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世界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高等教育也获得巨大发展,其中研究生教育招生数量和规模已经达到世界前列,但是一直以来我国都是处于一种"穷国办大教育"的困境中,国家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已成为当下高等教育发展的瓶颈。因此,推行多元主体分担教育经费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美国作为世界教育强国,其成熟的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为美国发展高等教育提供了经费的保障,这对我国研究生教育成本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事实上,研究生教育实行多元主体成本分担早已成为世界趋势,不同国家只是在不同主体分担成本的多少上稍有不同。因此,本文基于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实行教育成本分担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进而对中美研究生教育实行成本分担的相关方面做简单比较,为我国高校研究生收费改革提供借鉴。
一、 研究生教育实行成本分担的理论依据与可行性分析所谓的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是指由单一主体转变为多元主体共同承担研究生教育费用的一种成本分担方式,即由国家单一渠道承担转变为国家、学校、社会和研究生(及家庭)等多种渠道共同承担。当前支持研究生教育实行成本分担的理论研究有很多,被广泛运用的主要有"人力资本理论""公共产品理论""教育成本分担理论"。
(一) 人力资本理论1960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正式提出"人力资本"概念,认为集中体现在人身上的资源是一切资源中最主要的资源。人力资本理论提出教育不仅有助于增加个人资本同时也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因此,大力发展教育,对于国家和个人来说,不仅是一种消费行为,更大程度上是一种投资行为。尤其是对于受教育者来说,教育是创造一种消费资本的形式,这种资本具有改善学生日后生活中的消费爱好和消费质量特征。[1]对个人来说接受教育层次越高,其人力价值含量会不断增加,所产生的预期收益将会越大。因此,从投资主体来看个人将是接受教育中最大的直接受益者。依据产权关系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个人理所应当承担研究生教育部分费用。
(二) 公共产品理论萨缪尔森于1954年发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提出公共产品理论。根据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将社会全部产品分为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2]其中公共产品是一种非竞争非排他的产品,私人产品是既竞争又排他的一类产品,而准公共产品则介于两者之间。研究生教育属于高层次教育,需要经过竞争才能获得学习的机会,同时 由于规模有限,当一个人获得教育机会则必定会减少他人的获得教育机会的几率。因此,这阶段的教育具有明显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由此,研究生教育被学界定义为准公共产品,事实上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私人产品的性质。
(三) 教育成本分担理论教育成本分担理论是美国纽约大学校长布鲁斯·约翰斯通在1986年提出,该理论的提出是基于当时美国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张致使国家财政面临巨大压力,单靠国家财力已无法满足高等教育的发展,加之受人力资本理论的广泛影响,教育越来越成为个人投资的一项活动,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效益远没有个人效益来的直接,因此,该理论认为高等教育成本应由纳税人、学生、家长、社会等各受益方共同承担。但是该理论所指的教育成本分担是一种基于"利益获得"和"能力支付"两个原则进行的合理分担。即教育过程中谁获益谁支付,同时谁获益多谁支付的就多。[3]在我国,研究生教育属于高投入高成本的活动,整个过程中获益者包括国家、个人、社会等,其中国家获益最大,理应承担的最多,而个人接受研究生教育获得预期收益要比其他阶段教育收益更高,因此,应当承担一部分教育成本。由此,该理论也成为当前研究生教育收费的主要依据。
