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招生制度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研究生招生制度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70余年的改革发展,已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适应我国国情、相对完整、较为科学合理的考试招生制度体系,为国家选才、学生成长、社会公平做出了历史性贡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如何历时性洞察其曾经来路与历史轨迹、理论性深度透视其变迁动力与演进逻辑、战略性高度把握其发展愿景与未来进路,是当前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尤其是推进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必须破解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变迁的发展历程围绕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历时性演进,已有少量研究成果。朱鹏宇等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划分为制度初探(1949-1976年)、制度重建(1977-1989年)、制度成型(1990-2008年)和改革深化(2009年至今)等四个阶段,认为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在国家、学术和市场三重逻辑共同驱动下,呈现"变迁方向'自上而下'为主、逐步'上下结合',变迁规模以局部性变迁为主、整体变迁以'波峰'形态出现,变迁速度以渐进式为主、激进式为辅"的主要特征[1]。欧阳光华等划分为清末与民国时期(1902-1948年)、新中国成立至文革结束(1949-1976年)、恢复研究生招生至20世纪末(1977-1999年)和21世纪以来(2000年至今)等四个阶段,认为硕士生招考权力关系改革受文化观念、国家战略等政策环境影响,呈现政府、招生单位等权力主体多样化,主体间命题权、录取权等权力相互分立制衡等特征[2]。结合我国研究生教育外部环境、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关键要素的重大变化,笔者将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划分为制度模仿期(1949-1977年)、制度初建期(1978-1984年)、改革探索期(1985-1999年)、招考分离试点期(2000-2008年)和深化改革期(2009年至今)。
(一) 制度模仿期(1949-1977年)新中国成立伊始,百废待兴。受当时国际政治环境的影响,全面学习模仿苏联成为全社会思想和行动的潮流,我国研究生教育也不例外,并初步建立起以苏联模式为基础的研究生招生制度体系。借鉴前苏联的"学校保送+审查批准"招生模式,中国科学院和中央教育部联合颁布的《1951年暑假招收研究实习员、研究生办法》规定,"经本人申请及(或)系主任推荐,学校毕业生分配委员会保送,经招收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录取为研究生"[3],形成了我国最初的"推荐免试+政审"招生模式。1953年,高等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要求,考生须为"经高等教育部选派者"或"由中央一级机关、团体调派,经中央高等教育部同意并经考试及健康检查合格者",每年招收研究生计划由高等教育部统一制定并下达[4]。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一度中断。
(二) 制度初建期(1978-1984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改革发展迈入新征程,当年开始恢复研究生招生。这一时期继承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研究生招生的"统一计划""考试招生"基本制度。1980年,研究生招生考试由考生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公共课、个别专业基础课全国统一命题,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择优录取[5]。这一时期在复试环节处于政策摇摆期。1978年恢复研究生招生之初,教育部要求考生到招生单位复试,复试比例可按1∶2确定。然1979年及1980年教育部做出政策调整,要求一般不组织复试,有些专业确需复试,须在招生目录中注明"需要复试"。1981年,教育部复次提出复试要求,明确要求:考试成绩符合录取要求者,还需经过复试,最终确定录取名单。1982年,教育部再次进行政策调整,给予招生单位自主权,由招生单位自行决定是否组织复试。1983年,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要求各招生单位全面实行复试。1984年,教育部对复试工作提出更为明确要求:对于初试成绩属于高分,通过复试后,综合考虑不拟录取的考生,必须由复试小组负责写出书面意见,报请系、校(院、所)认真研究确定[6]。这一时期研究生招生规模快速增长,由1981年的9363人增长到1985年的46871人,年均增幅超过100%[3]。
(三) 改革探索期(1985-1999年)自1985年起,我国硕士生招生考试制度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硕士研究生招生形式渐趋多元化。1985年,我国开始试行普通高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首批试点高校共169所,推荐免试人数约3300人。1986年,国务院学位办颁布《关于做好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开辟了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新渠道。1987年,教育部对在职人员采取学历条件放宽鼓励政策,开避"单独考试"选拔通道,实行"委托、定向培养"培养渠道[7]。1990年,我国首个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类别——MBA设立,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首批9所高校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启我国研究生教育招收培养应用型硕士生之先河,招生培养对象由单一的学术型转变为学术型和专业型两元形态并存[8]472-477。1994年,国务院学位办颁布《关于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统一考试的通知》,规定自1995年起,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实行外国语课程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统考命题委托上海市学位办组织,各地方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考务工作[8]447-448。1995年后,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模式基本固定下来,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阶段进行,形成了我国研究生两段式招生模式[5]。这一时期研究生招生规模保持稳定,由1985年的46871人增长到1999年的71847人,年均增幅为3.81%。
