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贵州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 贵阳 550001
研究生学术不端作为一种学术投机行为,是研究生培养目标与社会制度错位的产物。目前,研究生学术不端事件不再只是一种既存的沉默事实,它在一定范围内对大众心理和学术尊严产生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翟天临事件”的深入发酵,研究生学术不端问题被推向风口浪尖。2020年7月8日,天津大学和厦门大学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基于J2EE的环保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被澎湃新闻曝光雷同,再次引发人们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深思。于是,学界在唏嘘之余,力图寻找出一剂治理良方。然而,综观当前的研究成果,学者更多是从道德自律和制度规约等方面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学理分析。不可否认,道德自律和制度规约都可以对研究生学术行为进行恰当的约束,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有效向度。然而,道德自律以及制度规约似乎不足以完全阻断现实中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作为擅于算计的经济理性人,他们同样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其学术不端行为是在权衡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做出的理性选择。当然,囿于信息有限性以及算计能力的约束,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并非完全理性之结果。因此,本文基于有限理性视角,分析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及其生成机理,探索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有效途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研究文献回顾学术界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讨论由来已久,但直到当下仍未形成一致结论。目前,相关研究大多是围绕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表征、影响因素以及治理路径等三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首先,关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表征的分析。从行为性质上看,主要表现为“抄袭、一稿多投、不当署名、造假、买卖版面、第三方代写”等六个方面[1];从培养过程审视,集中表现为五类典型行为,即课程论文复制粘贴、数据造假、小论文复制他人语句、直接“拿来”他人论文思想、擅署“学术名人”姓名等[2]。当然,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意向在不同变量上表现不同,如不同年级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意向并不存在显著差异,但不同学科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意向存在统计意义上的显著差异。[3]
其次,关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因素,学者们主要是将其归咎于研究生自身因素以及环境等外部因素两个方面。其中,前者涉及无知论,即认为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缘于研究生自身的无知[4];短视论,即认为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源于其急功近利,他们将学习过程当成一种追求财富或者找份好职业的“敲门砖”[5];无畏论,即认为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程序尚不健全以及培养单位“姑息养奸”,导致研究生对学术不端行为尚未产生敬畏[6]。在外部因素方面,研究生学术监督和处罚机制不完善是导致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原因[7],导师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要求也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又一个重要原因[8];同时,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到周围其他同伴的影响[9]。
再次,关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路径,相关文献聚焦在“德治”与“法治”两个维度。在“德治”方面,已有研究认为通过学术道德教育提升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同时强化学术道德监管机制,提高研究生规避学术不端行为的道德自觉[10];在“法治”方面,有学者强调依靠制度建设,通过制度优化从源头上抑制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1]。当然,也有学者主张“德治”与“法治”并举,认为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需要构建包含软硬法规范和道德规范“双笼关虎”的规范体系方能取得实效[11]。
上述研究从不同角度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有益探索,梳理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脉络,提出了具有一定价值的思路和对策建议,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然而,上述研究往往对研究生学术不端的生成机理缺乏准确分析,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人性”基础缺少深究,研究结论的信效度有待提升。本文基于有限理性境域,分析研究生的“有限理性”本性及其学术不端行为的动机模型,在此基础上阐述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生成机理,最后基于“有限理性”构建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路径,提高研究结论的诠释力。
