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研究  2020 Issue (6): 90-97   PDF    
英国研究生课程的开设、修订、撤销及启示
余桂红    
中国地质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所, 武汉 430074
摘要: 课程学习是英国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必不可缺的环节,课程的开设、修订或撤销等行为的规范和合理对保障研究生教学质量至关重要。英国研究生课程的开设、修订或撤销涉及的主体包括申请主体、批准主体和审查主体三类;相关主体完成研究生模块的开设、修订或撤销,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规定或必要的操作程序。在这过程中呈现出课程研究支撑、政策规范、学生评估影响、学术共同体决定研究生模块的开设、修订或撤销等特征。这些对我国在研究生课程建设中进一步强化学术研究对研究生模块"立""废"的指导价值、明晰专业负责人和模块负责人在研究生课程建设中的权责,以及执行校外审查员评议、发挥校外力量对课程的督导作用等具有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 英国    研究生课程    开设    修订    撤销    

课程学习是我国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必不可缺的环节,规范化地开设、修订或撤销课程对保障研究生教学质量至关重要。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继续培养两年制研究型硕士的基础上,英国政府大幅推动发展一年制授课型硕士,即学生主要通过一年内学习4~6门课程,成绩合格后授予授课型硕士学位。这项政策使课程学习在英国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愈加重要。这也推动了英国各高校多年来不断改进课程由“立”到“废”的科学路径,积累了一定的开设、修订或撤销研究生课程的成熟经验。自《学位条例》颁布后,我国研究生教育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课程教学研究成果颇丰,但有关研究生课程“立”“废”的程序化、规范化研究甚少。本文对英国研究生课程的开设、修订或撤销等路径或经验开展研究,并分析其中呈现出的特征,以期对我国研究生课程的相关治理提供一定的启示。

一、英国研究生课程的开设、修订或撤销涉及的主体

英国研究生课程的开设、修订或撤销涉及的主体包括:申请主体、批准主体及审查主体。

申请主体通常是模块负责人。在英国,一门研究生课程被称为一个模块(module)。每一个模块,有一位课程组织者,常被称为模块负责人。模块有专业必修、专业选修、公共选修等类型,这些类型的模块多由10节课组成,8~10位教师完成不同节次的授课任务。模块负责人常完成首尾两节课的授课,并会主持、列席其他教师的授课,与其他授课教师组成一个模块教学团队。在研究生课程的开设、修订或撤销等环节中,模块负责人承担模块开设、修订或撤销等申请以及具体论证、运作事务。

批准主体通常是专业负责人。模块负责人承担的有关模块“立”“废”的一切事务的开展,都需要获得专业负责人的许可。

在英国研究生培养中,专业负责人承担专业设置和运作的一切事务,其中涉及研究生模块的事务包括:(1)公开招募课程;(2)审查和批复模块负责人有关研究生课程开设、修订或撤销等申请;(3)知晓模块的运行情况;(4)回复学生(包括学生代表)对模块的批评和建议;(5)敦促模块负责人修订或撤销课程;(6)配合审查主体开展模块审查、评估。

审查主体包括学院教育委员会、学院专业和课程审批小组、院系教学委员会、学院课程和质量保障小组、学院学术质量与标准委员会、校外专业法定管理机构、校外审查员、学生代表等机构或个人。审查主体对研究生课程的开设、修订或撤销等申请及执行具有一定的审查权,对专业负责人运行研究生模块具有一定的督导权。其中,校外专业法定管理机构主要审查模块的质量是否达到相关行业标准,审查结果可能会影响到模块的开设、修订或撤销等行为操作。校外审查员有时会依据研究生教学经历调查等结果对模块的开设、修订或撤销等提出建议,并对专业负责人、模块负责人在研究生课程的开设、修订或撤销等环节中的权责实施监督(见图 1)。

图 1 研究生模块开设、修订或撤销关系图 资料来源:查阅伦敦大学学院、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布里斯托大学、帝国理工大学等官网整理而来。

需要指出的是,模块的修订或撤销主要是模块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在新、旧模块运行后,依据课程和教学发展等需要,分别向专业负责人或学院教育委员会、学院专业和审批小组等机构提出修订或撤销的申请以及进行操作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专业负责人既是修订或撤销模块的批准主体(针对申请主体而言),也是申请主体(针对审查主体而言)。

