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Vol. 18 Issue (5):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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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彭惠, 唐雯, 吴洪. 融资型互联网金融的比较与启示[J].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18(5): 1-7.
PENG Hui, TANG Wen, WU Hong. The Comparison and Enlightenment of Internet Financing[J]. Journal of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6, 18(5): 1-7.

作者简介

彭惠(1969-), 女,湖南长沙人,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电子商务、金融学、风险管理;
唐雯(1990-),女,天津人,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生;
吴洪(1956-),女,北京人,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金融学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16-01-20
融资型互联网金融的比较与启示
彭惠, 唐雯, 吴洪     
北京邮电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876
摘要:融资型互联网金融平台能够实际参与到整个融资过程中对借贷双方进行匹配。本文以点名时间、拍拍贷、阿里小贷三类具有代表性的融资型平台为分析对象,旨在从交易主体、交易流程、信用机制、风险等方面的差异性导致了这三类融资平台定位和发展方向的差异性。鉴于我国对融资型平台的相关监管和法律政策存在着模糊和缺失的问题,本文希望通过不同类型融资平台的对比,对我国融资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提出具有可行性的相关政策和建议。
关键词融资型互联网平台    交易机制    信用机制    风险    监管    
The Comparison and Enlightenment of Internet Financing
PENG Hui, TANG Wen, WU Ho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Bei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Beijing 100871, China
Abstract: Internet financing platforms can take part in the financing process, matching for both lenders and borrowers. This paper exemplifies Dianmingshijian, Paipaidai, and Ali as representatives, aiming at analyzing and comparing the three categories from the angle of transaction mechanism, credit mechanism, risk and other aspects. The findings show that the differences of these three types cause the different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three types. Besides, in our country they are faced with the lack of legal regulatory, so this paper tries to advise to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and credit system to develop Internet financial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Internet financing platform    transaction mechanism    credit mechanism    risk    regulator    
一、 引言

2014年1月份以来,一些传统国有银行推出利率上浮到顶活动。而导致这种传统国有银行的一系列连锁反应的导火索是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崛起。[1]P2P、大数据金融、众筹等不同类型的互联网融资平台正在以难以想象的速度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其高额回报率吸引人们更愿意将自己的闲置资金投入到这些平台以获得更高的报酬。

传统的融资渠道一般有银行、小贷公司、民间借贷等,而在互联网时代,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特别是融资平台,正在影响甚至冲击着传统的融资平台。融资型互联网平台是指在金融交易中可以充当金融中介,为资金的供求双方提供渠道和服务的平台。一些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成为必然趋势,其中融资型互联网金融可以充当金融中介,一方面对传统的银行等金融中介的融资方式会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大大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1],有利于打破垄断,在为个人消费者和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上具有优势。[2][3]

但是,与互联网融资平台如火如荼的态势相伴随的还有来自传统金融行业的质疑和抨击以及对其相应监管措施的讨论。在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决策范畴,足以证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产生的影响和国家对它的重视程度,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将会成为我国金融经济发展中的正式一员。那么,如何对融资型互联网平台实施监管,在规范其行为的同时又不会束缚它的活力,将会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实现健康发展、促进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

二、 融资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概述 (一) 互联网融资平台的三大类型

融资型互联网金融的借贷对象主要针对的是那些需求量巨大的小额贷款,主要包括大数据金融、众筹和P2P。

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电商金融,借助其电商平台长期积累的庞大交易数据、信用记录等信息对该平台上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且整个借贷过程的资金流的循环都可以在自身平台完成,这是融资型互联网金融具有代表性的一类。除此之外,还包括P2P和众筹两类。P2P是典型的网贷平台,为资金需求者与资金供给者提供一个平台,使他们能直接在平台上进行平等交流并融资。众筹类融资平台的投资者的收益为非股权、非债权回报,一个融资项目同时接受多个投资者资助。

