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改革开放、恢复研究生招生以来,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先后出现了普通招考、推荐免试、申请审核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等四种主导力量多元、价值取向各异、招生对象各不相同、考察内容各有侧重、招生程序独立互异的模式,目前这四种模式共存于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制度之中,呈现一种“混沌”状态。放眼世界研究生教育各国博士生招生制度,除日本等个别国家采取类似我国的普通招考模式之外,美英德法等国家均采用申请审核模式,申请审核模式几成一统江湖、独步天下的博士生招生模式。如何看待当下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多种模式并存的现象?高校博士生招生多元模式并存是否合理,存在怎样的矛盾和突出问题?高校博士生招生制度的改革方向是什么?如何有序推进高校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这些都是当前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推进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正视并予以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一、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制度的演变轨迹回溯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制度的发展历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可划分为单一政府主导阶段、政府主导高校协同阶段和政府高校导师多元主体共治阶段。
(一) 单一政府主导阶段(1981-1983年)以1977年教育部颁布《关于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意见》为标志,我国中断多年的研究生教育招生得以恢复。1981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做好1981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决定从1981年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后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序幕。在先后启动硕士和博士生研究生招生的基础上,为规范各高校博士生招生具体工作,教育部于1982年又颁布了《关于招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对招生单位资格、培养目标、报考条件、考试办法、录取标准等方面作了统一、详实的明确规定和要求[1]157-158。这些招生制度规范基本没有发生变化且一直沿用至今,政府制度性的刚性约束催生了高校博士生招生普通招考模式,这是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的首个模式,也是长期占主导地位的模式。
(二) 政府主导高校协同阶段(1984-2006年)这一阶段以“提前攻博”“硕博连读”“直攻博”三种招生制度相继实施为标志,产生了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推荐免试新模式。1984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问题的通知》指出,“在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中,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内对少数优秀硕士生试行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办法”,博士培养单位可开展少数优秀硕士生提前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工作[1]194-195。1995年,原国家教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单位经过批准可以试行将硕士、博士两个培养阶段连通,实行‘硕、博连读’的培养方式”,对具备条件的招生单位经批准实行“硕博连读”的招生培养方式[1]43-47。2001年,教育部颁布《关于做好2002年招收攻读博士生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允许部分招生单位以“直攻博”方式招收博士生。至此,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推荐免试模式的三种具体形态均已出现。中央教育管理部门对开展推荐免试模式的高校一直实行授权审批管理,只是对部分高校整体实力较强或整体实力居全国领先水平的少数学科专业进行授权。从推荐免试生源的时间节点来看,推荐免试生源的学习起点不断前移,从在读硕士生到本科毕业生,再到本科新生。总体而言,该招生模式是在政府授权下对高校的逐步扩大放权,既体现在推荐免试模式具体形态的不断多元化,也体现在推荐免试模式具体形态生源范围的不断拓展。
(三) 政府高校导师多元主体共治阶段(2007年至今)2007年,复旦大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尝试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制,首开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模式之先河,翌年同城的上海交通大学拿出100个指标试行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模式。201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2]。此意见一出,全国范围内各高校纷纷按照要求开展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模式试点改革,先后出现了“申请——审核”制和“申请——考核”制两种具体形态。申请审核模式中的两种具体形态的共性在于均不参加入学考试,差异性在于“申请——考核制”在审核环节有笔试和面试,而“申请——审核制”仅有面试而无笔试,因而两者差异不大。在这一新的博士生招生模式中,导师作为学术主体和指导博士生的关键主体在人才选拔中的作用得到加强。
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制度在历时性演进中呈现如下特点:治理结构由单一政府管理向多元主体共治转型,价值取向由公平优先、兼顾质量向质量优先、兼顾公平转换,招生方式由单一模式向多元模式并存转移,招生对象由无差异化大众向少数优异群体或特殊群体转变。
