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北京大学 教育学院, 北京 100871
2025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指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为“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1]。博士生教育作为最高层次的教育,承担着支撑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使命[2],其培养模式始终受到全社会关注。
在我国博士生教育体系中,将学位授予与学术发表进行强制性捆绑,已是一项基础却颇具争议的制度安排。按照这一制度要求,博士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完成预设的论文发表指标。其支持者主要有三重考量:第一,将论文发表视作博士生科研能力培养的“演练场”,认为博士生通过发表期刊论文过程中的规训,能够掌握学术研究规范、提升科学研究能力[3];第二,将其看作保障学位论文质量的“把关口”,认为发表期刊论文既是对学位论文写作的“预热”,也是对学位论文阶段性创新成果的凝练与提炼[4];第三,将其视为弥补传统学位论文评价主观性的“客观标尺”[5],认为期刊作为第三方评价,能够减少评价过程中的主观偏见与人为干扰,为博士生培养质量评判提供更客观、更中立的参考依据。
然而,随着“破五唯”改革的推进,这一制度的合理性正遭遇前所未有的审视与拷问。表面看似合理的功用性辩护,实则难以掩盖制度本身存在的学理悖论。事实上,支持者所强调的“发表规训科研能力”这一预设已被实证研究否定——为了满足毕业条件而发表论文不一定能提升博士生整体科研能力或创新水平[6],这从起点上质疑了该制度的“能力训练”价值。清华大学校长邱勇曾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呼吁,“大学不能把学术权力交给期刊的编辑和审稿人”[7],此言正是对这一制度逻辑的深刻批判。
当前相关研究虽已积累相当成果,但大多停留在分析制度所引发的表层问题上,如该制度所引致的博士生心理健康压力[8-9]、培养取向走偏[10]、学术不端行为滋生[11-12]等,尚缺乏从学术秩序与大学职能等层面对该制度进行系统性、根源性的哲学批判,也未能充分关注“破五唯”政策推进过程中高校出现的“象征性执行”“替代式执行”等现实困境[13]。为此,有必要理清强制性学术发表制度的演进历程,剖析其学理基础与内在逻辑,揭示其对高校学术治理的深层冲击,全面研判其对博士生教育的影响,以便构建回归育人本质的博士生教育评价体系。
一、制度溯源:学术发表强制要求的演进历程我国博士生学术发表制度并非一项孤立的政策设计,而是在特定历史情境与结构张力中,由管理理性、竞争压力与制度路径依赖共同推动形成的渐进式制度。其发展脉络呈现为:从一个最初旨在解决现实治理难题的“客观尺度”,逐步演变为一套深度嵌入学术肌体,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束缚学术创新的“刚性规训”。
(一) 量化评价引入:制度萌芽阶段的探索实践(1980-1990年代初)在制度萌芽期,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仅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术水平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并未将期刊发表设为强制性门槛[14]。此时的标志性事件是南京大学率先引入SCI论文评价体系[15]。在当时的语境下,这一做法有其特定的历史合理性:面对社会转型期学术诚信普遍缺失、同行评议机制尚未健全的现实困境,SCI凭借其相对客观的量化标准与国际化的“出身”,被寄予了打破人情藩篱、接轨国际学术规范的时代期望[5]。然而,这一旨在“破局”的“破窗”之举,也为日后学术评价体系的全面量化崇拜埋下了伏笔,工具价值于此开始潜在地超越学术活动本身的内在价值。