(四) 招考分离试点期(2000-2008年)招考分离是世界研究生教育招生制度的主流,也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方向。进入新世纪,有关部门持续探索硕士研究生招考分离制度。2000年,全国22所高校试点开展"法律硕士联考",政治理论、外国语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民法学、刑法学、综合考试由全国法律硕士专业教指委组织命题,招生单位不参与初试工作,只负责复试录取。2001年,为进一步规范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在前期实行外国语统考基础上,又开始设立了27个学科综合水平全国联考(覆盖了当时的所有88个一级学科)。2005年,工商管理硕士考试科目调整为外国语和综合能力2门;此后,公共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学位也融入这一初试模式之中,统称为"管理类联考"。2007年,历史学、教育学、医学门类初试科目均形成全国统考科目。2008年,农学门类的公共基础和农学学科基础综合均形成全国统考科目。[9]这一时期的改革重点聚焦于招考分离,这既是对世界发达国家研究生招生制度的比较分析,更是基于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的现实考察和未来发展方向的科学研判。为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2003年教育部批准北京大学等34所招生规模大、研究生教育实力较强的高校实行自主确定硕士生复试分数线试点改革。此外,2005年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联合颁布《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2006年招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生2000人。[10]这一时期研究生招生规模得到较快发展,由2000年的102923人增长到2008年的386658人,年均增幅达34.46%。
(五) 深化改革期(2009年至今)自2006年起,我国高度重视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虽然经历了大力发展、积极发展后又大力发展等不同阶段,但积极发展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模、实现研究生培养类型结构的战略转移成为近一段时期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正是基于这样的总体发展思路,2009年开始尝试在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对象上实行招收全日制硕士生,并新增了5万名招生计划主要招收当年应届毕业本科生。此后,每年增加招生计划主要用于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2017年我国专业学位硕士招生规模首次超过学术型硕士生,2020年我国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规模已超过60%。这一时期,为推进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和规范管理,教育部于2016年颁布《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起,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分别下达研究生招生计划,探索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并轨招生,执行相同招生政策和招生标准。此外,为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2016年起,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实行招生单位自主划定复试分数线。这一时期研究生招生规模平稳发展,由2009年的449042人增长到2019年的811334人,年均增幅为8.07%。
二、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变迁的演进轨迹制度变迁是制度产生、发展、变更的动态过程,反映制度安排或制度结构的演进变化。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研究生制度因外部环境变化和自身发展要求而不断调整。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变迁的主要特征,在于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中的招生主体、招生类型、招生规模、招生形式、招生机制等关键要素的系统综合把握,进而呈现其演变轨迹。
(一) 招生主体由政府管理向多主体共治演化在制度模仿期和制度初建期,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总体处于摸索阶段。面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研究生教育的巨大需求及研究生培养供给的严重不足,我国硕士生招生制度设计和调整总体以中央政府管理为主。改革探索期以后,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尤其是国家层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政放权,多元主体共治渐次深入人心并在教育领域内得以贯彻落实,政府由对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全面管理、越位管理向强化宏观规划与指导、服务、监督职能转化,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自主权不断加大,专业学位教指委等学术组织参与专业学位联合考试全国统一命题,政府宏观主导、招生单位主责、市场力量参与成为招生制度演化的基本方向。
