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是国家实施研究生推免新政策第一年,充分尊重考生自主权、强化高校择优选拔是本次改革的最大亮点。由于推免生自主报考意愿的提升,各高校尤其是高水平大学为了吸收更多优质生源,接收推免生的数量有了大幅提高,导致参加统考的学生被录取的比例下降,加剧了统考生的竞争格局,使得招生机会公平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2014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文件中,基本原则的第二条为“着力完善规则,确保公平公正”,明确了要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要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1]。如何正确认识机会公平的内涵以及在保证机会公平的前提下有效推进复试改革,是研究生招生工作亟待理清并贯彻落实的重点内容。
二、 正确认识机会公平的内涵机会公平是一种权利公平, 即公平的表达权、参与权和选择权[2-3]。机会公平不排除并完全承认不同人群和个人因自身素质条件和努力程度的不同, 而实际上所能够获得或抓住的机会的完全不同[3]。公平不是平均、均等, 机会公平承认群体和个人的差别。完全的平均、均等并不是公正, 也不是真正的公平。没有机会的公平, 或公平的机会, 各类群体和个人的其他公平就很难实现, 甚至根本无法实现[4] [5]。
具体到招生而言,机会公平是指招考机制赋予所有考生同等的招考政策和录取权利,但是同时因为考生先天禀赋情况与后天努力程度不同,不同考生被录取的概率并不是均等的。本文认为符合研究生培养目标要求的考生应获得更大的录取机会。研究生选拔录取的标准应该是具有较好的知识与能力、学业一贯表现优良并具有良好培养潜质的考生,不符合研究生培养目标要求的考生应该予以淘汰。
由于长期受片面注重知识测试考核体系的影响,社会和考生更加关注初试成绩在录取中的决定性作用,其认可的公平更多反映的是与考生初试成绩简单挂钩的形式公平。虽然导师群体更希望招收到与培养目标相契合的生源,但现有招生权力架构设计中的缺陷以及选拔办法的科学性和相关理论研究的缺乏,迫使导师群体更多地顺应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水平。导致一部分初试成绩略低但具有较好创新、实践能力以及培养潜质的考生不能被录取。
导师是研究生教育的第一负责人,培养质量是由导师和研究生共同保证的。机会公平不能片面针对考生群体,同样应该充分考虑导师群体的机会公平。导师群体在招生过程中的机会公平主要体现在导师招生自主权的落实上,不应因导师报考生源情况的不均衡,影响导师招生自主权的落实。
为了保证录取结果公正,应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脱颖而出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6]。应优化初试,专业科目的命题倾向更加注重基础,命题的定位为初步筛选的准入型,而非大量排除的淘汰型;应强化复试,以能力考察为导向,更加注重综合素质、实践能力、一贯学业表现和培养潜质的评价。学术学位研究生选拔注重学术创新能力评价,专业学位研究生注重职业胜任能力评价。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所有生源同等的机会,也更加有利于研究生选拔,是提高生源质量的关键。
三、 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存在着考核方式不完善、导师招生自主权落实不到位、分类选拔流于形式、生源质量评价不尽合理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缺乏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考试招生制度,考核模式和选拔办法没有完全体现培养目标需求。
(一) 生源质量观知识成就测试是我国高考和研究生初试采用的通用考核模式。这种考核模式更多体现的是对知识的理解与记忆,其考核结果表现为高分即高能,低分即低能。这种测试对于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对基础知识掌握能力的区分比较有效。但对于研究生阶段的跨学科知识综合运用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科研兴趣等方面的考查显然不适用,为此研究生选拔增设了复试环节。
在实际复试工作中,淘汰初试成绩高分低能考生通常较困难。一方面是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培养潜质以及科研兴趣等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能力考查缺乏社会公认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另一方面是复试的组织规范性不如初试, 其公平性得不到社会广泛认可。为避免矛盾和可能带来的麻烦,二级学院在复试录取中,继续强调以知识成就测试为主的复试笔试权重,导师的面试成绩一般不计入总分,赋予导师的一票否决权在实际中往往难以执行。这样的机制设计虽然体现了一定的形式公平,但导师群体的积极性没有被充分调动,其择优选拔的职责没有有效发挥。这在客观上也误导了考生过分重视对考试规定课程的学习, 忽视了对实践能力、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创新思维能力等方面的训练。上述问题的出现,其本质是研究生选拔的生源质量观与培养目标要求脱节。
