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研究  2020 Issue (5): 38-45   PDF    
非法本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体系性再造
郑春燕, 王友健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 杭州 310008
摘要: 非法本法律硕士专业在行业法治人才需求市场中遭遇的"鸡肋"境遇,长期困扰着法学教育工作者和毕业生。"鸡肋"境遇背后,所反映的是以往粗放型的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与当前行业高质量法治人才需求之间的背离。面对行业不断增强的卓越法治人才需求,亟需走出"‘复合’即简单叠加多学科教育经历"和"‘应用’就是指向技术型、实操型人才"的培养误区,通过切实树立"顶天立地"的法治人才培养理念,建构"产教融合"的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和"本硕连贯"的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体系性改革非法本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
关键词: 法律硕士     产教融合     教育改革     研究生教育    
一、引言:非法本法律硕士缘何成了人才需求市场的“鸡肋”?

2011年,我国开始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现更名为“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重点定位“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治人才”。无独有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的法律硕士(非法学)(以下简称“非法本法律硕士”,意指本科毕业于非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而与之对应的法律硕士(法学)则是指本科毕业于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的人才培养目标,恰是“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两者完美契合。然而,经过二十多年的学科发展,非法本法律硕士培养质量虽有显著提升,却仍会在就业环节遭遇“鸡肋”境况,“法律硕士教育并没有完成其使命, 反而其声誉有江河日下之虞”[1]。这可从两个事例中得到呈现:

其一,《上海市2020年度公务员招考简章》(即招考职位表)中,上海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对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招录,报考学历条件无论是硕士及以上的、还是本科及以上的,除上海金融法院、崇明区人民法院以外,均特别要求报考人员“本科及研究生阶段均为全日制法学类专业”。[2]但法律硕士专业初创之时,霍宪丹教授还曾强调,“创立JM教育是政法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3]

其二,在与用人单位、毕业生的交流过程中,对于专业竞争力的问题,我们观察到一个现象,如果同时有法学硕士、法本法律硕士和非法本法律硕士三类应届毕业生应聘一家单位,在其他方面资质相差无几的情况下,大部分的用人单位会优先考虑法学硕士、法本法律硕士。

2018年10月,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提出了“找准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的结合点,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4]带着前述疑问和这一法治人才培养最新理念,笔者尝试通过以浙江大学非法本法律硕士培养现状为样本的实证研究,探究非法本法律硕士遭遇人才“鸡肋”境遇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以此为切入点,探索行业需求导向下的以非法本法律硕士为典型的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实现路径。

二、“鸡肋”背后:粗放型人才培养方式与高质量人才需求的背离 (一) 非法本法律硕士的就业现状

浙江大学2017、2018、2019三届非法本法律硕士毕业生当中,初次就业进入法院工作的人数占总初次就业人数的1%(3人),进入检察院工作的占比1%(2人),进入法院、检察院以外的党政机关工作的占比21%(45人),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占比7%(16人),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占比28%(59人),进入银行、证券、互联网、地产等企业单位工作的占比42%(90人)(见图 1)。笔者从中随机抽取了44名毕业生与21家用人单位进行问卷调研。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反馈来看,当前非法本法律硕士毕业生在职业竞争中普遍呈现出三方面问题:一是学生理论功底不够扎实,二是学生复合人才优势未能显现,三是学生实务能力仍待进一步提升。

图 1 浙江大学2017、2018、2019三届非法本法律硕士毕业生初次就业去向分布饼状图
(二) 人才培养模式与人才需求相背离的三重表现

通过对调研问卷的分析发现,非法本法律硕士培养工作中所存在的学生理论功底不够扎实等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当前粗放型的法治人才培养方式与行业日益增强的高质量法治人才需求之间存在背离。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概览性课程教学设计与扎实理论功底需求的错位

调研结果显示,非法本法律硕士对于基础理论学习的态度,并非全是过去认为的“不够重视”,相反,大部分学生重视基础理论的学习,只是实际上未能付诸行动来夯实自己的理论功底。

