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信息
- 戴念祖
- DAI Nian-zu
- 朱载堉和明代一场改历风波
- Zhu zaiyue and a Disturbance of the Revising Calendar in Ming Dynasty
-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2017, 23(1): 26-31
-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Natural Science Edition), 2017, 23(1): 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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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历史
- 收稿日期: 2016-09-10
文中所述改历风波是由明代朱载堉和邢云路先后上疏朝廷,提出改历建议造成的.郑王子朱载堉 (1536-1611) 是数学家、音乐家.朱载堉在历法方面的研究受到清代学者阮元 (1764-1849) 的恰当评价.阮元说他的岁时消长的计算比宋代杨忠辅、元代郭守敬“详密”;他的《律历融通》一书也超过元代赵友钦的《革象新书》.[1]邢云路 (?-1622/1623) 是朝廷命官,在天算方面“文章繁富”、“著作等身”;[1]382在其任陇右按察司佥事时,在金城 (今甘肃兰州) 做晷影测量,取得了他一生中天文工作的重要成果.[2]朱、邢二人是明天启之前真正探究授时历并有所心得的学者,他们的成功开启了明崇祯年间历法研究的新气象.
然而,在天算科学方面,明代是极为保守、落后的一个时代.明代严禁私习历法、私编历书.世子朱载堉和官宦邢云路先后上疏,指出明大统历出现了差误,事惊朝廷,引发宫内官宦对历法的激烈争论.也由此,邢云路险些丟官丧命,朱载堉也惊恐无措.事过十几年,朱载堉称邢云路为“同志”.这场改历风波是明代科学文化史的缩影,其影响至为深远.
作者曾对本文论题做过初步探讨,[3]今又作专题讨论,以请教贤哲.
1 风波之背景明代初中期,严禁私相授受历法知识和私编历法.明太祖朱元璋登基后几年,下诏严禁民间习历;严禁钦天监官子孙从它业而不习历.前者有下狱乃至诛杀之罪,后者有发配充军之罪.[2]255沈德符在著《万历野获编·历学》中写道:“国初学天文有厉禁,习历者遣戍,造历者殊死”[4]沈德符的文字正是正是明初科学之怪状的描写.其后,对各种习历或编制历书者的重刑判决就不足为怪了.成化十七年 (1481),俞正己上《改历议》,遂被以“轻率狂妄”之罪下狱.[5]
1606年历书,即《大明万历三十四年大统历》,其扉页上赫然写有:
“钦天监奏,准印造大统历,颁行天下.伪造者依律处斩,有能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6]
如此等等的严禁,除了钦天监官及其后裔之外,也适用于王公贵胄和其他各级官吏.朱载堉于嘉靖二十四年 (1545) 册封“世子”,是法定的郑王王储.邢云路在万历年间官“河南等处提刑按察司分巡河北道佥事”.“河南等处按察司”相当于今日国家公检法部门驻河南办事处,邢云路就是这个办事处派出巡视河北道的巡视员 (佥事),大约官阶从六品.朱、邢二人曾先后分别上疏,指出其时御定的大统历有差误,建议修订历法.由此引发了宫廷内一场历法之争.其后果是朱、邢二人都未曾料及的.
明朝廷行用的大统历实为元朝授时历.授时历从元朝至元辛巳年 (1281) 起用,到明万历年间 (1523-1620),已近三百年.袭用越久,积差越大.这是朱、邢分别上疏改历的原因.他们的举动又与大明律令相违背,一场政治风暴的出现就成必然.