(二) 刚性约束强化:绩效导向主导的发展时期(1990年代中-2017年)该阶段是发表制度的全面扩张与刚性化时期,其动力源于三重结构性力量的叠加:其一,国家层面相继推出的“211工程”“985工程”以及高校扩招政策,极大地激活了高校间对学术资源与声誉地位的竞争;其二,新公共管理理念在全球范围内的盛行及其对中国高等教育的渗透,使得“绩效至上”“量化考核”与“发表还是出局”逐渐成为主导性的高校管理逻辑[16-17];其三,在上述背景下,高校深陷于一场全方位的“学术锦标赛”[18]之中,迫切需要一套可量化、可比较的产出指标来彰显其办学成效与竞争实力。
在此合力之下,博士生群体不可避免地被纳入高校的学术生产链条,科研成果发表与学位授予被紧密捆绑。各高校相继制定了极为精细的学位申请所需达到的学术发表条件,例如:清华大学曾要求理工科博士生“至少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 2篇论文”,人文社科博士生“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4篇论文”[19];上海交通大学则规定“至少发表(或录用)2篇与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SCI或EI检索的刊物上”[20]。这些高度细化的标准,共同构筑起一套以“质量控制”为名的话语与实践体系。有研究表明,这一时期我国在校研究生对高水平论文产出的平均贡献率已达到32.31%,其中博士生是主力军[21],表明其已成为高校科研产出的重要力量。至此,博士生学术发表制度设立的初衷已完全走偏,它从一种辅助性的培养手段,转变为驱动学术生产的核心引擎。其性质也从最初的弹性引导,固化为束缚博士生学术生涯发展的刚性规训。
(三) 政策纠偏推进:“破五唯”背景下的改革调整(2018年至今)随着强制性学术发表制度的深化,其负面效应日益凸显,科研价值观的扭曲与学术浮躁风气的蔓延对科研生态构成了严峻威胁,这也逐渐引起国家与社会层面的高度关注。2018年成为该制度演进的重要转折点。当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明确指出,要“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22]。这一最高决策层的定调,为后续政策转向提供了根本遵循。随后,教育部连续出台《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取消论文发表作为学位授予的限定性条件[23-24]。政策风向的转变,直接推动了清华大学[25]、华东师范大学[26]等一批高校在校级层面取消学术发表的要求。
然而,顶层设计的“破冰”并未能迅速改变基层实践的现状。在政策传导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名实分离”现象。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27]、哈尔滨工业大学商学院[28]等众多院系,仍通过各种形式维持着原有的发表要求。这种“校放院不放”的困境,深刻反映了制度变革的复杂性。事实上,可将高校校级层面取消学术发表要求这一举措看作是高校应对“破五唯”政策的态度性调整,体现态度正确,并未触及评价体系的根本[13]。应当看到,当学科评估、资源分配、学术声望竞争等“学术锦标赛”尚未发生实质性转变时,院系作为理性行动者,为维持竞争力必然会沿用旧有评价模式。这种政策与实践之间的巨大张力,恰恰说明强制性学术发表制度已通过长期的自我强化,形成了深厚的“路径依赖”与“制度惯性”。其改革注定是一场触及学术治理内核的深刻变革,必将面临重重阻力,经历一个漫长而艰难的博弈过程。
