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是人类现代化、社会文明化的基本诉求,也是批判理论不能回避的基本问题。学界对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研究大体呈现出两种倾向:一种观点认为按需分配位于正义层级的顶端,且按需分配是不能作“超越正义”理解的。例如,魏传光[1]指出,按需分配实际指向人的自主性及自由关系的生成,具有与形式主义相对应的实质正义品质。另一种观点则立足“生产”的基础性环节,认为马克思的“分配正义”主要指按劳分配,散见于马克思对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的批判中。“共产主义”是马克思的社会理想,并不构成“分配正义”的问题域,按需分配自然是超越正义的。例如,林进平等[2]基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图景与唯物史观立场,指出《哥达纲领批判》中的“按需分配”宜译为“各得所需”,相比于分配正义原则,它更适合被解释为个性原则。也有学者认为,按劳分配原则和按需分配原则都是以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为前提的,因而都应属于马克思“分配正义”的范畴[3]。综上观点,本文并不预先框定马克思“分配正义”的具体指向,而是从资本主义批判的角度,讨论从“按劳分配”到“按需分配”推进过程中所展现的马克思对“分配正义”的社会结构及历史条件的探索和求证,同时指出马克思对“按需分配”的可行性构想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并非是抽象的。
尽管马克思没有专门系统地阐述过他的分配正义思想,但“分配正义”是其资本主义批判的重要问题指涉。马克思对分配正义的探寻立足于对生产正义(劳动正义)的历史追问,主要体现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理论当中。从而,马克思对分配正义的分析既区别于传统政治哲学抛开历史抽象地讨论正义,也区别于古典政治经济学脱离生产抽象地讨论分配。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显露出分配正义的图景,但又存在历史性局限。按需分配是人类社会最高级的分配方式,体现了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高度统一,它发展于按劳分配,却又超越了按劳分配。构建需要本位的社会,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美好生活需要”反映了人民生活方式、生存理念发生质的历史性变化。优化生产结构、调整分配关系,建立现代经济体系以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今后中国发展高质量型经济的方向。当前,对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进行重析,有助于把握“美好生活需要”的深刻内涵,对构建合理分配关系、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创造美好生活新样态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分配正义的实现与超越:按劳分配到按需分配的扬弃理路分配决定于生产,分配正义的问题归根到底是生产正义(劳动正义)的问题。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视域中,“劳动”概念具有哲学及政治经济学方面的意义,劳动批判是“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4]313。劳动,既是马克思创建历史唯物主义的出发点,又是开展政治经济学批判的中心枢纽,自然也成为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落脚点。首先,劳动创造了人本身。“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即迈出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这一步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5]519。其次,劳动对象化确证了人的本质力量。“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的过程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5]163再次,劳动发展了人的社会关系。“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5]724由此可见,劳动构成了人类基本的实践方式和存在方式,无论是确证出人的现实性存在,还是发展出人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分配正义”都要从“劳动正义”中获得科学证明。
为反对中世纪的“君权神授”,近现代自然权利的主张者把“劳动”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劳动所有权”即是对“天赋人权”的神圣性之证明,试图通过世俗化的物权反对幻想中的神权,以彰显人的本质力量。启蒙思想家、所有权理论者洛克在对权利和自由的辩护中巧妙地将人权从自然法传送至实定法中,试图合理化以劳动所有权为原则的资本主义财产制度。洛克指出: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与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地属于他的,“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6]18。此“劳动增益”说在法权意义上成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理论的原点。建构保护“劳动增益”的法权体系,传递出“社会契约”的基本精神就是保障和确认财产权的占有即保证人的生命、自由的基本实现,这正是资产阶级崛起与发展的政治诉求,也是人类进步的彰显及理性运用的体现。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对此是持肯定态度的。正是由于劳动所有权的法定化,社会价值的创造和积累能迅速增长,推动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的“闭关自守的公会性质”[7]302中脱离出来,社会关系不再是以等级政治、宗法血缘为纽带,而是建基于劳动分工及价值交换的利益需要。这种通过契约方式建立起的社会交往为了维护不断扩大的经济关系,主体间欲求自主、平等、理性,对权益的重视日益被反映在政治上层建筑上。在此历史背景下,“分配正义”才具备经济基础、政治条件及人文环境。