(二) 招生类型由学术型向多类型、多种形式演进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我国研究生教育领域的唯一法律,具有最高意义的制度权威性,同时也影响到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设计,即在制度模仿期和制度初建期,招生类型一直为单一的学术型研究生。在改革探索期,为满足在职人员接受研究生教育以及社会对应用型创新人才的迫切需求,1986年国务院学位办颁布《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开展同等学力硕士生培养,1990年设立首个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类别, 招生类型呈现学术型和专业型两种类型、单证和双证并行的整体格局。此后,为主动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型创新人才的巨大需求,硕士生招生类型由以学术型为主向以专业型为主转变。
(三) 招生规模以国家计划为主、规模周期调整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按照不同主体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可划分为高校自主型、社会主导型和政府主导型。从我国硕士生招生制度的演进历程来看,整体制度设计可划归为政府主导型,从硕士生招生规模这一要素来看,虽然近些年按照上下结合的方式确定各招生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但总体而言传承了研究生招生计划政府主导型特征,即由国家统一制定并下达招生计划,各招生单位按计划执行。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从四个不同发展阶段来看,经历了平稳发展与快速发展交替、规模增长向结构优化、规模较小向世界领先的历史性变化过程。
(四) 招生形式由单一形式向多种形式转变在我国硕士生招生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伴随着社会需求、招生对象的日益多样化,招生形式也因时而变,日趋多元化。具体而言,招生形式由制度模仿期、制度初建期的推荐与考试相结合、全国统考单一形式,到改革探索期增加了推荐免试、单独考试、同等学力外语联考等三种形式,到招考分离试点期、深化改革期又增加了专业学位联考,同时同等学力由外语联考拓展到所有科目联考。多种招生形式中占主体的全国统考,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总体秉承了招考分离的改革方向,初试科目中的专业基础课由培养单位自主命题逐步向全国统一命题演进。
(五) 招生机制由一段式向两段式、招生单位自主权扩大转型从研究生招生制度来看,硕士生招生模式大体可分为一段式和两段式,其中一段式和两段式的根本区别在于,两段式将研究生招生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而一段式只有一次性考试。从世界研究生教育来看,两段式是主流。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在制度模仿期曾实行一段式招生方式,在制度初建期则是在一段式和两段式之间多次徘徊,此后一直实行两段式招生模式,直到招考分离试点期才实行补充式复试(或差额式复试),开启了真正意义上的两段式招生模式。在研究生招生单位自主权方面,研究生招生单位自主权不断扩大,制度模仿期、制度初建期和改革探索期均以政府主导为特征,及至招考分离试点期和深化改革期,开始进行高校自主划定复试分数线,并在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实行招生单位自主划定复试分数线的试点改革。
我国硕士生招生制度不同发展阶段在招生主体、招生类型、招生规模、招生形式和招生机制上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详见表 1所示。
制度变迁研究离不开理论层面的演进逻辑分析,制度变迁理论包括倡导联盟理论、多源流理论、间断均衡理论等[11]。不同的理论有其特有的理论框架、理论体系和具体内容,无论是何种理论,其理论核心在于受一定外部环境和条件的影响,不同利益相关群体或个体博弈,进而影响制度变迁,即制度变迁主体间冲突后的相互调适而达成的均衡状态。
(一) 影响制度变迁的相关主体在硕士生招生制度方面,共有行政类主体、高校类主体、学术类主体和市场类主体,这些主体在制度变迁过程中都有自身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发挥作用,推动着我国硕士生招生制度的变化发展。其中,行政类主体由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发展规划司、高校学生司等职能部门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等事业单位以及地方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委员会、省级地方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或考试院组成,体现政府的意志。高校类主体主要由开展硕士生教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组成,反映高校的意愿。学术类主体主要由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术委员会、研究生教育学专业委员会、人才选拔与评价委员会等组成,代表学术群体的追求。市场类主体由社会中介组织、用人单位、考生等组成,反映市场主体的诉求。
按照约翰·S·布鲁贝克所提出的认识论和政治论教育哲学,行政类主体秉持政治论哲学,以追求战略、公益、公平的服务国家、强调"有用"为核心理念,高校类主体和学术类主体则执持认识论哲学,以追求研究、创新、志趣的知识创新、强调"有趣"为核心理念,市场类主体关注高等教育的输入端和输出端,以追求机会、质量、效益为价值追求。因高校类主体和学术类主体在核心理念上相对一致,硕士生招生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在于行政类主体、高校类主体和市场类主体的博弈而得以呈现。
(二) 行政类主体在制度变迁中的主动让渡对我国硕士生招生制度而言,虽然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方面外因素影响,但影响最大、最为直接的莫过于政治领域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与我国国情密不可分。自1980年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发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以来,先后进行了八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983年第一次改革主要是减少机构、编制及领导职数。1988年第二次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能逐步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体制,提出了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改革方略。1993年第三次改革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调整宏观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的关系,撤并了100多个管理部门。1998年第四次在亚洲金融危机背景下,对投资、金融、外贸体制进行了改革,撤并了一些部门,大幅压缩了编制。2003年第五次改革提出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历史任务,下放了超过60%的各种审批权。2008年第六次改革实行大部制改革,将原来分工比较细的部门合并为大部委。2013年第七次改革主要是继续推进大部制改革,组建国家安全委员会等新部门,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12]。
