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华南理工大学 经济与金融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41
2.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510641, Guangdong, China
优质的营商环境是国民经济的发展基础和重要保障。必要的入市管制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市场失灵风险,商事登记是重要的市场规制制度。为衡量全球各个经济体营商环境质量,世界银行(World Bank)构建评估指标体系,自2004年开始发布年度报告,并为世界各国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技术治理方案。2022年中国营商环境总体排名位列31,被列入世界十大经济增长迅速的经济体名单,“开办企业”指标得到明显改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5月国内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总量已增至1.59亿户。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改革商事登记制度,同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并于次年施行,标志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正式开展。2015—2017年全国“放管服”改革系统引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大幅优化注册资本、办理程序、审批时间等,是中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走向全球化、精准化新阶段的标志[1]。国务院2018年设立优化营商环境专题组,受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影响,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2021年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在先行示范区率先实行商事登记行政确认制改革,推行简易注销制度等措施。2022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要求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尽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力度大且成绩斐然,但国内企业对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所带来的获得感仍显不足。据2020—2022年中国企业家问卷调查,接受调查的企业家中,近八成认为“现在做企业越来越难”[2];在“给政府的政策建议”上,选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企业家比例均超过30%[3];关于“最难以应对的挑战”调查中,23.4%受调查企业认为“一些地方政府‘放管服’改革不到位”,30.7%受调查企业认为“企业所在地营商环境不够好”[4]。“放管服”改革使得行政审批越来越“简”,而企业家们却感觉办企业越来越“难”,二者间呈现背离现象。由此,有必要重新审视世界银行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推行的技术治理逻辑的效度。
技术治理思想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发生的“技术治理运动”,强调运用技术推进社会治理高效化[5]。遵循工具理性逻辑,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追求治理的功能性和实用性,强调经济体之间的可比性,以使政策目标更为清晰[6]。然而,营商环境是一种主体多元、要素异质的公共治理产品,依赖“追赶”前沿指标的技术治理容易引致社会价值缺失,存在适用边界问题。技术治理逻辑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效度边界何在?如何有效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这都是理论和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强调双循环格局下发掘国内经济市场发展潜力。在逆全球化趋势抬头背景下,有必要突破技术治理限制,重新审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逻辑。
二、文献回顾与商事登记制度相关研究一直以来主要在技术治理视域内讨论。国外研究多从微观角度探究入市管制的影响,国内研究则着眼于归纳和分析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践经验。技术治理以价值中立为基本前提,追求经验的普遍适用性是其典型特征。
(一) 商事登记制度相关研究国外学者普遍认为严格的政府管制不利于企业进入市场,较高的入市门槛会减少就业机会、导致行业垄断、加剧腐败等现象的出现[7-8]。相关研究也证实放松管制能够增加小微企业进入市场的机会,改善社会福利及经济效益等[9-10]。政策实践中,葡萄牙“现场一站式注册”(On the Spot Firm)改革实施后,国内初创企业数量增加约17.2%,注册时间缩短至1天之内,费用降低55.5%,2005年被欧盟组织认定为企业上市方面改革最成功的国家[11]。墨西哥实施快速商业开放系统(SARE)改革,注册企业所需平均天数由30.1天降至1.4天,程序缩减65.8%,新增合格的注册企业数量提高5%,市场劳动报酬增加2.2%,有力地促进了企业进入并增加了社会就业[12]。
