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研究  2018 Issue (4): 9-13   PDF    
第十二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政策解析
姚云, 钟秉林    
北京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 北京 100875
摘要: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能够起到高校入门开展研究生教育和保障质量的把关作用。在全面分析第十二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启动背景和文件框架的基础上,重点阐述本次学位授权审核政策新要点:制定了247个授权审核标准,坚持以高标准对开展研究生教育高校进行学位授权审核;学位授权审核实行全国统筹,根据区域和民族地区研究生教育发展特殊情况,学位授权审核标准对它们进行一定的政策倾斜;明细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学位授权审核中的各自权责,依法落实办学自主权,对20所高校进行自主审核试点;在审核程序、审核人员聘选资格、公示以及申诉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保证学位授权审核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关键词: 研究生教育     学位授权审核     审核标准     自主审核    

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2号),标志着我国第十二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正式启动,而2018年5月2日国务院学位办发布《增列博士、硕士授予单位及其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标志着第十二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完成。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是我国学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申请、专家评议结论和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意见,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批行为”[1]。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事关高校办学向高层次发展和省市高校资源配置等重要问题,备受高校重视;同时它又关系到区域优质高等教育布局和科技平台搭建与人才竞争的大问题,颇受社会和地方政府关注。

一、启动背景

我国自1978年恢复研究生招生,并依据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1981年启动了全国第一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到2018年已开展了十二次。截止2017年,我国现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401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728个……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2932个,二级学科授权点534个;硕士一级学科授权点5564个,二级学科授权点2576个;专业学位博士授权点135个,硕士授权点7281个。31个省(区、市)均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总体而言,我国基本建立了学科门类齐全、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并重,地区覆盖全面的学位授权体系”[2],为高层次人次培养和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2010年开展第十一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后到2016年,6年没有再开展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研究生教育发展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呼吁早日启动新一轮学位授权审核工作。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作出了深化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提出了依法治国、五大发展理念和转变政府职能等一系列战略发展理念,对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它集中反映在过去通过数量指标控制规模增长的授权审核方式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准入规制不同,各省市和高校发展研究生教育的强烈诉求与研究生授权审核条件脱节,学位授权行政审批程序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一致等问题。目前我国研究生教育正从大国向强国迈进,如何更好地实现“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的未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核心任务,迫切需要启动第十二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

为了达到这次学位授权审核的预设工作目标,国务院学位办于2015年5月就采取措施,启动了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相关调研和准备工作。一方面,国务院学位办通过委托课题和教育部发布重大招标课题,依靠专家智慧和研究团队对学位授权审核需求进行摸底。课题组通过对63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中超过半数的38位委员进行一对一访谈;选取以上海、广东、福建为东部,以湖南和湖北为中部,以陕西和新疆为西部,对我国东中西部7省市不同层次和类型的62所高校领导、研究生院/处负责人进行了问卷与访谈,了解不同地区不同高校对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不同需求;先后访谈和调研全国其他9个省市,征求它们对学位授权审核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意见。课题组在基本掌握了各省市学位授权审核需求的基础上,向国务院学位办提供了多份访谈与调研报告。另一方面,国务院学位办多次组织国内专家对“深化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意见”等多份文件进行了多次研讨,先后听取31个省级学位办和50多所不同地区与不同类型高校的意见,并成立2个工作组于2016年9月分别在兰州和南京对西北片区和中部片区,在广州和云南对沿海片区和西南片区的省市学位办主任和所在地高校对学位授权审核文本征求意见。总之,国务院学位办在启动第十二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前,已充分掌握了第一手开展新一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基础材料,对各省市和不同层次与类型高校的学位授权审核需求有了充分认识。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组织专家的论证和多个课题组的调研和访谈,2015年底完成了2016年1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文件(送审稿)三份:《关于深化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的意见》《关于<关于深化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的意见>的起草说明》和《坚持放管结合,强化内涵发展,推动我国研究生教育再上新台阶》。2016年底完成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文件(送审稿)二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和《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这些送审稿等文件的形成与完善,标志着新一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启动前期工作已准备就绪。

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文件框架

2017年1月23日召开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上有关学位授权审核的主体文件包括《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送审稿)和《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送审稿)》两份。

(一)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送审稿)[1]

该文件共有七章三十五条。第一章的“总则”含七条,包括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分类审核等;第二章“组织实施”含四条,包括组织审核主体、基本组织方式等。第三章“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审核”含四条,包括审核高校范围、审核程序等。第四章“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含三条,包括审核原则、审核程序等。第五章“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含八条,包括自主审核地位资格、审核基本程序、自主审核基本条件、自主审核单位复审、取消自主审核资格等。第六章“质量监督”含六条,包括暂停新增学位点审核条件、暂停省市区所属院校新增单位授权审核条件,授权审核违规处罚等。第七章“附则”含三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学位单位等学位授权审核规定、学位授权审核解释权归属、授权审核新办法实施时间。

