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首都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 北京 100048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1],关乎国家科技进步与创新战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2024年全国“科技三会”[2]上强调,要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全面创新体制机制进行系统部署[3]。教育部2024年密集出台相关文件,系统推进科研诚信建设,推动构建教育科技人才协同发展的学术生态。
我国科研实力持续提升,但学术不端问题仍时有发生[4-6],高校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承载者,在此方面面临的挑战尤为突出。2018—2024年,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查处科研不端案件数量和涉及高校数量均呈上升趋势[7]。这些问题既破坏学术生态,损害个人与高校声誉,更对国家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和国际学术形象造成很大损害。高校科研诚信政策作为规范科研行为、引领学术风尚的重要工具,其文本质量与体系完备性直接关系到治理效能的高低[8]。
学界围绕科研诚信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政策文本梳理与量化分析,揭示科研诚信相关概念、特点与问题[9];二是政策演化与主题分析,研究科研诚信政策的变迁与演化过程[10-12],解构政策内容失衡问题[13];三是国内外政策比较与借鉴[14-16],为我国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参考。这些研究为完善科研诚信政策提供了参考视角。但多数研究聚焦国家层面或宏观比较,对政策执行的关键场域——高校,特别是“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内部政策实践、文本内在逻辑及其所反映的治理结构问题的深入剖析仍显不足。政策文本建设固然重要,但治理效能的关键在于制度设计的系统性、执行机制的有效性及权责配置的合理性,这正是当前科研诚信治理的核心问题。
基于此,本文以41所“双一流”建设高校为研究对象,聚焦科研诚信政策文本,从制度设计及政策呈现切入,通过对102份政策文件的质性分析,揭示文本背后隐藏的治理结构矛盾,深入剖析当前高校科研诚信政策在制度供给、过程控制与监督制衡等维度存在的根本性问题,提出更具系统性和操作性的优化路径,为完善我国高校科研诚信治理体系提供学理支撑和实践参考。
二、研究设计 (一) 研究方法与工具本研究采用扎根理论研究方法,遵循其自下而上的研究逻辑,通过系统数据收集与持续比较,逐步提炼概念并建构理论模型[17-19],有效纠正认知偏差,为政策制定与优化提供科学依据[20]。运用Excel等软件对样本高校科研诚信政策“类型”与“颁布形式”进行描述统计分析,借助Nvivo质性分析软件,对文本内容进行系统编码与归类,旨在提炼出反映高校科研诚信政策核心要素与结构关系的理论框架。
(二) 文本选择政策文本主要通过访问各“双一流”建设高校官网,以“科研诚信”“学术不端”“学风建设”“学术道德”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和收集。截至2024年12月30日,共获得有效政策文本102份,部分如表 1所示。
| 表 1 我国“双一流”建设高校科研诚信政策文本(部分) |
对102份政策文本进行初步梳理,可归纳为调查处理、行为规范以及倡导引导三大类型。其中,调查处理类政策(42份),通过明确不端行为的内涵界定与处理流程,确立了“零容忍”的惩戒底线;行为规范类政策(39份),为科研活动各环节提供了具体标准,旨在将诚信要求内嵌于科研实践过程;倡导类政策(21份),重在通过文化塑造进行价值引领。
总体来看,当前高校科研诚信政策文本呈现“惩戒—规范—倡导”的梯度结构,但存在“重监管、轻引导”的结构性失衡问题。这种结构上的失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科研诚信治理仍倾向于“事后补救”的合规性管理模式,在通过文化建设、价值观塑造进行源头预防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
(二) 政策文本形式样本高校科研诚信政策文本形式多样,涵盖办法、规范、细则、意见等(见图 1)。其中,“办法”类占比最高为36%,侧重管理措施与执行标准,体现高校对科研诚信底线保障的高度重视。“规范”类文件次之,占比19%,突出科研行为标准化,确保学术活动有章可循。而“条例”“章程”等原则性文件数量有限。这反映出高校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在系统性和前瞻性方面可能存在短板,更多着眼于具体问题的应对,而非长远的体系化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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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我国“双一流”建设高校科研诚信政策主要的文本形式 |
