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研究  2018 Issue (2): 24-28   PDF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人本性价值反思——基于理性化的视角
国建文, 傅淳华    
中央民族大学 教育学院, 北京 100081
摘要: 基于理性化的视角来审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价值定向面临着工具性价值与人本性价值失衡的危机,进而导致了"伪"协议、"委"协议、"违"协议等诸多非理性情状的发生。因此,必须深入考察该计划在制定、实施与遵守的过程中因政策自身的模糊性、社会的冰冷认知、个人价值期望的增殖等因素对政策中合理的人本性价值的影响,以探求破解之道。国家作为政策的制定者要使政策内容的表述更加澄明,并切实保证实施;社会要对政策多一些理解与包容;个体则须应政策之所需,适时调整个人的价值期望,确保政策发挥其应然效用。
关键词: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人本性价值     理性化     反思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为“少干计划”)作为一项普惠少数民族地区研究生考生的优惠政策,自实施以来,引来了众多关注的目光,一些学者以各执一词、各自为营的态度对其进行审视与评价,但却未曾从其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出发做出合理的解读。事实上,“少干计划”政策的实施,从理性化的视角来考量,一直存在着政策的价值合理性与工具合理性、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分化与冲突,而如何把握其张力,以彰显政策中的人性化或者说人本性价值,就成了政策得以有效实施的先决条件。鉴于此,本文立足于合理化的角度,微观审慎地阐析“少干计划”的人本性价值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少干计划”政策中人本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失衡

毫无疑问,一项社会政策能够为人们所认可和接受,其政策执行的手段必须稳妥,政策推行的目的必然纯粹。所谓手段稳妥是指社会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要能够充分发挥政策本身的工具性价值,以保证良好的社会秩序。所谓目的纯粹是指政策在实施中要发挥政策本身的人本性价值,以保证人的价值和愿望的实现。单纯地将社会政策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就会失去政策为了人的发展的目的。同样,单纯地考虑政策为了实现其所限定范畴中的人的价值的实现也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怎样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定着社会政策的走向。因此,就社会政策本身而言,既要发挥政策作为规章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的功利化的工具性的外显价值,又要发挥政策所关照所依附的人本性的内隐价值,并将这两方面的功能同时兼顾才能实现政策与政策中每一相关主体的和谐共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很多政策在实施中比较注重发挥它的工具性价值以致流于有用性的世俗泥淖中,失去对它所约束或者所保护个体的情感价值的尊重,而受制于“合理化”的考验。最终,到了不得不废止的地步。因此,站在理性化的视角,探讨某一社会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合理性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起来。事实上,反观“少干计划”政策,自2005年国家五部委联合制定并下发“少干计划”培养方案,2006年按计划招生,十多年来,“少干计划”生源与日俱增,业已培养了许多优秀的少数民族骨干人才投身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中,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在此期间,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少干计划”政策的内容也在不断地调整。例如,2005年“少干计划”培养方案中关于“少干生”(指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计划非在职生源,下同)就业问题的相关表述为“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等另行规定”,而近几年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变为“学生毕业后,必须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不得违约”。再如,对于生源地省份指导“少干生”就业的相关规定中,2005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为:“如定向省区和单位不能按协议为合格的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的,扣减该省区下一年的招生计划”,到如今,政策相关规定表述为“各招生单位和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非在职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诚然,政策依据生源情况和现实境况的变化而做出适切性的调整固然重要,同时,“少干计划”政策是党和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一项意义深远的政治任务[1],随着政治需要的变化而调整亦无可厚非。然而,这一进程中却唯独忽视了“少干计划”政策针对的每一个个体也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这一现实问题。“少干计划”政策所指向的每一潜在个体的自我身份认同、价值归属、人生理想等人本性价值未曾在“少干计划”政策中占有一席之地。