二、学理审思:强制性学术发表的内在逻辑冲突强制性发表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远不止操作层面的偏颇,更触及了理念层面的根本性谬误。其症结在于,该制度在学理上混淆了博士生教育的本质属性,颠倒了学术人才养成的内在秩序,其隐性价值导向与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目标背道而驰。这一制度的逻辑起点,隐含着一种未经充分验证的潜在假设,即学术论文发表的质量和水平能够有效预测个人科研素养、学术水平与创新能力[29],而这也正是理念谬误的根源。
(一) 混淆角色定位:“学术学徒”与“成熟学者”的边界模糊该制度的前提预设为,博士生在培养阶段就应且能无缝衔接地承担起成熟学者的研究职责与达到相应的产出预期。这一预设从根本上模糊乃至抹杀了“学术学徒”与“成熟学者”之间基于学术成长规律的角色分野。博士生的身份是知识体系的学习者与科研方法的初学者,其主要任务在于通过系统的课程研修与完整的学位论文工作,打牢专业学科基础并掌握独立从事原创性研究的能力[30]。反观学术发表的本质,约翰·弗劳尔迪(John Flowerdew)认为,论文发表是作者在与编辑、审稿人持续互动的过程中,通过写作、修订,逐步获得学术共同体的认可、融入其中并完成学术社会化的过程[31]。学术发表本该是成熟学者知识产出与交流的方式,而博士生仍然是学生,只是学术工作的学徒,原则上还不具备从事学术生产的资格和能力。个别博士生能够发表,这没什么问题,但将博士生整体视为合格的学术工作者,则违背了基本的学术秩序。以制度化的强制力,要求尚在接受系统训练中的学徒去履行学者的主要职责,这不仅在时序上造成了角色僭越,更在功能上混淆了培养目标。其结果是迫使一个尚未完成学术准备的主体,过早地被推入一个以成果验收为终极目标的竞技场,这不仅加重了博士生的身心负担,更在根源上扭曲了博士生教育的育人初衷。
(二) 违背成长规律:博士生学术社会化的拔苗助长从学术社会化(Academic Socialization)的理论视角审视,博士生的成长理应遵循一条从“边缘参与”逐步走向“中心参与”的渐进路径[32]。这是一个在导师与学术共同体的庇护下,通过观察、模仿、试错与反思来内化研究范式,形成学术惯习的学习过程。然而,强制性学术发表制度以其强大的外部驱动力,颠倒了这一自然的成长顺序。将本应充满庇护、允许探索甚至宽容失败的学习过程,异化为一个以即时性、可视性成果为标的的“绩效展示”过程。正如蒙特塞拉特·卡斯特罗(Montserrat Castelló)等学者所指出的,要求博士生像成熟学者一样发表,与他们尚未掌握论文发表过程中所必需的大量“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之间存在巨大矛盾[33]。这些“隐性知识”涵盖多个维度,比如对研究议题的敏锐捕捉、学术话语的精准运用、同行评议的应对策略等,无一不需要在长期的学术实践中默会习得。强制性学术发表制度在逻辑上略过了这一必要的内化阶段,无异于要求一个尚未熟悉掌握语法规则的人去进行文学创作,其成果往往流于形式上的模仿,而非实质性的知识创新。
(三) 异化价值目标:科研创新本质的导向偏离博士生教育的崇高使命,在于培养能够从事长周期、高原创性、高风险性科学探索的拔尖创新人才[30]。然而,强制性学术发表制度通过其内在的激励结构,塑造了一种追求“速成”与“保险”的策略文化,甚至形成了一套“替代机制”——学术产出目标替代质量提升目标、功利发表动机替代学术探索动机、论文符号意义替代学术本真意义[34]。它在无形中引导博士生规避那些需要长期积淀、前景不确定的真正原创性课题,转而选择导师已然铺就的“成熟”路径,或追逐学术热点进行“短平快”的跟风研究[35]。这种策略虽然能显著提高发表的“成功率”,却使博士生丧失了在自主探索乃至挫折失败中进行深度学习的宝贵机会。而这,恰恰是博士生教育中锻炼学生创新能力的关键环节。尤其在人文社科领域,博士生为满足发表要求常“追热点”撰写与学位论文相关性较弱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并消耗了他们的精力[36];在工程学科中,发表追求还会挤压“实践创新”研究的深度与难度[37]。