柏拉图是较早对“正义”作系统性分析的哲学家,他在《理想国》[8]581中认为的社会正义就是让每一个人得到最适合他的回报(“得其应得”),然而他对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思考是充满浪漫主义情怀的。柏拉图认为各阶级各司其职是国家正义的理想生态,即智慧的统治者治理国家,勇敢的卫国者保卫国家,节制的劳动者创造财富。但由于抛开经济的社会条件, 这样的“正义”显然仅是理想主义者对国家蓝图的想象。“正义”的诉求得到张扬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产物。市民社会的发展及经济关系在社会交往中确立起支配地位必然要在法权(政治上层建筑)形式上构建“让每一个人得到最适合他的回报”的机制体制,以最大限度保障劳动所有权的落实和不受侵犯。作为一项基本的自然权利,劳动所有权的获得及保护也就成为启蒙思想的中心议题。无论是德国古典哲学劳动辩证法对市民社会这一需要体系的批判性反思,还是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将劳动作交换价值尺度的阐述,都将劳动所有权的实现作为社会正义的标准,资产阶级法律的首要职责就是保护劳动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据此而言,按劳分配并不为资产阶级权利观念所排斥,恰恰被当成合理化私有财产制度的重要依据。只有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阶段,劳动所有权及其衍生的按劳分配的正义性讨论才会上升到“法哲学”的高度,并成为政治经济学的观念基础。因此,马克思指出,以劳动所有权为原则的洛克政治哲学“成了以后整个英国政治经济学的一切观念的基础”[9]393。但马克思对分配正义的审视并没有局限于劳动所有权的形式合理性当中,而是以一种更为深刻的方式,深入它的本质说明根源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劳动所有权”的虚伪性,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着不可克服的悖论和缺陷,其所谓正义条件及观念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资产阶级社会的“劳动所有权”名义上以“按劳分配”为理念,实际却呈现出“按资分配”的逻辑。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指出了按劳分配的本质内涵、社会条件及历史方向。对劳动正义(生产正义)的说明实际上就是对按劳分配的祛蔽和澄明,又体现为对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指向的按需分配的探索和求证。
(一)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其分配方式是“按资分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的经济关系。古典政治经济学抓住了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是人(的劳动)这一核心关键,将劳动视为社会财富的源泉,得出劳动创造的价值归属于劳动主体的结论。斯密将劳动指证为社会生产的原则,开辟出现代经济学的分析模式[10]。劳动在“一般性上——作为劳动一般——的表象也是古老的。但是,在经济学上从这种简单性上来把握的‘劳动’,和产生这个简单抽象的那些关系一样,是现代的范畴”[11]27。特别是“劳动一般”概念的提出,使得斯密经济学对重农主义劳动价值论产生一个“很大的进步”[11]27,在“社会唯物主义”的实证科学上证出人的主体性。然而,马克思发现古典政治经济学对劳动的论证是存在问题的:一是在财富来源的问题上,“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的源泉”[12]428,劳动若不能与自然界(生产资料、生产对象)进行社会结合,劳动力就只能以抽象的生产力形式(或可能性上的生产因素)存在。因此,古典政治经济学不能真正理解财富创造的本质,在资本关系中,斯密把私有财产的本质归结为人的主体本质是解释不通的。二是在方法上,割裂分配与生产之间的关系,“把分配当做与生产并列的独立自主的领域”[11]13,没有认识到“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11]19。由此,古典政治经济学对分配正义的把握也是抽象的,没有将分配置于生产过程、生产关系中去理解。在实际的社会分配中,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资本的形式获得对劳动力、劳动产品、剩余价值的占有,工人却因不能占有生产资料而无法获得劳动的实现条件,从而无法创造价值,不得不以出卖劳动力的方式获取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生活资料。这种不平等的生产关系反映在不平等的分配关系上,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分离是发展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前提,因而“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它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13]674。在马克思看来,洛克的“劳动所有权”之所以走向悖论而实际蜕变成“资本所有权”,是因为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也就意味着“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他人的已经对象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他人的活劳动”,在资本主义占有规律条件下,“所有权似乎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但资本家“用来交换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本身只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他人的劳动产品的一部分”,这部分不仅必须由劳动者来补偿,而且“在补偿时还要加上新的剩余额”[13]673。正如马克思所言:“所有权和劳动的分离,成了似乎是一个以它们的同一性为出发点的规律的必然结果。”[13]674资本作为“积累起来的劳动”,吸收到的“活劳动”越多,它的生命也就越旺盛。在交换领域中,劳资交换看似是平等的契约行为,但实际是资本权力的展示,劳动力只有依附于资本才能创造出价值,劳动的生产力只有异化为资本的生产力才能发挥现实作用。在生产领域中,资本支配劳动力是为了创造出更多的剩余价值,因此,社会生产是资本关系、资本权力的再生产。
