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外界对于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关注也越来越多。2016年教育部在其发布的工作要点中强调,要完善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加强过程管理,实行严进严出,以此作为确保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措施之一。2020年,教育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中,进一步强调了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在当前研究生教育背景下的重要性。然而,该举措在试点院校中落实效果并不理想[1],如何加强过程性评价,实现合理分流,推进拔尖人才最优化成为当前亟待思考并解决的问题。
美国作为研究生教育强国,其培养制度与体系相对完善成熟。相对于我国博士生培养重入口、淡化培养过程的弊端,其"结构化"博士生培养制度的确立意味着过程质量观的开端[2]。斯坦福大学作为世界一流大学,自其成立以来,研究生教育一直是其学术卓越、智力创新和创业精神的核心,其博士生培养工作在美国名列前茅[3]。不管是往年还是2021年最新公布的全美最佳研究生院排行榜数据均显示,斯坦福大学是被评为最受欢迎研究生院次数最多的大学[4]。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作为其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实现过程性评价的重要举措,也因此贯穿于整个博士生培养的过程之中。本研究以美国斯坦福大学作为案例高校,系统阐释分流淘汰机制在该校中的构建及运作模式,以期能对我国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构建与完善有所裨益。
一、斯坦福大学博士生分流淘汰秉持的理念从目的来看,美国高校多采用贯通式的博士生培养方式,在招收博士生时通常直接将招生对象锁定为学士学位获得者,实行"宽进严出"、过程分流淘汰的结构化培养模式,因此非常有必要在中间阶段再次确认其获取博士学位的潜力,斯坦福大学也不例外。求真、务实、独立、创造,是斯坦福大学培养研究型人才所应具备的素质,也是斯坦福大学研究生教育的宗旨[5]。分流淘汰机制作为其博士生培养制度中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了解并拓展学生的知识面,提升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期能够提供最能满足学生目标的鼓励和指导。因此究其本质是一种以制度为形式约束、以问题为行动导向、以实现提劣促优为根本目标的促学促研机制,其定位在于"辅助""敦促"和"激励",而分流淘汰只是机制运行的结果之一。此外,斯坦福大学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呈现出的结果是非终结性的,很多情况下,被分流淘汰出来的博士生有机会申请复学,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分流保障举措。
从理念来看,斯坦福大学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与强调过程控制的全面质量管理理念不谋而合[6],具体而言,作为一种过程管理手段,斯坦福大学以其博士生原有培养环节为有效载体和重要抓手,将博士生分流淘汰的理念融合在博士生培养的全过程,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嵌入在博士生培养的各个关键环节。博士生分流理念和制度与其培养过程融为一体,构成了环环相扣的精细化管理过程,促进了各个培养环节的严格把关,实现了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整体提升。可以说,融合嵌入是斯坦福大学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的核心特点和外在表征,常态化的分流理念与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构成了斯坦福大学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的逻辑整体。
二、斯坦福大学的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斯坦福大学在其公告"Stanford Bulletins 2018-19"中指出,其研究生学位的录取是具有高度选择性的,培养预期是每一位被录取的学生都能达到学位要求。即便如此,大学仍为其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制定了系统详实的指南。从斯坦福大学博士生分流淘汰的机制及其实施来看,分流淘汰不仅是一个结果,更是一个过程,其最终旨归则是保障博士生的培养质量。作为过程管理的重要手段,斯坦福大学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是组织机制、预警机制、运行机制以及保障机制等诸多因素协同一致的目标达成。
