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学术研究队伍中,研究生是一个重要的学术群体。据统计,截止2016年,我国在读研究生已达198.1万人,毕业生56.4万人[1]。为强化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目前不少高校都有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和要求,即将论文发表与学位授予“挂钩”。而正是因为这一规定,导致了一些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为了解高校研究生学术不端的现状、学术不端行为与论文发表制度关联性,以及论文发表制度的未来走向,本文进行了实证研究。文章采用问卷调查法,对江浙沪三所高校(S大学、上海J大学、N大学)的研究生进行了调查,共发放了300份调查问卷,其中每个高校发放100份问卷。样本兼顾性别、专业、年级、层次等的分布。回收问卷244份,有效率80.9%。
一、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学术不端(Research misconduct)一般是指在申请、执行、评审研究项目或报告研究结果中出现的伪造(Fabrication)、篡改(Falsification)或剽窃(Plagiarism)行为。这些行为出于主观故意,且严重偏离了学术共同体的公认准则[2]。作为学术研究的新生力量,研究生因种种原因在学术研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不端行为。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研究生在科学研究活动,尤其是在论文写作中,抄袭、剽窃、侵吞他人成果,伪造、篡改数据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3]。
从三校的问卷调查来看,按照学术不端行为的普遍程度或发生率(“非常普遍”与“比较普遍”两项合计),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在网上直接下载文章交作业”(21.7%)、“将他人论文拼凑成自己论文”(20.9%)、“引用他人成果未加标注”(15.6%)、“通过中介发稿”(14.7%)、“在未参与研究的论文上署名”(13.6%)(表 1),说明这几类学术不端行为在高校研究生中较为常见,发生率相对较高。一项对东北某大学的实证研究也表明,研究生学术道德失范主要表现为“论文撰写中的剽窃抄袭”(36.8%)、“伪造捏造实验数据和参考文献”(25.3%)、“替他人代写论文”(18.6%)、“一稿多投”(14.5%)、“托关系或者贿赂编辑发表论文”(13.4%)、“在自己没有参与的论文中署名”(15.2%)等[4]。这表明,高校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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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您身边同学是否存在以下学术不端行为(%) |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与高校论文发表硬性规定之间的关联度(“很大关系”与“有些关系”相加所得),被调查者认为以下四种学术不端行为与论文发表硬性规定关系最大:第一,“学风浮躁,急功近利”(76.4%);第二,“论文粗制滥造”(69.7%);第三,“论文求量不求质”(69.0%);第四,“论文给钱就能发/花钱买文章”(62.0%)(表 2)。这表明,高校论文发表硬性规定的确引发了一些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学术不端与高校论文发表硬性规定之间的确存在一定的因果关联。学校的硬性规定迫使研究生要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一定量的科研任务,给研究生造成了较大压力。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为了毕业而发表论文”“为了完成学业而找代笔”成了研究生群体应对异化制度的一种投机选择,学术不端已演化为他们从事学术实践活动的一种现实逻辑,异化扭曲的研究生培养制度只会让复制他人学术观点的工具人肆意猖獗[5]。相关调查也显示,69.1%的受访者表示硬性规定发表文章会影响专业学术研究,其中46.6%的受访者认为会产生负面影响[6]。由此,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原因被指向了制度层面。正因为如此,这项硬性规定从一开始设立,就遭到了学术界的质疑,一些人呼吁取消这项硬性规定[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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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您认为下列现象与高校论文发表硬性规定有无关系(%) |
假定取消高校论文发表硬性规定,研究生是否就不再发表论文了或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就会下降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问卷显示,77.9%(“非常同意”与“比较同意”两项合计,下同)的被调查者表示即使取消论文发表规定他们还会发表论文,但不是出于急功近利的目的;65.9%的人表示更加专心地投入学业和研究;61.6%的人表示学位论文质量会更有保证。相反,只有45.0%的人赞同“取消规定后会缺少必要的学术训练”的观点;也只有42.9%的人赞同“取消规定后会使研究生放松学业”的观点(表 3)。这表明,如果真的取消研究生论文发表硬性规定,这并不会必然导致研究生发表论文的减少,也不会必然导致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下降。相关研究也表明,高校若取消这种规定,并不会对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产生很大的影响,大部分研究生还是会努力做研究,将更多时间和精力从事原创性研究,取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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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假定取消研究生论文发表规定后的可能情形,您是否同意(%) |
