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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与社会  2018, Vol. 8 Issue (2): 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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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王飞. 奥胡斯大学科研诚信建设政策与实践[J]. 科学与社会, 2018, 8(2): 25-35.
WANG Fei. The Policy and Practice on the Construction of Research Integrity in Aarhus University[J]. Science and Society, 2018, 8(2): 25-35. DOI: 10.19524/j.cnki.10-1009/g3.2018.02.025.

作者简介

王飞,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科研伦理、科学技术伦理、科学技术哲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项目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德语国家面向科研诚信的科研环境治理研究”(17BZX043)

奥胡斯大学科研诚信建设政策与实践
王飞     
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 科研能力是大学与科研机构的核心竞争力,然而只有在诚信的环境中科研能力方可持续发展。丹麦的奥胡斯大学深刻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尽管丹麦已设立了全国统一的科研不端委员会,该大学仍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颁布科研诚信政策;制定违反负责任研究行为案件的审议程序;设立负责任研究行为咨询小组和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诚信教育。该大学的做法为我国大学的科研诚信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参照,我国大学可以在设立学术诚信委员会和开展诚信教育等方面补齐短板,推进我国科研诚信建设“落地生根”。
关键词: 科研诚信    科研不端    负责任的研究    大学    
中图分类号: G301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9524/j.cnki.10-1009/g3.2018.02.025

科研能力是大学与科研机构的核心竞争力,然而只有在诚信的环境中科研能力方可持续发展,丹麦政府深刻认识到这一点,成立了全国性的科研不端委员会(the Danish Committee on Research Misconduct,原名the Dansih Committees on Scientific Dishonesty)。丹麦科研诚信建设模式因此也成为世界范围内科研诚信建设的典型模式之一,即在国家层面设立独立机构受理科研不端的案件。为了预防和惩处科研不端行为,丹麦科研不端委员会建立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研究政策建议法》(1997年,2003年修订后称《研究咨询系统法》)、《丹麦科研不端委员会执行准则》(1998年,2005年进行了修订)。这些文件对该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科研不端的定义、调查程序、制裁措施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为调查和惩处科研不端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也为科研人员认识和践行科研诚信行为提供了较为清晰的概念和图景。尽管如此,丹麦的许多大学还是依据丹麦的《大学法》制定了科研诚信和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政策规章,设立了负责任研究行为咨询小组和委员会,开展多种方式的科研诚信教育。奥胡斯大学(Aarhus University)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奥胡斯大学是丹麦历史悠久、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大学。在读学生总数约4.4万人,教职员8000人。此外,奥胡斯大学拥有国际化的学习氛围,近10%的学生是国际学生,来自世界100多个国家,是全球百大名校之一。奥胡斯大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把信誉和研究质量作为大学的使命,尊重研究自由,以及活泼、开放和批判的学术研究气氛,并为此制定了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政策,签署了《丹麦研究诚信行为守则》。至今,奥胡斯大学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科研诚信建设体制,具有了:“①全校范围的科研诚信政策;②负责任研究行为的学科标准;③各个水平的负责任研究行为的培训;④处理涉嫌违反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明确程序;⑤每个学院的科研诚信专业顾问,就有关负责任研究行为、研究伦理的基本规范、以及涉嫌违反负责任研究行为的相关问题为工作人员和学生提供专业建议。”[1]

一、颁布科研诚信政策

科研诚信政策是奥胡斯大学为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制订的科研诚信行为的一般指导性原则。《奥胡斯大学负责任研究行为政策》[2]2(2015年,以下简称《政策》)是根据丹麦科学、技术和创新部(MSTI)2009年4月24日第306号“部长令”制订的。文件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基本原则;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标准;研究诚信教育、培训和监督;关于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指导;对涉嫌违反负责任研究行为和研究不端行为的处理。其中,第二部分(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标准)是重点,在此重点梳理和分析这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

(1)研究规划和行为

《政策》认为,负责任的研究规划和行为有助于所有领域的透明和可信的研究。它要求奥胡斯大学的研究人员或研究小组有义务对照现有的有纪律问题的实践,在研究策略、计划或方案中考虑到即将开展的研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

(2)数据管理

《政策》对在奥胡斯大学进行的研究所得出的所有主要材料和数据的存放地、存放时间、数据的删除和使用(主管领导书面同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研究得出的所有主要材料和数据应存放在大学,存放期限为项目结束后5年,数据的删除和使用须经主管领导书面同意。