开放性编码旨在对资料进行抽象提炼、对比辨析、概念归纳以及范畴整合,重新阐释其内涵,以实现概念化和分类化的目标[21]。本研究通过开放性编码,对政策文本进行逐句分析、贴标签,初步提炼出60个概念(见表 2),并进一步归纳整合为“适用主体”“规范要求”“预防教育”“监督体系”“行为认定”“调查程序”“处置措施”“申诉机制”“组织机构”“制度建设”等10个初始范畴。
| 表 2 开放编码及初始范畴情况表(部分) |
主轴编码就是在开放式编码初始范畴的基础上,进一步系统化聚类与逻辑归纳,抽象出主范畴,建立副范畴和主范畴之间逻辑关系,形成类属结构。本研究在60个初始概念和10个初始范畴的基础上,通过因果关系(如“监管体系缺陷→学术不端风险”)、过程关系(如“预防教育→行为认定→处置措施”)、功能关系(如“申诉机制对权益失衡的调节作用”)进行逻辑关联分析,凝练出科研诚信政策的4个主范畴,分别为“规范供给体系”“过程防控机制”“程序正义机制”“权责平衡机制”。主范畴间形成“规则制定(规范供给)→风险控制(过程防控)→行为矫正(程序正义)→系统协调(权责平衡)”的递进逻辑(见表 3)。
| 表 3 “双一流”建设高校科研诚信相关政策的主范畴 |
选择性编码是系统分析已知的概念类属,从中提炼核心类属,形成理论框架。本研究将4个主范畴归纳为“规则层”“操作层”“制衡层”3个维度,构建出以“科研诚信提升机制”为核心的三维理论模型(见图 2),该模型揭示了科研诚信建设是一个从价值规则确立,到实践操作执行,再到系统权责制衡的动态闭环过程。规则层是基石,提供价值依据和规范框架;操作层是核心,负责将规则转化为具体行动;制衡层是保障,确保系统运行的平衡与纠偏。三个层面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决定科研诚信治理的最终效能,助力推动科研诚信从理论构建到实践落地的协同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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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科研诚信提升机制模型 |
本研究从政策文本中随机选取20份作为饱和度检验样本,对其进行编码,未得出新的概念和范畴,表明研究范畴已达到理论饱和。
四、问题与对策 (一) 主要问题 1. 规则层:规范供给的结构性缺陷制度建设的系统性缺位。开放编码数据显示,在“制度建设”初始范畴下的117个参考节点中,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尤为薄弱,仅有6所高校在独立文件中有所规定,且内容和标准各异,反映出制度供给的不均衡现象。以四川大学和武汉大学为例,前者在《学术诚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中明确提出“对三次学术不端行为列入不良记录并实施降级考核”,同时建立了通报问责机制,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持续跟踪与处理;而后者在《学风建设意见》中仅笼统要求“每学期通报学风情况”,未明确标准及整改要求。这种制度供给的非均衡性导致跨校科研合作时易引发权责界定不清等问题,实质削弱了科研诚信治理的协同性。
规范要求的操作性缺失。部分高校的科研行为规范文件虽明确了禁止性要求,却缺乏对具体操作流程、标准及违规情形的细化规定,制约了科研行为规范的实际执行效果。以科研经费使用规范为例,东南大学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若干规定》中虽列出“严禁虚构项目支出”“严禁虚报劳务费”等7项禁止性条款,但未配套具体的合规操作细则,在实际执行中标准模糊、操作空间较大;上海交通大学在《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中仅原则性地提出“科学、合理使用经费”的要求,既无禁止性条款亦无正向行为清单,难以对科研人员行为形成有效约束。这种条款设计上的笼统化与指导性不足,削弱了制度的规范性与可执行性,不利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范化与透明化。
从更深层次看,规则层的这些问题反映了当前科研诚信治理在价值引领上的弱化。这种治理逻辑易导致政策执行偏重于形式合规,而较难真正转化为科研人员的自觉行为准则,进而可能削弱制度对科研诚信的长效约束力与文化涵育作用。尽管现有制度条款已初步建立,但在持续引导科研行为方面仍显不足,尚未有效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互协同的双向驱动机制。
2. 操作层:执行机制的断裂性梗阻预防教育结构性虚化。突出表现为学术诚信课程教育的强制约束不足与案例警示滞后。一方面,学术诚信课程体系普遍缺乏刚性机制。41所样本高校中,仅2所高校建立了学分制要求,多数高校主要依托选修课、讲座等非强制性形式开展教育,缺乏系统性设计与刚性要求。以上海交通大学为例,虽规定开设“学术规范的有关课程、讲座或活动”,但未明确课程属性及学分权重,客观上弱化了学术规范教育的覆盖广度与教学深度。另一方面,案例警示制度建设薄弱,仅5所高校涉及相关内容,且案例类型单一、警示维度较窄。如武汉大学的政策文本仅作“曝光典型案例”的原则性规定,兰州大学虽提及“身边人案例”,但未明确案例筛选标准、分析框架及使用场景,案例警示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教育功能。
