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要“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朝着建成教育强国战略目标扎实迈进”[1]。这一核心要义为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作为学历教育的最高层次,研究生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人才培养质量与国家、社会以及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我国研究生教育主要采取导师负责制,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对研究生的科研、工作、生活等进行全方位指导,并在共同的科研活动中完成育人。然而,近年来见诸媒体的研究生导师违规、失范甚至违法犯罪的恶性事件频发,譬如西安交通大学杨某某事件、武汉理工大学陶某某事件、华中农业大学黄某某学术不端事件、北京邮电大学郑某师德师风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王某某涉嫌师德失范事件等,这些事件不仅损害了研究生导师的整体形象,也凸显出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中的深刻现存问题。基于此,教育部2018年印发《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并细致规定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的七项职责。因此,要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必须把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作为重心。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是对导师育人职责的整体性概括,其深刻回答了“如何培养人、培养什么人”这一根本问题。一方面,研究生导师自身要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2]。只有养成高尚的道德品质,才能以身作则,承担和履行应有的职责[3]。另一方面,研究生导师还要在思想道德、学术品德、社会责任等方面对学生全面关心[4]。不仅要在学术研究上进行指导,还要规范道德、沟通思想、服务就业与生活[5]。在国外,研究生导师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中教学、资助、鼓励、咨询、扶助五个方面的全面责任[6]。其职责包括学术和生活两方面的内容[7]。也就是说研究生导师不仅要在学术事务上提供全方位的指导,还要提供全面的情感关怀与支持[8]。导师要为研究生提供有效的指导与建议、公正客观的评价,培养其学术诚信并且起到专业及榜样示范作用[9]。除此之外,导师还要在学生职业发展、身心健康发展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指导[10]。
“立德”是有目的地培养德行的教育活动,“树人”是有目的地培养成人成才的教育活动,“立德”是“树人”的前提和基础,“立德”是“树人”的先决条件,“树人”是“立德”的目标与追求[11]。虽然国内外在研究生教育目标与教育方式上存在差异,但均强调导师在学术指导与品德教育上的职责[12],即立德树人职责。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英美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针对研究生导师完善的立德树人职责体系和高效的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机制。英国牛津大学最早实行导师制度,美国、德国等国家也较早确立了符合国情的导师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史,导师制已经成为英美等国大学正式的教学制度,并形成了完善的指导规范制度,成为全世界大学导师制建设的学习典范。因此,针对我国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的实际情况与不足,通过借鉴英美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研究生导师职责落实方面的丰富经验,从而探索落实我国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可行路径。
二、高校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的域外特征导师制在全球高等教育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落实研究生导师职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高等教育强国,英美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虽然由于教育体系的文化观、价值观及教育目标的不同,英美等国的导师职责与我国的研究生导师职责表现出一定的差异,但均强调研究生导师对学生的教育。这些基本经验对于我国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 细化导师职责是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基本前提专业伦理规范是该职业群体为更好地履行职业责任、满足社会需要、维护职业声誉而制定的一套一致认可的伦理标准[13]。根据责任限度理论,个体能否成功履责,一方面取决于行为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责任履行能力,另一方面取决于责任主体对要履行责任的行为的选择[14]。因此,制定职责规范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导师履职。