推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既有理论的支撑也有现实因素的铺垫。首先,基础教育属于义务阶段的教育,世界各国都采取免费政策,但是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等教育不同于义务教育,目前为止我们国家尚没有经济实力普及高等教育,截止到2014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只为4.15%,而我国研究生招生人数一直呈现稳步增长达到62.1323万人,单靠国家的经费供给早已无法满足民众对研究生教育的需求。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接受研究生教育需承担相应的教育成本。其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到2014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167.12元,同比2013年增长10.1%,其支付能力明显提高,加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家庭,其消费观开始发生转变,不单单满足于物质消费需求,对精神需求的满足更加渴望。接受教育不仅能满足精神需求同时能带来物质回报,这为家庭投资教育提供了可能。据调查显示,中国家庭子女的教育支出比重接近家庭总收入的三分之一。[4]再次,就是本科教育收费的成功转型为研究生收费奠定了基础,人们从心理慢慢接受高等教育应当收费的事实,愿意付出相应的成本接受高层次的教育。
二、 中美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对比分析 (一) 中美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主体对比:美国市场主导型,中国政府主导型大学资金筹措模式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大学成本分担的模式。齐德曼从资金筹措的角度将世界上的大学系统分为三种模式,即政府主导型、成本回收型、收入多样化(市场主导)类型。[5]。美国高等教育发展质量居于世界先进水平,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市场化的资金筹措模式。其研究生教育不单独靠国家扶持,相反发挥市场作用让社会、高校、家庭及个人为获得自身利益付出相应的成本。其中社会投资收入占美国大学财政收入的比列逐年上升。当今"没有一个国家能像美国一样,将高等教育成本如此广泛分配于公众和私人之间,也没有一个国家能像美国一样做到高等教育价格、补贴和资助计划如此多样化。"[6] 因此其发展研究生教育的资金来源表现出高度的市场化、私人性、经营性特点,形成了以社会为主体的成本分担机制。
相对美国市场多元成本分担模式来说,我国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经历三个不同阶段:
第一,1978-1985年国家统包阶段。1978年研究生教育全面恢复招生,实行公费政策,即研究生教育阶段所有花费由国家承包同时还提供助学补贴;第二,"双轨"阶段。1985年起我国研究生教育开始推行自费与公费并行政策,自此高等教育收费开始出现,但这阶段依然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第三,全面收费阶段。2014年秋季开始,教育部明文规定所有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学生必须交纳学费,自此全面收费政策得以正式确立。经过三个阶段的演进,我国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逐渐跟上美国步伐,体现出多元化特征,由国家单一主体发展为多个主体共同承担。但是存在一个现象就是我国研究生收费未能充分体现教育成本分担的原则,收费被政府主导的"全免"、"半免"、"以奖代免"的改革方案所取代。[7]因此,与美国相比,我国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更多还是依赖于政府的扶持,没有充分调动社会等主体承担的积极性,形成了政府主导型的成本分担机制。
(二) 中美研究生教育收费对比:美国灵活多变,中国统一微调美国高校研究生教育层次各不相同,不同类型的学校其收费大相径庭。例如有的高校因其名气大、有的是个别专业好、而有的是因其整体发展社会认可度高,其收费相对就高。不同高校依据自身发展确定不同收费标准具体体现在:
(1) 学校层次越高,收费越高。如美国私立哈佛大学每年学费达到3万美元以上,而一些州立的大学学费只有几千美元,从中可以看出,顶尖大学的研究生学费要比低端州立大学高很多,同时研究生来源不同,收费标准也不一样,对于留学生来说,研究生收费要更高于本地学生。有些地区,留学生收费差不多要是本地学生的几倍。
(2) 专业不同,收费不同。美国研究生因所学专业性质各异,采取了市场定价原则,热门专业收费普遍较高,以耶鲁大学为例,不同学院依据自身专业特性收取不同费用。(详见表 1)从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不同学院之间收费差距较大。因为美国是一个崇尚自由法制国家,法学院、管理学院等其专业在美国属于热门专业,因此收费要比一些普通学院高出一半多,由此也反映了市场供需对收费的影响。
(3) 学年不同,收费分段。通常研究生学习年限硕士为1-2年,博士4-6年,美国高校根据学习年限不同,阶段不同,针对性地收取学费。在美国,研究生阶段不完全是学习,还有研究,因此通常在学习这个阶段,学校认为教育成本较高,要学生承担的也应增加,到了研究阶段,学生本身是在为科学研究做贡献,很大程度上是自我的摸索创造,所花费的成本相应要比学习阶段要少。针对这一基本事实,美国高校根据学年特性,采取灵活收费,这样既达到了成本分担的目的,也相应地减轻了研究生的负担。