总之,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了社会价值的分配方式并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资分配。资本购买了劳动力,劳动者在工资形式上看似获得了全部劳动的价值,但这个劳动力价值只体现为必要劳动的价值,工资掩盖了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从而也掩盖了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剩余价值资本化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形成的关键。
(二) 按劳分配的社会条件及正义逻辑反映资产阶级利益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虽然“从劳动是生产的真正灵魂这一点出发”,但“没有给劳动提供任何东西,而是给私有财产提供了一切”[5]166。在论证劳动与私有财产的关系问题上,古典政治经济学将私有财产当作既定的前提,试图在产权的确定性上证明资本主义的利益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古典政治经济学所进行的合理化证明不仅不顾社会条件,而且反映出其唯心主义的理论底色。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深刻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2]433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狭隘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实现按“劳动”分配社会财富,在财富的创造上,资本结构化一切生产要素而成为“社会生产能力的主体”[14]83,为巩固这一地位,资本须通过竞争的方式扩大自己的优势,结果在权利分配上导致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分离。但从历史趋势来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实发展出按劳分配的社会条件,因为资本的本质在更大程度上是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展示出它的增殖能力的。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到,按劳分配只有建立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基础上才能彰显出它的分配正义。按劳分配是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12]434,由此明确了社会资料与个人资料之间的分配关系。社会资料从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中作的必要扣除包括:一是用于社会发展的成本:“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二是用于社会发展的资金:“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三是用于社会发展的保障金:“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12]433。社会利益的优先性之所以是必须的,是因为它在人们的生产关系中保证了分配正义的真实性,而不是形式的。只有在社会利益(共同利益)能够实现的条件下,个人利益的获致及导向才不流于抽象化,并且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相协调亦是共产主义原则的体现。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个人生活资料之间的分配并不必须借助于“交换价值”(商品、货币)等经济方式作为中介手段,由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极高发展,个人劳动直接体现为社会劳动的一部分,社会劳动是社会的个人劳动,个人劳动直接也是社会劳动,个人之间的劳动调节并不具有经济性(利己性),因而“经济的社会形态”“物质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15]940、商品经济的存在失去了现实的意义。个人的劳动量以“社会劳动日”与“劳动凭证”作为衡量尺度,“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12]434。有必要指出,这里的“劳动凭证”并不具有货币那样表现、发展价值关系的经济功能,它只表明个人劳动直接获得社会劳动的性质。随着生产力社会化发展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立,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不存在根本性对立,且社会充分占有生产资料,按劳分配作为分配正义的真实性才会得到确认。因此,按劳分配的前提只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它抑制“积累起来的劳动”发展为资本(生产资料资本化)以形成对“活劳动”的支配,从而激发出劳动生产的积极性。同时,按劳分配又内在地增强人们对和谐关系的诉求,整个社会的发展充满着生机与活力,社会价值的创造呈现出有序的局面。
