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研究  2022 Issue (1): 72-79   PDF    
交叉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的设置标准探析——兼论设置“知识产权”交叉学科的可行性
崔育宝, 许斌丰, 陈伟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公共事务学院, 合肥 230026
摘要: 在我国以一级学科为核心的国家学科制度下,交叉学科发展长期面临着"地位低"和"上不去"的尴尬困境。交叉学科门类的设置为交叉学科升格一级学科、进入国家学科目录、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机会。结合交叉学科评判标准的讨论、美国交叉学科设置的实践经验,以及《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关于一级学科设置标准的规定,认为交叉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的设置要遵循以社会重大需求为导向,以学科深度交叉为基础,以社会建制完善为保障,以服务学科发展、解决社会问题为宗旨的学科设置标准。最后,以"知识产权"为例,探讨了将其设置为交叉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的可行性。
关键词: 交叉学科门类    一级学科    设置标准    知识产权    

学科交叉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科学问题与社会问题也往往只有综合运用交叉科学才能得以解决[1]。为促进我国交叉学科发展,教育部办公厅于2010年印发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经论证备案程序,依托相关一级学科自主设置交叉学科。截止2021年6月,我国已有185个学位授予单位(不含军事单位)设置了616个交叉学科学位点,学科名称不重复的交叉学科数达到547个[2]

然而,受传统的学科管理模式影响,我国交叉学科建设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学科评估与资源获取上往往需要依附于相关一级学科,导致其在发展过程中受到约束与限制。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通知,新设置了交叉学科门类及其学科门类下的两个一级学科“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和“国家安全学”,标志着交叉学科升格一级学科的通道被完全打开,交叉学科可通过获得一级学科地位而进一步促进其高质量发展。

总体看来,交叉学科门类及其一级学科设置在我国仍属新生事物,政策层面也未对交叉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的设置标准、运行机制、管理体制等作出明确规定。面对我国日益庞大的交叉学科点建设规模,对交叉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的设置标准展开探讨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交叉学科门类及其一级学科设置的意义 (一) 国家学科制度下设立一级学科的价值意蕴

学科制度具有国家建制特征,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学科制度[3]。西方国家建立的是“学术共同体”学科制度,我国建立的则是国家学科制度[4]:“学术共同体”学科制度下,一门学科的成立与否,是由其认识水平的高深性、知识体系的完备性,学术共同体的认同度等所决定的,而无需获得学术共同体之外任何权威(如政府、教会等)的批准,其学科身份与资源获取也不存在必然联系;国家学科制度下,一门学科的成立与否,关键是看它是否进入了由中央政府制定出的统一、法定的学科目录,学科目录具有的合法性、权威性和统一性促使其往往成为高校院系设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人事管理、资源分配等各方面工作的基本框架和依据,此时的学科不仅代表着学科目录中的知识分类,还与其发展空间与资源获取存在密切联系。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三级学科目录,学位授权点申报与审批、研究生招生与培养、学科评估与重点学科遴选都以二级学科为基础展开[5]。200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定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随后,二级学科在2011年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彻底消失,我国开始实施“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两级学科目录。此后,学位授权审核、研究生招生与培养、学术资源分配、学科评估等都主要围绕一级学科进行,一级学科的重要性深入人心。我国由此形成了以一级学科为核心的国家学科制度,一门学科只有通过升格一级学科进入国家学科目录,才能在根本上具备合法性和权威性,真正意义上获得学科生存和发展的资源与空间。

(二) 传统学科门类下的交叉学科面临发展困境

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政策推动下,我国交叉学科点建设规模持续扩大。然而,该政策在促进交叉学科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使我国交叉学科建设长期面临着“地位低”和“上不去”的尴尬困境。