笔者认为,真正的问题在于,我们的培养方案还仅停留在类似法学本科学生的通识性法学课程设计,未能区分不同的培养方向为学生提供一套能够深入系统学习某一具体实务领域(如政府法务、民商法务)理论知识的课程体系。这自然只能使学生通识性、概览性地掌握各法学二级学科的入门理论知识,而无法帮助学生就一个特定实务领域的知识进行深入系统地研习,以致无法满足行业对具有扎实理论功底的高质量法治人才的需求。

2.形式性复合人才培养与实质复合人才需求的龃龉

在调研展开之前,对于非法本法律硕士的复合型法治人才优势未能显现原因的判断是,当下用人市场对复合型法治人才的需求并不太大。但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真实的情况是:不少用人单位需要复合型法治人才,但目前大多数院校并未将非法本法律硕士的教育教学与之本科专业知识有机衔接起来,缺乏实质的知识复合、能力复合机制,以致通过简单多学科教育经历叠加所培养出的“外观”意义上的复合型人才,与行业所期待的具有真正复合知识运用能力的人才还有较大差距。

3.有限低质量实训资源与较强实务能力需求的矛盾

从调研问卷反馈情况来看,非法本法律硕士实务能力未达到行业需求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校内外实训课程的内容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是实训资源相对不足。对于后者,以往未能给予足够关注,其中两个问题较为凸出:

一是大班化的实训课程教学。近年来,非法本法律硕士招生规模较为庞大,这意味着实训课程在内的专业必修课程,不可避免地要采取大班化的授课形式,导致无法每一个学生都能得到全流程的充分的实务训练机会。这对于学生实务要领的有效掌握、知识技能的熟练运用会造成较大的影响。

二是实务导师缺乏介入指导平台。调研结果显示,学生对实务导师指导工作的满意度相对于论文导师满意度显著偏低,同时,学生与实务导师的沟通频率相较与论文导师的沟通频率也显著偏低。我们发现,学生对实务导师的较低满意度,恰是因为二者的较低沟通频率。这一现象反映出的是,学生虽然具有紧密型导学关系的需求,但缺乏与实务导师进行经常性沟通交流的平台——与论文导师不同,实务导师均从校外实务部门聘请而来,不具备和论文导师一样便利的时间、空间条件,无法获得充足机会与学生面对面地进行课上课下的交流,难以经常性地组织学生开展实务训练。而互动平台的缺乏也使得学生处于一种沟通“畏难”状态,以致呈现出一方面不主动联系实务导师,一方面又对实务导师满意度偏低的现象。

三、行业需求导向下的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厘清

“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高素质的、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我们未完全按照社会需求来培养人才,是导致目前毕业生就业难的根本。”[5]从前述调研发现的问题来看,归根结底,是由于长期以来我们的人才培养工作就行业人才需求变化的反应速度相对缓慢,尤其是对当前不断增强的多元化、高层次、高质量法治人才的需求认识不足,从而导致对非法本法律硕士“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这一培养目标存在认识误区:一是简单地认为培养复合型人才,通过为学生叠加两种不同的教育经历和学科知识即能实现;二是惯性地认为培养应用型人才就是培养技术型、实操型人才,通过大量的实务经验积累即可完成。面向行业不断增强的卓越法治人才需求,就“复合型法治人才”和“应用型法治人才”双重培养目标内涵予以厘清,对于我们推进以非法本法律硕士为典型的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探索,大为必要。

(一) 复合型法治人才:“复合”理念之审视

1.“复合”的初定位

“社会越发展,现实问题越复杂,单一专业的知识背景和狭隘的学科思维无法解决纷繁复杂的现实难题,过于精细化的专业人才培养无法满足复杂社会的需求。”[6]确立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初始指向的即是应对纷繁复杂的法律实务问题,而这需要学生对复合知识拥有充分的实际应用能力。

