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苏州大学 教育学院, 江苏 苏州 215123
政府对高校学位授予工作拥有行政许可权力并负有质量监管责任。如法国在国家层面通过颁布法令等手段限定高校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学科领域,英国则以第三方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为中介,对高校的学位授权、学位设立和质量标准进行规范。在人口和高等教育规模与我国相近的印度,中央政府负责高等教育的质量监管,通过编制学位分类目录为学位质量划出底线。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印度政府对学位分类目录及目录管理体制作了多次修改与调整,以加强学位授予标准规范、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当前我国正在持续推进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目录制定的管理体制改革,分析印度学位分类目录的设置及管理特点,或许能为我国学科专业目录的管理与发展提供一些借鉴。
一、印度学位分类目录的发展过程印度自独立以来就十分重视对学位分类的规范,并委托大学拨款委员会(University Grants Commission, UGC)通过编制学位分类目录(Specification of Degrees, SD)的方式为学位质量划出底线。学位分类目录的编制肇始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印度中央政府依据宪法规定的职责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划、标准制定和财政支持等实行统一的管理,其中就包括对高等院校教学、考试、科研以及学位授予等标准的制定。[1]而《大学拨款委员会法》则进一步明确了大学拨款委员会制定和调整学位分类标准的权力,其第4章第22条规定,大学拨款委员会在中央政府批准的前提下负责对学科分类的整理和更新,并以目录的形式在印度国家公报上予以公布。[2]根据这项规定,UGC于1958年首次颁布学位分类目录,该目录收录与确认的学位有69种之多,涉及学科范围广泛。之后,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机构数量和类型的增加促进专业教育和多语种教学的发展,大学拨款委员会分别在1960年至1975年间先后七次增加了与工程、农业、印度传统医学教育、民族语言教育相关的35种学位。
从1975年开始,大学拨款委员会暂停了对学位分类目录的调整,到90年代末才重新启动。这一时期印度政府的执政重心开始转向社会公平与教育质量提升。中央政府在有意识地减少对邦政府和大学干预的同时,不断削减对大学的经费支持。在此背景下,印度高等教育在1970年至1990年间经历了高等教育机构数量和入学率的低增长,入学率的年平均增长率相比1950年至1970年期间的增长率下降了1.6%。[3]6受其影响,高等教育机构的类型以及高校对学位的设置在这一时期没有出现大的变化,加上大学及其附属学院在课程专业更新以及面向市场的惰性[4],学位分类目录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
20世纪80年代高等教育私立化的发展和90年代印度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为印度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带来了深刻的变革。在高等教育领域,市场的引入导致高等教育机构数量的激增,大量的私立学院得以兴建,同时高等院校的经费来源渠道逐渐趋于多元化。对于高校来说,这种转变扩大了发展空间,部分学院和大学开设了新兴的学科专业和学位。中央政府及时注意到了这种变化,1992年修订的《国家教育政策》就明确指出政府应对大学的课程类别和结构进行重新设计以回应市场化、私有化和全球化的改革需求。[5]大学拨款委员会也于1998年对原来的学位分类目录进行了重新整理、归并。
自2000年起,印度高等教育惊人地实现了精英高等教育阶段向大众化高等教育阶段的跨跃。据统计,2000年印度有260所大学和11146所学院,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8.1%。[3]5到2016年大学的数量已达到864所,学院数量增长至40026所,毛入学率为25.2%。[6]其中,私立学院成了高校数量扩张的主力军。[3]8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在高等教育领域的职能逐渐转向宏观调控,邦政府在高等教育治理中的角色和地位不断加强,高校也被赋予了更大的自主权。[7]高校外部治理力量的多元化促进了学位的发展,但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管理状况和高校的盲目扩张却使学位质量保障问题进一步凸显。市场机制、政府的发展战略同时作用于高校的学位发展,高校缺乏统一、有效的学位管理办法。因此大学拨款委员会加强了对学位分类目录调整的频率和力度,并颁布了学位分类目录管理条例。2014年UGC对学位分类目录和学位管理准则再一次进行了修订,2015年和2016年又对2014版学位分类目录中的部分学位分类进行了调整,此后形成的学位分类目录是目前最新、最具权威性的版本。