交叉学科的二级学科地位使其难以在一级学科政策下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自主设置的交叉学科要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进行管理,其教育统计要挂靠在相关一级学科下。“目录外”“挂靠一级学科”也就意味着交叉学科不具有“法定身份”,仍要在一级学科下“分一杯羹”,并将导致其在一级学科政策下陷入生存危机[5]。以近期刚纳入交叉学科门类下的“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学科为例,其在传统学科目录中仅为“电子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下“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二级学科下的一个分支,因而在建设经费和研究生招生名额的获取上往往要经过“二次分配”甚至是“三次分配”;同时,由于发论文、拿经费的“效率”低,导致其在“电子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评价考核中处于劣势,从事集成电路方向研究的教师也纷纷转行,科研队伍逐渐缩减,学科发展空间受阻,学科发展质量下降,无法有效满足社会需求[6]

此外,新兴交叉学科难以在传统学科设置规则中实现一级学科地位的突破。按照现有政策,一级学科的设置应符合《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四项基本条件。其中,条件(一)要求拟设学科应“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然而,这一条件代表的是经典学科阶段对学科成立的评判标准。交叉学科属于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的现代学科,研究对象综合、理论范式多元、知识体系庞杂、研究方法多样是其学科特性,很难按照经典学科的评判标准形成所谓严密和统一的理论体系和专属独特的研究方法,因而也就难以在目前的一级学科设置政策束缚中实现突围。

(三) 交叉学科门类的设置有助于交叉学科发展

在以一级学科为核心的国家学科制度下,交叉学科只有成为学科目录的一级学科才能真正获得高质量发展的保障。但是,原有的政策制度基本阻断了交叉学科纳入学科目录的通道。

首先,自主设置交叉学科政策仅能赋予交叉学科二级学科地位。由于只有一级学科才能进入目录,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自主设置交叉学科政策天然地阻断了交叉学科进入学科目录的通道。其次,自主设置交叉学科政策实质上针对的是交叉学科点,而非设立可以纳入国家学科目录的交叉学科。并且,自主设置交叉学科的单位须先具备相关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没有相关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要想建设交叉学科则需先建设相关学科而后再建设交叉学科,由此可能导致部分社会急需的交叉学科人才需求无法得到及时满足。第三,自主设置的交叉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定,由此导致交叉学科在学科内涵、学科命名、学科建设上处于自由生长的状态,既不利于国家层面的学科目录管理,也难以形成稳定的交叉学科发展生态。

交叉学科门类的设置以及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国家安全学等一级学科的设立,预示着交叉学科升格一级学科、进入学科目录的通道被完全打开,符合交叉学科发展特点的一级学科设置标准将被建立,交叉学科能够通过升格一级学科获得独立发展的机会,争取更多的学术资源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交叉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的设置标准 (一) 学科评判标准变迁与交叉学科评判标准

学科伴随着科学分化而产生,学科的要义便是学问的分支或学术的分类,[7]。然而,知识本是一个整体存在,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为深刻把握和理解现实世界,人为地将整体的知识分割成了一块块学科领域[8]。作为一种人为活动,学科分类所依循的标准便不具有绝对客观性与唯一性。

总体看来,学科划分的标准经历了从经典学科到现代学科的演变[9]:经典学科阶段, 学科划分遵循知识本身的演化逻辑,知识与知识、学科与学科之间可层层推演、相互追溯,并由此演化成为一种学科评判标准,即一门独立的或成熟的学科要具备特殊的研究对象、完整的理论体系、公认的专门术语、独特的研究方法论等严格条件;现代科学阶段,尤其是20世纪初期以来,学科呈现出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的发展趋势,难以基于知识演化逻辑进行学科分类,与此同时,政府通过投入大量资源领导、组织和资助科学研究使学科日益发展为一种社会建制,既有力促进了应用学科或技术学科蓬勃发展,也带来了理论的大幅度交叉,诞生了更多的方法与技术,社会需要的满足和社会问题的解决日益成为学科演化与发展的动力,是否有独特的研究对象、独特的研究方法论和严谨的理论体系不再是现代学科独立或成熟与否的充要条件和标志。