由上可知,“少干计划”在实施过程中,臆想从政策的功利化目的出发,仅考虑将“少干计划”政策作为工具的合理性问题,在这样的政策安排中,着重考虑的是手段对达成特定目的的能力或可能性,至于特定目的所针对的终极价值是否符合人们的心愿,则在所不论[2]。政策制定与实施按照“两头堵、一刀切”的发展方向推进,“两头堵”就是严格限定进入“少干计划”队伍的考生、更加严格地限制由“少干计划”政策培养出的人才走出去,且限制的时空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一刀切”就是,倘若通过此项计划,成为“少干生”的一员,无论现实处境如何变化,更不论流年刻度中留下的情愫,诸如,当初考生的懵懂,选择“少干计划”的不理性等,毕业后必然要回到生源地就业。对于那些心有不甘、心有不愿的人,只有一句“你认命吧”,或者对其实施道德绑架,用“得了便宜,你就得回到自己家乡做出应有的贡献”之类的道德悖论作为彰显政策中本应含有的人本性价值的答案,从而对个体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生命裂伤,终使人本性价值无所皈依。

二、问题的表征:“少干计划”政策实施过程中非理性情状频生

追溯“少干计划”政策实施的初衷,是在保证国家战略有效实施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并关注每一个处在计划范围内的独立个体身心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可现实情况总是政策的实施过于追求功利化的工具性价值,而忽视了政策所应容纳的合理的人本性价值,致使人本性价值在“少干计划”政策中处于长久性的缺位状态,导致“少干生”在政策的遵守过程中表征出诸多非理性情状。

第一,“伪”协议。迫于当前发展形式,回笼更多的少数民族人才回到各自的生源地参与建设的需要,国家制定了“少干计划”政策,但政策未从动态性发展的角度来衡量政策的实施效果,致使制定与遵守政策规定的双方在追逐利益最大化的视界牵引下签署了一份违反个体性情之心灵自由发展的“定向”契约。国家层面上为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以此形式笼络和牵引少数民族人才到欠发达地区,在政策和经济调适中做出让步,以此置换少数民族地区报考“少干计划”的考生至少五年的地域自由选择权,实际上,可能就是更长,甚至一生的地域空间的限制。而对于一些刚刚大学毕业,尤其是一些普通本科毕业院校的少数民族地区考生,首先,未曾体验、考虑而后的就业压力和就业形式;其次,迫切希望能继续深造,特别是去一些知名院校继续学习;再者,要面对学习成绩不理想又想求上进,但自己的信心却不足的复杂的矛盾心理;此外,还有一部分考生会考虑通过此计划进入更好的学校读书,掌握好知识和技能,投身到建设家乡的事业中。综合以上各种原因,面对着降分录取而带来的信心保障,选择报考“少干计划”,用五年有限制的自由权,谋求一份进入名校的身份凭证。由此可见,制定与执行政策的双方,各自心灵默许的契约已有所分别,也注定,这样的考生签订的便是一份毁灭真性情、忽视自我人本性价值的“伪”协议。

第二,“委”协议。通过“少干计划”政策进入名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继续学习,但在学校中,很多“少干生”深陷“围城效应”,而与周围环境以及在此之前的自我产生疏离感。这种疏离感,一方面是来源于一种带有些许敌对意味的同情而带来的外部压力。有些人认为政策对少数民族学生太好了,不禁感叹:“自己如果也是少数民族就好了,也能走这样一个优惠的政策了”,于是向“少干生”投来些许羡慕的目光,有人认为凭借优惠政策考进来的学生不能与自己辛苦而考取此所学校的经历相提并论;有些人只会同情地说上一句:“很可惜,走了“少干计划”政策,就没机会再去更好的地方发展了,只能回家建设家乡了!”。总之,“你”与我总有差别。另一方面这种疏离感来源于自己的内心世界。在高校的学习进程中,随着“少干生”自身视界的开阔和世界观、价值观的不断形塑,个体感到被外部的侵蚀力所支配,而他却又无法反抗或超越,他感到或被一种剥夺了他所有行动自主权的强大力量所困扰,或陷入一个事件的大漩涡中而无力挣扎[3],然而,基于契约的约束,而无法再跳出这样一个精神旋涡,进而委身于政策的约束,得过且过。不排除,“少干计划”政策的限定,催生了另一类栖身于政策之中的人员,他们能够更加理智地对待,进而更加奋发向上,同时他也能明白,在困境的压力之下他可能发生的变化,都要由他自己负责[4],无论这种限制给他带来的结果是好还是坏,他都要选择面对。