二、印度学位分类目录的编制与修订 (一) 划分方法和框架结构印度学位分类目录经过六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具有较强概括功能和描述功能的分类系统。在划分方法上,以往版本的学位分类目录只是对不同层次学位名称缩写、全称以及修业年限的罗列,缺乏系统的概括和描述。新的学位分类目录则将学位按照学科门类做了分类,所有的学位被划分为文科、理科、商科、工科、教育、医学、农科、职业科、管理学、法学、印度特色医药学和多语种学科等15个学科门类。[8]2987-2992这些学科门类几乎涵盖了印度所有的学位种类,充分反映了当前印度学位布局情况。每个学科门类往往是一个或多个学科领域的集合,例如管理学学位就与工商管理学、商学和财政学学位归为一类,工程学学位与技术学、建筑学和设计学学位归为一类,职业教育则单独分作一类。另外,目录还设置了一类具有普适性头衔的学位,包括文学博士、理学博士、法学博士、哲学博士和哲学硕士,这些学位具有高层次、概括面广和以学术型为主的特征。
在框架结构方面,由于学科领域是学位划分和归类的依据,整个目录被分成两个横向维度,一是学科领域或学科领域的集合,类似于我国进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时划分的学科门类;二是每个学科领域下设具体学位。部分概括性强的学位名称后会加一个括号,括号里注明具体的专业方向,代表更加细分的学位名称。在纵向层面,目录将本科、研究生、专科和职业技术几种的不同层次和类型的132种学位进行了整合。这些学位在层次上贯通了本科、硕士、哲学硕士、博士和博士后,在学位类型上包含了学术学位(如文学士、理学士、法学学士)和专业学位(如教育硕士、职业硕士、酒店管理硕士)。为了明确区分不同等级和类型学位之间的差别,目录对每种学位的缩写及其全称、获得学位的最低年限要求与申请学位的最低准入条件都作了详细规定,由此构成了目录的基本分类框架。在此框架下,学位分类目录中每一种学位的设立都有区分于其他学位的具体要求,并且同一专业内不同等级的学位在具体的学位要求上也得以相互区别和相互衔接。虽然目录没有对不同类型的学位进行标注,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仍可以依据各自的具体要求予以区分。
(二) 收录学位的标准所谓收录标准,即对学位分类目录中各学位的具体来源和基本依据的规定。由于印度学位教育的迅速发展,加之大学的自治传统,大学拨款委员会不对所有高校存在的学位一一进行罗列。在印度,学位的设置实际上属于大学的内部事务,政府无权干涉。因此在编制学位分类目录时,大学拨款委员会对学位的收录和罗列主要来源于高校学位设置状况的统计和整理,哪些学位能够进入目录,哪些是具有概括性和代表性的学位均由大学拨款委员会决定。具体来说,大学拨款委员会以高校内部管理相关部门(如大学学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批准的专业和课程为参照,在确定学位的学科门类划分基础上,赋予学位更具概括性和国际通用性的名称,这种做法既尊重了高校的自治传统,也适应了市场需求。
此外,大学拨款委员会也通过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进一步明确学位分类目录的收录标准。UGC规定,高校自主设置的学位项目和颁授的学位必须符合大学拨款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予最低标准,这些标准涉及不同等级或学科领域内学位学生准入、教师资质和资格、导师分配、学位课程课时、学位课程大纲、考试与评估和基础设施等内容。以哲学硕士学位的最低标准为例,大学拨款委员会明确要求哲学硕士学位的准入条件为取得硕士学位或相当于硕士学位的专业学位,其修学年限为1~2年,最低学分要求为24分。具备哲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须设置统一的入学考试和资格审查,并对学位申请者进行相应的考试与审核等。[9]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学位也就具备了可区分和可概括的基础。
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印度教育主管部门也会委托大学拨款委员会实施根据社会需求和国家战略重心计划性地增设一些学位。此过程中,学位的收录标准既体现满足社会需求和国家发展战略的特点,又需要在相应的规范标准下予以设置。如印度“十二五”计划中职业学士学位的设置就回应了印度职教学位等级提升和培养高层次职业人才的需要。[10]64大学拨款委员会在国家技能资格框架下对职业学士学位的标准予以设定,职业学士学位也由于受到严格的规范而直接作为一种新的学位种类归入到学位分类目录中。而在职业学士稳步推行之后,大学拨款委员会又通过类似的步骤和标准增设了职业硕士学位以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
由此可见,目录收录的学位来源具有基层化的特点,但在目录编制的过程中政府牢牢控制着学位的录入标准,在发展过程中逐渐体现出一种基层化和中央化相结合的原则。美国金融资本家索罗斯把“中央化原则”定义为凡是能由中央行事的权力,绝不下放给地方;基层化则即主张由每一个具体的当事人或团体、以及离具体事件最近的一级政府做出选择并承担责任。[11]在高等教育管理领域中则体现为中央政府行政干预和权力下放的相互矛盾与协调。学位分类目录收录标准的基层化体现于其对大学自治的尊重和对学位设置来源的科学整理与归纳,另一方面,收录标准也须在政府部门的相应调控下,保障学位分类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 修订机制与管理办法学位分类及其动态调整是学位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知识的创新和市场需求的拓展对高校的教育结构产生越来越直接的影响,学位教育的发展和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也需要不断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为此,UGC制定了学位分类目录的管理条例,及时删减和增设目录中的学位名称以反映学位设置的变化,提升学位质量。
