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研究  2018 Issue (1): 16-20, 43   PDF    
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全面收费的实证研究——基于91所“211高校”的数据分析
毛笛, 毛建青    
浙江工业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杭州 310023
摘要: 研究生全面收费制度的实施,能够缓解国家教育经费压力,促进研究生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基于对91所"211高校"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的学费与奖助体系的调查,发现各高校均已落实全面收费政策,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学费差距小、资助覆盖广、公开程度不高的现象,由此产生恶性竞争加剧、筛选成本增加、信息差距扩大等问题。要完善研究生全面收费制度,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需要实行差异化的学费标准,构建面向科研的奖助体系,以科研绩效为导向评定奖学金、以科研项目方式提供助学金,同时还要完善信息公示制度。
关键词: 研究生全面收费     实施现状     实证研究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标志研究生全面收费制度的正式实施。作为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一环,全面收费制度在缓解高等教育经费压力、提升研究生培养效率等方面均发挥着不言而喻的作用。然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正在影响着这一制度达成预期效用。本文聚焦于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的收费现状,通过对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学费与奖助体系的调查,揭示了针对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的全面收费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全面收费制度的建议,以期能更好地完善研究生的收费与资助工作。

一、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全面收费制的实施现状

为了解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全面收费制度的实施现状,本文以211高校为研究对象,选取在校级层面明确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学费标准、奖助体系的91所高校为样本,以此为依据探讨全面收费制度的实施现状与问题。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各高校的研究生招生简章、信息公开网站、研究生招生网、研究生官网等。研究发现,各高校均落实了全面收费政策,确立了“两奖两助”的资助体系。具体研究结果如下:

(一) 学费差距较小,标准趋于一致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须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确定。研究发现,除厦门大学设置的学费标准,硕士研究生全程33000元/生(含两年、两年半、三年学制),博士研究生13000元/年[1],超过规定外,其余90所高校的学费均未超过规定的最高标准,且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专业间的学费差距较小。表 1为211高校学费标准统计表:

表 1 “211高校”的学费标准统计

1.不同地区间学费差距小。依据国家统计局的划分方法[2],我国的经济区域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大地区。在东部48所“211高校”中,共有41所高校按最高标准(硕士研究生8000元/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年)设置学费,硕士平均学费为7979.2元/年,博士平均学费为10000.0元/年;中部的14所,学费均为最高标准;在西部的18所中,共有15所高校按最高标准设置学费,硕士平均学费为7740.7元/年,博士平均学费为9694.4元/年;东北的11所,有10所学费为最高标准,硕士平均学费为7863.6元/年,博士平均学费为10000元/年。可见,经济水平不同的地区间研究生的学费标准趋于一致。

2.不同层次间学费差距小。在样本内的30所“985高校”中,共有26所高校的学费标准为硕士研究生8000元/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年,“985高校”的硕士平均学费为8020.0元/年、博士平均学费为10066.7元/年。在非985的61所“211高校”中,共有50所高校的学费标准为硕士研究生8000元/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年,这些高校的硕士平均学费为7872.7元/年,博士平均学费为9877.0元/年。不同“211高校”(985与非985),虽然在办学层次上有所不同,在办学水平、办学能力上也存在差距,但所设置的学费标准相差不大。

3.不同专业间学费差距小。在样本高校中,共有77所高校的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的学费设置不分专业,均为硕士研究生8000元/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年(除厦门大学超过最高标准),仅14所高校根据不同专业划分了不同的学费标准。在这14所高校中,四川省的4所“211高校”按该省规定的各类专业最高标准设置学费,不同专业间学费差距未超过800元;其余9所高校所设置的不同专业学费标准间的差距最高也不超过2000元。

(二) 资助覆盖较广,普遍返还学费

调查发现,虽然研究生均需缴纳学费,但高校普遍以学业奖学金与助学金这“一奖一助”的形式抵还了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的学费,学业奖学金与助学金的设置分别呈现出“高覆盖”与“无条件”式的特点。

1.“高覆盖”式的学业奖学金。对于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而言,学业奖学金覆盖所有学生的高校共有49所,占比53.8%;对于博士研究生而言,学业奖学金全覆盖的高校共有70所,占76.9%,学业奖学金覆盖面广。在这些学业奖学金全覆盖的高校中,仅最低档学业奖学金金额即能返还硕士研究生学费的就有11所,占样本总量的12.1%;能返还博士研究生学费的有59所,占64.8%。意即对于这11所高校的硕士研究生与这59所高校的博士研究生而言,仅学业奖学金即能抵还他们所缴纳的学费。表 2为“211高校”学业奖学金设置现状。