2 朱载堉上疏历差明代初中期,朝士鲜有知星历者.在这样的可悲局面下,朱载堉暗自摸索着学习历法.在万历九年 (1581) 之前,朱载堉曾编制了“黄钟历”,撰写了“黄钟历议”,这些文字成为他的《律历通融》一书的主要内容.约在万历二十二、三年间,他又编制了《圣寿万年历》,写下了《万年历备考》,将此二书统称《历学新说》.《历学新说》和《律历融通》合称为《历书》.朱载堉是一个努力探索、善于学习的人.他评说自己“壮年以来,复观历代诸史志中所谓历者五十余家,考其异同,辨其疏密,志之所好,乐而忘倦”.由于朝廷对历法保密,作为王子的朱载堉也从未见过“皇朝大统历”书.某日,在他“读丘祭酒 (丘濬,官礼部祭酒,1420-1495) 所撰《大学衍义补》,内载大统历气、闰、转、交四准分秒,心窃喜曰:大统历经全文未见,而其大略已得之矣.”[7]由是激发了他研修历法的欲望并一发不可收.朱载堉研修历法的具体成就,可参阅相关文献.[2-3]
万历二十三年六月十九日 (1595年7月25日),朱载堉向朝廷进献《历书》并上《进历书疏》.其奏疏内容主要有三:
一则明言律历之学乃其祖训家学.载堉向其父郑王厚烷学习;厚烷之学得以姻亲何瑭,载堉也学于外舅祖何瑭的遗著.何瑭 (1474-1543) 官至南京太常寺少卿,工、户、礼三部侍郎,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何瑭之学又渊自同乡许衡 (1209-1281),许衡是元代与郭守敬 (1231-1316) 同为制定授时历者.如此一来,明廷禁历之令,朱载堉未有干禁.因为在此情之下,朱载堉习历是他的家学.朱载堉习历并不违背明太祖朱元璋禁令.即便如此,朱载堉在奏疏中还是以“无任战憟,待罪恐惧之至”的心情,向神宗帝报告自己的一点学习心得,若能“俯赐容纳臣下之情,不胜感戴,不胜幸甚.”这样,在奏疏中表现的君臣之别,谦恭之态无任挑剔.
二则报告大统历出现差错,这是朱载堉进献《历书》的主旨之一.他指出:
“大统与授时二历相较,考古则气差三日,推今则时差九刻”.[7]
所谓“气差”,是冬至时刻之差;所谓“时差”是夏至时刻之差.所谓“考古”,指分别以大统历和授时历去推算往昔年份,所谓“推今”即用它们推算近年之节气时刻.其时一天为百刻,“九刻”之差,不过一日之9%.然而朱载堉指出,看似甚小,积年愈久,时差则愈大.“近小之事物而深通乎幽玄至大之理”.由此,朱载堉进而提出,必需修订大统历日.他巧妙地献言献计道:
“将臣疏并所进《历书》,敕下该部 (礼部——本文注) 会集群臣名儒,从长计议.其大统历所未差者,切不可改.倘有小差,即便改正,以成一代之制.”[7]
这段文字透露出来的信息有两个:一是朱载堉仅要求礼部官员核验其《历书》并《奏疏》是否有误,而不是直接要求改正大统历之误.明眼人一看便知,《历书》所算所言无误,则大统历必是误,所修正者当是大统历.二是朱载堉是站在宫廷和钦天监官方立场说话.“大统历所未差者,切不可改”,这句仿似多余之话,却可能获得钦天监官的好感.同时改正的那些“小差”,对于钦天监官而言却可以“成一代之制”,何乐而不为呢?
朱载堉奏疏内容之三,劝说万历帝取消明间禁历事.他指出:“历数之学,历代所不禁也.设使当时民间果不敢私习,则其学绝传久矣.安得今日复有历法乎?”在他掏心窝地说出自己习历的心酸进程之后,他话锋一转,说出了常人不敢说的双关语:“皇上好此事,则此辈出,不好此事,则此辈无以自显.”;“皇上敕臣狂妄之罪而容之,则 (许) 衡、(王) 恂、(郭) 守敬辈必相继而至矣.”想想当时禁历语境,宫廷内外闻此语者,哪有不瞠目结舌矣?朱载堉的说法,实则指出天下之喜恶仅决定皇上一人而已.
