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市场经济和学术资本主义兴起背景下,传统的导师与研究生关系正在经历一场深刻转型,从学术指导关系向涵盖更广泛经济合作与利益共享的复杂关系演变。导学关系逐渐被赋予经济属性和契约属性,标志着一种更为现代化的导学关系形成。这不仅反映了学术环境内部的变化,也是对外部经济和社会变革的响应与适应。已有研究认为,大学教师的导师身份正逐渐从传统的教书育人的志业(Calling)转变为更加职业化的工作(Career)甚至是以谋生为目的的活计(Job),这表现为大学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活动越来越受到市场和制度规则的影响[1]。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关系开始呈现出经济性质的特点,双方在科研项目中形成了一种“准雇佣”式的合作关系,追求学术利益和经济利益,并通过合作与博弈实现利益最大化[2]。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学术上的指导与被指导,还包含了经济层面上的互惠互利,形成了一种生产劳动的平衡关系[3]。市场经济带来的文化异质性和机制变革正在改变传统的导师与研究生之间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模式,推动这种关系更趋向于理性化与契约化[4]。谋求利益是“导生关系”失序的诱因,得失计算是衡量“导生关系”失序的尺度,交换需求是“导生关系”失序的本质[5]。导学双方互惠利他行为的推行与稳定会生成和谐导学关系[6]。
导学关系的经济化、契约化转型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导学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机制,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共享、研究成果的归属以及投入与回报的比例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并体现在合作契约中明确的合作条款、责任分配和利益共享机制上,促进高效和谐的导学关系生成。本研究以经济学产权理论为分析视角,认为研究生导学关系是导师和研究生合作参与学术研究活动而形成的一种隐含产权属性、涉及产权分配与管理的伦理关系。这种关系以知识与技能传递、情感价值观引导、道德规范塑造等教育基本原则为前提,遵循法律和学术规则中“尊重和维护人们正当产权”的原则,涉及学术成果的产权分配,如知识产权的归属、研究数据的使用权和发表权等。在遵循导学关系中的教育性与伦理性基础上,导学关系中产权界定不明确所引发的内在利益冲突是导学关系失序的根源。和谐导学关系建设的关键是明晰并保护导学合作产权,建立反映导学双方合作贡献并保护双方合法利益的制度安排。
一、导学关系的产权意蕴 (一) 产权理论新古典经济学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某种稀缺资源的支配权,以及人们在获取或使用该资源时必须遵循的规则[7],不仅仅是对物质资产的所有权,更广泛地涵盖了对资源的获取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学界将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概括为“权利产权”。产权意味着社会由“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制度变迁, 这是现代文明社会与古代社会的区别[8]。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经济领域面临的主要障碍之一是产权界定不清晰导致的投资主体不确定性以及投资方权利与责任的模糊性[9],明晰并保护个体的产权对于激励产权主体行动产生积极作用。
首先,产权具有理性选择性。个体理性人被视为所有权利分析的基本单位,个体都是基于自身信息和利益做出决策的理性行为者。组织行为可以被看作个体理性行为的集合和整合[10]。个体应通过自由谈判,了解双方的资源禀赋情况、能力和意图,全面评估成本与收益,以此自由选择最匹配的合作伙伴,降低合作风险,最大限度趋利避害。同时,个体倾向于选择长期合作者,以显著降低交易成本[11],建立信任、减少不确定性,提高合作效率。
其次,产权具有利益平衡性。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同时,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制,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权益,促进合作和共赢,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的整体福祉。当多个个体通过合作等方式共享某些财产的所有权时,每个个体只单独拥有或与他人共有这些财产的一部分,从而形成了对该财产的合作产权[10],“一旦个体觉察某种合作行动能够增加他们权利的价值,他们就会受个体利益最大化的驱动”[10],合作双方在产权安排中形成的基于合作剩余分配的激励是形成合作机制的关键。