交叉学科的形成往往以重大复杂的科学问题与社会问题亟需解决的社会需求所驱使,研究对象综合、理论范式多元、知识体系庞杂、研究方法多样是其学科特性,因此很难按照经典学科的评判标准形成所谓严密和统一的理论体系和专属独特的研究方法。经典学科基于知识演化逻辑所建立的学科评判标准不应是交叉学科能够称之为学科的决定性标准,社会需求应该成为交叉学科是否称之为学科的关键性要素。以满足社会需求或解决重大问题为导向而成立的交叉学科,可通过建立相应的学科建制获取学术资源,开展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在促进科学研究进步与重大复杂问题解决的过程中逐步推动其理论体系、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的日益完善。

(二) 美国交叉学科目录设置方案及其特征总结

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科教强国都纷纷将交叉学科纳入其国家的学科管理体系中,并形成了各具特点的交叉学科设置方案[10]。美国高等教育规模大、质量高,且交叉学科目录设置历史长,对其交叉学科目录设置实践进行考察分析,可以为我国交叉学科设置方案提供有益参考。

美国的学科专业分类系统(CIP)由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研制并由教育部颁布,被广泛应用于美国教育统计和信息服务。CIP最早于1980年颁布,之后在1985、1990、2000、2010、2020年进行过5次修订。CIP将其学科专业划分为学科专业群(用两位数代码表示)、学科专业类别(用四位数代码表示)和具体的学科专业(用六位数代码表示)三个层级[11]。为便于理解,可近似比照我国学科管理体系中的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二级学科。

CIP在1985年的修订版中首次增设了“30多学科/交叉学科”学科专业群,并设置了8个六位数代码的学科专业。在1990年及之后的CIP的修订版中,“30多学科/交叉学科”学科专业群下既有四位数代码的专业类别,也有六位数代码的学科专业。分析这些专业类别和具体的学科专业在历次CIP修订过程中的变化,可以发现存在如下几点特征:(1)交叉学科建设的重视程度日益加深。以四位数代码的学科专业类别数为例,1990年修订时仅有11个,2000年、2010年修订时分别增加了10个、8个,2020年修订时又急剧增加了22个。(2)交叉学科设置的学科融合广泛、问题导向凸显。既有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内部的学科交叉,也有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间的学科交叉,如“30.08数学与计算机科学”“30.46历史和政治学”“30.16会计和计算机科学”等。同时,学科名称以研究问题命名居多,呈现“领域化”特征,如“30.05和平研究与化解冲突”“30.13中世纪和文艺复兴研究”。(3)并非每个学科专业类别下都有2个及以上数目的具体学科专业。该特征从各年度四位数代码的学科专业类别数与六位数代码的具体学科专业数的比值就可以看出来,绝大多数的学科专业类别下仅有一个具体的学科专业。(4)并非所有的交叉学科都建立了覆盖本—硕—博三个层次的培养体系,且部分交叉学科的人才培养规模很小。由于CIP适用于研究生及本专科等各层次的学科专业,因此存在部分交叉学科仅覆盖到部分层次的人才培养。以2017—2018学位授予人数为例,“30.16会计和计算机科学”的学士学位授予人数为8人,硕士学位授予人数为5人,无博士学位授予人数;“30.28争议解决”的硕士学位授予人数为299人,博士学位授予人数为35人,但无学士学位授予人数[12]。(5)基本形成了交叉学科孵化、新增、发展、转移的动态调整机制。如“30.00多学科/交叉学科,综合”与“30.99多学科/交叉学科”为其他新兴交叉学科提供了容身之所,为其发展成为学科目录中的学科提供了良好环境;再如表 1所示的5个被移动的学科在其发展成熟后被转移到其他学科专业类别中去。

表 1 历次CIP中交叉学科门下学科专业类别设置情况
(三) 交叉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的设置条件

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和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的设置开创了我国交叉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设置的先河,但对于日后如何在交叉学科门类下设置一级学科,或交叉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的设置应遵循何种标准,目前仍未出台相关政策予以界定。

现有政策框架下,一级学科的设置应符合《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四项基本条件:(一)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二)一般应有若干可归属的二级学科;(三)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在构成本学科的领域或方向内,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已开展了较长时间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四)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显然,这些基本条件主要适用于传统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的设置标准。对此,本研究将结合以上对交叉学科评判标准的讨论,以及美国交叉学科设置经验的分析,对这四条基本条件进行逐条分析,进而形成适用于交叉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的设置标准。

