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 学位授予单位应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①, 并就论文工作是否达到学位标准提出评价意见。对硕士学位论文可以实行公开评审和隐名评审(盲审),但为了保障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目前大多数高校和科研院所对全部硕士论文实行对外双盲评审制度。在学术界,绝大部分学者一般性地探讨了双盲评审制度对保障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积极意义以及双盲评审机制构建的路径,很少探讨建立双盲评审意见的异议机制,本文拟就此予以探析。
一、建立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意见异议机制的客观必要性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是将隐去研究生及其导师相关信息的论文通过一定方式送给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在返回的评审意见中,隐去评审专家的相关信息,做到研究生及其导师和评审专家互不知晓的一种论文评审方式[1]5。
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异议机制是指作为利益相关者的硕士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对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意见不予接受,并对评语中不客观不公正的意见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要求予以纠正,培养单位根据不同情形将异议反馈给评审专家复核或另行委托专家复审的机制。双盲评审固然对保障硕士学位质量具有促进作用,但因其也存在一些制度缺陷,导致出现影响评审质量,损害教师和学生权益等后果,因而需要通过建立双盲评审意见异议机制予以弥补。
(一) 保障硕士学位论文评审质量的要求硕士学位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总结性成果,是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和衡量指标。科学、公正的论文评价机制是提高和保障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因素之一。学位论文的评价一般包括指导教师的评价、评审专家的评价、答辩委员会专家的评价三个部分。在实践中,由于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利益相关性,一般情况下指导教师会对学位论文作出较高的评价,因此,绝大多数高校及科研院所仅将指导教师对论文的评价意见作为是否允许参加答辩的前提,指导教师不对论文评分,因此,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的评价对学位论文质量保障的作用并不大。由于答辩委员会专家人数较多,且是在学生答辩的基础上作出评价意见,答辩评价意见主要包括是否修改或修改意见、是否通过答辩、是否推荐为优秀论文以及答辩成绩,是对论文质量的最后总把关,相比而言,较为公平、客观。综上,在上述两个阶段建立评价意见的异议机制则没有必要。
双盲评审是保障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最为重要的中间环节,因此,双盲评审的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固然可以通过精心设计评审专家的选择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双盲评审的质量,但是,评审专家实际的学术水平、学术能力以及评审专家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等影响硕士学位论文评审质量的隐性因素则是论文送审单位无法控制的。例如,一些评审专家将送来的硕士论文交由其助手或者学生代为评审,导致评审质量低劣。另外,目前大部分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均是将硕士论文送至两个不同单位进行评审,由受托单位安排专家评审。学术型硕士论文一般送至两个高校或科研院所评审,专业学位硕士论文一般一份送实务部门评审,另一份送高校或科研院所评审。不同单位之间对硕士论文的写作要求存在的差异、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实务部门评审人员的思维方式差异等也是影响硕士论文评审意见能否客观公正的因素之一。据统计,某高校近三年法学专业学术型和法律硕士专业共毕业245人,两份评审意见的分数差在8分以上为91人,占比37%,分数差在10分以上的为61人,占比25%,分数差在15分以上的27人,占比11%,甚至还有分数差在20分以上的评审意见。显然,这种分数差过大,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论文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
双盲评审中不公开评审专家的姓名,往往也不追究评审结果的责任,评审专家的责任缺乏制约,可能会引发评审专家的盲目评审,从而影响评阅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1]6。评审专家在对论文进行评审时实际是在行使送审单位委托其的学术权力,但要保障该权利的正当使用,除了基于被委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信赖外,还需要一种监督机制。没有监督机制,评审者事实上不必对其不公正的评价承担任何责任[2]。建立对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的异议机制就是实行这种监督机制的具体体现。这种异议机制会在一定程度上督促评审专家尽职尽责,提高评审意见的质量。
(二) 维护硕士研究生和指导教师权益的要求在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具有较多的利益相关方,例如,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有学者认为,在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中,教师被认为是最重要的核心利益相关者[3]。但笔者认为,教师和学生均是核心利益相关方。硕士学位论文的客观、公正评价涉及到对指导教师的指导态度和水平的肯定、优秀指导教师的评定、指导教师年度考核的等级、指导教师今后所带研究生的数量等,而这些直接与指导教师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相关。