(一) 组织机制:权责主体与分工斯坦福大学要求博士生在校期间及时、高效地完成大学、学院或院系的培养要求,以达到专业行为标准,具体包括及时、有效和专业地进行沟通;遵守机构的政策和程序;适当地参与项目等。其中,最根本的前提在于对大学政策和学位标准的熟悉与掌握。以此为前提,有效规划博士生涯,确保每一步都有条不紊地推进,避免面对分流淘汰的尴尬境地。
1. 分流淘汰环节中的关键时间节点博士生培养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其质量在此过程中逐渐生成,因此不能只盯着目标,跟结果要质量,更应该关注博士生培养的每一环节与每一过程,只有对每一个子过程进行严格控制,不断优化每一个子过程,才能实现整体的质量提升[7]。斯坦福大学对博士学位的获得提出了基本要求,主要包括课程要求、候选人资格、论文审读委员会意见、大学口试和学位论文等[8]。通常,博士生需要至少完成135个学分,且平均绩点应达到3.0(B)或以上。候选人资格申请要求在第二学年结束前完成,有效期为五年。通过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的博士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其论文阅读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完成后,获得阅读委员会的批准方可申请参加大学口试。学位论文要求必须在学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同时具备可发表的质量。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博士学位的获得可能还包括教学(担任助教)与研究(担任研究助理)要求、语言要求等。每一个培养的关键时间节点都是博士生分流淘汰的基本单元,不管是哪一环节的失败或者是未能达到满意的结果,都有可能面临被分流淘汰的风险。
斯坦福大学在统一标准的前提下,也考虑到不同院系间的差异性,因此各学院可灵活制定其博士学位要求,以计算机学院和商学院为例。计算机学院教务处每年会与导师就分流淘汰的时间节点及研究进展进行核实,同时计算机科学博士生服务中心会将核实结果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给每位博士生,以确保学生在完成学位的过程中及时了解整体形势,更好地调整自身的学习节奏以取得令人满意的进展。基于以上的操作流程,计算机学院要求在第一年年底之前,首先确立研究生导师,进而保证有效的导师指导;在第二年春季度之前,学生应完成所有课程和相应学分的要求;第三年春季度之前,学生应通过其预期论文研究领域的考试,即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在通过资格考试的一年内,学生应组成阅读委员会,并向博士生服务办公室提交已签署的阅读委员会表格;第四年春季学期之前,学生应与阅读委员会成员安排论文提案,并将论文提案表提交至博士生服务办公室。此外,作为一项政策计算机学院还要求学生在前两年中满足一定的教学实习要求,为避免与之后的论文推进发生冲突,通常建议学生尽早完成[9]。商学院的博士学位时间进展安排如下(见表 1),学院对博士生每个学年的学位进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年度评估贯穿在其博士生培养的前三个学年[10]。
分流淘汰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制度的设计到制度的落实需要多个部门的分工与配合,因而明确执行主体及其权责至关重要。斯坦福大学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的组织实施过程中,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十分明确。其中,研究生教育委员会主要负责分流淘汰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斯坦福大学服务与支持中心注册办公室以及院系办公室主要负责政策的实施,三者在分流淘汰机制的组织与实施中有着绝对的权利。除此之外,分流淘汰机制还涉及院系委员会、资格考核委员会、博士论文阅读委员会、大学口试委员会等多个主体,各个主体分工明确、权责清晰,保证了分流淘汰机制各环节的有效组织与落实(见表 2)。