表 2 “211高校”学业奖学金设置现状

2.“无条件”式的高校助学金。高校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与高校自己设立的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标准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其他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在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又有16所高校加设了针对本校硕士研究生的助学金,42所高校加设了针对博士研究生的助学金。这些助学金的申请门槛低,基本上研究生只要无违规违纪行为,即可获得,少有其他的条件限制。

3.抵还学费的“一奖一助”。在“高覆盖”式的学业奖学金和“无条件”式的高校助学金下,仅最低档的“一奖一助”即能返还所有硕士研究生学费的高校就已达55所,占比60.4%;能返还所有博士研究生学费的高校达91所,占100%。不仅如此,硕士研究生最高能获23000元/年,平均最高能获16646.2元;最低也能获6000元/年,与学费两相抵扣,每年只需实际缴纳2000元上下。博士研究生最高能获66000元/年,平均最高能获31482.4元;最低也能获10000元/年,刚好抵充学费。许多高校仅“一奖一助”即能抵充研究生的学费,表 3为“211高校”“一奖一助”设置现状。

表 3 “211高校”“一奖一助”设置现状
(三) 公开程度不高,简章不够完善

在全面收费制下,高校应在招生简章详细标明学费标准、奖助体系等信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方便学生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学校。但是,高校的招生简章存在内容不完善,公开程度不高的现象。

1.学费标准公开程度不高。根据《通知》的规定,“高等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然而,在硕士研究生的招生简章中,仅62所高校明确地注明了学费标准,占68.1%;7所高校以附件或超链接的形式公布了学费标准,占7.7%;仍有22所高校未在招生简章中注明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占24.2%。在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明确注明学费标准的高校共63所,占比69.2%;4所高校以附件或超链接的形式公布了学费标准,占4.4%;剩余24所高校未明确注明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占26.4%。可见,研究生学费标准的公开程度不足,透明度不高。

2.“一奖一助”公开程度不高。就硕士研究生而言,在招生简章中明确注明“一奖一助”评定等级、覆盖比例、资助金额的高校仅有29所,占31.9%;5所高校以附件或超链接形式公示“一奖一助”的实施细则,占5.5%;共有57所高校未能在招生简章中明确注明奖助标准,占62.6%。就博士研究生而言,在招生简章中明确注明“一奖一助”评定等级、覆盖比例、资助金额的高校共27所,占29.7%;以附件或超链接形式公示“一奖一助”实施细则的共有10所,占11%;剩余54所高校均未明确注明奖助标准,占比59.3%。“一奖一助”公开程度较低,信息不透明。

二、全面收费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合理的学费定价及与其配套的资助政策有助于提升高等教育的效率和公平[3]。一方面,收取合理的学费有利于缓解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紧张,优化生源结构,促进教育资源的高效配置。另一方面,构建配套的资助体系能为弱势群体提供向上流动的机会,保障教育公平。然而在全面收费制度的实施中,学费定价与资助体系的设置均不甚合理,且公示制度滞后,从而加剧了高校、专业间的恶性竞争,增加了雇主的筛选成本,扩大了高校与学生间的信息差距。

(一) 学费标准趋同,加剧恶性竞争

综合考虑地区、学校、专业和时段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收费标准,发挥学费的市场调节作用,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如美国高校的研究生收费有着三个特点:“一是私立高等学校的学费要高于公立高等学校;二是名牌大学的学费要高于非名牌大学;三是对外地学生所收的学费要高于本地学生”[4]。但从调查结果看,现阶段我国的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差距不大,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专业间设置的学费标准趋于一致,这会削弱学费的价格机制属性,加剧高校、专业间的恶性竞争。