二、有限理性境域下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分析模型“有限理性”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内容,主张决策者是理性的,但其理性是有限的。研究生作为学术研究的新生力量,肩负着繁荣学术的历史使命。然而,研究生也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他们同样是在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其行为方式(包括学术不端行为)都是基于收益与成本均衡的“满意解”。
(一) 研究生的“有限理性”本性透析“理性人假设”是西方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定,也是西方经济学的重要基石,其内涵是指决策主体是充满理性的,他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力图以最小成本去获得最大利益。然而,现实中,人并非都是完全理性人,人的决策也非精准计算的结果。于是,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一度受到质疑。20世纪40年代,赫伯特·西蒙(Simon)详尽而深刻地指出了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不现实之处,并提出有限理性理论(bounded rationality)。按照西蒙的观点,“有限理性是指主观上追求理性,但客观上只能有限地做到这一点”[12]。据此,西蒙构建了著名的有限理性模型(又称西蒙模型)。根据西蒙模型,现实中的决策者因信息的非完全性和自身计算能力有限,其决策过程通常只考虑某一备选项是否达到自己“当下”的“满意解”,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决策,对于决策结果集(S)中的所有结果(s)来说,效用V(s)只需取(1,0,-1)三值之一,或取(1,0)两值之一。于是,决策问题就变为简单的二元抉择:当V>0时,接受;当V<0时,拒绝。[13]
在西蒙模型的基础上,Conlisk(1996)建立了一个包含思考努力的决策过程模型。设决策者的报酬函数为Π(X),X为决策变量。决策者的目标就是使其报酬函Π(X)数最大化,即:
(1) |
如果报酬函数Π(X)非常复杂,决策者为了获得让报酬函数取最大值的Xm就必须花费巨大的思考成本(C),于是乎决策问题就变为:
(2) |
其中,Π[X(T)]为原问题的目标函数,C为思考努力的单位成本。根据该模型,决策是一个带有思考努力的过程,决策者在做决策时,一方面要考虑决策结果的最优化,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思考成本最小化。在思考努力带宽的约束下,决策结果只能是有限理性的。
研究生虽然是学生,但作为成年人,他们的决策同样遵循“有限理性”特征,即在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MaxΠ(X),其行为选择也是基于行为收益和行为成本权衡的结果。但是,由于他们在行为选择时无法获取完全信息(即有限信息),也不能进行精确计算(即有限计算能力),加之决策过程是需要思考努力(C=思维带宽负担)的,所以很难追求效用最大化,其行为方式往往是短期行为的“满意解”。换言之,研究生作为有限理性的行动者,其决策过程无法同时掌握所有选择的收益情况,也无法对其行为所有的收益与成本进行精准计算,只能根据可触及的选择是否达到满意值来做出(初次)判断。当选择行为高于满意水平时,研究生的行动即被触发,并以此持续优化;而选择行为低于满意水平时,所有可能的选项则无明显差异,均被放弃。
(二)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动机模型正如前文所述,研究生作为理性之人,在进行学术活动决策的过程中,同样是在追求利益最大化,他们是否选择学术不端行为是在有意权衡收益与成本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行为选择。当然,囿于认识能力、不完全信息以及决策思考努力等因素,研究生只能是“有限理性”,其学术不端行为并不都是“深思熟虑”的结果,而是约束条件下的“满意行为”。借鉴有限理性理论,基于简化模型的分析,本文构建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动机模型(见图 1):
如图 1所示,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动机模型不仅是一种分析框架,更是一种综合理论、战略、政策、机制和行为的完整系统和理论模型。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研究生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在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其中,约束条件既包括制度供给等外部约束条件(如制度环境、决策信息等),也包括“有限理性”等内部约束条件(如计算能力、思考努力等)。
(2) 若设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成本是Cx,行为效用是Ux,当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效用Ux=成本Cx(即动机曲线处于M点)时,研究生是否选择学术不端行为均无所谓;当效用Ux >成本Cx时,研究生选择学术不端行为;当效用Ux < 成本Cx时,研究生放弃学术不端行为。
(3) 研究生选择学术不端行为时无法获取完全信息,也不能进行精确计算,更不可能无休止的决策思考,因而其效用计算和成本评估均是模糊计算的结果,即效用Ux和成本Cx都是决策时刻的模糊性评估。
三、有限理性境域下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生成机理基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动机模型”,作为有限理性的研究生,其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一方面源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这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内生逻辑;另一方面,治理制度供给不足以致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风险成本偏低,构成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外烁变量。此外,研究生属于“有限理性”主体,不完全信息以及决策思考努力不足助推其学术不端行为产生。