硕士研究生作为学位论文的作者更是核心相关利益中直接相关方。目前研究生就业时,用人单位一般会要求其提供在校期间包括学位论文在内的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的评价涉及到学生学术能力的评价、论文是否能被评优、学生是否能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甚至影响其进一步深造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普通高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的权利,对学位论文的非客观、非公正评价不仅侵害了学生的直接利益,也侵害了学生的公平权。根据前述《规定》第(五)项学生“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规定,以及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于201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中“完善研究生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加强研究生权益保护”的规定,建立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意见异议机制正是保护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的有力保障措施。
(三) 建立评审专家与硕士研究生之间双向反馈机制的要求硕士论文评审意见一般由评语、成绩和结论三部分构成。评语是对论文的选题、理论以及现实意义、论文所涉及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论文的创新性、论文的写作规范性等方面作出的评价,成绩则是在此基础上作出的百分制或等级制的评定,结论是在前二者的基础上所作的是否可以提交答辩,是否推荐评定优秀论文的评判。虽然一些评审专家对该三个部分的评判也存在不匹配的情形,例如,有些评审意见中的评语对论文评价很高,但评定的成绩和结论却较低,但总体上说绝大部分的评审意见在该三个方面之间匹配或关联度较高,因此,整个评审意见中的评语对成绩和结论起着基础性作用。
实践中,评审专家不能对硕士论文作出客观、公正评价的原因除了前文所述的其存在的自身主观原因外,也存在送审单位拟定的评审标准过于概括、评审专家对论文的写作要求理解有误等原因。由此导致不仅对硕士论文的主观性评价不公正,甚至对硕士论文中的客观事实性判断错误。例如,某评审专家在对一篇名为《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认定》法律硕士案例式论文的评语中写到:“对竞业限制协议进行专门的立法有无必要实需讨论”,并大谈了不进行专门立法的理由。然而该篇硕士论文并未提出要对竞业限制协议进行专门立法,不知道该评审专家的意见来自何处,由此导致该篇论文的成绩评定很低。很多评审专家可能自以为是,自认是权威,对作出的评审意见中存在的诸如此类的低级错误一无所知。
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对研究生能起到正向激励作用,反之则对研究生起到负面作用。通过建立硕士论文评审意见的异议机制,就是要建立双向反馈和纠偏机制。双向反馈机制就是在评审意见单向反馈给研究生的基础上,将评审意见中存在的问题反馈给评审专家。纠偏机制是通过对可能存在不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的复核和复审纠正评审意见存在的偏差。在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后一种反馈方式,应当补上这个短板。这种反馈方式既是对评审专家端正工作态度和增强责任心的促进,也是对其深化相关知识和提高评审水平的促进。
二、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意见异议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 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意见异议的提起主体研究生作为论文的作者,对论文的创作过程和内容最为熟悉,因此,研究生对论文的评审意见,尤其是对论文中所涉及的事实性问题的评审意见是否客观公正最为清楚,研究生对评审意见尤其是事实性问题的评审意见提出异议具备客观基础。同时,研究生又是硕士学位论文的直接利益相关者,研究生认为不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侵害了其权益时,研究生有权利提出异议。
总体说来,指导教师参与了学位论文从开题到定稿的整个过程,相比评审专家来说更熟悉论文内容,尤其是涉及到的知识性和观点性内容以及有无创新等方面,指导教师更是有较清楚的认知,因此,当双盲评审意见过于偏离了论文的客观性时,应当赋予作为核心利益相关方的教师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 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意见异议提起的条件评审意见中的评语是成绩评定和结论的基础,硕士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可以对其提起异议;成绩评定和结论直接影响硕士论文是否可以提交答辩和是否可以评优,硕士研究生和指导教师更有权利对其提起异议。
根据提起异议针对的对象或要求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异议分为澄清式异议、说明式异议、纠偏式异议。澄清式异议主要针对评审意见中对论文的事实性评价提出异议,说明式异议主要针对评审意见中对论文的水平性评价提出异议,纠偏式异议既包括澄清式异议或说明式异议,也包括对论文的成绩评定和结论提出异议。