(二) 生源质量评价机制当前,抓内涵促质量日益成为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主旋律[7]。提高生源质量是高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核心,但如何科学合理地评价生源质量一直是困扰并制约招生工作的瓶颈。如果单纯以研考成绩和既往一贯学业表现来考量,出现一些高校片面追求“985”“211”高校生源比率就不足为怪了。
生源质量评价不能仅局限在招生环节,仅利用招生数据进行评价,应拓展到研究生教育的全过程,以最终的培养质量优劣反馈生源质量的高低,这样才能形成全过程闭环评价,将生源质量和培养目标有机结合。一方面,要落实导师的招生自主权,支持导师公正做出录取决定;另一方面,将学生的入口生源质量、出口培养质量和培养目标要求相关联,实现以往以招生数据为主的截面式评价方式转变为注重培养质量的全过程评价方式。由于目前对于毕业生出口质量评价的方法尚不完善,以及毕业生职业发展质量跟踪研究的匮乏,要建立全过程式的评价机制存在一定困难,但这应该成为生源质量评价机制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和发展趋势。
(三) 分类选拔当前国家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一些类别的专业学位受考生欢迎的程度超过了学术学位,例如护理硕士、翻译硕士等。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应按照培养目标的不同实行分类考试,进行不同内容的科目考核。在实际操作中,虽然多数高校都实施了分卷考核,但专业学位考试科目的命题思路普遍地沿袭学术学位,仅通过适度降低考试科目难度以示区分。专业学位复试中关于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考查也常流于形式,录取方式更是依据成绩排名顺次从学术学位到专业学位录取。
专业学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晰,与学术学位的区分度小,特别是工程硕士和工学硕士,导师对专业学位的认识不到位,缺乏职业能力考查的相关理论研究,不了解行业企业对人才规格的需求等都是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四) 招生组织权力架构目前高校研究生招生组织权力架构,主要由研究生院(部、处)的行政管理权、学院的主导权和导师的自主权三个主体构成。其中,研究生院负责国家政策的落实,资源的合理分配,招生政策的制定以及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学院负责具体的复试录取方案制定、实施、录取及公示等;导师负责面试、选拔和淘汰。三种权力主体只有在合理的机制下运行,才能保证导师招生自主权的落实。
提高录取质量应该是三种权力主体的共同目标,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各权力主体的诉求会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体现学校意志的行政管理权和体现学院意志的主导权会被过分强调,不可避免地挤压了导师招生自主权的运用空间,从而影响研究生录取质量。例如,为完成既定的招生计划,导师只能充当等额复试或缺额复试的木偶角色,没有真正的招生自主权。
四、 构建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招考机制建立和完善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研究生招考机制是保障考生机会公平和录取结果公正的根本,也是推动研究生招生深化复试改革的重点。研究生招考机制的改革涉及许多方面,其中涉及公平性的问题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各方形成共识,以研究生教育全过程的质量观推进改革,统筹协调培养、奖助、授位、质量监控等环节的改革,形成政策合力。
(一) 树立新形势下科学的生源质量观国家实行推免生政策改革以来,考生自主性和流动性增加是必然趋势。不同类型高校培养的学生具有不同的特点,考生来源多样化意味着选拔标准也应多元化。选拔标准多元化必须以与培养目标相适应为原则,只有在这个原则下,招生选拔的公平性才能充分保证。因此,树立科学的生源质量观是推进研究生招考机制改革的基础,也是保证考生机会公平和录取结果公正的根本前提。
不唯分数论,建立以是否满足培养目标为衡量标准的生源质量观,不仅是高校、导师群体应有的招生理念,也应被广大社会公众所接受。同时,科学的人才质量观也必须与社会实际需求紧密结合,导师尤其是专业学位工程硕士导师应确立研究生教育为社会需求服务的观念,真正选拔符合研究生培养目标、对科学和技术创新研究具有强烈兴趣、一贯学业表现良好、具有良好培养潜质的优质生源。