(一) 内生逻辑: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根据“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动机模型”,收益大于成本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本动力和内生逻辑。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利益最大化”是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曾经“象牙塔”的高等学府也不例外。研究生作为理性经济人,其行为方式主要是基于收益—成本考量的结果。他们在考虑是否选择学术不端行为时,不可避免会思考这种行为的收益与成本孰高孰低,即这样做是否划算。通常情况下,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收益(即学术不端行为的效应Ux)不仅表现为可以计算的利润、收入以及机会(如奖学金、攻读博士学位资格、留学资助费等),也表现为难以量化的社会效益、效用等(如品牌、社会声誉、名望、心理满足感等),[14]甚至还表现为研究生最为关心的毕业资格条件。目前,部分培养单位要求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并将公开发表论文与学位授予直接挂钩,极大抬高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收益。不可否认,随着研究生进一步扩招,部分研究生求学初心并非基于学术兴趣,而是力图获取学位或学术资源,所以围绕学术论文进行角逐成了部分研究生的求学方式。然而,学术论文作为科学研究的成果和结晶,其产生过程艰巨而复杂,对于那些缺乏学术训练或学术创新能力不足的研究生来说,倘若不选择学术不端行为,他们很难甚至根本无法正常毕业。可见,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效用Ux偏高,从而具有较大激励去选择学术不端行为。
当然,学术不端行为成本也是研究生是否选择学术不端行为的另一个重要变量。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成本包括会计成本(使用作弊软件、支付代写费用、高价购买版面费等)和机会成本(因学术不端行为而失去的利用这些资源生产原创性成果的机会)。目前,由于网络的发达与便捷,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变得更加容易,会计成本偏低,即使可能会产生额外会计成本,但这相对研究生获取学位或奖学金而言,可以忽略不计。同时,对于那些选择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而言,他们因放弃学术不端行为而节约的时间和精力也难以产生原创性研究成果,其学术不端行为的机会成本较低。面对如此巨大效用和低劣的行为成本,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不可避免的产生。对此,陈亮直言道:“研究生群体在计算过‘投入量’与‘产出量’之间的关系后,认为学术不端是一种投入相对较少、有丰厚回报的值得‘开销’,是一种利益博弈之下的精致的学术利己主义行为,更是一种惯习失衡下实现学术利益的最大化之举”[15]。此外,江利平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功利主义在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因子中其因子载荷量最大,达0.822。[8]可见,收益大于成本,构成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内生逻辑。
(二) 外烁变量:治理制度供给不足以致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风险偏低如果说收益大于成本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内生逻辑的话,那么风险偏低则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外烁变量。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风险即研究生因当前的学术不端行为而在未来遇到伤害的可能性,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以及发现后可能受伤害的严重程度。其中,“被发现后受到伤害的严重程度”是以“被发现”为基础,因为即使被发现后会有身败名裂,但如果被发现的概率很低甚至不被发现,那么,不管行为后果多么严重行为人都毫发无损。正如杨小敏所言,行为人对学术不端行为被确定的可能性更为敏感,即作为行为人的学者对自己被确定有剽窃、捏造或篡改等学术不端行为相对于惩罚更为关注。[16]可见,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一个重要变量。目前,我国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主要法理依据主要是2009年教育部出台的《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该《通知》虽然对学术不端行为做了分类,并规定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但由于该《通知》的规范对象为“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所以往往被解读为这是关于高校教职工的学术规范要求,因而较少用于研究生群体;同时,《通知》规定培养单位为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直接责任主体,结果培养单位可能会因“护犊子”而睁只眼闭只眼,所以即使部分培养单位制定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但也往往“非必要不检举”。于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被揭露的概率较小。目前,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来自学术共同体内部发现和外部检举,而且需要网络的深入发酵,具有较大的偶发性。譬如,翟天临学术不端行为就是源于其高调晒图而被人肉搜索的结果。可见,研究生因学术不端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即概率)并不高。这种现象不断强化研究生的基本认知,让其主观感受到所处环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允许程度较高,助长其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
此外,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概率还与“被发现后受到伤害的严重程度”之间存在反比关系,如果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被发现后受到的伤害程度很低或者不受伤害,那他们就会有很强的激励去选择学术不端行为。当前,诸多培养单位有效监督或制止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缺位或流于形式,当学术不端行为被披露后,培养单位要么对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蜻蜓点水”式教育,要么秉持“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极力袒护和隐瞒。于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即使被揭露,对当事人来说也不算大事,其所受到的伤害程度偏低。江利平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学校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惩戒执行力度在所有因变量中的因子载荷量为0.768。[8]正因为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伤害程度偏低,无形之中助长了他们学术不端之风。
