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南开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所, 天津 300381
数字出版环境下研究生学位论文析出再发表的合法性问题曾引发大量的讨论,但是讨论的结果存在很大的争议。一方认为学位论文的再发表会产生版权冲突,譬如,张小强等认为学位论文收录进网络数据库就是正式的网络出版,再发表会产生版权纠纷,而且涉嫌学术不端[1];张丛等也认为学位论文再发表会造成版权和伦理冲突[2];罗银科等认为制度的不健全导致研究生失去了学位论文的发表权[3]。另一方认为,学位论文的再发表完全合法,譬如,钟羡芳认为学位论文的再发表不违背法律规定,而且有利于培养学术信任[4];朱剑认为学位论文上传知网不是出版,学位论文的析出发表也不构成伦理问题[5]。也有认为虽然可能存在版权冲突,但是应视情况接纳,譬如,马秋明等认为不应该把学位论文的析出论文简单地作为学术不端稿件处理,要充分考虑此类投稿的客观原因[6]。
已有研究存在一些不足,其一,随着法律规范的完善,尤其是《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颁发,原本模糊的法律地带变得明晰起来,这是已有研究未曾关注到的;其二,根据2020年《著作权法》,出版和发表也是一个合约过程,而且合约是决定再出版合法性的重要因素,但已有研究忽视了出版的合约性;其三,已有研究忽略了知网等数据库平台出版合约的内容,这些内容对于学位论文再发表和出版的合法性极为关键;其四,期刊单位也是学位论文再发表的利益相关者,这种关切自身的利益影响到期刊合约的制定,以及对再发表的态度。总体上,期刊为何不愿意接收学位论文的析出论文,以及刊发析出论文是否会产生版权冲突的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厘清,对此,本文从期刊利益视角出发,根据最新版法律规范并结合数据库平台的版权合约和期刊版权合约,研究学位论文在期刊再发表的合法性与合约性问题,以期解决相关问题在学术和实践上的困扰。
一、学位论文的析出发表:传统与首发权学位论文的拆分发表是一项传统,许多顶级学者的博士论文都以期刊论文的形式析出发表。以经济学诺贝尔奖得主博士论文的析出发表情况为例(表 1),约50%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博士论文会公开发表,在公开发表的博士论文中,35%的博士论文以期刊论文的形式再发表,其他则以著作或者专题论文集的形式发表[7],可见期刊论文是博士论文析出发表的重要形式。刘易斯、基德兰德等均把博士论文拆分为多篇期刊论文发表,莫迪利亚尼、奥曼等都把博士论文析出单篇期刊论文发表,但如今学位论文再发表的传统受到极大的挑战,甚至会面临拆分发表、重复发表的指控。2016年王蔚等调查了期刊编辑对学位论文再发表的态度,82.5%的期刊编辑认为学位论文被上传数据库之后就不能够由期刊再发表[8],随着越来越多的高校强制学生把学位论文上传知网,以及重复率检测系统的推广应用,研究生学位论文析出发表越来越困难。
从期刊编辑的视角,学术期刊不应该接收学位论文再发表的原因有两种,其一,学位论文的拆分再发表会被检测出很高的重复率。譬如,金铁成等认为学位论文拆分后的论文与原论文有很高的重复率(经常超过50%),非常容易被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检测出来,因此,先发学位论文后发拆分论文并不可取[9]。其二,期刊接收学位论文的拆分发表意味着失去论文的首发权,继而影响到期刊的引用和传播,最终损害期刊的利益。在王蔚等的调查中,只有34.9%的期刊编辑认为学位论文不可以拆分成期刊论文发表,但是87.3%的期刊编辑认为学位论文的拆分发表应该有时间限制,82.5%的期刊编辑认为学位论文的作者应该在论文被数据库收录之前向期刊投稿。可见,大多数期刊编辑并非不愿意接收学位论文的拆分发表,只是如果投稿时机影响到期刊的首发权,期刊编辑就不再愿意接收了。期刊编辑会从期刊利益的视角做出选择,有时失去论文的首发权只是一个负分项,而不是一票否决项,稿源不好的期刊对失去首发权的容忍度更高,更倾向于接收学位论文的拆分稿件[8]。
以往学位论文只是以纸质版的形式被学校图书馆收藏,论文内容传播的范围大受限制,期刊作为中介平台成为学位论文广泛传播的主要渠道,期刊也受益于对论文传播的高度垄断,许多期刊明确欢迎学位论文的摘要和拆分稿件在期刊发表[10]。如今学位论文以电子版的形式上传知网数据库,已经在学术平台广泛传播,这时期刊再去刊发学位论文就变成了二手稿件,期刊论文传播的渠道不再具有首发性、排他性和独占性。总体上,期刊对是否刊发学位论文的拆分论文主要围绕论文首发权展开,鼓励研究生把学位论文的拆分论文在上传数据库之前向期刊投稿,抵制把学位论文的拆分论文在上传数据库之后向期刊投稿。
二、学位论文析出发表的合法性研究生学位论文析出发表的主要争议在于析出发表的合法性问题,即期刊发表学位论文的拆分稿件是否构成版权冲突。可以明确的是,根据相关判例,传统模式下学位论文的答辩过程和被学校图书馆收藏均不是发表行为,传统模式中把学位论文析出发表不构成任何侵权问题[11]。但是学位论文上传数据平台之后,网络模式下学位论文析出发表是否合法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学位论文析出发表的合法性存在几个环节,其一,数据库收录和传播学位论文是否侵权;其二,数据库收录学位论文是否构成出版;其三,数据库收录学位论文后作者是否还具有发表权;其四,数据库收录学位论文后,期刊再发表拆分论文是否侵权。
