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研究  2016 Issue (5): 74-78   PDF    
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究
徐胜萍1, 田海鑫2    
1.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5 ;
2. 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北京 102206
摘要: 法律硕士(法学)以培养专业型、实务型的法律高级人才为目标,其培养模式既不同于法学硕士,又与法律硕士(非法学)有所区别。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应关照学生的学科背景,既要注重“专业型”的要求,分方向培养,又要突出“实务型”的特点。要加强法律实务教学队伍的建设,改良教学方式,强化教学的实务性、操作性和互动性,同时构建与法律职业能力对接的考核体系。
关键词: 法律硕士(法学)     专业型     实务型     培养模式    

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我国2009年在原法律硕士(非法学毕业生)的基础上增设以法学本科毕业为起点的法律硕士(法学)类型,教育部为此专门制定了《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但《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基本相同,未针对法律硕士(法学)的特点进行明确的定位,导致各培养单位对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缺乏清晰的认识,普遍存在培养目标不明确、课程设置不够合理、师资结构不完善、教学方法与考核评价方式比较传统等问题,[1]与“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优化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提高法律硕士(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法律硕士(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明确培养目标,坚持“专业性”和“实务性”并重

目前法律硕士(法学)的教学和培养方式有两种较为极端的做法。一种是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培养雷同。目前的法律硕士(法学)统考不区分专业方向,很多培养单位也并未针对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设置专业方向,所有法律硕士研究生(包括法学和非法学毕业生)使用统一的培养方案,把十几门法学核心课程重新“复习一遍”。另一种则是将法律硕士(法学)等同于法学硕士培养,注重理论学习,课程教学内容与法学硕士并无二致。[2]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相比,在培养对象的学科背景、培养目标上有明显的区别;与法学硕士相比,虽然培养对象的学科背景一致,但在培养目标上却完全不同。不论是套用法律硕士(非法学)还是参照法学硕士的培养方案或课程设置,都难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的“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一) 为法律硕士(法学)设置专业方向,强化“专业能力”培养

相对于法律硕士(非法学)而言,法律硕士(法学)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其在本科教育阶段系统学习过法学知识,已经具备系统的法学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结构,故其定位应是“专业一贯制”地培养法律业务更精深、技能更娴熟的法律硕士,成为所谓的“高层次专门型法律人才”。[3]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应在注重“实务型”的同时,突出其“专业型”特点,以使其在法律的某一专门领域具备更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和分析研究能力。因此,法律硕士(法学)应当设置相应的专业方向,增强学生学习的方向性,既与法律硕士(非法学)有所差别,又能够使学生结合自身兴趣爱好,在夯实法学基础的前提下,成为某一领域具有特色的、具备竞争力的专业人才。在专业方向的设置上,各培养单位应当结合市场需求,根据自身学科特色和发展水平、教学科研优势确定专业方向。在进行专业方向设置时,应避免受法学硕士专业方向设置的影响,笼统地分为宪法与行政法方向、刑法方向、民商法方向、经济法方向、诉讼法方向、国际法方向等,而应突出法律硕士(法学)的专业性、实务性特点,更为倾向某一专业法律实务领域。例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在2014级法律硕士(法学)招生中,即依托商法研究中心、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中心、金融法研究中心、财经法研究中心和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基地,设置商法、国际商法、金融法、财税法、电子商务法等5个专业方向。

(二) 注重实务,强化法律硕士(法学)法律职业能力培养

相较于法学硕士注重学生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而言,法律硕士(法学)在培养目标上强调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因此,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应针对其“实务型”的特点,在提升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首先,法律硕士(法学)的课程设计应以实践类课程为主。

法律硕士(法学)的课程设置,应关照法律硕士(法学)生的学科背景,突出法律硕士(法学)“高层次专门型、实务型”的特点,在专业划分的基础之上,围绕专业方向和培养专业的应用型法律实务人才的目标。在课程设置思路上,应当遵循以下几点:一是适当缩减纯理论性的课程,相应地增加法律实践类课程,重点放在学生实践经验的积累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升上,以明确其与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硕士的界限;二是结合本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开设不同专业方向的的课程板块供学生根据专业需要进行选修;三是对总体学分进行控制,为学生留出足够的课外阅读、思考、讨论、复习以及在特定专业方向上拓展的时间。

其次,强化实务实习,切实提高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法律实务能力。

《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毕业生)明确规定学生 “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等司法实际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不少于6个月。”实务实习环节是法律硕士(法学)培养的必修内容,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提高专业素养、职业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法律硕士生的实务实习很多流于形式,很难达到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和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实务实习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律硕士研究生实习实践机会的缺乏是其中重要的一个因素。因此,拓宽法律技能训练和法律伦理养成的途径和渠道,增加法律硕士研究生实习实践的机会是应当引起我们重视并着力解决的问题。

第一,进一步推进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工作。实习实践基地是学生实践环节的依托平台。校外实习实践基地是院校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企业、行业组织等合作共同建设的研究生培养基地。2011年12月,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颁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要求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不仅要加强校内实践环节,还要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法律硕士招生以来,很多培养单位建立了实习实践基地,但就全国范围来看,多数院校现有的实习实践基地无法满足法律硕士(法学)培养的需求。各院校应当努力发掘现有资源,利用院校品牌声誉、校友等与法院、检察院、企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作建立实习实践基地,从而扩大规模,既要满足法律硕士(法学)培养需求,同时要积极维护合作方利益,为其提供必要的政策、智力支持。