二是监督体系的技术性滞后与碎片化。样本高校科研诚信政策文本中,监督体系的“技术监督”与“数据留痕”两个关键环节建设滞后。首先,基础工具覆盖不足,仅有浙江大学、同济大学、兰州大学等少数高校在政策文本中明确使用查重系统等信息化监管手段;其次,非文本识别能力有限,当前监督体系缺乏对图表、代码等语义分析的识别,难以对非文本形式的科研成果进行全面监管。此外,数据留痕机制存在制度性短板:其一,核查范围有限,呈现“终端化”倾向。如兰州大学仅针对最终成果抽查,未覆盖实验记录、阶段性成果等科研过程数据。其二,约束效力呈现“软性化”特征,部分高校虽在政策中提及建立实验记录制度或科研诚信档案,但多为原则性描述,如“建立检查制度”等,缺乏具体执行标准与强制性措施。这种技术手段的缺失和监管链条的断裂,使得许多不端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取证,大大降低了监管效能。
三是处置措施中的标准模糊与裁量空间过大。一方面,情节认定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常以模糊描述代替可操作性强的判定依据。如同济大学提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但未明确情节界定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从轻与从重处理条款覆盖有限,适用标准不明,削弱了政策的引导力与震慑力。例如厦门大学规定“主动认错可减轻处罚”,却未区分“事前自查”与“事后承认”的主动性差异,易引发执行歧义;而针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等从重情形,普遍缺乏证据采信与认定机制,易造成条款难以落地,甚至可能引发裁量滥用。
操作层问题的根源在于科研诚信治理停留在“补漏洞”的被动逻辑,而未能进入“科研活动全链条嵌入”的主动逻辑。教育、监管和处置未构建系统闭环,科研主体内生责任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不足,科研生态高度依赖产出压力而非科研价值导向,制度难以从文本规范有效转化为日常实践。
3. 制衡层面:权责配置的失衡性矛盾与监督独立性缺失适用主体覆盖存在盲区,责任边界模糊。开放编码的“适用主体”范畴中,约三分之一高校政策未明确涵盖访问学者、兼职人员、进修教师等非在编主体,形成明显监管盲区。如华东师范大学未提及进修教师的学术行为责任,中央民族大学虽涵盖离退休人员,却未对其以学校名义发表成果设置时效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措施的完整性与实效性。同时,身份界定标准普遍模糊,进一步放大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弹性空间与追责难度。多数高校如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通过“以XX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来界定适用主体范围,但“名义使用”的认定标准并不清晰,未明确授权形式、实际参与程度或合作协议等具体要件,增加了监管和追责的不确定性与争议空间。
监督机构职能交叉、独立性不足。多数高校虽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形式的主责机构,但职责交叉、权责不清,同类事务需多部门联合处理,降低了制度运行效率。如吉林大学的教师、研究生与本科生三级调查体系权责界限模糊,东南大学的学术不端评判委员会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职能重叠。同时,监督资源配置普遍薄弱。“监督机构”类的参考点数量远低于“处理机构”,反映出监督体系在政策结构中处于边缘地位。更为关键的是,监督机构普遍嵌套于行政系统,独立性难以保障。如复旦大学的学术规范委员会调查工作需报请由分管副校长担任主任的校学术委员会审批,这种高度行政化的流程,削弱了监督机构的中立性和权威性。
制衡层的失衡问题实质在于监督体系缺乏独立的权力制衡机制,过度倚重行政逻辑,缺少学术自治的支撑。制度在形式上完备,但在运行中仍沿用“制度条文—行政流程—学术配合”的单向链条,难以发挥持续约束力与多元制衡作用。
(二) 对策针对上述深层问题,高校科研诚信建设必须完善治理体系,形成“制度供给—过程控制—监督制衡”三位一体的科研诚信提升机制,推动学术生态从“压力驱动”向“价值引领”转型。
1. 规则层:构建系统完备、价值引领的制度体系,夯实监管根基构建覆盖高校科研全流程[22]、全主体的科研诚信制度体系。要强化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将其作为科研诚信体系的基础性要求,明确覆盖面、公开频次、形式及责任主体。例如,制定《高校科研诚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统一规定需公开事项的具体内容,如涉及人员处理结果、经费审计结论等,并提供包含事件性质、处理依据与整改措施等要素的标准模板。同时,要建立年度通报机制,细化公开频率与程序要求。通过明确信息公开、学术不端处理等环节的底线标准与操作规范,有效缩小校际制度差异,提升跨校科研合作的协调效率与过程透明度。
增强制度条款的实践指引性与操作性[23],特别是在科研经费使用、学术不端认定等关键环节,应摒弃原则性表述,提供“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明确指引,并配套流程图、案例解析等实操工具。例如,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可借鉴部分高校的“合规清单”制度,对科研经费的“可支出”与“禁支出”事项进行明确列举,并配套操作流程图和案例指引,减少解释弹性,增强执行可操作性。同时,应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定期收集科研诚信领域的典型案例[24],及时响应人工智能滥用、数据伦理等新兴挑战。高校制定专门规范文件,明确科研中的技术使用边界与责任归属,保障制度的时代适应性与灵活性。