在《郑府长史为恭进〈历书〉疏》[7]547-549中留下了朝廷处理朱载堉进书事的前后过程.朝廷礼部是专门为皇家办理家务事的书记部门.礼部官员在收悉世子载堉的呈奏和《历书》之后,在其上批曰:“郑世子载堉奏称,大统历倘有小差,乞要更正”.然后立即奉皇上批阅.神宗帝见此,下圣旨:“礼部知道,钦此”.这相当于对朝廷众臣们说:“朕知道此事了”.问题是,谁也不曾提及王子载堉犯下“私习历法”之大罪.从宗族关系看,神宗帝比载堉小一辈,且称载堉为“宗伯”.载堉在宫廷内外口碑极佳,无人敢搬弄是非.因此,朱载堉私习历法,要求改历事,似是平静非常.此前曾有过要求改历之腐儒山野,被下狱或被贬黜者,也似乎不曾发生过.礼部上下,宫廷内外,对此当有不少私论窃语,或出于此情此景,礼部尚书范谦在事过三个月之后 (万历二十五年九月十九日) 还为载堉进《历书》事,请上“赐敕奖谕”.范谦上进书中两面话都说到了:
大统历“行之既久,习之已熟,一旦而欲更新其名,无论非祖宗创制立法至意,且恐骇华夷之观听也”.
载堉“原其用心,无非俯竭一得之忧,欲效万年之祝,意甚善也”,“世子乃留心历学,博通古今,志行既为可尚,忠爱良有足嘉”.[7]
这引文前一段,显然是对朱载堉打板子,下死罪书;后一段则是从皇亲出发,当以表扬.范谦如此上书,实则进一步探听皇上态度.几日后,圣旨下“奖谕”.因此私下说三道四者,闻此可休矣.
一场本该发生的改历风波,因王子载堉其人而未曾发生.然而,醢藏于地下的历争总会借另一个风波而暴发.
3 邢云路上疏改历朱载堉上进《历书》并获皇上“奖谕”事,不久传遍全国.身处邯郸的河南佥事刑云路对历法也颇感兴趣,且有研究心得.闻此讯息,心中喜悦.在他看来,明代禁历已消.邢云路立即书信于朱载堉.其信是通过相当于今日政府公文形式递呈王子载堉的.朱载堉收信不久,邢云路便登门拜访了.朱载堉在其著《古今律历考序》中,对此留有生动的文字记述:
“尔时邢公分巡河此道,闻余疏而说之.移文 (邢信函) 怀庆府,转行 (郑府) 长史司.求余《历书》全稿.余以全稿呈览,兼请教益.俄而公 (刑云路) 出巡,至敝邑.政务余暇,与余面讲古今历事,夜深忘倦,乃摘历中紧要处问难焉.余以灯下,步算以答,咸蒙印可.公携余手,散步中庭,仰窥玄象.”[8]
这段文字不似王公与官宦之间礼节往来,更像是两位饱学挚友在深夜孜孜不倦地探究学问.问题是邢云路住宿在王府内,假以办理公务,却在讨论历法.这绝对是有违大明律令的行为.“长史司”是朝廷派驻王府的密探,它只对朝廷负责.所幸者乃郑府长史司鉴于朱载堉的声誉,对邢云路的到访,置若罔闻.
不久后,邢云路于万历二十四年十二月辛已 (1597年2月5日) 以佥事身份上《议正历元奏疏》,请修正大统历.此举对朱载堉的上疏是极大支持,而对邢本人却是冒殊杀之险.邢云路疏中言道:
“大统推今年冬至在申正二刻,而臣测在未正一刻.大统实后天九刻余”.
“今年闰八月朔,日有食之.大统推初亏巳正三刻,食几既.而臣候初亏巳正一刻,食止七分余.大统实后天几二刻.”[9]
明代“一刻”时间相当于今日14.4分钟.也就是,大统历在1596-1597年间与天象误差有:冬至时刻晚了九刻 (129.6分钟即二小时多);日食晚了二刻 (28.8分钟,约半小时).此等误差确是令人惊讶了!