再次,产权应清晰明确且被保护。清晰界定和法律保护的产权是市场经济高效运作的基础,是确保资源有效利用和交易的关键,要确立和认可个体或组织对资源的控制权,明确资源的获取、使用、收益、转让和处置的规则。明确的产权有助于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冲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而产权的模糊不清则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和冲突。当产权界定清晰时,资源的使用与其产生的外部效应可以被其所有者内部化,从而激励其在使用资源时考虑外部效应。同时,合作剩余的分配规则必须明确,以确保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对称分布,以有效激励合作方积极参与和维持合作关系。政府通过立法确立合理的产权保护制度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要制定法律以规制竞争、保护产权、解决纠纷和惩罚侵权行为。
最后,产权具有伦理属性。产权伦理作为调节社会产权关系的一种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全部经济伦理以至整个社会伦理的基础,其核心是对人们正当财产权益的尊重和维护。产权伦理可分为产权获得伦理、产权使用伦理、产权收益伦理和产权转让伦理[12]。由于种种历史和实际因素的作用,中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面临着产权界定不清、产权保护不力等问题。当前中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都或多或少与产权伦理的缺失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完善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在全社会确立一种健全的产权伦理规范和道德观念[13],这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责任。
(二) 导学关系隐含产权属性 1. 产权属性是导学关系的客观属性产权属性是导学关系的客观属性,导学关系隐含产权属性。产权涉及资源的分配和控制,导学合作中的产权通常关乎知识、学术资源、责任、权利的分配和控制。一方面,在清晰且受保护的产权安排下形成的激励机制被视为构建高效合作机制的关键。这种产权安排通过明确界定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归属及相应的奖励和责任分配,为导学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激励,鼓励其投入更多努力和资源,提升合作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这种产权安排还有助于预防和解决导学关系中可能出现的冲突。在学术环境中,由于知识的共享性质和集体创造的特征,产权的界定尤为复杂,通过事先明确产权归属和分配规则,可以确保双方利益的平衡,减少误解和不满,促进导学双方在共同遵守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在合作初期,导学双方需通过协商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制定共享和分配研究成果的契约性方案。在合作过程中,导学双方需对各自的物质资源、知识资源等进行明晰的分解和让渡,通过产权共享和重组,实现学术合作过程中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知识产出的最大化,从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成和谐的导学关系。
2. 导学关系并非完全等同于产权关系产权属性是研究生导学关系的客观属性,但导学关系并非完全等同于产权关系。导学关系的本质是教育关系,教育性是导学关系存在的根本前提,伦理性是导学关系存在的逻辑起点,而产权属性则是伴随着学术资本主义兴起、大学职能转变而产生的经济属性。导学关系不仅涉及知识与技能传授,更深入地触及师生间的道德规范、情感交流、价值观引导以及教育关爱与良善等超越经济利益的因素。这些因素深深植根于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人情社会中,构成了导学关系的核心要素。构建和谐导学关系需在遵循教育性和伦理性的前提下,建立明晰、公正的产权分配和管理机制。因此,尽管产权属性是研究生导学关系的客观属性,但导学关系的内涵不止于此,不能将导学关系完全等同于产权关系。
