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7年施普林格旗下期刊撤稿事件和“韩春雨事件”之后,我国在2018年被揭发的科研不端事件依旧不断,“404事件”和“贺建奎事件”更是把科研不端问题推向了另一个高峰。我国相关政府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连续下发多个文件,要求严厉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学界也加强了对科研不端现象产生原因、治理措施等问题的讨论和反思。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作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其重要性和地位毋庸置疑,特别是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已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实践性课题。
一、我国科研诚信教育现状我国在本世纪初的政策文件中早已明确了科研诚信教育的重要性。2002年,教育部在其颁布的文件《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中,明确提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要求,指出“严守学术规范是师德的基本要求。必须加强对青年教师和青年教育工作者的自律和道德养成教育。”之后,教育部颁布的学术道德和诚信建设文件更是反复要求推进科研诚信教育。2005年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2006年的《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2009年的《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2011年的《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01]1号)、2016年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2018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中都对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2009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提出,“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
但具体实施情况并不是很乐观。笔者与团队成员2018年对我国各地近200家医科大学、医院、综合性大学的医学伦理、科技伦理、科技哲学的从业者和研究者的调查表明,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并开设相关课程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占比26.3%,没有开设的占比39.8%,不知道的占比33.5%,还有0.4%的没有回答。根据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马健铨、刘萱依托全国31个省(区、市)的504个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对“我国学术环境建设状况”进行的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对“关于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知识的了解程度”这一问题的回答,“非常了解”的占比13.5%,“一般了解”的占比48.1%,“不太了解”和“基本不理解”的共占比38.4%[1]。
对于这样的调查结果,很多人不以为然。因为与及时公正、公开、透明的调查,严厉的惩戒以及机构领导的重视等措施而言,教育的作用收效缓慢且成本昂贵。此外,不可否认,有些科研不端案件的肇事者并不是不知道科研诚信的原则和条例,而是明知故犯。关于教育对于预防科研不端的有效性问题、教育的投入与产出的收益相比是否划得来的问题,在课程任务越来越重和竞争压力越来越大的今天,已经成为政府和学界,特别是具体政策决策者和执行者最为烦恼的问题。然而,正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中国科学院学部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陈宜瑜在2011年7月29日“科研诚信教育座谈会”上指出的那样,“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评价体系和监督惩处机制,但更需要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行为规范的教育。对于当前中国科学发展来说,科研诚信教育,尤其是科研人员在入门阶段所接受的科研诚信教育,是至关重要的。”[2]
更重要的是,我们似乎不应该忽略这一事实,即与重视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国家相比,我国的科研诚信教育状况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二、国外科研诚信教育简况在国际层面,科研诚信教育的实施状况因国而异,很难做出一个准确的判断。但从总的趋势而言,重视和真正开展科研诚信教育的国家、地区和科研机构(包括大学)的数量呈增长趋势。并且,在多数情况下,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越高的国家,科研诚信教育的开展状况也越好。