国内相关研究多数关切“放管服”改革对企业的影响。例如,发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政策数量与企业申办时长成反比[13]、审批流程复杂程度与监管质量负相关,审批越复杂,权力寻租空间越大,腐败贪污越严重[14]。“放管服”改革通过简政放权、电子政务、政务服务提升运动,有效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技术治理能力,提升业务办理效率[15]。随着大量市场主体涌入,改革聚焦点从审批“量简”转向营商“质优”,强化社会监管成为营商环境优化的突破口,利用“信用监管”形成全周期、类别化的新型监管模式,是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16]。
(二) 技术治理相关研究既有研究对制度改革的技术治理逻辑已有解释,如借助技术将政治目标转化为行政操作,进而促动政治结构转型[17]。学界认为技术治理存在两种形式:一是借助现代科学技术的“硬”技术治理;二是管理方式和组织机制创新的“软”技术治理[18]。经验证明,技术治理在中国治理现代化中被广泛应用,如技术理性激发政治动力、数据驱动简化管理机制、权威动员形成协同体系等,进而保证社会信息“可视化”,使得国家管理渗透社会各领域[19]。然而,技术治理容易产生结构困境,将复杂性问题化约为简单问题,忽略了复杂情境中问题的整体性、动态性、不确定性,导致决策信息失准,技术治理边际效用递减等问题[20]。随着技术治理改革逻辑的持续强化,工具赋能引发价值异化,风险控制偏好导致治理创新锁定在行政技术层面,深层结构问题迟迟不能解决,治理成本反而趋高[21]。
有关商事登记改革研究多关注分析单个经济体商事登记环境,比较研究相对较少,鲜有对同样的改革偏好在不同商事环境下的效果差异予以解释。既有研究已发现技术治理存在效力边界,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域的相关研究仍不足。世界各经济体政治体制、所处经济发展阶段、政府行政能力等存在差异,必然影响技术治理的效度边界。
综上所述,分析2014—2020年世界银行对171个经济体优化营商环境“开办企业”评价指标经验,基于比较研究发现绩效变化规律,进而评价中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技术治理逻辑效度,明晰深化该项改革之道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
三、理论分析与假设技术治理效度取决于治理行为与环境的适配程度。具体而论,商事登记营商环境治理效果受制于政府行政能力和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水平。具备较高行政能力的政府一般更容易及时有效地规制市场系统性风险,而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多建立在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基础之上,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往往有助于降低政府监管成本。籍此选取商事监管能力和社会征信水平为解释变量。
(一) 商事监管能力对商事登记制度的影响政府与市场关系决定商事登记制度安排[22]。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存在两个逻辑起点:一个是减少市场准入限制以促进市场竞争。在市场机制充分奏效条件下,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足以有效提升经济绩效。另一个是政府管制以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良好的市场秩序是市场机制充分奏效的必要条件,商事登记制度通过预防性限制,来减少侵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和事件发生[23]。政府管制的实质性作用是代替市场主体,对市场信息真伪和信用风险做出判断。管制适度要求政府具有较高的行政能力。然而,官僚制政府易于碎片化,其信息处理能力有限,风险偏好较低,行政自由裁量权扩张时还易滋生腐败并引致错误判断[24]。因此,推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关键在于科学规范政府管制行为,避免过度干预,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26]。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可以调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优化权责配置,进而再造行政审批流程。据此,提出研究假设1:
假设1:商事监管水平与营商环境对商事主体及活动包容度正相关。
(二) 社会征信水平对营商环境便利性的影响营商环境既包括影响市场主体经营和发展的“硬环境”,如基础设施条件,又包括“软环境”,如政策制度和政务服务[25]。社会信用体系越健全,市场主体失信成本越高,违规行为将相应减少,政府监管成本随之减少。优化营商环境关键在于有效监管信用,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14]。信用监管建立在社会征信体系基础之上[16]。由此,提出研究假设2:
假设2:社会征信水平与市场准入难度负相关。
(三) 变量选择与数据来源“开办企业”是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之一,是指企业家开办并经营一家上市企业时,为获得市场准入所需承担的各种成本,包括官方规定或实际中需要的所有程序、时间、成本及最低缴纳资本[26]。由于世界银行未公布中国、美国、日本等关键国家2014年前“开办企业”数据,统计样本缺陷较大。2021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调整较大,因此研究年限选取2014—2020年,共涉及171个经济体。
联合国世界治理评价指标体系用腐败控制、政府效能、监管质量三项指标衡量商事监管水平。联合国世界发展指数用征信信息深度和企业信息披露程度两项指标测度社会征信水平。选取以上指标作为解释变量,使用联合国相关数据库的2014—2020年数据,商事监管水平测度指标以百分制计分,社会征信水平测度指标采取赋分计法。解释变量具体如表 1所示。
| 表 1 解释变量 |
腐败控制(A1)变量与政商关系相关,腐败控制反映公众对公权私用、精英及私利“俘虏”公权的看法。当腐败控制越好,行政权力创租的可能性越小,政商关系越健康。
政府效能(A2)变量与施政方式相关,政府效能反映公众对政府及公务员队伍的质量及其独立于政治压力的程度、政策制定、执行及承诺效度的看法。政府效能越高,决策速度和质量越佳,施政方式越优。
监管质量(A3)变量与公共服务质量相关,监管质量反映政府制定、实施、许可和促进私营部门发展的健全政策和法规的能力,代表着政府能否有效回应商事主体的公共服务需求。
企业信息披露程度(B1)变量与商事主体违规成本相关,企业信息公开程度反映对企业的所有权和财务信息披露程度,因为信息披露程度越高,商事主体违规成本越高,对商事违规行为的规制力越强。
征信信息深度指数(B2)变量与社会征信体制发展水平相关联,征信信息深度指数反映从公共或私营征信机构获取征信信息的范围、可及性和质量,因为征信机构所有征信信息数量越多、质量越好,则征信效用越佳,社会征信体制发展水平越高。
四、实证分析为了明晰商事登记制度实况下国际政策偏好差异,针对世界银行公布的171个经济体“开办企业”指标情况展开实证分析。首先,识别并归纳具有相似指标调控偏好的经济体;其次,以类群为研究单位,分析同类偏好下的指标调控规律;最后,对解释变量进行类群耦合测度,验证影响效应。
(一) 聚类分析面板数据主要反映某时期某指标变化的绝对值、动态变化值和变异程度,对其做聚类分析重在测度具有“相关性”的类结构。使用面板数据聚类法[27],利用R软件对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均值聚类2014—2020年171个经济体“开办企业”数据。首先,去除开办企业下四项子指标的量纲,标准化方法为均值法;其次,以欧氏距离给出面板数据的三个距离度量指标,即绝对量、增长速度、变异系数。这三项指标测算存在明显差异(见表 2),说明随时间变化,样本指标的增加值变化趋势和波动风险程度存在较大差异,由此需综合考虑三项距离。
| 表 2 面板数据聚类统计描述 |
设定三项距离度量指标权重均为1/3,以Ward法计算得到综合类间距离,并进行个体聚类。循环迭代将综合类间距离最小的两类聚在一起,直至达到规定类别数目,筛选并归纳具有类群特征的经济体,形成多个政策偏好类群。规定聚类数目为16,即将开办企业综合指标总样本分为16类。为确保研究数据的科学性,剔除了部分变量缺失、存在异常值以及熵值紊乱的经济体,初步筛选出具有类群特征、统计特征明显的经济体共152个,得到四大类群。
参考2014—2020年世界银行公布的各经济体开办企业指标得分,通过均值比较得到各类群优劣排序(见表 3)。第一类群整体开办企业得分偏高,且组间离散程度最小,为最优类;第二类群得分较高,组间离散程度稍小,为次优类;第三类群整体得分、组间离散程度稍次于第二类,为中等类;第四类群整组得分远低于前三类,组间离散程度较大,为低等类。
| 表 3 四大类群开办企业指标聚类统计描述 |
其中,中国属于第四类群,“开办企业”七年得分均值为84.44,高于本类群得分均值,但低于前三类群得分均值。同时,2014—2020年,中国“开办企业”综合评分变动大,国际排名变动大;以四项子指标来看,“最低缴纳资本”“成本”两项指标得分情况持续良好,“时间”指标逐渐改善并进入高分段,而“程序”这一指标总体虽有改善,但优化力度有限,仍然是我国商事登记改革的主要突破点。2014—2020年中国“开办企业”指标情况如图 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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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中国2014—2020年“开办企业”指标情况 |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遵循行政逻辑,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影响,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政策偏好及调控工具存在差异,故而各经济体对“开办企业”四项子指标并非均衡调控,而是各有侧重。为发现各类群经济体的政策调控偏好,结合熵值赋权法,分别对“开办企业”四项子指标重新赋权,并加权求和以获得各经济体的新评价得分,以识别开办企业指标水平先进的经济体及类群。
熵权法是一种客观赋权法,利用信息熵值度量系统的无序程度,当某项指标数据差异越大,其所含有效信息量越大,熵值越小,该指标的权重越大,由此修正并得到客观的评价指标权重,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28]319-423。首先,作熵权处理,对各项子指标进行赋权。为消除量纲对截面数据的影响,对数据归一化,xil表示第i个样本经济体的第l个子指标下的统计值,考虑到四项子指标均与开办企业总指标呈负相关,由此标准化公式为:
| $ x_{i l}=\frac{x_{\max }-x_{i l}}{x_{\max }-x_{\min }} $ | (1) |
计算l项指标下第i个节点占该指标的比重(Pil):
| $ p_{i l}=\frac{x_{i l}}{\sum_{i=1}^\mu x_{i l}}, i=1, 2, \cdots, n ; l=1, 2, \cdots, m $ | (2) |
进一步计算第l个评价指标熵值(eil):
| $ \mathrm{e}_{i l}=-\frac{1}{\ln } \mu \sum_{i=1}^\mu \frac{x_{i l}}{\sum_{i=1}^\mu x_{i l}} \ln \frac{x_{i l}}{\sum_{i=1}^\mu x_{i l}} $ | (3) |
式中,
由此,信息熵冗余度为1-eil,第l个子指标的权重计算为:
| $ w_l=\frac{1-\mathrm{e}_{i l}}{\sum_{l=1}^n\left(1-\mathrm{e}_{i l}\right)} $ | (4) |
对各个经济体进行赋权。令S为各节点的综合得分,计算模型为:
| $ S_i=\sum_{l=1}^s w_l P_{i l} $ | (5) |
基于上述步骤,可以获悉各类群对“开办企业”四项指标调控偏好(见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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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四大类群“开办企业”调控偏好 |
第一类群与第三类群在各项子指标赋权得分情况上近似,但在开办企业综合指标得分上差异明显,由此形成对照组。对比可见,第一类群在“程序”这一指标项上投入更甚,其余三项指标权重均低于第三类群;同时,前三大类群“开办企业”综合指标评分均值都在85分以上,且“程序”指标对应的调控程度均大于40%。由此可知,“程序”这一项指标为重要调控点,对开办企业综合指标影响效果较为明显。
其次,第四类群下各项子指标赋权得分的均差小于其他三大类群,即其调控程度差异小,调控力度更为均衡。观察其他三大类群可发现,其政策调控策略为“程序+时间”或“程序+最低缴纳资本”组合式调控点,开办企业综合指标得分均高于调控均衡、偏向“成本”优化的第四类群。为此可知,抓重点、组合式的调控策略更有利于“开办企业”改革优化。
同时,与第一类群相同,第三类群下政策偏好为“程序”与“时间”组合调控策略,这接近最优类的调控方案所得效果却稍次于第二类群,结合上一分析可认为,除“程序”之外,调控“最低缴纳资本”对开办企业综合指标存在一定程度的正向影响,而加大对“时间”“成本”两项指标优化难以有效改善开办企业综合指标得分。
(三) 方差齐性检验首先,搜集并整理形成2014—2020年171个经济体解释变量的面板数据,依据客观熵权法对其作截面压缩处理,得到相关指标下各经济体新的赋权评分。其次,分两部分处理:一是针对“商事监管水平”相关解释变量,按照已划分出的四大类群,对各类群下属经济体进行类别赋值,形成定类变量;将各解释变量下经济体熵权总分与定类变量配对,并进行方差齐性检验,以此判断解释变量是否契合“开办企业”类群特征。二是针对“社会征信水平”相关解释变量,利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对“开办企业”各经济体的熵权得分进行系统聚类,并依据各经济体的“企业信息披露程度”与“征信信息深度指数”得分,划分出“高分段”“中分段”“低分段”三类,以此识别具有良好社会征信水平的经济体。同样,进行分类结果与解释变量的方差分析,以此检验其是否具备“企业开办”相似的类群特征。
解释变量ANOVA检验如表 4所示,各解释变量F检验显著性小于0.01,方差齐性检验均不显著,即各解释变量符合开办企业聚类特征,当“开办企业”赋权类群不同时,各解释变量水平有显著差异,具有明显的类群特征,初步推断假设1、假设2均成立。
| 表 4 解释变量ANOVA检验 |
测算各类群2014—2020年“商事监管水平”三项指标的年度组内均值(见图 3),各类群得分均值高低符合“开办企业”聚类优劣顺序,反映出各经济体“开办企业”调控模式及效果受到腐败控制、政府效能和监管质量三类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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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四大类群“商事监管水平”均值比较 |
商事监管水平三项指标下,第二类群组内标准差大于其他三组,即组内各经济体之间商事监管水平存在显著差异。可推断,之所以第二类群调控效果与第一类群调控效果存在差异,可能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商事监管水平”的制约(见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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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 四大类群“商事监管水平”标准差比较 |