(三) 按劳分配的历史限度及历史扬弃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确认了按劳分配的历史局限。在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上保证按劳分配的真实性是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历史性扬弃的第一步。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只能实行按劳分配,而不是按需分配,是因为刚从资本主义社会内部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12]434,归根到底是生产力(生产关系)尚未达到按需分配的要求。在生产资料的分配领域中,按劳分配虽被认为是正义的,但在内容上仍然被限定在资本主义权利的范围内。按劳分配,顾名思义是按劳动贡献分配社会价值。将劳动作为尺度衡量个人价值在社会价值中的大小,在标准上仍然是抽象的同一,这种“同一”又是经济的必然性对个人权益的强制干预,它消灭了个性的丰富内涵。所以,马克思指出:“劳动,要当做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12]435按劳分配虽然在价值的生产及占有方式上不承认身份差别,视每个人都是同等的劳动当事人,但它内在地承认了劳动者拥有不同等的劳动天赋、不同等的劳动能力,那么按劳动贡献分配社会价值就会内在地助长一种“天然特权”,这种潜在的不平等权利就“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12]435。所以,马克思强调:只要将社会分配交由“权利”去说明,其正义性终究难以摆脱“同一尺度”的强制与抽象,难免会消解个人对社会价值的实际贡献,因为“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12]435。在这个意义上,按劳分配本身就存在悖反的逻辑:作为公平的正义,它在形式上承认了平等原则,但在实际的分配中却默认了“不同等的个人”的天赋特权所发展出的不平等权利。那么这种“权利”就它的本性而言是抽象的,仍是资本形式的,“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12]435。换言之,马克思认为只要社会的历史条件尚且容留“权利”(经济关系)问题的存在,那么建立在“权利”范围内的社会分配就应当是不平等的,这是由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这也就清楚地解释了资产阶级所有权观念始终具有悖论的问题。学者艾伦·伍德曾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批判无涉“分配正义”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他在《卡尔·马克思》中认为马克思并不将资本主义批判为非正义的[16]。在艾伦·伍德看来,正义和一定的生产方式与历史阶段相适应,每个时代的正义特征不一样,正义是相对的。他进一步指出,不存在具有普遍运用于所有社会形态的正义概念,对马克思来说,也就不存在什么普遍的正义原则[16]。但艾伦·伍德所理解的马克思正义概念是一种近似于政治与司法的概念,这显然表明艾伦·伍德对正义概念的理解是狭隘的。他指出“分配正义”的语境局限于资产阶级权利的范围内,以“分配正义”去批判资本主义显然不能从根本上切中资本主义的要害,马克思当然也不会基于资产阶级权利的角度去追问资本主义的历史性。因此,对分配正义的讨论只能限定在“权利”(但权利应当是不平等的)的范围内,如果跃出“权利”的问题域,正义的论题也就无从展开。
我们之所以指认按劳分配为分配正义,是因为按劳分配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方向上、在“应当不平等的”权利的历史和道德因素允许的条件中实现了通往正义的制度安排。就个人权益而言,它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得其应得”这一基本诉求的实现,增进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和谐发展,只有在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中,按劳分配才能推动发展出正义的社会机制。按劳分配虽以劳动为本位而彰显出对按资分配的历史性超越,但其对劳动能力“不同等”的遮蔽及对分配正义的实质性消解应当得到正视。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所产生的权利依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12]435,要继续对其加以批判和改造。用劳动的“同一尺度”来衡量个人价值,会实际忽视个性化需求,泯灭主体性发展,可能会导致两种极端的社会现象出现:一是平均主义,二是贫富悬殊。它们均是在生产力不发达不充分的历史条件下,权利关系(即“应当是不平等的”的权利)的发展所衍生出的更为内在的社会正义问题。对此,马克思也坦言:“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12]435总之,按劳分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也必然为更高级的、体现以人自由全面发展为指向的按需分配所扬弃和替代。
三、需要本位社会的建构:按需分配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才能完全跃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界限,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按需分配”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分工状态,自由的分工取代强制的分工,“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且“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二是劳动状态,“生活第一需要”性质的劳动取代谋生手段性质的劳动[12]435-436。其中,第一种状态可归为社会发展的状态;第二种状态可归为人的发展状态。按需分配是以人为核心的分配方式,马克思强调,只有社会的发展“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人类才得以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按需分配,即按人的需要分配社会价值,“各尽所能”是“按需分配”的前提,由于物质生产的“必要性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15]925,个人劳动直接体现为社会劳动的一部分,社会的生产和享受褪去了利己主义性质,个人劳动表现出极大的积极性,这种积极性并不是基于利益的驱动,因为利益的争夺在社会财富极高发展的条件下是不存在的。只有人人都“各尽所能”,才能实现“按需分配”,到那时,社会的发展呈现出人的物质生产力与精神生产力全面发展的结构。当社会实现了按人的需要分配社会财富之时,分配方式就跃出“正义”的讨论范围,也超越资产阶级“平等的权利”这一狭隘视界,彰显为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真实实现。
