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以来,申请考核制既享受着赞誉,又面临着诸多质疑。一方面,研究证明申请考核制优于传统考试制[1]。董向宇利用信号理论分析传统考试制不能保证考生充分、全面地表达、传递与其能力相关的正负面信息。申请考核制从对笔试成绩的依赖到对学术成果和学术经历的依赖,要求考生提交更多的反应其能力的材料以及面试的改革都有利于有效地考察其是否具备攻读博士的素质[2]。王任模等认为申请考核制加强了导师和专家组在招生过程中的核心作用,落实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自主权[3]。导师们认为申请考核制不再唯分数论,可以根据能力多角度考核,选拔出符合学科特点的学生[4]。时广军从供给侧出发指出申请制可以提高人才供给质量、调整人才供给结构、优化人才供给体制[5]。另一方面,申请考核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遭到质疑。牛国卫、班建武利用SWOT理论分析申请考核制易受制于人性的弱点,人情社会和不诚信之风的干扰[6]。吴根洲、韩田田调查了X大学Y学院的招生数据发现,审核成绩排名极低的考生在复试环节获得了极高的分数,审核成绩具有很强竞争力的部分考生则在复试环节仅获得了极低的分数,使得录取结果出现逆转[7]。段斌斌基于有教育学博士点的“211”高校的文本分析发现,申请考核制将毕业院校作为申请条件涉嫌剥夺考生的平等升学机会,完全舍弃笔试考核不利于全面鉴别考生的学术水平,申请审核的流程不详留给招生行为巨大的恣意空间,缺乏监督的招生权力势必损及博士选才的公平公正[8]。
已有研究的理论分析较多,对申请考核制制度安排的实证研究较少。要全面了解申请考核制实施的现状,需要从申请考核制的制度安排入手进行考察。博士生招生简章是招生单位规定报考时间、报考条件、招考程序、考核方式、考核标准、评分方式、录取方式及其他说明的正式文件。招生简章是申请考核制实施所依据的制度文本,文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和选拔程序是否公正,考核方式和标准是否科学,影响着招生制度改革的效果。本文采用文本分析法,选取中国大陆实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较早的6所“985大学”作为研究对象,以2017年6所高校及其院系的159份博士生招生简章作为研究样本,建立申请条件、考核方式、考核标准、导师权力、监督机制等核心观测指标,全面扫描和对比6所高校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文本规定,透视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并从政策完善层面提出建议。
一、研究设计研究设计包括研究对象、研究样本、观测指标三方面内容:
(一) 研究对象的选择考虑到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改革是从高层次研究型大学试行开始的,本研究兼顾地区差异,选取实施申请考核制较早的6所“985高校”作为研究对象,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这6所高校已采用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生的院系都超过了一半以上,可以推测出比之其他高校,所选的6所高校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较为成熟。
(二) 研究样本的确定招生办法作为指导招生实践的正式制度文本,是了解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的入口,同时文件本身的稳定性、易得性及明晰性,也决定了其是较佳的研究资料。本研究从学校的官方网站上搜集6所高校及其院系2017年的博士生招生简章作为分析资料,以实际查找到的招生简章为准,剔除掉仅有“本科直博”和“硕博连读”招生类型的院系,共获得159份招生简章作为总样本,样本数在学校之间的分布是北京大学31份、清华大学43份、复旦大学28份、上海交通大学17份、浙江大学18份、南京大学22份。博士生招生简章有校级和院系两个层级,校级的招生简章效力大于院系的,在以院系招生简章为研究样本的同时,校级招生简章是辅助的分析资料,特别是上海交通大学校级招生简章关于申请条件的规定很明确,各个招生院系都以此为依据实施招生,甚至有的院系不再出台具体的招生办法。
(三) 观测指标的建立本研究建立了考察招生简章的核心观测指标,涵盖博士生招生过程中的申请、考核、录取等关键环节,包括申请条件、考核方式、考核标准、评分方式、导师权力、监督机制等一级指标。(1)申请条件的二级指标是:毕业院校或学科、英语水平、科研成果、课程成绩或GPA;(2)考核方式二级指标是:材料审核、英语笔试、专业笔试、综合面试;(3)考核标准的二级指标是:材料审核的标准、综合面试的标准;(4)评分方式的二级指标是:材料审核的评分、综合面试的评分;(5)导师权力的二级指标是:同意报考、综合评价、决定录取;(6)监督机制的二级指标是:组织保障、学生申诉、违纪处罚。