总之,囿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制度供给不足,当前我国研究生选择学术不端行为的风险偏低。这种状况不断被研究生所认知和强化,不可避免地助长其学术不端行为表现。这构成了我国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重要变量。
(三) 直接推手: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不完全信息“不完全信息”是指决策者不可能拥有某种决策所需要的全部知识。研究生作为有限理性主体,他们选择学术不端行为时不能拥有全部信息,也不可能精准计算利弊,加之决策过程需要消耗思考带宽,所以其行为方式往往遵循西蒙所谓的“满意法则”,即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收益之于研究生来说只有(0, 1)取值或(0, 1, -1)的取值,当学术不端行为附带的效用超过某一满意值时(如能拿到学位或奖学金),收益为1,否则为0。换言之,研究生并非是“完全理性人”,受信息和认识能力的限制,他们往往是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来考量是否进行选择学术不端行为,且考量过程是有思考带宽约束的。因此,关于学术不端行为信息的多寡以及信息的正缪会直接影响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选择。当前,我国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宣传和教育相对滞后。在宣传方面,无论是社会媒体还是学校,其学术不端行为宣传往往是基于“问题成果”的负面报道,旨在传递学术不端行为的风险威慑。然而,学术不端行为揭露属于小概率事件,报道频率并不高;加之报道往往缺乏系统性,所以研究生对学术不端行为仍然是一知半解。在教育方面,当前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教育缺失,大多数培养单位都没有开设相关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课程,有关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教育主要是嵌套于研究方法之中,且内容较少,针对性不强,研究生在学习和科研过程中缺乏可供参考的学术规范,他们甚至不知道那些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于是因“无知”而无意之中踏入学术不端雷区。可见,不完全信息构成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直接推手。
四、基于“有限理性”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路径基于“有限理性”,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一方面需要降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效用,使其“不愿”学术不端;另一方面,加大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风险,使其“不敢”学术不端;当然,还需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防止其因不完全信息而造成的“无知”型学术不端。
(一) 降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效用,使其“不愿”学术不端正如前文所述,当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效用大于成本时,学术不端行为就会变成最佳抉择。加之,便利且廉价的网络资源大大降低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成本,意味着部分研究生选择学术不端行为的效用偏高,因而具有较强的激励去选择学术不端行为。因此,治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首当其冲需要降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效用,使其“不愿”学术不端。为此,教育行政部门要监督培养单位深刻领悟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认真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开展的清理“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取消将“发表论文”作为研究生毕业条件,降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效用。同时,培养单位需要明确研究生学术研究成果的质量标准,出台研究生论文质量细则,强化研究成果的原创性,并将是否发现新问题、构建新框架、得出新结论作为衡量研究生学术成果质量的标准,最大限度地杜绝单凭论文数量获得奖励或学位可能。这样,那些通过学术不端东拼西凑出来的低劣成果或虚假成果就会因为其缺乏原创性而被拒之门外,学术不端行为效用自然偏低。当然,鉴于学术论文是当前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重灾区,所以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弱化学术论文的功效,尤其是弱化低水平期刊论文在毕业条件和奖学金评审中的权重。譬如,在研究生评奖过程中,可将一篇核心期刊论文等同于3~5篇普通期刊论文权重。与此同时,强化研究生培养质量。正如前文所述,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发生在学术能力较弱的研究生群体,他们不选择弄虚作假就意味着“一无所有”,所以其学术不端行为效用最高。因此,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治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培养单位要不断完善培养方案,加强研究生培养环节,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增加其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机会成本。这样,研究生就会意识到选择学术不端行为是“无利可图”,抑或不选择学术不端行为也是“有利可图”的。于是,作为理性人的研究生就不再愿意选择学术不端行为。