(一) 社会所有制是按需分配的前提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到“异化劳动”产生于私有财产的制度[5]155-157。“私有财产”是西方政治学的重要概念,在生产关系中,“财产”即是人类理性运用的结果,是人类自由最初的定在,它确证了劳动价值的实现。正如黑格尔所言,“拥有财产就好像是满足需要的一种手段。但真正的观点在于,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不仅如此,“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17]54。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私有财产的“异化”表现为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取得对“活劳动”的支配,不断占有财富,劳动者则只能在资本关系中再生产出作为雇佣工人的自身。实际上,马克思并不否定私有财产本身,私有财产不是社会矛盾的本质,马克思批判的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条件下的私有财产异化的性质。正因为劳动者普遍丧失了财产权,他们的对象性活动表现为对自身、对对象的丧失。私有财产的异化,即说明人在劳动中不能占有自己的对象性,“异化劳动”是指“对象的生产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即对象转归异己力量、异己的人所有”[5]168。工人不能占有发展自身的生产力和生产资料,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就越贫穷,工人生产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商品[5]156。马克思甚至认为:“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5]185马克思反对抽象的个人所有制,粗陋的“共产主义”、专制的“共产主义”以及废除国家的“共产主义”虽然都能认识到“自己是人向自身的还原或复归,是人的自我异化的扬弃”;但是,因为它还“没有理解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本质,也还不了解需要所具有的人的本性”[5]185,这些所谓的“共产主义”均不是历史唯物主义所指认的共产主义,也未能超越资本主义。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将共产主义、财产关系、人的本质联系起来作了辩证性审思。他认为,若“撇开私有财产的异化”,私有财产于人的本质的对象而言,“既作为享受的对象,又作为活动的对象”[5]242。如果说马克思初涉经济学时对资本主义的理解还停留在较为抽象的人道主义层面,立足“国民经济的事实”对私有财产与劳动的关系进行了“类本质”意义上的批判;那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后,马克思认识到共产主义的实质具有经济性质[5]574,并且明确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18]47。在《资本论》的手稿中,马克思又进一步指出,抛掉资产阶级的狭隘形式,财富的普遍形式产生出“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产力等等的普遍性”是“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13]137。进而可见,马克思是从所有制的角度确认了个人能否真实占有自己劳动及劳动的对象(财产)是分配正义的前提。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生产”与“分配”的关系的理解趋于成熟,资本批判的语境已由“私有财产”转向至“私有制”(私有的生产关系)。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对资本主义的否定和超越须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历史地建立起社会所有制。社会所有制,即由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并决定各种生产资料的使用、生产及分配,它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过程的必然性”发展出的自我批判、自我否定[13]874,从“以一种集体生产方式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内部生长出一种高级形式的所有制[12]465。这一过程在“创造出了新的经济制度的要素”的同时,极大地推动社会劳动生产力和个人的全面发展[12]465。社会(关系)的发展不再成为不依赖于人的物质力量,而是体现为人对自己本质、自己的发展条件的全面占有。“社会所有制”的主体是“社会的个人”,体现为社会中的每个人对生产资料的真实占有和充分运用,社会的发展以“一切生产者个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12]465。人对社会价值的创造在更大意义上展示为自我实现的需要。马克思指出:“人作为对象性的、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5]211人的全面发展表现为人有生产的需要、消费的需要、享受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等多方面的价值诉求,按需分配更能为个人价值的实现创造出可能性。立足于人的需要,按照人的个性化发展分配社会的生产资料、消费资料、享受资料,超越了基于劳动所有权逻辑认定的按劳分配,展现为社会价值向个人价值的回归与趋同。按需分配之所以是人类能够实现的分配方式,是因为在社会财富极大发展的条件下,人的需要摆脱了物质生产的必要性制约,褪去了利己的性质。个人的需要由于充分占有社会生产力而不必通过牺牲一些人的利益就能实现满足,在内容上完全超越了“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正如恩格斯所言:当社会成员组成共同联合体进行有计划、有目的利用社会生产力时,就会“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从而“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5]689。总之,社会所有制既是按需分配的必要前提,又是按需分配的必然结果。
