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研究生学术不端的问题频发, 随着研究生培养规模逐渐扩大,学术不端也成为教育界在研究生培养质量上最为忧虑的方面。为有效规范研究生学术秩序,营造良性发展的学术环境,教育相关行政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诸多政策治理高校学术不端问题,但上级政策文件多从宏观角度强调其导向性作用,需要各所高校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贯彻落实。有研究发现,涉及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维权救济方式成功率偏低[1],在实践中,许多高校以规范研究生学术秩序,实现立德树人为目标构建自制学术规范的治理制度,所以高校自制学术规范制度成为学术不端治理法治化非常关键的环节,因此,理性审视高校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学界关于研究生学术不端具有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截止2018年底,中国知网上关于学术不端研究的主题文献有3, 229篇,专门讨论研究生学术不端问题的相关文献则有675篇。正本清源的考虑,许多研究更乐于厘清学术不端的根本成因与基本内涵。一些学者也从学校管理制度层面审视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提出高校学术道德规范的制定缺陷是导致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原因[2],如将研究生学术不端成因归咎于学校科研功能异化、招生培养制度偏差、科研评价考核缺陷[3],也有学者从研究生培养体制中分析其成因[4];而在治理对策方面,制度视角多强调制定科学的高校研究生培养方案[5],构建合理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监督体系[6]等。学界的相关研究为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提供了许多合理的建议,但就制度视角看,多数研究还呈现碎片化状态,忽视了对高校从“实然”层面如何治理学术不端问题的关注,更将研究生置身于“学术不端”标签中加以讨论,在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中,制度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研究生的受教育权利又如何保障?制度在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等等仍需我们进一步理清。
我们认为,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问题十分复杂,虽从各方面探讨其成因和治理对策均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就现实情况来看,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不只是涉及对违法违纪学生的依法制裁,还涉及研究生权利保障问题,不止涉及相关制度的构建问题,还涉及相关制度尤其是高校校规的边界和合法性问题。基于此,本研究从高校学术不端治理制度“实然”层面出发,选取“985工程”大学相关政策进行分析,深入探讨高校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相关文本的逻辑结构与实践诉求,进而反思如何完善高校相关制度,促使其在治理研究生学术不端中发挥应有作用,这对推动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法治化具有积极意义。
二、样本来源与研究方法 (一) 文本选择近年来,基于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法治化的需要,许多高校陆续出台了针对性的治理文件,本研究选取“985”高校相关政策文本为研究对象,通过各高校研究生院网站查询选取最新版本的相关文本,这是因为大学研究生网站是公示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的权威平台,也是社会了解高校研究生教育情况的重要途径。基于信息公开的原则,各大“985工程”大学对研究生学术治理的制度文件均在其研究生网站上进行公示。我们认为,作为研究型大学建设的重要对象,“985工程”大学的科研学术建设也较一般高校在学术规范上有更为成熟的制度,一定层面上可以反映我国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和实践诉求。
本研究主要通过内容分析对38所“985工程”大学(不包括国防科技大学)研究生院网站中关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相关文件进行研讨(如表 1)。需要说明的是,不同学校文件名称不一致,一些学校研究生学术治理与教师学术治理在同一文件中呈现,此外,研究过程中涉及到抽样、编码及其信效度的问题,均按照内容分析的实施要求进行论证,力求其理论价值的同时也能保证研究反映客观事实的信度与效度。
经过对全国38所“985工程”大学关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章程的初步整理,可以发现其文本论述部分基本形成了总则、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以及附则的文本结构,较典型地呈现出我国大学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普遍文本结构(如图 1)。
基于研究生学术不端相关章程的客观性与有效性,在此主要依据图 1中的相关信息从章程的法律依据、学术治理原则、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及处理等方面构建研究框架。外在法规上,国家立法机关和中央教育行政部门一直在致力于完善规范大学学术秩序的法律体系,为大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内在理念上,营造积极的学术自治精神,创设良好的学术发展环境,是研究型大学走向世界引领发展的内生动力。具体到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则是法律法规和内在理念反映,也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基本内容。
三、研究结果发现通过对“985”高校38份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文本的内容分析,我们认为当前高校在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的制度构建上主要体现在治理依据、治理原则、治理内容、治理程序、惩治方式等五个方面。接下来,结合高校自制的文本内容,我们进一步探讨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各个方面的基本信息。
(一)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依据从“985”高校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相关文件来看,开篇即明确制度的制定依据,寻求上位法律支持,这充分体现了治理依据追求与法治要求契合性的特点。“985工程”大学关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法律法规依据如表 2所示。
可以看出,各所大学现行关于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的依据主要是基于既有的法律法规,以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较为具体的学校内部规定。由表 2可以看出,法律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被参考较多的法律,在各校学术不端的治理文件里出现了16次,在相关的法律中占比38%。政策层面上,教育部制定的有关学术治理的部门规章为大学治理研究生学术不端提供政策依据,其中《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8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6次)强调频次较高。此外,“985工程”大学本身也有大学章程及其他学生管理规定,特别是学生违纪在此之前已有相关规定涉及学术不端,因此共计30份相关的学校文件被作为治理依据提出,占三个方面总和的26%。
