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是博士生教育的源头环节,也是保证博士培养质量的首要环节。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对于科学选拔人才,提升博士生培养质量意义重大。教育部早在2013年的工作要点中就提出要“改革考试招生制度。积极推进研究生招生改革试点,建立博士生招生计划分类指导和动态调节机制”[1]。教育部办公厅在《关于做好2017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博士生招生改革的具体要求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推进完善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激发博士研究生教育活力,全面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2]。在此背景下,我国以高校为主体的博士生培养单位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深化招生领域的综合改革,努力提高人才选拔质量。从改革的趋势来看,目前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呈现出以下几方面动向:从招生计划管理来看,更加注重改进和完善招生计划分配方式,调整优化招生结构;更强调增强招生计划的灵活性,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从选拔机制来看,更注重考试(考核)的有效性,努力形成更加科学有效、公平、公正的考核选拔机制[3]。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有关博士招生的两种主要考核方式,无论是“考试入学制”,还是“申请考核制”都还存在一些问题[4-7]。本文拟从理论层面,对我国博士生招生制度的系统构成、制度缺陷以及改革着力点作些探讨。
一、我国博士生招生制度的系统构成博士生招生制度的建立依托于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中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济基础,意识形态上反映社会大众共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是政治上层建筑对高层次人才选拔的强制性规范体系和正式形式。我国博士生招生制度建立在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对高层次科研、教育和技术创新型人才不同层次、类型的需要。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来临,以互联网产业化、工业智能化、工业一体化为代表,以人工智能、清洁能源、无人控制技术、量子信息技术、虚拟现实以及生物技术为主的全新技术革命,使得社会生产力得到巨大解放和提升,社会经济基础也在发生着质和量的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复合型、技术型高端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体现在不同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势必推动教育制度与时俱进,具体到博士招生方面就要求注重选拔具有拔尖创新能力和良好发展潜质的人才进行精英化教育。由此形成的招生制度带有多种时代特征,用系统论的观点来看,它具有以下基本特性:多元性、相关性、整体性。
(一) 博士生招生制度系统的多元性博士生招生制度系统的多元性主要有博士生招生管理机构与组织的多元、招生实践微观主体的多元、招生考试模式的多元、招生实施过程环节的多元,招生评价录取目标的多元等。
不同层级的国家行政组织是我国博士生招生制度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博士生招生政策和管理办法的制订,统筹博士生招生计划配置,监督指导各招生单位博士生招生实施的程序规范和录取质量;招生实践的微观主体由招生单位负责博士生招生管理的研究生院(部、处)、二级学院或学科、博士生导师和考生组成;博士生招生考试模式主要有入学统一考试、申请考核、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等形式;博士生招生实施过程环节主要有博士生招生简章和目录发布、报名考试或申请、入学考试或资格审查、复试录取或综合考核选拔,以及对考生的心理测试和体检等;博士生招生评价目标主要有考生的思想品质、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兴趣动机、基础理论、专业背景、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验技能等。
(二) 博士生招生制度系统构成元素的相关性博士生招生系统的有效运行实质就是要在博士生招生资源整合的基础上实现多元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其目标在于博士生招生运行机制、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系统构建。招生运行机制是引导和制约决策并与人、财、物相关的各项招生活动的基本准则及相应制度,是决定招生行为的内外因素及相互关系的总称。招生的动力机制是使招生单位和参与主体都有应获利益和应负责任。招生动力机制的基本功能,是在于激发招生单位内部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动机,并将这种动机转化为实现招生目标的推动力,激励招生参与主体把招生目标的实现和主体积极性的发挥触合在一起,形成招生事业发展的巨大推动力。按照约束形成的机制,招生约束机制可以分为外生性和内生性两种。外生性约束机制是在招生完成的过程中外部形成的,体现的是“人的意志”;内生性约束机制是招生完成的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体现的是“招生的内在必然逻辑”。
