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类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科创型企业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日益显著。然而,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资金约束,其创新成果产业化之路并不顺畅[1]。所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一般是指以财政资金作为引导资金设立的,用于补偿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服务①时所产生的部分损失,是“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2015年底,我国开启风险补偿基金试点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各地风险补偿基金通过网上登记、简化流程、对特殊企业优先支持等方式,支持抗疫工作以及助推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2021年6月,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普及度和惠益面,国家层面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逐步成为备受各方关注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方式。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提出了“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等重要论述。
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是指中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等进行质押获得合作银行贷款。
如何在全国更大范围内推动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发挥风险补偿机制的信贷调节功能,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助推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发展,是新时代值得关注与深入探讨的现实问题①。
① 2022年11月,在中国人文与社科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包括中国学术期刊网、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博士论文和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中查询1992—2022年近30年间的相关研究,直接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为研究主题的文章共21篇,较多的是报纸对地方出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规范性文件的报道,有9篇文章涉及学术研究,其中,杨帆,李迪,赵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运作模式与发展策略[J]. 科技进步与对策,2017,34(2):99-105;李莉.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基金中补偿规则的法律完善——以珠海市规范性文件为例的分析[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7(2):166-175;李林启,宋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问题及对策探讨[J]. 河南科技,2020(9):11-13。
基于此,本文拟选取全国范围内具有典型意义的设立与实施风险补偿基金的规范性文本为实证分析对象,对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的理论与现实背景、立法现状,主要制度框架及其实施机制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与推进其法治化提出对策建议。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的内在机制及其设立依据 (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的内在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通常由政府以财政资金作为引导资金设立基金池,由基金的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签订风险补偿协议,然后在合作银行建立基金专户,银行以基金的一定倍数授信额度,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质押融资贷款。当借款企业不能按约定还款时,合作银行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代偿,基金按照约定的比例向合作银行划款,银行同步开展债权追偿、质物处置与损失核销等工作。合作银行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最主要的社会参与主体。实践中,除了银行还可能有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其他主体的参与,他们或与管理机构或与合作银行签订协议,按照一定比例分担风险。风险补偿基金运作的核心主体包括政府管理机构、合作机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以及融资企业三个。不少地区主管的政府部门委托专门的社会机构负责基金日常运作,增加了基金管理人角色,未设立基金管理人的则由主管机构履行其职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的基本框架如图 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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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的基本框架 |
知识产权质押融风险补偿基金设立的初衷主要是降低银行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面临的风险。用知识产权设立抵押贷款,是平衡企业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约束企业与缓解银行风险的重要路径[2]。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就已指出知识产权可作为质押权的客体。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进一步确立了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法律地位及其设质规则。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助推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2008年底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以缓解企业融资困境,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产业化,更好地提升城市的核心竞争力。然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面临价值评估、风险防范以及担保歧视等问题,较大地影响了银行放贷的积极性[3]。
首先,质押贷款前存在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4]。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具有非物质性和独特性,加上评估方法不尽相同,评估过程容易受外部与内部因素的影响,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权利估值时也有较大差异。如市场、社会、经济以及技术等外部因素会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并使其处于波动状态,而诸如时间性、地域性、一定范围的非排他性等自身因素同样会影响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出于风控考虑,银行可能会控制知识产权质押的贷款金额,从而影响整个贷款业务的发展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评估入账需要交纳自知识产权获批以来各年度的税费,这也会增加企业负担导致其不愿评估入账,影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5]。此外,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唯一性,没有可参照的对比物,各个市场主体对其理解定位不同,对其财产价值认识也就不同,不利于信贷操作[6]。