(二) 按需分配是劳动成为“生活第一需要”的应有之义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称人的“类特性”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并在生命本真的意义上指认劳动是“产生生命的”生活实践,劳动的对象性即是在“享受了个人的生命表现”及创造他人的生命表现中“直接证实和实现了我的真正的本质,即我的人的本质,我的社会的本质”[19]37。在1875年的《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把体现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劳动称为“生活第一需要”。区别于“类特性”意义上的“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马克思认为谋生劳动是“异化劳动”,它并非确证人的本质力量,因而“这种劳动不是满足一种需要,而只是满足劳动以外的那些需要的一种手段”[5]159,表现为肉体的强制、精神的麻木,当人运用自己的机能时,觉得自己不过是动物[5]160。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资本支配下的“雇佣劳动”也指认为仅仅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谋生手段,因而雇佣劳动也不是发展人的本质力量的劳动,它同样具有异化劳动的性质。劳动力的价值(工资)“作为工人生活并且繁殖下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20]48,成为维系资本家与劳动工人雇佣关系的手段。
当劳动成为“生活第一需要”时,劳动就不是像被人人躲避瘟疫一样、外在于生命的活动,而是一种不断满足主体性发展的活动。“按需分配”比“按劳分配”更能彰显出社会对个性的关注,二者最大区别在于:当社会发展程度不高时,按劳分配必然要通过“同一尺度”来衡量个人分配社会价值的大小,还未能摆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强制(或经济规律的制约)。当生产力发展到极高的阶段,从而劳动摆脱了物质生产的必要性时,按“同一尺度”衡量个人劳动对社会的贡献失去了意义,劳动获得更加丰富的内容,社会按照人们的多样化、多方面的需要配置资料和资源,具有自主性和选择性。按需分配是人性化、个性化的分配方式,充分尊重不同人的不同生活方式和价值塑造。“生活第一需要”意味着劳动由负担变为一种快乐、轻松、解放人的活动,它发展出人的全面性。劳动不再局限于某个部门、某个领域之内,劳动需要与劳动兴趣获得更广阔的空间。社会内部的分工也因此发生了革命,大工业的发展不断丰富人们的社会结合方式,“劳动的变换、职能的更动和工人的全面流动性劳动”成为可能[13]560。正如马克思所憧憬的那样,在共产主义社会里,由于人的社会性得到全面发展,通晓整个生产体系,“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5]537。劳动者在自由时间里根据情境需要创造自己的全面性,有着“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马克思语)等多重身份,彰显出劳动从异化状态向生命本真、向需要本性的回归,从奴役人的活动变成解放人的活动,这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历史结果。当社会只需要较少的劳动时间就能生产出维持人类生存的物质生活资料时,社会将给“所有的人腾出了时间和创造了手段,个人会在艺术、科学等等方面得到发展”[11]197。总之,劳动成为“生活第一需要”是实现按需分配的前提和归宿。由于劳动的形式和内容极大拓展了人类生命的维度,人产生出强烈自我实现的需要,在促进个性发展的方面,按需分配扬弃(矫正)了按劳分配的局限所滋长的社会强制。
(三) “自由人联合体”是需要本位的社会人们彼此之间建立关系是因为人有劳动对象化(生产性)的需要,“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5]724。历史地看,人们无论是处在“人的依赖性”的社会中,还是处在“物的依赖性”的社会中,社会关系都作为一种外在的、异己的力量强加于人,人们的活动并不是自愿的,人们的需要也不能经常如愿以偿,每个人都不得不服从这种由彼此利益的对立产生的“似自然性”规律。“人的依赖性”社会是身份本位的社会,“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11]197。“物的依赖性”社会是商品本位的社会,其历史先进性在于淡化了人们的身份认同,通过商品关系发展出“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11]52,激发出人的贪欲,这种贪欲的文明面在于它极高地推动了生产力发展。但身份本位的社会与商品本位的社会都呈现出抽象关系对人统治的状态。当劳动发展为“生活第一需要”时,社会显露出以需要为本位的生产结构。在以人的需要为本位的社会中,人们建立的关系不再是“依赖性”关系,而是一种真实体现人全面发展的“自由联合”关系。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随着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当物质生产的劳动不再对人的生存状况形成必要性制约时,人们的自由联合就不再通过“物的形式”而直接具有社会的性质,生产关系的发展也就不呈现出经济的社会结构(物质的利益关系结构),而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真实确证。到那时,“财富的尺度决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11]200,即社会财富的创造将由劳动本位向需要本位过渡。相较于按劳分配而言,按需分配实际已跃出“经济必然性”的狭隘界限,是人类社会最高位阶的、体现以人自由全面发展为导向的分配方式。正如科西克所言,“消除了劳动本身就属于经济的印象⋯⋯人被人化。经济位于动物性得到人化之处,位于必然与自由的统一得以实现之所”[21]162-163。
四、当代价值:对创造美好生活及推进共同富裕的启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22]这是中国共产党立足新的历史方位对中国经济社会出现的阶段性新变化而作出的重大判断。“美好生活需要”的提出反映了人民的生活方式、生活观念发生了质的历史性变化。优化、提质、升级社会生产与社会分配的结构,推动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方向。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取得了历史性飞跃,一些关键领域的高技术的发展已进入了世界前列甚至领先于世界水平,经济长期保持较高的增长态势,基本满足了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从“落后的社会生产”到“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的转变,意味着矛盾重心已从生产力方面转移到了生产关系、分配关系方面。