条件(一)从知识逻辑角度来探讨一门学科成立的标准。如前所述,知识逻辑下的学科划分标准或学科评判标准主要适用于经典学科阶段。以经典学科的学科评判标准作为交叉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的设置标准或将导致大量交叉学科被永久地排除在国家学科目录之外,既不利于交叉学科的科研攻关与人才培养,也会影响到交叉学科所属行业的发展。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无需从理论、知识和方法角度考察交叉学科门下一级学科的设置标准。面对大量交叉学科持续不断涌现的现状,结合交叉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的地位与使命,以及交叉学科的形成原因与学科特征,本文认为交叉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的设置标准不应对拟设学科在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上是否“相对独立、自成体系”过分纠结,而是要对拟设学科在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上的交叉融合度提出高要求,以确保拟设交叉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具体可从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等三个维度展开分析:在科学研究层面,拟设交叉学科的相关问题研究需有赖于多学科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的深度融合,亟需打破现有学科壁垒,给予制度和资源红利促进其科研攻关;在人才培养层面,拟设交叉学科在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的学习研究上应具有高深性,以满足该学科具备开展本—硕—博多层次高等教育活动的基础条件,这点是与美国CIP中部分学科专业可以仅开展本科教育或硕士研究生教育有所不同;在社会服务层面,交叉学科的形成往往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社会需求因素将决定交叉学科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上是否具有持久的学术生命力。

对于条件(二),由于交叉学科的形成往往受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与社会问题所驱使,这些问题的解决历经多视角、多层次分解,多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的交叉融合,势必会形成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学科方向。随着二级学科在国家学科目录中的淡化以及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权限扩大,条件(二)无需成为交叉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设置的限制性条件。从美国交叉学科的设置经验来看,也并非每个学科专业类别下都有2个及以上数目的具体学科专业。事实上,我国传统学科门类下也存在较多不设置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如科学技术史、光学工程、中药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等。

条件(三)从学科的社会建制角度来探讨学科的设置标准,具体涉及学术共同体认同和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两方面内容。学会设立、刊物出版、院系设置以及课程教学的日渐完善既能反映出拟设学科得到了学界、行业和公众的普遍认可,也是该学科开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组织和资源保障。因此,完善的社会建制应该成为交叉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的设置标准之一。

条件(四)是从社会需求的角度来探讨一门学科成立的标准。如前所述,美国部分交叉学科的本硕博学位年授予量甚至不足20人。然而,在我国以一级学科为核心的国家学科制度体系中,学科被赋予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等多重内涵,学科进入国家学科目录就意味着具有了合法性和权威性,就意味着会有包括学位点、经费、教师、学生等大量学术资源投入到该学科的建设过程中。如果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没有形成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势必会导致人才培养过剩、学术资源浪费等问题。事实上,对于那些现阶段人才需求规模仍小但又是亟需多学科交叉融合才能攻克难题的学科方向,可以通过重点科研项目、自主设置学位点等多种方式支持其科研与教学,待行业发展成熟时,再谋求设立一级学科进入国家学科目录。因此,“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应该成为交叉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的设置标准之一。

此外,从学科发展模式来看,一门新兴学科从孕育、成长、发展走向成熟,或遵循由科学研究驱动的线性发展模式,或遵循由社会需求驱动的非线性发展模式,加大科教资源投入还将进一步促进新兴学科的跨越式发展,使得国家间的学术竞争形势日趋激烈[13]。交叉学科的诞生往往源于解决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科学问题和社会问题的需要,在学科发展未至成熟阶段的过程中,其理论体系、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或仍未达到系统化、体系化的状态。但是,面对激烈的学术竞争态势和紧迫的社会发展需求,有必要通过外在社会建制的完善来推动其内在观念建制的成熟,以尽快形成学术高地、加速科研攻关人才培养,解决亟需攻关的科技和社会难题。从美国的交叉学科设置经验来看,其交叉学科的数量在历次学科目录调整中都有显著增幅,为交叉学科建设与发展提供了较大的宽松空间。为此,我国交叉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的设置应秉持宽容态度,体现服务学科发展、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理念。