(二) 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送审稿)[3]

该文件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送审稿)》等说明,重点介绍了“编写过程”和“主要内容”。第二部分,《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对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在“硕士学位授权年限、办学定位与特色、师资队伍与水平、人才培养与质量、科学研究与贡献、学校整体条件与支撑、研究生管理与服务”等作了规定。第三部分,《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对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在“学士学位授权年限、办学定位与特色、师资队伍与水平、人才培养与质量、科学研究与贡献、学校整体条件与支撑、学生管理与服务”等作了规定。第四部分,《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对“办学定位与特色、综合办学实力和学科水平、师资队伍与水平、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与贡献、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生管理与服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第五部分,《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包括“101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101个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6个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39个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每一个一级学科的博士或硕士授权点和专业学位基本都从“学科方向与专业特色、学科(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培养环境与条件”等四个方面作了定量和定性的规定。第五部分所占篇幅最大,可以说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3000多位专家智慧的结晶。

三、学位授权审核新要点

为了更好地满足“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的研究生教育发展要求,贯彻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这次学位授权审核新要点主要体现在:

(一) 标准先行,质量为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高校,只要达到从事研究生教育条件与标准的任何高校就有权申报,这与过去按省市投放新增授权单位指标或按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分配新增授权单位指标的做法是完全不同的。第十二次学位授权审核设置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根据不同高校从事研究生教育的层次,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标准”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标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按照研究生教育《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规定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设置,分为“博士学术学位学科审核标准”“硕士学术学位学科审核标准”“博士专业学位审核标准”和“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审核标准”四大类247个分类标准。实施准入条件,是对任何一所高校申请开展研究生办学水平的入门标准,只要达到准入条件的高校,都有申报开展相应层次和相应学科学位授予的权力。

为了贯彻“内涵发展,提高质量”的“十三五”时期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理念,第十二次学位授权审核对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学位授权标准制定了较高标准。如以学位授权的单位标准为例,申请博士学位授权审核单位含四条定量标准: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不低于45%,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与专任教师比例不超过16:1,近5年师年均科研经费不低于10万元,近5年生均经费收入不低于4万元;申请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单位也有四条定量标准: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不低于25%,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的比例不低于80%,在校学生人数与专任教师比例不超过17:1,拟聘导师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双师型教师、行业、企业专家,近5年,师均年科研经费不低于4万元,生均经费收入不低于3万元。显然,这些定量标准在已经开展研究生的部分高校也未必能够达到,制定高标准其目的就是要能真正贯彻以质量为核心的研究生教育,提高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准入标准,就是要把好研究生教育的入口关。

(二) 全国统筹,区域协调

为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引导高校合理分层分类办学,基于全国目前1219所本科院校中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分别为728和401个的现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分层办学的基本经验,统筹指导我国高校学士、硕士和博士授予单位的合理分层,设置相应分层比例的“天花板”,引导高校办学合理定位和高效利用教育资源,促使高校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我国区域高等教育发展极不均衡,西部地区研究生教育较东部地区相对落后。为了更好地服务西部高校和少数民族高校高层次办学需求,第十二次学位授权审核确定的政策倾斜包括三类高校:

第一,西部高校。西部高校在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和学位授权点时,申请标准可降低20%;

第二,民族高校。中央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等六所民族高校在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和学位授权点时,申请标准可降低20%;

第三,单科性等高校。艺术体育类、农医类和文科单科性高校,在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和学位授权点时,给出了区别性政策倾斜措施。如这类高校在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权单位时,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由普通高校不低于45%降为艺术体育类高校比例不低于20%,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与专任教师比例由普通高校不超过16:1降为艺术体育类高校比例应不超过12:1,近5年师年均科研经费由普通高校不低于10万元降为农医类高校不低于6万元,文科单科性高校和艺术体育类高校不低于2万元。近5年生均经费收入由普通高校不低于4万元提高为艺术体育类高校不低于7万元。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单位时,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由普通高校不低于25%降为艺术体育类比例不低于5%。在校学生人数与专任教师比例由普通高校不超过17:1提高到艺术体育类比例应不超过15:1。近5年,师均年科研经费的普通高校不低于4万元降低到文科单科性高校和艺术体育类高校不低于1万元。生均经费收入由普通高校不低于3万元提高到艺术体育类高校不低于4万元。

申请标准的部分降低,既是我国国家战略发展和区域协调需要,也是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需要。西部高校和少数民族高校可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优化区域研究生教育结构布局,在学科、民族、文化、经济等体现特色,与东部高校错位发展,共同发展。