(3)出版和交流

出版和其他形式的沟通是使研究结果得到审查、评估和讨论的先决条件。交流必须遵守诚实、透明和准确的原则。《政策》要求,奥胡斯大学的成员必须履行《丹麦研究诚信行为准则》的职责,以公开、诚实的态度介绍和讨论数据、研究方法、过程以及研究成果。

(4)作者署名

作者身份的正确归属是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核心要素。在奥胡斯大学,作者或共同作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对论文或著作的整体框架或设计、数据的获取、分析或解释做出重大贡献;②起草论文或著作,或对其中重要的内容进行批评修订;③批准最终版本发表;④同意对论文或著作的各个方面负责,确保与任何部分论文或著作的完整性相关的问题得到适当调查和解决。

(5)合作研究

由于各学科、部门和国家之间的研究传统不同,因此在协作研究项目中尽早建立对负责任的研究原则的共同理解,对研究的原则、程序、职责和责任有一个共同的认识是必要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可以遵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指导方针,与外部合作伙伴就处理数据权利的合作协议和合同应得到技术转让办公室(TTO)的批准。

(6)利益冲突

参与研究活动的任何一方,无论是研究人员还是评估者,都应该知晓《丹麦研究诚信行为守则》中定义的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2]4

二、制定违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案件的审议程序

为了促进奥胡斯大学负责任的研究工作,并为处理涉嫌违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提供依据,奥胡斯大学早在2000年就通过了《确保在奥胡斯大学的科学诚信和负责任研究行为的实践守则》[3]1(以下简称《守则》),并在2015年做了修订。修订后的守则明确了科研不端的定义、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咨询小组和委员会的构成、任务、性质,以及违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案件的审议程序。

1. 科研不端的定义

该《守则》引用了丹麦科学、技术和创新部(MSTI)2009年4月24日第306号“部长令”制订的科研不端的定义。“科研不端”是指:“‘伪造,篡改,剽窃’或其他严重违反良好的科学实践的行为,对研究成果的规划、完成或报告结果时存在随意或严重疏忽。其中包括:①秘密进行数据伪造和篡改,或用虚构数据替代;②秘密选择性或隐瞒性地丢弃自己不想要的结果;③秘密使用与众不同的、容易使人误解的统计方法;④未公开表明自己的结果和结论存在偏见或扭曲的解释;⑤剽窃他人的结果或出版物;⑥向作者或发起人提供虚假信息,对头衔或工作场所的虚假陈述;⑦提交关于科研资格的错误信息。”[3]1

此外,《守则》还列举了违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但不属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行为,或称为科研不当行为:①故意不如实解释研究结果或故意提供关于自己或另一个人在研究中作用的误导性信息,尽管非法的程度和后果本身是不严重的;②不符合“丹麦研究诚信行为准则”的行为(例如:适用的实验规范、信息技术、存档、著作权、私人资助等);③在参与的科学或学术工作中,个人或经济利益在工作和结果中导致质疑人因合理的怀疑受到不公正的对待[3]2

从上述文字可以看出,MSTI与奥胡斯大学采用的科研不端定义都是狭义的,即主要是“伪造,篡改,剽窃”和其他严重违反良好的科学实践的行为,不包括数据保存、作者署名、财务责信等内容。其定义与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的定义极为接近。但是《守则》又明确规定科研不端和科研不当行为在奥胡斯大学都是被禁止的,一旦出现,都要受到大学内部的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委员会或丹麦科研不端委员会的审查。

2. 审议和制裁

诉讼。《守则》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委员会提出诉讼:①指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提出书面投诉;②校长可以向委员会提交案件;③委员会主动开展具有特殊意义的案件诉讼;④希望清除谣言或投诉人可以要求委员会开庭。此外,委员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审议没有被起诉但应当被审议的案件。

审议。《守则》规定,当案件转交给负研究责任行为委员会时,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审议,拒绝或暂停。下列两种情况可以拒绝审理:①如果投诉明显没有根据,或者案件与委员会的职责无关,委员会可以拒绝;②如果案件已经按照“部长令”第12条提交给丹麦科研不端委员会(DCSD),根据2009年4月24日第306号决议,委员会可拒绝或暂停审议该案件,待DCSD决定。

审查。《守则》规定,委员会应按照《丹麦公共行政法》的规定,并按照大学政策第5条所述的原则审查案件。委员会应确保在案件中收集、提交足够的证据,并征求专家的意见;委员会可以临时获得校内或校外研究人员的帮助,该人员应是能够为案件涉及领域提供专业见解的人;委员会还可设立特设专家委员会,协助审议案件。审理结束,委员会就审理情况编写书面报告,并就拟实施的制裁提出建议。