综上,本文认为交叉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的设置要遵循以社会重大需求为导向,以学科深度交叉为基础,以社会建制完善为保障,以服务学科发展、解决社会问题为宗旨的学科设置标准。

三、设置“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的可行性

我国知识产权学科的建设历史可以追溯至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其学科地位逐步实现了由学科方向到二级学科的跃升,其学科性质从单一的法学学科发展成为了由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工程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的交叉学科[14]。目前,既有学位授予单位在法学、工商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公共管理等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知识产权二级学科,也有学位授予单位在涉及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工学、理学、文学等多个学科门类的相关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知识产权交叉学科。但这些自主设置的知识产权二级学科和知识产权交叉学科在学科命名与学科内涵上差异较大,在学科地位和学科发展空间上也面临局限,将知识产权学科升格为一级学科由此被业界学者广泛提出。现结合以上对交叉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设置标准的探讨,分析其可行性。

(一) 知识产权学科建设符合国家战略并有广泛社会需求

知识产权制度将包含技术创新在内的智力成果引入经济生活之中,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社会文明进步的同时,也成为了发达国家将其技术创新优势转化为对全球产业价值链条控制的工具[15]。尤其当前逆全球化思潮迭起,国际外交和贸易中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抬头,我国频频遭遇知识产权“卡脖子”问题以及发达国家的无端指控与制裁,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国家发展利益产生了重要威胁。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尤其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及其战略意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16]

我国于2008年开始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进行推进,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全链条保护。知识产权事业的蓬勃发展以及国际国内竞争形势日益严峻,促使公检法司、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执法、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专利信息挖掘利用、知识产权国际化等人才产生巨大需求。仅仅依靠单一学科的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早已无法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重要问题并培养出大量懂法律、懂科技、懂经济、懂管理的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化的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因此,亟需建设知识产权交叉学科,促进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工程学、情报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进而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方法和人才支撑。

(二) 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已经具备多学科深度交叉的基础

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研究有赖于多学科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的深度融合。知识产权是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经营性标记等知识产品依法享有的无形财产权,但相比其他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具备更多科技含量和知识要素,具有私权、人权、政策工具和无形资产等多重属性,与艺术创作、科技创新、品牌运营等诸多领域密切相关[17]47-48。伴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不仅关系一国之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与教育繁荣,也事关国际政治、国际经贸、国际文化与科技的交流和合作格局[18],知识产权不仅代表一种法律制度,更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不再局限于法律层面,而是贯穿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多个环节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从司法方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还包括促进知识产权创造水平提升、推进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强化知识产权海内外布局、完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体系、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拓宽知识产权公共外交渠道、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等内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问题研究越来越有赖于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工程学、情报学等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的交叉融合。

知识产权学术成果日益增长,持续推动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研究经历了从借鉴和移植国际组织条约、外国立法及著述开展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到不同学科领域学者围绕知识产权与知识经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家公共政策等议题开展交叉学科研究,再到突破“西方中心主义”、走向“自主话语权力”、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等阶段[19]。目前,包含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制度创新理论、法律本土化理论、保护模式理论、司法改革理论、强国建设理论、产业发展理论、国际战略理论、利益平衡理论、文化建设理论等具有多学科交叉特点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已基本形成[17]1。同时,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研究对象,形成了大量与经济学、管理学、情报学、工程学等学科理论、知识、方法交叉融合的高水平学术成果,出版了一大批知识产权专题研究系列读物、教材、案例、专著、译著以及发表在多学科领域期刊的学术研究论文[20]。这些学术成果为知识产权交叉学科的理论体系构建、知识基础形成、研究方法应用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 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已经形成丰富、完善的社会建制

