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前乡村社会中长期持续存在的精英治理具有其社会根基,这种治理模式的影响至今在黄河流域农村地区仍有遗留。对于民国时期传统精英治理模式的探究可对当今村民自治发展提供一些经验借鉴。从君主专制时期到民国时期,国家正式行政体系从中央仅延续到县一级,因此学界有着“国权不下县”的论断,其完整的表述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1]。县以上是由国家直接任命支付薪俸的官员。县以下的组织单位为保甲,实质上乡村一直是处于接近内部自治的状态。“国家既无能力,也无意愿掌控基层社会,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就只能‘抓大放小’。”[2]在黄河流域,宗族势力并不如南方那样对村庄具有超强的控制力,更多的是依靠乡村社会中能力突出的乡村精英来维持传统秩序,在清末之前这一群体以乡绅为主体。清末科举制取消后,内生性的乡村精英开始占据主导,但这些有能之士不具有乡绅本身带有的政治特权。其依仗的不仅是在血缘共同基础上的联结,更多的是基于共同利益基础上乡民让渡的治权,在乡民对其权威的服从之下对乡村社会进行治理,承担起维护乡村社会的职责。
一、相关研究 (一) 精英理论20世纪初,英美等西方国家开始建立精英社会理论。勒克莱尔最早使用“精英”一词来描述人物,指具有较高教育、较高正式职位、较高威望的人。随后帕累托首次提出了有关“精英”最普遍的概念,他认为精英由每个人类社会活动领域中能力最强的所有人组成[3]。后继学者对精英理论进行了发展,拉斯韦尔在1936年再一次明确了精英的定义:“权势人物是可以取得的价值中获取最多的那些人,可以获取的价值可以分为尊重、收入、安全等类,获得价值最多的人是精英,其余的人是群众。”[4]并且将精英概念扩大到社会各个层级:“民主政治的领袖是从社会广泛基础中选拔出来的,并且有赖于整个社会的积极支持。”[5]拉斯韦尔与传统的精英理论家不同,注重从精英和大众的关系来解释政治现象,认为任何精英的优势地位都部分地取决于他所采取的实际措施的成功,精英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大众的接受与认可程度。二战以后,精英理论的发展主要集中于将精英理论与民主政治相协调,推动了精英理论步入实证研究时代。其中两大主要主题是“精英的形成”与“精英的流动”。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政治精英研究被视为精英经验研究的第二代,这一时期的精英研究开始与政治经济学途径相结合。
精英理论首先产生于西方国家,并在西方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始终尚未形成公认的研究范式,更多提供一种独特的研究视角。在东方,对传统时期中国乡村治理主体的研究中,学界最常采用的描述词汇便是“士绅”“乡绅”。现阶段学界逐渐使用“精英”概念来解释乡村治理主体。而“精英”拥有更大的外延,其涵盖了绅士、乡绅等传统主体概念。学界对除绅士之外的乡村治理主体研究较少,本文主要论述的是起步于乡村内部的内生性乡村精英。
(二) 乡村精英研究对传统时期乡村治理主体的研究,首先在西方创立的“国家—乡村”研究范式下进行,这一范式将乡村看作与国家对立的主体。韦伯认为在东方,国家能力无法达到村庄,“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及至消失……‘城市’是官员所在的自治地区,而‘村落’则是无官员的自治地区。”[6]将乡村看作相对独立的自治地区。以费孝通为代表的中国学者最先在此分析框架下展开研究,提出“长老统治”,这是对南方传统乡村治理极富解释力的概念,认为在传统中国社会存在分割的二元结构,其中一元由皇权及其官僚进行治理,另一元则是士绅[7]。杜赞奇通过对1900—1942年中国华北农村的研究,提出了“保护型经纪”“赢利型经纪”两个主体描述性定义。保护型经纪指村社自愿组织起来负责征收赋税,并完成国家指派的其他任务,以避免与赢利型经纪(村民认为他们多是掠夺者)打交道[8]。后继的研究者多是继承“国家—乡村”研究视角,萧公权在《中国农村:十九世纪帝国政权对人民的控制》一书中主张,士绅是乡村组织的基石,基层社会的结构变迁主要出自国家和士绅之间的权力转移。金太军(2008)认为:“传统中国国家自上而下的权力没有也不可能深度介入到农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传统中国的国家与基层乡村社会是相隔离的。”[9]