二、研究发现与结果分析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的基本流程和申请材料不存在院校差异。招考的基本流程是:网上报名——提交材料——初审材料——综合考核——录取。申请材料包括: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本科与硕士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复印件、个人简介与科研经历、本科与硕士的课程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代表性学术成果(论文、专利、专著等)、拟攻读博士学位科研计划书、证明英语水平的成绩单、两封专家推荐信、其他能证明考生能力的文件。但在申请条件、考核方式、考核标准、导师权力及监督机制等具体指标上存在较大差异。
(一) 申请条件重英语水平和科研成果,但存在院校出身歧视之嫌申请条件是考生报考博士生的门槛性指标,不同的招生单位在院校出身、英语水平、研究成果、课程成绩等方面有不同程度的限制。表 1显示,北京大学有31所院系规定没有英语水平证明材料的考生,可参加“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英语水平考试PKU-GATE”;有11所院系对专业能力提出要求,例如哲学系规定考生“对学术研究有浓厚的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上海交通大学招生简章明确限定考生的“毕业院校”和“英语水平”,“国内重点院校(一般指“985工程”高校)或所学专业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应届或历届硕士毕业生;取得国外一流大学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外语要求六级≥ 425分或新TOEFL ≥ 90分或IELTS ≥ 6.0分,有效期在入学考试前5年内”。浙江大学有16所、15所院系分别在“英语水平”和“研究成果”上做出规定,而且“研究成果”明确要求论文数量和发文层次,例如航空航天学院规定“发表(含录用)1篇SCI学术论文或2篇EI期刊论文;申请并获得(含公开)1项发明专利”。清华大学和复旦大学关于各指标的规定较为宽松,而南京大学的申请条件较严格,在院校出身、英语水平、研究成果三方面,分别有11所、22所、16所院系做出限定。总体来看,在毕业院校、英语水平、研究成果、课程成绩四个二级指标上有限制的院系分别占18 %、60%、29%、7%。可见,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强调考生的院校出身和累积成果,英语能力和研究能力的养成是长期训练的结果,英语证书和研究成果是两项核心能力的体现,也是考生申请博士生的“敲门砖”,而对考生毕业院校的限制,难免有出身歧视之嫌,使得普通院校毕业但有继续深造意愿的考生在申请阶段被硬性条件排斥在外。院校出身与学术水平没有必然的关系,以“毕业院校”作为条件“一刀切”地选拔学生,恰恰与招生制度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的考核方式有材料审核、笔试及面试。与传统考试制相比,申请考核制侧重通过“申请材料”和“综合面试”选拔考生,如表 2,这两种考核方式均占到100%,同时没有放弃笔试考核,“英语笔试”与“专业笔试”分别占30%、78%。在申请条件方面对英语不作要求的院系,在考核环节又通过笔试考察学生的英语水平,比起将英语作为门槛性的硬性指标,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给考生提供更多的机会,专业课的笔试也是考察考生的知识储备和写作能力的有效方式之一。笔试侧重对认知性知识进行考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测试的标准化程度和公平性程度,可以有效调和“材料审核”和“面试”两种考核方式的主观程度,弥补其不能有效考核的内容和能力。传统考试制广受诟病的原因不在于笔试本身,而是其录取结果过分依赖笔试的分数,难以有效考察考生的学术能力和综合素质。申请考核制正好纠偏了传统考试制的不足,通过多种方式考察学生的能力。然而,申请材料仍是考生能否进入下一阶段考核的关键因素,因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评分细则,对申请材料的评价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在综合考核环节,面试的表现很大程度上决定考生能否被录取,例如,南京大学大气科学学院规定“综合考核包括综合口试和综合笔试,综合口试的满分是250分,综合笔试的满分是50分,综合考核结果决定拟录取名单”。但是,一项访谈调查显示,导师们认为短时间内难以看出学生的学术态度、能力、潜力及兴趣,以口头表达能力评价学生很不科学,普遍不同程度地质疑面试能否科学有效地预测学生的知识水平与专业能力[1]。面试以口试为主,先由考生做ppt汇报,然后考核教师依次提问,有利于口头表达能力强和有娴熟面试技巧的考生胜出,考官也容易受主观印象的影响,难以准确地对考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潜力在短时间内做出客观评价。