二、导学关系失序的内在机理 (一) 导学关系失序的诱因:漠视导学主体的“理性人”身份在学术界对导师和研究生身份的探讨中,常忽视导学主体的“理性人”身份。这种忽视源于传统教育观念将导师角色理想化为承担学生学术指导和人格塑造职责的“学术人”和“道德人”,而非理性选择和行为的主体,较少关注其作为理性个体在学术和教育生态中复杂的决策和行为动机;而学生的角色被简化为被动学习者,忽视他们在受教育过程中的主动性和策略性。从经济学理性行为模型角度看,理性人被定义为在有限的信息和资源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导师和研究生作为理性的经济个体,应根据自身的效用函数和约束条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和风险评估,从而选择最大化自身效益的行为策略,并在激励机制与行为反馈的作用下调整自身行动策略。
首先,效用函数定义了导学主体追求的目标,约束条件框定了达成目标的界限。导学主体作为“理性人”,其效用函数和约束条件的不一致是研究生教育中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导生冲突的诱因。导师层面,在现有的学术评价体系影响下,导师将发表高质量论文、获得科研项目和提升学术声誉作为效用函数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获取科研经费、实验室设备和人才资源作为效用最大化的关键因素,将晋升机会、职称评定和专业影响力的增强作为效用函数的重要目标。约束条件则由时间和精力、资金和资源构成。导师的时间精力、经费资源是有限的,他们需要在教学、科研、指导研究生、行政等多个领域中精细权衡。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研究生培养规模也随之扩大。2022年,我国在学研究生规模达到365.36万人,比上年增长9.64%。其中,博士生55.61万人,硕士生309.75万人[14],这对导师的学术水平、资源配置、指导能力以及时间精力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导师必须在经费和实验室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在保持科研产出的质量和数量、提供高质量教学、高效指导研究生之间保持平衡。这就增加了导师的工作压力,易引发导学冲突。
在学生层面,学生的效用函数通常涉及完成规定的课程要求、撰写和发表论文、赢得奖助学金、顺利获得学位及通过实习等方式找到理想的工作,其约束条件包括智力、时间、精力、经济资源、实验资源等。在三到四年的研究生教育阶段,研究生必须在学习、科研、实习和兼职等多重任务中进行有效的时间和精力管理。面对学术研究和论文发表的长周期性和不确定性,以及高等教育普及化背景下研究生同辈竞争日益激烈的现状,学生的毕业压力和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影响其生存状态和心理状态,易引发导学冲突。
其次,在明确效用函数和约束条件后,导学双方会基于成本效益分析和风险评估,选择能在现有资源和时间限制下最大化其效用的方案,实现决策优化。导师层面,导师会对研究项目、指导策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选择预期回报最高的选项。从指导研究生的成本看,随着研究生培养规模的扩大,导师面临着一个越来越多样化的学生群体,学生学术背景、入学动机、学习能力、研学态度、心理状态等呈现多样化特征,增加了导师正确处理导学关系的难度和不确定性风险。此外,高等教育政策和制度要求导师在育人方面承担越来越大的责任,导师的权责边界模糊、职责泛化,而相应的权力和利益却在窄化,对其惩罚也趋于严苛,进一步增加了学术指导的不确定性及伴随而来的指导风险。2018年教育部印发的《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提出,要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201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再次强调,导师是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导师承担的责任不断扩大。在学位论文盲审制度下,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给盲审结果带来了不确定性,强化了导师的指导责任和指导压力。在学位论文抽检制度下,研究生是学位论文的直接责任人,而对“问题学位论文”的处罚则由导师承担。在此背景下,导师需要付出更多成本,对学生的学术表现、影响学习效果的因素、指导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并及时调整其指导策略,而指导研究生的收益却愈发具有不确定性,指导研究生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可能会影响导师的育人策略,降低导师的育人积极性,引发导学冲突。
