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一步发展,博士研究生教育面临更多的挑战,改革的步伐也在不断探索中加快。招生制度是高等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能否培养出高素质的创新人才,取决于如何更好地选拔人才、发现学生的才能并为之提供畅通的渠道。[1]我国博士生招考制度伴随着博士生教育应运而生,是博士生教育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越来越趋向科学合理,国家和高校都关注选拔方式在博士生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探索更符合博士生教育规律的招考制度。
一、 我国博士研究生招考制度的历史考查现代意义上的博士生教育自民国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教育重构,博士研究生教育几经周折,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基础上,探索尝试本土化改革,目前已经形成相对系统完善的招生培养机制。
(一) 建国前期参考西方大学早在20世纪20年代,一些大学就开始给达到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博士学位,这类学校多和英美大学有密切联系,授予毕业生国外大学博士学位。由于查考当时国内大学章程中并未发现有关博士的专门条款,因此学界认为这并不算是我国严格意义上的博士招考制度的诞生。1934年5月,国民政府陆续颁布《学位授予法》《学位分级细则》《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等法规,其中规定:“我国学位仿英美学制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1940年,国民政府又公布《博士学位评定会条例》和《博士学位考试审查及评审细则》,这些都构成我国最早也较为完备的博士研究生教育法规政策体系。关于博士生招考制度规定:“凡取得硕士学位,在研究院或研究所继续学习两年以上,经考试合格,并经教育部审查许可者,则为博士候选人。另外,在学术上有特殊之著作和发明者,或曾任公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教授三年以上者也可以成为博士学位候选人”。[2]以北京大学为例,根据《学位授予法》,该校1935年颁布的《北京大学研究生院暂行规程》规定:“凡以得硕士学位后,在本院继续研究两年以上,经本院考查成绩合格者,又经教育部审查许可者,得为博士学位候选人。”[3]
至此,博士生教育从招考到培养、学籍到学位以及管理办法等方面都作出具体规定,意味着较为完备的中国博士生教育制度开始出现。但由于不久之后战争爆发,教育发展受阻,这一进程被迫中断。由此可看出,民国时期,我国博士生教育已初见形态,但受制于历史因素并没有成功实施,博士生教育体制并不成熟。
(二) 建国初期仿效苏联模式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教育事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50年代初,正值我国进行三大改造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时期,对于高级人才的迫切渴求使教育领域必须建立起一套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系统。由于受到国际形势的影响,新中国通过效仿当时苏联模式,建立起一套研究生教育体系,集中体现在设立“副博士学位”。1955年,国务院审议通过《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规定“研究生毕业后有中国科学院授予副博士学位”,中国科学院成为首获副博士招生资格的科研院所,仿效苏联的副博士学位制度开始了本土的尝试。1956年7月,当时的高等教育部发布了《1956年高等学校招收副博士研究生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了报考条件、入学考试科目、报名及考试日期、录取办法等共12条。[4]此后,全国部分高校开始第一次招收副博士研究生。
次年,由于受到政治形势影响,当时的高等教育部先后发出两次通知,不再使用“副博士”名称,改成“研究生”(后称四年制研究生)。至此,建国初期效仿苏联推行的副博士学位教育制度也中止了。后又经过了“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教育基本停滞,博士研究生教育基本没有发展。但这一教育实践是建国后我国对于博士学位教育的首次实践尝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后来的探索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三) 20世纪80年代后摸索建构“文化大革命”后,党和政府全面整顿教育。特别是到了80年代,伴随着改革开放,时代发展对我国高等教育提出了更大挑战。教育部于1980年和1981年分别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这两个法规性主体文件的面世,标志着我国博士生教育正式诞生,全国性招收、培养博士生工作随即全面展开。[2]恢复高考后,教育部于1981年11月发布《关于做好1981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决定从1981年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1982年,教育部又发布《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用以指导招生培养单位工作。在该《规定》的指导下,博士生培养单位开始招收第一批博士生,这是我国大陆最早的一批博士生,标志着我国大陆博士研究生教育迈向了新阶段。经过几年的摸索发展,我国基本建构出一套完备的博士研究生教育系统,而博士生招考制度也在这一过程中基本形成。《规定》对博士生报考条件、报考材料、报考办法、考试和录取等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我国的博士生招生开始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