20世纪80年代起,黄宗智先生提出了“第三领域”[10],突破旧有的“国家—乡村”分析框架,此研究视角包含了国家、士绅和乡村三方,对于调和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乡绅治理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后来的研究者钟兴菊(2013)指出,“对生活在基层的大多数人来说,与国家接触主要发生在‘第三领域’,乡绅是国家与社会共同参与的治水、赈灾或治安等地方公益事务的‘第三领域’的主体。”[11]杨海坤(2010)等认为,乡村社会里存在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士绅阶层和宗族势力,以二者为基础的保甲制度,是维系中国乡村自治的三大基石[12]。在该研究框架下对乡村与国家关系进行更深一步的划分。徐祖澜(2014)以明清乡村社会为背景,以官僚系统为参照物将乡绅分为三类:“处于官僚系统内部,即现任的休假居乡的官僚;曾经处于官僚系统内部,但现已离开,即离职、退休居乡的前官僚;尚未进入官僚系统的士人,即居乡的持有功名、学品和学衔的未入仕的官僚候选人”[17]。可以看出,研究者主要抓住绅士与国家关系角度对传统乡村治理展开研究。这些研究多是在国家与乡村视角下进行,虽然考虑到了民众因素,但是依然重点强调政权对乡村精英的控制与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本研究依据调研材料分析乡村治理中内生性乡村精英治理所具有的自主性特征,以及与政权之间的关系。
李里峰(2017)在对我国精英治理历史进行梳理时,就近代乡村精英生存状况指出:“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权力不断下移的序幕拉开,地方社会的独立性、自主性日益遭到破坏。”[13]他认为国家政权下渗削弱了绅士治理的自主性。那么事实是如此吗?既然国权对乡村的控制有限,乡村又是如何实现秩序自给的?验证这些问题,需要进行实证研究考察才能做出回应。本文就在黄河流域利用质性访谈研究方法,以对数十位90岁左右老人的访谈所进行的民国时期传统村庄调查所得事实为依据,结合史料文献记载,综合上述两种研究视角,从民国时期亲历者的视角探究乡村精英治理的兴起与衰落,着重考察乡村内生性精英群体。
二、内生性乡村精英的生长机制 (一) 内生性乡村精英产生的政治社会背景清朝至民国时期,县以下的地方组织单位为保甲组织。它作为国家政权向农村延伸,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清康熙四十七年曾规定:“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1928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第一部具有地方自治性质的法律《县组织法》,规定县为国家最基层的行政单位,其下分为区、村(里)、闾、邻四级自治组织。随后,1936年8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召开全国地方高级行政人员会议,拟订《地方自治法之修正方案》,决定“将保甲编制,并入自治组织,代替原有之闾邻。”国民政府将保甲等作为地方自治组织,同样没有纳入行政体系内部。实质上,民国时期黄河流域多数地区县以下形成了区、乡、保、甲四级垂直层级。四级组织并没有正式的办公场所,人员不稳定,组织形式松散,平时处于一种无事可做的状态。保是最基本的组织单位。作为保长的依附者,甲长无实权。黄河流域地区多是若干个自然村落为一保,只有少数大型集市村庄单独成一保,保的名称以数字排序的方式命名,形成人为的正式划分单位。作为国家政权在乡村最底层的代表,保长职能仅限于满足国家需求的目的,完成国家交给的征收税费兵役等任务。在缺乏政权直接主导秩序的乡村社会,治理职能需乡村内部承担。
