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治理法律专题
主持人语:当前网络信息法的规范目的实际在于网络空间治理。但是,在势不可挡的高速和全联通的信息化背景下,若想在新崛起的极其复杂的网络空间里面实现善治,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这个崭新时代所呈现的治理需求,是与现实代码技术自身不断迭代及其应用场景复杂多变交织在一起的,既难以辨析又极不稳定。本期针对中国当前相关法律实践背景,选取了三篇专论,以期在这些当前属于炙手可热的网络空间具体治理领域推进法学建设思考。第一篇论文涉及的是当前表现敏感但正在扩展的网络空间内容治理议题; 第二篇讨论正在执法行动中的App个人信息规范治理问题;第三篇尝试研究如何引入新信息技术与传统民法上难以现实化的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加以对接的难题。这些研究都是属于新兴之作,所谓智者见智仁者见仁,期盼能够打开话题,引起更加密集的对话。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38
2. Law School,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 China
2017年,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1]。以微博、微信两大自媒体平台用户数为例,截至2017年9月,微博月活跃用户共3.76亿[2]。2017年,腾讯企鹅智酷发布的《2017微信用户&生态研究报告》中,2016年微信及WeChat合并月活跃用户达到了8.89亿[3]。由此可见,自媒体平台用户群体基数大、传播范围广,已然成为当代网民发表意见、了解信息的重要媒介。但另一方面,自媒体信息暴力现象也愈发频繁。相对于传统媒介,自媒体平台的信息暴力具有更大范围的影响力和更强的攻击性,仅依靠道德伦理、自媒体平台自行管理等传统方式约束这一现象收效甚微。学界对自媒体语言暴力多有研究,但这一研究范围过于狭窄。除自媒体语言这一常见形式外,自媒体平台上还大量存在着带有煽动性、攻击性、侮辱性内容的图片、视频、音频乃至表情,这些内容同样能够产生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激发用户矛盾冲突的后果。由此,结合当前实践,准确界定自媒体信息暴力这一概念,剖析其危害及成因,并对防范措施进行探讨,具有着强烈的现实紧迫性。
二、自媒体信息暴力的释义及构成要件 (一) 自媒体信息暴力的释义自媒体信息暴力是“自媒体”+“信息暴力”的组合,意指自媒体用户及平台发表、传播带有攻击性、侮辱性、煽动性、威胁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等信息,或通过人肉搜索等方式恶意泄露、散播他人隐私,造成其他权利主体利益受损,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危害社会整体利益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现有研究重点讨论了自媒体传播中的语言暴力行为,并就如何规制网络谣言、网络暴力语言等现象提出了见解。但“语言”这一范畴与自媒体平台自身的特性不完全适应。自媒体平台具有较大的包容性,自媒体信息不仅涵盖评论、跟帖等言论形式,还以视频、语音、表情等其他形式存在。随自媒体信息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拓展,仅对自媒体“语言”暴力这一问题进行研究范围过窄,忽略了其他扰乱自媒体平台管理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法回应当前的实践需求,因此有必要以自媒体信息暴力替代自媒体语言暴力这一概念,拓宽研究视野。
首先,“自媒体”指具有交互式网络传播性质的媒体平台,集开放性与隐匿性于一体,是自媒体信息暴力发生的场域。具体而言,开放性是指自媒体用户数量多、群体规模大,且用户享有一定的自主话语权,用户之间共享、传播信息,使得自媒体信息公开程度较高。一旦不实或带有攻击性、煽动性的信息肆意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传播,将产生突破自媒体平台本身,在更大范围的社会群体之间蔓延的不良影响。隐匿性则意味着自媒体平台给自媒体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提供了隐匿身份的空间。相关信息的发布、传播主体与线下主体难以一一对应,用户身份难以确认将最终导致责任承担主体不明。
其次,实践中的“信息暴力”表现多样:一是,在自媒体平台上故意泄露、传播他人隐私、恶意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人肉搜索;二是,捏造、传播带有诋毁性、攻击性、侮辱性的不实信息,严重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三是,发表、传播带有煽动性、暴力性色彩的言论、图片等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上述几种行为均会在不同程度上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危及社会稳定。
最后,自媒体信息暴力必然产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相较于自媒体平台上发布、传播暴力信息的行为,自媒体信息暴力其不仅包含具体行为,还囊括对行为后果的要求。换言之,法律限度内的暴力信息的发布、传播不必然构成自媒体信息暴力。只有当自媒体暴力信息对公民权益、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才具有利用法律予以规制的必要。
