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学位论文的评审是研究生获得学位一个必要条件。有资格来评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人,通常是具有一定的学术评判能力和学术话语权力的相关专家。这种由权威来评审高深论文的做法构成了一种普遍的学位论文评审规则。但是,这一规则有一个自带的隐忧或隐患,就是权威可能会犯错,这在科学社会学中被称为“权威的可谬性”。在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如果犯错,通常不外乎三种情况,一是对一篇高质量的论文给出否定性的评价,从而否定学术贡献;二是对一篇低劣的论文给出了肯定性的评价,从而降低学术标准;三是对学术不端的论文给出了包容性的评价,从而纵容学术失范。以下在解释什么是权威的可谬性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两个相互衔接的问题,一是权威的可谬性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规则的可能影响,二是研究学位论文评审规则对权威可谬性的有效规则。
一、权威与权威的可谬性科学共同体是一个高度分化的阶层结构和声誉等级体系,这是经典科学社会学所揭示的一个事实。人们常常能够意识到科学家在学术声望、学术成就、学术产出率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科学权威就是指在科学层级结构中地位较高的科学家,其通常会对地位相对较低的科学家的工作产生影响。关于科学权威的性质可以做如下两种解释。
第一,科学权威即有独创性贡献的科学家。经典科学社会学认为科学体制内部存在一个奖励系统——对科学家独创性贡献的承认。科学社会的奠基人R·K·默顿在《科学社会学》中写道:“科学制度把独创性解释为一种最高的价值,因而使得一个人的独创是否得到承认成了一个事关重大的问题[1]”。这也能够解释科学史上为什么总会发生优先权之争。默顿的学生乔纳森·科尔与斯蒂芬·科尔从科研产出的视角对科学家独创性贡献和科学奖励系统做了一个补充解释,他们在《科学界的社会分层》一书中写道:“在科学界,合理的评价标准就是已产出的研究的质量。科学奖励系统受‘不发表就默默无闻’哲学的支配,这是一直存在的长期不变的信念。如果你想出人头地,你必须源源不断地生产出论文与著作[2]”。根据经典科学社会学的观点,科学权威就是有独创性贡献的科学家,或者说科研产出质量高的科学家。
第二,科学权威即高信用度的科学家。科学社会学的一个当代流派是科学的社会建构论,这一阵营中的法国社会学家布鲁诺·拉图尔和英国社会学家史蒂夫·伍尔加采用文化人类学的人种志方法对实验室生活进行细致的观察与分析,在他们合著的《实验室生活:科学事实的建构过程》一书中试图对科学行为和科学动机进行新的解释与说明。他们发明了科学信用这一概念,进而基于这一概念提出了信用循环理论。信用的原初含义是在借贷之类的行为中允诺在将来付给回报,并且人们对此是相信的,所以信用也即可信性。当人们相信某位科学家能够做出高质量的科研的时候,这位科学家就拥有了科学信用。科学信用对科学家是十分重要的,他们会追逐并珍视自己的科学信用。在拉图尔他们看来,科学人员追求感兴趣的问题、有利可图的课题,好的方法,可以信任的同事,花费时间去变换研究领域,开展新的合作项目,根据情况变化抓住或放弃一些假设、用一种方法替代另一种方法,这一切都是在投资自己的可信性[3]。科学信用一旦获取,就相当于一种资本,即信用资本。信用资本可以循环投入,不断积累和加强,这一过程类似于滚雪球。高信用度的科学家就是这样产生的。据此,科学权威就是高信用度的科学家。
科学的各个领域都有自己的权威。权威不是自封的,也不是那种不靠谱的传说,有着可靠的制度性依据,是制度性权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科学权威在学术的生产与评价活动中不会犯错。权威也会犯错被科学社会学称为权威的可谬性。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可谬性有可能成为科学发展和年轻科学家成长的一种无形的阻碍。
英国数学家列维曾经列举过一个经典的案例,1881年底,数学家傅里叶把他的关于热传导这一经典问题的最新研究报告提交给巴黎科学院,他的裁决者是当时三位世界顶尖数学家拉普拉斯、拉格朗日和勒让德。结果是他们严厉地批判了这份报告,以至没能在科学院得到发表。十三年后,作为科学院秘书,傅里叶发表了他的结果,这篇没做任何改动的论文现在成为了该科学院备忘录中的一篇经典文献。列维用这个事件来说明科学权威的可谬性。这一事件被美国社会学家巴伯恰到好处予以了引用,巴伯想用这一事件来例证一下自己的一个观点:“当科学家在理论的最前沿进行研究时,判断其工作的价值是困难的,过分地控制他们的行为是危险的[4]”。所以权威应当小心行使自己的权力,尽可能规避这种可谬性。
权威可谬性的原因是复杂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科学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科学纵向高度分化又横向快速繁殖的时代,科学权威也只能局限于极其狭窄的专业领域。超出其专业领域行使权力,可谬性将更加容易发生。正因为如此,当代知名的科学技术学专家约翰·齐曼曾经指出,“必须牢记科学中的权威具有两重性。注意他的忠告总是明智的,不动脑筋地追随他则是愚蠢的[5]”。权威成为科学技术时代一类争议性人物。
二、权威的可谬性对学位论文评审规则的可能影响规则的最简洁的定义就是行动者之间的一种共识与协调状态[6]。有效规则的基本特征就是共识性。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按照某种程序接受专家的评审,这是一种当下共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两位评审专家对同一篇学位论文给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譬如,被某位专家评定为优秀的学位论文,却被另一位专家评定为不合格。人们不可能同时接受这两个相互矛盾的评审结论,所以这两位专家必有一位犯了错。这里需要揭示的是,权威的可谬性对学位论文评审规则可能的影响是什么。
第一,权威的可谬性降低学位论文评审规则的合法性。任何规则都不能回避合法性问题。规则的合法性到底指的是什么?有学者对这一问题给出了这样的回答,“规则的合法化本质就是共同体成员对规则的认同程度。在实践中,人们认同不够是导致、促使规则创新的重要原因。谋求合法性,提高现实认同程度,是规则创新的重要目的,是减少规则创新震动、代价和风险的重要手段[6]428”。用认同度来定义规则的合法性是有可靠的理论依据的,例如,哈贝马斯认为合法化是大多数人对支配他们的一个政府、政治系统或法律系统的普遍接受[7]。合法性理论的重要奠基者马克斯·韦伯有一句被广泛引证的话语,“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8]”。据此,谋求规则的合法性的实质就是谋求更多的人们对规则的现实认同。
再回到学位论文的评审规则这一议题上来。作为评审专家的学术权威无疑是这一规则中的一个关键变量。人们之所以认同这一规则,是因为他们觉得权威是可靠的,他们应该能够对学位论文做出准确的评价。一旦人们发现权威具有可谬性这一事实,权威们做出的那些评审结论自然也就变得可疑起来。于是,人们对由学术权威所主宰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规则的认同度就会下降,规则就会面临合法性危机。在现实生活中,研究生为了迎合学位论文的评审规则和专家的学术偏好而常常采取一些特殊的策略,如紧跟学术风向,注重论文的形式,突出论文的亮点,采取引证策略和修辞策略等。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这一规则的合法性危机。