第三,“违”协议。人之为人不仅在于人有不同于动物的生理结构,而更重要体现在人具有独特的创造能力及对自身价值和意义的不懈追求[5],且这种追求是不断由低层次的需要向高层次的需要发展的。当政策的规定与人的发展的不同阶段产生不同需要而不相符合的时候,二者便会存在不适感,进而引起冲突。由此,便会有人试图突破制度的约束,越过轨范,然而,这种倾向又会让自身陷入一种两难境地,一面要承受来自各方的指责和非议,一面要为自己的行动承担相应的风险做出理所应当的牺牲。例如,在“少干计划”政策实施的前几年,“少干生”试图摆脱政策的束缚而恢复自由的行动选择权时,就要支付高昂的违约金,这诚然是为自己当初的一个决定埋单,而再次背负和承受压力。最近几年,“少干生”宁愿支付高额的违约金也要摆脱政策对自由的束缚,此种情况违背了国家制定“少干计划”政策的初衷,于是,政策的约束,秩序的保障功能进一步增强,在政策协议中明确规定“少干计划”考生不得违约,此举已然扼杀了考生违约的行为,似乎收效显著,然而却让更多的人走进了“鸣不平”的深渊,心中无法释怀。“少干生”带着复杂的心绪继续服从政策的归引,以为如此,可以换来高学历进而谋求一份好的工作,然而,等到毕业时,又将迎来当头一棒。殊不知,社会体系中依旧将“少干生”与普通生分割开来,很多工作将之拒于门外。例如,2018年河北省“名校英才入冀”计划中,就明确规定将定向生排除在外。人的情感、人的发展需要的人本性价值被社会的冰冷审视与政策作为工具所具有的强制性合谋扼杀,“少干计划”政策中的很多人注定要在悔恨中抱着违约的冲动走进不幸福的人生道路。

三、问题的归因:“少干计划”政策中人本性价值困境的病理阐析

为了更加全面认识人本性价值在“少干计划”政策中的缺位问题,需要对其进行合理化的归因,以此探寻政策获得完善的内在机理,寻求人本性价值面临困境的破解之道。

首先,“少干计划”政策的制定在原初意义上就保有模糊性,以此解构着政策应具有的合理的人本性价值。这种模糊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制定与实施政策的主体所附带的责任模糊性。国家负责制定政策,各少数民族省厅、考生考取的学校负责执行政策内的相关规定,看似完整合理,实则变成了责任主体间的互相推诿与责任含混。例如,关于“少干计划”考生就业问题的规定,国家新近制定的政策规定,各招生单位和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非在职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但国家没有考虑学校和“少干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面临的压力,而学校和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又有意无意地曲解着“就业指导”的相关规定,基本上只是和平日的工作一样,发送一些招聘简章,根本没有针对“少干生”就业指导的完整措施。于是,当考生面临着毕业与就业的双重压力,而前景又显得模糊时,便显得盲从,正如柏拉图所言,促使一个人保持克制的是理性与法律,促使他对悲伤退让的是情感的本身[6],政策的模糊性,使人本性价值在政策中无处维系。第二,“少干生”所拥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的模糊性。政策中的相关规定并未明确说明“少干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关于“少干计划”学生“违约与履约”的规定中,只是简单粗暴地呈现“不得违约”的字样,而并未说明,到底违约了应怎样,不违约又当如何?由此,政策本身的模糊性便让“少干生”在很多时候陷入两难选择的困境中,终使人本性价值难以在政策中找到合理的生存空间。