就学位的删减来说,旧版目录中不具备继续开设条件和必要性的学位会被删减,并不再出现在新版目录中,原则上高校也应该及时停止此学位点的开设和相关招生工作。考虑到目录的时效性,UGC规定在新目录正式颁布之前已招收学生的学位应被视为有效。[8]2994就学位的增列来说,学位可以分为高校自主申请和政府行政干预两种路径,具体流程如图 1所示。
首先,高校只能通过在已有学位名称下设的括号内添加学科专业方向来设置新学位,换言之,高校申请新学位的范围仅限于括号内的具体名称。UGC规定如果高校打算开设一个新的学位,那么应在申请书中阐明增设该学位的理由,并提供预设的新学位的课程细节,包括课时安排、课程体系、教师资格和课程基础设施等内容。课程细节的确定必须事先获得高校学术管理部门(如大学学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之后,高校须提前六个月向UGC报备新学位的预设状况。[8]2993-2994UGC在接受申请后会组织相应的委员会对增设学位是否符合所属等级和所在学科专业内的最低标准进行审核,此间,高校和UGC之间保持着一种双向互动关系,如果委员会认为学位不符合标准,修改意见会及时传达给高校,高校可以向UGC阐明原因或按照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UGC也会根据高校修改的情况在期限结束后对高校的申请进行最终裁决。
相比之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推动新学位的建设则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干预行为,政府掌握更大的学位管理权,甚至可以开设一个全新的学位并设置相应的学位最低标准。以印度2014年新设置的职业学士学位为例,政府基于国家技能资格框架提出构建职业学士学位的设想,即通过开设该学位来发展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培养本科及以上层次的技术专业人才。[10]64随后教育主管部门委托UGC负责对该学位的开设进行论证,具体包括学位的发展目标、学习年限、专业细分、课程体系、评估标准等。在完成论述工作之后,UGC颁布了开设职业学士学位的指导纲要和学位申请方案,并鼓励高校根据纲要提交引入职业学士学位项目的申请书。[12]而通过以上两种途径增设的学位将会自动进入到学位分类目录中,高校则被要求及时在招生手册和官方网站等平台上公布新学位及其最低标准等信息。
三、印度学位分类目录编制的重要特征 (一) 目录功能的强化虽然大学拨款委员会在编制学位分类目录之初便强调其学位授予目录的规范性功能,即高校须严格遵守大学拨款委员会制定的学位分类标准和具体要求。但由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自身设计存在不足等影响,学位分类目录对高校学位设置的强制作用有限。而随着目录的更新与调整,其发挥的规范功能得到了强化。
学位分类目录的修订首先明确了学位的学科领域归属和底线标准,增强了学位分类目录的适用性和整合性,这无疑为目录规范性的加强提供了基础。以学科为划分依据不仅适应了知识的自然演化逻辑和社会需求的发展,也有益于加强大学拨款委员会对学位分类的管理和对高校学位设置的规范。而通过整合性的框架结构,学位分类目录贯通了本科至博士后学历层次的学位,避免了学位授予的混乱。同时目录也淡化了学术型学位与专业型学位之间的区分,将学位之间的差异集中于学位最低标准,确保目录是对学位名称的收录和学位标准的制定。不同等级的学位通过学位名称、最低修学年限和准入资格产生衔接,反映出印度高等教育的学制安排及学位衔接的状况,为高校的学位衔接设置和学生的入学申请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例如,目录显示考生如果申请教育学士学位项目,必须先接受3~4年的本科教育,取得教育学门类下其他专业的学士学位或非教育学门类的学士学位。[8]2988此外,目录中的学位名称也得到进一步的简化与整合,学位名称的缩写更具概括性和通用性,命名方式也趋于规范化。以同属文科的文学学士(B.Lit)和社会科学学士(B.S.Sc)为例,其学位名称的缩写形式都划归为文科学士(BA), 在文科学士缩写之后设置有一个括号,括号中附加了文学专业和社会科学专业的全称,[8]2988以统筹同一学科门类下学位的命名方式,删减学位的总数。由于以往的学位分类目录只是简单地罗列学位及其标准,所以UGC对学位分类目录结构和名称的高度整合不仅增强了目录设置的科学性和稳定性,而且有利于高校课程、专业和学位设置工作的改善,形成良性的知识生态。
学位分类目录功能的强化还得益于学位分类目录管理条例的颁行,该条例是为加强学位分类目录的权威性,针对学位设置和学位审查工作实施而颁布的规定,最初由大学拨款委员会于2004年颁行,并于2014年进行了修订。条例规定大学在授予学位时须严格遵守学位分类目录中的学位名称和具体要求,学位分类目录上所有的内容都具有强制性。高校只允许在学位分类目录规定的学科专业领域下设置不同研究方向的学位。条例还规定在大学拨款委员会定期的学位审查过程中,对学位分类目录的遵守也是审查的重要标准。这些规定为学位分类目录规范性功能的强化提供了法规上的保障。
但在编制过程中,UGC也为高校提供了自主设置的空间。在一些包容度强的学位名称后都设置一个括号,括号里附加有具体的专业方向或技能注释,比如文科硕士(印度学)、法学学士(一般法)。在每个学科门类的最后,目录都设有一些建议的学位名称的表达方式,这些学位往往都来自于高校已设置的项目,目录为其提供了一种或多种规范的名称,高校可根据情况进行选择。总的来看,学科专业目录的首要功能是规范高校学位的设置,但UGC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保留了弹性空间,赋予高校一定的自主权,允许、鼓励高校开设新增学位和学科专业,这有利于学位分类目录及时对接社会需求,实现学位目录适应性的发展。