著名历史社会学家黄宗智曾痛切地指出,当下的量化评估体系正在无形中阻碍青年学子投身于需要长期耕耘的、有分量的专著写作,而诱使其将精力偏重于“短平快”的论文生产[38]。这本质上是一种认知格局与学术雄心的“降维”,它将学术追求从鼓励进行“体大思精”的体系化建构,压缩并锁定在追求碎片化、即时性产出的狭隘轨道上。这套制度在微观层面塑造了胡戈·奥尔塔(Hugo Horta)所喻的“学术蚁军”,其核心谬误在于将发表从治学手段异化为竞争目的,致使学术探索的本真价值被彻底遮蔽[39]。长此以往,不仅会耗尽学生的学术热情与创造力,更深层地,会钝化一个国家进行原始创新的敏锐触角,最终将侵蚀学术生态的活力与国家创新的根基。
三、实践审视:强制性学术发表对高校学术生态的深层侵蚀强制性学术发表制度所引发的危机不止于博士生个体培养层面,更对高校学术治理体系造成了结构性冲击。它以“学术评价简化”为表象,实则引发了一场权力、关系与利益的整体性重构。在这一制度框架下,高校作为博士生培养的法定主体与最终责任方,却将学术评价权部分让渡于外部期刊机构,此举绝非简单的管理技术性优化,实则是对高校人才培养与学术自治使命的背离,造成学术治理体系陷入权责失衡、关系异化与利益错配的多重困境。
(一) 学术自治弱化:高校评价主体功能消解作为博士学位的授予主体,独立审定申请者的学术水平与创新能力,既是高校学术主权的体现,也是其不可推卸的育人责任。然而,强制性学术发表制度的运作逻辑暗含着一种悖论式的自我否定,即高校默认自身不具备独立评价博士生学术水平的充分能力,必须依赖外部期刊的“发表认证”才能为学位授予提供关键依据。这一做法在法理层面被批判为“实属推卸大学学术监督之责”[12],本质上是一种学术评价权的“制度性外包”。这种外包通过期刊级别符码、论文数量符号、发表硬性条件三大要素,进一步固化了“以发表论英雄”的评价导向[34]。其直接后果是,高校对博士生的评价标准日趋同质化、简单化:可量化的发表指标挤压了综合学术能力评价的空间,以期刊等级替代了对研究内容原创性的深度研判,短期成果遮蔽了对学术潜力的长期考察[13]。
当高校将本应基于学术共同体内部标准、经由长期跟踪考察与质性研判形成的评价职责,转嫁给以期刊编辑与匿名审稿人为代表的外部机制时,其作为学术自治主体的地位便发生了根本性动摇。这种评价权让渡不仅是高校在学术治理上的自我矮化,更直接导致人才培养功能的空心化,即高校不再是学术标准的制定者、学术质量的把关人,反而沦为外部评价体系的被动执行者,最终背离了“立德树人、守正创新”的办学宗旨。
(二) 导学关系异化:学术共同体协作功利化学术评价权的转移,必然传导至学术活动的微观场域,引发师生关系的深层畸变。理想的导学关系,应是基于学术传承与智力激荡的“共同体”关系:导师以“引路人”身份,引导博士生融入学术范式、探索知识边界;博士生以“探索者”姿态,在导师的庇护下试错、反思、成长,双方形成教学相长的良性互动。
但在强制性学术发表制度的压力传导下,这种关系被彻底重构。一方面,导师的角色从“学术领路人”滑向“项目发包方”与“成果验收员”。其对博士生的评价标准,从对学术潜力、思维深度与知识体系完整性的综合考察,窄化为“能否在限期内发表符合要求的论文”。指导重心也从培养学术素养转向攻克发表关卡,甚至可能为了快速出成果,引导学生选择“短平快”的研究议题,而非具有开创性、挑战性的学术难题。另一方面,博士生的身份从“学术学徒”异化为“学术劳动力”。在工具理性的驱动下,博士生的研究方向、选题思路往往受制于期刊发表偏好,其学术探索的自主性被严重压制。他们参与科研的主要目标也从“追求知识创新”降为“满足毕业条件”。
这种功利性协作的滋生,正侵蚀着学术传承中最珍贵的信任、关怀与人文精神,使得导学关系陷入利益博弈的紧张状态,如:署名权分配、成果归属、发表优先级等问题,成为师生矛盾的高频触发点,同时也瓦解着本应紧密联结的导学学术共同体。