乡村精英治理的兴起基于国家权力退出乡村,造成的权力真空,为其造就了政治条件。传统中国始终保持着“国权不下县”状态。乡村是以农业生产周期主导的散漫社会,皇权政治“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14]。实质上,乡村看不到政权的影子,只能看到农民为农事所支配的身影。“乡村是封建统治的制度化层面中薄弱的一环,国家法在乡村中几乎不起作用,乡规民约才是指导乡民行动的准则。”[15]农民对国家的认识停留在每年一次的税收上面,这是农民与国家的唯一联系所在。即使在民国时期,始终未能建立起深入基层的正式机构。
清末科举取士取消后,离任退休居乡的前官僚等传统乡绅政治特权逐渐消失,且黄河流域的众多村落是没有官僚成员产出的。乡村内部的举人、秀才晋升机制终结,政治功名带来的效用减弱,乡村精英结构发生转型,内生性的乡村精英取而代之,没有乡绅产出的村落始终由精英治理。带有官方背景绅士的退出为新治理主体腾出足够的空间,这为乡村中自生自发的权威控制乡村社会提供了可能性。根生于乡村内部的带有草根特性的乡村精英脱颖而出,承担起治理责任。经济上,乡村精英作为乡村社会的优势群体,依靠掌握的土地使得普通农户尤其是佃户对其有着很强的生存依赖性,有着依靠经济带来的话语权威。社会事务上,乡村精英利用自己突出的经济地位影响干预地方事务。村落作为生活社区,其内部冲突不断,且事务纷杂,自然不能缺少有能力的治理主体。
民国时期的社会动乱是乡村精英治理兴起的催化剂。民国时期,基于国家上层政权的不稳固,加之内忧外患,国家政权无暇顾及乡村内部,乡村精英治理至此达到顶峰。动乱时期的国家政权只向乡村汲取财富、兵源,无力担负原本对乡村应负的职责。这一时期乡村治权,甚至乡村村落防卫权都由农民自己来承担,在散漫的乡村进行此项活动需要人来黏合,领导职责逐渐落到能力突出的乡村精英身上,填补了国家政权空缺、绅士退出所造成的治理真空。
黄河流域乡村遵循着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共同心理上的自然村落社区生活,村落内具有很强的心理认同与共识观念。新来户需要经历几代人的磨合才能真正成为本村人。同样乡村精英出身必然是自然村落内部原始住户。村落是最为频繁的交往单位,也是公共事务发生的场所,相应的成为了社会事务的治理单位。乡村事务本质上来说就是村落事务。黄河流域形成了以自然村落(在黄河流域通常被称为“庄”)为单位的社会治理,村落内产生了治理主体——“问事的人”,即乡村精英,主导乡村领域的事务,成为一独特的群体阶层。
(二) 内生性乡村精英的生长内生性乡村精英是土生土长的村落人,依据突出的能力成为村落的治理主体。而乡绅是先有功名官职而后借助功名带来的权威参与乡村管理;内生性的精英通过参与乡村管理后逐渐接近官僚系统。就社会地位和作用领域来看,乡村精英首先从村落民事的管理者起步,民事是该群体起步的最初领域;随着管理经验的积累,部分“问闲事的人”进入到村落公共事务管理领域,成为“问事的人”;最后是群体的分化,部分公事管理者随着地位上升逐渐管理更多的事务成为村落头目,少数开始通过与官僚系统建立联系的方式,成为准官僚精英。这种是乡村能力最为突出的精英,与官僚系统存在某种联系,其最终目标是进入到官僚系统,获取正式权力。
乡村精英的起步是民事的管理者,也被称为“问闲事的人”。所谓的闲事便是指纠纷调解、中人作保、代替主事等日常民事领域的事务。在“无讼社会”下,乡村内部民事矛盾需要内部消化,于是产生了最初的精英即民事管理者,民事管理者通常是村落内中层阶级以上的农户,拥有的土地能保证其生活,不用为生计而操劳,才会被乡民请来处置事务。这类人有着足够的经济基础,最直观的标准就是持有着高于村落平均水平的土地数量,多数雇有劳动力帮助从事家庭土地耕种,这是其得以有时间进行管理活动的前提。部分民事精英积攒足够声望之后能出任庄领等公共管理者,逐渐向公共事务管理者晋升。声望越高,其管理的范围便会不断扩大。以下是关于民国时期黄河流域乡村民事管理者的访谈资料。