总体而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于政府简政放权,构建起合理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主动让渡权力,逐步赋予高校类主体和市场类主体更多权力,成为我国硕士生招生制度改革的主要演进方向,这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得以清晰体现。比如,在改革探索期,给予高校一定招生自主权,将招生形式由单一的全国统考,新拓展推荐免试、单独考试,给予高校选拔优秀本科毕业生和社会需要的在职人员权力;在招生机制上,实行两段式招生模式,给予高校通过复试选拔具备创新潜质的优秀人才。在招考分离试点期,实行部分具有较强实力和较高培养质量的高校自行划定复试分数线;鼓励高校实行补充式复试,并在达到基本复试分数线的基础上由高校自主选拔优秀人才,淘汰比率达到30~50%,从某种意义上讲,实现了人才选拔权由以政府为主向以高校为主的根本转变。在深化改革期,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生自划线试点改革,自主划定分数线的权力由某一部分高校群体向某一学科(专业)领域拓展,体现了政府在招生选拔权力上的进一步让渡。
(三) 高校类主体在制度变迁中的角色转换就硕士生招生制度而言,从本质上讲是如何选拔人才的制度设计,属于微观层面的高校自主办学权。在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我们可以看到行政类主体在硕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权力上的逐步有序让渡,并在五个阶段的演化过程中呈现出清晰的渐进式改革演变轨迹。无庸讳言,关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问题,即便是以知识创新为追求的学术类群体对此关注也很晚,从中国知网上查询,最早以"高校办学自主权"为研究的学术论文是刘惠林于1996年发表的"高等教育效益与高校办学自主权",此后一直到2000年,也仅有4篇相关研究论文。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高校在研究生招生制度设计上重在实现角色的觉醒。从硕士生招生制度的演进历程来看,高校在人才选拔权力上逐步实现了角色转换,即由原来的政府主导下的被动执行角色向以高校为主的主动角色的转变,并将政府让渡权力进行了有效承接。在这一角色转换过程中,高校结合不同招生类型和招生形式开展了微观层面的系统制度设计,通过对硕士生招生简章编制、专业目录采集、网上报名与确认、初试命题、考务组织、复试组织、录取名单确定、调剂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精心设计,形成了招考操作流程执行规范,整体上把握了硕士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与质量效率的兼顾与均衡。
在硕士生招生规模制度设计上,行政类主体一直实行国家计划,且在不同的发展时期都体现了政府意志。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经历了"保证质量、稳步发展"期(1986-1994年)的"8字方针"期、"立足国内,适度发展,优化结构,相对集中,推进改革,提高质量"的"24字方针"期(1995-1999年)、"深化改革,积极发展,分类指导,按需建设,注重创新,提高质量"的"新24字方针"期(2000-2012年)、"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的"新8字方针"期(2013-2018年)和"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16字方针"期(2019年至今)[13]。在不同时期我国硕士生招生规模年增长率分别为2.89%、10.18%、33.87%和8.19%,与这几个时期所提出的稳步发展、适度发展、积极发展、服务需求保持高度一致,反映了政府在主动让渡权力过程中的有限让渡,即对人才选拔权力的让渡,同时在招生规模上的从严把控,某种意义上是对高校规模发展与自律的担忧。当然,我们也看到,国家在C9高校实行弹性招生计划试点改革以及上海、江苏、广东三省市开展的省级地方政府硕士生计划管理统筹试点改革,释放了中央政府尝试下放招生计划管理权力的政策改革导向。
(四) 市场类主体在制度变迁中的有限承接市场类主体作为硕士生招生制度中的重要一极,是其中不可或缺的权力主体,是伯顿·克拉克三角关系模型在硕士生招生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在硕士生招生制度变迁过程中,从历史事实来看,市场类主体主要围绕硕士生初试中统考科目命题、同等学力联考、专业学位联考科目命题等方面发挥作用。受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以及市场类主体发育不够等因素的影响,无论是初试点的统考科目命题,还是同等学力联考、专业学位联考,经历了由政府部门管理向教育部下属的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等单位管理的转移,即由政府事业单位发挥其社会服务职能而承担本应由市场类主体所承担的职能。比如,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英语联考于1995年由国务院学位办委托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组织开展,此后于2001年起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更多以社会机构的性质予以承接,并将业务范围延伸到外语联考和专业综合联考。再比如,硕士生初试中统考科目的命题,法律硕士联考中的政治理论、外语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题,民法学、刑法学、综合考试由全国法律硕士教指委组织命题,最后统一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集中组织命题,都反映了市场类主体发育不够特定条件下由政府事业单位承担的制度选择。
无论是教育部考试中心,还是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都是教育部所属的事业单位,其职能在于承担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高校学生司、发展规划司等的具体事务,并按职能划分接受相关司局的业务指导。在我国不断深化并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环境下,中央和地方政府不断减政放权并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将原本应由高校和市场担当的职能还归高校和市场,但因开展公共考试服务的机构很少且发展不够,一时无法将硕士研究生部分考试业务转移至市场类主体,因而出现了由教育部事业单位以市场类主体身份承担这一业务的客观现实。当然,教育部事业单位承担硕士研究生招生部分考务工作,既有其单位属性而具有的比较优势,同时具备了较好的开展考务工作条件,是当下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设计的理性选择。