(三) 权责配置失衡:治理风险向博士生转嫁强制性学术发表制度所带来的代价,最终由处于治理链条最末端的博士生承担,形成“权责利严重错配”的治理困境。在这一失衡的结构中,高校作为培养主体,通过让渡评价权规避了复杂的过程性评价责任,以发表达标的简单标准替代了对培养质量的终极担保,却依然掌握着学位授予的最终话语权。导师在体制性绩效压力下,将部分培养责任转化为学术发表指标,虽然仍需承担指导责任,却可借助期刊评审的外部标准,转移对学生学术成果质量的直接责任。而博士生则成为制度风险的唯一兜底者,被迫承担最直接、最沉重的成本与压力。他们不仅要应对期刊审稿的高度不确定性,如期刊定位偏好、审稿人主观倾向、发表周期不可控等,还要承受由此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8],部分博士生因长期发表受挫陷入焦虑、自我怀疑的心理困境[9]。
总的来说,博士生的毕业权益与学术前途被悬置于一个其自身无法掌控的外部匿名评审系统之上,正是由高校学术治理的权责异化造成的。以“客观评价”为幌子,将本应由高校和导师共同承担的培养与评价责任,转嫁给了缺乏容错空间的博士生个体,最终损害的不仅是博士生的个人发展,更是高校学术治理的公信力与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根基。
四、育人异化:强制性学术发表对博士生教育的负面影响强制性学术发表制度所引发的危机,绝非仅限于理念层面的价值偏差与治理层面的权责错配,更在实践维度对博士生的培养环节与长远发展造成了结构性、深层次的连锁反应。这套制度以“量化考核”为抓手,不仅扭曲了博士生的培养过程、削弱了学位论文的价值,更破坏了学术出版的良性生态,最终侵蚀国家学术创新的根基。
(一) 培养过程异化导致博士生科研能力偏科强制性学术发表制度最直接的后果,在于对博士生正常培养环节的系统性挤压与功利性替代。为满足刚性的发表指标,博士生不得不将精力从系统性课程学习、深度文献研读、前沿问题探索等基础性环节,转移至“选题—写作—投稿—修改”的功利化循环[16]。这种精力分配的倾斜,直接导致博士生知识结构趋于碎片化、工具化,他们往往只熟悉与发表论文相关的狭窄领域,缺乏对学科知识体系的整体把握与跨学科的思维视野。
为规避毕业风险、抢抓发表窗口期,博士生普遍陷入“急于求成”的焦虑状态[40],进而催生了学界诟病已久的“科研切片”行为[41],即将本可整合为一项系统性、开创性成果的研究内容,切割为若干个“最小可发表单元”,以求在短期内拼凑出足够数量的论文。这种策略看似高效地完成了发表任务,实则拆解了研究的完整性与纵深感,让博士生丧失了“发现真问题—设计研究方案—解决复杂问题—构建理论体系”的体系化科研训练。
有实证研究显示,在人文社科领域,论文发表数量与博士生科研能力的实际增值之间并无显著正相关,甚至存在“倒U型”关系[35]。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在于,制度压力迫使博士生主动规避具有挑战性的原创性研究,转而选择导师提供的成熟课题,抑或追逐学术热点开展“短平快”的跟风研究。这种选择本质上是博士生在制度规训下对“发现与提出真问题”这一科研关键环节的主动放弃[42],最终形成一种悖论性结果:原本旨在提升科研能力的制度设计,反而通过扭曲的激励机制,对博士生的学术志趣与创新素养造成了结构性抑制[35]。
(二) 学术发表导向弱化了学位论文的原创价值博士学位论文作为衡量博士生学术水平、授予博士学位的核心依据与载体,在强制性学术发表制度下遭遇了严重的“挤出效应”。学术论文发表的漫长周期,包括反复选题、投稿、退修、拒稿的循环,会大量挤压博士生本应用于学位论文的深度构思、系统调研、理论提炼与精细打磨的时间与认知资源。其直接后果是,博士学位论文从一项需要长期沉潜、倾注心血的创造性学术工程,沦落为若干篇已发表小论文的机械拼接与稀释性扩充,论文的内在逻辑连贯性、理论穿透力与经验厚重感均大打折扣。
更关键的是,学术论文与学位论文存在本质性差异,前者通常聚焦单一知识点、解决具体技术性问题,对理论创新性与体系性无强制性要求;后者则要求基于重大选题开展系统性研究,通过完整的论证链条形成具有原创性的学术贡献,二者的质量标准与价值定位不可相提并论。这也解释了为何部分博士生即便发表了多篇核心期刊论文,其学位论文仍存在逻辑断裂、创新不足甚至质量不合格的问题[43]。