第二,权威的可谬性降低了学位论文评审制度的效率。如果说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规则的合法性问题是一个理论问题,那么学位论文评审制度的效率问题就是一个现实问题。制度最简明的定义就是机构加规则。规则是制度的核心,当规则出了问题,制度也自然会出问题。权威的可谬性的另一种可能的影响就是降低学位论文评审制度的效率。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常常要耗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如何保证和提升这一制度的效率是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评审专家无疑是影响学位论文评审制度效率的重要因素。当评审专家的评审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当权威的可谬性发生的时候,还有评审的效率吗?也许有人会说,一个错误的评审,其评审效率自然就是零了。
在现实生活中,研究生的教育与管理机构在面对专家们针对同一篇学位论文给出的相互矛盾的评审结论时常常会显得不知所措,于是就需要去寻找另一种措施来应对这一情况,进行必要的制度调整。这样一来,制度本身就会变得更加复杂,随之而来的就是制度运作成本的增长,同时也会向制度下的人强加过高的服从成本。在制度经济学中,有一个概念叫做“制度的复杂性机能障碍”,而密集化,即制度要调控大量的细节;技术化,即制度无法被普遍人理解;还有不统一,不确定等都是“制度的复杂性机能障碍”的种种表现[9]。目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制度由内部评审、外围评审、现场答辩、学位委员会评定和政府抽检等环节交织而成。每到学位论文评审的高峰期,会有大量学位论文送到各类评审专家的手中。评审专家在这种高强度的评审中,出错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增大,于是,人们也开始担忧,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制度会不会陷入“制度的复杂性机能障碍”的陷阱。
三、学位论文评审规则对权威的可谬性的有效规避由学术权威来评审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这是一种别无选择的选择,而权威的可谬性则意味着这种别无选择的选择又包含着不得已的风险。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权威按某种程序来评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则仍然得继续,而如果要继续执行和维护这一套规则,就需要寻求如何规避权威的可谬性。在这套规则本身不可能放弃、评审程序合法且评审专家尽职尽责的前提下,所谓的对权威可谬性的规避实际上也只能是完善和改进这套规则,从而尽可能的防范权威的可谬性及其影响。
第一,增设当事人商榷环节。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过程中,所谓当事人是指作为论文作者的研究生及其指导老师,还有作为论文评阅人的学术权威。当前,匿名评审是一种普遍做法,评审专家并不知道论文作者及其导师的个人信息,而论文的作者及其导师也不知道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据说这样做是为了保证评审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论文作者及其指导老师只能被动接受评审结论,并且几乎没有任何申诉与商榷的机会。事实上,论文作者及指导老师对论文所涉及到的领域有更为深入的了解,且有最为直接的体验,他们在这一领域拥有一定的学术话语权力,也意味着他们对论文的评审结论本身是有一定的评判能力的。一旦评审结论存在争议,有没有可能让双方以某种方式进行商榷。事实上,这是一个不难的问题。例如评审专家有疑问和异议时,可以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向论文的作者或指导老师提出质询,而论文的作者或指导老师对评阅结论有异议时,同样可以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向评阅专家进行解释。
第二,慎用刚性的定论式评价。所谓刚性的定论式评价就是那种非此即彼的评论,只能在“通过”和“不通过”两个结论中选择。这种一锤定音式的刚性的评价结论几乎没有回旋和商榷的余地。在大多数情况下,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似乎更希望评审专家给出这样的结论,因此在设计论文评阅意见书时,通常只给出通过或不通过两个选项来供评审专家选择。学位论文的评审往往要诉诸现有的学术标准或学术范式。当一篇学位论文超出了现有学术标准或学术范式的时候,或者这篇学术论文探讨的是一个反常问题或非常问题的时候,这时一种明智的做法就是暂缓评价。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学术标准或学术范式在某些创新性研究的冲击下就此发生改变。科学史上大量的个案印证了这一点。鉴于这种情况,在进行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时,在通过和不通过这两个选项之外,可以增设一个特殊的选项,这个选项具有不置可否的性质,可以表达为:争议性论文暂缓评价。至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如何看待这类评价结论,这是另一个问题。
第三,推行精准的同行评价。同行评价是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的一个基本原则。随着学科的高度分化,同行也被局限在一个个精细化的领域。于是,传统意义上的那种粗略的同行评价已经不合时宜,同行评价必须走向精准的同行评价人。所谓精准的同行评价就是让最熟悉学位论文内容的专家来进行评审。当评审专家跨越学科和研究领域来评审某篇论文时,这种评审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无效的评审。另外,现实生活中还有少数伪权威和学术立场比较偏狭的权威,精准的同行评价也许还可以规避这类人物。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实现精准的同行评价?很显然,研究生教育与管理部门的管理者可能并不清楚精准同行评价的奥秘。通常情况下,作为论文当事人的作者及指导老师应当是比较清楚的,他们知道在论文所涉及的领域谁是权威,知道哪类专家最有资格来评审他们的论文,于是他们有理由向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提出本论文评阅的建议专家名单。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可以从中选择论文的评阅人。这样既保证了精准的同行评审,同时也保证了匿名评审。