1. 电商金融

电商金融,又称为大数据金融,是电子商务与金融相结合的产物。电子商务企业凭借其在电商交易中积累的历史交易数据和用户信用等信息,形成大数据,并利用先进的数据发掘、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故又称为“大数据金融”。在这些经过处理分析的大数据的支撑下,电商金融可以为消费者、供应商提供不同额度的融资,此时电商平台提供担保。由于拥有电商平台较为完善的信用体系和交易机制作为担保,若贷款者不能按时还款,电商平台会限制其在该平台的经济活动,如店铺受到停业整顿等。

当前国内最具代表性的电商金融当属阿里巴巴旗下的阿里小贷业务,这和其在电商领域的领先地位具有很大的关联。它创新性地通过集团自有资金、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及资产证券化等多重手段实现贷款。与其相对应的另一种电商金融模式便是以京东为代表的供应链融资,它最初是向其体系内的自营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但近年来其客户群体也不仅限于其供应商。

2. 众筹

众筹融资是指项目发起人利用互联网SNS社交传播的特点,项目发起人通过把自己的项目展示在平台上,这些项目包括文学、音乐、影视、设计、游戏、科技等类别,并设定需要的目标金额及达成目标的时限,试图发动公众,集中公众的资金。喜欢该项目的人可以承诺捐献一定数量的资金,当项目在目标期限内达到了目标金额,项目才算成功,支持者的资金才真正付出,网站会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而支持者则会获得发起人一定的非资金类回报。如果在限定的时间没有达到目标,则表示融资失败,已获得的资金会退还给投资者。

最早的众筹平台是美国Kickerstarter,成立于2009年。从2011年开始,我国也开始涉足众筹这种模式,点名时间、大家投、追梦网等众筹网站成立。国内最早成立的点名时间的成立初衷是为了帮助国内一些有想法有创意但缺乏资金和机会的人,现已成为国内具有代表性的众筹平台。

3. P2P

所谓P2P,就是个人对个人;资金需求方可以发出借款需求,称之为“标”;资金供给的个人,以自己的风险判断,对“标”进行“投标”,最小投标金额为50元;最终以组合的方式,提供给借入者资金。没有在指定时间内凑够钱就是“流标”。成交的利息由双方决定。P2P模式中,借款人通过第三方网站发放自己的借款标的,投资人通过竞标进行放贷。交易的过程全部在网络完成,但第三方网站通常不经手这些贷款资金。国内主要的线上P2P平台包括人人贷和拍拍贷等。

(二) 包含了互联网金融的融资结构

通常认为存在着两种融资方式:一类是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方式,另一类则是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方式。[4]狭义上讲,互联网金融通常被认为是人们借助互联网平台满足自身资金需求的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如各种形式的小额网络借贷。但是广义来讲,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一种融资方式,而是传统银行职能在互联网信息技术支撑下的一种新的演示。[5]

图 1所示,箭头表示资金的流动方向。通过市场的直接融资方式的路径为⑤,通过中介的间接融资方式路径为①→③→④→②。在间接融资中,中介搭起了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发挥了支付中介、信用中介、信用创造、金融服务的职能,成为融资过程的重要一环。

图 1 包含了互联网金融的融资结构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独特性在于,在它的不同模式下,它既参与直接融资,也参与间接融资。在直接融资中,它可以单纯地充当平台,为融资者和投资者提供“市场”进行交易,如某些P2P和众筹。而在间接融资中,它可以对金融中介这种间接融资方式起到了辅助补充的作用,如金融搜索作为银行的网上营销方式,也可以直接充当中介的角色,如电商金融,连接起投资者与融资者。

三、 三种类型的比较分析

为了使电商金融、众筹、P2P这三类互联网融资平台的比较更具有针对性和代表性,本文分别选取了阿里小贷、点名时间、拍拍贷作为这三类平台的代表进行比较分析。

(一) 交易机制

阿里小贷、点名时间和拍拍贷的交易流程图如图 2所示。

图 2 三种融资型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流程图

图 2列举了阿里小贷、点名时间、拍拍贷的大致交易流程,为便于比较分析,将这三种模式的线上流程分别对应为五个步骤。

从三类交易流程可看出,通过互联网进行融资的前期申请审核阶段的流程大致相似:有资金需求的人向平台提交需求及所需的细节(如借款时间、借款金额等)→平台审核→通过发放贷款平台审核。其中产生差异的环节主要集中在资金流动、价格形成、借贷匹配、信用机制、风险等方面。