(三) 博士生招生制度系统的功能整体性招生工作不同主体的价值目标和功能属性具有统一性,即博士研究生招生的最根本目的是选拔出适于博士生培养要求的人,最终体现是在招生对象的质量上。围绕招生的根本目标,不同招生主体需要充分明确在研究生招生选拔中的职责和权力。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博士生招生要突出和保证导师在招生选拔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基础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博士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博士生的培养要求有以下几个关键词:独立、科学研究、创造性成果。“独立”就是要求博士生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实验技能,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高的学术水平。“科学研究”是博士生培养的基本要求,更是博士生培养的中心任务。“创造性成果”是建立在独立地科学研究基础之上,体现的是博士生通过科研活动的实践对专门知识的再加工和再生产,所形成的有独特价值的研究成果。
独立地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成果是博士生科研素质的外在表现,博士生的招生选拔应通过考核环节的科学设置,充分检验考生是否具有必备的科研素质。科研素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科研意识、科研方法、科研精神。科研素质的辨识并不能单纯通过专业课的考试进行判断,需结合考核硕士阶段的学习科研表现,通过对博士阶段研究计划的深入分析,对考生读研真实动机中有益博士生培养部分的准确认识,以及考生政治、品德、思辨和交流等综合品质的掌握,因此博士生招生选拔的模式方式应具备以上考察功能。
二、我国博士生招生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的发展变革历程与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变革息息相关,其间也伴随着中国研究生教育制度应对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践探索,伴随着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不懈努力[8]。当前,进一步提高博士质量已成为当前博士招生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在国家政策指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各博士生培养单位在博士招生制度改革与机制创新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看,博士生招生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其外在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博士生读研动机不纯,生源数量不足,生源质量不高鉴于博士生培养的高端定位,对人才的选拔的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我国博士生招生单位原则上都坚持宁缺勿滥的招生导向,严格选拔要求,加大选拔力度。但由于我国研究生教育起步较晚,硕士层次的总体培养质量不高,质量文化建设落后,导致生源数量、质量并不理想,为了扩大生源规模,提高生源质量,采取硕博连读、直接攻博等招生选拔方式,经试点招生显现效果后,现已全面实施。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仍处于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物质生活仍然不够富裕,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很多博士生的读博动机并非是纯粹的学生追求和科研兴趣,更多的是想获得更好的生存条件和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生源数量、质量是招生单位竞争力的直观表现。目前很多招生单位,尤其省属普通高校的博士生招生存在冷热不均、两极分化的现象。部分热门学科生源整体情况较好,相当一部分亟需发展的重点学科生源存在较大缺口。因此,招生单位的博士生招生选拔形式上和程序上貌似严格、规范,实际录取存在为完成招生计划降低录取标准的情况。
(二) 博士生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招生仍以计划导向为主我国博士生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拨款,与欧美国家博士生的经费投入机制有着显著的区别。虽然导师也会根据个人课题经费给予博士生一定的科研劳酬,但是博士生的生活和科研补助主要来自奖、助学金的发放。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博士生培养实行的是导师资助制,导师根据自己课题的需要和经费的多少,力所能及招收一定数量的博士生协助其完成课题研究。我国博士生招生带有计划导向,由政府统筹学校发展、学科建设、地域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实行招生计划的层层分解配置。招生计划的行政分配很容易造成部分高校为抢占更多的办学资源,急剧扩大博士生培养规模;部分高校受制于办学条件和学科平台,招生规模被严重挤压。