这种“重小论文、轻大论文”的导向,不仅直接造成了博士学位论文整体质量的下滑[44],更从根本上消解了博士学位的学术内涵。当学位论文沦为发表论文的“附属品”,博士教育的含金量便失去了最坚实的支撑,长此以往,必将削弱我国博士学位在国际学术界的认可度与话语权。
(三) 学术生态失衡加剧了“五唯”痼疾在宏观层面,强制性学术发表制度是加剧学术内卷、破坏学术生态的关键诱因,更是固化“五唯”痼疾的制度性温床。它制造了一个尖锐的供需矛盾:一方面,制度刚性催生了每年数以十万计的博士论文发表需求[12];另一方面,高水平学术期刊的载文量受办刊定位、编辑力量、出版周期等因素限制,基本保持恒定且极其有限。诚如有学者所言,“从期刊角度来看,学术界现在最主要的矛盾就是人们日益增长的C刊需求与C刊供给严重不足的矛盾”[45]。
这种供需失衡直接引发了学术领域的恶性竞争。为争夺稀缺的期刊版面,部分博士生与导师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这便为“版面寻租”“关系稿”“署名交易”等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肥沃土壤。此外,部分核心期刊为规避审稿风险、提升期刊影响力,甚至明确表示不接收博士生独作投稿,进一步压缩了博士生的发表空间[12]。更值得警惕的是,该制度将“论文发表”异化为博士毕业的“硬通货”,使得“唯论文”的评价逻辑从高校科研评价延伸至人才培养领域,成为“五唯”顽疾在博士教育阶段的制度性再生产机制。在这种逻辑下,学术研究的价值被简化为期刊的级别与论文的数量,学术创新的多元评价标准被遮蔽,与“破五唯”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
(四) 创新动力衰减引发学术人才流失隐忧事实上,强制性学术发表制度所带来的危害早已超出个体层面的困境,其负面影响最终指向国家学术创新的根基与学术人才队伍的未来。
从学术创新来看,强制性学术发表制度所营造的急功近利氛围,正在不断消磨博士生从事高风险、长周期、突破性研究的学术志趣。《建议》指出,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需提高基础研究投入比重与强化原始创新导向[1],而原始性创新往往需要研究者跳出既有框架,进行长期的理论积淀与反复的试错探索,而这与“限期发表”的制度要求天然相悖。在“不发表即出局”的压力下,博士生被迫“蹭热点”,选择低风险、短周期、研究成熟的议题,回避具有颠覆性的前沿探索,导致研究方向趋同化、研究内容浅表化。当越来越多的博士生走上学术生产流水线时,学术研究便陷入“低水平重复”的内卷陷阱,国家学术创新的源头活水也将日渐枯竭。
从学术人才培养来看,该制度正在引发一场隐性的逆向筛选。对于那些真正怀揣学术理想、愿意深耕基础学科或冷门领域的博士生而言,漫长的研究周期与不确定的发表前景,使其面临着巨大的毕业风险与心理压力;而部分擅长投机选题、迎合期刊偏好的博士生,则能更快地完成发表指标,获得毕业资格。这种筛选效应,不仅让许多具备学术潜质的青年才俊对学术道路望而却步,更迫使部分优秀博士生在毕业后选择逃离学术界,转向薪酬更高、压力更小的行业,造成学术人才的非正常流失。
历史制度主义认为,自我强化的制度在长期运行中会逐渐形成“路径依赖”。经历过发表压力的博士生,在未来成为导师或学术管理者后,可能会将同样的评价标准施加于下一代研究者,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当学术研究的初心被量化指标所绑架,当学术人才的培养被功利主义所裹挟,整个国家的学术事业将失去长远发展的动力与后劲,其代价之沉重,必须引起学术界与政策制定者的高度警惕。
五、改革路径:博士生评价体系的重构与优化强制性学术发表制度陷入了典型的“目标-手段”悖论:以提升培养质量为初衷,却在实践中诱发了理念认知偏差、治理权责失衡、学术生态恶化等一系列困境。这不仅打乱了博士生渐进式学术成长秩序、弱化了高校育人主体责任,更与博士生教育“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目标南辕北辙。因此,亟须以育人本质为导向,对博士生评价体系进行系统性重构,破解制度异化难题。