1. 交易主体与客户来源

对于融资的交易主体,相较于电商金融而言,众筹和P2P更为相似。

作为电商金融较为成功的例子,阿里小贷依托其电商平台积累下来的强大客户群(既包括买方又包括卖方),形成了其小额贷款的主要交易对象。由于阿里巴巴拥有“余额宝”的资金支持,阿里小贷可以通过集团的自有资金向那些具有资金需求的供应商和消费者进行融资,此时平台在借贷过程中已不只是简单的平台,已偏向于中介化。对于其放贷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B2C、C2C平台的用户提供订单贷款和信用贷款;另一类是B2B平台用户提供阿里信用贷款。

而众筹模式一般针对的是具有项目且由此产生资金需求的借款人。P2P和众筹有相似之处,借款人需要将自己的项目或者企业情况公布在平台以获得相应投资,借款人大多是中小企业。但是,与众筹模式中投资人自行选择感兴趣的项目相比,P2P平台会在借贷过程中充当更多的角色,如为借贷双方进行资金匹配、将贷方资金进行分拆捆绑后出借给借方等。

2. 资金流动与借贷匹配

关于资金来源,前文中提到阿里小贷凭借其自有的“余额宝”吸纳存款,又依托于自身雄厚的集团实力,能够直接向通过平台审核的商户或消费者放贷,整个借贷过程资金流形成一个闭环,可以不需要银行等中介的介入。经过平台审核通过的,平台会将自有资金发放给融资者,而无须借贷双方的匹配。这种匹配方式的优势在于可以减少平台自主匹配所带来的时间的非同时性和空间上隔离性,缺点在于增加了交易的非对称性。而其他两种只是充当一个平台的角色,向融资者和投资者出借一个平台,将审核通过的借款信息发布在平台上,等待资金闲余者投资,是一个开口,资金从(投资方)银行流出经过平台流向(融资方)银行,平台帮助借贷双方进行匹配。如拍拍贷这样的平台,提供给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进行“发标、投标和交易流程、沟通,以及贷后的催收”等平台服务。这种平台匹配方式可以大大提高借贷双方的匹配效率。

图 3,阿里小贷的借贷匹配属于单向匹配,资金流由投资者流向余额宝,再从阿里小贷流出,到达融资者,借助阿里巴巴的资金托管平台,整个借贷过程可以在其自身平台完成,而无须其他中介的介入,金融脱媒程度较高。而点名时间和拍拍贷属于双向匹配,它们连接起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信用平台,而资金流一般不会通过平台。

图 3 三种模式下的资金流动
3. 价格的形成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阿里巴巴集团在借贷上有点类似于银行: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因此,其借贷利率也是趋于规范化的:阿里信用贷款是按日计息,随支随用,取用多少,算多少利息,不用不算利息;日均利息约为万分之五。

不同于阿里的规范化利率,拍拍贷采用竞标方式来实现在线借贷过程。利率由借款人和竞标人的供需市场决定。借款人将自己的借款信息放置在平台上,网页上会有该借款人借款进度以及完成投标笔数的显示,这种借款要求类似于一种“货币商品”,其价格的形成采用竞拍的方式进行。竞标人拍得这种“货币商品”,实际上得到的是对一定利息回报的“承诺”,中标人一般是多个,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分散风险。

点名时间对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并没有条例性的规定,其结果在于在募集期内筹集的资金到达目标,否则就是流标失败。因此,其价格的形成相对随机。

4. 流程差异

图 2,在交易流程中,①②⑤大致是相似的,产生差异的环节集中体现在③④。

由于阿里小贷是借助平台积累的用户信息数据,完成信用审核及放贷,且资金是通过平台进行匹配,贷款流程是借款人→平台,因此,不同于其他两种,这种融资平台在环节③会对申请者进行沟通确认,进而在环节④基于用户在平台留下的丰富的信用数据和信息进行审核,从而判断是否放贷。