在学生层面,学生在评估其效用函数和约束条件后,会基于成本效益分析和风险评估来选择行动方案,保证在有限资源和时间内实现其学术和职业目标。学生会考虑不同行动方案对完成学业、获得学位、获得就业机会等目标的影响,并按此做出决策。具体而言,学生在做课程和课题选择时,会考虑其难度、与研究兴趣的契合度、未来职业发展的相关性等因素,并考虑这些选择对时间和精力投入的影响及面对的潜在风险。同时,学生也会考虑个人职业规划与学术追求之间的平衡。在高等教育普及化背景下,就业市场竞争加剧,使学生在学术成就和职业准备之间的选择变得更加复杂,他们可能会在追求高水平的学术研究和积累对职业有利的实践经验之间做出抉择。在此背景下,导师和学生之间的效用函数、约束条件、成本效益及面临的风险不一致,可能导致双方在期望和实际行动上存在差异,引发导学关系中的摩擦和冲突。
最后,激励机制通过改变导学双方从特定行为中获得的收益而影响其效用函数。在导师层面,导师个人兴趣、学术追求是驱动其育人行为的内在激励因素,高校提供奖金、荣誉、职位晋升等外部激励机制也会影响导师的行为和决策。然而,已有研究发现,当前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政策中,政府政策工具的使用倾向于权威工具,远高于激励工具的应用。权威工具主要通过要求和评估来规范导师的行为,而在激励工具中,授权的使用比奖励和制裁更为普遍。政府近来大量使用禁止和制裁等政策工具规约导师行为,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如果过分依赖权威工具而忽视内在激励机制的建立,这可能只是治标不治本,甚至还可能引起导师的反抗[15]。
在学生层面,激励机制同样通过影响其效用函数中的收益来调整其行为。学生的内在激励可能包括对所学专业的兴趣、对知识的渴望、对学术成就的追求等,是推动学生投入学习和科研的基本动力。外部激励包括奖学金、就业前景等因素,通常与学生的学术表现、研究成果直接相关。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日益严格的现状下,若高校过分依赖竞争和压力下的外部激励,过度强调论文发表数量,并与奖学金直接挂钩,可能会导致学生过分关注短期利益,而忽视长期学术成长,影响其全面发展。同时会加剧学生间竞争和导生间冲突,这不利于良好的学术氛围建设,也会对学生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二) 导学关系失序的表征:产权制度缺失引发的利益机制失衡在人类社会中,利益冲突被普遍视为产生矛盾的根本动因,其核心在于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和不合理性。在导学关系中,导学关系利益机制失衡主要表现为导学双方利益目标的不一致性和利益分配的不均衡性。首先,导学双方利益目标差异,可能导致双方在资源配置、时间分配和期望管理上出现矛盾。其次,导学双方利益分配不均衡。导师通常处于强势的主导地位,掌握较多的资源和决策权,能够获得更多利益。相比之下,研究生由于缺乏资源获取能力,往往成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容易面临利益被侵占、合法权益被忽视的困境。这种不平等的利益分配结构容易激发导学冲突。
利益机制失衡的根源在于产权制度的缺失。产权理论强调通过明确产权关系来内部化外部性,确保产权主体获得其投入的合理回报。在导师层面,社会的变动性、立法者的有限性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等因素,导致研究生导师自主指导权和研究生受导权的行使边界模糊, 引发导学关系冲突[16]。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作了规定,但在特定情况下如何平衡教师的自主权与学生权益仍缺乏详尽的阐释。导师权利的行使很容易受到利益相关者的压力、学术环境的变化和组织文化的影响,可能导致导师权利行使的偏差,影响学生的学习体验。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领域,产权的界定模糊性尤为突出。法律法规未能清晰界定研究成果或技术发明究竟归属于大学还是企业,这种不明确性导致企业导师在校企合作中的积极性受限。这不仅影响企业导师投入研究生培养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导致研究成果的归属权纠纷,进一步加剧产权安排的复杂性。学生层面,目前的法律框架并未具体明确规定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应当享有的详尽权益和保障措施。这种不足造成了学生的受导权易受诸多因素影响,如导师的个人偏好、可用资源的限制以及现行的学术政策。研究生在导学关系中可能面临诸如受指导不足、资源分配不公、产权被侵占、维权渠道不顺畅等问题,引发导学冲突事件。