首先,在国家层面通过政策文件提供基本的导师要求和原则。英国《优秀教师指导实践框架》中对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职责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参与研究生招生与选拔工作、构建和谐的学术关系、指导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为研究生提供非学术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加强自我反思与指导能力提升等五个方面共十项职责,每一项又涉及若干具体的规范和要求[15]。此外,为了使职责规定更具科学性与合理性,在具体的文本中还切实保障了研究生导师在招生考试、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基本权利。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职责必须赋予其在招生考试中的话语权。只有导师学术权责统一,才能形成积极的学术指导关系[16]。英美等国研究生导师拥有较高的自主权,导师可以根据研究需求和实验室资源来招收研究生。同时,在学生培养计划制定以及论文答辩等方面也拥有较大的决定权。如英国《指导实践框架》中对导师参与招生标准制定、审查评估过程、招生程序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17]。国家层面上的政策文件,一方面为研究生导师的职责提供了基本的要求和原则,另一方面也给各高校制定研究生导师职责落实管理办法提供了依据和范本。
其次,在校级层面通过《教师手册》《教师指南》《教师行为准则》等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导师指导职责与伦理规范。如英国阿尔斯特大学规定了研究生导师的职责包括参与研究生招生面试、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研究资源、沟通和指导等[18]。美国西北大学细致规定了研究生导师在提供综合有效的指导及建议和培养研究生学术诚信并促进其专业发展方面的职责,包括提供综合有效的指导、为研究生提供建议等多条规定[19]。慕尼黑大学、柏林洪堡大学、哥廷根大学等多数德国大学为研究生导师编制了指导方针和手册,内容不仅包括导师在指导学生方面的角色和责任,如学术指导、研究支持、学术评估等,还详细说明了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工作流程,即会议安排、研究计划制定、进度监督、论文指导等方面的具体步骤和流程。与宏观层面“目标导向”的笼统性规定不同,高校所制定的管理规定更加深入实际,标准化与操作性兼具。高校往往在国家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之上,以“过程管理”为导向,通过举例或概括的方式细化研究生导师在指导时间规划、指导形式、责任后果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甚至细化为具体的行为模式,最终形成一份职责明确、界定清晰、可评判的具有操作性和标准化的规定,全方位清晰地指引研究生导师的日常工作。
最后,在师生之间通过签署指导协议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导师职责,督促导师履职。英美德等国的许多大学要求导生签署指导协议,指导协议中对导师的指导频率、内容、形式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斯坦福大学的研究生指导委员会(GSC)推出的“学术和研究指导计划”给出了一份导生之间的书面协议模板。这份协议包括了双方期望达到的学术和研究目标、工作安排、指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解决方法等内容,以确保双方在指导关系中有清晰的沟通和共识。同样地,德国慕尼黑大学也针对博士生给出了导生指导协议模板,指导协议具体包括导生协商论文工作计划与时间表、提交阶段性成果、指导频率等内容[20]。在实际操作中,不同高校的研究生导师职责设定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这种差异源于不同导师群体对职责认同度的多样性,包括对共识性、倡导性和争议性职责的不同看法[21]。因此,师生间的指导协议可以充分吸纳导师、研究生等多元主体的声音,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确保规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通过协议的方式可以进一步明确导师与研究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研究生导师的职责意识,更好地规范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行为,确保研究生得到持续稳定高质量的指导。
(二) 强化发展体系是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关键引擎英美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研究生教育以其高质量水平在国际上享有盛名。除了在任职标准上确保导师有足以履行指导职责的知识和能力外,还建立了完善的发展路径以促进导师专业化发展。只有研究生导师加强了学科知识与专业技能,掌握了必要的育人知识与技巧,才能对研究生进行高质量指导,这也是英美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关键。