其次,质押贷款中的权利价值贬值。资产的价值是不断变动的,知识产权也不例外,然而,与传统固定资产担保相比,知识产权相对脆弱。一方面,由于技术更新、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外部因素导致权利价值减损,如手机功能的日益丰富,严重冲击了照相、复读机等传统行业及相应技术权利的价值;另一方面,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恶化、对知识产权不诚信利用等内部因素也可能降低权利价值[7];再者,权利本身存在瑕疵,如著作权或者商标权侵犯了在先权利,专利权因创新性、新颖性或者实用性欠缺导致被撤销或宣告无效,也会破坏其价值。
最后,质押贷款后存在较大权利变现风险。知识产权质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企业在债务期限届满而无法按时清偿债务时,银行可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将作为质押的知识产权变现以实现其债权。虽然我国近年逐步建立起一些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但各市场间仍存在多头管理、分头保护的情形,使得知识产权供需双方交易成本较高、流通效率较低[8]。这些因素都会危及贷款银行的利益,甚至可能使其不能收回贷款,从而降低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积极性。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存在系列风险,导致实务操作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9]。这就需要政府通过财政力量提供国家层面的担保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加强支持。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有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杠杆作用,分担银行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提高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推动知识产权投融资活动常态化、多元化是政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重要举措。风险补偿机制具有以下功能:第一,帮助企业把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资产,提升建立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第二,有助于改善企业融资环境,促进技术优势向市场优势转化,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第三,吸引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有助于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调整经济结构和引导产业发展,增强市场发展活力。第四,有利于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提高财政资金利用率。
(三) 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可由政府或政府与市场合作提供。公共产品理论主要根据排他性①与竞争性②的不同把社会产品分为私人产品、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并以此为基础划分政府和市场在这些物品和服务供给中的角色与作用。其中,私人产品具有技术的排他性与消费的竞争性,其生产与消费能够分离并界定产权,价格可由市场决定,供需双方可通过合理的交易成本予以交换。私人物品以外的产品服务,可归入公共物品的范畴,而根据产品的排他性与竞争性的强弱程度组合,进一步把其分为纯公共物品与准公共物权。而准公共物品则兼有纯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特性,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如供水、供电行业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与竞争性。
① 排他性是指物品或服务的潜在用户不满足潜在供给者提出的条件,就能被拒绝使用该物品或被排除在服务享受范围之外,若在技术上无法排除不付费或者不合条件的用户,或虽技术上可行,但排他成本非常高, 以至于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则视为不具有排他性。
② 竞争性是指某产品或服务不能同时被多个不同用户使用,用户的增加会降低其他用户对该产品或服务的消费数量与质量。如能同时被不同消费者使用,但数量与质量并不因此减少的,即消费者的增加不会减少其他消费者对此物品或服务使用的质量与数量时,则不具有竞争性。
首先,在排他性方面,对于能否成为风险补偿基金的扶持对象,要求中小企业不仅要符合一系列条件,而且要通过一定程序才有机会获得相应合作银行的贷款,一旦发生企业逾期还款,合作银行需通过一定程序,且审核通过方能在风险补偿基金中获得补偿。基于此,合作银行一般会在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中选择信用相对好的发放贷款。可见,在风险补偿机制中,不同企业间的贷款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其次,在竞争性方面,风险补偿基金的规模是既定的,难以同时给所有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质押贷款提供补偿,也难以同时为银行发放的所有知识产权质押逾期贷款提供补偿。银行要就其所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逾期时获得补偿,得符合一定条件与程序,为此,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不同中小微企业之间要获取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与补偿,具有一定的竞争性。
公共物品理论认为,纯公共物品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产权难以界定,从而使得通过市场机制获取该物品的消费权利机制失灵,市场主体不会主动提供,需依靠政府,生产成本由政府以税收等方式解决。而准公共物品由于具有一定的竞争性与排他性,既可以由政府供给,也可以由政府与市场一起合作供给[10]。为此,市场主体不会主动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应由政府设立或由政府主导设立并引入市场主体合作供给。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具有正外部性,应由政府主导设立。正外部性也称“外部经济”,是指一个主体的活动给其他主体带来了无偿的收益。“外部经济”活动所带来的“外溢”好处未通过市场实现, 导致私人收益少于社会收益。为此,理论上, 社会应对这些“外部经济”活动的生产者进行补偿, 使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趋于一致,或者由政府直接从事具有正外部性的活动。风险补偿基金是对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损失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社会收益大于补偿成本,具有较强正外部性。资金是企业运转的血液,在微观层面,风险补偿基金通过分担银行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助推银行放贷,从而帮助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企业营商环境。在宏观层面,由于提升了知识产权的融资价值,有助于促进就业与产业的发展、鼓励自主创新。如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很多企业受到重创,补偿基金的实施有助于推进企业复产复工。