80年代伊始,我国的博士生招考基本都参见《规定》的相关要求和精神。博士生招考是研究生教育中一项系统工作,既包括编织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目录,也包括组织报名、审查材料、确定资格,还有组织命题、组织考试到录取等,总体上形成了一套在招生计划中满足报考条件下通过初试复试后录取的基本模式,这一模式与硕士研究生的招考类似,但又有其自身特点,其中最大的特点之一在于培养单位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博士生导师在招考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80年代形成的这套博士研究生招考制度中的很多内容一直沿用至今,是建设中国特色教育进程中,我国摸索建构博士生教育的重要一步。至90年代,部分招生单位开始探索在读硕士的“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等。这一阶段,由于我国博士生教育时间较短、实践不足、经验缺乏、条件不够等因素影响,整体发展规模较小。我国坚持统一规划管理,在探索中建立规章制度,各招生单位以搭建培养体系,交流经验为主,总体培养质量较高。[5]
(四) 21世纪以来探索改革进入新世纪,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博士研究生教育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大众的关注。相关学者开始研究我国博士生教育质量、存在问题以及原因。2001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做好2002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首次把直接攻博、硕博连读、提前攻博列为博士研究生的三种选拔方式。[6]2009年,教育部又印发《2010年全国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将博士生招生方式调整为普通招考、硕博连读、直接攻博三种,将之前的提前攻博并入了硕博连读方式。我国博士生招生开始进入不断探索、平稳发展的新阶段。
近些年,频频出现具有较深专业素养的考生被传统普通招考方式拒之门外的事件,使得很多高校开始探索更加符合中国实际和博士生培养规律的招考制度。其中借鉴西方大学的“申请-考核”制开始在一些招生单位实践,也得到了教育部的认可和导师、考生的支持。至此,我国博士生招考方式形成了普通招考、硕博连读、直接攻博以及“申请-考核”制四种基本的模式。
二、 我国博士研究生招考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博士生教育自80年代发展以来,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体系,招考制度在探索改革中得以不断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的博士生招考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现具体分析如下:
(一) 博士生主要招考方式 1. 普通招考普通招考,即博士生入学统一考试。招生单位面向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已获得硕士学位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及同等学力人员进行公开招考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博士生普通招考是自1981年我国开始建构博士生教育体系发展演变而来的最为主要的、时间最长的一种招考方式,发展至今,基本形成“招生单位上报计划、主管部门及教育部审批、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招考工作程序。目前,考试一般包括初试和复试。初试为笔试,包括外语和专业科目,外语试题由学校组织统一命制,专业科目一般为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两门,主要由学科的博士生导师命制。复试大多采用面试的形式,也有笔试和面试结合的方式。从复试名额来看,有等额和差额两种,由于差额面试更显公平,采用较广,一般采用1:1.2或1:1.5的差额。面试环节由学科的资深老师组成专家委员会,结合考生的档案材料,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基础知识、科研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其他相关能力和素质。
博士生普通招考采用至今,一直受到诸多质疑,有人批判其僵化刻板,不符合博士教育规律,无法选拔出真正优秀人才,是一种不科学的考试方式。但不可否认,普通招考的统一性、程序性、严格性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选拔的公平,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促进了我国博士生教育的发展。