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的核心环节是考核,采用何种标准选拔人才决定着制度实施的效果。考核标准是在材料审核、笔试及面试环节评价考生的依据,标准越明确、具体和指标化,越有利于选拔符合标准的学生,有效规避招生行为的随意性。评分方式关系着考生的最终成绩,专家依据考核标准对考生做出客观评价,以分数的形式呈现考核结果。但是,在材料审核和面试两个主观性较强的考核环节中,考核标准和评分方式的规定都没有超过50%。如表 3所示,在材料审核环节,仅9%的院系规定了审查材料的标准,有24%的院系规定了申请材料的评分方式,例如,复旦大学材料系规定“考生提交的材料按《材料科学系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评分,占总成绩的30%”。《材料科学系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中对不同类型和层次的科研成果、课程成绩、其他获奖的评分方法和分值计算的规定详细又全面,考生可以根据此文件对自己的材料进行自评。在面试环节,有43%的院系规定了面试的标准,36%的院系对面试的评分方式稍作提及,例如浙大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规定了面试内容和标准,并列出了面试评分表,“面试主要考核申请者对所从事课题背景的了解,已获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已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申请和授权专利情况,科研技能、科研潜力以及科研分析、数据处理等方面的能力。面试小组将根据申请人面试情况,从课题背景了解程度(10%)、研究成果(10%)、科研技能(25%)、科研潜力(30%)以及语言运用与表达(25%)等方面进行评分”。以上列举的两所学院是较好的范例,尽管在材料审核和面试的标准和评分方面有稍作规定的院系都将其统计在内,但大多数院系对材料和面试的考核标准和评分细则较为含糊,没有具体量化的考核指标,主考教师对评价标准的把握和理解不一,采取的评价尺度也会存在不一致,导致评分结果的可比性不强,评审过程中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
在博士生选拔过程中,导师招生权力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一是集体形式,导师作为考核专家组的一员,与其他专家共同对考生做出评价和录取决定;二是个人形式,导师有同意报考、专门考察、同意录取等权力。导师的招生权力主要是通过专家组集体决策的方式行使,除此之外,招生单位还赋予了导师多项个人权力,从而强化了导师的招生权力。在申请环节,浙江大学有56%的院系规定“申请者在报考之前应先与拟申请的导师联系,征得导师建议后,再决定是否申请”。在考核环节,如表 4所示,有9%的院系专门规定了导师独自考察学生的方式,例如,北大分子医学研究所规定实习考查,“申请人要在拟报考导师的实验室实习1~8周,辅助考查申请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操作能力”。南大文学院、哲学系等多所院系采取导师单独面试的方式,面试成绩计入总分。上海交大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规定“导师给出书面的综合评价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在录取环节,有6%的院系规定了导师的录取权力,例如,南大生命科学学院、物理学院规定“报考导师有一票否决权”。南大社会学院规定“导师根据总分及面试表现等方面确定最终录取人选”。清华电子工程系规定“结合导师意见确定推荐名单”。复旦材料科学系和航空航天系规定录取时考虑“拟报考导师是否同意资助”。可见,导师通过集体决策和个人决策在选拔学生的过程中拥有很大的权力。在实地调查中,绝大多数导师也表示,在申请考核制实施过程中,学生选择权实际上属于导师个体,导师个体的招生自主权明显高于导师组的招生自主权[1]。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招生过程中人为的因素,给公平、公正的选拔带来巨大的风险。导师能否坚持自主自律的原则,严格以学术的标准选拔学生,在人情社会备受考验。
监督制度是督促招生过程各利益相关者行为的制度规范,监督机制的完善程度从组织保障、学生申诉、违纪处罚三个指标测量。表 5所示,在组织保障方面,有23%的院系做出了文本规定,例如南大医学院、文学院“建立以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牵头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专业相关负责人组成的专业审核组、各专业导师组成的复试小组三级审核制度”。