(二)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原则研究涉及的38所“985工程”大学中,直接或者间接地反映出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原则的大学有9所,在图 2中直观呈现为浅颜色B区域,占比24%;大多数高校的文件中则没用反映出学术不端问题的治理原则,表现为深颜色A区域,有76%的占比。在较明确地反映其治理原则的9所大学中,再次对其规程进行整理与分析可以发现,最受重视的是“程序正当透明原则”,共计9次出现;其次是“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有8次出现;然后是“实事求是原则”,所有文本共出现7次(如表 3)。而对举报人或被举报出学术不端行为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权益保护原则”以及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民主参与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则没有太多明确地提及。
在完成整理38所“985工程”大学关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文本的基础上,可以发现各校所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存在一些特性与共性。具体而言,大致可以分成三种情况:一是确切指出学术不端行为事项(大部分的大学),二是通过学术程序、学术成果、学术履历上反映(如复旦大学和中山大学),三是以轻度、中度、重度的方式划分学术不端行为(如电子科技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大学等等)。大多数的“985工程”大学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都进行了具体的划分,主要有论文“代写与交易”“抄袭与剽窃”“伪造与篡改”等9项内容(如表 4)。
“985工程”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内容界定有不同之处,也存在着一些共性。一般均认可“代写与交易”主要是指研究生让他人代写论文或为人写论文,以及从事论文交易的行为;“抄袭与剽窃”是指直接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或文献引用不当,复制比高等;“伪造与篡改”是指伪造研究信息或学术资料,以及篡改他人的成果;“署名滥用”一般是指在未经参与的项目署自己或他人的名字;“滥用学术信誉”是指夸大研究效益或申报不实成果;“包庇窝藏”是指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污点进行掩饰、隐藏;“学术泄密”是违反科研保密的规定,泄露研究信息;“不当竞争或打击报复”主要是指科研中不良的竞争行为,以及对问题举报者实施报复行为,或是干预学术评价等,这些表述虽各有不同,但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这说明学界对学术不端形成了一定共识,需要指出的是“一稿多投”一些学校是指一份研究多次投稿或重复发表等,而一些学校专门凸显重复发表,对其行为认识有一定差异。
(四)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程序程序正义是当前高校治理研究生学术不端比较重视的规范性问题,为了提升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的效率,很多大学设有专门负责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惩戒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或称“学术委员会”)。专业机构的出现是学术治理专业化的要求,“985”高校在制度层面上明确了这些机构权力与责任的同时,也规范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流程(如图 3)。
在制度设计中,收到有关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后,学术委员会(或称“研究生培养办公室”)会受理举报,并交由学部委员会(或称“研究生院院务会”)对被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认定。其结果会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或“研究生培养办公室”)递交给校长办公室(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后者将结果在30日内告知给被举报者、举报人或相关证人,此后10日(或15日)之内没有申诉即生效。申诉期限内,被举报者若对处理结果不满,可以通过校长办公会进行申诉,校长办公会则在30日内决定复议与否。尽管不同大学的制度文本中对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过程中的机构称呼不一样,但都对其实施流程做了较为规范性的约束。
(五) 研究生学术不端惩戒方式通过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内容的研究发现,38所“985工程”大学中,较明确地指出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内容的有22所,如武汉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换而言之,还有16所大学并没有在其治理规范中直接指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措施,如《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虽然第二条明确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的教师、职员、博士后、研究生、本(专)科生、进修人员以及访问学者等进行的一切科学研究活动”,但在第九条处理方式上强调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撤职等更体现对教师的惩戒,没有对学生进行专门的与其行为对等的处理规定。研究生学术不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相关叙述中直接呈现出学业处分与纪律处分。学业处分由轻到重依次是“延缓答辩”“自动退学”“予以退学取消学位”等;较之学业处分,纪律处分则被更多的大学提及,由轻到重依次“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处分在具体的章程表述中都没有说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与处罚措施的对应关系,如四川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兰州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东北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大学等。另一种情况是有一些学校更进一步地阐明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不同程度所对应以处罚措施(如表 5),包括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天津大学、山东大学等14所大学。