(二) 中介机构充分参与目录的编制和修订根据伯顿·克拉克“三角协调模型”的理论框架,高等教育系统运作包含国家权力、学术权力和市场三要素,三种力量之间既存在引起冲突的张力, 也存在可动态协调的弹性,其相互协调的过程突出了高等教育系统自身在应对社会变迁时所具有的主体性。[13]后来范富格特在“三角协调模型”的基础上做了修正,认为政府介入和介入的方式对实现高等教育发展的各要素之间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三角四块模型”,增加了中介组织作为其他三种力量的缓冲组织。而中介组织在印度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始终代替中央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标准和发展规划实施直接或间接的管理。
印度学位分类目录编制和管理中发挥影响的中介组织主要为UGC和各专业委员会。UGC全权负责目录的制定工作,同时掌握着对高校的学位增设申请的审核权和对高校学位开设状况的审查权,并依据法案规定对高校不遵守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高校受拨款政策和经费限制等因素的影响,会较严格地遵守UGC的相关规定,但也保持了一定的自主性。政府虽然不直接干预高校的学位设置,但却通过建立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批准和委托UGC对学位分类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等方式进行宏观调控。市场力量则会进一步推动学位设置的动态调整,而位于缓冲地带的UGC,必不可少地需要协调各方的力量对市场作出回应,因此,在学位分类目录的制定和学位管理层面,印度就形成了政府、市场、高校和UGC复合型的管理模式。相比之下,各专业委员会主要通过自身制定的专业领域教学标准、教师资格标准和基础设施标准等来对学位底线标准的设置和高校新学位标准的审核产生实质性影响,它们和UGC均为半官方半独立的自治机构,在所负责领域内有很大的发言权。如负责工程和技术、管理学、药剂学、建筑学教育的全印技术教育委员会就与UGC联系密切,其设置的学术标准为学位分类目录中相关学科领域的学位标准设置提供了直接依据。这些中介组织参与学位分类目录设置和管理的程度各不相同,与UGC保持着分工合作的关系,保证了学位授予标准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四、对我国学科专业目录编制的启示在我国,学位授予目录与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是合二为一的。1981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奠定了我国现行学科专业目录和学位授予目录的基本框架。[14]而后1983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行《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确立了我国学位授予目录与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合二为一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90年和1997年先后颁行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0,1997)。2011年,在200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指导下,现行的研究生学位授予和学科专业目录《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公布施行,除了普通的学位授予分类以外,该目录中还单独列出了《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通过比较,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学科专业目录的编制仍处于一个较为粗糙的阶段,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之间区隔明显,学位的设置与调整呈现出僵化、流程与标准不清晰等问题。结合印度的经验,我国学科专业目录的编制可以向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和调整。
(一) 完善目录内容和框架,加强目录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学位分类目录是学位授予单位设置、调整学位的重要依据,在中央集权制国家,学位分类目录具有极强的规范作用。但规范性愈强,重要性愈高,科学性要求也愈高。印度学位分类目录有着独立的分类框架和结构,对印度高校学位的划分、名称、等级、修业年限、准入资格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学位的底线标准,使学位授予单位更加明确学位设置的要求。与印度相比,我国没有单独设立的学位分类目录,且学位的划分与学科专业的划分保持一致。现行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将学位分类目录和学科专业目录合二为一,整个目录被划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其中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15],也就是说针对学位的分类划分为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两个层次,我国学科专业目录的结构和框架设置具备较大的改进空间。但在目录发挥作用的实践过程中,学位分类却是各高校申报博士点、硕士点、国家重点学科和重点研究基地的“法定”依据,涉及到高校科研、人事和教学等诸多方面。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的内容和框架设置的改进,提高目录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明确学位授予的标准,规范学位的授权审核。甚至可以考虑,将学位分类目录予以单独设置。