1.单一政府管理向多元主体共治转型
伴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制度的治理结构逐步由单一政府管理向政府、高校、导师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转变。在以普通招考模式为唯一博士生招生方式的第一阶段,博士生招生制度的主导力量只有政府,这既受我国当时教育管理体制的制约影响,也与我国博士研究生教育刚刚恢复招生紧密关联,是当时外部条件和制度环境使然。在政府主导高校协同的第二阶段,出现了推荐免试这一新的博士生招生模式。这一阶段虽然还是以普通招考为主流模式(博士生招生主要途径还是普通招考模式,推荐免试模式所占比例相对较少),但推荐免试模式体现了高校主导的治理特征,呈现出政府简政放权、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改革方向。及至政府高校导师多元共治阶段,又产生了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这一新模式。申请审核模式强调导师主导、高校监督、政府指导,高校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向学术组织主导转型,回归人才选拔作为学术评价和决策活动的本质性质;治理方式方法由单向度、科层式管理向多向度、互动协商式治理转变,进一步调动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呈现出主导力量由单一政府管理向政府、高校、导师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治理结构转型。
2.价值取向由公平优先、兼顾质量向质量优先、兼顾公平转换
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制度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治理结构不断转型,三个阶段的主导力量不断变化,不同阶段的价值取向因主导力量不同、利益诉求差异而不断转换。在单一政府主导阶段,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类组织,必然将提供公共产品、维护社会有序运行、达成社会公平公正作为其目标追求,在博士生招生制度中反映为通过提供政策供给,追求博士生招生的程序公平和实体公平。在政府主导高校协同阶段,高校作为新的主体力量必然在新的制度设计中反映其利益诉求。高校作为研究生教育的办学主体,其利益诉求在于保证并不断提高博士生生源质量,以本单位研究生教育整体质量提升作为其价值追求。在政府高校导师多元主体共治阶段,博士生导师作为学术类主体的作用得以彰显,为有效开展科研创新、建立学术共同体,以招录良好博士生个体质量为其利益诉求。因此,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制度在演变过程中,其价值取向由公平优先、兼顾质量向质量优先、兼顾公平逐步转换。
3.招生方式由单一模式向多元模式并存转移
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制度在演进发展过程中,其招生方式由第一阶段的普通招考单一模式逐步向第三阶段的普通招考模式、推荐免试模式、申请审核模式、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等多元模式并存的方向转移。在单一政府主导阶段,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制度由政府一元主导,政府从制度层面对招生单位、招生对象、招生条件、招生程序等方面予以系统规范,在全国规范内形成大一统的招生制度体系,高校在博士生招生制度设计上基本没有空间,在博士生方式上均采用单一的普通招考模式。在政府主导高校协同阶段,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传承了第一阶段的普通招考模式,同时在推进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了推荐免试模式,形成了以普通招考模式为主、以推荐免试模式为辅的二元模式并存局面。在政府高校导师多元共治阶段,除保持了第二阶段的普通招考模式和推荐免试模式外,又出现了申请审核模式、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形成了当下高校博士生招生的普通招考模式、推荐免试模式、申请审核模式、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等多元模式并存的现象。
4.招生对象由无差异化大众向少数优秀群体或特殊群体转变
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制度在历史嬗变进程中,博士生招生对象由无差异化大众向少数优秀群体转变。在单一政府主导阶段,其普通招考模式以公平公正为主要价值追求,其招生对象为获硕士学位者、应届硕士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具有一定意义上的普遍性,在招生对象上没有差异化的制度设计,在招生对象上体现其公平性。发展到政府主导高校协同阶段,新出现的推荐免试模式的招生对象为本单位优异的本科新生或本科毕业生或本单位在读硕士生,以某一群体中的优异者作为录取对象,在招生对象上体现其对生源质量的追求。及至政府高校导师多元共治阶段,新近出现了申请审核模式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其中申请审核模式以博士生导师对个体博士生生源质量为主要价值追求,其招生对象为具备一定科研创新条件的硕士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以少数民族地区或军队技术骨干等特殊群体为其招收对象。因此,第二阶段、第三阶段新出现的推荐免试模式、申请审核模式、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均以少数优秀群体或特殊群体为招收对象,三阶段呈现出由无差异化大众向少数优秀群体或特殊群体转变的演变轨迹。
二、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模式多元并存的冲突与矛盾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现行模式共有普通招考、推荐免试、申请审核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等4种模式,推荐免试模式又包括直攻博、硕博连读、提前攻博3种具体形态,申请审核模式包括“申请——审核”和“申请——考核”等2种具体形态,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包括“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强军计划”2种具体形态。从现代治理的角度而言,各主体在责权设计上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如何看待这种多元模式并存的现象,存在怎样的冲突或矛盾呢?