根据方差齐性前提检验结果,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可认为各组方差无明显的差异,故类群间多重检验使用LSD检验方法。各类群之间“商事监管水平”三项指标具有显著的差异(见表 5),其中,第四类群与其余类群均值差皆为负值,指标水平与其余类群差异显著。由此验证假设1,即当各经济体腐败控制水平越佳、政府效能越高、监管质量越好、商事监管水平越高,则其企业开办便利度越高。
| 表 5 四大类群“商事监管水平”多重比较 |
此外,可发现三类影响因素中,在“腐败控制”因素下,第一类群与第三类群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第三类群“腐败控制”得分均值低于第一类群14.063个单位。结合二者对照分析可知,“腐败控制”这一因素是导致“程序+时间”同一调控策略下不同效果产生的关键所在。
(五) 社会征信水平组间特征分析为识别各经济体社会征信水平的发展差异,聚类结果共分三类,依据均值和标准差大小分别划分为高分段、中分段、低分段(见表 6)。其中,高分段两项指标均值、标准差优于其他两类,可认为该类经济体社会征信水平较优。
| 表 6 “社会征信水平”统计特征描述 |
进一步作类别间比较(见表 7)。“征信信息深度指数”指标下,高分段与中、低分段存在显著差别,而中分段和低分段之间差异不大;“企业信息披露程度”指标下,三类之间存在明显差异。由此可以推断,征信信息的范围、可及性和质量成为制约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当社会征信体系使用范围广泛、商事主体信息透明公开时,征信信息可信度、准确度越高,信息获取、信息收集、信息流通等环节越便利,则商事监管难度越易降低,从而利于放宽企业入市规制,符合假设2。
| 表 7 “社会征信水平”分段间多重比较 |
2014— 2020年171个经济体开办企业营商环境分为最优、次优、中等、低等四个类群。审批程序、时间、成本及最低缴纳资本对优化开办企业营商环境的影响效度不尽相同。相较于压缩审批时间、降低审批成本,减少程序环节对开办企业营商环境的影响更大,优等和中等类群偏好均为“程序+X”组合式调控模式。
选取腐败控制、政府效能、监管质量、企业信息披露程度、征信信息深度指数等解释变量,通过回归分析法将各经济体政策调控偏好与解释变量进行类别耦合检验,发现企业入市门槛高低受商事监管能力和社会征信水平两大因素影响。商事监管能力差异导致开办企业便利程度最优类调控效果优于相同政策偏好的中等类,并制约着低等类政策调控效果。政府商事监管能力限定了市场环境承载上限,当行政效能不足时,将增加政府职能负担,阻碍市场自然发育,容易产生权力寻租、行业垄断等。同时,社会征信体系的完善程度是影响商事环境发展的关键所在,善用信用监管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提高失信违约成本,形成自觉高效的信用社会体系,降低行政成本。
为了使政治经济制度环境存在巨大差异的经济体之间具有可比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首要价值取向为“便利度”,因此选取测度效率的指标较多。但先进经济体的调控偏好差异反映了这一技术治理方案未能揭示底层制度逻辑,只适用于后发国家借鉴解决现有制度框架内的具体化问题。
实证结果显示,中国商事登记制度调控偏好属于第四类群,商事登记制度侧重调整二级指标“成本”,次而均衡调控“程序”“时间”及“最低缴纳资本”等指标,且调控力度有限。这正是技术治理主导的结果,对标方案全盘优化的“应试”路径忽略了本土市场发展及价值取向差异,全国上下按照统一标准实行改革,尽管治理成效初步显现,但由于顶层设计缺乏,技术治理成效将难以固化,改革后劲不足。
技术只是社会治理的实现途径和手段,其能否被采用、实践效果如何取决于与现有治理制度体系的适配度。中国在单一制政体下,营商环境治理考核多以结果为导向,各级政府通过指标分解、结果考核向下传达治理任务,在有限政治周期内硬性指标更容易见效,而制度规划与执行成效难以通过合适的指标衡量,故而产生“短期行政绩效改善”预期驱动,政府改革偏好难度小、见效快的技术治理。同时,营商环境制度优化需对政府进行自我革新,在一定程度上将导致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受损,深化改革驱动力不足,难以从根本上去除制度束缚,如水电气网铁等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阻力大,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银行贷款融资等方面往往偏向于国有企业,企业制度性成本难以实现实质性降低。
营商治理的最终目的在于提升市场主体的主观获得感,而聚焦程序、时间、成本等客观指标极限优化无法在根源上产出有效制度供给,实现“指标好看”的政策结果并不能意味着社会效益改善。营商环境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多重场域,是多元化、复杂性的公共治理结果,需要政府、市场与社会协同治理,而现有营商环境致力推进大多为满足政府自身要求的改革,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的改革需求未能被有效体现。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场监管改革来看,中国政府改革实践存在路径依赖,主要关注市场准入调整、职能机构优化等内部结构要素优化,而企业的需求处于动态发展过程,随企业生命周期、区域经济形态及行业成熟度等方面演变,企业对市场退出、税收、贴款贴息等深层政策需求凸显,如2022年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显示,我国税率达64%,在190个经济体中排第173位。企业仍然受缚于较高的经营成本,服务类、监管类政策供给不足,民众获得感难以得到有效改善。