首先,健全导师培训和专业发展课程。1996年的《哈里斯报告》被视为英国研究生教育的里程碑,它首次倡导导师需要给学生更多细致的指导,并为导师提供培训[22]。《澳大利亚科研责任行为》中明确规定“研究机构有责任为研究生导师提供入职等培训活动”[23]。英澳两国大多数大学会为新任和现任研究生导师提供专门的培训和专业发展课程,课程内容涵盖研究生指导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学术监督技巧以及指导学生的策略等。例如,诺丁汉大学和利物浦大学要求新任导师必须完成特定的在线教程,并定期参加研究生导师工作坊或研讨会。德国的研究生导师虽然没有接受专门培训的传统,但随着导师指导不足问题的暴露,德国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尝试对研究生导师开展培训。如德国慕尼黑大学研究生教育中心针对青年教师、研究人员、教授定期开展工作坊,通过集中培训与一对一辅导的方式加强研究生导师的指导培养能力[24]。值得注意的是,在培训内容上,研究生导师的专业发展课程不仅涉及导师教学技巧、教育理念与科研能力,更着重提升导师在指导与支持学生方面的能力和素质。在培训类型上,对不同学科领域的导师进行了区分,提升了培训的针对性与时效性。
其次,提供专门化的导师发展项目。为了帮助研究生导师提升其指导能力和研究水平,研究生导师除了接受系统化的培训,还会持续参与各种专业发展活动,包括网络研讨会、同行学习活动等。如英国大学协会、加拿大大学教师协会等机构会提供针对研究生导师的培训计划,帮助其提高指导学生的能力。这些培训项目通常由专业导师开发和主持,并涵盖指导技巧、沟通技巧、研究生支持等方面的内容。比如,英国爱丁堡大学学术发展研究所联合各学院提供导师简报会[25]、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作为教师的学者系列研讨”[26]、美国哈佛大学的“谈论教学”系列研讨会[27]、悉尼大学教学协会的“研究生指导发展项目”等。专门化的导师发展项目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先导,切实针对研究生导师在实际工作中的需求进行设计,有效避免了一概而论的培训模式的弊端,可以更加精准地满足导师个性化需求,提升培训效果。
最后,提供导师支持网络。导师支持网络能够提供同行支持和分享实践案例的机会,为研究生导师提供一系列丰富的资源,包括最新的学术动态、研究成果和教学方法以及课程指导、论文评审、研究方法教授等方面的知识,使导师能够紧跟学术前沿,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持续提升其指导能力。一方面,导师支持网络通过汇聚来自不同学科、不同背景的导师,形成了一个相互学习、相互启发的平台,以供导师交流教学心得、分享指导经验,甚至针对具体的问题或挑战寻求同行的建议和解决方案。这不仅有助于解决导师的教学困惑,还能激发其创新思维,提高教学水平和指导质量。同时,导师支持网络的组织方式既可以在学院内部组织,也可以跨学科或跨机构运作。这种灵活性使得导师能够根据自身需求和兴趣选择合适的网络参与,从而能够更加有效地利用网络资源。如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提供的导师发展网络为校内导师提供了交流合作与分享指导实践和经验的平台。另一方面,有的导师支持网络还提供了针对性、个性化的问题解决策略。这些策略一般针对研究生指导中的常见问题或挑战,如师生沟通、目标设定、差异化管理等,提供具体的指导建议和实践案例。如英国爱丁堡大学学术发展研究所定期举办的导师发展网络活动,重点关注研究生指导中的重要问题,所有相关资料都会上传网站供导师随时查阅[28]。美国布朗大学提供《高效的指导做法》策略包,为导师提供师生交流、差别指导、目标设定等指导建议[29]。这种资料包或策略包能够帮助导师快速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案,提高其应对能力和指导效率。
(三) 提供协同支持是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重要支撑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研究生导师个人努力难以全面承担起人才培养的艰巨任务。对此,英美德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充分发挥协同育人机制,通过辅导员、行政管理人员等多元主体的通力合作保证研究生立德树人工作的全面落实。
一方面,导师团队支持。导师团队的支持模式在英美德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制度化的体系,这些国家通过导师组或导师委员会的形式,将主导师与其他导师联合起来,共同承担起研究生的培养责任。以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为例,该校要求硕博学生除了拥有个人导师外,还需成立一个导师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学生的整个学术生涯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从课程选择、学习方法的掌握,到研究计划的制定以及论文的呈现等多个阶段,都给予了学生必要的指导和协助[30]。在英美德等国,主导师和联合导师制度也得到了广泛推行。以美国和德国为例,通常由教授担任主要导师,辅以由博士生、博士后或其他学术人员组成的团队提供支持。主导师主要负责研究生的学术指导,而联合导师则提供多学科的支持,帮助研究生拓宽学术视野,增强跨学科研究能力。如慕尼黑工业大学推行的导师制度包括主导师和副导师,主导师负责学术指导,而副导师则提供额外的研究支持和职业建议[31]。此外,美国高校还设立了研究生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导师、学术顾问和其他学术专家组成,旨在确保学生能够得到全面的学术支持和指导。英国则采用学术导师和个人导师双轨制,学术导师指导研究工作,个人导师则关注研究生的个人发展和心理健康。如牛津大学规定研究生的指导小组至少包括主要导师(Principal Supervisor)和咨询师(Adviser)两名成员,对研究生的学术、生活、价值观等提供全方位的指导。这种制度化的导师支持模式不仅能够为学生提供更加全面和个性化的指导,有助于提升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更能够在导师角色定位上,建立起共同责任人的身份,从而强化导师责任感,督促导师履职。