庄上每一片儿都有几个“爱问闲事的人”,是一般以上的户,别人家里有矛盾了请他们来调解下,谁家卖地了请他来给当个中人,他们都有些信誉。有时候这一片儿的几户人家的公共吃水井该淘了,他便会带头组织这一片的男劳力出力淘井。①
①②③ 资料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中国农村调查项目——基于黄河流域的村庄调查”。
内生性乡村精英的形成阶段是在管理村落公共事务时期。这类“问事的人”在乡土社会是“有脸面的人”,有着前期管理民事事务的经历并获得了认可。从阶级视角来看,他们是乡村多数土地的占有者,依托资源占有上的能力优势去影响村民追随其行动。同一个村落中同时存在多个社会治理主体,地位较高的乡村管理者主要有庄领(寨主)、会首。随着事务管理的多寡,这些公事的管理者内部开始发生分化,一些公事管理者退出公事管理领域。部分主体开始承担其他主体退出空余的治理空间,承担的治理事务不断扩大带来自身威望的积攒。这部分公事的管理者逐渐开始与官僚机构建立关系,以急剧扩张自己所掌控的事务范围。
庄领(或寨主)。北方乡村素有“庄有庄领,寨有寨主”的传统习惯。庄领便是传统时期村庄公共事务主要管理者,主要过问本村的保卫、寨墙修建、抵御土匪等事务,庄领由村内有名望的人出任。少量筑有寨墙的村庄由寨主当家,寨主是村寨建设发起者,甚至是主要的出资者,据此对生活在寨内的农户拥有管理权,也是寨内一切事务的处理者。寨主被看作是更为集权化的庄领。多数村庄是庄领在治理,只有少量村落是由寨主当家。②
与官僚机构建立联系后的公共事务管理者才可以被称为精英。他们有足够的权威代表村落处理内部事务,总揽对外事宜。就学识来看,他们也是村里文化水平最高的群体。在清朝时期,这类人可以通过参与科举考试,逐渐步入官僚体系内部。清末取消科举制之后,他们的晋升之路开始转变,逐渐依靠其经济实力与官僚体系建立联系,起初担任保长、乡长,或者竞选县参议员,步步晋升。并且在获得政治资本后,便会迁居到城市中,同时将资产转移到城市,成为基于农业资产基础的城市工商业者,逐渐脱离乡村,脱离农民的身份。在这一过程中,乡土社会中的功名、学衔不再是入仕评判标准,财产以及攫取财产的能力是其进入官僚系统的资本。其他的非常规资源,如人脉也是影响其晋升的因素。乡村精英是从公共事务管理者中晋升上来的,在其摆脱农民身份的过程中一直掌管着乡村事务。
保长也是村庄里问事的人,得是有点权威地位、有点文化的人才能当上,而且都是好户。若是他上面(县府)有人的话也能当上保长。保长就只管收税款,若是哪里的军队过来驻扎想向你这个庄上要点东西,到了庄上首先找你这个庄上当家的人,也就是保长。若是保长躲起来,他们会抓走几个年轻人,让这个当家人(保长)带上军队所要求的东西去要。③
民国时期的内生性乡村精英起初不具有功名,不供职于官僚系统,这与科举制下的仕途出身的乡绅阶层存在本质的不同,遵循的是一种“自下而上”路径。在民国时期,乡村精英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在于他有着高于普通人的经济基础,同时又不满足于作为普通农民的身份。在占有文化资源的同时,在乡村领域积攒威望,开始了自己晋级之路,治理事务范围的扩大使其社会影响力扩大,社会地位急剧攀升。在内生性精英的生长过程中,乡村事务始终处于其掌控之下。
三、内生性乡村精英的治理依据乡村精英治理是乡村精英作为主体对乡村进行的治理活动。这种治理模式在清末、民国时期发展到鼎盛阶段,代替政权对乡村社会进行整合,这种整合通过多种权威的运用来实现对乡村的管理与控制。
社会关系的联结基础。村落是一种典型的非正式社会,社会关系是村庄治理维系的基础。这种社会关系主要是指人情、邻里、亲情等。在治理中,内生性乡村精英权威来源中便有基于社会关系的信任与服从,这也是其他治理主体所不具有的。基于长期共同的生活与往来,由此逐渐产生了带有感情信任底色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构成了“委托”与“让渡”的心理基础,使得普通农户敢于将公共事务交于精英去主导,并服从精英的财务、劳动支配与安排,由此保障了乡村精英治理的开展与维持。