首先,加剧了不同地区高校的恶性竞争。东部、中部、西部、东北部在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发展空间、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差距都比较大,但这些差距并没有在学费中得以体现,在相近的学费标准下,学生更愿意报考东部地区的高校,产生“孔雀东南飞”的现象。其次,加剧不同层次高校的恶性竞争。一些重点大学的知名度较高,获取社会资金的能力强,能为研究生提供更为优质的条件。相较之下,普通高校在办学能力、培养水平、获取经费与社会支持等能力上均与重点大学存在差距,对生源的吸引力更是减弱。在学费相差无几的情况下,普通高校出现竞争力下降,招生困难等问题。最后,加剧了不同专业的恶性竞争。学生在成为教育投资主体后,必然会考虑学费投资和收益间的关系,由于不同专业的学费差距不大,一些就业前景好、经济收益高的热门专业就受到了追捧,人文社科、基础学科等冷门专业对生源的吸引力下降,冷热专业分化,专业结构不平衡的问题更为凸显。

(二) 收费流于形式,增加筛选成本

在“高覆盖”式的学业奖学金和“无条件”式的高校助学金下,研究生所缴纳的学费普遍得到返还,全面收费近乎流于形式,根据筛选理论,这将导致筛选成本的增加。筛选理论是于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一种教育经济学的理论假设。其基本假设是,雇主希望能以最低的成本获悉求职者的能力,以选拔更有能力的人去填补岗位空缺。一种最简便的方式就是了解其受教育经历(学历),因为一个人的能力与他获得学历或通过考试所需花费的成本(时间与费用等)成反比,可以由此分辨出一个人能力的高低。

根据筛选理论,有效的信号须是高成本信号,使他人难以模仿,才能达到区分能力大小的目的。在“一奖一助”下,研究生的学费都能得到抵还,因此极大地降低了获得研究生学历这一教育信号所需的成本。过低的成本会使许多研究生的学习动机外部化,他们仅仅追求教育信号的筛选作用,希望能以最低的成本获得学历,不愿意投入过多的精力到科研活动中去[5],创新乏力成为他们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过低的成本也会降低获得研究生学位的门槛,造成人们对学位的过度需求,形成低能力者与高能力者的“混同均衡”[6],研究生学历因此成为低成本信号。雇主仅凭研究生学历难以区分低能力者和高能力者,产生信号失灵现象,增加了雇主的筛选成本,最终将导致个人和社会资源的无效配置。

(三) 公示制度滞后,扩大信息差距

为了提高信息透明度,方便学生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学校,同时也是为了加强对研究生教育收费的管理,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通知》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然而不少高校的公示制度仍显滞后,在其招生简章中并未明确注明研究生学费的具体标准,仅说明“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根据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标准收取学费”,然而地方的标准是什么?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标准又是什么?在官网中也找不到具体的公示,学生在查询学费信息的时候不免一头雾水。

除此之外,许多高校在研究生奖助体系的公示上也并不完善,大部分高校均未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奖助学金的评定等级、覆盖比例、资助金额,学生往往需要费很大一番精力才能从其他文件中找到有关的规定,甚至根本找不到一部分高校的奖助政策信息。“统一考试”的招生制度已经决定了研究生并不能像英美等国家的学生那样自由的申请学校,在选择权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7]。高校公示制度的滞后又会使学生难以获取充分的信息,在报考过程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特别是家境贫寒的学生,在不清楚高校的学费、奖助体系信息的情况下,难免会踌躇不定,不知道是否该继续攻读研究生。所以,公示制度的滞后扩大了高校与学生间的信息差距,容易对学生的读研意愿产生消极影响,这不仅不利于生源的合理配置,也难以保证教育收费的科学化、透明化、合理化。

三、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全面收费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 建立差异化的学费标准

对比国外高校,在美国,研究生学费大多逐年递减,因为前两年研究生主要以学习为主,需要承担较高成本;后几年主要以科研为主,需要给予相应的鼓励与支持。在英国,不同高校不同专业均可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且总体而言学费较高。在法国,公立综合性大学的研究生每年只需缴纳少量注册费,但专业性公立或是私立高校的研究生则需要交纳高昂的注册费[8]。这些国家的收费制度虽然各有区别,但基本都在考虑学校、专业、地区、时段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了差异化的研究生收费体系。