一门学科的外在社会建制丰富与完善,反映出学术界、行业企业和社会公众对该学科成立的认同度,也是一门学科由外向内进行学科建设的组织保障[21]。费孝通先生在谈及中国社会学的重建时提出了关于建立一门学科必要的五个社会建制要素[22]:专门的学会、专业研究机构、培养学科人才的专门场所、服务于教学和研究的图书资料中心、专门的出版机构。知识产权学科在其40余年的建设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包含学会组织、研究机构、培养单位、出版机构在内的学科组织建制,为知识产权一级学科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

成立了全国性、区域性的知识产权学会组织。1985年成立的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前身是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是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它以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宣传普及、咨询服务、教育培训为核心,凝聚了一大批既有理论高度又有理论深度的学术共同体,为推动知识产权学科建设提供了重要平台。全国大部分省份也都成立了省级层面的知识产权研究会(协会),深圳、大连、武汉等市还成立了市级层面的知识产权研究会。据统计,目前在高校从事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的师资规模达到近千人,来自知识产权工作一线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务专家规模达到三千余人[20]

建立了不同层次的专门的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战略、法律、政策、实务等研究,为政府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政策,相关产业和企业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与市场竞争状况、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提供了重要支持。中国人民大学于1986年创立了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是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学术机构。北京大学于1993年建立了我国第一家专门的知识产权学院。2000年以后,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研究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等专门的知识产权教研机构建设如雨后春笋一般不断涌现。据统计,我国已有46所高校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23],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中有近30所高校建立了知识产权教研机构。

实施了知识产权本硕博多层次学位教育活动。中国人民大学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就开始了知识产权的教学与研究,1981年正式招收知识产权方向研究生。2005—2007年期间,11所高校在法学和管理学各一级学科下自设知识产权法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知识产权硕博研究生规范化、批量式培养模式正式启动。目前,我国已建立了42个知识产权二级学科点、6个知识产权交叉学科点[2],93所院校开设了知识产权本科专业,近150所高校进行了知识产权方向的硕士学位教育,46所高校设置了知识产权博士学位教育[23]。在中国知网,仅以“知识产权”“专利”“版权”为题名就可以检索出496篇博士学位论文,9633篇硕士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学科涉及了法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应用经济学、农林经济管理、政治学、哲学、公共管理、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农林经济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统计学、中医学等多个一级学科。可见,具有交叉学科特征的知识产权学科规训体系已日渐完善,既为知识产权学术研究的传承提供了保障,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合格人才。

拥有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学术刊物与出版机构。目前专门刊发知识产权相关研究成果的学术期刊有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的《知识产权》、信息产业部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等主办的《电子知识产权》、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主办的《科技与法律(中英文)》、知识产权出版社与中国发明协会主办的《中国发明与专利》等。我国于1980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出版社(原名专利文献出版社)。该出版社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和主办,是中国专利文献法定出版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专利信息服务统一出口单位,出版了大量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学术专著、译著、教材、案例等。这些专门的知识产权学术刊物与出版机构的建立为知识产权学术成果传播、学术队伍壮大、学科水平提升奠定了坚实基础。