(三) 权责分明,试点创新

通过明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的职责,促进学位授权与研究生培养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学位授权审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和博士硕士授予点基本条件;委托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初审;组织专家对各省拟新增的博士授予单位进行复审;审议批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统筹制定本地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规划,确定立项建设单位,按照立项、建设、评估和验收的程序分批安排建设。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学校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校进行评议;组织召开省级学位委员会会议确定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初审意见和拟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学位授予申请单位应实事求是开展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不得拼凑申请,申报材料和数据须真实可信,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材料弄虚作假、违反评审纪律和影响专家评审的学位授予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请资格。

根据研究生教育发展现状,主动服务高校需求,激发培养单位办学活力,试点创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自主权,支持部分高校办出世界一流水平和一流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制定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组织专家对符合自主审核基本条件的大学进行评议,经公示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自主审核单位名单。自主审核单位按照本单位自主审核硕士办法和审核标准开展审核工作,并将本单位当年拟新增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主审核单位可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趋势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探索以前沿问题或重大科学、重大工程问题为导向自主设置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自主确定硕士生与博士生招生比例和自主进行学位授权审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试点高校,每6年进行一次复审,对已不再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单位取消自主审核资格。

(四) 程序透明,评审公正

学位授权审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进行常态化审核和严格的授权审核制度建设。改变过去由不固定的2年、3年或4年一次,甚至最近一次已长达6年没有开展学位授权审核的问题,《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明确指出,今后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学科授权审核拟每三年开展一次,学位授权动态调整每年一次。学位授权审核在程序上采取“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授权审核标准→②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③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查→④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评议,提出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与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专家进行评议(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符合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条件的学校,直接确定为拟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等步骤,保证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程序透明。

为了保证评审制度的公正,对每一个评审环节在专家资格、人数、投票通过要求等做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并通过“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单位材料公式”“省级学位委员会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结果公示”三次公示创造公正的评审环境。公示时间和评议的异议处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评议,专家的选聘范围要求是“博士学位授权高校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范围内选聘”;如公示时间的要求,“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校……,研究提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推荐名单,在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拟新增博士硕士授予单位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4]。为了更好地促使各省市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开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还首次组织由国务院学位办和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于2017年9月至10月分别对东北片区和西南片区学位授权审核进行了督查,确保各省市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四、结语

第十二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以2018年5月2日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达关于2017年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为标志。根据2018年1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了2017年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新增学位授权点名单,“北京工商大学等7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等4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自批准之日起,可开展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工作”;“中国民航大学等21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同大学等25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需进一步加强建设、补短板强弱项,待其办学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能力达到相应要求,并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查后,再开展招生、培养、授予学位工作。”[5]另外,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20所高校获准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

当前正值我国经济转型如火如荼,社会法治建设提速,科技创新变革加剧之际,国家实施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度创新强国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着力推动理论、制度、科教和文化创新,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等一系列发展战略和文件。为了更好地服务这些战略等需要,在国务院学位办精心策划和努力工作下,我国第十二次研究生学位授权审核准备工作时间长、参与专家广、征求各省市意见全、制定授权审核标准多,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次学位授权审核将会在研究生教育历史上留下重重一笔。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文件之二: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送审稿)[R]. 2017: 1-11.
[2]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文件之二: 关于《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送审稿)的说明[R]. 2017: 13.
[3]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文件之三: 《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送审稿)[R]. 2017: 1-280.
[4]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审核办法》等通知(学位[2017] 9号)[R]. 2018: 5-6.
[5]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授权点名单的通知(学位[2018] 19号)[R]. 2018.
Analysis of Accreditation Policy on the 12th Doctoral and Master's Degree Authorization
YAO Yun, ZHONG Binglin     
Faculty of Education,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Abstract: The accreditation on doctoral and master's degree authorization can play a critical role in checking if a higher-learning institution is qualified to be authorized with the conferment of the degrees and assure the quality thereof. Based on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launching background and document framework for the 12th round of academic degree authorization accreditation, this article expounds emphatically the new guidelines in the policy for the authorization accreditation work:Academic degree authorization accreditation on universities that conduct postgraduate education should be carried out with strict standards, and therefore 247 accreditation standards have been formulated; academic degree authorization accreditation should be carried out in a coordinated manner nationwide; meanwhile, some preferential policies in terms of the standards are available because the specific conditions of postgraduate education varies in different regions and regions inhabited by ethnic groups; the respective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and the autonomy in running schools carried out by law of the Academic Degree Commis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and provincial academic degree commissions in academic degree authorization accreditation have been clarified and 20 universities have been chosen as pilot units to conduct independent accreditation; explicit regulations on the accreditation procedures, the qualifications of the people to be engaged in accreditation and the publicity of them, as well as complaints have been made to ensure academic degree authorization accreditation impartial, fair, and transparent.
Key words: postgraduate education     degree authorization accreditation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dependent accredi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