(二) 自媒体信息暴力的构成要件自媒体信息暴力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三个部分。从自媒体信息暴力的实施主体来看,发布、传播相关信息的自媒体用户以及自媒体平台本身都可成为自媒体信息暴力的主体,因而这一行为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从行为要件来看,一方面,自媒体信息暴力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如骂战、道德审判以及网络谣言等具有攻击性、威胁性、煽动性、伤害性的行为。另一方面,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也有所不同,可分为故意、过失两种类型:一是自媒体用户或平台故意发表、传播针对特定对象,具有攻击性、伤害性、侮辱性或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等相关信息,以达到恶意中伤、诽谤、诋毁、人身攻击等不正当目的;二是自媒体用户或平台未尽到必要的核实、注意义务,在判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上存在过失,从而转发、传播了具有攻击性、伤害性、侮辱性或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等相关信息,造成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不过,无论何种心态驱动,从结果构成要件来看,自媒体信息暴力都产生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如导致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正当权益受损,甚至引发了危害社会秩序的严重后果。
三、自媒体信息暴力的危害自媒体时代下,自媒体信息暴力的发生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易出现泛滥的态势,使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一) 发布、传播不实信息,侵犯公民名誉权自媒体信息具有碎片化交互传播的特征,除却主流媒体外,个人也能够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传播信息。由于自媒体信息发布门槛低,自媒体信息传播过程中易出现信息失真、恶性传播等问题,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名誉权。如“王凤雅母亲诈捐”事件中,三岁女童王凤雅因癌症去世后,自媒体用户的谩骂、诋毁声不断,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称王凤雅的母亲杨美芹为“恶毒母亲”,更有救助志愿者白梦雪与王凤雅家属直接发生肢体冲突。作家陈岚则在4月13日的微博中,将这次冲突描述为白梦雪“被患儿父母殴打、暴打”[4]。该事件中,自媒体用户大多认为,自媒体平台上充斥的对于王凤雅母亲的负面评价是出于维护正义的需要,然而却过于自信地或者疏忽大意地轻信了未经核实的信息,盲目指责王凤雅家属重男轻女,并通过发布、转发煽动性、攻击性的信息,对王雅凤亲属掀起道德审判。事实上,自媒体信息传播中心多元化、大众化且信息源具有不确定性、非权威性,发布、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将会造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二) 故意传播、发布个人信息,侵犯公民隐私权自媒体信息暴力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主要体现在“人肉搜索”这类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案件中。如2018年6月,童某两岁的小儿子被泰迪犬咬伤,童某“护儿心切”,怒而摔狗。随后,双方当事人和解了事。然而,自媒体用户通过“人肉搜索”找到了童某及其家人的信息,并在自媒体平台上大肆发表、转发了极具攻击性的言论。由于电话号码泄露,童某还不断接到大量含有辱骂、指责、威胁字眼的短信。攻击不断升级之下,童某妻子选择割腕自杀,欲“以人命偿狗命”,平息此次风波[5]。“南京摔狗案”中,部分用户对童某指名道姓地谩骂、诋毁,以及发布、传播带有侮辱性信息的极端行为,严重干扰了童某的正常生活。童某本人及其家人不仅承受了自媒体用户的口诛笔伐,更因信息及隐私被“人肉搜索”暴露于自媒体平台上,这无疑侵害了童某的隐私权。“人肉搜索”之下,童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遭到披露,当事人及其家属不断接到大量带有明显攻击性、威胁性、骚扰性的短信,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甚至酿成童某妻子不堪重负自杀的悲剧。自媒体信息暴力产生的危害不仅仅是污染自媒体的舆论环境,在“人肉搜索”的助力下,公民所处的现实环境也被彻底扰乱。
(三) 自媒体信息暴力易转化为现实暴力,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自媒体用户通过信息交互,以“约架”的方式将冲突转移至线下解决的现象偶有发生,这表明自媒体信息暴力的危害具有扩散性,即自媒体信息暴力的危害不仅局限于平台上,线上的矛盾、冲突可能延伸至线下,从而将自媒体信息暴力转化为现实暴力,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2012年7月,川籍女记者周燕在微博上陆续发表了一系列对吴法天的具有明确指向性、攻击性的言论,相应的,吴法天也对此予以了回击[6]。随后,二者在微博上公开“约架”。名人“约架”事件导致大量模仿者出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秩序。又如,带有煽动性、攻击性的信息可能成为群体性暴力事件的导火索。例如,2014年4月19日,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城管执法时,与群众发生冲突,打伤了一位民众。之后,“城管打死人”的不实信息在苍南人的微信朋友圈中疯传,致使围观群众聚集,5名未能及时撤离的城管被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殴,导致其中2人失血性休克,病情危重。在自媒体强大传播能力的推动下,自媒体信息暴力甚至会引发群体性暴力事件,扰乱社会秩序,危及社会公共利益。