2.“复合”的现实观察

但是,就非法本法律硕士专业而言,无论是从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前后几版指导性培养方案调整的内容来看,还是从我们的人才培养实践来看,均呈现出“应用型”培养目标抓得比较紧、比较实,“复合型”培养目标则抓得有些松、有些虚的特点。

例如,如前所述,针对“复合型”培养目标,从全国范围来看,仅有少部分院校进行了针对性的培养方案设计,大部分院校则沿袭着传统的学术硕士培养方式:一方面,在非法本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后,毕业于不同本科专业的学生都可以根据自己的专长或兴趣来选择导师,研究方向随之落在导师所在的法学二级学科点下,跟随学科点开展相关学习研究活动,无须与其本科专业相衔接;另一方面,未结合行业的人才需求来设置不同的培养方向,或虽结合实务领域类型设置了相应培养方向,但实际各培养方向的课程安排并无差异,学生可以凭借个人兴趣自由选择各实务领域的选修课程,未引导学生进行深入的体系性学习。“法律硕士的‘实践性’与‘复合性’并没有得到体现。”[7]

这些现象背后恰反映出,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理所当然地、简单地认为复合型人才就是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专业教育经历、知识背景的人才。但诚如学者质疑,“一个学习了两个专业的人是否就能算‘宽口径’‘复合型’人才?”[8]

3.“复合”的真正意涵

教指委在2006年版《 <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修订说明》中曾指出,“复合可分为两种,一是‘跨学科专业复合’,也就是知识的复合,即法律知识与其他领域或专业的知识的复合,它是简单形态的复合。JM教育在三年之中除了知识复合之外,还应当朝另一种复合努力,这就是能力的复合,它是一种复杂形态的复合。”而我们目前的培养理念和模式还停留在最初阶形式的知识背景、教育经历上的复合,误以为这样简单形式的本硕结合即能实现复合人才培养,使得非法本法律硕士“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实质推进还尤为缓慢,人才培养质量难以满足行业需求,以致毕业生职业竞争优势明显不足。

“复合型法治人才”与“应用型法治人才”是非法本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一体两翼”,[9]需要我们切实理解复合型法治人才之“复合”的真正意涵,朝着培养学生复合能力的方向去改革我们的人才培养方案。

(二) 应用型法治人才:“应用”导向之反思

对于前述非法本法律硕士培养工作中所呈现的无论是课程体系设计过于概览性的问题,还是实训资源的供给不足、质量不高的问题,在人才培养理念层面反映出的均是我们对“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目标认识的不足:其一是简单地将“应用”与“实操”进行了等同;其二是在“应用”“实操”二者等同的偏误观念下,过于片面地追求学生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实训种类的丰富,一方面轻视了扎实理论基础对于学生应用能力提升的根基性作用,另一方面忽略了实训质量对于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质意义。

1.“应用”与“实操”之辨析

应用型人才能否能简单地等同于技术型人才、实操型人才?笔者以为,至少在法治人才的培养上,不可简单等同。法律工作,从来不是简单的、纯粹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技术性工作,其本质是一门关涉社会科学问题的专业活动。“专业活动本质并不体现在体力、仪器设备上”“而隐含在专业实践中的真正核心特征是‘思考的过程’,是智识的运用”。[10]

诚如韩大元教授所担心,“如果我们过分强调职业教育,我担心不少法学院会把职业教育理解为非价值、非人文教育,强调法学教育技术能力的提高。”[11]过去不少同学即认为,法律硕士作为应用型法治人才,只要掌握个案的处理技艺即可,无须过多关注学术研究。殊不知,法学是“以处理规范性角度下的法规范为主要任务”的学科,“它关切的是实证法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律判决中包含的裁判准则”。[12]法学学术研究的主流方法之一的规范分析,即重在训练学生解释法律的能力。学理的储备越深,对同一法律概念的理解就越多元,对同一法律条款适用形态的认识就越丰富。反之,将极大地掣肘一个法律人在具体个案中的处理技艺。以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机械教条主义的案件,即“反映出脱离中国国情、缺少法学理论和基本素养支撑的判决对中国法治实践和司法公信的影响和危害”。[13]