通过构建新的生产关系与分配关系,加快经济结构性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释放经济增长新动能,对于推进社会生产力更加平衡、充分发展,夯实美好生活的物质及制度基础极为关键。2021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指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①共同富裕是人民美好生活的基本样态,走好共同富裕道路亦是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的题中应有之义。“富裕”追求的是“效率”,属于生产力的范畴,“共同”追求的是“公平”“充分”“平衡”,属于生产关系(分配关系)的范畴,共同富裕的难点在于“共同”,它实现与否是标志推进共同富裕是否取得成功、人民在经济发展中是否具有获得感与幸福感的关键。中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既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适应现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这是对马克思按劳分配思想的创新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不动摇是由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从根本上保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防止剥削阶级的产生,是公平正义的根本体现。“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则具有极大的灵活性,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它增强人民创新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一切创造财富的因素充分涌流,补充解决了“按劳分配”内生出的权利“不平等”所导致的贫富差距和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
①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中国社会报,2021-08-18(A01)。
“需要”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概念,是指人在实践过程中,对外部事物具有生存、生产和发展等价值诉求。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的需要可概括出以下三种特征:一是历史性。人的需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总体上呈现出从低级需要向高级需要发展的态势。人的需要受到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例如,处于低级社会阶段的人,普遍的生存性需要占据生活的主要方面;处于高级社会阶段的人,发展性、享受性需要则占据生活的主要方面。二是多样性。不同的人处于不同的发展环境和历史条件中会有不同的需要,从总体上看,社会越发展,人的需要也就越多样、越全面。三是主体性。“需要”是人的一种能力,事物的价值性依赖于人对事物的判断和认知,体现在人对事物的关系(对象性关系)上。马克思指出,人的需要与人的(社会)本性具有本质上的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23]514。
马克思需要理论为我们把握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提供了重要思路,是理解“美好生活需要”的理论基点。首先,从“物质文化需要”到“美好生活需要”的转变说明人民的需要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体现了人民的主体性发展,“美好生活需要”的表述更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出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24]35。如何更好地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展示了当前经济发展的问题导向。其次,“美好生活”既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又是交织着多重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问题域。在需要多样化发展的背景下,简单地仰赖经济增长(物质生产力的发展)是不能充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在经济发展上做大“蛋糕”的同时,怎样分好“蛋糕”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再次,马克思按需分配思想所体现的人性原则应在当前经济结构性调整与改革中得到遵循。发展好、完善好以美好生活需要为导向的分配方式,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坚持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的,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价值诉求。
在按劳分配的主体结构中提升按需分配的内涵。按需分配是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但它并非可望而不可及。按需分配,即按照人的需要配置生产生活资料,它超越以自我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性原则,展示出社会对个性发展的尊重和关注。在按劳分配的主体结构中提升按需分配的内涵,更能把握住美好生活需要的指向,使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加人性化,且社会财富由按劳分配向按需分配逐渐过渡也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客观要求。市场配置资源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的关系,能最大限度规避市场“嫌贫爱富”的逻辑缺陷,切实保障人民的利益,使人民的需求落到实处。不仅如此,它使弱势群体获得更加均等的公共服务、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增强人民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弱势群体更多的是“处于结构性的弱势地位”的群体,这虽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但重点在于“按需分配实现了分配与贡献的脱钩,这就使得那些在收入差距拉大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得到关注和保障”[25]。在按劳分配的主体结构中提升按需分配的内涵,可以让每个人都尽可能地获得社会关注,切实享受到国家发展的红利,使分配正义、发展正义不断得到现实彰显。