2. 硕博连读与直接攻博硕博连读是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成绩优秀,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拟按硕博连读方式选拔的学生需根据招生单位的规定提出申请,并通过招生单位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或考核,被录取后才能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直接攻博是指在国家允许的招生单位和专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优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生入学资格的招生方式,招生对象必须是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招生人数不超过本校本专业博士生招生规模的20%。这两种方式一般都采用“学生自主申请、学校综合考评”的方式,根据申请者在学的综合表现情况,包括大学成绩、获奖情况、外语水平、科研情况、参与综合实践活动等进行综合多元考评。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高校的具体实践也并不一致,但大多会将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的选拔与普通招考进行一定程度的关联,如申请者通过资格选拔后要参与普通招考的复试环节或者要参与普通招考初试中的英语笔试等。
由此不难看出,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分别面向在学硕士生和本科生,旨在探索一种贯通式博士教育的培养模式。当前我国重点高校大多有此类博士招生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构建出一种长学制,从学生培养体系的整体设计博士教育目标,能够针对性培养,弥补了我国博士生招考方式单一的缺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博士生源质量的提高。
3. “申请-考核”制“申请-考核”制是近些年我国兴起的一种博士生招考方式,这种方式在国外由来已久,英美等国的研究生招考大多采用的是此类方式。“申请-考核”制一般由考生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再由招生单位审核通过后面试录取,在此过程中培养单位和导师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种模式可以打破僵化封闭的笔试分数局限,对考生在学期间等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再结合面试全面考察,最终选拔出最优异和有潜力的学生。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开始尝试采用“申请-考核”制,先在部分学科试点,进而在全校推广。但不得不说明的是,很多高校都对其进行了部分改造,仍将一定程度的笔试程序纳入其中,呈现出一种过渡式的状态。
长期以来,我国博士生招考形式单一、模式刻板,“申请-考核”制被认为是世界一流大学博士生选拔的科学有效方式,将其引入国内大学有助于建构更趋合理的招考模式,有助于提高博士生源质量,为优质的博士教育奠定基础。而在“申请-考核”背景下,一方面将进一步扩大招生培养单位招考自主权,另一方面也将更大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要求招生培养单位提供更加优质的博士生教育来吸引人才。
(二) 博士生招考制度的基本特点 1. 招生单位享有较大自主权从1934年国民政府正式发文规定研究生招考方式至今,我国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呈现出政府主导、自上而下强制进行的特征,政府主导研究生招考方式改革的路径、内容、进程,而其主导主要是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表现出来。[7]80年代以来,我国逐渐开始建立起博士生教育体系。从招考制度可以看出,相较于全国统一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赋予了招生单位更大的自主权。从招生单位探索多种选拔模式到招考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国家高度信任,全部由招生单位自主决定,博士生招生的整个过程,教育部基本不介入。招生单位每年需根据国家下发的招生文件自上而下制定招生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和教育审批,通常招生单位根据自身办学基础和实际情况上报的招生计划基本会得以通过,在整个招考活动中享有较大的自主权。但随着时代变化、教育变革,招生单位自主权伴随着招考方式的不断创新进一步下移,博士生导师开始在招考活动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招考活动中新的自主权结构正在形成,也在要求建立更加完善的招考体系。
2. 多种招考方式综合运用我国博士生招考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形成四种主要的招考方式,招生单位大多采用其中一种或组合多种方式进行选拔。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呼声更加强烈,博士生教育质量受到广泛关注,招考制度也成为教育改革的重要议题。除了普通招考和在探索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硕博连读以及直接攻博之外,借鉴西方一流大学的“申请-考核”制也成为招生单位竞相采用的方式。“申请-考核”制摈弃传统笔试的弊端,将考核重点放在申请者在过去学习阶段内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结合面试等方式综合评价,判断申请者的学术潜力,以此作为录取与否的关键因素。但由于我国考试倾向的社会风气浓厚,尽管“唯分数”论调的弊端众所周知,但“申请-考核”制在国内发展较晚,不如西方大学成熟完善,仍缺乏自成体系的监督机制,可能会造成招考过程中的不公平。因此,高校一方面积极引入“申请-考核”制,另一方面也配合传统招考方式,综合运用多种途径进行招生,这也是目前我国博士生教育中招考方式的现实状况。