四、自媒体信息暴力的成因 (一) 部分自媒体用户法律意识淡薄,随意发表和传播攻击性、暴力性信息自媒体用户发布、传播信息的行为以及其处理自媒体信息的能力和态度,决定了自媒体信息的内容和质量。由于部分自媒体用户法律意识淡薄,其在判断自媒体信息时,易呈现情绪化、非理性的特点,如通过恶意诋毁、道德审判、传播不实信息、进行人肉搜索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表达情绪。
除了单纯表达个人看法、抒发个人情绪的用户外,还存在以盈利为目的的自媒体用户,这些用户发布的信息可以创造收入。一类是将经济收入与自己账号的粉丝数、作品的浏览数直接挂钩。一般而言,这种收入机制能够激励自媒体用户努力提高信息发布的水平,但部分用户投机取巧,为了“吸粉”“吸睛”,通过故意诋毁,发布伤害性、攻击性的信息博人眼球,达到迅速吸引眼球、圈粉、挣快钱的效果。在追求轰动效应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将自身应当遵守的义务性规定抛之脑后。部分群体甚至发展为故意抹黑、攻击他人为目的的专业“黑子”“喷子”。天猫“双11”等大型活动前,阿里巴巴就遭遇近500个账号9700余篇网络黑文攻击,途牛网、摩拜、小米等知名企业也都曾对此类故意诋毁企业、发布谣言的自媒体提起诉讼[7]。还有一类自媒体用户受其他主体所托,恶意将负面信息发布在平台上,实现对特定目标的打击。这些群体的存在无疑是自媒体平台信息开放性与包容性的负面产物。恶意的攻击、抹黑直接侵犯了其他主体的名誉权,企业之间更是如此,且后果更加严重,因为此种类型的自媒体信息暴力不仅刺激了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总之,自媒体用户法律意识淡薄,未能清楚认知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界限,或是即使认识到其行为已涉及违法,却抱着“法不责众”的想法,肆无忌惮地恶意发布、传播攻击性、暴力性或其他带有伤害性的信息。如此种种导致自媒体信息暴力泛化,成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利益的一大问题。
(二) 网络实名制落实存在不足,对违法主体追责难自媒体平台的虚拟性、匿名性特征显著,自媒体用户与现实主体不相对应,这一特征作用下,自媒体用户可在虚拟身份掩盖下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利益诉求。但另一方面,自媒体平台的匿名性往往异化为自媒体信息暴力主体逃避法律制裁的保护伞。匿名状态下,即使自媒体用户无所顾忌地发布、传播带有侵犯、攻击色彩的信息,侵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将其与现实主体相联系,确认违法主体困难重重。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网络实名制的要求,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否则,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网络实名制的推行将自媒体用户与现实中的主体相对应,打破了自媒体平台的绝对匿名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范自媒体用户发布、传播信息的行为,督促其审慎发布、传播信息,从而对自媒体信息暴力起到事先防范、事后追责作用。遗憾的是,对于如何执行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这一要求、由哪些部门负责互联网实名制,目前尚没有具体的法律解释,即实名制监管主体、监管措施、监管渠道等尚不清晰,某些自媒体平台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弱化网络实名制的规定。如哔哩哔哩(B站)仅要求视频创作者或上传者实名认证,并且验证范围相当有限,仅要求验证手机号,更未提及观看者或其他留言者等一般用户的实名认证问题[8],可见网络实名制对防范、抑制自媒体信息暴力的效果不佳。
(三) 自媒体信息暴力追责机制不完善自媒体信息暴力的治本之策在于,通过对行为侵害的法益以及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价,严格追究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但现有追责机制不完善,对自媒体用户规范自身发布、传播信息行为的威慑力不强。
从自媒体平台所应承担的监管义务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建设、运营网络以及通过网络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提出了强制性要求,明确了自媒体平台的自我监管义务。由此,自媒体平台可通过删除链接、禁言、封号等措施,及时消除自媒体信息暴力的负面影响,从而形成惩戒对自媒体信息暴力的第一道防线。如果自媒体平台在知道相关侵权行为后仍未采取必要规制措施,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从而督促自媒体平台在自媒体信息暴力发生时或发生后,及时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措施,将自媒体信息暴力可能产生的危害降至最低。然而,由于自媒体平台注册、使用门槛低,禁言、封号等惩罚手段适用后,用户可再行申请账号,上述措施具有初步应急性,但难以对自媒体用户规范自我行为形成长期威慑,自媒体平台遏制自媒体信息暴力的手段效力疲软。不过,当自媒体平台怠于履行其监管义务时,自媒体平台即产生了侵权责任及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责任。此时,本应对自媒体平台履行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却因现有管理权限、管理主体、管理程序、管理方式等规定不明而相互推诿,导致追责主体缺位,难以及时制裁自媒体平台的违法行为以及自媒体信息暴力,从而放任了自媒体信息暴力进一步肆虐。