(一) 政府的越位、错位之嫌在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多元模式并存之中,政府在不同模式中发挥不同作用,在普通招考模式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中起主导作用,在推荐免试模式和申请审核模式中担负宏观管理和宏观指导职能。在普通招考模式中,政府通过出台有关制度,对博士生报考条件、考试时间、考试内容、考试方式等具体事宜提出详细要求,形成了对博士生招生微观具体事务的直接管理。在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中,政府结合国家建设发展某一时期的特殊需要,设立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具体招生项目,审核授权招生单位,规定具体招生对象和招生条件,明确招生程序和优惠政策等,较普通招考模式而言,政府主导的特征更加鲜明。政府在普通招考模式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中都形成了各环节的完整设计,高校只能在政府制度规制下成为博士生招生的具体执行者,几无制度设计空间。政府作为教育的宏观管理者,其职能在于对教育的宏观管理、服务和监督,干预高校微观层面的博士生招生具体事务有越位之嫌。
在推荐免试模式中,政府通过放权,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对直攻博、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等三种具体形态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回归政府职能本位,贯彻落实国家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在这一改革过程中,为强化对高校博士生推荐免试单位的宏观布局并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政府对直攻博单位、硕博连读单位和学科专业进行审批,仅有部分具备一定实力和条件的高校和学科专业才能获得授权。比如直攻博的高校,一直是少数综合实力和水平较高的高校被授权开展直攻博的形式招收博士生。又比如,硕博连读的学科专业一直仅限于具有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专业,直至2019年下半年才放开限制,所有博士学位点均可以硕博连读形式招收博士生。对于推荐免试模式而言,政府在如下两方面有错位之嫌:一是推行推荐免试模式。推荐免试模式体现高校的价值取向,即在于质量优先(主要是高校整体的生源质量)、兼顾公平,与政府追求公平优先、兼顾质量的利益诉求存在偏差,从某种角度反映了政府减政放权、让渡权力的改革意识。从这一制度的实施结果来看,高校对整体生源质量的利益追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博士生招生公平。推荐免试模式的直攻博、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三种具体形态,对于高校而言,意味着拿出一定数量指标用于录取本科新生、本科毕业生或硕士在读生,必然影响到普通招考模式等其它以公平为价值取向招生模式的招生数量,这与政府价值取向相背离,呈现出一种与政府利益诉求不一致的错位现象。二是对推荐免试高校进行单位授权或学科授权。目前政府对硕博连读、提前攻博单位和学科专业下达授权通知,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事实上取消了原有对单位和学科的授权限制,仅在直攻博这一具体招生形态上仍然对少数重点高校实行授权。政府对直攻博高校的授权,对于获得授权的高校,意味着可以将自身优质生源事先锁定,意味着这些高层次高校拥有更多的获取优质生源制度性机会,给高层次高校提供了更多获取优质生源的政策性机会,而对于未获得授权高校而言,就失去了这样的机遇,必然造成授权高校和非授权高校间的不公平竞争,这与政府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氛围、在高校间秉持公平公正的价值中立立场相背离,客观上形成了一种与政府职能不一致的错位。
(二) 高校的错位之弊高校作为高校博士生招生的管理主体,担负着高校微观层面的招生职责,承担着招生管理任务。普通招考模式是我国最早出现的博士生招生模式,也是目前仍然占主导地位的博士生招生模式(大部分高校博士生招生规模占比最大的依然是普通招考模式),体现了中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博士生招生工作的主导地位和主导作用。在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中,政府的一元主导特征更为明显。无论是普通招考模式之中,还是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之中,由于政府的越位,挤占了高校的主导地位,使得高校在博士生招生过程中仅仅扮演执行者的角色,因而形成了高校在普通招考模式中的错位现象。
此外,在推荐免试模式中,高校出于提高生源质量的利益诉求,在直攻博、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等具体形态中,提前给予本科新生、本科毕业生、硕士在读研究生等优质生源群体攻读博士的机会,以此达到高校自身本位的提升生源质量目标,但忽略了高校作为人才培养主体应充分考虑学生个体发展的利益诉求。对于获得推荐免试机会的学生,高校为了锁定这批优质生源,通过与学生签订协议等形式,防止学生到其它高校或出国留学攻读博士学位。对于获得推荐免试的学生而言,长期在一所高校内学习,势必会因单一学缘结构而缺乏多元学术文化的浸淫和感染,进而影响其个体学术发展,这就背离了高校既要考虑高校整体质量提升、同时也要兼顾学生个体发展的价值追求,形成了高校在博士生招生上的错位现象。
(三) 导师的缺位之误导师作为高校博士生招生的学术类主体,担负着在博士生招生这一人才选拔活动中的核心关键作用。在普通招考模式中,导师虽然肩负博士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但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仅在复试过程中作为复试小组成员对考生的专业水平、创新能力等进行学术评价,选拔博士生的权力极为有限,并没有发挥自主选拔博士生的权力。同样,在推荐免试模式中,无论是直攻博、硕博连读,还是提前攻博,推荐免试生都是某一群体中的优秀者,是高校的优质生源,达到基本条件的人选经有关职能部门确定后,导师在复试过程中对申请者的综合素养、创新潜质等学术能力进行考查,更多是在招生程序上进行把关,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基本实行零淘汰。此外,导师在选择招收推荐免试生时,在通过审查的推免生范围内与学生进行双向选择,并非如其他模式一般,实行导师对学生的单向度选择。总之,无论是在普通招考模式中,还是推荐免试模式中,导师并没有发挥其自主遴选博士研究生的权力,只是发挥了一般学术类主体在复试过程中的学术考核与评价作用,导致这类招生主体出现了缺位现象。