制度经济学认为,国家能力内生于制度建设,一旦经济体通过国家制度建设形成“强国家能力”,该经济体就能够建立有效的市场制度,促进经济繁荣[29]。当制度供给创新迟于市场需求更新时,治理技术创新的成果缺乏持续、稳定的制度保障,则将陷入“形式改革”泥沼,营商治理出现底层制度逻辑缺失的困境。技术的替代创新无法取代制度的长效革新。营商环境治理的本质在于营造健康的政企关系,通过优化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自觉高效的市场竞争。因此,政府作为制度供给和创新的主体,应基于商事监管能力与市场特征的特殊性,把握技术治理效度,选择适当的营商环境治理工具,并以公众利益与需求为导向,实现“制度性变革”,引导构建稳定、平衡的多元化治理格局,打造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系统性营商生态,进而促使营商环境治理深度优化。
六、政策建议技术治理首要目的在于降低制度成本。摆脱“形式改革”困境仍然需要回归到制度语境下,当前我国商事治理存在隐形腐败难除、协同机制不畅、信用监管不力等问题。由此,对商事登记制度优化提出三点建议:
(一) 规制政企利益俘获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的腐败,市场环境中,利益集团积极“进贡”并试图俘获的是政府管理机构,而非政府工作人员。利益集团通过配合政府政策并提供资金资助等形式,引导政府创租偏好迎合特定企业发展需求;而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最大化,在信息不对称及财权有限的情况下,偏向选择将政策资源倾斜至发展最盛、影响较大的企业,以此被利益集团所“俘获”并形成利益制约[30],导致企业创新能力被抑制,垄断加剧、腐败加深。
依据Klitgaard[31]提出的“腐败公式”,腐败是垄断与自由裁量之和减去公民问责水平。为杜绝腐败、发展经济,应当理性定位政企关系,提高政策制定、决策透明度,破除区域性行政保护,避免政府对公共权力配置的绝对垄断,适当利用“拍卖”“民主决议”“问责制”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减少政府领导的政策偏好过分渗入决策机制,并杜绝政府机构及官员参与企业管理,增强对普通企业、专家、公众等主体意见的采纳,鼓励发展“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提升公民问责水平。
(二) 打造商事监管高效体制商事登记转向事后监管需创造制度条件。在“条强块弱”的体制格局下,商事监管数据信息归为“部门所有制”,不同部门信息系统数据标准不一,各部门之间信息平台不相兼容,信息碎片化程度高,数据联动性差。同时,处在不同环节的审批监管部门在制度改革过程中受益不同,尤其会导致掌握核心信息的部门行政权力流失,跨部门协同体制供应不足。政府的监管方式应当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程度而作出调整,促动政府横向整合及协同机制构建是突破体制壁垒的重要举措。
做好“服务政府”角色,通过“数字政府”建设,将市场中后端监管环节中的部分管理事权释放,使得市场进入、退出机制对接流畅,形成高度自觉、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科学设计、划分市场监管改革部门权责,针对职能需要构建联合统一的线上业务系统,制定统一、具体的操作标准,对信息数据格式、内容、结构及指标等进行规范,强化数据信息共享、流通效率。推广市场监管改革先进经验,简化不必要的审批流程、制度,促动形成全国信用体制“一张网”,全面覆盖市场监管的各项流程,便利企业经营活动。
(三) 加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商事监管质量受制于社会征信水平,善用信用监管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通过实现提高失信违约成本,形成自觉高效的信用社会体系,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依托信息技术构筑国家级统一信用信息平台,持续引入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用数据对比、溯源,促进精准监管。制定联合统一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监管奖惩、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机制,完善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等配套制度,营造守信尊法的优质市场业态。
一味揽住市场监管职能将增加政府行政负担,挤出社会资本和公共服务投资,阻碍市场自然发育。加大征信信息数据的开放力度,适当运用合同外包、政府购买等政策工具,鼓励并引导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拓展信用服务市场及相关产业链。加大“诚信社会”治理理念宣传,引导形成行业失信惩戒机制,促动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监管工作,从而形成多元共治的守信社会。法治化是推动改革深入的必然保障,顺应改革形势及市场监管需求,整合并修正地方部门规章制度制定并出台征信监管的专门法律规范,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和依据。针对市场监管部门人员特点,完善市场监管部门的岗位晋升、业务培训等,同时加强高校高素质人才培育工作,为新型市场监管提供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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