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质量是高校研究生教育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对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实施问责,直接关涉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反映了高校各研究生教育相关主体的质量意识、职责界定与责任承担。在当前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加大质量问责力度的形势背景下,各高校在研究生教育质量问责制度设计和具体实践上做了有益探索和实践,但客观而言,对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问责上,树立怎样的质量问责意识,如何客观评价并界定出质量问题的类型,如何科学划分不同主体的责任,如何合理进行问责、追责,迫切需要进行理性思考,探寻破解之路。
一、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问责的价值内蕴——树立质量意识树立质量意识,首先在于科学把握“治理”的真实内涵与核心要义。自世界银行首次提出“治理”概念以来,治理成为当今最热门的前沿理论之一,在人文社会领域得到了广泛运用。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发布的《我们的全球伙伴》研究报告对“治理”作了界定:“治理是指各种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方式总和,既包括正式制度,也包含非正式制度,它能够使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关系得以调和”[1]。治理理论的兴起标志着新的公共管理方式的出现,其核心内容包括三点:一是治理主体多元化,任何机构都不可能拥有充足的权力独自解决所有问题,强调通过政府职能转移,使更多下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到公共活动中来。二是治理过程网络化,治理是一个多方面互动的管理过程,从而在公共管理系统内形成一个自组织网络,加强彼此间互动,形成良好关联。三是治理方式协调化,转变传统公共管理权力运行自上而下的运作模式,依靠政府与社会利益组织间彼此互信互利、相互尊重,调动各方积极性,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2]。当下高等教育系统内大力推进高校综合改革,关键在于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核心要义是在高校范围内树立治理意识,完善高校治理结构。
树立质量意识,其次在于明确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是多元主体的共同担当所在。伯顿·克拉克在其经典之作《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中,从宏观层面构建了三种典型的高等教育体制,即国家体制、市场体制和学术体制,认为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体制取决于政府力量、市场力量和学术力量在高等教育体制中博弈、较量的结果[3],以此观照高校研究生教育这一微观层面,也具有理论指导意义。高校研究生教育亦由政府、市场和学术三股力量所左右,其质量受三股力量博弈的影响。当下对于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问题的追责、问责,出现了“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教育质量问题第一负责人”等观点。在研究生教育质量问题处理中,主要对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进行追责、问责,既是对治理内涵缺乏科学认知,也是对组织管理理论中责权利对等原则的漠视。高校研究生教育由行政类、学术类、市场类主体共同参与,各类主体在高校研究生教育过程中都有自己的权力和权利,自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当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出现问题、科学甄别责任主体之前,三类主体要有共同承担研究生教育质量问题的责任意识。
树立质量意识,还必须构建起合理的问责模式。围绕高等教育问责制,先后出现了伯克的以政府优先事务、学术关注以及市场力量问责的“问责制三角模型”,米德赫斯特的突出市场作用、视市场为维持高等院校独立、自主的建设性因素,将高校发展、市场准则、问责制融为一体的“问责制三角模型”,马丁·特罗的通过信任、问责制和市场三种联结方式的组合而与它周围的群体发生关联的“问责制三角模型”等。这些“问责制三角模型”以伯顿·克拉克的政府、学术、市场三角模型为基础,“超越对大学的工具理性思维而重塑大学的价值理性,使高等教育问责制以一种斯维夫特所描述的‘柔性问责制’的形式出现,依靠对话和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观念分歧和价值冲突,并在此基础上增强高等教育的透明度和形成在社会‘凝视’下的自律发展”[4]。现代治理的核心要义在于责任主体的多元化而非单一主体,而管理组织理论的基本要求是责权利对等,对于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问责模式虽然关注的是高校内部的多元主体,但从问责制的来源来看,主要在于政府和社会(或市场),当然也可能来源于高校或大学内部的自我评估、自我检查等内省式检审,但无论问责来源于外部,还是来源于内部,都必然会经过高校这一级组织,然后由高校针对高校研究生教育所出现的问题,以一定的方式,经过一定的程序,分不同情形对高校学术类主体、行政类主体、市场类主体进行问责,这才成为比较科学合理的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问责制。其模式结构如图 1所示。
要对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问题进行问责,必须首先准确把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科学内涵。伴随学界对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入,对研究生教育质量内涵认知日趋丰富且多元化:基于教育功能维度,包括系统层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综合质量[5],个性层面的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质量和服务社会质量;基于过程维度,涉及研究生过程培养质量、学位论文质量和就业发展质量;基于层次维度,涵盖宏观层面的国家整体质量、中观层面的地方省域质量、微观层面的高校质量以及个体层面的个体质量;基于主体视角,涉及满足政府监控基本标准的合格评估质量、满足社会需求基于同一指标体系下的水平评估质量和质量认证以及满足高校自身需求的自我评估质量。从不同的分析路径来看,既有概念定义的质量,也有操作性的质量,不一而足。