可见,风险补偿基金具有正外部性,可由政府以引导者身份设立基金,并制订有关实施规范或方案,改善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决策差异,以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融资贷款,解决融资难问题,促进经济效率。如果引入市场主体参与基金的供给,则应给这些市场主体鼓励或者补偿,以弥补其所负担的对社会正向外溢效应的成本损失,否则,这些市场主体恐怕难以积极参与其中。因此,现有的风险补偿基金几乎都是由政府用财政性资金主导设立的。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的立法梳理 (一) 国家层面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的法律与政策2010年,我国开始通过法律规范性文件鼓励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出台《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财〔2010〕720号)提出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与支持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投入。一些省市也相继设立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专门对中小型企业贷款进行支持,其中就包括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补偿,并出台相应规范,如北京、陕西、上海、苏州、东莞等①。
① 如陕西省在2010年11月29日,就出台了《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并在2011年12月22日进一步出台《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
2015年,为进一步鼓励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贷款支持,国家层面开始以中央财政引导地方设立风险补偿引导基金。2015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各地要积极推动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重点支持。2015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选取辽宁、山东、广东、四川四省作为试点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试点地区的基金由中央财政设立引导资金,地方政府以一定比例拨付配套资金。
2019年,国家以中央财政资金助推地方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在全国范围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2019年8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要求银保监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版权管理部门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可持续发展。
2019年5月8日,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开展2019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70号),明确中央财政拟对入选城市支持1.5亿元到2亿元,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其中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是必做内容。到目前为止,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达37个,包括广州、深圳、东莞、成都、济南、烟台,大连等城市①,大力推动了入选城市设立与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① 第一批有苏州、宁波、青岛、郑州、长沙、成都、西安、厦门(8个);第二批有北京海淀、上海浦东、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海口(8个);第三批有台州、济南、上海徐汇、无锡、东莞、石家庄、天津东丽、重庆江北、大连、泉州(10个);第四批有北京朝阳、天津滨海新区、太原、沈阳、长春、合肥、烟台、洛阳、宜昌、昆明、乌鲁木齐(11个)。
2020年以来,国家再次呼吁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机制,并提出要健全与创新相关配套机制。2020年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出台《关于大力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提高中央财政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机制和流程设计。2021年6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国知发运字〔2021〕17号),提出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2021年7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2号), 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方式,设有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地区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优化补偿机制和质物处置流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发挥知识产权的融资价值,就是发挥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保护与促进自主创新。
(二) 地方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状况及其立法梳理自2015年国家以中央财政资金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试点工作以来,试点省份先后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来落实风险补偿基金的实施工作,并逐步修正与完善。其中,山东与四川是在省级层面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广东与辽宁是在市级层面实施,尤其是广东,几乎所有地级市都已出台或正在出台风险基金的管理规范。此外,有些地区虽然没有中央专门的风险补偿基金予以扶持,但利用地方财政设立风险补偿,如福建省、黑龙江省、重庆市、河南省洛阳市等②。本文将重点选取山东、四川两省,辽宁省的大连市高新区、鞍山市、辽阳市以及广东省的广州市、中山市、珠海市、惠州市、深圳市等,非试点地区的河南省洛阳市与福建省泉州市实施风险补偿基金的规范性文本进行分析。
② 如黑龙江省于2012年6月1日出台《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洛阳市于2018年8月出台《洛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及奖补实施办法》。
(1) 山东省与四川省。这两省是在省级直接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并制定了省级范围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山东省在2016年3月出台了《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两年后,颁发了《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其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政策受益范围、知识产权质押范围,资金使用门槛以及申请流程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调整。四川省于2019年出台《四川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以此代替2015年出台的《四川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管理办法》。
