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华南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 广州 510631
公平问题愈来愈成为研究生招生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当前,研究生招生中的投诉行为越来越多。为有效减少招生投诉甚至招生诉讼,教育部门和招生单位普遍从招生程序上大做文章。不难发现,研究生招生的程序规定是愈来愈多、且越来越细;但与此同时,导师的质疑声音也越来越大,质疑之声不在于程序规范有无必要,而在于繁琐的程序规范实际上极大压抑了选才空间。观察现实不难发现,繁琐严密的程序规范,不仅使招生单位无从择优,也让招生导师无法接受,由此也引发了我们对招生程序公平与招生实体公平的学理思考。程序公平就能有效保证实体公平吗?如不能,为什么?那么,理想的招生制度究竟该如何处理程序公平与实体公平的关系?本文尝试对上述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并为规范研究生招生行为提供学理支撑。
一、 公平之惑:研究生招生在增进程序公平同时却饱受实体公平拷问招生公平包含程序公平与实体公平两个维度。要探讨程序公平与实体公平的内在关联,则必须首先厘清各自内涵。简言之,程序公平是指招生过程的公开与公正,它一方面要求招生规则首先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则要求在招生过程中平等贯彻正义的招生规则,做到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招生过程的制度化,程序公平的重点不在于产生何种实体结果,而在于作为结果的决定是如何产生的。[1]换言之,程序公平不关心哪些考生最具学术能力和学术潜质;相反,它仅关心确保择优选拔的公正程序。程序公平要求任何选拔决定都必须经过正当程序;否则,研究生招生就是程序不公平。程序公平旨在通过创设程序规范,以限制招生行为可能出现的专断、擅断和武断。而实体公平则是招生结果的客观与公正,其关键在于基于学术能力和学术潜质的择优选拔。具体而言,只有选拔出最具学术能力和学术潜质的考生,研究生招生才是实体公平;否则,就是实体不公平。显然,实体公平的学术评判性,决定了学术权力主导实体评判的正当性。因此,作为对学术标准的一种坚守,实体公平以实现有效选才的诉求;而作为对招生恣意的一种限制,程序公平则以保障考生公正权益为旨归。毫无疑问,理想的招生制度是应有程序公平的意蕴,又有实体公平的尺度。
长期以来,不重视招生程序尤其是复试程序是研究生招生的普遍常态。不管是招生单位还是考生本人,大多只关注招生结果是否公平,而对产生结果的招生过程却不太在意。但伴随着依法治教的进程,考生对程序公正的重视逐渐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由此,制度瑕疵与程序诉求的内在张力,就诱发了众多招生投诉甚至是诉讼行为。在2004年著名的“朱甘事件”中,北大导师朱苏力就因违反程序招生而被投诉;而在2005年林群英诉厦门大学案中,招生录取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再次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和法院审理的重点……历经诉讼的洗礼与法治的浸润,使得招生制度的设计者们逐渐意识到,只有程序的精巧方能制约权力的恣意,而只有程序的严密才能遏制招生的腐败。毕竟,“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 其一切布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裁量”。[2]于是,为了促进招生工作尤其是复试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教育部陆续颁布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和《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等招生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不仅成为教育主管部门规范招生单位的法源依据,也成为招生单位直接规范导师招生行为的政策依据。观察现实不难发现,招生单位普遍从招生主体的权责划分、信息公开公示,到考试命题、初复试要求,再到招生调剂与录取,甚至是品德考核等方面都对招生导师提出了具体细微的规范要求。显然,招生单位的程序规范是越来越多,而且愈来愈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可以说,招生投诉的增多催生了招生程序的日趋规范。