与美国研究生收费灵活相比,我国收费更多的是整齐化一。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我国向所有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其中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年硕士生不超过8000元、博士生不超过10000元,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已按规定实行收费政策的研究生暂执行原收费政策。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研究生收费有两个特点:一是分了类别即学术和专硕,一是划定了一个最高标准。在这中间也有很大的灵活性,但是在具体执行中我国高校出现了统一步调的现象,不论是什么专业,学术类型的收费统一按国家最高标准收取。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2014—2016三年研究生招生简章中都明确规定所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10000元/生学年。相对学术型专业来说,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收费更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不同专业收费标准各不相同,但是也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收费标准变化性不大,没能充分体现市场的调节作用。就目前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来看,我国存在"一刀切"现象,不同专业收取了相同的费用,整个研究生阶段每学年收费一样,没有像美国高校结合实际采取分专业收费和分段收费。
(三) 中美研究生教育资助对比:美国贷款为主混合资助,中国奖励为主多元资助美国高校的研究生资助系统主要四个方面构成即贷学金、奖学金、助学金(课外劳酬)和社会助研(如研究生资助金)。[8]其中,贷学金成为美国研究生教育资助体系的主体。据调查,美国已经有超过一半的学生申请了贷学金资助,在美国贷款有多种,主要分为联邦担保贷款和私人贷款。学生根据需求申请不同种类的贷款,如联邦家庭教育贷款中的"斯泰福贷学金"主要是为经济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学生家长贷学金"则是针对信誉良好的家长提供,"学生补充贷款"面向经济独立的学生,不同类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各不相同。[6]在提供贷款的基础上,美国研究生教育把高额奖学金与种类丰富的补助相结合。对于优秀的学生自然可以通过学习获得奖学金,而对那些贫困但不优秀的学生则能通过各种补助缓解经济压力。
相比美国的资助模式,我国目前也已建立起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政策体系。[6]但在这一套资助体系中,以奖学金作为主要扶持手段,包括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其资助模式单一,更多的是对优秀学生的奖励而非对困难学生的资助。这种以学习优异、能力强为评判标准的奖学金制度,只能算作一种激励制度,称不上为成熟的资助制度。相比来说,我国贷款制度的发展要落后于美国,这主要是因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缓慢,私人资本流通不畅,加之因学生贷款风险大,回收难使得银行对学生贷款缺乏积极性。勤工助学岗位往往因资助范围有限,并不是一种有效缓解困难学生问题的手段。事实上,我国资助体系与美国相比存在最大的一个区别就是承担资助的主体不同。美国以各种银行为依托为学生提供资助,我国则是依靠政府的投入。
三、 美国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对比分析,中美两国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我国研究生教育实行成本分担起步较晚,借鉴美国成熟的成本分担机制的相关经验,根据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现状来完善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很有必要。
(一) 成本分担市场化,扩展至多主体美国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之所以得以顺利推行,主要是其成本分担主体的多元化、市场化。大学的良好发展需要充足的经费作为支撑,因此,对高等教育实行收费是大学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齐德曼的分类,美国大学发展的资金来源多样化,包括政府、企业、各种慈善机构、基金会政府、家庭个人等。[5]一方面政府对大学及学生提供部分资金补助,一方面大学自身积极通过回收学费、从企业或校友获得捐赠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这种多渠道获取资金能够有效降低个人在成本分担中的比例。我国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过于依靠国家的力量,虽然实行收费政策,让家庭承担部分成本,但是家庭个人负担的成本基本上又被国家以奖助的方式所取代。如先规定研究生入学缴纳学费8000元,最后在设立不等额度的奖学金,用以抵消学费。这种先收后补的做法与公费读研貌似实质上没什么区别。在这个过程中,高校、企业及社会各界却未能充分参与其中,积极分担成本,这无疑加重了国家及个人的负担。如何转变我国这种政府为主导的成本分担模式,走市场化分担模式,积极号召企业、高校、社会各界参与其中是我国研究生教育长远发展的关键。