(2) 辽宁省。该省由中央财政和试点市级财政共同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在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锦州、阜新、辽阳、朝阳、盘锦10个市开展试点,把财政部资助的5 000万元下沉到各试点地区。其中,沈阳、大连各投入800万元,鞍山投入600万元,其余7市各投入400万元,并要求各试点城市一年之内完成配套并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否则收回资金至省里调剂。试点城市,如鞍山(2016管理办法,2017实施细则)、抚顺(2018)、本溪(2019)相继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2022年5月出台的《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取代了2016年6月21出台的《关于设立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实施方案》,新增了基金可对质押融资发生的保险费、担保费、评估费给予资金补贴,并将商标纳入补偿,明确了企业与合作银行直接质押贷款和合作机构参与质押贷款两种风险分担补偿模式及其本金损失比例分担等内容。
(3) 广东省。2016年,广东省以中央财政5 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为引导,支持广州、中山、珠海、惠州、深圳等地各1 000万元用于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其中,广州、中山、珠海等地在2016年就出台了相应法律文本,但由于实施期或面临新问题以及适应国务院机构改革,也作出相应修订。2018—2019年,广东省级财政投入6 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引导尚未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13个地市建立补偿基金,这些地区也纷纷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专门管理风险补偿基金。如潮州(2018印发,2021修订)、湛江(2019)、清远(2020)、汕头(2020)、肇庆(2020)、茂名(2020)、云浮(2020)、汕尾(2022)等,河源也公布了《河源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东莞、江门虽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但设立了风险补偿机制,如东莞市作为省内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试点,在2015年就出台了《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由市财政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对试点银行开展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内的新型信贷业务以及信用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江门市于2020年出台《江门市科技型企业“邑科贷”管理办法》,对包括以信用方式、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质押担保方式或无其他实物抵质押方式获得贷款进行风险补偿。
(4) 其他城市。福建省虽然没获得中央专项资金支持,但在2015年出台《福建省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通过省级财政设立初始额度为1 000万元的基金,专门用于补偿与省知识产权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银行在开展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助保贷业务中产生的贷款本息损失①。2021年,泉州市制定《泉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由中央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出资1 000万元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启动资金。河南省虽然没有设立省级财政基金支持,但是洛阳市、驻马店市以市财政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并出台相应管理办法。
① 市财政为合作机构和银行分担信贷风险,代偿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质押融资贷款本金损失:对银行直接放款的承担单家企业贷款金额300万元(含)以内70%的风险;银行通过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放款的承担单家企业贷款金额1 000万元(含)以内40%的风险。全市累计净代偿金额不超过3 000万元,超过3 000万元则停止代偿。
(三) 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规范性文件的特点第一,从形式与效力来看,以软法为主,实施时间较短,一般是3~5年。所谓软法是指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是相对于硬法(即那些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而言。常见软法类型有政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行业标准、行政指导等。从以上梳理可知,国家层面并没有出台全国普遍适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规范,是地方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规范设立与实施风险补偿基金。一般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出台,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属于软法范畴。相较于硬法,软法有其优势,如不需要制定硬法所需的更严格流程和更长周期,是现代政府进行治理的重要工具。
第二,从内容来看,主要规定的是风险补偿基金的具体实施条件与流程,属于“小切口立法”。习近平于2020年11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地方立法需要几条就定几条。关注专项领域、聚焦具体问题的“小切口”立法能高效利用有限的立法资源,改变地方立法的面貌,为民生改善和公共治理注入全新活力。从各地出台规范性文件来看,一般设置七到九章约30个条款,具体章节内容及条款数如表 1所示。除了总则与附则外,其内容大体包括基金管理、扶持方向或者对象、运作方式,项目管理、监督等方面。有些地方立法专门把补偿核销进行专章规定,如广州、汕头、肇庆等;有些地方立法把补偿核销的内容放至运作方式,如中山、珠海、韶关等,有些地方增设风险控制专章以强化对基金的风险控制,如佛山、肇庆。有些地区则不分章节,如福建省、深圳市。这些规范包含不少财政支持措施,实践中有的企业与银行并不知有此制度存在。总体而言,各地出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定的标准不统一,规制内容各有特色,同一知识产权在不同地区的操作流程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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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部分试点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规范性文件章节内容 |
第三,从实施效果来看,不同程度推动了地方知识产权的发展与放贷规模的扩张。各地风险补偿机制的设置都需要资金的推动,推行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的省市,或是获得中央财政支持,或是地方财政自身比较雄厚。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对当地知识质押融资业务发展与知识产权创新有较大影响。数据显示,风险补偿基金机制覆盖范围广的省市,知识产权创新与质押融资业务发展势头比较好。如广东省20个市建立了风险补偿基金,均已出台或者正准备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全国领先。2021年,广东省新增授权专利数量全国第一,其中深圳位居首位,广州其次,佛山、东莞、中山紧随其后。这些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也比较高,如2021年深圳知识产权质押金额达118.8亿元,质押项目551项,稳居全省首位①, 广州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达114.64亿元②;2022年肇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数42个(同比上一年度增长320%),质押融资金额34.36亿元[11]。
① 2021年深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全省居首[EB/OL].(2022-04-26)[2023-04-06]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1142208339977578&wfr=spider&for=pc.