在学生申诉方面,有26%院系做了规定,例如北大校级招生简章指出“对招生录取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报名者可向各院系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若仍有争议,可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在违纪处罚方面,有36%的院系做出规定,例如浙大医学院等多所院系规定“申请人需如实提供申请材料, 一经发现有造假行为,立即取消其申请或学习资格,招生过程中导师有违反招生纪律者,核减直至取消其下两个年度招生名额”。北大分子医学研究所规定“对于违背规范的成员,免除其招生工作小组成员资格,并且3年内不得再被聘为招生工作小组成员”。但从学校差异上来看,清华大学和上海交大对监督机制却没有任何规定。从监督机制的文本内容来看,关于“学生申诉”的规定只是说明考生若对结果有争议,有向招生工作小组提出申诉的权利,但具体流程、时间期限、申诉方式、处理办法等细节都不够具体和清晰,实施的可操作性不强。招生简章中对考生弄虚作假的处罚规定较多,但对招生过程涉及的其他人员规定较少,有10所院系对导师违纪做出了处罚规定,仅占到总样本的8%,而在申请考核制实施过程中,导师招生权力的大幅度提高,对其监督和惩处的制度规定相当重要。权力的稀缺性决定了权力的价值,不被监督的权力有自我扩张性,权力越使用越增值,越放置越贬值,于是就有了权力滥用[9]。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是招生权力滥用的主要原因。
纵观国内外博士生的选拔制度,申请考核制招生方式是大势所趋,关键问题是如何通过制度设计降低申请考核制的风险,建立科学公正的人才选拔方式,提升招生制度的有效性,选拔出学术兴趣浓厚、创新潜质突出、综合素质优秀的博士研究生。
(一) 取消院校出身限制,改硬性条件为弹性条件申请是博士生招生制度的首要环节,放宽申请条件,不仅为有继续深造意愿的考生提供平等的机会,而且可以扩大招生单位的选拔范围。第一,取消歧视性的申请条件,特别是毕业学校和学科的规定,打破“名校读名校”的特权,突破院校出身的限制,面向全体考生招考,以考生的综合能力和学术水平作为考核标准来决定其是否被录取。第二,增设补充性条款,改硬性申请条件为弹性申请条件,让具有学术潜质的考生不因某一方面的条件未满足而失去申请的资格,特别应该放松对英语的要求,对于没有招生办法要求的英语证书者,可以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博士生英语考试并达到复试要求,或者招生院系在复试阶段组织的外语能力测试,考查考生的专业外文文献分析和理解能力,在面试环节注重考查考生的外语听说能力。符合申请条件的考生要向招生单位申请材料,全面、规范、真实的申请材料是招生单位考察考生能力的重要载体。招生单位应该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要求,规定尽可能全面的材料清单,用好考生提供的申请材料。通过个人自述可以了解申请人的性格、具备的知识、能力及学术志趣等,本、硕士阶段的成绩单或GPA以及科研经历可以了解申请人过往的学习和科研情况,外语成绩单或证书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外语水平,现有研究成果可以评判申请人是否具备继续从事专业研究的可能性,专家推荐信是从第三方的角度对申请人进行评价,研究计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申请人的学术兴趣与科研潜质。
(二) 结合多种考核方式,全方位考察考生素质要选拔出符合招生单位要求的学生,需要多种考核方式相结合,全方位的考察考生的能力和素质。第一,借鉴北京师范大学的“双向匿名评价系统”[10],在评价双方匿名的基础上,采用学术共同体决策的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客观评分。第二,笔试考核形式较为客观,是面试和材料考核的有效补充,招生院系应根据专业要求科学设置考试科目,组织专业教师集体命制试题,提高试题的科学性和质量,既要保证对基础知识的考察,又要侧重考核考生的学术能力、思维方式以及书面表达能力等,同时要规范试卷的评阅,加强监督,确保笔试分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11]。第三,以结构化面试为主,结合非结构化的问题,深入考查申请人显性和隐性的能力。面试的结构化程度越高,对申请人未来的绩效越具有可预测性。结构化面试的要求是:系统分析优秀博士生的共性特质和本专业要求的特殊素质并以此为依据设计面试题目。面试的时间、流程、题目、问题、评分等都是标准化的,编制结构化面试程序说明书、评分表和成绩汇总表,减少面试的主观性、随意性、模糊性及不一致性;面试评分时采用行为锚定的评价量尺;对面试评委进行必要的招生纪律和操作流程的培训[12]。第四,借鉴北京大学分子医学研究所的实习考核方式,规定实习时间,可以有效减少单靠招考过程难以在短时间内对考生做出评价的弊端,辅助导师全方位考查申请人的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操作能力、学术研究潜力及其他人格特质等。
