“公众参与”的关系体现了公共领域科技评估的基本特点。政府是公共活动的提供者和管理者,而公众是公共活动的主要受益者;政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并通过评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公众参与对公共科技活动的评估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是公众的权利所赋;两者不可偏废。处理好两者关系,不仅是公共领域科技评估健康发展的关键内容,也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提供了重要途径。

五、 结语

我国开展公共领域科技评估已经将近20年,虽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但科技评估的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严重滞后。这既有社会发展快速变化所带来的影响,也有对科技评估理解和认识上的原因。加强对公共领域科技评估中各种关系的研究,是促进科技评估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限于篇幅,本文仅对评估实践中反映较多的几个关系进行了讨论,其他未能涉及。处理好科技评估中的各种关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既需要加强理解和认识,还需要通过切实的制度安排加以解决。我们有理由相信,科学发展观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将为解决好公共领域科技评估中的各种关系不断提供探索的方向。

Several Relationships in the Public Sector Evalu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ANG Yan     
National Center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valuation, NCSTE
Abstract: With regard to th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n the S & T evaluation, this paper focuses on several relationships in the S &T evaluation in the public sector, analyses their meaning and changes, misunderstanding by people and reasons, and influences on the S &T evaluation practice. The paper also,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 & T evaluation system building, puts forward some recommendations on how to deal with well these relationships.
Key words: S & T evaluation    academic assessment    public sector    governmental administration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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