制裁。《守则》规定,如果委员会认定被举报人犯有与负责任的研究有冲突的行为,委员会可以针对案件的严重性和结论,向校长和主管院长提出以下制裁提案:①谴责/警告;②主管院长考虑案件是否应对被告人的受聘产生影响;③取消被投诉人的有关科学或学术工作;④告知与被投诉人相关的所有受害方;⑤通知被投拆人的所有合作伙伴;⑥通知外地其他相关公共机构;⑦如果认定被投诉人已触犯刑法,则应通知警方[3]6

三、设立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咨询小组和委员会

为方便大学成员得到关于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专业咨询和调查,奥胡斯大学在学院层面设立了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咨询小组和负责任研究行为委员会,并在守则中明确规定了它们的构成、性质和任务。

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咨询小组的主要任务是为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提供教育和咨询。大学下设4个学院:艺术学院、管理和社会科学学院、健康学院、科学技术学院。每个学院都设有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咨询小组,每个小组有1名常设咨询人员,同时还配有1名替补咨询人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该小组是独立于学院以及大学行政管理机构的平行机构,其任务是:①向所有隶属于奥胡斯大学的人员和研究小组就有关负责任研究的适用准则提供独立保密的建议;②随时了解国内外有关研究诚信和负责任研究的适用标准和指导原则;③开展研究诚信和负责任研究的教育和宣传工作;④每年向负责任的研究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3]3。如管理和社会科学学院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咨询小组的常设咨询人员是法律系的一名教授,替补人员是心理与行为科学系的教授,他们都同时开通了电话与电子邮箱以便学院成员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在该小组的积极推动下,该学院教师管理团队于2016年批准了一组对奥胡斯管理和社会科学学院负责任研究行为的补充标准,并制定发行了负责任研究行为的一般原则的简本[4]。此外,教师管理团队还批准了一套适用于该学科的关于共同作者的补充标准[5]

负责任研究行为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审查涉嫌科研不端行为和违反负责任研究行为。《守则》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术委员会推荐,校长任命,每个学院一名成员、一名候补成员。但在实际操作中,每个学院都设有一个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委员会,由2-3名正式成员和2名候补成员组成[6]。委员必须是有长期的研究经验和很高学术诚信的人,委员会主席还必须是一名律师,由校长任命。任期3年,可以连任。委员会的具体任务主要有:①审议涉嫌科学不诚实等违反负责任行为研究的具体案件;②根据其严重程度和结论,提供对这一案件实行制裁的建议;③协助解释奥胡斯大学负责任的研究方针;④确保与咨询小组合作,就奥胡斯大学负责任的研究政策进行持续的对话;⑤每年向校长提交年度报告,总结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另外,经校长请求或委员会自己主动进行,委员会可以就有关负责任的研究行为规则和方针提议。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诚信教育

丹麦科研不端委员会意识到,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是培养研究诚信文化的关键因素。为此,它特别强调具体讲授科研诚信、持续的培训和监管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重要性,并明确表明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是科研机构应承担的责任[7]16

奥胡斯大学作为丹麦最著名的科研机构也意识到开展科研诚信教育的重要性,严格执行丹麦科研不端委员会的规定,在其颁发的《奥胡斯大学负责任研究行为政策》中明确要求在奥胡斯大学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政策》的第三条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的意义、目的与内容作了详细说明[2]5

在实践层面,奥胡斯大学积极行动,开发了多种形式的科研诚信教育。除了传统的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和科研人员的讲座、讨论课、演讲和小组工作及其混合形式的课堂授课外,还引进了网络教学平台。该网络学习平台由英国系统开发商召集的国际专家团队研发,可以帮助学生和工作人员了解所有研究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在日益复杂的全球研究界学习当前负责任的研究标准;就个人如何处理复杂情况,以及指导方针和标准方面的不确定性提供实用建议。该平台适用于生物医学、自然科学、工程、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5个不同的专业。所有版本分别包含5个模块,涵盖广泛的主题,涉及人类或动物研究、抄袭、利益冲突、作者署名、同行评审、研究合作指南和数据收集[8]

五、启 示

奥胡斯大学在MSTI已设立了丹麦科研不端委员会的情况下,仍然十分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予以切实地贯彻实施,其做法有许多可供学习之处:如,其科研诚信政策内容具体且丰富,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审议程序周密、公正,科研诚信咨询小组和委员会专业性强且易联系,科研诚信教育形式多样等等。其中,前两点已在其它文章讨论过,此处不再赘述[9][10];这里重点关注后两点。