② 2021年广州专利商标质押融资规模突破百亿元[EB/OL].(2022-02-25)[2023-04-09] http://www.gd.gov.cn/zwgk/zdlyxxgkzl/zscq/content/post_3829104.html.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实施机制的法律解构选取广东、辽宁、四川、山东四省以及福建省泉州市、河南省洛阳市等地方实施风险补偿基金的规范性文件为实证分析对象,对风险补偿机制进行解构,拟剖析其运作机理及存在问题。
(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资金是风险补偿基金运行的基础,是实施风险补偿机制的前提。当前,几乎所有地区设立的风险补偿基金都是由财政资金主导设立。广东、山东、辽宁、四川四个省获得中央5 000万元的专项支持,并以1∶2或1∶3的比例对中央财政资金拨付配套资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池。山东、四川主要由省财政厅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辽宁与广东则由中央财政与试点市级财政共同设立。其中,辽宁省试点城市的配套比例虽然都是1∶2,但是大连与沈阳的中央引导资金高达800万元,抚顺、本溪、锦州、阜新、辽阳、朝阳、盘锦等城市只有400万元。广东省给予试点的广州、中山、珠海、惠州、深圳中央财政资金各1 000万元,地方财政以1∶3比例配套出资,即出资3 000万元,但惠州财政配套出资2 000万元,而深圳补偿金有2 000万元是来自社会资本深圳高新投融资担保公司的自有资金。2021年,中山市将获得的3 000万元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而一些缺乏中央经费支持的省市,如福建省以省级财政,福建省泉州市与河南省洛阳市以市级财政资金设立补偿基金。
(二)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模式基金管理是风险补偿基金良性运作的关键,主要有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两种模式,其成因与当地政府的指导思想、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成熟度有关。
(1) 政府主导型。此模式中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运营和管理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代表性试点有山东省、四川省、辽宁省鞍山市以及广东省惠州市、茂名市等地方。以四川省为例,该省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部门为省知识产权局与财政厅,由合作银行自主筛选、审查、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与发放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生损失后,合作银行在30日内向所在省的省知识产权中心提交贷款逾期清偿申请,省知识产权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风险损失进行审核并确认,报财政厅按程序审批后给予风险补偿。广东省惠州市则由市知识产权、财政、审计、金融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作为风险补偿基金运作的管理机构,负责贷款的风险补偿损失认定、偿付和坏账核销等工作。广东省茂名市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茂名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管理、指导、监督与协调部门,负责与相关银行协商达成合作协议,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事务。
(2) 市场主导型。此模式政府部门只负责风险补偿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管理,如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确定基金扶持方向或支持的企业类型、名单、确定与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协议,审定补偿资金的支出与核销等事项。而日常事务,包括受理贷款、贷后跟踪管理、办理基金补偿以及贷款损失核销等工作,则交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该模式的代表性试点城市为广东省广州、中山、深圳、佛山、珠海、汕头、韶关等市。这些地区除了中山市直接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机构外,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决策委员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不过,不同试点市基金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不尽相同,如深圳市、广州市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只规定了资金管理人的产生方式,没有直接指定基金管理人,而中山市、珠海市、佛山市的地方管理办法则直接规定某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①。
① 如中山市、珠海市、佛山市分别直接规定中山中盈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为基金管理人。
(三)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运作模式从各地实践来看,风险补偿基金运作的核心主体包括主管机构、合作机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以及融资企业三类。其中,市场主导型模式中,由于政府委托专门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日常运作,主要涉及四类核心主体,即主管部门、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及融资企业。基金管理人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日常事务,并通过与合作机构订立风险补偿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尤其是对贷款损失发生时各自所承担的风险比例,以市场化方式运营基金。而合作机构则通过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保险合同等建立关联。其中,银行作为发放贷款的机构,是必要且最重要的合作机构,有些地区风险补偿基金的运作,只包括银行,并没引入保险、担保公司等,如山东省、河南省洛阳市和广东省广州市、惠州市。但有些地区则明确引入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如广东省中山市、珠海市等。在这种模式中,保险公司、担保基金往往也参与贷款损失的分担。更有地区走得更前沿,如广东省佛山市、韶关市除提出要引入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担保公司,还提出引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作为合作机构,以设计多元化的商业模式化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对于引入多元机构参与运作的地区,有些是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包括担保、保险公司等在内的合作机构签订风险补偿协议,并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如辽宁省辽阳市。有些地区则由合作银行直接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签订合约,如四川省。
(四)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扶持对象风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其限定条件主要从企业情况与项目性质两个维度展开。