无论是从何种角度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界定,其根本出发点在于结合研究的需要,尤其是在特定研究背景和条件下,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相应界定。结合本研究对象及内容,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量对研究生教育质量予以界定:一是基于微观高校层面的探讨。本研究对象为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因而在分析的层次上,不可能以国家宏观层面和省域中观场面为视角来分析和探讨研究生教育质量,而必须以高校微观层面为视角。二是在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内容上,因研究生教育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能将其内涵放大到高等教育或高校的整体质量上去,必须从人才培养的个性质量予以考察。三是要兼顾不同主体的需要。在当下的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下,必须同时兼顾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包括政府、学术和市场(社会),因而要基于不同主体利益诉求的综合考量。
基于以上三方面的考虑,将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分为内适性质量、外适性质量和个适性质量[6]。其中,内适性质量是基于学术主体的知识本位价值观,从学科规格、层次规格和院校规格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学术上的考察与评价;外适性质量是基于市场(社会)主体的社会适应情况,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考察与评价;而个适性质量则是基于人本主义,对研究生个体成长及促进其发展情况的考察与评价。内适性质量、外适性质量和个适性质量属性不同,应分别由学术类主体、政府类主体和市场(社会)类主体进行评价,其价值取向也从属于学术属性、社会属性和个体属性,因而将这三种质量进行叠加,就会形成一种综合化的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概念。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组成情况见图 2。
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所呈现出的问题,既有可能来自政府所开展的合格评估检查,也有可能来自智库的调研报告、新闻媒体的报导,还有可能来自高校自身所开展的自我评估与检查等多种渠道。在质量问责之前,必须要明确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评判的客观标准。以此为尺度,对所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基本判断,才能甄别所出现的问题是不是质量问题,符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才能界定是内适性质量问题、外适性质量问题,还是个适性质量问题,明晰质量问题的属性,否则后续的问责追责将失去基础和依据。因此,建立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对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问题进行科学判定,是进行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问责追责的基本前提。
对于高校研究生教育过程、培养结果及职业发展所呈现的质量,如何判定其是否出现了质量问题,需要结合高校研究生教育内涵的三个维度分别进行探讨,不同维度的标准有其差异性。一是关于内适性质量标准。高校研究生教育的内适性质量标准由各高校相关学院的教授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形成各学术型学位点和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研究生教育的内适性质量标准。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例,2015年7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成为各类研究生学位授予应该达到的基本标准。教育部同时要求各高校结合自身情况,制订并出台各单位《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文件中可以看出,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人才培养质量,要求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学术素养和职业精神;掌握本专业学位领域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接受专业实践训练并具有一定的实践应用能力,并对学位论文选题、论文形式和规范要求、论文水平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所提出的质量内涵要求,成为内适性质量的重要标准。当然,这仅仅是一个基本要求和质量底线,各高校、各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因其发展历史、愿景目标、现有基础等的差异性,其内适性质量标准并不一样,而呈现出一定差异。二是关于外适性质量标准。研究生教育外适性质量标准由社会或市场来判断和评价,以检验高校所培养的研究生是否为社会用人单位所认同。一般而言,外适性质量评价的标准,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1)就业率。即高校某一学科研究生的就业整体情况,如果就业率不高,则反映出该学科所培养的研究生,不全为社会所接受。(2)薪酬水平。即毕业研究生进入社会(市场)后,其年收入水平,从一定程度可以反映该学科人才培养的社会认同度。如果平均年薪较高,则质量较高;否则,质量较低。(3)发展能力。即研究生毕业后的社会表现,尤其是要看毕业一定时间后在学术领域或专业领域的整体发展情况和整体影响力,是否在某一区域或行业领域内形成较好的声誉和口碑。外适性质量标准应由社会中介机构或中介组织制订。三是关于个适性质量标准。研究生教育个适性质量标准由研究生个体来判断,完全取决于个体的满意度,因个体在价值追求、自我体验与感受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而个适性质量标准差异性较大,其标准相对于内适性标准和外适性标准而言,也最难以确定。
通过以上三个维度的分析,结合内适性质量、外适性质量和个适性质量的固有内涵、特点以及不同高校及学科专业的差异性,采取文本分析、问卷调查与统计分析等多种方法,实现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有机相合,分别就高校研究生教育的内适性质量、外适性质量和个适性质量制订出三类标准,最终形成高校研究生教育的整体质量标准。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的三维结构图如图 3所示。其中,x1代表内适性质量标准,y1代表外适性质量标准,z1代表个适性质量标准,三者的向量之和(即r1)即为高校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标准。