我们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轻重情况的条目分类,可以发现许多“985工程”大学在处理具体的学术不端行为时,无论是从轻处理还是从重处理,都需要考虑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情况。这一方面,华南理工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的文件内容较为具体,从资料引用不规范、伪造与篡改研究信息以及不实署名等学术不端问题在程度上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制度文本除了对被举报出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进行相应的处理,也强调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所属的培养单位对于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应负有一定的责任。通过对38所“985工程”大学的章程内容研究后发现,在制定的章程当中明确提及或者间接反映研究生指导教师对应处理办法的大学有23所,包括北京理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同济大学,武汉大学等,而明确提到对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处理的有1所,即东北大学。对应地,还有15所“985工程”大学并没有在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文件中体现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问题追责,当然这还有一个原因是一些高校学生和教师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是分列在不同制度文本,因此也不一定在研究生学术不端相关文本呈现对导师和培养单位的处理。
在对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指导教师问责上,主要以行政处理或处分为主要手段。大致分为暂停或取消研究生指导资格,给予警告,降低岗位等级,解除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东北大学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主要体现在《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除对被举报出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的导师进行相应的追责外,对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追责也有具体表述。多次出现性质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培养单位,高校将会给予其通报批评,减少或暂停相应学科和专业的招生,直至取消相应专业或学科的学位授予资格等。
四、讨论与结论治理研究生学术不端需要构建完善的制度基础和执行机制,当前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的学校规范依然存在诸多尚需商榷的内容。尼布尔认为,“造成社会道德失范的主要原因不在于个人的品德修养,而是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发生了问题。”[7]类似的,罗尔斯也说过,“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8]由此不难发现,研究生学术不端问题屡见不鲜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高校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机制缺陷以及制度本身没有恰当回应研究生学术治理的需求。由此,亟需补足完善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制度以促进研究生学术不端问题的有效治理,实现立德树人的基本目标。
(一) 存在问题通过对38所“985工程”大学关于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文件从多个视角进行分析,各大高校都在积极地构建切实可行的学术治理体系,响应依法治教、净化学风的客观要求。进一步探究相关文本中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的依据、原则、认定与问责等内容,我们发现,研究生学术不端问题治理仍存在着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内容。
第一,内容表述不一,认定与惩罚标准失衡。文本特征上(如表 4),抄袭与剽窃、伪造与篡改是研究生学术治理内容中提及频次较多的学术不端行为。但在具体的行为界定中,各所大学又有不一样的认定标准。“伪造与篡改”在表 4中的占比最大,相关的表述达到了59次,占所有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23%,可见是大学学术治理内容中较受重视的学术不端问题。在《东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的规定中,“篡改或伪造”是指研究试验数据、调查信息与计算结果以及发表文章接受函等内容的不实行为;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中,则只有“篡改、伪造研究数据”这一表述,较之东南大学的相关表述就并不具体,留有一定的解释余地。类似地,其他大学关于“抄袭与剽窃”“滥用学术信誉”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内容论述也是莫衷一是。单从复制比来说,一些特定的学科或领域的研究往往会有特殊的要求,例如法学相关的研究中,对法律内容的引用就会导致复制比偏高,进而就会造成研究生学术不端的行为。可见,在制度内容方面上,“985”高校缺乏标准一致、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治理标准,由此呈现出的问题就是各所大学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存有差异,进而导致不同学校间认定与惩罚标准失衡。
第二,制度存在缺陷,主动治理意识不足。通过文本分析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制度,更多强调学术不端问题出现后的治理程序和惩戒措施,近年来,实践中也有许多高校因研究生学术不端而出现负面新闻,多数高校虽在事发后及时处理和向社会公布结果,但实质上,高校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多处于“被发现”后的“应急”机制,鲜有学校设计常态的研究生学术不端检查监督机制。主动治理意识不足,不仅使学校陷入事发后的被动应付局面,也让许多学生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总认为被发现的研究生是“命不好”,而不从思想上彻底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此外,通过对既有的制度内容研究后发现,“985工程”大学关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存在对法律法规解读不充分、较滞后的地方,这也是其主动治理意识缺乏的表现,一些高校没有充分考虑自身实际,直接引用法律中的内容当成研究生的行为规范,而没有从自身的问题出发对法律法规给予操作化的阐释。由此可见,高等院校在研究生学术治理的制度构建上并不完善主要原因是政策响应滞后,所以一些学界把制度缺失作为研究生学术不端根源之一不无道理。