(三) 导学关系失序的根源:产权伦理的缺失在导学关系中,产权伦理构成了一个复杂且多维度的概念,涵盖了从产权的获取、利用、收益到转让的整个过程。产权伦理不仅关涉财产权利的界定和保护,更深远地涉及对权利所伴随的伦理责任和义务的理解与承担,其核心在于尊重和维护个人产权,并确保在行使权利时不对他人和社会整体利益造成损害。产权伦理的缺失或不足会导致导学合作产权归属不明确,引发权力和利益冲突,最终导致导学伦理关系失序。
首先,导学双方要遵循产权获得伦理,即获得知识产权、科研经费等产权时的伦理准则。在导学关系中,产权获得伦理要求双方通过合法和合乎道德的方式获取研究成果、科研经费等资源,确保产权获得基于实际努力,而非通过剽窃、抄袭、伪造数据等不当手段获得。同时,产权获得伦理要求导师和研究生尊重并保护他人产权,避免侵占他人成果,确保每一位参与者的努力和贡献都得到认可和尊重。然而,在现实中,有一些导师和研究生“争抢文章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位置”“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在违反实验伦理的情况下获取实验数据”“在申报项目和荣誉时弄虚作假”,这些行为均违反了产权获得伦理。
其次,导学双方要遵循产权使用伦理,即使用产权过程中处理各方权责关系的伦理准则。在使用研究成果和科研经费时,导师和研究生需要遵守一定的伦理准则,不将研究成果和科研经费用于非法或不道德的目的,不损害公共利益,确保产权的使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在实际情况中,有些导师可能会涉及诸如“挪用和套取科研经费”“要求学生在不安全的环境中进行实验”“从事违反伦理道德的实验”等行为,这些都严重违反了产权使用伦理。
再次,导学双方要遵循产权收益伦理,即公平分配研究成果带来的利益时的伦理准则。导学双方要根据各自的贡献比例合理分配研究成果带来的经济收益和学术收益,确保所有合作者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在导师和研究生共同参与科研项目时,如果没有对研究成果的所有权、署名权和相关利益的分配作出明确规定,导师可能因为地位优势而占据更多利益,引发“抢第一作者”“不发劳务费”“把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等问题,而研究生则因为缺乏足够的话语权而处于不利位置,面临“帮助导师完成横向课题却得不到合理报酬”“辛苦写的文章被导师据为己有”的情况,这不仅损害了学生的权益,也破坏了学术界的道德和公正原则,违反了产权收益伦理。
最后,导学双方要遵循产权转让伦理,即转让产权过程的伦理准则。在转让研究成果给企业、出版社等第三方时,应确保交易过程透明、公正,尊重所有合作者的利益,确保交易是基于合作双方的共同意愿。实际情况中,一些导师在处理与学生共同研究成果的出版和专利申请时,未能充分遵守这些伦理准则。有些导师在发表学术文章时自居第一作者位置,却要求学生承担高额的期刊版面费用。还有的导师在违反学生意愿的情况下,将企业横向课题作为学生的毕业论文,要求学生为企业写论文、申请专利,这些行为均违反了产权转让伦理。
三、导学关系失序的规制路径 (一) 遵循理性选择原则,把握导学关系的产权意蕴依据产权的理性选择原则,导学关系应建立在自愿、互利、对等和合法的基础上,这是构建和谐、稳定、高效导学关系的前提。
首先,导生合作主体必须是基于自由自愿的选择。理想状态下,研究生与导师之间的合作关系应建立在双方自愿和自主的基础上,即双方基于各自的需求、兴趣和目标自由选择合作伙伴,而非被迫或强制参与。以德国为例,其博士生招生没有统一的程序、标准化的入学考试或者统一入学时间,有意读博的学生只要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课题,获得教授同意后便可以着手研究;或者只要应聘成功相关科研岗位,也就算开始了博士学业,博士生导师在招生中发挥决定性作用[17]。这种自主性有助于确保双方都能在合作中实现个人和学术上的最大收益。当前,我国的高校和导师在招生和选拔研究生时常面临多种制度性限制,如招生指标的分配和统一科目命题,限制了高校和导师在选拔学生时的自主性,使导师无法完全根据学术标准和个人专长来选择最合适的学生,弱化了导师的招生权。在外部规则驱动下,导师指导活动从一种基于个人经验和教育规律的自律活动转变为更多地受到外部规则和标准制约的他律活动,导师角色由学术导师转为合规性的管理者,“学生别出事+学位论文合格=负责任”成为一种显性行为而被认可[18]。教育行政部门应调整研究生招生制度,给予高校和导师更多自主招生权,以增强导师和研究生之间合作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创造更具灵活性和支持性的制度环境。