但研究生招生在增进程序公平的同时却饱受实体公平拷问。作为对学术后备军的择优选拔,招生导师应对人才选拔和人才培养具有最大发言权,这本是不言自明、毋庸置疑之理。然而,当前由行政权力主导的招生选拔以及由此衍生的繁琐规定,实际上留给导师的发声空间和生源选择空间并不大。那些真正具备学术能力或学术潜质的考生未必能通过统一笔试,而通过笔试的高分考生却未必都是具备培养潜质的学术人才。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对招生恣意的一种限制,程序公平在限制导师恣意的同时却压抑了选才空间;而作为基于考生身份而同等对待的形式公平,程序公平在基本保证形式公平的同时,却难以保证基于学术标准的实质公平。正因如此,价值趋向过于偏重程序公平的研究生招生制度,遭到了招生导师的集体质疑。其中,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就公开发表关于暂停硕士生招生的声明,言辞激烈地表达对招生制度不能有效选拔学术人才的不满;上海大学朱学勤教授也公开抨击研究生招生“重程序而轻实体、重规范而轻选才”的制度倾向,并宣布停止硕士生招生以作为对招生制度的反抗;陈丹青教授则更是因为不满招生实体公平的失真,而直接宣布从清华大学辞职。[3]可以说,以权力制衡逻辑而建构的招生规范,在增进程序公平的同时却为实体公平埋下隐忧。
二、 背离之因:招生程序公平为何难以有效保证招生实体公平作为招生公平的两个方面,人们普遍认为只有程序公平方能确保实体公平;而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教育现象,程序公平的改进反而导致实体公平的减损。理念与现实的反差、工具与价值的背反,迫使我们进一步思考程序与实体的背离原因。
(一) 招生程序公平作为一种不完善的程序公平在“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罗尔斯看来:程序公平可以根据其与实体公平的内在联系进行区分,并据此将程序公平分为纯粹的程序公平、完善的程序公平与不完善的程序公平三种类型。纯粹的程序公平是指,不存在实体结果是否正当的独立标准,而只存在一种正确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遵守,其结果就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最终会是什么样的结果[4]。其典型事例是赌博,只要游戏规则不偏向某一赌客且被严格遵守,那么无论结果如何都被认为是公平的;而在完善的程序公平场合,虽然存在关于实体结果是否正当的独立标准,但公平的程序总能导致公平的结果。其典型事例是蛋糕等分,即只要设定切蛋糕的人自己领取最后一份的程序,就能够保证均分结果的实现;[5]而不完善的程序公平则指,虽然程序之外存在着衡量实体是否公平的客观标准,但百分百确保结果公平的程序却并不存在[6]。典型事例是刑事审判,即便完全依循程序公正的理念,也并不因此而必然达成实体公正。不难发现,招生程序既不像赌博程序,因为存在衡量招生结果是否公平的独立标准;也不像蛋糕等分程序,因为招生过程的公平与招生结果的公平显然不能等同;而更像是一种刑事审判程序,即招生程序公平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公平。事实上,若过于追求有效选才 (实体公平),就有可能牺牲考生的公正权益 (程序公平);反之,若过于维护考生的公正权益 (程序公平),则又有可能以牺牲有效选才为代价 (实体公平)。至于程序公平何时能保证实体公平、何时又会导致实体公平的沦陷,则需对招生权力的配置状况进行具体分析。
从法理上说,作为行政权力支配的招生过程公平,程序公平旨在防范学术权力的恣意妄为;而作为学术权力主导的招生结果公平,实体公平则旨在强调学术权力的自由空间。[7]显然,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博弈、自由与约束的张力,是决定实体结果是否公平的基本变量。当自由裁量的张力过大,即行政权力难以遏制学术权力的恣意,那么程序公平一定不能保证实体公平;而当自由裁量的张力过小,即行政权力过分限制了学术权力的选择空间,那么程序公平也一定不能保证实体公平;只有当自由裁量的张力适度,即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实现了动态平衡,程序公平方能保证实体公平。因此,理想的招生制度必定是既有恣意限制的尺度,又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一切恣意限制而不留选择,实体公平就会失真;一切随心所欲而缺乏规范,程序公平则会荡然无存。为此,招生制度在限制学术恣意的同时,就必须维持自由裁量的适度张力;否则,学术权力的选择空间就势必被大幅挤压,而此选择空间恰是通向实体公平的关键。