邢云路列举了大统历各种误差之后,写道:
“臣窃恐愈久愈差,将不流而至春秋之食晦不止也.臣故曰,闰应,转应,交应之宜俱改也.”[9]
显然,邢云路的疏文不仅口气生硬,且以下一段文字也会令钦天监官不悦:
“自国初迄今二百余年,历猶未正,司天氏但知谨守元时立成之法,而一切诸应不随时以考验,气朔并乖,天人弗协,而犹然用至元辛巳为元.夫有一代之兴必有一代之历.我朝制作越千古,独奈何以历数大典而犹然以胜国为元耶?”[9]
引文中,“元时立成之法”指元代授时历.“至元辛巳”年即元世祖十八年,公元1281年.是年,元朝郭守敬等制定授时历并启用.明大统历实乃授时历.因之,邢云路说,明大统历“犹然用至元辛巳为元”.明代在历法方面将已亡之元朝当成“胜国”了.邢云路上疏中的这些文字,钦天监官读之甚窘,皇上看了也未必诚悦.再则,邢云路上疏中,佯装不知朱载堉已上疏,他隐瞒自己曾与朱载堉有过相关的讨论.他在疏中说:“今尚未闻有一人欲起而更正者.及今不正,何为信史;及今不言,岂非失时”.所幸邢本人是河南按察司佥事,除他本人外,没人揭发他与朱载堉有过往来.否则,邢与朱二人均当身披罪名矣.
邢云路差其书吏刘钦专程赴京,呈奉其《议正历元奏疏》.万历二十四年十二月辛巳 (1597年2月5日) 圣旨下:“礼部看了来说”.读者不难领会万历帝对朱、邢二者之奏疏所持的不同态度.朝廷官宦自然清楚此旨之含义.于是,各部大臣对刑云路上疏就说三道四地说开了.
4 司天监官对邢云路的围剿朝廷各部遵旨纷纷上疏议正历元.邢科给事中 (相当于今日公安部秘书长) 李应策,钦天监监正 (国家天文台台长) 张应候,礼部尚书范谦各各上疏陈见.
圣旨下达后仅4天,即万历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1597年2月9日),给事中李应策上《乞敕亟定岁差以答舆望事疏》.他客观、公正地评价了朱载堉与刑云路二者的历议:“郑世子所奏,简切便览,独应时加减法尚未遽息”;“邢云路持观象、测景、候时、筹策四事,议诸应宜俱改,想已洞烛款窍,使得中秘星历书,一遍阅而校焉”.从爱惜人才出发,他建议“邢云路即以原官暂署钦天监,俾相资订正”.[9]
钦天监监正张应候在李应策上书后一个月上《申明历元疏》.该疏起始就说:“臣等于万历二十四年十二月内偶接得河南佥事邢云路揭帖,并称大统历算差讹,悉宜改正,臣等不胜骇异.”继而张应候对邢云路追问有加.问邢云路“不知是遵何家之法,而轻信何人妄议者也”.他俨然摆出一副要追后台之意,同时申明大明律令:“有人私习天文历数者罪之,私传妄议者罪同”.而他本人作为钦天监监正,是“奉敕撰历”.他举起“奉敕”的尚方宝剑,斥邢云路所谓“大统历数差错”是“惑世诬民,变乱成法,是谁之过欤?”“本监造历一载,年前颁朔,天下共知,奈何邢云路复生异议.今使众外臣民汹汹不安,纷纷议起,邢云路是何诚心矣?”其疏文最后“伏望皇上大奋宸断”,“敕下中外臣民勿生妄议,行令厂卫、五城衙门严加禁约.如有妄议谣传历数差讹者,许缉拿究问如律,庶止讹言历数之非,庶止中外臣民之议.”[9]
《明史·历志一》对钦天监的态度记述道:“钦天监见云路疏,甚恶之.监正张应候奏诋,谓其僭妄惑世.”