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不单单是结果型导向的后期检查,更应该注重前期与中期的预警,人性化的预警机制能有效降低人才流失率。斯坦福大学在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之前,院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可以投票否决那些未按最低要求取得及时进展、未达到满意要求或未达到专业行为标准的学生。在考虑分流之前,委员会就学生的学术或专业表现、如何纠正缺陷(如果认为可以纠正)以及允许他们纠正的时间段(通常为一个学术季度)与学生进行讨论与沟通(可能包括与学生会面)。讨论的书面记录会同时发送给学生和导师,并添加到学生的部门档案中。在警告期结束时,委员会会进一步审查学生的进度并通知学生其建议的措施。在对候选人资格的审查中,如果委员会投票不推荐该学生参选,则意味着该学生直接被列为分流对象,系主任或研究生课程主任或导师通过书面和口头形式将决定传达给学生。在此过程中,学生可以提交复议,委员会应对复议请求作出答复,但也可能拒绝重新考虑其最初决定。斯坦福大学商学院则采用年度评估的方式进行预警和指导。每年春季,教师们都会聚集一堂来评估学生在过去一年中的表现。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每个学生在完成学位方面均取得令人满意的进步,并有效推进拟定的学习计划[10]。
(三) 运行机制:结构与方式斯坦福大学的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以其博士生培养环节为有效载体,融合嵌入其博士生培养的各个关键时间节点。具体而言,斯坦福大学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是以课程录取为基本前提、资格审查为核心抓手、论文答辩为重要依据的系统模式,模式的运作中递进式与退出式交互进行(图 1),从认知、情感和专业技能等方面实现人才的精细化"提纯"。
斯坦福大学对于博士生课程的修读要求十分严格。具体而言,除非有特殊情况或特定课程的其他要求,修读11个学分或以上课程的学生,须于每学期结束前至少通过8个学分;修读11个学分以下的学生,则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至少通过6个学分。与学位相关的课程,学生的平均成绩必须达到3.0(B)。当然,每个系可以酌情设置更高的标准,或者针对要维持的平均绩点设定更高或更低的标准。这种情况通常坚持院系的特殊要求优先于大学政策的原则。例如商学院要求学生每季度修读四门课程,直到完成课程要求。学生通常在2~3年内完成所有课程。为完成学分要求,有些领域的学生可能要求额外参加多达50%的课程。例如,学生在经济学、工程学和社会学系选修大量课程并不罕见[10]。
当然,即便是在课程学习的环节,仍然会出现无法达标的学生。一旦被认定为不合格,所属院系会组织进行听证,为学生提供解释特殊情况的机会,以确定问题是否与成绩汇报等行政事项有关或与学业表现有关。根据学生对待问题的态度及一致意见的达成情况,作出是否批准继续修读学位课程的决定,以便制定适当的计划,维持其后各学期的适当进度。这一过程视为分流淘汰前的缓冲环节。反之,则被列入分流淘汰的行列,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硕士学位或者直接退出。
2. 候选人资格获取是学位授予的关键环节针对候选人资格的考核,每个院系都有不同的评估程序,立足系统的评估结果来决定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学生应完成系资格审核程序,并在博士课程第二年结束前申请候选资格。获得候选人资格标志着博士生最初学习期的结束,候选人资格有效期为五年,这也意味着五年之内,学生必须取得令人满意的学业成绩,才能完成学位的授予。博士学位是由大学正式授予的,而不是由个别院系授予的。虽然招收、培养和推荐博士生的责任实际上由各院系行使,但大学通过基本规定或其他要求对博士学位进行控制,学术委员会具有最终表决权。若在这一阶段中,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在五年限期内达到考核要求,则直接列为分流淘汰对象,视具体情况选择硕士学位或者直接退出。
在申请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时,必须满足在必修课程、语言要求、教学实践等方面的要求。除了满足这些先决条件外,教师还必须判断学生是否具有成功完成博士学位的能力,两者均满足的情况下才可被录取为候选人。各类原因的请假不会自动延长时间限制,未能及时或有效地完成培养要求,同样可能导致被分流淘汰。因此,所有的延期申请,无论是由于请假、休假或其他原因引起的,都必须以学位期限为时间前提。获得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之后,论文的进度、口试等成为学生关注的焦点。
(四) 保障机制:政策与路径博士生的分流淘汰不是人才培养的目的,而是一种全面提升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手段。斯坦福大学围绕这一宗旨,提供多项保障机制挖掘人才发展潜能,最大程度地压缩人才分流淘汰比例(图 2)。