应用型法治人才,当指的是我们的人才培养目标更多地是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线输送具备深厚法学底蕴和良好法学素养、能够充分运用自身智识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法治人才。但是,这些一线岗位并非意味着只是简单地、重复地进行技术性的工作。法治人才,是具有高智识的专业性人才,肩负着促进社会进步的使命,不顾扎实的理论功底积累、法学思维训练而片面地追求丰富实践经验、实操技能的获取,无异于“空中楼阁”。

2.“应用”与“实训”的联结

在厘清“应用”与“实操”差异之后,我们即能够准确地看待实训与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的关系。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在于能够有效地将学生所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应用能力,实训是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重要途径和方法。但一项具体实训活动是否有利于应用型法治人才的培养,关键要看这项实训活动能否有效促进学生理论知识的运用、法学思维的训练,而非简单地靠实训数量、实训种类的积累、丰富就能实现。我们需要着力扭转“实践教学过程经常流于表面化、形式化,学生参与程度不够,收效不大。”[14]的问题。

四、非法本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实现路径:培养方案的体系性改革

面对日益增长的行业多元化、高层次、高质量法治人才需求,要实现以非法本法律硕士为典型的卓越法治人才的高质量产出,关键在于树立“顶天立地”的法治人才培养理念,建构“产教融合”的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和“本硕连贯”的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一) “顶天立地”的培养理念

“法治人才是指具备法律职业伦理道德,驾驭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具备国际法治视野,掌握具体法治知识和技能,从事法治系统各个运行环节工作的高素质专业人才。”[15]这就要求我们要树立“顶天立地”的法治人才培养理念——法治人才的培养,不仅要求学生“应拥有国际化的视野与高远的法治理想”[16],同时需要我们通过教育让学生深刻地理解中国法治建设的特色性,“对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法治环节, 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沿革等都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15],这可谓“顶天”;“法治人才培养不能脱离中国的基本国情,一个合格的法治人才,应能够熟练应用法学理论来思考和解决当下中国的现实问题。”[17]让学生能够将所学理论知识充分运用到中国的法治实践,满足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这即是“立地”。

(二) “产教融合”的培养体系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同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中又明确要求,“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产学结合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复合型人才培养能力。”“对于普通本科高校,产教融合最重要的内容是根据产业需求培养应用型人才。”[18]这就要求我们要切实加强产教融合,找准各层次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精准对接特定层次的行业用人需求,精细化改革符合人才定位与行业需求的产教融合化培养方案。

1.建立产教融合化的培养模式

第一,培养方向设置实务化。非法本法律硕士专业,应当结合当下法律实务领域类型,设置不同的培养方向,不宜简单地套用法学二级学科作为培养方向分类(详见图 2)。目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以下简称“浙大法学院”)结合法律实务领域类型,重新划分并初步设置了政府法务、民商法务、经济法务、环境资源法务、涉外(国际组织)法务、互联网法务等培养方向,未来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发展再进一步调整和修正(详见图 3);同时,学院还积极参与计算机学院牵头的“人工智能协同创新中心”,尝试以“4+3”模式共同培养人工智能方向的法治人才。

图 2 以往非法本法律硕士培养方向设置示例图
图 3 培养方案改革后培养方向设置演示性示例图 注:该示例图仅对培养方向设置的产教对接方式、本硕专业衔接方式作演示性展示,实际的对接、衔接与该示例图会存在一定出入。例如,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生源未必就只能选择政府法务培养方向,互联网法务培养方向的法律硕士毕业生未必就只能从事民商事法务工作。