有了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就可以依此标准对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判定。与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制订类似,可采取相应的方法,找到某一高校整体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或某一高校某一学科的研究生教育质量(即r2),并将这一现实质量进行三个维度的分解。将某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r,分解后其内适性质量为x2,外适性质量为y2,个适性质量为z2。从图中不难看出,其内适性质量x2低于内适性质量标准x1,外适性质量y2高于外适性质量标准y1,个适性质量z2低于个适性质量标准z1,这就表明目前我们所关注的研究生教育质量存在着内适性质量和个适性质量问题,具体情况见图 4。
从内适性质量、外适性质量和个适性质量三个方面对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分解和探讨,对于后续的问责而言,仅仅是第一步,还需要将内适性质量、外适性质量和个适性质量作进一步细分。对于内适性质量问题(即达不到内适性质量标准)可进一步细分为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理论和专业知识问题、研究方法问题、实践能力问题、学位论文选题问题、学位论文规范问题、学位论文水平问题等;外适性问题则可进一步细分为就业率低、薪酬水平低、发展能力不足等;个适性问题则难以进一步细分,主要是个人的体验和感受,包括个体满意度不高等。
四、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问责的主体界定:明确三类主体对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相关主体进行追责、问责,关键在于结合不同的研究生教育质量问题,判定应由哪类主体负责,由哪类主体承担。内适性质量是基于学术评价标准的判断,本质上是一种学术质量,因而内适性质量问题的职责应归于高校学术类主体;外适性质量是一种基于社会评价标准的判断,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质量,因而外适性质量问题的职责应归于高校行政类主体;而个适性质量是在高校学术类主体和行政类主体之外,更多的虽然表现为研究生个体的不满,但并不在学术类主体和行政类主体的职责范围之内,因而个适性质量应归于研究生或研究生家庭。高校学术类主体、行政类主体和市场类主体的职责与研究生教育的内适性质量、外适性质量和个适性质量的对应关系如图 5所示。
针对高校出现的研究生教育质量问题,需要从高校学术类主体、行政类主体和市场类主体的职责与研究生教育的内适性质量、外适性质量和个适性质量的对应关系中,在进一步细分质量问题的基础上,选择好问题判断主体,即由谁来评价是否达到研究生教育的标准,同时,要按照不同的问题,进一步判断不同的责任主体,或者说主要的责任主体。
内适性质量问题属于学术评价,应由学术类组织作为判断主体对相应问题给予评价,外适性质量问题属于行政评价问题,应由行政类组织作为判断主体对相应问题给予评价,个适性质量问题属于个体评价问题,应由学生个体给予评价。关于内适性质量,学术道德规范问题从大学章程的制度规定来看,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或院系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评价,其责任主体主要在研究生导师;理论和专业知识问题,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院系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评价,其责任主体是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研究方法、实践能力、学位论文选题、学位论文规范、学位论文水平等问题,一般也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其责任主体分别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开题专家组、论文答辩专家组等。
关于外适性质量问题,就业率低、薪酬水平低和发展能力不足都属于行政评价问题,应由相应的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或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等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初步的意见,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给予评价。笔者认为,就业率低的根本原因在于相关的高校学位授权点原有设置以及后续建设出现了问题,属于学位点整体建设方面出现了问题,因而这一责任应由学校领导负责;薪酬水平较低、发展能力不足等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研究生培养方面出现了问题,因而这一责任主要应由院系领导和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领导负责。
关于个适性质量问题,虽然是个体的体验和感受,但个适性质量应从研究生整体面上进行考察,反映研究生群体的意志,其判断主体应为研究生代表,其责任主体应由研究生个人负责。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问题细分、判断主体、责任主体详见表 1。
[1] |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Our Globa Neighborhood[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23. |
[2] | 袁本涛, 孙健. 治理视域下我国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问题研究[J]. 高等教育研究, 2011(11): 38–42. DOI:10.3969/j.issn.1674-5485.2011.11.010 |
[3] | 伯顿·克拉克主编, 王承绪等译. 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M]. 杭州: 杭州大学出版社, 1994. |
[4] | 柳亮. 国外高等教育问责制研究:多重三角模型与思考[J]. 外国教育研究, 2010(7): 33–38. |
[5] | 张西方. 论高等教育功能的拓展[J].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6): 99. |
[6] | 张安富, 张忠家, 等. 中国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研究[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6: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