首先是数据库的侵权问题。根据相关判例,是否签署学位论文的授权协议是数据平台是否具有论文收录合法性的关键依据,譬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刘美丽等诉万方侵权案和俞学忠等诉万方侵权案给出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核心判据在于刘美丽签署过学位论文的授权协议,而俞学忠未签署[12]。非常清晰的是,如果研究生签署了学位论文的授权协议书,数据库平台收录其学位论文完全合法,若未签署则构成侵权。
其次是数据库收录学位论文是否构成出版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曾经有大量的讨论和争议,争议点主要在于数据库平台没有对学位论文进行专门的编辑加工,不符合出版物的出版要求,因而认为网络数据库的作品不是出版物。但是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颁布之后,数据库收录学位论文明确构成出版。根据该《规定》,网络出版物包括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汇集也是出版物的一种加工形式。知网等平台具有网络出版的服务许可资格,《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和《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和国际标准刊号,学位论文录入后,知网编辑部向作者颁发学位论文发表证书,学位论文出版后,知网杂志社向学位论文作者支付稿酬。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颁布之后,知网、万方等平台出版学位论文进一步合法化和明确化,学位论文录入具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数据库即构成出版,这一点现在已经非常明确了。
其三,数据库收录学位论文后,作者是否还具有发表权的问题。根据2020年《著作权法》,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力。发表权本质上是一种隐私权,对发表权的侵犯即是违背作者意愿将非公开的作品公开传播,作者行使发表权意味着放弃了对作品的隐私保护,签署学位论文的授权协议书就意味着行使了发表权。法学界对发表权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体现在对发表权是否一次用尽存在争议。支持一次用尽的逻辑在于,当作者行使发表权之后,作品就已经公开化了,失去了将其重新处于隐私状态的可能性,因此发表权只能使用一次。否定一次用尽的逻辑在于,当作者行使发表权之后,虽然作品已经公开化,但是仍然具有进一步传播和扩大影响的可能性,作者仍然具有进一步将作品公开化的权力,即发表权是无穷尽的[13]。按照发表权一次用尽理论,研究生学位论文被数据库收录之后,就不再具有发表权了;而按照发表权无穷尽理论,研究生论文被数据库收录之后,仍然具有无限次的发表权。需要注意的是,发表权是一项人格权,不可以转让(许多期刊要求著作权人转让发表权是不正确的),只可以由著作权人本人使用,并不是使用过发表权之后就没有出版权了,不论在发表权一次用尽还是无穷尽理论中,著作权人都仍有权利将作品再次出版。这也体现出发表权存在的“鸡肋”属性,许多学者认为我国法律中删除发表权丝毫不会影响对著作权人的法律保护(英美法系中就不存在发表权),以失去发表权来否定著作权人再次出版和发表的权利并不可行,反而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四,关于数据库收录学位论文后,期刊再发表拆分论文是否侵权的问题。根据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即出版者具有专有出版权需要建立在与著作权人有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只有著作权人在合同中授予了出版者专有出版权,出版者才具有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因此,判断著作权人是否能够将作品交于其他出版者出版的关键在于,是否有专有出版权的合同约定。根据最新版知网版权协议,知网对学位论文著作权的使用为非独家使用,学位论文在《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和《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出版后,仍可在纸质期刊、报纸、图书等媒体上再次出版发表。可见,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知网平台的出版合约中特别注明了是非专有出版,因此,将学位论文拆分发表为期刊论文不构成侵权(出版权包括发行权[14],再发表也不侵犯发行权),著作权人有权利将论文再发表和出版。万方平台虽然在版权合约中没有特别说明被收录论文可以再发表,但是根据2020年《著作权法》,未特别约定专有出版权即是不享有专有出版权,因此,被万方平台收录的学位论文再发表也不构成侵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根据2020年《著作权法》和2016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最新版法律条例,在签署学位论文授权书的情况下,期刊发表已经由知网等数据平台出版的学位论文不构成侵权,作者具有将学位论文析出发表到期刊的权利。