(二) 当前招生程序在限制学术恣意的同时却压抑了人才选拔当前实体公平饱受拷问,重要原因就在于行政权力过分限制了学术权力的选择空间,从而导致了实体公平的效度失真。事实上,我国研究生招生是一种典型的由行政权力主导的选才模式[8],不仅教育主管部门控制了招生指标的下拨、招生计划的确定、公共科目试题的命制、分数线的划定等一系列招生事项[9],而且招生单位的管理部门实际上也行使着很大的行政权力。行政主导的招生管理模式,不仅大幅削弱了招生单位的招生权限,更大幅缩小了导师的遴选空间。作为最具发言权的导师们,他们
除了能在复试环节发表意见之外,往往发挥不了太多决定性作用[10]。因此,冗长的程序规范看似维持了一种程序公平,但其在限制学术恣意的同时也极大压缩了择优选择空间,而这种根据学术标准的择优空间恰恰是招生制度的价值所在。就此而言,如果严密周详的招生程序并不着眼于学术人才的选拔,而仅致力于否定学术权力的裁量空间,那么程序公平就会在限制学术恣意的同时压抑选择,从而导致另一种形态即行政权力的恣意以及选才制度的僵化。
此外,复试程序的泛化更是成为实体公平的现实障碍。一方面复试程序的泛化,使得招生导师疲于应付各种纷繁复杂的程序规定, 而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思考优秀人才的选拔问题;另一方面那些极力限制导师自由裁量的复试规范,也使得研究生复试对导师而言常常流于形式,丧失了第二次遴选的本真意义。虽然导师在复试阶段看似被给予一定的选择权限,比如招2名学生通常会有2-4名考生进入复试, 但如果导师决定录取初试分数的第4名而不是第1名, 那么则需“理由充分”,有些学校甚至规定导师组必须共同写下书面遴选理由。[11]而这种严密的防范措施极易扭曲导师的学术良心,由此也必然衍生不负责任的评价行为。即便明知初试第四的考生学术造诣尤为突出、并更具培养潜质,也即便深知初试第一的考生基础知识并不稳固、学术能力也很欠缺,但受制于种种规定的导师也更愿“明哲保身”、“弃优择劣”。可以说,复试不敢刷掉初试排名靠前的学生,实质上是用一种程序公平的形式判断代替有效选才的实质判断。但学校的规定也很无奈,因为在当前的公平语境下,因复试理由而放弃初试成绩高的考生将面临考生和社会的公平问责压力。出于种种考虑,有些学校则干脆实行等额复试,极低的淘汰甚至零淘汰使得复试基本沦为走过场的形式。最终,那些死啃书本、死记硬背的考生能脱颖而出, 而那些真正具备学术能力和学术造诣的考生却未必能够通过考试。显然,以学术潜质为标准的择优选拔,已然异化为简单考察记忆技能的笔试测试。从这个意义上说,过分追求程序公平的努力实则牺牲了实体公平。
总之,当前程序公平对实体公平的背离,实则反映出招生取向的价值偏离,即重过程而轻结果、重公正而轻选才。价值导向的偏离,既表现为行政权力在招生场域的强有力存在,更显现为学术权力受到程序规范的不合理限制。
三、 理性之选:实体优先基础上兼顾程序公平实体公平与程序公平无疑都是可欲的:实体公平是招生制度的意义所在,而程序公平则是考生意志的诉求所在。但问题在于,实体公平与程序公平并不总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两者在某些情境中会发生冲突甚至出现对立。这就迫使我们必须做出一个“非此即彼”的优先选择。
(一) 实体公平应作为招生公平的优先选择实体公平本质上是基于学术能力而区别对待的实质公平。虽然研究生入学机会的公平是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但高等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稀缺,决定了在我国目前接受研究生教育还只是一项形式机会、而并非实际结果。从法理上说,机会平等是权利能力的平等,而不是行为能力的平等。考试所保障的“机会平等”,正是一种权利能力的平等对待和学习能力的差异对待。研究生入学考试通过考试成绩而对考生学术能力进行区分和选拔,是一种完全以学习相关因素为择优标准的公正对待。[12]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学术能力为标准的区别对待,对抗以本科出身和家庭背景等不相关因素为区分原则的歧视对待,显然是一种更为接近客观真实的实质公平。正因如此,作为一种分配研究生入学机会的技术手段,入学考试还是中国迄今为止能够得到最多数人认可的择优方法。事实上,《高等教育法》也规定:本科毕业,“经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硕士毕业,“经考试合格”,方能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因此,与程序公平是一项基于考生身份而同等对待的形式公平相比,实体公平理应成为招生公平的优先价值选择。