原则上硕士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只要认为评审意见对论文的事实性评价或水平性评价存在偏差,就可以提起澄清式异议或说明式异议,但只有评审意见对论文的事实性评价或水平性评价存在的偏差导致成绩评定和结论明显扭曲的情形下,才能提起纠偏式异议。具体而言,可以提起纠偏式异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如果两份评审意见均认为论文可以提交答辩或经修改后可以提交答辩,但成绩评定分数差在10分以上或者成绩等级评定差在一个等级以上;(2)一份评审意见的成绩评定分数和等级在及格和合格以上,另一份评审意见的成绩评定分数和等级为不及格和不合格。由于出现前述第二种情形的,该论文不能提交答辩,大多数培养单位并不因此对该论文答辩延期,而是允许研究生申请再送审一位专家进行复审。笔者认为,不能由培养单位主动进行复审,仍然应将其列入异议机制之中,即仍然应由研究生或指导教师通过异议程序提出复审要求。
如果两份评审意见的成绩评定分数和等级均为不及格和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属于提起异议的情形,应延期再次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才能提交答辩,除非硕士研究生和指导教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两份评审意见均存在严重偏差。
(三) 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意见异议的处理方式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根据研究生或指导教师提出的异议的类型以不同方式进行处理。如果提出的异议仅是澄清式异议或说明式异议,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将异议反馈给论文的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如果评审专家有回应的,可将评审专家的回应意见再反馈给硕士研究生或指导教师。如果评审专家认为评审意见确有错误且影响了论文的成绩和结论评定的,评审专家认为有必要纠正的,应当允许其自我纠错,重新进行成绩和结论评定。
如果研究生或指导教师提出纠偏式异议,应经培养单位审查是否符合纠偏式异议的情形。如果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其可以提起澄清式异议或说明式异议;如果符合条件的,应另行委托具有与原评审专家水平相当的专家进行复审,复审意见作为终审意见,研究生或指导教师不得再提起纠正式异议。
三、建立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意见异议机制的困境与出路 (一) 建立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意见异议机制的困境 1. 利益相关者不重视由于不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在总体上仍然占少数,很多研究生培养单位未认识到其对保障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消极影响,也未认识到对少部分学生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因此,很多研究生培养单位并不重视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意见异议机制的建立,尤其是没有建立两份评审意见都认为论文符合要求但成绩和等级评定相差较大的异议制度,即使研究生想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也无制度依据。虽然多数研究生或指导教师对存在偏差的评审意见存在不满情绪,但或者抱着无所谓态度或者无可奈何。
2. 评审资源短缺就目前的硕士论文评审资源而言,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研究生培养单位通过互联网将论文上传到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于2012年筹建的“学位论文送审平台”进行评审;二是研究生培养单位通过纸质送递方式直接委托其他单位评审。目前,很多地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用的是第二种方式。研究生培养单位直接委托其他单位评审论文的,主要是基于“互助式”论文评审,即高校或科研院所间,省市间互相帮忙,邀请对方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帮助找专家评审论文。这种“互助式”的论文评审,往往存在专家资源开放性不够,耗费较大的人力和物力等突出问题。
近年来各高校都在积极推行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 需要评审的论文数量逐年增加, 而大部分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答辩都集中在同一时间段,评审专家资源更是短缺。同时,由于禁止向研究生收取论文评审费,而很多研究生培养单位未拿出足够的经费用于研究生论文评审,给予专家的论文评审费普遍偏低,对评审专家的劳动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因此具有评审论文愿望的专家并不多见。高校如果建立对评审意见的异议机制,将评审意见的异议反馈给受托单位的评审专家,担心得罪受托单位及其评审专家,影响长期的互助合作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研究生培养单位不愿将评审意见的异议反馈给受托单位及其评审专家。
3. 评审异议时间仓促目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主要有两年制和三年制两个类型,一般要求研究生写作硕士学位论文的时间即从开题到论文定稿不少于1年,留给论文评审、异议的时间不多,尤其是对两年学制的研究生更为突出。由于地方高校多采取直接委托其他单位专家评审,纸本论文和评阅意见书的传递无法通过互联网实现,只有通过快递方式,但仍需要一定时间。同样,评审意见的异议送达、复审和返回也与论文的评审的方式和时间相差无几。通常情况下,只有两份评审意见中有一份或全部都评定论文不予以通过,不能提交答辩,研究生培养单位才提请另外的专家复审。由于出现这种情况毕竟是极少数,且另行委托专家涉及面小,耗费的时间相对较少。如果扩大对硕士论文可以提起异议的范围,可能导致另请委托专家的范围较广,耗费的时间较长,从而导致不能按期答辩,影响整个教学计划安排。