美国是世界上系统推行科研诚信教育(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教育)最早的国家,它采用政策约束与项目支持相结合的方式,迅速有效地探索了科研诚信教育的模式、扩展了科研诚信教育的对象、规范了科研诚信教育的目标、内容和范围,使科研诚信教育逐渐走向具体化和规范化。到1998年,根据美国学者马斯楚安尼和卡恩的调查,仅有40%的被调查机构没有开展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政策的教育,14%的科研机构没有署名权方面的教育[3]。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于2002年启动的负责任研究行为教育计划,先后投入了150万美元,资助了50个项目开发科研诚信教育产品。这些产品涉及数据的采集、管理、共享与所有权、利益冲突与履行承诺,人体实验,动物实验,科研不端行为,发表实践与作者责任,导师和学生责任,同行评议,科研合作9个专题[4]。在英国,根据2013年的调查结论,被调查对象只有16%的学生和8%的教师没有接收过科研诚信方面的任何信息;45%的学生和77%的教师通过工作坊、课堂、讲座接受过科研诚信教育;38%的学生和79%的教师通过课程手册、学生指导手册了解相关信息;31%的学生和51%的教师通过宣传单或指导说明了解相关信息;27%的学生和51%的教师通过网站了解相关信息;另有18%的学生和12%的教师通过其他方式了解相关信息。在抄袭教育方面,被调查对象接受教育的比例总体来讲更高:没有接收抄袭方面信息的学生仅17%,教师为0%;73%的学生和94%的教师通过工作坊、课堂、讲座接受过教育;66%的学生和93%的教师通过课程手册、学生指导手册了解相关信息;50%的学生和68%的教师通过宣传单或指导说明了解相关信息;47%的学生和72%的教师通过网站了解相关信息;另有29%的学生和14%的教师通过其他方式了解相关信息[5]。德国科学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在获得答复的92.3%的问卷中,截至2015年,被调查对象中有57.2%的人在学士和硕士阶段接受过科研诚信教育;41.2%的人从教师那里获得过诚信教育;博士教育期间,31.7%的人参加过诚信教育活动;19.6%的人在工作后接受过该方面的继续教育;仅有9.8%的人回答不知道[6]。根据欧洲教育伦理、透明和诚信平台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 Platform on Ethics, Transparency and Integrity in Education, 简称ETINED)的调查结论,截至2013年,欧盟范围内,接受过学术写作规范教育的平均值为65%[7]。欧洲教育伦理、透明和诚信平台委员会基于对欧洲27个国家的调查,建议多数国家的政府资助本国的科研诚信建设。
此外,一些国际组织也对科研诚信教育的开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4年启动了旨在加强和提高各成员国道德教育方面能力的伦理教育计划,其下的全球伦理观察网站把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开展的伦理教育活动情况收集起来,建立了伦理教育计划数据库,形成了一套开展培训的标准程序[8]。欧洲科学基金会于2008年专门成立了组织成员科研诚信论坛,为交流良好的科研实践经验和帮助那些尚在起步阶段的组织成员汲取相关经验提供了一个信息交流平台。2009年,欧洲科学基金会在法国举办了“负责任的科研行为:良好的科研实践和研究诚信培训”活动,邀请了来自美国诚信办、爱尔兰利默里克大学与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的三位教授,分别从三个方面介绍了科研诚信培训,分享了来自美国和欧洲的科研诚信培训经验、探讨了科研诚信培训的发展前景及面临的挑战。
从世界主要国家的科研诚信教育状况可以看出,在我国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仍大有作为。
三、问题和建议大力推进科研诚信教育是国际上的普遍经验,也是我国相关政策和实践的客观要求。当前在我国大力推进科研诚信教育,就要改变多年来以报告会、讲座、论坛或研讨活动为主的宣传教育模式,系统地开展负责任研究行为的培训,将科研诚信内容融入日常教育教学活动。
然而,我国科研诚信教育目前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如在师资队伍严重不足、学生数量庞大、未经规范培训的科研人员数量巨大的情况下,科研诚信课程对谁开设?谁来开设?开设什么性质的课程?如何调动高校、教师开课的积极性?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1. 关于对谁开设和谁来开设问题这两个问题在理论上并不是难题,但在实践中却困难重重。
关于对谁开设的问题,从理论上讲,所有正在从事和将要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都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但从美国、英国、德国、奥地利等国的经验来看,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大都经历了从医学专业博士到所有硕士、本科、教师或科研人员的过程。科研诚信教育从医学专业做起,既符合客观上的必要性、紧迫性,又具有主观上的可行性。当前我国的科研诚信教育要为所有本科生和研究生都开,无论从师资力量还是学生课程设置方面来看,都是有难度的。绝大部分本科生当前还没有进行,将来也不一定参与真正地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因此,与研究生相比必要性较低。从可行性与必要性两个方面综合考量,首先在研究生阶段开设科研诚信相关课程是较好的选择。建议把科研诚信课程设置为所有研究生的必修课。