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追究自媒体用户因自媒体信息暴力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实际追责过程中,应当查明加害事实、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由于实名制落实效果不佳,自媒体用户身份隐匿性较强,当事人就自媒体信息暴力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时,责任主体往往无法确认。甚至在自媒体信息暴力涉嫌犯罪时,侦查机关确认犯罪嫌疑人同样存在困难,案件往往不了了之,自媒体信息暴力主体的违法成本较低。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网络空间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从而成为规制发布、传播不实信息,诽谤他人行为的有力武器。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将自媒体信息暴力行为与《刑法》中的罪名相衔接尚存争议。加之,自媒体用户的发布、传播行为是否具备攻击性、暴力性、煽动性,往往具有较强的主观性,甚至因人而异,这无疑又增加了法官认定自媒体信息暴力的难度。自媒体信息暴力泛滥的问题由来已久,却得不到有效遏制。
五、自媒体信息暴力的防范 (一) 增强法律意识,实现事先预防自媒体用户无所顾忌地发布、传播带有攻击性、暴力性、煽动性的信息不仅会对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造成侵害,还会产生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犯。防范自媒体信息暴力,首先要提高自媒体用户的法律意识,促使自媒体平台及用户加强自律, 将发布、传播信息的行为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范畴内,不逾越权利的边界,从而抑制自媒体信息暴力的发生。
提高自媒体用户的法律意识并非一朝一夕的任务,而是一项长期的工作。2014年8月7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由此,自媒体用户法律意识的提高应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政务自媒体在法律宣传方面的作用,加强对自媒体信息暴力的预防。近年来,各级党政机关已经开设了许多政务自媒体,为法律宣传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2017年中国在线政务服务用户规模达到4.85亿,占总体网民的62.9%[9]。如此庞大的政务用户群体基础下,政务自媒体不仅可以及时宣传网络管理法律法规,提高自媒体平台、用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认识以及自媒体信息暴力违法后果的认知,从而预防自媒体信息暴力的发生。同时,还可以通过对热点事件做出回应,及时疏解用户的质疑、抵触等不良情绪,告知自媒体信息暴力可能承担的责任,从而防止自媒体信息线上暴力向线下暴力的扩散。
此外,为加强对自媒体信息暴力的事前管控,政府应细化网络实名制的规定,帮助用户厘清权利和义务的边界。例如,可要求自媒体平台用户申请注册账号时签订“自媒体信息文明协议书”,明确告知其发布、传播信息应当遵守的义务,实现对自媒体平台及其用户的约束。
(二) 多方应对,强化事中监管在自媒体信息暴力不断发酵之时,为防止违法、侵权行为后果不当扩大,受害人应在第一时间享有申请救济的权利,从而为自媒体信息平台及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提供线索。自媒体平台接到受害人的举报、控告之后,应尽快进行核实,确认存在自媒体信息暴力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删帖、断开链接等手段,防止自媒体信息暴力的不良影响继续扩大,否则应当对该平台失职导致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如果自媒体平台未尽到对自媒体信息暴力的监管义务,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自媒体平台采取应对措施。当事人也可向政府管理部门申诉,相关管理部门应尽到监管义务,使自媒体信息暴力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对于忽视自媒体平台管理规则的自媒体用户,自媒体平台应当对其施以惩戒,除了及时删除、断开链接外,还可适当探索创新惩戒机制,如减少或停止平台对其文章的推荐等。对于多次违反规定的用户,可通过实名制信息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注册新的账号。