要减缓不同高校、专业、地区间的恶性竞争,需要建立差异化的学费标准。政府应该明确其“掌舵者”的角色,只做宏观引导,使高校能在遵循“差别定价”原则的基础上,享有研究生学费的定价权。高校需要合理构建研究生培养成本核算机制,区分研究生的学习与研究阶段,根据教育事业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成本、各类研究生数、各类硕士生数与全体学生数之比等因素,测算研究生所应承担的培养成本,以此为依据确定学费标准。最后,要发挥学费的市场调节作用,适当调高重点大学、经济发达地区大学以及经济收益较高的热门专业中研究生的学费标准,适当降低普通院校、边远地区院校、基础学科、冷门学科中研究生的学费标准,以合理配置研究生生源,确保学科和专业的正常发展。

(二) 构建面向科研的奖助体系

要降低筛选成本,消除信号失灵问题,需要构建面向科研的奖助体系。一方面,需要注重效率,以科研绩效为导向评定奖学金,提高获得奖学金的成本,促使研究生学习动力的内部化。另一方面,要兼顾公平,以科研项目方式提供助学金,这样既能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又能提升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具体内容包括:

1.以科研绩效为导向评定奖学金。对于奖学金而言,特别是学业奖学金,要以科研绩效为取向,奖励的范围与等级要和学业成绩、科研绩效挂钩,体现择优原则,代替原有的“高覆盖式”学业奖学金体系。通过提高获得各类奖学金所需的成本(时间、精力),迫使受筛选动机驱动的研究生付出更多的精力用于学业学习与科研活动,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学习动机的内部化,提高研究生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创新活力,从而实现培养资源的有效利用与培养质量的显著提升。

2.以科研项目方式提供助学金。为了使研究生能够安心学业,高校应以科研项目的方式提供助学金。高校可以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覆盖面广、形式多样、经费充裕的科研项目,由学生自主申报课题,以科研项目的方式抵还学生学费、发放助学金,代替原有的“无条件式”助学金。这样既能为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提供保障,又可以保证研究生能够持续的全身心的投入到科研活动中去。

(三) 推进自主招生,完善信息公示制度

研究生全面收费制度的有效执行,不仅需要政府的统筹规划,也需要高校的有效协同。全面收费的实施已近三年,部分高校的协同配套制度仍滞后于现实,未能做到信息的公开与对称。要完善研究生培养制度,推动研究生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就要大力推进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变革,形成与全面收费制度相协同、相配套、相促进的完整体系。

首先,推进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在“统一考试”的招生制度下,考生只能选择报考某一院校中的某一专业,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不利于考生和招生单位有效的双向选择[9]。要转变考试目的,“统一考试”只为甄别申请者的基本素养,作为高校自主招生的参考依据[10],应推进自主招生制度建设,允许学生在通过“统一考试”后自主申请院校,双向扩大学生与院校的选择权,提高生源选拔的效率与效果。其次,要完善信息公示制度。高校必须落实《通知》中的规定,在招生简章中明确注明各学科专业的学费标准,公开奖助贷补等资助的比例额度、申请条件与申请流程等信息,做到信息的准确、公开与对称。在官方网站、研究生招生网站或研究生院网站等信息平台中,明确公布包括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研究生学费标准、奖助贷补政策实施细则等与研究生招生管理相关的信息,保障考生的知情权,缩小高校与学生间的信息差距。

注释:

① 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中部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东北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

② 其中有4所四川的“211高校”按该省规定的最高标准设置学费,即文、法、经、史、哲、管、教类硕士研究生7200元/年,博士研究生9000元/年;其他类硕士研究生8000元/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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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mpirical Study on Overall Tuition Charge to Full-time Academic Postgraduates: Based on Data Analysis of 91 Project 211 Universities
MAO Di, MAO Jianqing     
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Hangzhou 310023
Abstract: The overa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stgraduate tuition collection policy can relieve the pressure on national education funds and promote rational allocation of postgraduate education resources. Based on the survey of tuition-collection and scholarship, subsidy systems applicable to full-time academic postgraduates in 91 Project 211 Universities, this paper finds that some phenomena appear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uition collection policy at the universities that have implemented the policy, for instance, the gap between the tuition fees is small, subsidy coverage is too wide, and the transparency is not so clear, which result in intensified competition, increased screening cost, and widened information gap. This paper believes that to improve the overall tuition collection system and the postgraduate education quality, a system with differentiated tuition charge standards should be introduced. This paper also proposes that a scientific research-oriented reward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so that scholarship could be determined based on sci-tech performance, and subsidy based on sci-tech project. In addition, this paper proposes improvement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Key words: overall postgraduate tuition collection     current implementation     empirical stu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