另一方面,学生事务管理者协同。在英美德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导师并不对研究生的指导教育负无限责任,而是将研究生的指导职责下放至学部、院系,由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行政管理人员(如研究生院工作人员)等共同负责。其中研究生辅导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为研究生和导师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支持,以及在健康与安全、心理咨询、申诉等方面提供帮助。以德国为例,辅导员(Studienberater)和研究生院行政人员共同协助研究生处理行政事务和学术规划,为研究生提供选课建议、职业规划等个性化服务,确保研究生能够在学术和职业发展上得到全面的支持。在美国,研究生辅导员(Graduate Advisor)和行政管理人员则负责研究生招生、课程安排、奖学金申请等方面的工作,通过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并规划未来职业发展。在英国,辅导员(Personal Tutor)不仅提供学术指导还关注学生的生活问题和心理健康,通过定期与学生交流了解学生的需求和困惑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这种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协同工作模式形成了相互配合、互相支持的有机整体,不仅为导师提供了更好的教学和研究环境,还有助于减轻导师行政负担,使其能更有效地履行立德树人职责。
(四) 完善监督体系是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根本保障“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危害更大”。在明确规定研究生导师的职责后,如果没有完善的监督体系去解决其执行与落实的问题,就将成为一纸空文。对此,英美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有效的监督体系以确保导师职责的落实。
首先,系统多元的导师评价体系。在考核内容方面,力求做到全方位。导师评价的内容在导师职责落实上起到导向作用,其科学性与公正性直接指引着研究生导师的工作方向。在研究生导师履职过程中“重科研、轻育人”的现象一直存在,对此,英国目前已经形成了成熟的绩效型评价体系,即同时从科研、教学以及行政服务三方面对导师进行评价。美国也明确规定导师考核的内容不仅包括学术科研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还包括导师职业道德操守、导生关系等内容。这种多维度的导师职责落实评价导向,强调了教育教学的本质,有助于研究生的全面发展。在考核主体上,逐步多元化。在评估研究生导师职责落实的成效时,评价主体的选择对于判断导师职责落实成效以及促进导师自身的专业发展具有双重重要性。传统的高校管理部门主导下的单一评价模式存在评价结果认同感低、职责落实目标异化等弊端。事实上,研究生导师作为教育工作的直接执行者,研究生作为导师职责落实的直接对象,同行专家作为专业意见的提供者,他们在研究生导师职责落实评价中的参与具有重要意义。美国198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修正案》中就已经规定高等教育评价模式应形成院系、同行、学生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模式。同样地,加拿大也在导师考核评价体系中建立了学生、专家多元评价系统。这种充分考虑并平衡各评价主体的角色和作用的评价体系能够充分确保评价的全面性和公正性。在考评结果上约束与激励并重,在评价体系的构建中,评价结果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评价目标的达成。评价的问责机制起到警示和约束的作用,评价的激励机制起到诊断和促进作用。在研究生导师职责落实的评价过程中,激励与问责相结合的制度措施能够确保评价目标的有效实现。如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歌德青年学者研究院”设置“最佳博士生指导奖”以选拔在学生指导、支持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博士生导师[32]。在对导师职责的各项规范性要求之上,还通过评选奖励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方式提升研究生导师指导质量。