从以上两方面的数据分析不难看出,不论有无论文发表的硬性规定,大部分研究生都会主动发表论文,这说明论文发表硬性规定并非是决定研究生发表论文的唯一因素。因而需要探讨研究生发表论文的动机因素。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原因来看,根据符合度(“非常符合”与“比较符合”两项合计)指标,研究生发表论文除“完成学校硬性规定”的任务(76.0%)外,还存在“拿奖学金/报奖/入党需要”(64.9%)、“应聘工作需要”(53.3%)、“进一步深造需要”(51.0%)等工具性需要;以及“提高科研能力”(61.0%)、“证明自身实力”(58.5%)、“有成就感”(56.1%)、“满足学术兴趣”(50.4%)(表 4)等价值性需要。这说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完成硬性规定只是其中之一。尤其是研究生对价值性目标的追求,能够给他们带来较大的成就感和满足感,是驱动研究生进行学术研究与发表科研成果的内在动力。但与此同时,在“功利主义的学术价值观”主导下,发表论文又容易被蜕化为博取“外在功利、荣誉等”的工具[10-11],导致研究生学术动机和学术行为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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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您发表论文的原因是什么(%) |
研究生论文发表规定是我国研究生培养制度的衍生品,其设立的初衷是“希望找到一个促进研究生科研能力提高和衡量研究生科研水平的客观指标”[12]。然而在实际的运行中,由于出现了一系列负面效应。一些高校,如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语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较早取消了研究生(硕士生)论文发表制度,宣布学位不再与论文发表挂钩。2011年,复旦大学也取消了硕士研究生论文发表硬性规定。不过总体而言,相对于我国众多的研究生培养单位,目前取消这一硬性规定的高校仍然是少数。
那么,未来研究生论文发表规定应该是“废”还是“留”,仍然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从问卷调查来看,56.6%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取消研究生发表论文的硬性规定,而43.4%的被调查者认为没有必要取消(见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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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 您认为以下措施是否有必要(%) |
由表 5可以看出,关于“废”“留”问题,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没有出现预想的一边倒的情形。应该说,双方的选择都有其道理和评判依据。但是,任一选择都不能孤立地来看待,论文发表硬性规定与学术不端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也不能成为彻底否定该项规定的理由。实际上,对于任何一项制度都应该给予综合与全面的评价,不能因这项规定有不足就全面否定其存在的价值与合理性,当然也不能因其有价值而忽视或漠视其造成的客观影响和潜在危害。因此,片面地谈废除或保留该项规定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故此,本文采用了一个折中的办法,承认各高校目前实行/不实行论文发表规定的双向合理性,在此框架下,探讨如何完善既有的制度或在制度取消规定后如何填补制度“真空”,从而达到既抑制学术不端行为又提升研究生的科研水平。
(一) 对研究生论文发表硬性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若选择继续保留论文发表的硬性规定,则需要对这一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当前对于硬性规定的诟病之一是采用了一刀切的办法,即没有根据不同专业、类型的研究生采取差异化的措施。问卷调查也显示,89.3%的被调查者认为研究生论文发表规定不能一刀切。因此,如果坚持论文发表硬性规定,可以考虑对这一规定进行修改完善。首先要对这项制度的适用对象进行分类管理。
从实践来看,目前在一些保留发表论文硬性规定的高校,只对学术型研究生提出要求,而对专业学位型研究生不作要求。例如,南昌大学规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作为要求毕业和申请学位的必备条件,但鼓励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核心或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南昌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河北大学“鼓励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主持、参与应用课题研究”(《河北大学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同时,越来越多的高校突破了原先对论文发表要求简单的文理二分法,开始进行学科细化管理。如厦门大学规定,“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制定、公布实施。”(《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中南大学也规定,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并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后施行。”(《中南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规定》)。这表明,各个二级学院可以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具体规定研究生的论文发表要求,很显然,学科不同,论文发表要求也应当有所不同。
其次,要增加一些替代性方案,使这一制度更加弹性化、人性化。问卷显示,85.6%的人都支持增设一些替代性方案(如会议论文、专利等)。从目前一些高校的实践来看,“学术论文的发表可以是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也可以是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等”(《重庆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专著、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申请发明专利等,可折算为学术论文”(《西南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参加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1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并提交一份研究报告”(《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学术成果的实施方案》)或“参研的项目通过鉴定”等。这表明,当前高校对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计算和考量正在走向多元化、科学化。