出借人通过拍拍贷平台将闲余资金借给有资金需求的人,信息流向为多个借款人→平台→多个出借人,即借款人将详细的借款信息递交给平台,平台经过环节③审核在环节④发布在网上供潜在出借人竞拍。

点名时间主要是搭建平台,供项目发起人发布需求向公众集资,相较于前两者,众筹的特点在于借款是以项目为载体,并且对筹集期和资金目标有着严格的要求,因此,在经过审核后,点名时间在环节③将发起人的项目发布在网上,随后就是资金的募集,而判断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是否在筹集期内达到目标。

总言之,这三种融资平台③④环节产生差异的原因还是在于其客户基础与来源、资金流动与匹配以及价格形成等方面的不同。

(二) 信用机制 1. 信用审核依据

阿里小贷的审核依据是平台自有的关于用户的信用记录和数据信息,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会员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的网络活跃度、交易量、网上信用评价等,另一方面是企业自身经营的财务健康状况。

对于众筹网站,审核的依据主要是所申请项目的价值,对于那些标准化程度低、落地较容易的项目审核过程相对简单。

对于线上P2P模式,和电商金融不同,其一般没有前期积累的用户数据、信用资质等信息作为审核依据,更多的以借款人的社会化因素为主要依据。以拍拍贷为例,借款人的身份证、银行信用度、户口本、学历证明等都可以增加个人的信用分,另外,拍拍贷还融合了网络社区、用户朋友圈等作为其信用等级的一部分,这几方面共同构成了一整套评价系统。

2. 信用额度与回报方式

为了鼓励客户提早还款,阿里小贷采用了按日计息的利息结算方式。其中,淘宝、天猫订单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贷款周期30日,日利率0.05%;淘宝、天猫信用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贷款周期6个月,日利率0.06%;“阿里信用贷款”额度为5万100万元,贷款周期12个月,日利率在0.05%0.06%之间。参照最低的0.5%日息计算,阿里小贷为阿里巴巴集团客户提供的信用贷款年化利率最低为18%。

由于拍拍贷采用的是竞标的方式来实现在线借贷过程,其利率由借款人和竞标人的供需市场决定。一般多个出借人只对一个借款人出借很小的一部分资金,以此来分散风险。网站上会有该借款人借款进度以及完成投标笔数的显示,而借款者的信用额度由其在平台的信用等级与所登记的个人信息所决定。

若项目募集资金成功,项目发起人享有对项目100%自主权,不受支持者控制,完全自主。相较于P2P和电商金融,资金需求者在众筹平台的筹资情况更偏向于由市场决定,所筹集的资金额度由发起的项目本身决定。对于项目支持者,若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支持金额未达到100%,所支持的款项将全额退回。若成功,在项目完成后将得到事先约定的回报。在项目筹资成功后,点名时间会从项目筹资额中抽取10%作为手续费。

(三) 风险

这三种不同融资型互联网金融在风险方面都存在着共性,那就是信用风险。因为它们交易的交割、完成地点主要在线上,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信用风险。同时由于在线上进行交易,需要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因此也会存在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除了这些共同存在的风险,以上三种不同的融资平台存在风险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笔者将从两个角度去研究风险,一是融资型平台所承受的风险,二是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1. 融资型平台的风险

(1) 电商金融:由于电商金融借贷的特点具有无抵押无担保的特点,这个特点可以说是它吸引客户的重要优势之一,但是也成为其风险的来源之一。由于没有抵押和担保,很容易诱发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从而造成平台的损失。虽然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电商金融平台在前期审核拥有一套较为完整的资质审核机制,但是这种机制主要针对交易前风险的控制,如审核申请人资质,判断其还款能力等,对于交易完成后用户的还款行为并没有确切的保障,因此承受的违约风险较大。在整个借贷流程中,阿里小贷通过余额宝将投资者的风险转移到平台,平台向借款人放贷,向投资者发放利息,承担借贷流程中的违约风险。