传统道德威信的运用。道德观念是覆盖在乡村社会的精神钳制。传统乡村是一种表面上的礼治社会,这种礼治社会主要依靠的是公认的道德约束,这种约束力量主要体现在舆论压力上,维护传统道德观念的人在之前是乡绅,到了民国变成了新崛起的内生性乡村精英。至于维护手段,主要有惩戒,比如驱逐偷盗人员出本村,严惩违背伦理的本村落人;在单姓村落中更为严厉的是从族谱除名。这些行为由乡村精英来执行,其效用维持来源于乡民的舆论支持,违背精英裁决的人在公共道德上是难以立足的。观念上的乡规民约代替了国家法律约束,这种公共道德力量的钳制为精英治理赋予了合法的地位,使得乡村在一种秩序自给的状态下生存。
村落公共利益维护的基点。乡村精英产生源于村落公共利益的需要,村落公共事务是乡村精英治理的价值所在。村落桥梁、村落防卫、文化教育等事务需要领头人来承担。乡村精英担任的是组织者与领导者。在黄河流域,具体的村落公共工程主要是水井、桥梁与寨墙的修建。村落防卫主要包括日常村寨看守管理、打更人员安排,保卫村落内家庭私有财产不被掠夺。乡村教育事业也是村落自身供给的,乡村精英在教育活动中要组织教化机构,如建设私塾、聘任先生等。这些治理内容皆是出自村落共同利益,成为精英对村落施加影响的合理性来源。共同利益保障了村民对精英领导的服从。
对外沟通的代理。村落作为一个关系整体需要与外界沟通进行利益输送交换。在对外事务中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村落需要一个主体代表村庄出面协调各方利益。而内生性精英有能力平衡村落内其他主体的意见,有着最高的权威,能代表村落做出决策。村落之间的事务,如村落之间存在地界纠纷时,代表村落出面的便是精英。在非常规时期,内生性精英代表村落与权力主体进行沟通,如过往军队、地方政府。
四、乡村精英之治与国家政权关系乡村是被纳入国家政权之下的相对独立的个体,始终难以摆脱国家的控制。乡村与国家联系在于国家在必要时会无序地向乡村汲取财力、人力资源。乡村精英是在国家与乡村的夹缝中生存的。他们代替国家增进乡村公共利益,同时组织乡村“输出”以抵御国家政权向乡村的“渗透”。
(一) 代替国家增进乡村公共利益中央政权距离乡村较远,实际上国家法律对乡村来说只是一纸具文,难以对乡村起到规范作用,内部非正式的治理占据了上风。出于自身机构力量的微弱,县府并不对乡村内部横加干涉,其中一个因素是县府是为了完成中央交付的任务,并不是为民做主,是为管辖范围处于“太平”状态,以期获得晋升资格。因此县府并不会对平静的乡村社会横加干涉,始终持有一种“与民生息”的态度。同时,国家政权的让步源于乡村精英治理的正当性——对县府的命令与资源征收的遵从,因此精英之治才得以延续。
就产生机制来看,乡村精英是民众所需造就的。乡村精英首先在民事领域诞生。乡民遇到矛盾时,便会着手寻一位正直的人帮助化解,为了保证调节的不偏不倚,避免一方向协调人行贿,更加倾向于找村落内有经济地位的人出面。经济基础丰厚的人不会以牺牲声誉为代价从调和矛盾中攫取不正当私利。民事领域难以避免的矛盾更加凸显出村落民众对乡村精英的依赖性,也传达出民众对乡村精英作用的认同。但精英调节只是在有限的空间去协调双方的利益,在礼让中达成妥协,也只能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可见,精英的产生也是村落民众的一种自利行为的选择。
从公共利益的协调过程来看,在直接行政权力空缺的乡村,乡村精英只能依托非正式的社会影响力,而这种非正式权力则需要乡民的认可。其自身经济实力只能起到支撑作用,真正地施展则需要乡民的服从。要达到这种服从,则不得不在利益冲突中做出妥协,因此普通民众意愿便得以被考虑在内,治理自然需要多方利益整合的考量。乡村精英的产生除了自身地位因素以外,一个重要的外部维系因素便是乡村民众权力的让渡,这种权力让渡通过“默认行为”表达出来,首先是对精英权威的服从,如暂时放弃自家生产参与修筑寨墙,牺牲休息时间听从精英安排轮流值夜打更等,都是对精英治理过程的服从。
治理事务的公共性也带有乡村利益整合的特点。在村落领域,乡村公共工程的修筑是民众的共同行为,目的为村落集体利益的实现。乡村精英所起到的是一种聚合效用,将分散的民众组织起来开展活动。这种聚合效应只有当农民认为与自己利益相关或者自己能从中获益时,才会选择拿出金钱或者劳力去配合乡村精英。这使得农民个体有能力去影响精英的决策,至少能保证精英决策不偏离村落公共利益。