三、学位论文再发表的合约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改变了学位论文拆分发表在法律上的模糊状态,看似明确和理顺了拆分发表的法理,试图激励期刊编辑部接收学位论文的拆分稿件来鼓励青年学者的成长,但却没有改变期刊失去首发权的事实,期刊编辑从期刊利益的视角,仍然不愿意接收失去首发权的学位论文拆分稿件。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研究生把学位论文上传知网等数据库平台之后,拆分学位论文发表到期刊是完全合法的,不存在任何的版权争议,但是著作权人向期刊投稿学位论文的拆分稿件却合法不合约。以表 2为例,《编辑学报》《法学研究》等我国诸多领域核心期刊在出版合约中明确了不接受已公开发表稿件的条件,著作权人在向期刊投稿之前需要承诺稿件未曾公开发表。
在被废止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期刊对在本刊上首次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年的专有出版权的明确规定,这时的专有出版权并不需要著作权人授权就可以自动获取,但是在该《细则》被废止之后,根据2020年《著作权法》,期刊等出版者若要获取作品的专有著作权必须通过出版合同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因此,期刊出版者需要与著作权人签署出版合约来明确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这是最符合期刊利益的选择,只有如此期刊才能合法的具有对论文的独占权和垄断权。期刊在版权合约中明确稿件应为未发表的论文,就是一种对专有出版权的约定,但是对于已经在知网等数据库平台出版的学位论文,期刊再发表时无论是否约定专有出版权,都无法具备事实上的专有出版权了。
对于没有特别约定专有出版权的期刊,理论上应该接收学位论文的拆分论文,但是由于拆分学位论文的再发表确实影响到了期刊的首发权、独占权、垄断权,期刊编辑从期刊利益的视角拒绝学位论文拆分论文具有普遍性。事实上由于《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长期影响,在编辑视角下,我国期刊与著作权人的专有出版合约已经成为一种默认契约,是一种理所当然、约定俗成的事情。根据相关调查,虽然只有约50%的期刊会与作者签订版权合同[15](表 2),许多签订版权合同的期刊也没有在合同中明确是否接收已经发表过的论文,但是近90%的期刊编辑都认为学位论文在数据库平台发表后就不应该由期刊再发表了[8],可见即使期刊没有在版权合约中明确专有出版权,绝大多数编辑也不接受失去首发权的学位论文拆分稿件,只是将其当作一种默认契约没有在出版合约中明确而已,但是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并不有效。
四、结论与建议本文根据《著作权法》和《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数据库平台出版合约、期刊出版合约分析了研究生学位论文析出发表的合法性与合约性问题,主要形成三点认识:其一,学位论文的析出发表是一项传统,从期刊利益视角,期刊单位并不反对学位论文的析出发表,但是对发表的时机有要求,只是不愿意接收失去首发权的学位论文;其二,对于失去首发权的学位论文,由于知网等网络数据库平台的出版合约中都没有对学位论文专有出版权的特别约定,著作权人有权利将学位论文析出发表到学术期刊上,不会产生任何的版权冲突;其三,期刊单位为了论文出版的垄断权和独占权,会在出版合约中注明不接受已发表过的论文,这导致学位论文的析出发表会不符合期刊出版合约的要求。整体上在现有的法律和规范中,失去首发权的学位论文再发表为期刊论文处于合法但不合约的状态,尽管知网学位论文出版合约中特别说明了作者仍可以将学位论文再发表,但是期刊不愿意接收学位论文析出稿件的现实普遍存在。