更重要的是,要增加倡导类政策的数量,将弘扬科学家精神、恪守科研伦理等价值要求有机融入各类政策文本,实现刚性约束与柔性引导的平衡,强化价值引领。
2. 操作层:健全全过程管理、数字赋能运行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强化预防教育的刚性约束,提升教育实效性,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培养方案与教师发展体系,针对不同学科、不同阶段(如新生入学、项目开题、职称晋升)开展分层分类的精准化教育。要明确学分、课程属性及考核方式,实现从“选修”向“必修”的制度转化[26]。同时,应建设标准化、多层次的科研诚信案例警示库,明晰案例筛选标准、分析框架与适用场景,通过具体情境的再现与行为后果预判等,提升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构建科研全流程数字化监管体系,强化技术手段在过程监管中的嵌入式运用,大力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科研诚信治理中的应用,建设集文献查重、代码分析、实验数据溯源于一体的科研行为数字监管平台[26-27],实现科研活动的全过程监控与可追溯。用技术刚性约束弥补人为监管盲区,要求关键节点(如开题、中期、结题)强制上传科研原始数据和过程记录,实现科研活动的全过程留痕、可追溯、可核查。
优化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置标准,建立学科差异化认定标准[28-29],推动不同学科门类制定更加明确和细化的“情节认定量表”,从抄袭比例、数据篡改程度、主观故意、社会影响等多维度提出分级判定标准,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升处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3. 制衡层:优化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治理结构,强化监管保障明晰监管边界,明确主体责任。建立“在编、非在编”双层主体分类体系,明确非在编人员的责任边界和监管方式,细化“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认定标准。例如,访问学者、兼职教师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或承担的科研项目纳入监管,实行“入校承诺+离校清算”双轨监管;对于与企业、医院等外部机构合作的研究人员,可将“书面授权”“实质性参与”作为关键依据来明确学术责任,建立跨机构科研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全方位监管。
优化组织架构[30],理顺职能边界。推动高校内部科研治理结构的权责明晰与职能分化,建议采取“主责+协同”的机制,明确学术道德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作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唯一受理机构,厘清与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和行政部门的权责边界,避免职能交叉和多头管理,提升处理效率。
强化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与专业性。推动设立独立科研诚信办公室,并确保其人员配置包含专职工作人员、法律专家及信息技术人员等,通过组织架构的独立性设计,有效减少行政体系对监督的过度干预,确保其独立性与公正性。探索建立分级评审制度,试行“科研诚信外部同行评审机制”,对于重大学术不端案件,引入跨高校互评或第三方评估[31],增强案件处理的客观性与公信力。
五、结语本研究对102份“双一流”建设高校科研诚信政策文本进行了系统分析,构建了“规则层—操作层—制衡层”的三维治理模型,揭示了当前政策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执行梗阻与权责失衡等深层次问题。基于此,本文提出从制度统筹、执行操作与权责制衡三个维度入手,推动科研诚信体系的系统协同与治理效能提升。与既有研究相比,本文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理论建构创新:从宏观政策转向为高校治理实践场域,提炼出科研诚信的“规则—操作—制衡”三维分析模型,为理解科研诚信治理的内在结构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二是问题剖析深化:将问题分析从政策文本的表象延伸至其背后反映的治理结构矛盾,触及了科研诚信治理中的核心难点,论证更为深刻。三是对策建议系统化:提出的优化路径紧密围绕三维模型,强调制度供给、过程管控与监督制衡的协同推进,形成了系统性的治理方案,超越了单一维度的零散建议,更具前瞻性、整体性和可操作性。
研究结果表明,我国高校科研诚信政策的优化,关键在于实现从注重“文本有无”向追求“治理效能”的根本性转变。未来,应着力于构建系统完备、价值引领的制度规则,健全全过程嵌入、技术赋能的执行机制,并优化权责清晰、独立有效的制衡结构,从而系统提升科研诚信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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