1. 设立科研诚信咨询小组或委员会

要真正治理科研不端,把制定好的科研诚信政策和科研不端治理程序落到实处,必须有专门的、常设的执行部门,这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普遍做法。美国、德国、英国、挪威、韩国等的许多大学都设有独立的科研诚信专员或科研诚信委员会,其意义在于,体现了学校特别是校领导对科研诚信行为的重视,及对预防和治理科研不端“零容忍”的态度。MSTI2013年的调查报告表明,赋予大学和科研机构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主要责任,建立负责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独立的常设机构是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机制建设的成功经验[11]138-139。因此,尽管丹麦是在国家层面设立科研不端调查处理独立机构的典型国家,但是丹麦的不少大学和科研机构仍旧设立了科研诚信咨询小组或科研诚信委员会,负责对涉嫌科研不端与不当行为的咨询、教育和调查处理。

而我国只有部分大学设立了专门的科研诚信委员会或学术道德委员会,许多大学仍是由学术委员会监理或附属于某一机构,并没有获得与大学行政管理部门平行的独立地位。它的附属性质必然会影响甚至抑制其应有作用的发挥,其末流便是名存实亡。教育部的文件对科研诚信委员会或学术道德委员会的独立地位也没有明文规定,2016年发布的第40号文件《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虽然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12]。但这样一个弹性规定对各高校基本上没有约束力。不但如此,文件第十六条还规定,“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12]。这样的规定,事实上把学术不端调查和咨询任务交给了学术委员会,而学术道德委员专员(岗位)或委员会是否设立就成了大学的自由选项。这样,各大学的积极性不高就是意料之中的事了(当然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在这里就不一一讨论了)。

进一步讲,我国当前还没有成立国家层面的专门的科研不端调查和处理机构,大学和科研机构更应该积极行动起来,落实科研不端调查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设立科研诚信咨询小组或调查委员会。毕竟,大部分重视科研诚信建设的国家,是由大学和科研机构负责科研不端案件调查和处理的。“参与问卷调查的国家除卢森堡外,都主要由大学和科研机构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案件。”[11]138

2. 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诚信教育

大学重视开展科研诚信教育以预防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比事后处理和惩罚更为积极,更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科研诚信氛围。为积极预防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很多国家的教育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要求高校与科研机构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如美国国家健康研究院1989年颁布的条例要求,科研机构应为所有接受国家研究服务奖学金的研究生和博士后人员提供负责任的科研行为教育[13]。德国研究联合会规定,需要特别关注年轻科学家和学者的教育和发展。大学和研究机构应为他们制定指导标准,并使之对科学工作单位的负责人有约束力[14]。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或其它七项要求的任意一条或几条,都无权接受资助。我国教育部2016年颁布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第七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12]MSTI批准发布的《丹麦科研诚信守则》特别强调,具体讲授科研诚信、持续的培训和监管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意义重大,科研机构应当开展科研诚信教育[7]16-18

从具体执行情况看,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瑞士、奥地利、挪威、丹麦、日本等国家的众多大学都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科研诚信教育。我国虽已有部分大学已开展了科研诚信教育,但是所占比例尚小,与全国高校数量相比,可谓凤毛麟角。因此,迫切需要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及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重要科研管理部门和资助机构,联手行动,制定具体措施,推动科研诚信教育在高校与其他科研机构落地生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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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从科研环境入手治理科研不端.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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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国家科研诚信制度与管理比较研究课题组. 国外科研诚信制度与管理. 北京: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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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http://www.moe.edu.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1607/t20160718_272156.html. 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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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 Guide for Grants and Contracts, 1989, 18(45) Rockville. MD: N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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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utsche Forschungsgemeinschaft. Empfehlungen "Sicherung guter wissenschaftlicher Praxis"[EB/OL]. http://www.dfg.de/download/pdf/dfg_im_profil/reden_stellungnahmen/download/empfehlung_wiss_praxis_1310.pdf. 2013-09.
The Policy and Practice on the Construction of Research Integrity in Aarhus University
WANG Fei     
School of Marxism Studies,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bstract: The capability of research is the core competitiveness of universities and research institutes. However, the research capability can only develop sustainably in an integrity environment. Aarhus University is deeply aware of this. Therefore, despite the fact that Denmark has set up a national committee of research misconduct, it still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research integrity. It now has: a policy on research integrity; a procedure for handling suspicion of breach of 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 training in 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 at all levels; special advisers and committees on research integrity. The practice of the Aarhus University provides a good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research integrity of universities in China. We can learn from others to improve ourselves, to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on research integrity.
Key words: research integrity    research misconduct    responsible research    university    

作者简介:王飞,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科研伦理、科学技术伦理、科学技术哲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项目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德语国家面向科研诚信的科研环境治理研究”(17BZX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