其次,全面立体的监督管理机构。在英美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中,保障研究生导师职责有效落实的监管机构既包括外部的教育部、教育协会,还包括大学内部的研究生院、院系等。其中大学内部的机构如研究生学院通常通过设定导师职责、提供导师培训、监控学术研究进展以及提供必要支持和资源去监督与支持研究生教育和导师的指导工作。各学院的学术和研究部门负责监督导师和研究生的日常互动,确保导师遵守相关政策和规定。外部机构,如英国研究生教育委员会(UKCGE)负责提供指导和认证服务,确保导师指导工作的质量;美国大学协会(AAU)通过发布指导方针和最佳实践、组织会议和研讨会、推动政策和倡议等方式促进导师职责履行[33];澳大利亚大学质量管理委员会(AUQA)通过举办研究生导师发展会议、质量评价等方式加强导师指导工作[34]。由此构建起一个由教育部统一领导、学校协同规划,外部教育委员会或协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系,其中各高校研究生院、院系紧密合作,研究生导师、辅导员积极参与。这种体系有助于形成各方教育合力,通过定期沟通、统一规划部署、协同发展的育人机制,确保研究生导师职责的有效落实。
最后,现代信息化的指导系统建设。英美两国的大学对研究生导师指导职责的落实有细致且严格的要求,对导师指导频率、内容、时长、记录等都有严格的规定。除了传统的将导师指导记录作为年度审核的重要内容的手段外,英美两国还通过引入教育信息技术手段帮助建立导生交流平台,利用专业化的信息工具监督研究生导师落实指导责任。例如,牛津大学的Graduate Supervision Reporting(GSR)系统要求导师在特定的时间窗口内提交关于学生学术进展的报告。这些报告包括对学生学术进展的评价,以及对任何潜在问题的标记,该系统还提供了对学生学术进展关注点的分类和定义[35]。此外,美国高校包括下设的学院、部门以及师生都在各大社交平台开设了账号,进一步拓展导师指导交流场域。这些机构和措施共同构成了一个全面的监督体系,确保导师能够有效履行其职责,并支持研究生发展。
三、高校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的经验借鉴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持续的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我国研究生导师的立德树人职责逐渐由初步的框架构建转向精细化的系统完善[36]。但在具体落实上,仍存在导师职责泛化、工作能力不足、评价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通过分析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机制,发现英美等国在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方面获得了卓越成效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些经验能够为新时代我国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提供重要的借鉴与参考。
(一) 细化责任规制,夯实立德树人职责落实的支撑力明晰导师职责、定位导师角色是研究生导师有效履行职责的前提。而具有规范性和约束力的制度可以为研究生导师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保障,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立德树人职责[37]。首先,完善制度建设,明确导师职责。高校应以《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和《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为基础,进一步明确导师的职责边界。在具体操作中,高校应结合学校工作实际与师生意见,制定详细且切实可行的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在考虑导师学术指导优势的基础上,侧重研究生导师在学术指导、教书育人上的职责。同时,在高校研究生导师制度框架内,为了明确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可通过契约的方式强化导师的职责认知,促进师生关系和谐发展,规范学术指导行为。
其次,优化实施细则,协同多元主体。为确保职责规定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应将政策文件中的框架性、概括性表述转化为具体、可执行的项目,在细则与办法中既要明确“应该为”的职责范围,也要通过全面的引导说明展示“何为”的具体操作路径,成为导师指导实践的“行动指南”。同时,借鉴英美德等国经验,充分发挥辅导员、教学秘书、心理咨询教师等其他教师的力量,形成多层次、多角色的协同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充分发挥育人合力,共同关注研究生的学业进展、思想动态与身心健康,构建以导师为引领的多元育人共同体,以减轻研究生导师的指导压力[38]。
最后,保障导师权利,夯实制度基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强调落实研究生导师职责的同时,也要充分保障导师的基本权利。学习英美等国在明确导师指导责任的同时,保障其在招生选拔与人才培养中的民主参与权、决定权、经费使用权、专业发展权等权利。在尊重教育规律的前提下,完善导师评价权;在结合学科差异、保障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给予研究生导师更多的招生自主权和话语权[39]。切实保障导师的权利与利益,使得其与导师职责相匹配,最终促进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落实以及导师制的良性发展。