(1) 企业情况维度。从试点城市的立法与实践来看,风险补偿基金的扶持对象,主要是中小(微)企业①。如山东省和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市、惠州市、韶关市等地区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因为这些企业规模较小, 产品收益不确定性较大, 也无可供抵押的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而且贷款金额通常较小、频次高, 金融机构的出借成本、风险、贷后监督费用相对较高, 加上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时需要企业及时、准确、有效的信息, 而大多中小企业内部风控机制缺乏,财务制度不健全,难以提供准确、及时、完整的财务信息, 为了取得贷款,部分企业甚至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这些因素都加大了金融机构产生不良贷款的风险, 导致金融机构对此类企业慎贷、惜贷[12]。也有些地区并没有限定企业规模,如四川省和广东省佛山市、中山市等。除了企业的规模,各地还对企业的注册地点、存续时间、信用状况、是否为法人机构等因素予以限定。大多数地区都把扶持的企业注册地限定在本辖区,也有地区没有限定本地注册,但要求其在本地经营并以本地为主要纳税地,如广东省佛山市。注册时间,有些地区要求一年以上,如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有些地区要求两年以上,如广东省中山市;但是有些地方没有要求,如山东省和广东省珠海市、东莞市、深圳市等。至于信用状况,有些地区如广东省广州市要求在征信体系里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中山市则要求三年内没有出现税收违法、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信誉良好。至于企业是否得具有法人资格,各地规定也不完全一致,山东省和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明确要求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但广东省中山市、汕头市没有这项要求。而不少地区列明优先支持企业类型,如高新企业、龙头企业等。
①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根据不同行业,依据企业的营业收入以及从业人员的多少来划分中小企业。当前,不少地方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偿基金的扶持对象规定为中小企业以此为标准。
(2) 项目性质维度。即企业哪些项目的质押贷款可获得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此,重点考虑两个层面因素:一个是项目的类型。所有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的地区均支持专利权的质押融资,其中,有些地区明确只对专利提供风险补偿,如广东省广州市。有些地区则明确对专利、商标提供支持,如山东省。有些地区则对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在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都提供风险补偿,如广东省珠海、佛山、中山等市。有些则明确为以专利、商标与地理标志为主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服务。二是基于控制风险,对项目的金额、期限等予以限制。如辽宁省原实施方案规定,对补偿项目的限定为:省内中小(微)企业的专利质押贷款项目,且中小企业单笔贷款不超过600万元,微型企业单笔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贷款最高额不超过8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一年②。不过,后来出台的新规取消此限制,规定同一企业一年内由风险补偿基金对应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 000万元。
② 参见《设立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实施方案》第三章。
(五)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责任配置机制对金融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所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予以补偿是风险补偿基金的核心价值与功能。在发生借款企业逾期不清偿债务情况下,合作机构以及补偿基金如何承担,即责任配置机制,是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的核心机制,也是基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主要包括责任触发、责任分担与责任补偿机制[8, 12]。
(1) 责任触发机制。该机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风险补偿基金在何种情况承担风险责任或合作机构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一般而言,贷款企业逾期还款超过一定期限,或被列入不良贷款名单,合作机构才能向基金管理部门提出补偿申请。对于逾期时间,广东省内规定不尽相同,如广州市、佛山市要求贷款逾期为超过90天,中山市则为60天,韶关市、汕头市、茂名市为30天,肇庆市则是180天。
(2) 责任分担机制。该机制的核心是明晰风险补偿基金、合作机构,包括银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主体就贷款损失承担的风险、范围与比例,尤其是补偿基金承担损失的范围与比例,一般都要求在风险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对此,各地做法不尽相同。首先,在补偿范围方面,有些地方风险基金限定在贷款的本金损失,相同点在于都包括本金不包括逾期复利与罚息,不同点是有些地区补偿范围包括利息,有些则不包括。其中,只包括本金的代表地区有山东省①和广东省佛山市等。也有地方将利息纳入补偿范围,如广东省惠州市②、中山市。其次,在风险补偿基金负担的比例方面,从30%到70%不等,有些地区如广东省佛山市甚至对比例没做限制。山东省风险补偿基金承担的比例为实际贷款损失本金的40%,广东省广州市、韶关市、肇庆市、汕头市等市则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50%,惠州市风险补偿基金承担的比例不超过贷款损失总额的30%。试点城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责任分担比例与范围概况如表 2所示。
① 参见《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六条:“风险补偿基金由省财政厅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对合作银行面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呆账,风险补偿基金按照实际贷款损失本金40%的比例给予合作银行补偿。”
② 参见《惠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失效,但新的还未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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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试点城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责任分担比例与范围概况 |
③ 参见《惠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失效,但新的还未正式出台)。
④ 《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出台,已失效)第二十二、二十四条规定,“补偿范围包括本金与利息”;然而2022年出台的《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基金按照单笔不超过贷款本金40%的标准进行补偿”,即只补偿本金。
(3) 责任补偿机制。该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明晰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生逾期以后,基金应该承担多大的风险,应偿付多少资金到合作机构的账户;以及补偿后,质物该由谁去处置和处置后所得资金该如何分配,其核心是质物的处置以及债务追偿所得资金的分配。当下,各地在基金承担风险补偿以后追偿所得资金分配不明。如惠州市规定,合作银行追讨贷款损失后,如无发生实际损失,应将基金代偿的部分归还基金账户,如发生实际损失,应将追偿后全部所得按照30%的比例退还基金账户。至于追讨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则未曾提及,所谓的实际损失是否涵盖逾期的利息亦不明确①。广州市虽然明确规定合作银行追偿所得后应该先扣除质物处置和追偿费用,但直接规定所得资金按照50%的比例返还到风险基金专户,并没有区分是否发生实际损失。韶关市则明确规定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利息损失追偿费用。此外,在有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银行机构以外的合作机构参与的运行模式中,不良贷款发生以后,具体由哪个合作机构负责追偿等具体实施环节的划分,并不明确。如珠海市的地方管理办法只是笼统地说“风险补偿工作完成以后,合作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②。这些都可能影响追讨工作的正常开展。