二、研究生课程开设、修订或撤销的具体规定或操作

申请主体、批准主体、审查主体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规定或必要的操作程序,完成研究生模块的创建和调整。

(一) 申请开设模块

模块负责人在两种情况下会提交开设模块的申请:一是支撑新专业的开设需要。专业负责人为申请开设一个新专业,需要相应课程的支撑。在这种情况下,专业负责人会通过多种方式向所在学院同事及其他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人员公开征集所需课程,应征的模块负责人在与专业负责人协商后,兼顾专业特点、课程知识体系及院系发展规划,拟定模块的开设申请。二是在已有的专业体系内申请增设新模块。在这种情况下,模块负责人会主动联系专业负责人,详细阐明增设本模块的必要性和已有的基础。

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情况,模块负责人在申请开设课程时,都需要完成以下事务:

(1) 明确开设模块的目的。模块负责人在申请模块时,必须清楚阐明模块的类型、开设模块的目的、学生学习模块可以达成的目标以及学习模块的方法等。

必须提及的是,近些年来,“学生收获”成为研究生的模块学习的重要目标之一,且是评估模块质量的核心指标之一。[1-2]为适应这种需要,模块负责人常将提升“学生收获”作为开设模块的目的之一。模块负责人保罗·莫里斯(Paul Morris)在2019年春季伦敦大学学院授课型硕士生模块“高等教育:比较和国际的视野”的模块学习手册以及授课中对此也有阐释(见表 1)。

表 1 设置模块的目的和研究生“收获”

(2) 拟定模块的教学方法。模块的设计和规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教学方法是模块设计和规划的核心内容。模块的教学方法常有系统、智力、问题分析、创意/经验、实践训练/车间学习等几种(见表 2)。模块负责人在申请开设模块前,必须依据课程目标、模块类型决定教学方法。虽然不同学科教学方法存有差别,但专业必修课的模块负责人多倾向于采用“智力”的教学方法。

表 2 模块的教学方法

(3) 递交开设模块的申请。申请增设新课程的模块负责人除需要向专业负责人详细说明模块的学分、课时、性质、评分标准、授课场地以及模块是否与外院校共享、是否涉及野外考察和实习等外,还需要提供增设新模块的市场调研、生源的科学预测、有无基金扶持、国际合作前景等论证。专业负责人还可能需要模块负责人回答以下问题:模块质量如何遵守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QAA)倡议的“高等教育质量框架”的有关规定;除接受学生评估、外部审查和年度评议外,模块是否还会采取用其他的方法评估其质量;新模块是否已经征求在校生、学校财务总监、图书馆服务人员、网络教育、国际处、学术伙伴关系审查小组、招生及市场推广部门、校外质量监管机构等群体、组织的意见。[3-4]完成以上事宜后,模块负责人方可向专业负责人递交开设模块的申请。

(4) 批准开设新模块。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专业负责人招募新模块。在这种情况下,新模块开设申请是否获得批准,专业负责人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该模块对专业建设是否是必须的;模块的设计是否符合知识体系和学生需要;该模块是否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亦能有足够的生源;该模块是否有助于学校现在和未来的战略目标和规划;该模块方案是否考虑了学生和教育的平等、多样性和包容性等。专业负责人作为批准主体,完成对模块申请的批复。

二是专业负责人申请开设新专业。专业负责人会将开设新专业的申请(包括新模块的申请)递交给学院教育委员会、院系教学委员会、学院专业和课程审批小组,专业和课程审批小组会依据一定的标准向学院教育委员会提供是否通过申请的建议。在此种情况下,审批过程通常分大纲审批和最终审批两阶段[5]。大纲审批主要是对专业负责人开设新专业申请的议案进行商讨,最终审批是在对相关申请的准备的申请材料、预案等进行多轮讨论后,作出批复。学院教育委员会、院系教学委员会、学院专业和课程审批小组等,完成对开设专业申请(其中包括模块申请)的批复。

(二) 修订模块

模块的修订分为大修订和小修订两种。[6]大修订包括:模块学分的变更;影响三分之一或以上的研究生的预期学习结果的变化;在最后一次大修订之后的第三次小修订;引发了专业修订的任何修订行为。小修订包括:变更模块名称;变更模块的学业评估权重、评估方法/标准;影响三分之一以下的研究生的预期学习结果的变化;引入不同的授课模式以及由模块负责人决定的其他变动等。[7]大修订有时需要接受外部审查,小修改则不需要。