(二) 健全发展机制,优化立德树人职责落实的执行力要实现立德树人的教育目标,就要培养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因此,为了匹配日新月异的学生发展需求,研究生导师必须持续提升其知识储备、学术水平以及指导能力。首先,搭建专业化的研究生导师发展平台。充分联合研究生院、教师发展中心等部门,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以增强导师培训机会的易获取性和便利性,编写《导学关系指南》《导师工作手册》等以确保研究生导师工作得到制度化、规范化的指导。同时,引入专业的导师培训人才,广泛开发优质的、体系化的研究生导师培训学习资源,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全过程地对研究生导师进行培训。
其次,组织丰富多样的研究生导师专业化发展活动。通过举办经验交流会、专题讲座、实地调研、导师工作论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将培训环节以定期培训和不定期专题活动的方式贯穿至研究生导师的全部职业生涯,持续提升其指导能力与水平。在培训内容上,既要引导研究生导师深刻理解其岗位职责与核心使命,还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关注导师的师德师风与学术规范。此外,需要科学的心理健康教育指导,通过学习导生关系、学生心理问题处理等经验,不断提升其指导能力,以确保导师能够全面胜任立德树人工作。并将培训成效、考核结果与导师的招生资格和招生数量相关联,促使研究生导师深刻认识其所肩负的职责与义务[40]。同时,利用网络平台突破传统培训中物理空间的限制,通过在线技术服务以供导师或学校分享培训课程、资源包。吸收美国研究生导师培训经验,设置以问题为导向的培训课程或活动,关注并解决研究生导师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满足其实际指导过程中的实际需求[41]。
最后,整合多方面的研究生导师专业化发展路径。英国研究生导师专业化发展打通了项目培训、自我反思、导师组协同三条发展路径,借鉴英美等国经验,我国可将导师自主学习、经验交流、线上线下培训研讨等方式有效结合,提升培训的灵活度。同时,通过指定指导经验丰富、德才兼备的研究生导师传帮带,帮助新导师熟悉指导过程与环节、增强指导能力。
(三) 强化监督制度,保障立德树人职责落实的驱动力在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过程中,完善的监督评价机制是关键一环,也是确保导师责任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首先,建立科学的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评价机制。在评价指标体系建设上,应建立师德师风、科研、教学、研究生培养“四位一体”的评价指标体系。不仅要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的首要内容,也要注重科研方面的评价,将传统的以数量为导向的评价方式转变为以质量为导向,更加注重论文以及科研成果的质量与贡献度而非数量。同时,最根本的是注重对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考核评估,以研究生的成长成才作为立德树人职责落实的根本目标,细化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并结合实际情况形成思想、学业、生活、心理、就业“五位一体”的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充分考虑客观指标与主观评价、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将评价工作方案细化。
其次,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考核机制。在评价主体的选择上,为确保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评价的全面性和公正性,应打通各方评价渠道,由导师、研究生、同行、上级四大主体对导师的指导工作进行评价[42]。
再次,建立实质性的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结果激励机制。在构建高素质的研究生导师队伍的过程中,持续且有效的激励保障机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将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作为导师遴选、职称晋升、业绩考核和招生名额划定的重要指标。给予考核优秀的研究生导师物质和精神上的正向激励,根据工作表现动态调整薪酬待遇;严肃处理并惩罚考核出现问题的研究生导师,如薪资调整、职务降级等;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则给予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惩罚。形成动态进出机制,激励导师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此外,通过开展优秀导师、教学名师评选等活动,选出优秀的研究生导师,充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鼓励广大研究生导师积极效仿,争当优秀,持续加强研究生导师的使命责任感[43]。
最后,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打造多种媒介形式的导生交流平台,通过各类新媒体应用强化监督体系。近年来,诸如华中农业大学学生集体举报老师的新闻层出不穷,反映出研究生师生交流不足、导师问题反映渠道不畅等问题。对此,网络平台的介入拓展了师生、生生、导师与管理部门的交流场域,更畅通了导师问题投诉与反映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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