发展“三次分配”机制,扩大按需分配的效应。“三次分配”主要通过公益慈善事业的方式参与社会互助和社会救济,对初次分配、再分配形成有益补充,有助于完善分配结构,建构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和谐社会。“三次分配”是主要驱动道德力量对国民收入采取的一种补充性调节,倡导高收入组织和人群自愿回报社会,为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除市场、政府之外“第三只手”作用的支撑,按需分配实现分配与贡献的脱离,能在“三次分配”中大有作为。且“三次分配”的特点在于,它是出于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同情心使然的非利益行为,在价值的分配上展现出高位阶社会的道德诉求。发展“三次分配”机制,扩大按需分配的效应,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精神,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纠正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在民生保障上的失灵,同时也有助于夯实社会的自治基础,提高社会的公共能力。
| [1] |
魏传光. 按需分配的正义性建构与现实阐释[J]. 浙江学刊, 2021(1): 16-25. |
| [2] |
林进平, 林展翰. "各尽所能, 按需分配"作为分配正义原则辨析[J]. 广东社会科学, 2022(2): 89-97. |
| [3] |
张晓萌. 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的基本结构与原则[J].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20(3): 69-74. |
| [4] |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
| [5] |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
| [6] |
洛克. 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 瞿菊农,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7.
|
| [7] |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56.
|
| [8] |
P LATO. The collected dialogues of Plato[M]. COOPER L, HAMILTON E, CAIRNS H, translat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1.
|
| [9] |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Ⅰ册)[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72.
|
| [10] |
斯密. 国富论(上卷)[M]. 郭大力, 王亚南,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4.
|
| [11] |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
| [12] |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
| [13] |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
| [14] |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80.
|
| [15] |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
| [16] |
伍德. 卡尔·马克思: 马克思思想传记[M]. 2版. 张晓萌, 杨学功, 任劭婷, 等, 译.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3.
|
| [17] |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 范扬, 张企泰,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79.
|
| [18] |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
| [19] |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2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79.
|
| [20] |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8.
|
| [21] |
科西克. 具体的辩证法——关于人与世界问题的研究[M], 刘玉贤, 译. 哈尔滨: 黑龙江大学出版社, 2015.
|
| [22] |
习近平.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 人民日报, 2017-10-28(01).
|
| [23] |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60.
|
| [24] |
中共中央宣传部.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M]. 北京: 学习出版社, 2023.
|
| [25] |
郭彩霞, 李永杰. 马克思分配正义的历史逻辑及其当代价值——从资本参与分配是否符合正义的争论谈起[J].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8, 22(6): 53-60. |
2024, Vol. 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