(一) 坚守育人初心,确立博士论文中心地位破解制度异化的首要前提是厘清评价导向,回归博士教育的核心价值。应明确摒弃“以发表论英雄”的量化评价逻辑,确立“博士论文中心主义”的核心地位,重申体系化、原创性的博士学位论文是衡量博士生学术水平、授予博士学位的根本依据。这一导向并非否定学术发表的价值,而是剥离其作为学位授予的硬性门槛,还原其作为学术交流、成果传播的自然属性。
具体而言,需引导博士生聚焦学科前沿或现实中的真问题开展深入研究,从而产出具有原创性的学术成果,于社会进步有真贡献,践行教育质量评判“第一性标准”[46]。同时,鼓励学术成果形式的多元化,认可博士学位论文的阶段性成果(如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政策建议等),但需以学位论文的整体质量与创新价值为终极评判标准,避免将阶段性成果等同于培养质量的全部内涵。
(二) 完善评价机制,构建多元全过程质量保障针对学术评价权“外部化”与高校育人责任弱化的问题,需强化高校在博士生培养中的主体地位,构建以过程性评价为核心的内生性质量保障机制,替代对外部发表指标的依赖。一方面,健全全周期培养质量管控环节。优化开题论证、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关键节点的评价标准,将“学术志趣培育”“研究能力提升”“问题意识养成”等质性指标纳入评价体系。通过长期跟踪考察、动态监测反馈,精准把握博士生的学术成长轨迹。
另一方面,压实导师的育人主体责任。明确导师在博士生研究选题、科研训练、论文撰写等环节的指导义务,要求导师全程参与论文的构思、修改与审核,重点审查成果的原创性与学术价值;同时,改进导师指导质量评价机制,将博士生培养质量(而非发表数量)作为导师考核的主要指标,强化导师的责任意识与担当精神,借鉴部分高校“博士延毕,导师减招停招”做法,倒逼导师投入更多精力进行精细化指导。此外,搭建学术交流与反馈平台,鼓励博士生参与学术会议、师门研讨,通过同行评议、师生互评等方式,提升学术研究的规范性与严谨性,预警并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三) 深化学术治理,推动成果评价多元化转型为破解“唯论文”痼疾的体制性固化,需从宏观层面推进学术治理结构改革,优化学术资源配置与出版生态,为博士生教育内涵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在资源配置层面,高校应淡化科研评价中的论文数量、期刊级别等量化指标,将对“破五唯”政策的响应、承诺落在实处。同时,建立以创新价值、学术贡献、社会影响为核心的综合评价体系,引导科研资源向基础学科、冷门领域及长周期创新研究倾斜,为博士生开展高风险、突破性研究提供宽松的学术环境与必要的资源保障。
在学术发表层面,需规范期刊审稿机制,推动审稿标准的透明化、科学化,破除“学阀”对发表资源的垄断,保障博士生平等的发表机会;同时,支持优质学术期刊扩容提质,培育一批面向青年学者的特色期刊、开放获取期刊,缓解学术发表的供需矛盾,减少恶性竞争与学术不端行为的滋生土壤。此外,加强学术评价文化建设,倡导“重质量、轻数量”“重创新、轻功利”的学术风气,营造自由探索、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
总之,改革势在必行。即便当前在多方利益博弈下改革推进阻力重重,但凡事只有抓得紧,才能抓住,“抓而不紧,等于不抓”。应当看到,废除强制性学术发表制度,并非简单的规则调整,而是一场回归博士教育育人本质的价值理性重塑。高校唯有重拾学术自治自信、压实育人主体责任,通过价值重塑、机制完善、治理深化的多维协同,才能真正释放博士生的学术创新潜能,培养出具备扎实学术功底、强烈创新意识、深厚家国情怀的高层次学术人才,为国家学术事业的长远发展筑牢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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