其次,导生合作应趋于持久性。从经济学角度看,长期合作关系可以显著降低交易成本,如沟通成本、信任建立成本及监督成本。长期的导学关系能使双方更好地理解彼此的工作方式和需求,降低误解风险,促进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根据高水平人才成长规律和成熟的欧美国家博士生培养经验, “长学制”的博士生培养模式沿袭了科研工作本身的特性, 可以激发初入门研究者的创新激情, 并通过后期合理的科研阶段规划, 在科研工作中逐步培养持续的创新动力和夯实知识基础, 最终完成一个成熟科研工作者的成长周期。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的学位论文质量总体上显著优于统招生[19],应大力提高硕博连读和本科直博生招生比例,实施“长学制”博士生培养模式,按照高层次人才的学习规律和成长曲线,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最后,导生双方的需求应对等且匹配。在理想的导学关系中,导师和研究生的需求应当是对等且相互匹配的。导学匹配不仅涉及学术和研究兴趣匹配,也涉及导师指导风格和学生学习风格匹配、导学之间的学术目标匹配。已有研究表明,师生风格错配、期待与实际的不一致是影响指导效率和培养质量的重要原因[20],应促进导学双方在研究兴趣、导师指导风格和学生学习风格、工作风格、职业目标甚至性格等方面的匹配,以构建良好的导学关系[21]。尽管导学匹配的重要性被广泛认同,但由于研究生招生制度、导师分配制度、导师更换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导学不匹配现象普遍,易引发导学冲突。高校应当在研究生招生和导师分配制度中引入更为细致和全面的匹配机制。在选拔过程中,综合考虑学生的研究兴趣、职业目标、学术背景与潜在导师的研究方向、指导风格的匹配。在正式确定导学关系前,允许学生和潜在导师通过面谈、参加研讨会或其他互动方式,深入了解对方的期望、需求和能力。在导学关系正式确定后,帮助导师开展个性化的指导,建立更和谐有效的导学关系。在导学关系破裂后,提供灵活的导师更换机制,确保学生在面临不匹配的导学关系时能够找到更适合的导师,并减轻学生换导师的压力,确保学生不会受到不公正待遇或负面影响。
(二) 明晰和保护产权,保障产权主体利益均衡在研究生教育领域,导学主体产权法治化是导师制内在利益机制形成与构建的核心。导学关系应在现行法律和高等教育政策框架内进行,并以指导协议的形式明晰和保护产权,使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认可,确保产权主体利益的均衡。在传统的导学模式中,导师对博士生的指导责任往往难以具体规约和有效监督。为应对这一挑战,英国的爱丁堡大学规定导师和研究生需要商定指导协议,并编制包含大学知识产权政策的导师检查表,使导学双方在指导协议基础上明晰和保护产权。德国等国家鼓励或要求导师及研究生在研究生院的组织框架下签订具体的指导协议。德国高校与科学研究中心(DZHW)2019年的问卷调查显示,大约有四分之三的博士生与导师签订了指导协议,而就读于结构化博士生培养项目的博士生签订培养协议的比例高达83%,比非结构化项目博士生签订指导协议的比例高14个百分点[17]。
在我国,研究生指导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受“师门式”文化影响,强调师徒间深厚的情感纽带和相互信任,重视师生间的个人关系、价值观及学术知识传递。由于缺乏明确的行为规范和制度性约束,师门式指导可能导致导学关系的模糊性和不平等性。为了克服这些问题,我国的高等教育体系正在探索结合传统师门式指导和现代契约式指导的混合模式,引入更明确和规范化的指导协议,旨在既保留传统师门文化的优势,又提升指导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从而更好地满足现代高等教育的需求和挑战。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界定高校导师和企业导师的学术指导权,研究生的学术受导权,以及导学双方合作产权。应制定具体规则,明确导生各自的产权及限制条件、导生合作的产权及限制条件、平衡导生权责的具体机制,以法治化契约形式保证导学双方权益。首先,要明确规定导学主体共享合作剩余的机制。在导学关系中,导师和研究生合作所创造出的价值往往能超过其单独工作时所能达到的价值。合作剩余即通过合作关系产生的额外价值,如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学术声誉等,应被合理分配,确保双方都能从合作中获益。同时,合作剩余的分享同时伴随着责任的分担,导师和研究生应共同承担研究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对研究过程和结果负责,使学术成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术伦理道德,确保导生任何一方不会承担不成比例的风险或压力。其次,要明确界定导师和研究生的角色、权利和义务。