有效的学术指导是一个成功的研究生学位项目的关键组成部分。学术指导的性质可能因不同的课程和学位课程的不同阶段而不同。通常,在第一学期开始时,学生应确定或由系确定一名导师,导师会协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以满足学位要求,如选择课程、开展研究、发展教学方法、指导政策和学位要求、探索学术机会和职业道路等[11]。学生与导师的匹配因系或专业而异,任何改变或调整都会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做出解释。大学要求在每个系或专业中为导师分学位、分类型设定最低期望,这些系或专业的期望必须在每个学年开始时发给导师和学生。
学生除了主要的论文导师外,还可以确定一个联合导师。通常,主要导师和联合导师都是学术委员会成员。有时,学生的研究可能会偏离导师的能力领域,或者学生和导师之间可能发生不可调和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可以选择更换导师,如果院系决定批准这一要求,必须尽一切合理努力将学生与另一位合适的导师配对[11]。
2. 权利保障分流淘汰结果的申诉机制有效保证了分流淘汰的客观公平性。在分流淘汰过程中,系主任或研究生部主任或学生导师会将系之决定传达给学生。对分流淘汰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可以书面申请复议,分流申诉将在召开的委员会会议上审议,学生有权参加,并陈述自己的观点,也可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陈述。在委员会会议充分讨论后,委员会应在学生不在场的情况下投票表决。任何斯坦福大学的本科生或研究生如果认为自己在学术问题上受到了不当的决定,都有权提出申诉,以获得对该不当决定的独立审查,并在适当的情况下采取纠正措施。其目的通常是让学生解释情有可原的情况,或提供在做出决定时可能无法获得的额外信息,从而证明某些情况已经改变——可能是健康状况、工作状况、家庭状况,甚至是研究重点或领域的改变等。重要的是,这不是仅仅解决学生对官方决定不满的一种方式,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公平对待的重要途径。这一系列举措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分流淘汰过程的公平公正又不失人性化。
在提出正式申诉之前,学生首先应该与直接负责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讨论。如果不能解决问题,学生应该咨询上一级,例如,系或专业的主席或主任,通常,学院都会尽力在非正式一级解决这些问题,而非上升为正式申诉。如果非正式的解决方法不能令人满意,学生应该写一份声明来阐述质疑的理由,同时说明所寻求的补救办法及迄今为解决这一问题所作的努力。若因大学教务长、教务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决定而产生分歧的情况,申诉文件应提交至申诉所在学校的院长。需要注意的是,申诉必须及时提出,即不迟于判决发生的30天内提出,延误提交将可能会构成驳回申诉的理由。
3. 机会保障一个被分流或淘汰的博士生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失败的,最初能被斯坦福大学录取就证明其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潜力,认真考虑何种原因导致这一结果才是最需要去做的事,这也是重新审视自身能力、行为和专长的最佳时机。为此,斯坦福大学提供重新入学的机会。在大多数分流淘汰的情况下,一段时间后学生可以申请复学(如果返回同一学位专业)或重新入学(如果申请其他专业)。未注册或擅自休假或自愿退出后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在重新入学要求的第一天或之前,向研究生注册办公室提交一份完整的、经院系批准的恢复研究生学习的申请书以及必要的相关文件。博士候选人资格已过期的学生,在复学前,其所在部门应已批准其延长课程或候选人资格。因学术原因被淘汰的学生如果在被淘汰时不排除复学的可能性,该学生可以申请恢复上述资格。复学后返回的学生,若除学位论文答辩或提交外,所有学位要求均已完成,有资格恢复至待毕业区的地位。如果学生有资格复学但斯坦福大学不再提供其专业,则该学生应联系提供最相似学位的系或专业,以确定是否能够被录取,但被斯坦福大学开除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批准或拒绝恢复学位的决定由学生的系和专业决定。[12]当学生申请复学时,学校可能会寻找一些特定的因素进行询证。比如申请人之前的学业状况、不在校园内的活动、缺勤的时间、成功完成学位的预期潜力、院系在学术和经济上支持学生的能力以及系或专业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可考虑的因素。学校需要从学生身上寻找提升的迹象,以确定倘若复学,情况是否会有所不同。为此,学生还应提交一份个人陈述,并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打消所有的质疑。申请复学成功的案例并不罕见,大部分学生能够有效地利用假期,准备好一个新的焦点和新的观点回到学校,或是另一所大学。