(三) 考核标准指标化,降低评价的主观随意性招生单位“选什么人”是由优秀博士生候选人的共同素质和本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的特殊素质决定的。从6所高校及其院系的招生办法可以看出,考核标准不明确,不同学科规定雷同,没有量化的指标体系,增加了材料审核和综合面试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所以,研究优秀博士生的共同素质和学科要求的特殊素质,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以确保人才选拔的科学有效。第一,借鉴研究生的核心胜任特征模型[13],从学业能力、学业努力、个人自律、个人管理技能、人际关系及职业愿景与自我导向等六大维度评价考生,再结合博士生培养方案的目标,建立本专业博士生人才选拨的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分配每项指标的权重,公开发布招生选拔的指标体系及考核评分表。第二,借鉴南大现代工程与应用科学学院的做法,以发放心理测试问卷的形式,测试考生的适应能力、主动性、责任心、韧性和团队精神等,作为综合考核及录取的参考指标,确保申请人的心理素质及抗压能力足以胜任博士生科研生活。第三,加强对考核专家的纪律教育和专业培训,确保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对考核指标的准确理解。第四,完善考核内容,注重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的有效衔接,深入透析申请材料、笔试及面试的表现反映了考生的哪些核心素养。
(四) 合理分配导师权力,遵循择优录取原则导师权力在招生过程中体现在同意报考、综合评价及决定录取三方面,有的院系在录取环节规定导师有“一票否决权”。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的录取结果,应该合理分配录取权限,加强导师自律和他律,保证择优录取考生。第一,取消导师的“一票否决权”,尊重导师的招生自主权不是赋予导师个体无限大的录取权力,更不是导师个人决定“想录取谁就录取谁”。第二,遵循生源质量优先原则,以申请人综合成绩为依据,专家组集体决定拟录取名单,导师以专家身份加入专家组参与考生的考核,通过集体决策落实导师的招生自主权,不仅有利于规约导师个体的权力,还有利于保障选拔质量和录取结果公平。第三,严格控制导师的招生名额,例如有的学校有导师自筹项目,要保证导师以学术能力和潜质为录取学生的依据,而不是缘于主观意愿、人情因素及利益交换。第四,完善招生培训制度,提升专家组及导师选拔人才的能力,在初审材料、笔试及面试环节,如何检查申请人的专业知识是否满足继续科研的需求,如何设计问题考查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如何通过考察评判申请人的学术志趣,如何通过提供的申请材料和面试考察申请人的学术潜力,如何通过短时间接触确定与申请人的学术匹配度和性格认可度,这些都是对专家和导师评判人才的能力和水平的极大考验。通过对招生政策、纪律、责权利、考核方式、考核标准、评分细则、面试技巧、提问方式等进行专业培训,可以提高考核专家的自律意识,明确对招生细节的统一认识,防止招生过程和结果的不公正。
(五) 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完善配套制度保质量为了避免人情社会和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招生院系必须健全管理和约束机制,将招生信息暴露在阳光下,把权力放在制度的笼子里,才能用好招生自主权,提高申请考核制的有效性。第一,建立纪检监督、社会监督及监控监督的三重过程监督制度[14],纪检监督是学校招生纪律督查组对招生过程的面试环节全程参与并监督。社会监督是招生院系开放面试过程,设置旁听席,邀请学生、家长、媒体记者、教育评论者等现场监督。监控监督是在招生过程中实时录音录像监控,敦促主考专家对申请人做出符合规范流程与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二,完善申诉复议制度,详细规定组织保障、申诉时限、申诉范围、申诉渠道、申诉流程、惩戒方式等,保证申诉渠道的畅通,及时回应申诉人的要求,并公布处理结果。若发现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有造假行为,立即取消其申请或学习资格。若导师有违反招生纪律者,核减直至取消其下一年度的招生名额。若问题得不到解决,可以诉诸法律手段解决。第三,人才选拔只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关,要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应将招生制度和培养制度相结合,加强博士生培养的过程监管。首先,完善博士生培养的过程监测制度,实施严格的分流淘汰机制。建立本专业博士生的质量目标和监测系统,对学生的课程学习、资格考核、开题、预答辩、答辩等关键环节进行实时监测,对于给予多次机会仍未达到培养目标的学生,分流至硕士阶段学习。其次,建立导师的招生资格、招生指标与学生培养质量的联动奖惩制度,督促导师规范行使招生自主权,择优选拔学生攻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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