不论是法律视角,还是学术伦理、出版资源占用、公共利益等视角,都无法解释为何仅仅因为时机问题,研究生学位论文可以由期刊论文组合构成,而学位论文却不可以析出为期刊论文。作者认为应该把研究生学位论文作为一种特殊的传统和例外,在期刊出版合约中允许学位论文的析出发表。由于上传数据库后的学位论文难以析出发表,那么学位论文存在的唯一功利性价值就是获取学位证书,投入更多的精力提升学位论文质量不会获得额外的收益,这可能会诱使研究生把学位论文的质量控制在合格线附近。而在传统模式下,由于学位论文可以拆分为期刊论文发表,研究生更有动力提高学位论文的质量,进而毕业后将学位论文拆分发表使得职业生涯更加顺利。相比之下,现有环境不但不能发挥提升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激励作用,甚至对青年学者的成长造成困惑,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 制定针对学位论文的特别合约,营造青年学者的良好发展环境国外学位论文改革的趋势是把学位论文的形式由专著变为论文组,学位论文可以由多篇具有一定连贯性的小论文组成,每一篇都要达到可发表的水平,原则上只有把学位论文析出发表到期刊上才能最终证明该学位论文合格,从这个角度,学位论文只是知识呈现的中间形态,研究生写学位论文的目标就是要将其析出发表在学术期刊上。而且世界范围的研究型大学建立了普遍的学术绩效评价体系,形成了“发表或出局”的学术丛林法则,科研成果成为大学教师何以卓越、高校何以卓越的证明,甚至成为在学术丛林生存的唯一依靠。科研成果的质量与期刊的质量挂钩,为了获得一份高校教职,从研究生阶段就需要重视学术论文的期刊发表,优质的期刊论文成为在大学任教的入场券。在“非升即走”的激烈淘汰中,青年学者面临严峻的生存压力,有充分的动机拆分学位论文发表到期刊上以获得一个更加平稳的职业过渡期,如果期刊单位拒绝学位论文的析出稿件,那么高校青年学者将不得不面临从零开始的窘迫局面。不论是学位论文性质的角度,还是青年学者成长的角度,都有必要建立学位论文的特别出版合约,允许已经在网络平台发表过的学位论文析出发表到期刊上,而不仅仅是允许未在网络平台发表的学位论文析出发表,避免学位论文析出发表的不公平对待。研究生学位论文上传数据库存在强制性和非自愿性,对于质量高和再发表间隔短的论文,期刊发表这些论文的利益损害较小,可以通过制定特别的出版合约和专门的质量评价方案,更好地营造青年学者的成长环境
(二) 从知识垄断者到知识“担保人”,推动期刊定位的认识转向许多期刊合约中要求所投稿件应为未曾发表过的稿件,这一条款在网络时代是否仍具有合理性值得商榷。1991年保罗·金斯巴克建立了一个开源性的论文预印本数据库arXiv,来自任何合法学术研究机构的学者都可以将自己最新的研究论文上传到arXiv平台而不需要经过同行评议等传统期刊的收录程序,数据库中的论文被所有用户共享,而且论文上传数据库后仍可以把论文提交到学术期刊发表[16]。考虑到发表就是一个去隐私化和公开化的过程,虽然论文上传到arXiv被称为非正式发表,但是这种非正式发表和期刊正式发表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都是一种知识公开化的发表行为。对于学者而言,arXiv数据库是一个为其证明论文原创性的平台;对于学术共同体而言,arXiv数据库是一个更加开放的知识交流渠道。由于期刊具有漫长的审稿程序和发表程序,为了避免自己的学术成果在期刊发表前被他人剽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相似的知识被抢先发表在期刊上,越来越多的学者会在论文完成后第一时间将其上传到arXiv以显示自己才是这些知识的首创者。这使得arXiv在学术界已经成为一种必要的、首选的交流平台,其结果是论文普遍在期刊发表之前已经在arXiv发表,外文期刊已经被迫失去了论文的首发权,所投稿件不再是未曾发表的稿件,期刊也不再享有论文的垄断权和独占权。arXiv表明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需要建立在期刊垄断的基础上,甚至期刊垄断已经成为学术交流和共享的阻碍因素,漫长审稿流程使得知识创新和知识共享之间形成时滞,已经完成的知识成果只能在期刊发表前保持隐私和非共享的状态,尤其缺乏前期知识基础的高创新性论文经常会被期刊拒绝发表,严重影响了知识的共享和生长。在网络环境下,期刊不应该再追求首发权的垄断利益,而应该成为知识“担保人”的角色,通过同行评议制度保障所收录论文的质量,使其成为可信、可靠的知识证明。
(三) 建立学位论文质量评级体系,让学位论文融入学术市场研究生学位论文被析出发表的动机,主要在于学位论文并不能自证其研究质量,必须析出发表到期刊上才能获得期刊评级体系下的质量认证,否则在就业和晋升中将毫无作用。在学术市场中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期刊体系,研究生学位论文却始终没有融入到学术评价体系之中,这使得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处境非常尴尬。对硕士生而言,在申请考核的博士录取机制中,研究生的优质期刊论文往往能够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对博士生而言,不论是高校毕业还是高校招聘都对博士生的期刊论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却没有对博士生的毕业论文质量提出明确的要求,因此,博士生不论是为了毕业还是为了就业都必需把主要精力放在期刊论文的发表上。关键在于学位论文缺乏可靠的第三方质量认证,无法作为反映研究生差异性科研能力的标签。当前的学术评价是一个主观问题客观化的过程,由于各行研究领域的高度分化和知识的高度复杂化,学术市场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需要借助期刊等级作为人才评价的客观依据来应对主观评价中的不确定性,但是学位论文却没有有效的客观参照,虽然各地方也在评选优秀学位论文,可是却缺乏公信力只能起到“点缀”的作用,并没有被学术市场认可。虽然近些年加强了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抽检,通过倒逼的方式提升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但是并没有改变学位论文在求职和晋升中的无用性,学位论文拆分发表的动机依然存在。要让研究生主动、自觉地提升学位研究论文的质量就需要建立可靠的学位论文评级体系,并且将其与期刊评价体系连接,让学位论文评级也成为论文质量和学者研究能力的客观依据。