3. 招考活动具有规范性与严格性我国现行的博士生招考方式较为多元,大部分招生单位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多元招生,但招考程序基本一致,体现了考试过程的连贯性,整个招考活动呈现出规范性与严格性的特点。从招考的流程来看,招生单位需要根据国家当年的招生文件拟定本校的招生计划、上报审核通过后发布招生简章、接收考生材料并审核、然后组织考试并录取,整个招考程序都规范明确、严格执行,尽管整个流程均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各自时间上并不相同,但最终殊途同归,旨在选拔出优异人才;从录取结果来看,招生单位必须向社会公示录取名单,包括考试各个阶段考生的成绩及排名等,通过“申请-考核”制录取的考生,招生单位还要公示其申请材料中的相关内容,确认录取考生达到申请和录取的条件。
三、 我国博士研究生招考制度的未来走向纵观我国博士生招考制度的发展历程,结合博士生招考的现行状况,不难看出,我国博士生招考制度正在不断地趋向合理完善,未来需要走既遵循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又符合我国博士生教育基本实际的创新之路。
(一) 结合社会实际需求,完善招考自主权配置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部分特点,我国各种类型考试大都渗透着指令性色彩。应该说,国家在招生考试领域强大的宏观调控的力量在当前中国有很强的合理性。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运作如此庞大的教育体系,政府科学合理的调控对于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而在我国博士生招考过程中,政府一直扮演着引导者、监督者的角色,对于招考活动的过程基本不参与,招生单位自主权较大。政府一般只是对招生单位当年上报的招生计划进行审批,由于根据招生单位的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发展目标、导师队伍、科研经费等硬指标进行判定,审批过程似乎也充满流于形式的色彩,博士生招考和培养的责任更多由招生培养单位承担。招生单位自主决定招生计划、招考方式、录取标准。随着多元的招考方式,特别是“申请-考核”制的广泛运用,招生单位自主权也开始下移和分配,导师开始掌握了更大的招生权利。随着自主权结构的不断完善,借鉴西方一流大学的招考模式,招生单位将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招生总人数,导师将根据科研项目和研究领域等自主决定招生名额,可能是今后发展的趋势。
(二) 厘清相关制度障碍,保障招考方式合法性目前我国博士生招考程序基本相同,招考方式呈现多元并用的趋势,《2010年全国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将博士生招生方式调整为普通招考、硕博连读、直接攻博三种,加之时下招生单位不断尝试的“申请-考核”制,共计四种招考方式。但由于受传统考试制度的束缚,“申请-考核”制作为国外广泛采用的招考方式被形式化改造,出现了“申请-考试-考核”“考试-审核”“审核-考试”等不同版本。究其原因,一方面,招考方式的变革绝非一朝一夕,需要长期的实践探索和逐步过渡,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在自主权较大的条件下,招考方式基本由招考单位决定,招生法制不健全,缺乏制度化的保障,缺失合法性地位,从而出现盲目、不合理、甚至一年一换招考制度的现象。作为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只有制定出一套严格、科学、规范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才能为培养出高质量、高层次的博士研究生队伍提供有力保证。[9]我国政府在博士生教育中开始回归学术理性,赋予招生单位招考活动自主权的同时,也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学术的自由并非是不管不问的绝对自由,政府将自主权下放到合适的位置层次,同时厘清博士生招考中的制度障碍,从法律层面赋予招生单位招生方式以合法性地位,为真正科学合理的博士生选拔方式扫清障碍。
(三) 借鉴国内外之经验,建立科学监督评估体系我国博士生教育的质量保障一般都由招生培养单位承担,在招生活动中容易出现权力的滥用,政府扮演的监督者的角色很难从根本上保障招考公平和教育质量。因此,政府在满足招生单位自主权的同时,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体系,对博士生招考的各个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评议制度、申诉制度等与考生搭建沟通桥梁。其次,我国的评估体系与国外不同,基本上都是政府主导,近年来虽然有所发展但体系较为分散、评估价值有待考量,因此探索第三方评估机构应该提上今后发展的议程。只有完善招生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招生申诉复议制度,才能使招生工作信息透明、程序公开,最终保障结果公正。[10]博士生招考活动的整个过程需要科学的监督和评价体系,要将以评促建作为我国博士生招考制度探索改革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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