三、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模式重构的发展方向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模式中多元模式并存,出现了政府越位错位、高校错位、导师缺位等问题,普通招考、推荐免试、申请审核、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等四种模式的主导力量、价值取向、招生对象、考察内容和招生程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需要逐步从“无序状态”走向“有序状态”。
(一) 价值取向:以认识论为基础,追求知识创新布鲁贝克认为,大学存在着两种主要的高等教育哲学,一种哲学主要以认识论为基础,另一种哲学则以政治论为基础,两种哲学相互对立且价值追求迥异,两者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3]。从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现行四种模式的具体内涵不难发现,四种不同模式正好对应了政治论哲学和认识论哲学两种不同的哲学观念,其中普通招考模式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呈现出政治论哲学的倾向,而推荐免试模式和申请审核模式表现出认识论哲学的偏好。毫无疑问,我们不可能无视或忽视当下以至未来一段时期内高校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所秉持的基本价值立场。如果我们只是就具体高校博士生招生模式改革进行探讨,这样的理性思辨也好,改革探索也罢,失却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判断,只能是舍本求末、缘木求鱼。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调适当下这两种相互对立、价值追求差异显著的矛盾共同体呢?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提出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主线,反映出十分鲜明的政治论哲学观,这在研究生教育学科整体结构与布局、研究生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联支撑等宏观层面得到充分体现,宏观层面的政治论哲学观在一定时期内将会长期存在。在当前政治论哲学占主导的现实条件下,在研究生教育整体宏观层面必须坚持政治论哲学,研究生教育必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而研究生教育微观层面可以以认识论哲学为基础,这也是两种高等教育哲学一直长期共存的重要原因所在。按照伯顿·克拉克的观点,研究生教育是一个紧密的科研——教学——学习连结体[4],笔者认为,对于博士生招生模式这一博士生招生具体制度,应以组建学术共同体、追求知识创新作为其价值追求。
(二) 改革目标:以申请审核模式为主,多元模式并存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模式改革到底走向何处?笔者认为,未来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模式的改革目标将是以申请审核模式为主、其它模式为辅的多元模式并存,反映政府、高校、导师多元主体协同的治理结构改革发展方向,这主要是基于如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基于纵向时间维度的历时性考察。基于本文第一部分的历史演变轨迹分析可以清晰看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模式不断涌现,在单一政府主导、政府主导高校协同、政府高校导师多元主体共治等阶段先后出现了普通招考模式、推荐免试模式和申请审核模式。在高校博士生招生制度的演化过程中,从高校博士生招生模式类型和数量外部表现形式来看,高校博士生招生模式变革呈现出日益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从高校博士生招生模式的治理结构治理体系内在管理体制来看,呈现出由单一政府主导向政府、高校、导师三类主体共治方向转型的发展演变轨迹,这既顺应了当前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改革的宏观要求,也反映了我国研究生教育领域博士生招生制度的改革演变方向。二是基于横向空间维度的共时性考察。从世界范围来看,当下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研究生教育发达国家传承了博洛尼亚大学所秉持的认识论哲学高等教育传统,实行高校自治、以学术为中心、教授治校的大学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导师在高校的博士生招生活动中,作为学术类主体拥有高度的学术权力和遴选博士生的自主权,在博士生招生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除日本等个别国家比较特殊外,其他国家普遍采用了申请审核模式,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主流的、带有普遍性的博士生招生模式。因此,我国要由研究生教育大国向强国迈进,在进入新时代、加快与国际接轨的背景下,有必要将申请审核模式作为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的主导模式。当然,我国有自身的国情和研究生教育实际,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的申请审核模式,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模式改革的重点和关键在于,将具有中国特色的普通招考模式、推荐免试模式、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整合并有机融入到申请审核模式之中,形成以申请审核模式为主、其它模式为辅的多元混合式招生模式。