众所周知,从级别和政治上看,明代司天监监正比刑科重要得多.因为一个改历建议,张应候既然要皇上“大奋宸断”,动用其时最严酷的军警特务机构如“厂卫”和“五城衙门”去“缉拿究问”.当张应候的奏疏以邸报传遍各级官府、各亲王藩国时,谁不胆战心惊.难怪朱载堉读此邸报后日夜不安,心有不平,甚而说出“道之不行也,退其志可乎?”
在李应策和张应候彼此相左的疏中,对邢云路 (或也包括对朱载堉) 是褒还是诛,在宫内必定议论纷纷了.不久礼部尚书范谦上《为议正历元以成大典疏》.幸好,范谦这个管家持公允、客观的态度.他指出此次历议过程,先是朱载堉进《历书》,“内称旧法少差”,但钦天监对此尚未推算证验,而“近据万历二十四年闰八月朔日食时刻分秒,与钦天监所奏委觉参差”.由此可见,“邢云路疏请改正历元诸法,良为有见.乃钦天监监正张应候又此奏辩.”在范谦疏文中,他首次提出“严禁私习、私传妄议天文历数者”的真正含义:它不是“禁人习学历法”,更不是针对有真知灼见的历算修改建议,而是“指民间妄以管窥而测妖祥,伪造历书而紊气朔者”.这是对明代禁历令所作出的第一次官方清晰解释.依此,朱载堉和邢云路都未有干犯大明律令.有鉴于此,范谦建议:“俯从邢云路所请,即行考求磨算,渐次修改为是”.他还大胆提出,由礼部“咨行吏部”,将“佥事邢云路行取入京,添註五品京衔,提督钦天监事,该监人员皆听约束”.为钦天监内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范谦还向皇上提议,“保举精通天文历法者,不拘致仕官员,监生生员,山林隐逸之士”,“务在同心共事,协力推验,不得妒功忌能,自相矛盾.”范谦此疏,不仅对此次历争做出了判结,也为后来明代历算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好主意.对礼部尚书的此疏,万历帝批“留中”,也即如今所说的“存档备查”.[9]
至此,一场激烈的历法之争,因万历帝的圣旨而暂告结束.
《明史·历志一》对此也有简明记载,尤其突出礼部尚书范谦的进言:“历为国家大事,士夫所当讲求,非历士之所得私.律例所禁,乃妄言妖祥者耳.监官 (指司天监官) 拘守成法,不能修改合天.幸有其人 (指邢云路—本文注),所当和衷共事,不宜妒忌.乞以云路提督钦天监事,督率官属,精心测侯,以成王典.”
《明史·历志一》所载,或许是朝议记录.显然,范谦对张应候及其领导的司天监做出了严厉批评,保护了有志历法革新的朱、刑等人.多年后,邢云路因上疏而得升迁,由六品地方官升为五品京官了.
这场惊心动魄的历法之争,无疑震动了各级官场和王公藩国.郑世子朱载堉因涉事而关心尤著.他从朝廷下达地方的邸报中,将邢云路疏,李应策疏、张应候疏和礼部尚书范谦疏一一抄录,将此四疏作为“附录”刊刻并载入其《乐律全书》中的《历书》之中.他还为此写下了“总跋附录四疏”一文.在该文中,朱载堉借宋代沈括《梦溪笔谈》中所记卫朴造历事而发自我感叹.北宋熙宁中沈括领太史令卫朴造历,那些“承世族隶名食禄,本无知历者”的司天官处处攻讦卫朴,致使终年日夜守候天象,以求正确数据的卫朴“不能尽其艺”,甚至屡遭大狱之风险.这历史教训不仅沉痛,且值得明代官宦借以为鉴.朱载堉读此写道:“余读至此,喟然叹曰:古人有云,后之视今,犹今之视昔,观台官 (指张应候上疏) 之参语,则吾辈议历者其罪不容诛矣.恶之欲其死,非大狱而何?若非部 (礼部)、科 (刑科) 卓见确论以维持之,不亦殆乎?虽然抱忠之臣,犹怀卞和三献之志,终不能已.盖虽有时而屈,亦有时而伸,道之不行也,退其志可乎?故录四疏全文,示世之议历者,而感发惩创皆在其中矣.”[9]
从宋代卫朴改历到明代朱载堉、邢云路改历,历史与现实重复上演,确似世事流水,一波又一波.以致当朱载堉看到钦天监监正张应候疏文时,竟然气馁至于以要“退其志”.由此可见,这场历法改革的风波有多么惊悚.