至于谁来开设的问题,理论上应该由掌握伦理和科学综合知识的学者或教授团队来承担教学任务。他们可以带领学生深入细致地分析科学实践活动中出现的鲜活案例,同时又具有处理复杂伦理问题的能力。但在实践上,这类人群的数量有限,愿意牺牲从事专业研究时间而服务于科研诚信教育的人更是少之又少,不能满足对广大学生开展教育的要求。相比较而言,由伦理学家和科学家合作,联手设计教学内容或共同负责课程讲授,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对愿意从事科学诚信教育或相关服务工作的教师进行培训,也是应对师资短缺的重要手段。美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的负责任研究行为教育计划中就资助过1项旨在培训负责任研究行为教育者的项目。在2010年前后,美国在地区级和国家级会议中开设了四个针对理学硕士生导师的培训工作坊。德国在2013年开启了首批教师培训项目[9]。奥地利科研诚信办也开发了“培训培训师”模块,作为其科研诚信培训的三大模块之一[10]。科学欧洲的科研诚信工作组基于2014年欧盟成员的调查结果建议,研究资助机构和研究机构应鼓励相关机构建立培训师的课程,以促进知识共享,保持培训标准[11]。
对我国来说,开展针对科研诚信教育教师的培训,以解决师资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是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而尽快解决师资队伍短缺和质量不高的问题,组织教师培训是一个快速而有效的办法。
2. 关于课程性质和机构开课的积极性问题关于课程性质,欧美国家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通常未把科研诚信教育作为硬性规定。但是不少大学已把科研诚信教育列为博士生的必修课,如美国的纽约医学院、佐治亚理工学院,德国的杜塞尔大学,丹麦的哥本哈根大学,比利时的鲁汶大学,芬兰的赫尔辛基大学等等。一些科研资助机构的政策文件中都规定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是科研机构获得资助的必要条件。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与酒精、药物滥用和精神卫生管理局(ADAMHA)修订的培训基金资助政策,要求从1990年开始,在国家研究辅助基金(NRSA)申请中,必须包含正式或非正式的科研诚信培训项目[12]。1995年,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DHHS)的科研诚信委员会在其报告中建议将拥有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教育作为科研机构获得资助的基本要求,鼓励开展针对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全方位的科研伦理训练。[13]1997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也在研究生教育和研究训练综合项目(IGERT)中增加了对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教育的要求[14]。德国研究联合会制定的《关于良好的科学实践的建议》(1998、2013、2016)明确指出,科研机构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是获得其资助的必要条件之一[15]。
反观我国,自本世纪之初,教育部门已经下发了多个文件,反复强调科研诚信教育的重要性,但在实践上,大部分高校至今仍未开设相关课程。究其原因,政策上未作硬性规定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因此,解决政策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就是在政策上加强强制性要求,如将其列为研究生必修课,或作为获得资助的必要条件。
3. 关于调动教师开课的积极性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对教师和科研人员以项目支持的方式予以资助,是激发开课主体积极性的有效手段。国家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对先行先试的个人和机构予以资助和奖励是十分必要的。比如,由国家和地方资助机构对相关人员,特别是从事教育实践的人员,给予相对稳定地长期资助,鼓励更多的科研和教育人员参与其中,并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教学形式、内容和手段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从而有利于激发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吸引更多新生力量加入,扩大现有的教育和研究力量。
[1] |
刘萱, 王宏伟. 中国学术环境建设研究报告(2018).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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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方玉东, 常宏建, 陈越. 科研诚信建设应从教育抓起—科研诚信教育座谈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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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祥群, 廖晓玲, 于嘉林, 张振刚, 宋恭华, 彭建刚. 美国研究生负责任研究行为教育计划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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