(二) 收费要遵循原则,灵活多样研究生教育收费的多少取决于教育过程中成本的耗费是多少。根据成本分担理论的"获利性"原则即谁受益谁分担,谁受益多谁分担的多,因此,在研究生教育阶段收费要综合考虑有哪些主要的受益者,然后根据受益者的经济实力确定不同成本分担的比例;同时应遵循"差异性"原则,研究生专业性质差异很大,研究生领域的发展前景也不一样,对于不同专业的收费理应根据现实情况作出调整,不应采取统一收费标准。[9]加之,研究生教育比本科教育高了一个层次,体现在研究生教育不仅是学习还有研究,这一客观事实更加要求研究生教育收费与本科不同应分阶段收费,美国研究生教育收费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专业收费各不相同,基本上都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收费标准。我国与之相比缺乏了灵活性,过于统一。事实上,我国制定收费标准时给予了地方自主权,如规定硕士生收费不应超过8000元,这里只规定了上限,没有规定下限,但在实行的过程中高校莫名统一收费标准即按最高的收费,致使收费呈现一致性,少了灵活。因此,与美国相比,我国在收费时一方面应加强规划指导,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根据市场定价的原则确定收费的标准。
(三) 丰富资助的方式,拓宽资助渠道资助体系的完善是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顺利推行的关键。收费及收多少对于不同经济实力的家庭来说含义不同。资助作为收费的一种补偿方式,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缓解贫困家庭的经济压力。我国目前资助方式以政府的奖助学金为主,一般覆盖范围有限,对于大部分学生来说奖助不能成为其完成学业的唯一支撑,相比美国的贷款资助体系,我国奖助体系对获得者有更大的限制性,应当逐渐改变这一体系,发挥助学贷款在资助方式中的作用。[10]同时,我国虽然与美国一样也建立了多元资助体系,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国家过于突出主体地位,承担了过多的责任,相对来说,企业、社会等主体在资助体系中发挥的作用被低估。因此,应拓宽资助渠道,在建立以国家为主导的前提下,鼓励高校、企业、社会积极参与到资助过程中。一方面吸引企业、社会机构等广泛在学校设立专项奖助学金,另一方面要充分整合高校各项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方式。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扩大资助对象,解决教育成本分担所带来的一些问题。
[1] | 景俊清, 王娟. 浅析研究生教育收费——基于人力资本投资理论及成本分担理论[J]. 航海教育研究, 2004(4): 69–78. |
[2] | 陈娟, 赵静. 经济学视角下的研究生教育成本个人分担问题[J]. 高教与经济, 2007(3): 5–6. |
[3] | 阎俊. 我国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初探[J]. 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 2010(8): 1–2. |
[4] | 夏正宝, 葛春. 试论我国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J]. 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 2007(1): 60–62. |
[5] | 失野真和. 高等教育的经济分析与政策[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228-229. |
[6] | 夏茂林. 美国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及资助特点对我国的启示[J]. 外国教育研究, 2009(3): 72–77. |
[7] | 武毅英. 对我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现状的思考[J]. 教育研究, 2008(9): 65–70. |
[8] | 陈超. 美国高校研究生学费及资助政策新探[J]. 中国高教研究, 2005(8): 34–38. |
[9] | 林丽. 研究生教育成本实行个人分担与补偿的理性思考[J]. 教育与经济, 2002(1): 25–28. |
[10] | 郭凯, 滕跃民. 中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和学费的比较[J]. 辽宁教育研究, 2008(10): 95–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