第三,治理的教化性特征不显,对学生权益保障不够。尽管许多高校在治理原则中强调惩戒性与教育性相结合,但就治理方式和结果来看,事后惩戒性功能明显高于教育性功能,由于主体间法律地位不平等,学生在学术不端治理中的应有权利也未得到较充分的保障。如在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问责上,关于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权益保障的论述并不多;在具体的处理程序上(如图 3),各所大学的负责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更多地侧重于形式上的正义,关注程序本身是否合法,缺少对实质性的正义的关注,没有将学生权益的保障体现在文本之中。可见关于研究生学术不端的治理程序在研究生的权益保障、依法治学以及学术民主建设上,仍然没有足够重视。此外,治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是一个法治化的过程,需要学生、导师、社会公众等多方协同参与,这在“985工程”大学的相关文本中反映得也并不充分。学术治理缺少有效监督,可能导致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受损,对学术不端治理中既要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还要凸显教育性目的,这是现行文本中有待加强的内容。
第四,重事后处理,轻事前教育预防和事中监督治理意识。如前述,对于研究生触犯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上,基本形成了对研究生的学业处分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问责机制;对已毕业的研究生也有撤销相关奖励、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追责机制;此外一些学校还对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和所属单位也有不同程度的问责方式。但在研究生学术规范的教育与宣传上,指导过程中的监控相关文本涉及的内容并不多。由此可见,现行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总体上呈现出“重处罚、轻预防”的特点。
(二) 完善建议尽管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的制度构建日益受到重视,但我们认为研究生学术不端问题治理的制度仍然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需求得不到治理机制的积极回应,这致使研究生学术不端的现象屡现不绝。我们认为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的制度构建尚需关注以下基本问题。
第一是强化高校主动治理意识。在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的治理环境下,研究生学术不端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的主观原因是高校治理者长期处于被动地位,缺乏化被动为主动的治理积极性。其一,高校在治理理念上要改变被动治理的意识,强化学术治理主体的主动治理意识。高校治理者拓宽管理视野,深化问题意识,及时发现治理过程中的制度缺陷与不当行为,通过借鉴既往的治理经验构建符合自身问题治理的体系。其二,高校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及时反映上位法规精神,形成研究生学术不端问题排查的常态机制。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应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高校自制的治理文本要贯彻落实法规内容与政策要求,强化其治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第二是构建系统化治理机制。在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的迫切需求下,高校亟需建立事前预防教育、事中及时发现、事后严肃处理的治理机制,强化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规范性与连续性。首先是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高校要加强学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学习,形成长效宣传教育机制。其次是及时发现学术不端问题。即使对学术不端的危害已有了解,但也难免有研究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这要求高校在加强学术规范宣传教育的同时也要与研究生、研究生指导教师积极沟通与配合,及时纠正研究生科研过程中的不端行为,形成高校管理、教师指导、学生自省的问题发现机制。最后是高校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兼顾惩戒性与教育性。对于涉及学术不端的研究生,高校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对指导不力的教师和培养单位也要有相应的处理措施。高校也要明白惩戒不是目的,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该给予研究生改过自新的机会。
第三是重视治理程序正义。平等、公开、准确与尊严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9]也应该是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的重要原则。平等,要求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政策平等地适用于全体研究生,任何研究生都不能游离于法律法规外;公开,主要是指处理涉及学术不端的研究生时要保证必要的信息透明度,维护相关人员的知情权,杜绝徇私舞弊的问题发生;准确,则是要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不能大事化小,也不能添油加醋;尊严,是要在治理程序中人本性的体现。对于涉及学术不端的研究生,高校治理不能以牺牲学生人格尊严为代价,要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是优化惩戒实施。为了实现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与惩戒的谦抑性与适当性,首先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厘清学术不端行为惩戒依据与适用条件。研究生学术不端惩戒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工作,高校应该在法规允许下行使其权利,明确惩戒具体的行使条件。其次高校让学生知道惩戒后果。研究生作为学术不端治理的当事者,对于惩戒的内容享有知情权,学校要依法向学生解释惩戒内容的疑问。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惩戒监督机制。对惩戒进行监督是保障依法治教、有效治学的重要举措,要在惩戒的过程中明确权责,引入多方参与监督。
第五是改变功利性学术评价机制。有学者指出,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与高校论文发表制度之间存在关联[10],为了得到毕业资格顺利毕业或其他的优质资源,研究生就会挺身走险,进而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立德树人是新时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着力点,也是研究生教育的基本目标。高校关于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应定位在学生的长期性、可持续性的学术发展能力和潜力上,而不应用简单的论文数量作为“一刀切”的考评依据。只有从源头上减少导致研究生短视的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才有可能潜心于学术研究,成为真正的学者,“代表他的时代可能达到的道德发展的最高水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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