模块修订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在修订高校之间合作的模块之前,模块负责人必须先咨询高校的学术合作伙伴的高级政策顾问,协商后,方可递交修订模块申请;(2)模块(尤其是必修模块)的修订,专业负责人必须通知持有入学通知书和/或现有的就读该专业的所有学生,并征得他们的同意。如果有学生不同意修订,必须协助这些同学转换专业或其他模块;如果其中一些同学不同意转换专业或其他模块,为切实维护学生的利益,修订申请不能被批准;(3)修订申请递交前,必须明确修订的类型,如果是大修订且会对专业产生重大影响,且应当同时启动专业修订;(4)已经通过批准的、完成修订的模块,只能在下一学年被使用,本学年必须使用修订前的模块,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教学及管理的混乱。

在提交修订模块的申请时,模块负责人需要回答以下问题并提供相关的辅助材料:(1)修订的原因和替代方案各是什么?(2)修订对一些涉及外部学术伙伴关系的专业是否有影响?如果有,必须附上“学术合作伙伴支持修改,任何资源的重新分配已经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并提交一份修订同意的协议备忘录给学术合作伙伴审查小组。[8](3)修订对一些专业法定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课程有帮助吗?如果有,附上“专业法定管理机构支持模块修订”的证据。(4)模块修订是否包括实习或野外考察的学习内容?如果是,依据学校的有关实习或野外考察的政策阐释修订理由。(5)修订是否会给学生带来额外的费用?如有,请提供进一步的详情,并确保这些详情能反映在有关的专业年度计划中。

修订完成后的模块必须接受学生的匿名评估。学生多被要求使用5点李克特量表对模块的多个方面进行评分,学生代表也会收集学生对修订后模块的意见,在出席教职员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研究委员会时呈递与会人员共同讨论。[9]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学校、专业负责人、模块负责人、校外评审员等知晓学生对模块的真实反应。

(三) 暂停或撤销模块

导致模块暂停或撤销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学生对模块的评价。尽管“课程与就业能力、教学、改善劳动力市场绩效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10]但一些高校仍然坚持将“就业能力”作为衡量模块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一定时间内学生对“就业能力”持续给出较低评价,模块负责人将可能被要求暂停或撤销该模块。二是模块实施后偏离原有的设定目标较远,无法满足雇主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三是无法招收到预期的足够的国内外生源。四是模块负责人/授课教师因职业变动或海外学习等原因而暂时或永久离职,专业负责人/模块负责人无法招募到相同研究领域和声望的替代教师。

模块暂停或撤销需遵循以下原则:(1)学院在招生广告中已经向学生进行宣传的课程,未经与所有正在注册或得到入学通知书的学生进行协商,模块负责人和学院不得在这些学生入学的一年时间内,暂停或撤销这些课程;(2)如果由于不可控原因导致模块暂停或撤销,专业负责人必须取得所有学生的同意后,方可提交暂停或撤销模块的申请,以确保高校提供的各项专业和课程信息与向学生宣传的保持高度一致,没有偏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在征得专业负责人同意暂停或撤销模块后,模块负责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年向学院教育委员会提交申请,且递交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当年的年度学术审查规定的最后期限。年度学术审查的目的是避免某一模块的暂停或撤销对所在专业造成较大的影响。[11]

模块的暂停和撤销必须获得专业负责人的批准,有时也需要得到院系教学委员会、专业审批和课程批准小组、学院课程和质量保障小组、学术质量与标准委员会的审批。审批主体常会借用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英国学位颁授机构高等教育资格框架和某些如英国计算机学会、英国心理学会、国立教学与领导学院等专业法定管理机构(PSRBs)规定的学术质量和标准,完成相关审查。

三、英国研究生课程开设、修订或撤销等行为所表现出的特征

英国研究生模块的开设、修订或撤销呈现出以下显性特征。

(一) 课程研究支撑研究生模块的开设、修订或撤销

课程研究支持模块从“立”到“废”全过程。专业负责人通常在研究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和专业法定管理机构的相关专业和模块的质量标准政策和规定后,才会向院系教育委员会、学院专业和课程审批小组等递交开设专业申请。其中,需要委托校外的教育市场调研公司,完成专业发展前景的市场调研,调研的内容包括市场需求、就业前景、模块群建设(如模块的类型、数量、名目、班级规模)等。开设专业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专业负责人才能向校内外招募模块群。