历经40年发展历程,知识产权学科已从法学学科下的一个研究方向发展成为了由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工程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的交叉学科,基础理论研究日益夯实,学科社会建制逐步完善。面对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革,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促进知识产权大保护已经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对全球知识产权风险与挑战的必经之路。审时度势,顺应发展,在交叉学科门下设置知识产权一级学科,有利于构建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和学科体系,满足社会对高端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有利于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增强我国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路甬祥. 学科交叉与交叉科学的意义[J]. 中国科学院院刊, 2005(1): 58-60. DOI:10.3969/j.issn.1000-3045.2005.01.015
[2]
学位授予单位(不含军队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名单[EB/OL]. (2021-08-20)[2021-08-25]. http://www.moe.gov.cn/jyb_xxgk/s5743/s5744/A22/202108/t20210820_552722.html.
[3]
卢晓中. 学科制度的中国特色与世界意义[J]. 大学与学科, 2020, 1(1): 44-46.
[4]
刘小强, 聂翠云. 走出一流学科建设的误区——国家学科制度下一流学科建设的功利化及其反思[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9(12): 18-24.
[5]
刘小强, 蒋喜锋. 论一级学科政策下二级学科的"生存之道"[J].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52(2): 92-98.
[6]
黄乐天. 再谈集成电路成为一级学科[EB/OL]. (2021-08-20)[2021-08-25]. http://www.semiinsights.com/s/electronic_components/23/37906.shtml.
[7]
张应强. 超越"学科论"和"研究领域论"之争——对我国高等教育学学科建设方向的思考[J].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2011, 9(4): 49-61. DOI:10.3969/j.issn.1671-9468.2011.04.004
[8]
庞青山. 大学学科结构与学科制度研究[D].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 2004: 10-14.
[9]
张应强, 郭卉. 论高等教育学的学科定位[J]. 教育研究, 2010, 31(1): 39-43.
[10]
张琳, 孙梦婷, 顾秀丽, 等. 交叉学科设置与评价探讨[J]. 大学与学科, 2020, 1(2): 86-101.
[11]
张炜. 美国学科专业分类目录2020版的新变化及中美比较分析[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20(1): 59-64.
[12]
National Center for Education Digest of Education Statistics 2019[J].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21: 327-328.
[13]
张松, 张国栋, 王亚光. 生命周期视角下新兴学科的生命发展评价研究[J]. 科学学研究, 2018, 36(5): 776-782. DOI:10.3969/j.issn.1003-2053.2018.05.002
[14]
陶鑫良, 张冬梅. 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的沿革回顾与发展建言[J].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8, 15(4): 13-24. DOI:10.3969/j.issn.1672-6081.2018.04.002
[15]
董涛.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论纲[J]. 知识产权, 2013(5): 7-18. DOI:10.3969/j.issn.1003-0476.2013.05.002
[16]
习近平.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J]. 求是, 2021(3): 4-8.
[17]
吴汉东. 中国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8.
[18]
吴汉东. 知识产权的多元属性及研究范式[J]. 中国社会科学, 2011(5): 39-45.
[19]
马一德. 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J]. 知识产权, 2020(12): 20-26. DOI:10.3969/j.issn.1003-0476.2020.12.004
[20]
赵勇, 单晓光. 我国知识产权一级学科建设现状及发展路径[J]. 知识产权, 2020(12): 27-39. DOI:10.3969/j.issn.1003-0476.2020.12.005
[21]
王传毅, 杨佳乐, 刘惠琴. 研究生教育学之学科建设: 路径、进展与方向[J]. 研究生教育研究, 2020(3): 53-59.
[22]
费孝通. 略谈中国的社会学[J]. 高等教育研究, 1993(4): 3-9.
[23]
谢商华. 让知识产权人才真正学以致用[N].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20-05-27(2).
Analysis of the Curriculum Design Standards for First-tier Disciplines in the Interdisciplinary Category: with Discussions on the Feasibility of Establishing 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rdiscipline
CUI Yubao, XU Binfeng, CHEN Wei    
School of Public Affairs,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Hefei 230026, China
Abstract: Under the national discipline system with first-tier disciplines as the cor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disciplines has been facing an embarrassing dilemma of "low status" and can hardly be upgraded for a long time. The introduction of interdisciplinary category affords an opportunity for interdisciplines to be upgraded to the first tier and listed in the national discipline catalog so that they can play a better role in developing high-quality education. After full consideration of the discussions on the interdiscipline evaluation criteria, the experi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interdiscipline arrangement, and the standards for setting up first-tier disciplines from "The Establishment of Discipline Catalogue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Degree Awarding and Talent Cultivation", the authors believe the introduction of a discipline into the first-tier interdisciplinary category should follow the discipline arrangement standards, i.e. to be guided by the social needs, based on in-depth interdisciplinary activities, and guaranteed by the improvement of social institution with the aim to serv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scipline and meet the needs of the society. Finally, tak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 an example, the authors discuss the practicability of listing it as a first-tier discipline under the interdisciplinary category.
Keywords: interdisciplinary category    first-tier discipline    discipline standa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