其次,政策出台后面对着社会的冰冷审视,消释着“少干计划”政策应具有的人本性价值。一项政策的合理实施,取决于政策本身的合理性与外部实施空间的现实合理性,虽然政策本身对合理化的追求是政策逐渐完善的内在归因,但政策外部所面临的客观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政策本身的内涵与外延的合理展开,因为人们思考的世界并不同于人们生活的世界[7],尽管我们都知道理论都是来源于实践,也必然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可很多现实处境也确有明证,理论和政策在客观现实中的不可实施性。“少干计划”政策的推行,其价值合理性之人本性价值就受到了社会不公正性的阻碍,因而,难以在政策的实施中落实。尽管政策实施中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种限制性因素所导致的“少干生”知识水平与普通生源存在差异,所以实施降分录取的政策,以此保障一些少数民族学生继续学习和追求更好的生活的权力。但是,社会是冰冷的,当“少干生”走出大学的象牙塔,他即将面临的是以能力或者学历为选拔指标的社会进化论的优胜劣汰体系,对于降分录取的考生(即使很多“少干生”的分数很高,能力很强),社会已对其有一个基本的定位、形成了刻板印象,更多地将之视为毕业生队伍中的“弱势群体”,要么选择出于同情的照顾,要么选择摒弃。在社会冰冷地、功利化的趋向审视下,政策的手段逾越了政策的目的,掩盖了政策实施的真正旨归,“少干计划”政策中所携带的人本性价值显现十分微弱。

再者,“少干计划”政策中的“少干生”个人期望不断增殖,孤立地重构自我价值观,并以自我为中心,以求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而自我毁灭“少干计划”政策中的人本性价值。一般而言,个人性即社会性,个人的人本性价值应融于社会价值之中,而非单纯的以自我为中心,个体真正的对人本性价值的观照应以实现社会性的自我责任为前提,在社会性中实现自我价值,个人应在社会规范中对自己的行为负有全部责任,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作为运动的开始之点,正在行为者中起作用的部分,是在他自身之中。那些在自身中具有运动始点的人,做与不做都由他自己”[8]。因此,既然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选择了报考“少干计划”,就代表着他应该为自己做出的这个决定负责,即,或是自己做出了愚蠢的决定、或是如前所述的无知、甚或是投机心理,自我都有不容推卸的责任,甚至要为做出的决定做出应有的牺牲和贡献。然而,事实情况却是,很多“少干生”凭借优惠政策进入到自己梦想中的学校学习,反而不知道感恩政策中蕴含的对个人价值实现的关怀,而是反向发展,随着自己既得利益的实现,强烈追逐更多的利益,用为了个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的自我尊严的实现这个借口掩盖“少干计划”政策中为人谋发展的实质。在这样的行动逻辑指引下,“少干生”个体不再能看见自身对社会中其他个体的责任,只是尽力追求和享受着“属己的成功”[9]。签订违背心灵契约和互信原则的“伪”协议,自我毁灭“少干计划”政策中的人本性价值。

四、问题的解决:“少干计划”政策中人本性价值突破困境的合理化策略

为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为了政策所属范围内的每一个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应继续发挥“少干计划”政策的导向功能,调试“少干计划”政策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以使二者保持动态平衡,这就需要渐趋融入更多能够凸显人本性价值的合理化策略。

对于国家而言,有必要将“少干计划”政策内容规定更加具体,并一以贯之,以使政策所容纳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都能充分实现。政策的制定应秉持:“低进高出,高进杰出”的育人原则。既然实施“少干计划”将“少干生”孕育出来,就有责任和义务为之提供营养和持续的帮助以助其成长、成才。因此,提升政策内容的精准性,祛除模糊性,并将政策中规定的内容贯彻到底是当务之急。具体说来,第一,政策的制定要关注每一个“少干生”的全面发展。降低分数引进“少干计划”生源,但不能放低要求甚至“放羊式”培养少干人才,不仅要关注学习成绩的变化,还应关注他们生活、工作、学习中思想情感的变化,适时地给以正确的指引,以使其更加自信,更有能力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和家乡建设的大潮中发挥更大的价值。第二,政策的制定要关注每一个“少干生”全过程的发展。这包括从接受他们报考,到“少干生”的就业乃至对其就业后发展的关注。“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的发展模式并不适合“少干生”的培养与发展,在就业选择、人生道路的选择上应给以切实的政策性指导,以保证“少干生”在个人价值得以实现的同时也能实现社会价值,进而保证“少干计划”政策工具性价值与人本性价值的共进性。