第二,课程教学设计体系化。在课程设计上,应当结合培养方向设置对非法本法律硕士的专业选修课进行模块化设计,使学生在通识性地学习大类法学知识基础之上,能够根据自己的培养方向选择适当的模块课程就某一实务领域的法学知识进行体系性修读。摒弃过去的由学生在所有专业选修课范围内自由选择学习的课程修读方式。目前,浙大法学院已将法律硕士的专业选修课程按照前述不同的培养方向设计了模块化课程,要求学生原则上根据自己的培养方向选择对应模块内的课程进行修读。例如,对于政府法务方向的学生,鼓励其从政府法务课程模块内选择合适的课程进行学习。

2.完善学生实务能力培养机制

第一,实习方案提质提效。非法本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校地、校企深度合作,与实习单位确定详尽的实习方案,健全实习质量把控机制,确保学生能够接触到实习单位的实质工作内容。同时,应尽可能提供给学生多样化的实习形式,包括多样化的实习周期、实习单位等,确保学生不同的实习偏好得到满足。

目前,浙大法学院一方面与多家高级律所等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基地协议”,通过协议方式来规范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的内容安排、过程指导和成绩考评等;另外一方面引入实习单位“黑名单”制度,通过学生的实习反馈,对无法保障学生实习质量的单位或团队予以沟通交涉或排除实习单位名单,以此双向监督评价机制,确保学生的校外实习质量。与此同时,在教指委规定的6个月毕业实习时间里,允许学生从研究生二年级开始即可根据自身需求,按照“2+2+2”或“3+3”的分时段实习方式选择一家或多家实习单位进行实习,以便学生在校内学习期间就能接触到不同的法律职业和实务内容,更好地了解自身职业偏好,明晰未来职业方向。

第二,搭建实务导师介入指导平台。首先,可将实务导师指导与实习相衔接,让学生进入实务导师所在单位进行实习,由实务导师指导具体实习;其次,可由实务导师承担部分实训课程的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指导学生;再次,可设置实务导师与学生的定期联系机制,搭建交流互动平台。

以浙大法学院为例,目前主要从四个方面健全实务导师指导制度、搭建介入指导平台:首先,要求学生须在入学一个月后即确定实务导师,以便更好地融入实务导师团队,得到实务导师更多的指导。其次,在实务导师的遴选上,一方面更为侧重从校友群体、合作单位当中选聘实务导师,另一方面建立起学科点(研究所)推荐实务导师制度,双管齐下,确保遴选出熟悉学院、学生情况,具有足够指导时间精力,且能够与论文导师协同开展学生学业指导工作的高质量实务导师队伍。再次,建立起论文导师、实务导师与被指导学生三方定期见面会机制,促进导师、尤其是实务导师与学生的紧密联系。另外,实行实务导师评价制度,动态淘汰履职不合格的实务导师,以切实督促实务导师对学生开展有效指导。

第三,搭建多样化实训平台。一方面,应加强现有的模拟法庭、法律谈判、法律文书写作等实训课程的质量把控,授课形式逐步向小班化、实战化转型;另一方面,应更多搭建学生参与立法论证、法律咨询等课题项目或真实案件处理的实务训练平台,将学生化整为零吸收进各研究团队,使之在参与课题项目、案件处理过程中提升知识运用能力。

在前一方面,浙大法学院目前已建立起实训仿真实验室,并已完成模拟法庭等课程的改造升级。如模拟法庭课程,通过与杭州互联网法院等单位合作,改革为“在线法庭”课程,具体分为庭审观摩、专家授课、实操训练三个环节,根据课程需要来安排、引入正在进行时的真实审判案例,最大限度还原司法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为学生提供逼真的实训场景(课程各环节内容设计见表 1)。学生作出的“上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将提供给一审法官做判决时的参考,一方面以此检验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务能力,一方面籍以体现学生的劳动价值,提升学生课程参与的积极性。

表 1 “在线法庭”课程仿真化教学设计示意表(以刑事案件为例)