(二) 构建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意见异议机制的出路 1. 建立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意见异议制度国家层面的规范文件并没有对评审意见提起异议以及如何处理的规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一般只有在一份评审意见不予通过的情形下,才允许研究生申请复审,但对其他情形的异议则少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因此,在国家层面的学位管理规范性文件中应当有明确对评阅意见异议的原则性规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再根据国家的规定,对提起异议的主体、条件、程序、处理方式等内容制定较为详细的规定,构建较为科学合理的评审意见异议制度,为研究生或指导教师对评审意见提起异议提供制度保障。
2. 优化和细化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标准无论硕士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还是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后,原评审专家复核或另行委托专家复审均应按照相同的评审标准进行,因此,科学、合理的评审标准是保障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复核或复审质量的基础性要素之一。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八条对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学位授予条件以及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提出了基本要求和概括规定。教育部各学科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又对本学科硕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进行了规定。例如,在法学教育领域就有教育部高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二者分别对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律硕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基本学术能力以及学位论文基本要求进行了规定。虽然各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学位论文基本要求规定了论文的规范性要求和论文质量要求,但仍缺乏具有普遍意义的指标要素和权重[4]。
研究生培养单位为了工作的方便,往往将不同学科的硕士论文评审意见书进行统一设置,实行同一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 没有针对具体的学科门类进行细分、细化,无法体现不同学科门类的特点, 很难适应不同学科学位论文的评价要求,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5]。因此,硕士学位论文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不应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管理部门制定,应当由该单位的实际培养部门根据该学科教育部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基本要求,再结合本校本学科的培养特色和特殊要求,制定相应的较为详尽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以便于专家更准确地掌握评价尺度。
3. 建立统一的学位论文评审共享平台教育部学位中心顺应学位论文的网络化送审趋势,于2012年统筹构建“论文送审平台”以来的三年间已有100余所高校加入此平台,并有21个省市先后委托学位中心通过该平台开展学位论文评优、抽检通讯评议工作②。该平台的功能全面,在提高学位论文评审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论文评审效率、丰富专家资源、促进研究生培养单位健全质量自我管理机制等方面优势明显,成效显著,尤其可以解决制约评审意见异议机制建立的时间和资源短缺问题。
笔者认为该平台还可以在以下方面改进:第一,扩大平台的使用范围。目前使用平台的主要是省级政府以及“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应当将平台的使用尽量扩大,以更好地发挥其效用。第二,建立双向反馈机制。从该平台的功能看,仍然缺乏对评审意见的反馈、复核机制,因此有必要建立该机制,以实现评审意见的异议机制功能。第三,建立考评机制。参考对国家社科基金评审专家的考评机制,对论文评审认真负责,水平较高,提出异议很少,反映良好的评审专家予以公开表扬;对论文评审不认真,水平较低,提出异议较多,普遍反映较差的评审专家予以记录,在一定期限内不再给予评审资格。
注释:
① 在学术界多称为评审论文。本文所述的论文评审与国家学位条例所述的评阅的涵义一致。
② 资料来源: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论文送审平台简介”(访问时间:2017年7月23)。
[1] | 汪小会, 王莉. 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双盲评审机制探析[J]. 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 2015(2): 5–7. |
[2] | 罗晖. 影响学位论文质量的管理因素分析与对策[J]. 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6(6): 48–52. |
[3] | 张燚, 刘进平, 张锐. 高校利益相关者的边界与属性识别[J]. 高教发展与评估, 2010(2): 1–10. |
[4] | 罗琦, 孙颖, 吴小健. 某高校2006-2007年度硕士学位论文盲审质量分析》[J]. 西北医学教育, 2008(6): 1110–1111. |
[5] | 高坤华, 刘铭, 陈亚滨. 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方式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07(2): 3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