(2) 点名时间:对于众筹平台,其风险主要来自其发展前景。当前国内如点名时间等众筹网站的规模普遍较小,而且它的定位是为那些创意项目吸引投资,同时可以借助这样的融资方式扩大宣传,但是回报率却是很低,盈利能力较差。也就是说,它主要是吸引那些有创意眼光的群体,单独个体的投资额相对较小,投资额度相对随意。不同于其他两种融资平台(阿里小贷、拍拍贷),这些支持者大多是抱着对发起人的项目本身的兴趣而进行投资,其主要目的不在于获得超额的回报率。正因为如此,这种融资模式很难发展壮大,而且很容易变成非法集资。

(3) 拍拍贷:一是规定借款人按月还本付息。这样每月要还的数额是很小的,还款压力也小。而出借人可以按月收到还款,风险也小。二是信用审核引入社会化因素。即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学历证明等都可以增加个人信用分,但这些资料并不需要提供原件,其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证。所以,拍拍贷认为网络社区、用户网上的朋友圈也是其信用等级系统的重要部分之一,网站内圈中好友、会员好友越多,个人借入贷出次数越高,信用等级也越高。

2. 交易者的风险

(1) 电商金融:对于阿里小贷而言,其平台承受的风险也就是借贷过程中贷方的风险。而对于向余额宝存款的客户来说,一方面,他所面临的风险在于承诺的高收益主要靠高额放贷和货币资金来运作的。虽然承诺高收益且无风险,但实际上风险还是存在的。不过阿里巴巴平台的交易机制和信用机制发展较为完备,发生集中式违约和亏损的可能性较小,且投资者可以随时随地将资金转出。这样来说,交易者并不会承担较大的风险。另一方面,作为网络平台和移动终端,交易者还是会面临技术上和操作上的风险。

(2) 点名时间:一旦项目资金募集成功,支持者对点名时间所筹集的资金在项目中的运作不具备支配权,因为通常这些支持者的目的并不是获得高额收益,且大多投入资金较少,因此融资风险非常小。

(3) 拍拍贷:当借贷双方资金的匹配交割完成后,拍拍贷为了控制风险,会规定借款人按月还本付息。如果借款人违约,拍拍贷会将此人列入“黑名单”。但是却不负责赔偿出借人的资金损失,只是会退还其收取的手续费,因此出借人会自行承担借款人的违约风险。

四、 政策建议 (一) 三种融资平台的定位与发展趋势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融资型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电商金融、众筹、P2P三种类型。为了便于比较,我们选取了阿里小贷、点名时间、拍拍贷作为这三种类型的代表。本小节从衍生来源、所处时期、流程、借贷特点、风险四个方面对本文进行总结,详见表 1所示。

表 1 融资型互联网金融

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平台在交易机制、信用机制等方面的差异性导致了它们定位和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各自专注的重点和优势是有差别的,因此不同模式的交叉竞争并不大。

与电商金融和P2P融资不同,当前国内众筹吸引的潜在客户群体是那些对创意项目有兴趣的支持者。对于那些有创意而缺少资金的发起人而言,这个平台是用来融资的好选择。并且这个平台不只有融资的作用,同时还可以作为一种宣传手段。由于本文认为P2P衍生的来源民间借贷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因此其填补的空白仍然是那些在民间有融资需求却由于难获得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而被银行等金融中介拒之门外的“散户”。

电商金融是以其电商平台为基础的,无论是从目标群体还是借贷流程来看,电商金融融资的主攻市场还是其平台上的用户。所以以这些黏性高的用户为依托,本身已经发展较为成熟的那些电商平台,尤其是已经整合了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的,会朝着供销一体化方向发展。

(二) 我国互联网金融比较的政策和建议 1. 宏观层面

从三种不同的融资型平台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三者的进一步发展都会面临着来自我国法律制度和征信体系方面的风险和阻碍。因此从我国征信体系和法律制度角度,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完善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将融资型金融平台积累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体系。