(三) 招生选拔模式单一,招生约束机制不够完善从博士生招生模式来看,不论是“考试入学制”还是“申请考核制”,基本是按照统一的入学考试分数和明确的学术标准进行考核,为了使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考试或考核偏重于考试的过程公平和程序合理,忽视研究生科研能力、科研兴趣、考博动机的考核。从而博士生招生选拔与博士生培养目标不能统一,造成优秀生源的严重流失。在“考试入学制”下,博士生导师往往既是裁判员又是教练员,博士入学考试专业科目考试试题一般由招生学科知名博士生导师命题,同时阅卷标准也由他们定,这就容易产生“权利寻租”问题;近年来试行的“申请考核制”已逐渐成为博士招生单位博士生招生选拔的主流方式,但也遇到了严重的制度缺失和信任危机,部分导师为了帮助利益相关者获得博士录取资格,通过招生赋予的考核选拔权利,干预录取结果。严重影响了公平、公正的招生生态的形成和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提升。
(四) 研究生招生机制动力机制不足,运行机制不畅研究生招生机制动力机制不足的表现是参与主体地位责权利不清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体现在招生环节,在有制度约束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导师的学术权威,赋予较大的招生自主权。反观现有的博士招生方式,一方面导师的主体地位被弱化,导师的招生话语权得不到充分肯定,导致畸形的招生选拔现象和问题矛盾不断。另一方面,招生管理部门的权责过重。招生管理部门是博士生招生的组织机构,是入学统一考试的执行者。招生计划如何分配、考核方式如何设置、考试科目如何命题、命题人员如何选定等都由招生管理部门的统筹安排,权利集中的结果是责任和风险也集中到招生管理部门,名额分配是否合理、考核要求是否科学、录取结果是否公平等等一系列问题都会接踵而至,对招生管理部门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敬业精神和岗位意识产生严峻的考验。
(五) 研究生招生内部质量保障体系不健全构建研究生招生质量保障体系的实质在于参与研究生招生的行政类主体、学术类主体、社会类主体的责权利划分和界定,基于职责科学划分以及实现责权利对等基础上的制度设计。与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相类似,研究生招生质量保障体系也可以分为内部招生质量保障体系和外部招生质量保障体系两部分。内部招生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主要是通过组合招生管理行政人员、导师和研究生等主体参与人员,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和有力执行,规范和约束招生主体的招生行为。外部招生质量保障体系是主管招生的政府管理部门、社会用人单位、媒体、考生利益相关者等对研究生招生质量和操作规范的关注和监督。就博士生招生而言,目前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还很不健全,特别是没有明确培养单位、学科和导师等培养主体在招生过程中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招生是导师和博士生双向选择的过程,因为没有认真筛选和详细考核而导致条件不是很好的考生被选拔到博士生队伍当中,导师负有一定的责任,有关培养单位和学校的招生监督部门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三、改革博士生招生制度的对策与建议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但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矛盾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重视制度上的系统设计和实践上的稳步推进。就制度设计而言,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宏观(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包括确立博士招生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等。二是微观(招生单位)层面的制度设计,也就是招生单位按照国家的改革思路,结合校情进行的具体制度设计,包括对符合国情、校情的理想招生模式的设计、操作程序的规定与运行机制的健全等[3]。就改革的着力点来说,笔者认为应抓住两个关键环节:一是招生质量评价,二是招生模式优化。
(一) 科学构建博士招生质量评价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博士招生质量评价体系,首先需要明确博士生招生的质量目标和质量内涵。
研究生招生质量属于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范畴,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起点质量,是选拔优秀博士生的“过滤器”,是保证博士教育质量的首要环节。衡量招生质量的基本指标就是培养目标,因为培养目标是对培养对象所设定的一种需要达到的境地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博士生培养目标的要求是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因此,博士生招生目标的核心目标就是具有“创造性”科研潜质人才的选拔。
关于博士生招生质量的具体内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根据黄静等人的研究观点,研究生招生质量内涵包括研究生招生结构质量、生源质量、选拔质量三个方面的内容。(1)结构质量从招生实践角度讲是指国家下达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规模、类型,其分配方式受经济社会对人才层次、类型的发展需求,招生单位的办学定位和特色,招生学科独特属性和发展需求,学生自身多元化发展要求等多方面因素影响;(2)生源质量是指自愿申请攻读研究生申请人的充足程度、优秀程度及招生目标人群与选拔要求的契合程度。招生单位办学地位、学科特色、教育资源、师资团队、教育成效等构成了生源质量的集成竞争力;(3)选拔质量是指招生单位采取科学的考核手段和高效的评价方式,选拔出符合招生单位培养要求的优秀生源[9]。