邢云路在历争之后,怀揣着惊魂从河南佥事转任辽左,陇右按察司佥事,直至万历二十八年 (1610) 致仕归里.此时朱载堉也已让出国爵,隐居山林,自称道人了.邢云路回故乡之时途经怀庆,又一次与郑世子载堉见面,这已是历争之后15年了.提及当年上疏之事,邢云路对朱载堉讲了许多后者未闻之事.此后不久,邢云路将其著《古今律历考》赠载堉,载堉以《律吕正论》回馈邢云路.朱载堉在《律吕正论·自序》中写道:
“乃今幸遇邢泽宇 (云路之字号——本文注) 先生,一一为余讲究 (朝廷历争风波等——本文注),余于是始得闻所未闻.语曰:‘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此之谓也,公归梓里,以《古今律历考》寄余,命余序之.余虽不敏,敢不承命?盖公与余,虽非同门之朋,实乃同志之友,故余著书以答.”[8]
具有共同的学术志向,又有相同的上疏经历,朱与邢确实可称之为“同志”了.然而,这是在事过境迁之后15年才敢说出来的话.一个世袭王子,一个政府官员,能如此亲密至“同志”者,在明史上可不多见.
邢云路致仕归里不足一年,又受召至京,参与历事.礼部尚书范谦于万历二十五年 (1598) 初建议提携邢云路进京为京官,到万历三十九年 (1612),过了整15年,刑云路才入司天监.可见,这场改历余波有多漫长.刑云路入司天监后,确实做了不少工作.据《明史·历志一》载,万历四十四年 (1616) 邢云路进献《七政真言》,又对日月五星运动做出计算.天启元年 (1621) 上交食计算之“新法”.然而,“至期考验,皆与天不合”.明代天算之学迄此可谓落后至极了.
5 利玛窦借风使舵正当朝廷为朱、邢改历疏而掀起争论风波之1597年,来华意大利传教士利玛窦 (Matteo Ricci, 1552-1610) 已行至南昌,并于当年4—8月旅行南京.利玛窦在苦苦寻觅进京晋见万历帝的机会,以图打开在中国传教的方便大门.他以其携带的西方玻璃制品、报时钟等,在南昌广结地方官宦、名儒,晋见宁献王朱权的后裔建安王朱多节和乐安王朱多焿,他从中可能获得了大量的朝廷信息,且完全有可能读到朱、邢关于改历建议的官方邸报.这促使他坚信,参与朝廷修订历法,是其进京并在中国传教的最佳捷径.据美国北德克萨斯大学音乐学教授卓仁祥 (Gone J.Cho) 先生考,1597年3-10月间,利玛窦有两则书信涉及当时朝廷历争大事.其中之一写道:
Percio Cemsceze, nel presentare nell’ottobre del 1595, il calendario dell’anno sequente al Ministero dei Riti, aveva fatto osservare“Si e detto recentemente che il calendario va errato e che Bisogna correggerlo.” [10]
这段意大利文的中文大意是:“因此,郑世子于1595年10月向礼部进呈历书的同时,提出以下意见:‘新近闻悉,历法已经出现差误并且需要修订’.”
又一则写道:
Guandeo il calendario, al tempo dei Min,andava errato ci furono dell discussioni tra Cemsceze, Zaeiu, e Scimiunlii, ma Nessuno di essi ebbe la scienza sufficiente per correggerlo. [10]
这段文字中译为:“其实,郑世子载堉和刑云路二人已经讨论了明代历法出现的差误,但他们二人中任何一人都没有足够的科学知识去修订它.”