三、斯坦福大学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的思考与启示斯坦福大学将博士生分流淘汰融合嵌入其博士生培养环节,将各个培养环节的质量把控功能发挥到实处,以此为基底,斯坦福大学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还融入了前期预警、后期保障等人性化配套机制,完善的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是实现其博士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我国博士生招生在1999年后迅猛增长,2008年博士生数量已跃居世界第一,但培养质量与世界教育强国尚有差距。相比于美国发达国家博士生培养过程中动辄高达30%以上的淘汰率,如何回应国际上"中国博士生工厂"的质疑亟待思考[13]。在夯实支撑条件的基础上,完善分流淘汰机制等过程管理制度刻不容缓。基于斯坦福大学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在价值导向、预警机制、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等方面的特色经验并结合我国当前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的实施现状,本文从四个方面作些思考并提出建议。
(一) 分流理念:贯穿式促进而非机械性选拔分流淘汰机制是手段不是目的,在实践中不应本末倒置。设计分流淘汰机制本质上是为了增强博士生培养的动态性和灵活性,强化质量导向,而非为了区分和淘汰。具体而言,分流淘汰机制的理念应该是促进博士生的学习和研究,对博士生群体形成正向激励,激发其学习热情和潜能,促进博士生充分发挥应有的能力,更好地面对博士生学业,而非简单完成去尾式的淘汰过程[14]。尽管国内高校一再强调要通过博士资格考试等制度来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但最终落地却往往简化为选拔淘汰,甚至寄希望于末位淘汰制来提高质量,强调分流淘汰机制的筛选功能和竞争机制,关注对博士生的淘汰与晋级,重视其作为"过滤器"的作用,这使得分流淘汰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始终以结果为导向,实则成了和博士生入学考试并行的人才筛选办法。正如促进学习的评估与对学习的评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5],当下我国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虽然名称上与国外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相同,但其内涵却有一定的差异。分流淘汰机制不仅是一种选拔淘汰机制,更是一种内嵌的科研训练机制和促学促研机制[16]。如果仅仅强调筛选机制并不足以为博士生提供足够的支持和发展空间,还会给分流淘汰机制贴上污名化的标签。理念是分流淘汰机制设计的核心部分,脱离了这个核心,就脱离了制度的大方向。鉴于此,建议我国博士生培养单位在重新定位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的目的和理念的基础上,摒弃对选拔功能的过度看重,从促进学习的评估视角推进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
(二) 制度设计:全程式架构而非单一化手段随着政策的逐步推进、高校博士生培养质量意识的不断觉醒,博士生分流机制在改革中逐渐升腾。一些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已经开始在博士生培养中进行分流与淘汰机制的实践和探索,并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整体而言,博士生分流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可以说是遭遇了"截肢式"的经验借鉴。目前我国高校所实施的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过于狭隘,仅仅建立了以博士生中期考核、博士生资格考试(核)、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评)"等单个环节为抓手[14, 17],学生主动分流和逾期分流的制度。[14]以上环节虽然是分流淘汰机制中的关键,但单一环节的分流模式难免使得本应系统化的分流淘汰机制"身材走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于2019年12月发布的《博士生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可谓是高校推动分流淘汰机制的先行与典范,但整体而言该细则还是稍显粗糙与零散,制度设计不够流畅和系统化,仅仅对博士生分流淘汰的原因与结果(包括实施分流或予以终止培养)进行了说明[18]。