(二) 提高目录的整合程度,促进学位的有效衔接和均衡发展分类目录的整合有利于政府的宏观统筹管理,并为高校学科专业和学位的发展提供更加合理和明确的政策导向。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的学科专业目录都将不同学历层次和类型的学科专业进行统一划分和管理,如美国学科专业分类目录(Classification of Instructional Programs, CIP)。而印度在学位分类目录的整合上也有良好示范,在印度学位分类目录中,本科至博士阶段的学科和学位被打通,不同等级的学位通过学位标准相衔接,同时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型学位也被置于同一目录框架中。我国目前针对普通本科、研究生和普通高职分别设置了学科专业目录,但只明确了研究生等级的学位分类与学科专业分类的联系性。普通本科层次的学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层次的学科专业目录呈现出了一定程度上的不对应,造成学士学位与硕士、博士学位之间相互脱节。因此,可以通过整合不同学历层次的学科专业目录,促进普通本科和研究生学科目录分类的一致性,统一学位授予的学科专业划分,明确学士学位的分类,实现本科阶段与研究生阶段学位的有效衔接。针对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的整合,现阶段应对《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包含的《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进行更科学地整理和分类,避免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存在雷同或者在类别和培养范围出现重复的情况,为进一步的学位整合创造条件。
(三) 推动目录调整机制建设,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学位目录的动态调整对高校及时适应市场变化、政府改善学位授予规模和布局、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具有重要作用。完整的学位分类目录调整机制包括调整行动的发起、调整标准的建立、调整过程的制定和对新学位的论证与审核等内容。相比较于其他国家,我国目前对学位设置和调整还停留在政府宏观调控层面,没有建立学位调整的完整机制。
学位的调整和学科专业的调整是同步进行的,且学位和学科专业调整牵涉到的利益方众多,调整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阻力。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可以在借鉴印度和其他国家的理念和原则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组意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且可操作性强的学位增设、删减和整合的调整机制。具体来说,就是以政府为管理主体,构建稳定的学位调整的标准与程序。此同时,学位授予单位参与目录调整工作的权力范围和具体程序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可以考虑在原有设置和调整二级学科的自主权的基础上,允许学位授予单位参与一级学科的调整工作,鼓励高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自身办学特点试办新的学位类别(尤其是专业学位),并为其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将发展充分、取得成果的新学位纳入目录中,以体现目录与社会需求的对接。
(四) 支持中介组织参与目录的制定工作,保证目录的专业性在高等教育系统中,中介组织可以是影响政府政策的压力集团,也可以是履行政府政策承担部分责任的类政治组织,还可以是提供延伸性服务的服务性机构。[16]在印度,UGC是承担认证高校教学和学科建设质量、批准和设立学科专业和学位、分配财政资助全方位任务的重要机构,其对学位分类目录的制定和管理权力具有立法保障。印度的各专业委员会虽然并非完全独立于政府,但这些机构有专门的组织架构、职权职能和发展目标,印度学科专业目录和学位分类目录在制定的过程中都会参考各专业委员会制定的专业标准。与印度相比,我国在学位管理领域的中介组织以政府直属单位或半官方色彩的机构为主,负责组织参与学位评估、学位认证、学位咨询等学位授予服务性工作。[17]无论是在合法性还是参与程度上来说,都无法与印度的学位管理中介组织相比。借鉴印度的模式,我国可为中介组织参与《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提供立法保障。而随着高等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的推行,政府、中介组织和高校三者间联合制定专业人才培养和人才评价的质量标准成为主要发展趋势。相关中介组织也应该被赋予更大的责任与使命,包括提供专业性意见、规范专业标准和学位标准等,以规范和指导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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