(二) 设计基于研究生教育全过程的招考机制从研究生教育全局的高度认识研究生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是推动研究生教育整体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基础。改革培养机制和构建质量保障体系是研究生教育改革的两大着力点,选拔机制、投入机制、奖助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导师评聘制度等内容是改革的核心。这些改革内容不是独自孤立推进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这就要求高校在推出改革意见时要进行顶层设计,把握全局,同时出台的政策要互相配套,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进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例如,如果有完善的导师投入机制、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严格的奖惩机制等相应措施,完全可以给予导师更大的招生自主权。
(三) 完善复试选拔办法培养目标不明晰、对于所需能力和素质的界定不明确、缺乏公认的考核指标体系是制约复试选拔办法完善的主要因素,短期内要全面解决也不现实。在现有条件下,复试改革应以完善复试考核办法和进一步落实导师招生自主权为抓手,实施复试选拔模块化考核。本文提出研究生模块化复试方案如图 1所示,主要包括复试规则、评价内容以及相应的责任主体,这一方案有利于界定研究生院、学院、导师三方主体的职责边界。复试中增加能力测评模块,既可以多角度考察考生的创新能力,又可以给导师提供决策参考,同时在客观上能够分摊导师的压力。评测结果以优、良、中、差等级评定,提高了复试效率。录取规则中设定了对测评结果有几个“差”等级的考生不能录取,在维护考生公平的同时,又赋予了导师充分的招生自主权。但是能力测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如何测评?如何选择?不同高校和不同学科有各自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研究生复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环节的协同配合,某个环节的变动均有可能对其它环节造成影响。可以预见,经过复试权力架构的改革以及复试选拔程序的优化,在过渡期内必然会引起某些变化,会对考生群体、招生管理部门、学院、导师群体等各方面产生不同的影响,尤其是针对导师招群体等方面产生不同的影响,尤其是针对导师招生自主权的监督将成为焦点。要做好公平性监督工作,一方面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树立科学的生源质量观,为导师独立选拔优质生源创造良好的氛围,避免媒体及社会公众对于导师录取行为的误解;另一方面要强化信息公开,对复试过程信息的全程公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导师自律的约束作用,从而规避因导师权力过大易滋生的腐败现象,确保每位考生享有同等的公平机会。
总之,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脱颖而出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需要我们更新生源质量观,优化选拔机制,进一步落实导师招生自主权,加强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顶层设计,建立全过程闭环式的研究生生源质量评价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多管齐下,共同推进。只有依据培养目标要求,深化复试改革,才能真正维护考生的机会公平,杜绝形式公平,保证录取结果的公正。
[1] | 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 35号)[R]. 2014-9-3. |
[2] | 陈永杰. 新公平/效率观——对公平与效率问题的重新审视[J].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06(5): 5–6. |
[3] | 张良才. 关于教育公平的理论思考[J]. 教育研究, 2002(12): 37. DOI:10.3969/j.issn.1003-7667.2002.12.008 |
[4] | 杨东平. 我国教育公平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 教育研究, 2014(1): 56. |
[5] | 邓海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理论与焦点问题研究[M]. 北京: 东方出版社, 2000. |
[6] |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 1号)[R]. 2013. |
[7] | 刘延东在全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N]. 中国教育报, 2015-01-05. |
[8] | 中国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 中国研究生教育年度报告(2012)[R].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3: 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