从实践层面来看,选拔质量取决于招生管理部门的人才质量观、培养质量观以及招生管理水平和业务认知能力。结构质量和生源质量受招生单位办学历史、学科平台和行业特色等综合影响,在一段时期内很难通过招生制度的改革产生显著变化,而选拔质量可通过招生体制机制的改革短时间内得到较大提高。因此,有关培养单位应把提高博士生源选拔质量作为招生制度改革的着力点,以现代教育评价理论为指导,构建科学合理且可操作性强的博士招生质量评价体系。只有坚持以质量评价为导向,把“是否有利于招生质量提高”作为改革的落脚点和出发点,才能推动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向前迈进。
(二) 切实改进博士生招生模式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博士招生总体上都还处在双轨并行阶段,除部分重点高校同时实行“考试入学制”和“申请入学制”两种招生方式外,其他一些具有博士点的招生院校采用单一的“考试入学制”[10]。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双一流”建设高校已开始全面实行“申请考核制”。
“考试入学制”面向社会统一招生,实施办法和细则由招生单位依照教育部文件的规定自行制定。程序主要为“初试”+“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初试、笔试成绩达到复试分数线要求的考生,方可参加各学院或学科组织的复试考核。复试主要是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面试。招生单位按一定权重对初试、复试成绩加权,并依照计划、招生政策要求进行录取[11]。
“申请考核制”或“申请入学制”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博士入学选拔方式,在美国、德国等国较早采用。如美国采用的导师、研究生院、大学校务会议的多级审批制,没有入学考试,但有较为全面的考核制度;德国采用的基本上是导师自主决定,主要通过导师的面试选拔科研助手,进行博士培养。美国模式程序上更加严谨和公正;德国模式从程序上看似不公,但关注培养效率,选拔最具有科研能力的合适人才,体现实质公平。从2007年起北京大学首次在招收国外研究生时采用“申请考核制”,截止2017年11月,我国具有一定博士生招生规模的高等院校在不同程度上实施了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申请考核制”是指考生不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而是根据报考院校公布的招生条件,按照一定的程序,一般是考生本人申请、导师(组)推荐、经培养单位考核审定后,由培养单位依据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是否录取为博士研究生[12]。
很多学者通过研究得出结论,传统的入学统一考试已不能适应博士生招生选拔的新形式和新要求,借鉴欧美国家实施“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生是现阶段比较有效的选拔方式。那么,长期实行的“考试入学制”真的是穷途末路、一无是处吗?未必。入学统一考试是对考生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和能力的基本考查,是进入某个科研领域的敲门砖和试金石。倘若考生连基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都不具备,很难让人相信其有潜在的科研能力。已有研究表明,单纯推行“申请—考核”博士招生制度,并不能破解当前我国研究生招生存在的问题。因此在进行申请考核选拔考生前,应对考生进行综合的、广博的专业知识检验,只有通过专业知识检验的考生才能够进入申请考核的招生选拔。专业知识检验只作为通向申请考核的必经环节,不作为最终录取结果的依据。推进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不能以一种招生模式全盘否定另一种招生模式,要保留其合理的部分,完善不适宜的部分。
四、结束语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中最高层次的教育, 而博士生教育又是研究生教育的最高阶段,就其发展脉络来看,我国博士生教育具有明显的国际性与本土性相结合的特征。改革博士生招生制度,既要顺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潮流,合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要充分考虑中国的成功实践。但不管采用何种招生模式,都要兼顾“公平”与“效率”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坚持“以选拔具有科研素质和培养潜质的博士生”为终极目标。
从总体上看,我国研究生招生最根本的制度要求是公平、公正、公开;招生模式规范、科学、易行;招生体制严明、有序、齐备;选拔机制多元、高效、灵活。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改革的理想目标是研究生招生宣传手段高效、选拔方式规范、考核标准合理、录取结果公平、类型结构优化、参与主体满意。要实现这样的改革目标,就要归纳分析现行博士生招生制度面临的问题,系统研究现行招生制度的制度缺陷及功能失效的原因,只有立足博士生招生制度理论和实践的系统研究,积极考虑各方的利益诉求,充分利用招生质量评价的导向功能,不断改进优化招生模式,才能有效提升博士生招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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