(二) 组织利益“输出”以抵御国家“渗透”在中央集权制国家下,乡村精英之治无疑会受到国家权力的支持与默认,至少是不横加干涉。原因在于精英之治有助于国家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在国家政权机构力量涣散,而又不增加中央财政开支的情境下达到乡村对国家政权的服从,这种服从最为重要的表现便是定期的税赋劳役输出。内生性精英为维护乡村的相对独立,组织乡村完成向国家的财富输出,满足国家的财富需求,以抵御国家向乡村的渗透。
乡村精英根生于乡村内部,完全依附于国家会使其失去乡村民众基础,变相地降低其名誉地位,至少过度依附于国家剥削乡民对其声望是有损的。政权在乡村的代表保长在接受县府交代的任务时,难免会讨价还价,至少是在得知讨价还价余地不存在时才接受任务。尤其是在动乱时期,国家会加重对乡村的资源汲取,过分偏向政权会使民众因政权过分汲取的激愤而使矛头转移到自己身上,有损自身地位。从产生渠道上来看,乡村精英依靠其原有身份地位才使得其有出任保长的机会,而不是出任保长职位给与其乡村精英的身份。乡村有无条件向国家政权输送财富与劳力的义务,在这种单向的关系之中,乡村精英在政权与乡村之间造就了有限的缓和地带,避免国家直接将组织渗入乡村。动员乡村民众尽量满足政权的索取,避免因此缘由而产生的国家政权向乡村的渗透。在动乱时期,出于自我保护的乡村会推举乡村精英出面以应对各方势力对乡村不定期的剥削,以求乡村精英在与各方势力的谈判中将村落损失降到最低。
黄河流域同样存在较多基于宗族血缘共同体组成的村落,形成一些单姓村落。这种宗亲关系对内部成员行为的控制是有限的,多数村落没有族规惩罚措施,不具有南方宗族村庄那种对个人的超强控制性。但宗亲关系所发挥的整合力量主要体现在对外事务上,尤其基于共同利益上的抵御国家权力或者地方势力的过度侵夺。这种村落对国家等外来力量具有很强的排斥性,村落内的乡村精英通常也是宗族精英,集多种身份于一体。往往这种家族精英具有很强的向心力,不仅要负担经济上的救济、文化上的教化,而且更要在政治上庇护村落,难免与国家政权产生有限对抗,但这种有限对抗建立在完成基本的国家税赋汲取之上。
保甲长本身并不是正式的国家官员,由乡村精英中的一部分人来出任。保甲制度本身也是乡村精英施展抱负并且逐渐向官僚系统转移的起步手段。内生性乡村精英在未与官僚体系建立关系之前是没有政治特权的,只有依靠持有土地带来的占有佃户劳动的经济特权。享受的政治特权完全是在担任非正式行政体系的保长、乡长或者其他官僚内部职位之后,至少能在税赋、劳役上拥有部分豁免特权。因此对权力的追求与特权的依赖使其会尽职完成政权交代的汲取任务,如此国家在达到“无为而乡村治”的同时,也从乡村获取了源源不断的财富。因此国家正式机构也无向乡村延伸的必要。
五、结语通过对民国时期内生性乡村精英的微观考察发现,乡村精英是基于多数财产占有基础上农村富人阶层中产生的,从民事领域一直向公事领域推进,不断生长。其运用的治理手段除传统的道德观念之外还有村落公共利益的整合,以及对外事务的代理等。乡村精英治理是特定社会历史下的产物,因此对其考察自然不能摆脱当时的社会环境。在经济上,其对乡村穷人尤其是佃农存在剥削。但其积极的一面也不应该被忽视,乡村精英在整合乡村公共利益,维护乡村秩序,并且在国家与乡村之间搭起的屏障作用也是值得肯定的,并试图“向国家争得了一个相对自治的乡村社会”[16]。尤其是在民国动乱时期,充当着村落“保护人”的角色,出面与各方势力交涉,在国家无暇顾及乡村社会的时代履行着维持乡村秩序的职责。
传统乡村精英治理的衰败源于土地改革时期新兴国家政权对乡村基层社会的重构,国家政权将阶级身份观念引入到农村地区。首先是传统精英基于剥削基础上积攒的经济优势被剥夺,在政治身份上被划为敌对势力。基于阶级身份优势的贫农在国家政权的扶持下获得了对乡村的治理权,成为乡村新精英。“管理乡村社区的权力,迅速、全面地转移到由过去的边缘人物所组成的新型政治精英手中。”[14]新型政治精英是在国家政权扶持下获取乡村治权的,与内部根生的传统乡村精英存在本质不同,至此中国乡村治理进入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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