(三) 治本之策,严格事后追责目前,中国已有诸多法律、法规可作为自媒体信息暴力的追责依据,形成了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三位一体的追责机制。例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媒体平台发现存在信息暴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规范自媒体信息暴力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危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以“人肉搜索”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导致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提起侵权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由此可见,当前对自媒体信息暴力追责,以自媒体平台及自媒体用户为对象。自媒体平台需要承担的责任通常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产生的行政责任以及侵权责任;对于自媒体用户而言,因自媒体信息暴力所面临的责任,既包括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民事权益产生的侵权责任,也包括违反《刑法》规定而承担的刑事责任。一般而言,因自媒体信息暴力产生的民事侵权责任认定不存在问题,但当自媒体信息暴力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如何认定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尚存问题。
在判断自媒体信息暴力是否被认定为犯罪以及如何认定罪名时,应根据自媒体信息内容的性质、特征,分析其侵害法益的类型,从而实现自媒体信息暴力在刑法上的定性[10]。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入刑的自媒体信息暴力应符合以下特征:一是,以发布、传播带有侮辱性、攻击性、暴力性的信息为外观;二是,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利益的结果。在认定罪名时,可从如下几方面考虑具体差别:第一,如果用户发布、传播的对他人名誉权造成损害的事实、信息系虚构的,则涉嫌诽谤罪;第二,如果用户发布、传播带有明显暴力性、攻击性、诋毁性的信息,从而对他人造成名誉贬损、精神损害时,则涉嫌侮辱罪;第三,如果自媒体信息暴力行为指向特定对象,则应特殊认定,如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应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9条侮辱国旗、国徽罪;第四,发布、传播的信息带有明显煽动性,致使自媒体平台秩序混乱或引发了现实暴力、冲突,情节严重的,或者利用自媒体平台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应构成寻衅滋事罪。总之,严格追究违法用户的法律责任是有效打击自媒体信息暴力的治本之策。
六、结语自媒体平台的良性发展需要社会管理与法律治理形成合力。自媒体平台及用户需要认识到自媒体信息暴力的危害,提高法律意识,在自媒体平台上的行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除了法律规制外,还需要通过文化建设、社会宣传、道德监督等社会管理方式,鼓励自媒体平台及用户自觉遵守社会道德和基本的网络道德规范,从而抑制自媒体信息暴力,塑造“风清气正”的自媒体环境。
[1]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 (2017-08-04)[2018-11-16]. 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708/t20170803_69444.htm.
|
[2] |
新浪微博数据中心.2017微博用户发展报告[EB/OL]. (2017-12-25)[2018-11-16]. http://data.weibo.com/report/reportDetail?id=404.
|
[3] |
2017年微信用户数据报告: 8.89亿月活跃用户1000万公众号[EB/OL]. (2017-04-24)[2018-11-16]. https://t.qianzhan.com/caijing/detail/170424-8f9569e1.html.
|
[4] |
王凤雅事件全复盘: 谣言、网络暴力和一个无计可施的底层家庭[EB/OL]. (2018-05-31)[2018-07-12].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01939534518552836&wfr=spider&for=pc.
|
[5] |
邱海鸿.南京摔狗者的连环劫: 被人肉、死亡威胁和妻子"为狗偿命"[EB/OL]. (2018-07-06)[2018-07-09].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05028526843571723&wfr=spider&for=pc.
|
[6] |
法大副教授吴法天与川籍女记者约架裆部中3脚[EB/OL]. (2012-07-07)[2018-07-09]. https://news.qq.com/a/20120706/001600.htm.
|
[7] |
何勇海.自媒体"黑公关"涉嫌犯罪应依法严厉打击[N].人民政协报.2018-10-30(012).
|
[8] |
B站、百度、知乎…实名制后互联网内容会往哪走?[EB/OL]. (2017-06-28)[2018-07-12]. www.sohu.com/a/152785826_330259.
|
[9] |
庞淇月. 政务自媒体的角色定位与规范管理[J]. 青年记者, 2017(32): 89-90. |
[10] |
蔡荣. "网络语言暴力"入刑正当性及教义学分析[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8(2): 63-72.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8.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