由于我国是政府主导型公共征信体制,个人征信数据库由中央银行征信管理局监控管理,受政府监督,因此融资型平台是无法获取到这些个人征信信息的,这样它也就无法获得全面的用户信用信息,这也就是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共同面临的风险和发展障碍。而我国政府主导型的公共征信制度又缺乏市场特征,而融资型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电商金融,掌握着较为丰富的用户信用信息数据,具有市场特征。因此,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作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市场化信用信息数据的有效补充。二者可以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不断健全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促进个人信用信息在不同行业的有效流动,以适应市场需求,完善征信体系建设。

第二,对互联网金融融资建立独立的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规范,在我国近来一直是一个问题,当前仍处于相对模糊和缺失的阶段。而监管的缺失就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势必很难获得社会最广泛的信任和接纳,进而会影响其健康发展。因此,将互联网金融作为独立的一部分,建立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模式和行为做出细化的规定,并整合到现存的法律体系之中,以达到监管和发展的平衡点,监管并不约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且能够有效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

根据上文对不同类型互联网融资平台的对比分析,本文建议可以针对不同的发展状况制定适用于不同平台的不同的监管措施,以真正促进不同平台的多元化发展。电商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处于世界的前列水平,如阿里巴巴集团在发展中不断摸索并不断完善其平台信用体系,因此可以作为传统金融业的有效补充,利用政策有效促进其与传统金融的合作,并将其平台信用信息有机整合到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之中;而众筹和P2P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起步或整合阶段,风险较高,行业内的平台水平不一,很容易滋生金融犯罪行为,因此对此类平台现阶段应当侧重于监管,以相关政策界定其合理的法律边界,进而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循环。

2. 微观层面

由于我国并没有建立起覆盖全国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在个人信用评级机构方面也不够完善,网络融资平台就很难对借款人的信用做出真实的判断,因此信用与风险问题一直是融资型互联网金融平台乃至整个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的难题,解决好互联网信用问题,建立可靠的信用机制能够极大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6]基于以上的分析和比较,本文分别从三类融资平台的角度对其提出相关建议。

(1) 在以上三类融资型互联网金融平台中,大数据金融的信用体制建设是最为符合时代潮流且在互联网模式下最为完善的融资平台,其根本原因是其前期沉淀下来的用户数据资源积累和后台的大数据处理技术(云计算等)。在电商平台发展之初,信用风险就是阻碍其进一步发展的问题,后来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的出现大大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因此,在电商融资平台上也可以引入第三方认证和评级,以降低信用风险。而且,电商金融应该更加重视大数据技术,加强技术能力对业务的推动能力,深化数据发掘,整合平台的各种资源。未来可将这些交易数据成为企业信用的参考标准,为企业与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的交易提供信用凭证,作为我国数据征信体系重要的补充部分。

(2) P2P模式应该算是融资平台中面临信用风险最为集中和明显的一类。由于现代社会资讯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高度,个人不再是单纯的个体,他每天都会在各个地方(环节)留下社会化痕迹,而这些不经意的数据反而更能体现个人的真实消费水平、信用水平以及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因此,通过用户微博注册时间、粉丝数量、微博地区、活跃度的情况对一个人的信用进行综合衡量。P2P可以将这些社交网络信息整合到个人的社会化信息(如身份证、户口簿等)中作为审核依据,这点可以借鉴主打“即时到账”和“互联网信用”审核机制的“卡小二”的经验,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个人信息确定借款人的信用。

(3) 重点发展债权与股权类众筹平台。相较于国外众筹的蓬勃发展,国内的众筹平台显然还处于起步阶段,未形成具有规模的平台,筹资方式较为单一且原始--项目筹资。根据国外发布的众筹发展报告,众筹主要有四个模式:股权类、债权类、捐赠类和回报类,其中前两类的规模和收益要大于后两类,而在前两类中,债权类比股权类筹资的时间短得多,接近一半。基于此,我国可以重点发展债权类众筹平台。同时,众筹平台应该更加多样化,以活跃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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