前一则书信中提到的时间比朱载堉上疏时间晚一些,可能是利玛窦在南昌看到邸报的时间.利玛窦或许是借此事件以唤起欧洲教廷对耶稣会士在中国以“科学”传教的重视.果不其然,4年之后,即万历二十七年 (1599),西班牙耶稣会士庞迪我 (Didacus de Pontoja,1571-1618) 来华.之后,又有意大利耶稣会士熊三拔 (Sabbathinus de Ursis, 1575-1620) 于万历三十四年 (1606) 来华.他们都携带了西洋历书和仪器.在朱载堉卒后约半年,明朝廷开始搜罗人才、增添仪具、修整观象台,筹划中西人士合作翻译西方天算书籍.《明神宗实录》卷四九O写道:
“万历三十九年十二月庚午 (1612年1月7日),礼部奏:采访历学精通之人,如原任按察司邢云路,兵部郎中范守己,一时共推可用者.先年修历,以户科给事中乐頀、工部主事华湘,俱改光禄寺少卿、提督钦天监事例.二臣所当酌量注改京堂衔,共历事.又访得翰林院简讨徐光启及原任南京工部员外郎李之藻,皆精心历事.若大西洋归化之臣庞迪我、熊三拔等,携有彼国历法诸书、测验推步、讲求原委,足备采用.照洪武十五年,命翰林院李翀、英伯宗及本监云台郎海达儿等修西域历法事例,将大西洋历法及度数诸书,同徐光启对译,与云路等参订修改.然历法疏密,莫显于食交;交食真伪,莫逃于测验.欲议修历,必测交食.观象台年久渗漏,地势失平,仪器欹斜与天度不合,公馆直房具难栖止.台顶需添造板房一间.台下添造直房五间,及增删天体球仪、各样日晷,以便测验.且钦天监官留心历法,不失其业者,不过数人.至于天文生、阴阳人,并葺粗疏,罔习本业.若不及今大为振刷,亦可将来讹舛日甚.”
这个计划和实施安排正是后来开设“崇祯历局”的前奏曲,而谱写此乐章,引起朝廷上下重视修历者,正是朱载堉.或许可以说,是朱载堉打开了中西合作探讨天算科学的大门.他既唤醒了明朝廷天算睡眼,又为利玛窦在中国实施天算传教提供了口实.
6 结语明代严禁私习历算,又招来改历风波,并随之导致设崇祯历局对外开放.这段历史的确值得人们研究.有人问笔者,倘若中国早350年即清代康亁时代坚定地继之以对外开放,那历史又会走过怎样一条道路?历史不可假定,唯有以史为鉴.
| [1] | 阮元. 畴人传.朱载堉传 (卷三十一)[M]. 上海: 商务印书馆, 1935: 371;378. |
| [2] | 陈美东. 中国科学技术史·天文学卷[M]. 北京: 科学出版社, 2003: 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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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沈德符. 万历野获编·历学 (卷二十)[M]. 北京: 中华书局, 1959: 524. |
| [5] | 张廷玉. 明史·历志一[M]. 北京: 中华书局校点本, 1974: 518. |
| [6] | 葛治功. 丹阳贺家坟发现明代历书[M]. 文物参考资料: 1957: 82. |
| [7] | 朱载堉. 进历书奏疏[C]//戴念祖. 中国科学技术典籍通汇·物理卷 (第二册). 郑州: 河南教育出版社, 1995: 95-97. |
| [8] | 朱载堉. 古今律历考序 (《律吕正论》前附)[C]//李天纲. 朱载堉集 (五). 上海: 上海交大出版社, 2013: 3517. |
| [9] | 朱载堉. 万年历备考附录四疏并总跋[C]//戴念祖. 中国科学技术典籍通汇·物理卷 (第二册). 郑州: 河南教育出版社, 1995: 550-556. |
| [10] | Cho, Gene J. The Discovery of Musical Equal Temperament in China and Europe in the 16th Century[M]. NY: The Edwin Mellen Press, 2003: 261. |
2017, Vol. 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