模块负责人在提交课程开设申请前,必须采用数据分析、访谈等方法综合考量模块的招生人数、学分设置、授课地点、学杂费(如实地考察或材料费)、实践教学场地、电子资源支撑、模块难易度、课程的开办形式、授课方式等。开设模块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模块负责人才能向校内外招募每一节课的授课教师。

同时,专业负责人与模块负责人还需要就模块与专业、模块与模块之间的关系展开讨论和研究,依据知识体系、学生需求、市场变化等调整模块。

在研究生模块修订或撤销过程中,模块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都需要对校外评审员、学生代表、学生模块评价等进行数据梳理、总结,以谨慎得出研究结论,并在接受学院专业和课程审批小组、学院课程和质量保障小组、院系教学委员会等的询问中,提供令人信服的学术论证依据。以研究来指导、支撑研究生模块的开设、修订或撤销,规避模块“立”“废”的随意性操作。

(二) 政策规范研究生模块的开设、修订或撤销

政策为申请主体、批准主体、评审主体规范运行研究生模块的开设、修订或撤销提供了制度保障。它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高校制定的相关研究生教育治理的政策。这类政策明确规定研究生模块的开设、修订或撤销的操作程序及其他具体要求,规范其运行。在每年发布的《学术守则》的政策文本中,各高校详细说明研究生模块的开设、修订或撤销的程序以及准许和禁止行为,如伦敦大学学院明确规定“拟议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模块必须符合伦敦大学学院的学校发展战略”[7]。同时,这类政策也会详细规定专业负责人、模块负责人、校外评审员、学生代表等拥有的、直接或间接与研究生模块的开设、修订或撤销相关权责范围。

二是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专业法定管理机构等机构和组织确立的各项有关质量要求和标准的政策。研究生专业和课程开设、修订或撤销需要遵循《学分框架》《质量守则》等相关规定,如研究生模块的开设、修订或撤销需要从“专业及课程的设计、授课及组织、课程内容、教学、学习机会、学习资源、学生支持和指导、学生成绩评定”[12]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有效的方式向学生提供有关课程学习的建议和指导,顾及学生的不同需要”[13],并“为学生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和其他‘21世纪毕业生的技能’”[14],“一旦发现不足会及时采取适当行动加以改进”[14]。这些政策和规定不仅告知了研究生模块的开设、修订或撤销的操作程序,而且提供了模块“立”“废”的法律依据。

(三) 学生评估影响研究生模块的开设、修订或撤销

学生作为模块评估的主要力量,其评估能影响到研究生模块的修订或撤销。学生对模块的评估有以下几种:一是学生在学期末或毕业季对不同模块的内容、结构、表现形式、任务量等进行评价,院系教学委员会、项目负责人、模块负责人和外部审核员会知晓模块的评估结果。二是学生以内部评审员的身份参与模块评审。三是学生协会不定期针对某个议题发起学生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且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向学校提出解决的建议,如学生被询问“学习此模块是否是一次良好的教育体验、是否某方面的实践技能得到提升或理论知识获得增长”等问题。四是学生代表每年参与学校的学术评议会议、学生教师咨询委员会会议等,对其学习体验和感受予以反馈,并作为监督小组成员对各个学院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核。五是对教师模块教学的评估。如教师在模块教学中“根据既定的学术目标和预期的学习成果,监察模块教学活动的成效;及时告知学生模块考评的结果;依据学生的表现给予建设性和发展性的反馈;提供的学习支撑材料足以支持学生完成既定的模块学习计划”[14]

学生评估影响研究生模块的修订或撤销常与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有关,“教学质量”和“模块组织与管理”与学生“满意度”关系密切,但决定学生“高满意度”的是“课程设计良好、运行顺利”[15]。在研究生教育市场化发展、学生成为教育的消费者的背景下,研究生模块评估“低满意度”而促使申请主体、批准主体不得不修订甚至撤销模块。

(四) 学术共同体决定研究生模块的开设、修订或撤销

尽管强调学生、外部审查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课程进行评估,并能影响到课程的开设、修订或撤销,但专业负责人、模块负责人等组成的学术共同体最终决定模块的“立”“废”。