(三) 治理体系:以指导教师为主导,多元主体共治在明确改革方向、改革目标后,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模式改革还面临一个难题——治理体系改革,即解决政府、高校和导师三类主体在博士生招生中的责权界分与协作关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而改革的关键和重点就在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减政放权,将原本属于市场的、属于下级管理部门的权力下放,将政府的职能回归宏观管理、服务、监督等职能。对于高校博士生招生这一微观层面的具体事宜,政府只适合进行宏观指导与监督,不应过多干预高校微观层面的具体招生事宜。简而言之,在高校博士生招生模式改革这一具体事务上,政府要由“主角”转为“配角”,逐步在高校博士生招生模式中实现由主导地位向协助地位的转变,更多发挥政府在招生制度设计中的指导性、服务性作用,更多发挥政府在招生管理活动中的监督作用。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背景下,尤其是政府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后,减少了许多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高校要转化原有被动作为管理理念,积极承接原本属于自身的管理职能,同时要在高校博士生招生这一微观层面的具体管理事务上发挥更多作用。对于导师而言,博士生招生制度在本质属性上毕竟具有比较明显的学术属性,且秉持高等教育的认识论哲学、以知识创新为其价值追求,因而高校要实现主导权力逐步并最终向研究生导师的移交,达成研究生导师主导、高校监督、政府指导的多元共治状态。
四、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模式重构的具体路径在明确了高校博士生招生模式的改革方向、改革目标和治理体系整体设计的基础上,如何才能在具体路径层面予以实现或达成呢?笔者认为,至少要解决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 多元模式的组成:逐步优化,申请审核与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二元并存在高校博士生招生模式的重构过程中,首先要分析现行的普通招考模式、推荐免试模式、申请审核模式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到底哪些应纳入其中,哪些应逐步淘汰,探讨高校博士生招生模式的组成。在我国高校博士生招生四种现行模式中,笔者认为,普通招考模式和推荐免试模式应逐步退出,申请审核模式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应予以保留。普通招考模式是特定环境和条件下的产物。在我国恢复研究生招生之初,各高校均缺乏必要的博士生招生基本规范和实践经验,亟需一套规范化、操作性强、安全稳妥的博士生招生制度,以实现尽快恢复博士生招生的目的。在迈入新时代、以追求研究生教育强国为目标的当下,我国研究生教育现有环境、条件已发生根本性变化,普通招考模式所呈现出的政府单一主导、考试科目难以选拔创新人才等弊端日益显现,在当前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需要改革乃至取消这一博士生招生模式,才能顺应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历史潮流。推荐免试模式在治理结构上较普通招考模式有其进步之处,表现为由政府主导向高校主导转移,但只是一种过渡式的转化,仍然需要向导师主导进一步转变。推荐免试模式主要不足包括如下两方面:一是造成高校间的不平等竞争。推荐免试模式的直攻博、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等三种具体形态中,直攻博、硕博连读的高校和学科均由政府审批授权。无论是直攻博还是硕博连读的高校和学科,数量都极为有限(硕博连读2019年下半年才刚刚放开),使得有权开展直攻博和硕博连读的高校拥有吸引优质生源的特殊资质,可以提前招收一批优质生源,这一制度设计使得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其它高校在吸引并招收优质学生上处境更为艰难。二是对人才培养质量的影响。推荐免试模式中的直攻博、硕博连读的生源分别为本单位大学本科入学新生和本科毕业生,对能够提前取得攻读博士学位资格的学生而言,既是好事,同时对其个体学术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主要来源于学业经历高校的单一性,缺乏多所高校不同学术文化的影响,造成学生学术发展上的“近亲繁殖”,从整体上而言,学缘结构单一化会影响学生的创新思维锻炼和创新能力培养。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反映了政府意志,结合不同时期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设立相应的博士生招生具体形态,以特定的博士生生源来源或特殊的博士生培养对象、招生单位遴选、招生条件、招生程序等进行系统制度设计,进而服务于国家整体发展需要。这一博士生招生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具有制度层面的特有优势,这也是其它资本主义国家在博士生招生制度层面难以实行的,因而应予以保留。
(二) 多元模式的关系:申请审核制为主,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为辅以申请审核制为主的制度设计,既是我国博士生招生制度演变的历史发展趋势,也是当下世界研究生教育博士生招生制度的现实潮流,更为重要的是源于申请审核制与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两种制度的固有属性差异。在价值取向上,申请审核制以导师对个体博士生生源质量为主要价值追求,即坚持个体质量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理念;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则以国家利益为价值追求,具有鲜明的政治论哲学导向。