第四,各评价环节相互印证与牵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的评审是由许多环节构成一个链条,包括学校内部评审,外部专家评审、现场答辩、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答辩后抽检等多个环节构成,有些高校还增设了预答辩之类的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评审专家的参与,权威的可谬性也都有可能发生在每一环节。这个链条拉得越长,论文就会得到更为充分的评价。在这一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评审结论是可以相互印证的,当出现较大的争议时,不同环节不同专家做出的评审结论又可以相互牵制或印证。这里需要提醒的是,目前似乎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就是研究生的论文每个评审环节都应当全票通过。政策并不如此,根据国务院学位管理条例,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就是否授予学位做出决议时,只要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查是否批准的决定时,只要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即可[10]。这种不求全票通过的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权威的可谬性的负面影响。
四、结语权威的可谬性不能成为否定权威的理由,但可以成为警惕权威的理由。同样,规则的隐忧不能成为否定规则的理由,但可以成为反思和改进规则的理由。众所周知,在体育比赛中,常有错误判罚的发生,并且被认为是体育比赛过程的一部分。据此,权威的可谬性也是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过程的一部分。在这里还有几点需要做一个简要的补充说明,一是权威的可谬性在性质上不同于学术不端行为,前者主要是一个可以容忍的技术性问题,而后者则是一个必须接受惩处的道德问题。二是权威是不是犯了错,这又由谁来判断,这可能要诉诸科学的确证性原则和客观性标准,或者诉诸更大的权威。三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权威的可谬性问题。这一问题争议更大,主要因为人文社会科学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价值性和不确定性。另外,权威的可谬性还有可能发生在课题与奖励的评审,学术期刊的审稿等活动中,这背后权威们到底犯了多少错误,人们不得而知。
[1] |
[美]R·K·默顿.科学社会学[M].鲁旭东, 林聚任, 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3: 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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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美]乔纳森·科尔, 斯蒂芬·科尔.科学界的社会分层[M].赵佳苓, 顾昕, 黄绍林, 译.北京: 华夏出版社, 1989: 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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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布鲁诺·拉图尔, [英]史蒂夫·伍尔加.实验室生活: 科学事实的建构过程[M].张伯霖, 刁小英, 译.北京: 东方出版社, 2004: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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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美]巴伯.科学与社会秩序[M].顾昕, 等译.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1: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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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英]约翰·齐曼.元科学导论[M].刘珺珺, 张平, 孟建伟, 等译.长沙: 湖南人民出版社, 1988: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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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陈忠. 规则论[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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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英]安德鲁·埃德加.哈贝马斯: 关键概念[M].杨礼银, 朱松峰, 译.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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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M].林荣远, 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8: 23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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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德]柯武刚, 史漫飞.制度经济学: 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韩朝华, 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4: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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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EB/OL].(2008-12-15)[2018-08-20].http://www.moe.gov.cn/s78/A02/zfs__left/s5911/moe_619/tnull_1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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