(四) 加强及时发表的教育宣传,设定学位论文上传网络数据库的灵活机制期刊单位主要是从首发权的角度,拒绝已经上传网络数据库学位论文的析出发表,接受未上传网络数据库学位论文的析出发表,投稿时机是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析出稿件是否被接收的关键。因此,在当前的期刊发表环境下研究生需要注意期刊论文投稿和学位论文上传的时间差,一方面,加强高校与期刊的合作和宣传,培养研究生学术产出尽快发表的意识,许多研究生对学位论文拆分发表的认识仍然停留在传统模式中,直到拆分发表被拒之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应该尽可能地把握学位论文拆分发表的时机,在数据库出版之前就发表出去;另一方面,高校需要尊重研究生将学位论文上传数据库的意愿,设置学位论文上传的灵活机制。考虑到权力和地位的不平等,研究生很难拒绝高校将学位论文的录入数据库的统一性要求,但是可以设置一种灵活的机制,将知识产权的社会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做进一步的平衡,允许研究生在一定年限内将学位论文拆分发表后再上传数据库,在维持期刊首发权的前提下让研究生有更充裕的时间将学位论文析出发表。
[1] |
张小强, 赵大良. 学位论文再次发表的版权与学术不端问题分析[J]. 编辑学报, 2011, 23(5): 377-379. |
[2] |
张丛, 赵大良, 张小强. 学位论文再发表的版权与伦理冲突[J].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42(6): 88-91. |
[3] |
罗银科, 钟秋波. 论硕、博士学位论文的发表权是何时"失去的"?[J].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 42(6): 168-172. |
[4] |
钟羡芳. 论学位论文析出内容能否在期刊再发表[J]. 科技与出版, 2014(7): 123-126. |
[5] |
朱剑. 学位论文与青年学者的权益问题——从仲伟民教授致某校学术委员会的一封信说起[J].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9, 38(6): 9-21. |
[6] |
马秋明, 李小平, 温晓平, 等. 学位论文再发表的背后原因探析及应注意的问题[J]. 编辑学报, 2017, 29(6): 524-527. |
[7] |
李仁贵.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博士学位论文透视[J]. 经济学家, 2015(12): 79-91. |
[8] |
王蔚, 张秀峰, 段佳, 等. 对期刊编辑和作者学位论文再发表的认知调查[J]. 中国科技期刊研究, 2016, 27(6): 587-591. |
[9] |
金铁成, 赵枫岳, 邓秀林. 研究生学位论文拆分发表问题探析——由"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检测结果所想到的[J]. 研究生教育研究, 2012(3): 84-86. |
[10] |
编辑部. 《材料导报》欢迎博士研究生发表学位论文摘要[J]. 材料导报, 2001(7): 24. |
[11] |
姚建军. 学位论文答辩不属于行使发表权[N]. 人民法院报, 2010-03-18(06).
|
[12] |
冯文. 数字图书馆版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以万方学位论文侵权案为例[J]. 山东图书馆学刊, 2011(5): 79-81+9. |
[13] |
衣庆云. 对发表权诸问题的再认识[J]. 知识产权, 2010, 20(4): 57-60. |
[14] |
应振芳. 发行权性质浅论[J]. 中国出版, 2014(21): 25-28. |
[15] |
黄志红. 关于期刊版权合同的法律思考[J]. 编辑学报, 2016, 28(6): 515-518. |
[16] |
侯志江. arXiv预印本服务研究及启示[J].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2019(2): 47-54. |
2. Institute of Higher Education,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381,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