(二) 强化制度供给以增加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风险,使其“不敢”学术不端依据理性选择理论,某一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主体对其所带来的积极后果、消极后果进行评估后作出选择的结果。[3]作为理性的研究生,当他们意识到自己学术不端行为被揭露可能性较大或行为负面后果较严重(即风险)时,他们就会减少其实施该行为的可能性。为此,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培养单位进行监督力度,针对那些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以及查处不力的培养单位,主管部门要直接组织查处,并追究培养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从而强化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风险,最大限度地规避因“护犊子”而形成的学术不端行为生态。在这方面,美国经验值得借鉴,在处理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时,美国高校和联邦机构的调查与处罚相分离,美国高校通常承担学术不端行为监管的首要责任,但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ORI)通常会适时进行调查或重新审核。其次,培养单位作为研究生培养教育的管理主体,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不仅要加强监督防范,而且还要加大惩戒力度。为此,培养单位可以依据研究生的不同违规行为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应给予不同的惩罚,如给予公示、警告、记过等;对于情节较为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应采取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如不授予学位或取消已授学位等等,从而强化学术不端行为伤害的严重性,最大化形成心理威慑。同时,充分利用中国知网、维普、万方等多种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并辅以人工检阅,提高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被揭露的可能性,增加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风险,从而使其“不敢”学术不端。此外,通过社会媒体和网络平台加大学术不端的曝光力度,杜绝那些遮遮掩掩、不痛不痒的处罚,防止研究生因“无畏”而造成学术不端行为。
(三) 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防止因不完全信息而“无意”踏入学术雷区正如前文所述,不完全信息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直接推手。研究生作为学术新人,其学术不端行为也许是其“无知”的结果。毫无疑问,相对长期扎根科研一线的研究者而言,作为学术新手的研究生对相关学术规范了解不够,很有可能会“无意”踏入学术雷区。因此,治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还需加强学生规范教育,防止研究生因不完全信息而“无意”踏入学术雷区。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美国研究生院委员会(Council of Graduate School,CGS)在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ORI)的主导和美国自然科学基金会(NSF)的资助下于2004年启动了研究生“负责任的研究行为”(RCR)的教育计划,旨在加强对研究生的科研诚信教育[17]。于是,不同高校纷纷加入该计划,如佛罗里达州立大学以《ORI负责任研究行为教育导论》为基本教材,开设1个学分的RCR教育课程;纽约医学院的“纽约医学院RCR教育计划”在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中引入科学伦理道德讨论,并要求所有研究生参加一个关于数据管理的研讨班;新罕布什尔大学的“研究生负责任研究行为教育”计划开设1个学分的跨学科RCR课程等[18];杜克大学明确要求每一个博士研究生必须完成12~18课时的RCR教育课程,内容涉及科学研究与成果发表的道德规范问题、科学与工程的个人价值与职业道德、研究生对剽窃的应对与责任……以及学术资料的获取、科研中的道德困惑等14个专题[19]。在我国,早在2016年教育部就已经颁布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对高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处理提出具体规范。因此,培养单位要充分利用该《办法》对研究生进行学术诚信教育。在诚信教育中,一方面要强化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培养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耻辱感,唤醒其学术诚信自觉;另一方面,充实研究生关于学术不端的信息,提升研究生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认知能力。当然,研究生导师作为研究生学术指导的第一责任人,需要对其研究生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学术规范训练和指导,要求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建立论文写作的基本规范和范式,让学生了解并接受学术规范,深刻认识学术不端行为潜在的种种风险;同时以身作则,做好学生诚信学术的示范者和引路人,改变研究生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原有认知和偏见评估,防止研究生因不完全信息而“无意”踏入学术雷区。
一言以蔽之,研究生“学术不端”作为一种不仅学术投机行为,更是研究生基于收益与成本均衡的“满意解”。有限理性境域下,研究生选择学术不端行为,一方面是源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学术不端行为的风险偏低,当然还肇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不完全信息。因此,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一要降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效用,让其“不愿”学术不端;二要强化治理制度供给以增加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风险,使其“不敢”学术不端。此外,还需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防止其因“不完全信息”而造成的学术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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