导学双方都应清楚了解自己的责任和所预期的贡献,明确界定有助于减少双方的误解和冲突,促进更为和谐高效的合作关系。再次,应建立透明的沟通和决策机制。导师和研究生作为利益相关者,应当深入参与到成果分享和责任分配的决策过程中,这有助于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最后,双方应制定明确的合作协议。以契约形式明确双方的贡献、成果分享和责任分配方案,有助于规范合作过程,防止后续的权利纠纷。高等教育机构和相关政策制定者应当重视并改进导学双方在研究生教育中的产权界定和权责关系,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标准,构建更为规范、系统的教育体系,创造公平、有效的教育环境。
(三) 产权伦理规制法治化,尊重和维护产权主体正当权利在导学关系中,明确和遵守产权伦理对于保障导学双方权利、避免冲突、促进合作至关重要。中国传统伦理体系在处理现实生活中的利益关系时,倾向于采取“抑制”策略,并通过道德教化提升个人品德。在这一体系下,重视“义”而轻视“利”的观念深深根植于社会文化之中。这种伦理观念主张通过“明人兽之辨”和诉诸社会个体的“良知”来扬“义”抑“利”,使人们轻视甚至蔑视追求利益的行为。然而,这种伦理倾向及其形成的文化传统在一定程度上与个体随社会发展而变化的基本需求相悖,导致“表里不一”,即人们表面上遵循着传统伦理观念,而实际行为可能侧重于追求个人利益。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力和有效性。这种以传统伦理道德观来评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行为,实际上反映出了一种伦理道德观及其评价标准的“时空错位”[22]。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重新审视个体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在此背景下,产权伦理作为一种现代道德规范有其现实必要性。在导学关系中,产权伦理的遵循不仅涉及产权的获取、使用、收益和转让,更重要的是确保双方在这一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高等教育机构要制订明确的指导方针和政策,将产权伦理融入导师师德规范和学生道德规范中;同时建立和完善产权伦理的监管机制,强化对产权获得、使用、收益及转让过程中不端行为的监控与惩处,确保导学主体严格遵循产权伦理准则。
四、余论在当代学术资本主义兴起背景下,在分析导学关系中资源、权力、责任分配方面,产权理论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但在中国情境中,导学关系的特殊性要求我们不能将导学关系纯粹视为产权交换关系,而要在教育的人文性和伦理性前提下考量导学关系的产权属性。我国研究生教育的目标不仅是传递知识与技能,还包括培养情感价值观、塑造道德规范、强化文化认同。在中国传统文化和人情社会背景下,重视社会关系和人际网络在产权配置中的作用,有助于更好地适应和理解我国特有的社会结构及其治理方式。
因此,尽管西方产权理论强调, 产权清晰界定可以减少外部性和提高经济效率, 产权模糊是不合理的。但是在中国传统人情社会中, 产权常常是模糊的、象征性的, 而且可能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不断地被重新界定。周雪光从社会学制度学派的解释逻辑出发,提出了“关系产权”概念。他认为,一个组织的产权结构和形式是该组织与其他组织建立长期稳定关系、适应其所处环境的结果,反映了一个组织与其环境即其他组织、制度环境,或者组织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稳定的交往关联[23]。组织通过产权的融合而建立一种类似于亲情关系的“圈子”,产权的界定不仅是法律和正式规则的产物,更是长期稳定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实践的结果。这一观点挑战了传统经济学中对产权的静态和清晰界定的假设,转而强调了产权在社会交往和关系构建中的流动性和可塑性,多元化的产权界定方式凸显了中国特有的社会结构和发展模式的复杂性。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中国的“人情和关系”如何影响产权的界定和运行?如何在考虑人情关系等文化因素基础上明晰导学关系中的产权,界定导学“关系产权”的边界,制定导学“关系产权”运行的制度条件,使导学关系的产权属性及制度规制更好地适应学术资本主义兴起与大学职能转变背景,并更有效率地扎根于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实践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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