对于后一方面,浙大法学院目前正在积极与阿里巴巴达摩院合作,引入NLP(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自然语言处理)学习平台。学生通过这一平台能够对待处理案件的诉请要素、事实要素、争议焦点等关键裁判要素进行“关键词”标注,使之与平台人工智能技术自动识别、抓取出的裁判要素进行对比分析——理论上,学生功底越深厚,标注出的裁判要素就会越精准,凭此生成的裁判文书与经平台人工智能技术自动生成的裁判文书内容就会越接近——从而达到对学生法律思维方法、法学知识运用能力的规范化训练。与此同时,浙大法学院依托“立法研究院”“跨行政区划审判研究中心”“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等校地合作研究平台,将学生吸纳进各个研究团队,使其能够更多参与到实务研究活动当中。

第四,论文写作要求与评价标准实务化。尽管非法本法律硕士需要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但其终究面向的是“应用型法治人才”,以传统的学术学位研究生论文写作标准和评价标准来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并不合适。应当尽快地落实教指委所提出的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提倡采用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的要求,使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尽可能偏向实务化研究,并将其作为法律硕士论文质量的评价指标之一。

(三) “本硕连贯”的复合机制

第一,将学生培养方向与其本科专业相衔接。如前所述,以往大多数即使设置了非法本法律硕士培养方向的院校,也基本上不要求学生在选择培养方向时必须与其本科专业相衔接(如图 2)。而这会使得学生研究生期间法学知识的学习与其本科专业知识储备可能完全分离,难以形成知识上的复合。为应对这一问题,在改革后的培养方案中,浙大法学院要求学生对研究方向的选择,原则上应当与其本科所学专业相衔接。例如,本科来自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在攻读法律硕士期间,非特殊情况,鼓励其选择政府法务等培养方向进行学习(如图 3)。

第二,搭建学生复合能力培养平台。在非法本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除了对其进行系统的法学课程教学以外,还应当加强与学生本科专业相关的交叉学科课程或知识的供给;同时应为学生搭建起复合知识的运用实践平台,尽可能帮助学生从知识复合迈向能力复合。如本科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法律硕士阶段可以引导其选择政府法务方向,运用新行政法学的交叉学科研究方法,探索政府机构改革的法治化、公私合作引发的合作治理等议题。

第三,建立生源筛选机制,精选招生对象。目前非法本法律硕士专业的招生,除法学本科毕业生不得报考以外,并不限制考生的本科专业背景,以浙江大学为例,2014-2016级非法本法律硕士研究生分别来自78个不同的本科专业(见表 2)。但是,显然有的专业与法学学科并无紧密关联,简单地为学生叠加两种无明显关联的学科教育经历,很难说是在培养复合型人才。因此,在未来非法本法律硕士招生时应适当筛选合适进行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的相关专业的生源,确保培养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表 2 浙江大学2014-2016级非法本法律硕士本科专业背景情况统计表
五、结语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和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传统的统一规格的粗放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多元化、高质量、高层次的行业法治人才需求。这就要求我们的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工作要及时跟上经济社会发展步伐,适时调整升级人才培养模式,使培养出的法治人才充分契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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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tematic Training Mode Reconstruction for Juris Masters for Non-law Majors
ZHENG Chunyan, WANG Youjian     
Zhejiang University Guanghua Law School, Hangzhou 310008
Abstract: The "chicken ribs" phenomenon faced by juris masters (non-law) in the market demanding for the rule-of-law professionals has puzzled law educators and grads for a long time. What is reflected from the phenomenon is the deviation between the extensive rule-of-law personnel training mode in the past a few years and the current demand for high-quality professional rule-of-law talent. Facing the increasing demands for excellent rule-of-law professionals in the society, there is an urgent need for people to stop the wrong practice, in which, "compound training" is simply regarded as overlapping of several education periods in different disciplines or majors, and applied personnel is mistakenly believed as technology-based and practical operators. We need to set up a training concept to make the rule-of-law talent broad in vision and skilled in case handling, establish an applied rule-of-law talent training system with the participation of enterprises and higher-learning institutions, introduce a successive bachelor/master compound rule-of-law talent cultivation mechanism, and carry out systematic reform on the training program for juris masters (non-law).
Keywords: juris master     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ion     education reform     postgraduate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