① 《惠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基金贷款损失补偿程序。(一)当企业的基金贷款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本息,经合作银行按规定确认为不良贷款后,合作银行可向基金委员会书面报送有关情况并提出补偿申请。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核实并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在60天内按不良贷款本息(不含复利和罚息)总额30%的比例,将基金先行代偿给合作银行。
② 参见《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试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四、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的对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13]现主要针对目前地方的“小快灵”立法,就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的针对性、适用性与可操作性,提出以下对策。
(一) 拓宽风险补偿机制的资金来源与适用范围就当前各地风险补偿基金设立状况来看,多是由中央财政带动省级财政再带动市级财政的投入,对上级财政依赖性强。资金是基金发挥风险补偿作用的基础。基金若发生代偿而未及时追偿或即便追偿却未能弥补原支出,则会逐步减损,故应维持基金金额在一定的规模,而且基金金额越大,能撬动银行的信贷规模就越大。一方面,应拓宽资金池,建立从中央到各级政府的垂直资金池。对于有财政能力的县(区) 级政府、乡(镇) 政府,可以吸纳部分财政投入到风险补偿基金池中,促进各级政府财政的有效利用。如东莞市就是在没有上级财政支持下,利用地方财政先行先试,大连市、佛山市就引入辖区内的县(区)级财政,佛山市还引入镇级财政。另一方面,可采取系列优惠政策,鼓励社会闲散资金投入到风险补偿基金池,如深圳市就引入社会主体注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主体利益共享,责任共担。此外,可以借助媒体,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宣传,宣传将“知本”转化为“资本”对打造创新型国家的积极意义,鼓励和吸引社会成功人士的捐助[14]。
就补偿基金资助范围来看,当下各地立法情况都覆盖专利,对于商标与著作权却有差异,但从地区立法的修订版本来看,呈逐步拓展到注册商标、著作权的趋势。如2016年7月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印发《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中山知发〔2016〕41号),其后,在2018年、2019年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把专利拓展到商标与地理标志。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的。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知识产权的种类也在扩充, 可以借鉴国外质押标的范围,适当扩大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标的范围[15]。补偿基金支持的项目类型,应该限定在专利权,应该包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③。
③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二) 设立市场管理主体,提高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效能随着基金运行经验的日益增加以及政策环境的逐步完善,未来应进一步培育基金的市场管理主体,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当前,风险补偿基金形成的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两种管理模式,各有优劣。若采取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的,要注意效率,对于一些不必要的行政决策审批程序予以简化以提高基金的运行效率,可适当借助市场力量提高基金运行的科学性与准确性。而采取市场主导型管理模式的,政府则应适度介入,赋予基金管理人一定的公法义务与责任,以防过度市场化带来的基金风险。
(三) 建立多元主体运营模式当前补偿基金的运行以“基金+银行”为主,但实践已经出现“银行+保险”“银行+保险+担保”等模式,引入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参与可进一步降低基金与银行承担的风险。福建省泉州市在“基金+银行”模式基金基础上,引入担保与评估机构,基金、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合作评估机构按40%、35%、20%、5%的代偿比例承担本金损失。建议各地未来进一步引入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主体共同参与运行,通过政府与合作机构签订合同或合作机构之间签订合同等方式,确定各主体权利义务以及发生损失时的风险承担比例,以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放大补偿基金的杠杆作用。可借鉴学习山东省的经验,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费、保险费进行补贴,以促进多元主体参与,进一步降低风险。此外,有些地区已开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的尝试,此方式可进一步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值得推广。
(四) 完善风险补偿基金的责任分担机制要明确补偿范围,合理约定分摊比例。首先,要明确损失分担是否包括本金、利息、复利与罚息等。实践中,补偿范围包括贷款期间利息的基金所承担的风险比例一般不超过40%,比例略低,鉴于银行贷款资金的规模与风险补偿金是有比例的,期限也有长短,这使得利息多少处于不确定状态,逾期利息与罚息更加难以确定,为此,建议统一规定补偿范围只包括本金的,以方便与明晰利息的计算。其次,合理界定风险分担比例,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各方对风险补偿基金的责任限额。一般来说,基金补偿比例的大小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基金规模,二是对合作机构,尤其是合作银行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激励。比例过高,会给基金带来太大负债并影响基金持续发展,比例过低,则起不到激励作用。基金与合作机构之间的风险承担比例,可根据风险补偿基金规模确定一个最高的限额比例,至于具体的比例,可由当地基金管理人或者主管机构与合作机构自行协商。一般来说,在“基金+银行”模式中,比例为1∶1比较合适。最后,基于风险补偿基金的动态性以及不良贷款的随机性,为了避免过度补偿导致竭泽而渔,可参考广东省广州市的做法①,在合作协议中增加兜底条款,约定基金余额不足以承担其该承担的补偿份额时,不再承担超出余额的责任,而由银行代为承担。
① 参见《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由风险补偿基金按50%的比例补偿合作银行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补偿金额以合作银行各自基金专户中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
(五) 完善发生不良贷款后的追偿与分配机制基金发生代偿会减损,应完善追偿机制,以实现基金循环再用。首先,应在合作协议明确风险补偿基金补偿后实施追偿工作的主体,以及各方对追偿利益的分配与请求权。鉴于银行是合作机构中的核心,也是放贷的主体,一般应由合作银行负责追偿工作,包括发催收函、起诉、处置质押标的物并承担相应费用等。其次,明确银行追偿收益的分配程序,一般允许银行扣除追偿相关费用和成本,然后分配本金。本金分配的比例一般按照基金偿付承担的比例进行分配,本金分配后有剩余再分配利息,基金偿付部分如涵盖利息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息,如果没有涵盖利息,就不应参与利息部分的分配。利息分配完毕有剩余的,再到银行损失的复利与罚息。最后,应合理规定受益份额。一般来说,基金承担风险的比例指不良贷款发生后补偿给银行的比例。基金所受益的部分,不超过其实际代偿的金额。