四、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变迁的远景展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结合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在这一背景和要求下,需要以锐意改革的精神、更为开放的视野、勇于创新的迫力,擘画未来远景,把握改革方向。
(一) 招生主体由政府宏观主导向高校主导转移无论是国家每五年一个周期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还是当前正在推进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目标的综合改革,其关键在于政府转变职能,将原本由其他主体所承担的职能由政府转移至相关主体。对于硕士研究生招生而言,其本质在于服务国家和市场需要而选拔优秀合格人才攻读硕士学位,即围绕考生是否具备较好的政治素质、知识结构、创新能力、综合素养而作的学术性评价与选择,是高校学术性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范畴。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虽然我国硕士生招生制度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的时期内仍然会保持政府宏观主导的整体制度设计,但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政府进一步向高校让渡权力,最终实现由高校主导,政府充分发挥其宏观统筹、指导、服务等职能而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改革,这将成为我国硕士生招生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二) 招生规模由国家计划转向高校自主我国硕士生招生制度中,关于招生规模一直实行国家计划,由中央政府予以控制,这一制度虽受社会质疑和诟病,但一直没有作根本性调整,最为关键的原因有如下几方面:一是受我国教育财政拨款政策的影响。长期以来,国家和省级地方教育财政拨款政策一直主要按照研究生培养规模实行拨款,研究生招生规模的调整意味着教育财政拨款的变动,需要中央和地方多部门的政策联动,需要有更为科学合理的系列制度设计作为条件性支撑。二是招生规模转由高校自主确定后,在现有条件下,受信息不全、信息不对称、高校无序竞争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研究生招生的总体规模、类型结构、学科结构、层次结构等都难以与社会需求形成有效对接,进而影响到研究生的毕业就业。三是高校自律意识尚有待进一步增强。整体上而言,高校尚有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的较强意愿和需求,放开招生规模国家控制,容易导致短期内研究生招生规模的快速增长。高校能否结合自身教育资源和承载能力理性自主确定研究生培养规模,进而切实能够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从近些年推进的研究生教育改革试点工作来看,高校的自律意识需要进一步提升,不至于重蹈一放就乱的覆辙。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各领域渐次以市场为主导开展改革的形势下,通过系统制度设计和联动,在论证充分的基础上,可以尝试高校自主确定研究生招生规模试点改革,并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有序稳步推进。
(三) 招考形式向招考分离转型实行招考分离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一直在推进的方向,尤其是在第四阶段的招考分离试点期做了大量改革工作,为实现招考分离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不可否认,目前离真正意义上的招考分离尚有一定距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14],这为我国硕士生招生制度实行招考分离制度设计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方向指引。按照这一改革发展方向,结合我国硕士生招生现行制度,需要进一步按照两段式招生模式对报考招生流程进行系统优化设计,需要全部实行初试科目全国统一命题并优化初试科目,需要加强专业化考试机构能力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进而为全面实行招考分离制度创造良好条件。
(四) 招生机制向政府统筹监督、高校自主自律、市场调节参与转化要实现招生主体由政府宏观主导向高校主导转移,需要构建起新型招生机制。具体而言,就是要围绕行政类主体、高校类主体和市场类主体,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上,形成有序合理的运行机制。代表行政类主体的政府要强化对硕士生招生规模的整体统筹和指导服务,引导高校自主合理确定招生培养规模和结构;强化对高校招生过程公平公正的监督与评估,尤其是要打通现有对本科教学评估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对高校办学资源支撑的系统评价与监督,并加大评估处理力度,引导高校树立以内涵发展、提高质量的基本办学导向。高校要将以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切实回归并践行育人为本、提升质量的人才培养首要职能,将学科专业系统内涵建设、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作为重要任务,处理好数量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的关系,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规模并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招生育人机制,增强自律意识,实行自主办学。社会机构在政府政策支持下,加强自身条件和能力建设,加快建成高水平的专业化考试机构,为承接教育部考试中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等政府事业单位转移的社会职能奠定基础,为最终实现政府向市场类主体让渡市场职能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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