研究生模块的开设、修订或撤销的申请主体、批准主体、外部评审员以及审查主体中的其他成员几乎都是在某一个领域从事学术研究多年的学者。一个模块中的其他授课教师,也都是在某一方面有所学术成就的研究人员,如上文中提到的“高等教育:比较和国际的视野”模块中的Vincent Carpentier,Germ Janmaat,Annette Bamberger,Mary Stiasny,Elaine Unterhalter,Stuart Tannock,Tatiana Fumasoli,Tristan McCowan等8位授课教师分别从事不同的洲、国家和地区的高等教育研究。所有这些人员以研究生模块为纽带,形成了一个较为松散的学术共同体,作为“一群志同道合的学者,遵守共同的道德规范,相互尊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16],保持学术研究独立的同时相互协调,在重视学生评估的同时,决定着研究生模块的开设、修订或撤销。

四、英国研究生课程的开设、修订或撤销对我国的启示

为促进我国研究生课程建设的良序发展,政府先后出台《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2013)[17]、《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2014)[18]、《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2019)[19]等多项政策,它们从“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培养单位的课程建设责任、优化课程体系、发展课程审查机制以及完善相关政策和条件保障、切实增强教育行政部门督导监管责任”等方面提出了高校建设研究生课程的要求,为高校改革研究生课程指明了方向,大力促进了我国研究生课程建设的发展。但同时,我国研究生课程建设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英国研究生模块的开设、修订或撤销,对我国完善研究生课程建设的路径具有一定的启示。

(一) 进一步强化学术研究对研究生模块开设、修订或撤销等行为的指导价值

任何一门研究生课程都有自身的知识体系,并隶属于所在专业、学科和学校,这要求课程主讲人、院系培养方案草拟小组在开设、修订一门研究生课程时,除立足课程自身的知识体系外,还需兼顾所在专业、学科的特点、学生的教育需求以及校院发展战略规划需要。学术研究是达成以上要求的基本路径。但在我国学科发展、研究生课程建设中,忽视研究,照搬照抄其他高校同类学科的课程现象依然存在。在“双一流”建设过程中,一些高校短时间内采用资源整合的方式速配学科,研究生课程的开设、修订或撤销常未及时进行相应的研究,就被快速调整。同时,没有研究支撑,仅是依据教师职务、头衔、院系课时工作量需要等,开设、修订、撤销研究生课程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英国,专业负责人往往依据多年从事学术研究的经历,经过市场调研后,提交开设专业申请,拟定需要开设的模块,并向市场招募模块负责人;模块负责人依据多年的学术经历招募模块的授课教师;多个机构和校外审议员通过学术讨论和评议的方式,对模块开设、修订或撤销展开审查,有时甚至需要仔细分析学生教学反馈的调查数据后,才作出开设、修订或撤销的决议。我国在研究生课程建设中,可以在兼顾学校特色发展和战略规划的同时,遵循课程内在的知识体系,将课程开设、修订或撤销的建立在研究基础上,对课程与专业的学术匹配度、课程与学校学科发展的关系、各课程之间的关系、课程的市场发展前景等开展研究,彻底杜绝直接移植其他高校同类学科的课程、因人设课、跟风开设和撤销课程等行为;同时,高校需要加强对研究生课程开设、修订或撤销等的相关政策的研究,切实强化课程“立”“废”程序;最后,强化对研究生课程开设、修订或撤销中学生利益维护的研究,真正体现研究生教育的国家“育人”导向。

(二) 明晰专业负责人和模块负责人在研究生课程建设中的权责

在我国研究生教育中,专业负责人常被称为二级学科负责人,与一级学科带头人相区分。一级学科带头人通常是某一专业方向的学术研究领域的标杆,他们对课程的开设、修订或撤销虽然有涉猎,并多被委任行政职务而承担领导责任(具体体现在签字上),但工作重心在科学研究。二级学科负责人对相关课程开设、修订或撤销无明显职权。这形成了“学科发展在大学获取社会声誉和政府经费支持中居于核心地位,介于学科与课程之间的专业处在相对的指导和管理的次要位置,而课程建设多成为授课教师的事务”事实。这样的责权划分表面是将课程建设的权力下放给教师,但实际上却增加了课程的开设、修订或撤销的随意性,甚至造成一些课程呈列研究生培养方案名单多年却无人授课的境况,也产生了学生(尤其是新生)在拟定选课计划时,不得不因为选修到无人讲授的课程而多次修改自己的培养计划,以及研究生课程名目、类型多,学生选课却余地少等问题。