(二) 取消硬性规定后对制度“真空”进行填补需要说明的是,当前一些高校取消研究生发表论文的硬性规定大都是针对硕士生而言的,对于博士生来说仍然有发表论文的要求。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在其《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科研论文暂行规定》中要求,“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须发表至少2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因此,取消发表论文的硬性规定对博士生没有影响。而对于硕士生而言,则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填补因取消规定而有可能造成的研究“松懈”与“缺位”。
首先,加强学位论文的审查强度。论文发表硬性规定取消后,可能会有正反两种倾向:一是研究生有更多的时间用于学位论文的写作,学位论文水平因此会有较大提升。二是可能导致一部分人放松学业与“混”文凭,因而学位论文水平有可能会下降。后一种情况也是一些高校不肯取消硬性发表规定的原因所在。据报道,复旦大学新政策出台后,数学系和经济学院都加强了对学位论文的审核强度,将之前学位论文抽检改为全部盲审;同时强化通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等环节来随时监督研究生的培养质量[13]。而上海财经大学在取消论文发表硬性规定后,也加大了对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的督查力度,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硕士论文进行盲评。对盲评中不合格、确系质量不佳的论文,不仅要求学生修改至合格为止,还对指导老师给予第一次黄牌警告、第二次暂停招生资格的惩戒[14]。因此,取消论文发表的硬性规定并不意味着对研究生培养要求的降低,相反,它意味着对研究生培养尤其是学位论文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代之以科研奖励制度。例如,上海财经大学推出了研究生优秀论文评选办法,每年评选表彰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设立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研究生进行创新性强及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课题研究;颁布新的科研奖励办法,加大奖励力度等[14]。相比于硬性规定发表论文,科研奖励制度的好处在于:第一,能够将之前的被动写作转变为主动写作,消除研究生写作过程中的浮躁情绪和抵触情绪。在这种情绪主导下,不太可能会产生高质量的论文,也容易产生学术不端行为。第二,有助于引导和激励研究生发表高档次学术论文,少发或不发低水平论文。第三,能够使研究生真正静下心来潜心研究,戒浮戒躁,厚积薄发,多出学术精品。
(三) 保持研究生发表论文的必要张力研究生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写作是其培养过程中绕不开的问题。即便不要求发表论文,但独立撰写和完成学位论文仍然是研究生的“天职”。事实上,研究生发表论文不仅是为了拿到学位,更重要的是提升他们的学术能力,培养他们的学术兴趣,获得心理上、精神上的满足感和成就感,进而实现自我价值。因此,有必要给予研究生发表论文的“适度压力”,保持研究生发表论文的必要张力。首先,研究生要调整心态,正确对待论文写作。研究生既要有发表论文的紧张感,又要有顶住压力的勇气。与其消极对待论文发表要求还不如积极行动起来,将“被动”的发表要求转变为积极的写作状态。围绕主题多读书、勤思考、多练笔。文章写完后不要急于投稿,而是尽可能地修改完善,直到满意为止。
其次,加强对研究生学术研究与写作的价值引领。问卷调查显示,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进行经常性的科研诚信宣传教育(81.9%)、加强研究生的道德自律(86.5%)。因此,要通过“课上课下、线上线下”持续开展学术规范、学术精神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引领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学术理想和抱负,培养研究生崇尚学术的精神和品格,使他们能够守得住学术道德底线、耐得住寂寞,自觉抵制学术功利主义思想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科研诚信档案和学术诚信承诺书是目前促进研究生科研诚信的重要机制。问卷调查也显示,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建立个人科研诚信档案和签署学术诚信承诺书的分别占88.5%和79.8%。此外,88.1%的被调查者呼吁要强化导师对研究生的监管。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对研究生公开发表论文负有审查和指导的责任,对研究生学术失范也有连带责任,因而要发挥导师的督促和监管作用,建立导师问责制。通过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形成一种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从而尽可能减少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总之,研究生论文发表规定作为中国高校自创制度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其特有的运动轨迹与制度惯性。在其弊端日益暴露的情况下,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与其关联性已成为一种事实。这也是“废除论”者主张废除这项规定的关键理由。但是,这种关联性只是一种现实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也就是说,论文发表规定并不会必然导致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也不能成为全面否定该项规定的理由。因此,需要正确对待论文发表规定,不能也无法完全否定该项制度,一方面,它有其存在的价值与合理性;另一方面,现在还没有更好的制度来彻底取代它。因此,各高校需要根据自身实际对这一制度进行取舍,并进而继续完善该项制度,或对制度取消后的“真空”进行填补,从而将原有的研究生发表论文规定转变成适应学生能力、适应高校发展、适应社会需要的更加完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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