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对待“少干计划”政策以及“少干生”再多一些理解和信任以求相对平等与相对公平。在学校中,尽量做到不要对此项计划区别对待,以强化某某同学为“少干生”的印记,对于一些确实存在学习困难的“少干生”应多倾注一些鼓励和帮助,以助其研究生的学历、学位实至名归。生源地省教育厅,对“少干生”再多一些理解和帮助。在“少干计划”政策的大政方针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考虑让少数民族人才在各个少数民族地区实现流通,这样不仅扩大了“少干生”的地域空间自由选择权,彰显政策的温度与人本关怀,同时,也可以实现少数民族地区之间人才的互补,以及经济发展的和谐共进。对于具体的用人单位,多一些平等相待的眼光。既然以实力或者学历等综合能力作为选择人才的依据,就尽量消除定向生能力不足的刻板印象,别再设置“少干生”的不准入门槛,人们的期望支配着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所感到的满足,因此也支配着他们对社会经历的反应[10]。因此,一旦用人单位将有能力、能够胜任工作的“少干生”直接拒于门外,就会使得存于“少干计划”政策体制内的“少干生”去追悔当初所做出的决定,甚至对于合理化的政策产生误解甚至诋毁的情绪,同时也给了他们违约的冲动和借口。

对于“少干生”个体而言,要坚守公共德性,并不断调适个体的价值选择,做好人生规划。“少干生”应清楚地意识到实现自我人生价值必然离不开自我的努力,不能完成自身的形塑,也就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掌握主动权。正如雅思贝尔斯所言,要想成为完整的人,全在于自身的不懈努力和对自身的不断超越,并取决于日常生活的指向、生命的每一瞬间和来自灵魂的每一冲动[11]。与此同时,个体还应不断调适自我的价值期望,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不断追求自我价值的提升与升华。当目前的境况无法实现更高的理想时,要适当放低自己的期望,去适应此间的环境,当机会来临,要敢于突破自我、展现自我,以破解外部世界对自我身份的刻板认知。更为重要的是,在谋求自身价值实现的同时,一定要将自身置于整个社会价值体系中,履行自己应有的责任,尊重公共德性。只有紧紧把握时代脉搏,按照时代发展、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新变化及时调整并完善自我,方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常态下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取得更好的实践效果[12],这就要求拒斥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唯有如此,“少干生”才能在“少干计划”政策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关怀下不忘初心,实现自我的家国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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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thinking on Humanistic Value in Ethnic Minority High-level Professional Personnel Training Program: Based on Perspective of Rationalizatio
GUO Jianwen, FU Chunhua     
School of Education,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81
Abstract: Viewed from a rational perspective, the value orientation in the ethnic minority high-level professional personnel training program is now facing with imbalanced crisis of instrumental value and humanistic value, which leads to "pseudo", or "policy-compulsory" training programs, violation of contracted training programs, and many other irrational circumstances. Therefore, the author proposes to make in-depth study on the influence on the rational humanistic value in the policy arising from such factors as the vagueness of the policy, the indifferent ice-cold cognition of the society, and the proliferation of the personal value expectation during the process of formulation, implementation and observation of the policy, so that a solution might be found. The author further proposes that as the policy maker, the state should make the descriptions of the policy more understandable and ensure the policy implementable; the society should better understand or even tolerate the policy; individuals need to timely adjust his or her value expect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olicy so that we can give full play to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olicy.
Key words: ethnic minority high-level professional personnel training program     humanistic value     rationalization     rethink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