坚持实体公平优先,就必须捍卫招生导师的学术评价权力。事实上,学术评价权力是教育法律和招生制度赋予招生导师的身份权力。《教育法》规定:教师享有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也指出:要“深入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为此,不能因为程序公平的重要性,就贬低学术评价的必要性;更不能因为研究生招生的腐败与丑闻, 就据此否定学术权力的选才价值。作为所在领域的专家, 招生制度应赋予导师评价以制度公信。因为一个本质上不具有学术权力的个人或组织,是难以正确评价考生的学术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说,招生制度必须为导师的遴选腾出空间, 而此空间正是实体公平的实现关键。正如美国康纳尔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卡萨雷特所言:“研究生教育最根本的责任还在教师身上, 研究生院只是负责协调、咨询并执行教师制定的政策。大多数研究生院都负责申请入学的工作, 但招生录取实际上还是由各学科领域的教师自己决定。我再强调一次, 教师在为学生提供学术训练、指导其完成学位等培养事项上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在研究生招生录取时,记住这一点十分重要”。[13]因此,捍卫招生导师的学术评价权力,不仅是国际上的通行经验,也应成为我国研究生招生改革的重要方向。
(二) 研究生招生在确保实体优先的同时也应满足基本程序公平强调实体公平优先,绝不意味着不要程序公平;同样,强调学术评价权力的正当性,更不意味着招生导师享有无边无界的自由裁量空间。事实上,招生行为不仅涉及招生权力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内部分配,也涉及招生权力与考生受教育权利的外部平衡。在“依法治考”的背景下,正义的招生程序既是学术权力规范行使的内生需求,更是考生感受招生公平的外生诉求。在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看来:维护招生程序的内在道德, 即便与考生能否录取毫无关联, 也有助于维护考生尊严, 使他感受到作为道德主体的应有尊重;而建立公平公正的招生程序, 即便对考察学术能力和学术潜质毫无作用, 也有利于论证招生程序本身的正当性;而对未被录取者而言, 即使心有不甘、懊悔不已, 但由于程序公正带给他们的公正示范和心灵慰藉, 在某种意义上也平衡了未被录取的心理落差, 使其更易于接受对其不利的实体结果,从而发自内心地认同评价过程及招生结果的公正性。[14]实践再三表明,加强招生制度的规范建设、确保复试程序的基本公平,不仅是减少招生投诉的有效途径,更是确保实体公平的前提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招生公平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考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因此,我们既要坚决反对“只顾程序、而不重实体”的程序优先论,也要适时警惕“只重实体、而不讲程序”的程序虚无论。
具体而言,招生程序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加强招生程序尤其是复试程序的公开公示建设。“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积极推动招生信息公开无疑是程序公平的起点。招生单位应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及时公布本单位的招生简章、复试录取办法、复试考生信息、拟录取信息、申诉复议渠道等关键信息,让招生行为接受所有考生和全社会的监督。二是确保复试参与人员的基本话语权。一方面,确保招生导师的话语权是充分发挥导师主导作用和提高招生质量的关键;另一方面,保障考生的话语权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通过分析近年来的招生投诉及招生诉讼不难发现,考生基本话语权的缺失往往成为招生投诉的重要根源。“众多研究表明,确保考生话语权的程序更容易被认为是公正的。”[15]三是健全招生申诉与复议制度。申诉、复议等事后监督机制,既是保障学术权力正常运行所修筑的通道,又是防止学术权力失控所设置的藩篱。[16]尽管已原则性地建立了招生申诉和复议制度,但配套规定的缺失却致使申诉和复议制度长期大打折扣,难以真正发挥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功能。为此,健全招生申诉和复议制度应是招生程序的建设重点。
总之,作为一种教育现象,日趋严密的招生规范不仅使得招生单位无从择优,也令招生导师无法选择;而作为一种不完善的程序公平,程序对实体的背离,既反映出工具与价值的背反,也映射出招生公平的制度困惑。充分认识程序对实体的背离属性,有利于明晰学术裁量的现实意义,更有利于做出实体优先的价值选择。也唯有如此,方能实现有效选才的制度诉求,并基本保证招生选拔的形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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