(六) 加强风险补偿基金的风险防控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风险控制是金融活动的重要准则。从当前立法来看,风控手段主要通过对逾期率以及支出补偿金额的比例控制,如广东省肇庆市、佛山市均规定当单个或者全部合作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逾期率(预期贷款额/逾期余额)超过5%,或支出的补偿金额达到总资金50%的,暂停该合作机构的新增补偿业务或审批新的补偿业务②。韶关市、汕头市也有类似规定。中山市、茂名市则把逾期率定为8%。有些地区并无此风控条款,如广州市、中山市。要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防控。首先,风险补偿基金应选择金融机构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专门托管,对账户资金的保管、变动、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其次,应对用款单位进行监督。为了防范企业骗取风险补偿贷款、挪用或者改变银行贷款用途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可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选取企业之前要加强对企业的基金情况与信用状况的调查与审核,评估其信用记录。二是完善贷后管理工作,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合作银行要定期关注对贷款企业经营状况包括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等情况,并监控相关预警信息如资产负债率的变动、主要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法律纠纷等,如发现存在异动应及时向主管部分汇报,商讨应对策略,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对失信企业的信用管理。如对获得基金补偿贷款后到期不能归还银行本金利息而导致基金损失的,以及不履行合约改变资金用途的将纳入失信体系。最后,对合作单位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也是必要的。如珠海市①、佛山市②等试点城市对合作银行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逾期率或风险补偿金额规模作出限定,这有利于促进合作机构完善内部的风险管理。
② 参见《肇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风险控制、《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七章风险控制,两地立法基本一样。
① 参见《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当单个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逾期率超过10%,或者风险补偿金额达到基金总规模50%的,应立即暂停本基金业务。各合作机构应加强自查,加快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当逾期率回复正常后,经决策委员会同意后再行恢复。”
② 参见《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条:“当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逾期率超过5%,或者风险补偿金额达到资金50%的,应立即暂停该项风险补偿业务。各合作机构应加强自查,加快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当逾期率回复正常后,经决策委员会同意后再行恢复风险补偿业务。”
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相关配套实施机制,助推风险补偿机制的实施。第一,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电子登记与查询系统,优化知识产权的登记和审查机制;第二,根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特点,建立相应的评估标准与体系,并针对重大失误与虚假的评估课以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可借助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判断知识产权价值,构建基于区块链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使信息传递方式由传统的单方传递向多方共同传递、认证和维护转变,提升信息的可信度和传递效率[16],从而拓宽知识产权与信贷资金、社会资本对接的渠道,缓解知识产权变现难的困境。如在2021年4月,南京市知识产权证券化专业平台作为全国首个知识产权资产数字化交易平台正式上线。这是首个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在线特色交易为主,在线确权存证公证、维权保护、交易服务、知识产权金融为辅的一站式知识产权资产数字化交易平台,20余万件在售专利已经转化为可交易数字资产,帮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资产确权存证难、确权时间长、公证成本高、转化效率低等难题。此平台有助于促进企业知识产权的流转与价值实现,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与各方权利的实现,值得推广③
③ 全国首个知识产权资产数字化交易平台正式发布上线[EB/OL].(2021-04-29)[2022-11-17]http://mofcom.gov.cn.。
五、结语:立法展望总体而言,我国越来越多的省市利用省或地方财政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并出台相应规范文件保障其实施,属于小切口立法范畴,虽不苛求体例结构的完美,但应注重针对具体事项条款的量化性、操作性与实用性。为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稳定、持续发展,政府设立的风险补偿基金机制也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目前,我国尚未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建议以现有立法为依据,借鉴各地已出台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法律规范及其实施细则,明晰知识产权出质的范围、生效条件、登记部门和权利出质的法律后果,如设立期间,权利人转让权利应当优先清偿银行贷款等规则[17]。同时,明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包括风险补偿在内的财政支持政策。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而言,可以采取“省+市”联动立法方式,由省政府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出台地方规章或者法规形式,明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基本流程,提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与稳定性,市级可以根据地方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细则。就具体运作机制而言,应该进一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社会闲散资金投入到风险补偿基金池,进一步培育市场管理主体,提高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效能与运行水平,引入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等多元主体参与,明晰责任分摊机制,健全发生不良贷款后的追偿与分配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基金的管理与风险防控,完善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相关配套实施机制。以更好地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的融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激励效应,优化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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