英国高校模块负责人拥有课程的开设、修订或撤销等申请及具体执行的责任和权力,专业负责人既有对模块负责人有关模块开设、修订或撤销的审批权,同时必须承担接受学院专业和课程审批小组、院系教学委员会、学院课程和质量保障小组、校外审查员等评估或审查的义务,责权明确且严格执行。这需要我们在研究生课程“立”“废”过程中,真正发挥一级学科带头人、二级学科负责人对课程开设、修订或撤销的职责以及授课教师申请开设课程及授课等权责,严格贯彻“谁申请、谁执行、谁担责”以及“谁审批、谁担责”。

(三) 发挥校外审查员评议对研究生课程“立”“废”的督察作用

目前,我国研究生课程评估主要有两类形式:一是校内的学生评教和督导员督导。一些高校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设定,学生只有对教师的课程教学进行评估后,才能查阅课程成绩;一些高校采用教学督导员听课制度。从事实上看,他们虽属于课程评估,但与研究生课程的开设、修订或撤销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二是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位点评估专家对包括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在内的学位点发展情况展开评估,提出非常中肯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但事实上,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政府要求“限期整改”[20]评估中发现的课程问题等要求,并未被院系很好执行。

在英国,校外审核员拥有审查研究生课程的开设、修订或撤销等行为是否得当的权力,有时会通过与研究生面对面接触了解课程运行情况,并将调研的结果列入年度校外审查报告,以供院方审阅。对于已经发现的有关研究生课程的开设、修订或撤销等存在的不当行为,会被校外审查员在来年继续纳入审查,再次纳入年度审查报告,供院方查阅,直至不当行为得到稳妥解决。校外审核员通过其评估行为,制衡专业负责人、模块负责人在研究生课程“立”“废”及其过程中的权力使用,促使专业负责人、模块负责人慎重对待及规范运行研究生模块的申请、开设、修订或撤销。我国研究生课程的设置申请、开设、修订或撤销等在学位点自评估的基础上,亦可建立校外评审员制度,公开招聘五年内与校方的师生无私交和利益往来的一位校外同行作为评审员,聘期四年,对学生评教、督导员督导,尤其是学位点评估中发现的有关研究生模块的申请、开设、修订或撤销等问题进行独立审查,避免评估意见与建议未被落实,做到以督促改,提升育人质量。

注释:

① 英国研究生培养中有少量的非模块课程。非模块课程主要针对某些特殊专业和学生群体而设立,申请开设非课程模块的教师需要有非常明确的设立理由和教学原理,必须得到所在学院教育委员会的批准,所对应的这些专业在升学、资格证书和学位授予等方面有不同的管理制度。

② 学生教师咨询委员会是学院层面的组织,由本科生、研究生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既是学生和教师沟通的平台,也是教师对学生所关注的模块内容、教学方法、案例选择、学业评价标准、教学资源和学生意见反馈等问题给予回应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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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Offering, Revision and Withdrawal of Postgraduate Courses in the UK and the Revelation thereof
YU Guihong    
Institute of Higher Education,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Wuhan 430074
Abstract: Course learning is an important link in the postgraduate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Kingdom. In terms of standardization and reasonableness, the offering, revision or withdrawal of the courses are crucial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 postgraduate education. The offering, revision and withdrawal of the courses involve three kinds of entities, the entity applying for the offering, the entity that approves it and the entity that supervises the effect of the new courses. The relevant entities that complete the offering, revision and withdrawal of a new postgraduate course module must abide by some certain regulations, rules and operational procedures. During the decision-making, it is characteristic that the curriculum study support,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the influence of the student evaluation and the academic community jointly determine the course offering, revision and withdrawal. These are of guiding value for China to strengthen the establishment and withdrawal of postgraduate curriculum modules in the postgraduate curriculum construction. These are also thought-provoking for China to clarify the right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specialty and the module-making leaders. Moreover, they are also good for implementing the mandate of the external examiners and for giving full play to the supervision of the sectors outside the university.
Keywords: UK    postgraduate courses    offer    revision    withdraw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