在招生对象上,申请审核模式招生对象为具备一定条件的硕士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部分高校为保证生源质量设置了包括发表高层次学术论文、参与过科研项目、具有一定科研能力等前置性条件,总体而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在招生对象上不具普遍性,其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军队技术人员等国家特殊对象,主要包括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军队技术人员等,但在以上群体内招收时,与普遍招生模式有其相似之处,实现特殊支持对象群体内的无差异化招生政策,以择优录取方式选拔优秀人才,在招生对象上体现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参与国防建设军人等特殊地区、特殊群体的政策性倾斜和政策性扶持。在考察内容上,申请审核模式与国际研究生教育博士生招生制度接轨,通过对申请者的学业成绩、创新能力和非认知能力的综合考量[5],更为全面系统地考察申请者的学术发展潜质和学术发展能力,进而择优遴选合适人才;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一般都融入普通招考模式之中,以博士生招生单位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和统一组织的复试成绩作为考察考生专业水平、知识结构和创新潜质的主要依据,基本不考虑报考考生其获得硕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同等学力的学业成绩。基于对以上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申请审核模式较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而言,在价值取向、招生对象、考察内容上更具有作为主导模式的比较优势,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可以作为申请审核模式的一种补充,从而形成具有我国博士生招生制度特色的以申请审核模式为主、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为辅的二元协同模式。
(三) 多元模式的融合:改革与稳定并重,调整二元模式制度内涵我国要实现高校博士生招生制度的四元模式并存向二元模式融合的改革转化,需要进行渐进式的稳妥有序推进。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一是要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在当前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背景下,结合现有高校博士生招生模式所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改革,促进当前四种招生模式有机融合,顺应了改革形势,符合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要求,因而首先是要改。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还要把握稳定,不能因为改革而在社会上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产生不稳定的因素,最终影响到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二是要调整现有申请审核模式的相关制度内容。普通招考模式和推荐免试模式的取消,必然会影响学生和学生家庭、高校两类主体的利益,这需要在申请审核模式制度中予以考虑。比如,为减少学生和学生家庭对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的质疑,在申请审核模式中适当降低前置性条件的门槛,降低因取消普通招考模式而带来的影响。又比如,为尽量避免因取消推荐免试模式对高校优质生源的影响,可考虑在申请审核模式中的“申请——审核”制具体形态中,将现有具备推荐免试条件的学生纳入其中,在审核录取过程中尽量实行“零淘汰”。当然,从根本上讲,这只是权益之计,推荐免试模式最终还得建立分步退出机制,包括全面放开直攻博和硕博连读的政府对高校资质审核,实现所有高校的同等“国民待遇”;实行推荐免试模式中的直攻博、硕博连读、提前攻博三种具体形态的分步退出机制,先实行高校并不太关注的直攻博退出机制,进而再实行规模较小的硕博连读退出机制,最后将提前攻博也从现有博士生招生模式中予以取消。三是将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与申请审核模式有机融合。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结合国家人才培养的特殊需要,在招生对象上按照培养需要选定某一类特殊群体,比如少数民族地区的考生、军队专业技术人才等,但在考察内容、招生录取环节、程序等其它制度设计上,可以完全采用申请审核模式的制度内容,保证同一所高校在博士生招生制度中申请审核模式与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模式在制度层面尽量统一,形成有机统一体,进而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品牌的高校博士生招生制度。
[1]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文件选编.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 157-158, 194-195, 43-47.
|
[2] |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A22_zcwj/201307/154118.html.
|
[3] |
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王承绪, 等译.杭州: 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2: 13-18.
|
[4] |
伯顿·克拉克.探究的场所——现代大学的科研和研究生教育.王承绪, 等译.杭州: 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1: 1.
|
[5] |
Oswald F L, Schmitt N, Kim B H, et al. Developing a biodata measure and situational judgment inventory as predictors of college student performance[J].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2004, 89(2): 1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