故而,整体而言,我国分流淘汰机制的制度设计仍需加强与完善。相比而言,斯坦福大学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是一整套全程化、系统化的制度设计,并贯穿于整个博士生培养过程之中,强调在不同的时间点设计不同的分流淘汰机制。借鉴此经验,我国高校在全面学习推行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之前,应由点到线,积极构建各环节紧密配合的"全程式"分流淘汰机制架构,突破现有单一环节进行分流淘汰的局限,将博士生分流机制逐步融合嵌入到课程教学、中期考核、开题报告、预答辩、学位评定等各环节,细化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实行逐级分流。
(三) 缓冲预警:"未雨绸缪"而非"亡羊补牢"目前我国博士生分流机制主要以中期考核或资格考试为改革的突破口,对于博士生分流淘汰多集中在中期考核或博士生资格考试后。此外,不管是相关政策还是研究者均指出要一定程度地提高淘汰率,然而在西方,改进研究生教育目标则是提高学业持续率,降低流失率,严把过程管理来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19]。因此绝不能单纯遵守高淘汰率意味着高质量这样的逻辑。此外,受制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实施高淘汰率并不现实。最后,就算分流淘汰环节完美推行,因为观念问题,许多博士生认为被分流和淘汰颜面尽失、前途无望,很多博导和大学管理者都担心博士生被分流和淘汰后因想不通而患上心理疾病甚至出现伤害导师和自身的情况,对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分流和退出充满着担忧[20]。质量杠杆原理告诉我们,越是靠近产品的输出口,质量改进的成效就越有限。所以,远离毕业出口的入学适应、课程学习、学术报告会、资格考核应是培养过程中更为关键的节点,从这些节点开始就需要在分流淘汰机制的约束下,实施预警和缓冲举措[21]。斯坦福大学正是如此,通过强化课程学分及成绩考核以及在候选人资格考试之前设置预警机制等方式为博士生的分流淘汰进行缓冲预警,秉持预防为主,从"早发现、早干预、早解决"的原则出发,立足有针对性的、细致深入的反馈与建议,帮助学生度过学业"危险期",进而更好地实现博士生培养计划,值得我国高校借鉴。
(四) 善后保障:多一次的努力而非彻底的否定随着中国大学博士学位标准的逐步提高、博士生培养过程的严格要求,使得整个博士培养过程中出现分流淘汰成为必然。我国实行三级学位制度、阶段式培养,相比于美国的贯通式培养模式,学生读博成本更大,因此,在我国情境下实行分流淘汰机制着实略显"残酷"。部分被分流淘汰的学生可能会出现自暴自弃,有的甚至出现一些心理问题,因此对被分流淘汰的学生的善后保障、心理关注和后期教育非常重要。斯坦福大学博士生分流机制存在灵活弹性的空间,除被开除外,多数被分流淘汰的博士生都可申请复学,重返校园。在博士生入门资格较为宽松、读博成本较小的情况下,美国高校尚能做到如此,我国高校更有必要设置这种机会与补偿机制,以强化博士生分流淘汰的善后保障工作。其实,我国也有一些高校关注到了博士生分流淘汰之后的"出路"问题,如上海交通大学对于被淘汰的超长博士研究生会发结业证书,且自结业起两年内可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颁发学位证书[22]。2020年发布的《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也重点提及了博士生分流淘汰后的善后保障问题,指出:"畅通分流选择渠道,分流退出的博士研究生,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授予硕士学位;未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毕业后一定时间内达到相应要求的,可重新申请授予学位。"这些举措无疑能够缓解学生就读多年一无所获的心理压力,减轻博士生培养单位及责任主体对由此引发冲突的担忧。但相比于斯坦福大学的善后措施而言,以上措施的善后力度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并且实际上我国目前多数高校并未充分考虑到被分流或淘汰以后学生的"出路"问题。因此,积极借鉴诸如斯坦福大学等高校的经验,将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善后保障工作细化、完善与落实也将是高校未来的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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