第二,将校外实践基地与校内实践基地相结合。为了方便学生,使其不出校门也能获得实践能力的培养,可以在校内设立政法部门工作站。例如吉林大学邀请法律援助中心在校内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贵州大学自2008年起就定期邀请贵州各级法院来校审理案件,做到“每月一庭”常态化,使学生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氛围,熟悉庭审程序。

第三,确立“法律助理”项目,在与机构的合作框架下,将实习工作分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公司法务助理”等,选派学生参与不少于3个月的实训,协助完成相应的工作,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实习结束后要求学生提交实习报告。

第四,通过委托培养、订单培养的模式,避免培养人才的盲目性。例如中国政法大学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合作,委托培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证据科学方向的研究生;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奖学金的方式吸引和鼓励人才到单位实习锻炼,毕业之后直接到单位工作,免去了求职这一环节,也能缩短学生从学校到职场的转型适应期。[4]

二、 加强法律实务教学队伍建设,提高实务教学水平和效果

一流的师资队伍是培养一流人才的保障。“专门型、实务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有一支既具有较强教学科研能力和较高教学水平,又具备较强的实务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师资队伍。然而,我国大多数法学院的多数教师理论功底深厚,科研能力强,但实践经验欠缺,难以胜任学生“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和法律伦理能力”的培养。因此,加强法律实务教学队伍建设,提高实务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是提高法律硕士(法学)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的关键。

一是提升在职教师的实务能力。通过经费和制度的保障及支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荐优秀教师到司法机关挂职锻炼,鼓励教师积极到律师事务所、检察院、法院等实务单位参与实践训练,了解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积累实务经验,充实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教学实验室等校内实践教学内容。

二是聘请有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兼职或专职教员,充实实务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是法律实务教学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法律硕士培养单位都聘请有校外实务部门的人员为兼职教授。但现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工作繁忙,授课时间受限制,难以维持连续性的教学,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因此,除聘请兼职教师外,还可以聘请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专职教员。退休的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们,既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极好的理论素养,时间又很自由和充裕,聘请他们作为法律实务的专职教员,可以保证实务教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作为法律实务教学的专兼职教员,不仅可以为学生做讲座、指导实务训练、开设实务课程等,而且可以对在职教师进行实务培训,提升法律实务教师队伍的总体实务能力。

三是采用双导师制。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应当为法律硕士(法学)的学生确定一名校内的教师作为导师,同时应当安排一位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法律实务工作者作为校外指导教师。校外导师侧重于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指导学生体验并形成初步的职业判断能力,增加学生对法律实务的认知能力以及适应未来工作的能力。

三、 改革教学方式,强化教学的实务性、操作性和互动性

教学方式与培养目标有密切的联系。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目标是“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的法律人才”,要求学生毕业后不仅能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具备高级职业素质,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职业能力。因而其教学更应突出对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教学应当根据课程特点,采取多元化的教学方式。

首先,理论法学课程应改革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主性,增强理论法学教学的实务性和互动性。

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高层次性”和“专业性”定位,要求其法学理论水平应当高于法律硕士(非法学)。理论法学的课堂教学对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法律理论素养的提高显然是必要的。目前在法律硕士(法学)的理论教学中,传统的课堂讲授仍然是主要的教学方式。教师讲解理论或法条的含义,辨析学说观点,偶尔让学生发言参与讨论。更有甚者,一些教师将在法学硕士课堂讲授的内容原封不动地搬到法律硕士(法学)的课堂。总体而言,这种教授方式属于“灌输”“填鸭”式的教学,师生之间缺乏课堂上的沟通交流,学生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尽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以接受完整的知识体系,但是实践能力无法获得培养,接触实务工作往往无从下手。因此,应改革原有的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主性,增强理论法学教学的实务性和互动性。

一是将案例教学法贯穿始终。法律硕士(法学)的教学中,理论法学课程和实务类型课程都应当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典型案例来解析法学的基本原理,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是注重专题教学方法。专题式教学授课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根据不同课程和专业方向,设置不同的专题,在授课之前由教师发布授课大纲,专题参考书籍、论文资料、经典案例,课上结合专题相关内容给予深度剖析,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可以就自己对这一专题的理解进行发言、提问、讨论,这样既让学生深化理解知识,又能够培养学生阅读、思考、分析和表达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理论素养。。

三是灵活运用讨论式教学方法。讨论式教学法追求的是通过师生共同探讨,去假设并寻求一些未知问题的答案。因此,精心设计并提出启发性的问题是使讨论式教学法良好运行的保证。教师应当综合各方面考虑确定每堂课讨论的题目,之后要求学生在课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包括资料查阅、拟写发言提纲等,在课堂讨论中,教师既是参与者又是指挥者,但不应随意下结论,在教师的不断引导之下,使讨论向纵深发展,让学生的认识产生质的飞跃。

其次,实践类课程采取学生实操训练为主,教师指导为辅的教学方式,增强教学的实务性、操作性。

根据《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规定,实践教学应不少于15个学分。除校外实习实践外,各培养单位都安排了至少9个学分的校内实务型课程,对学生进行法律技能的训练。实务型课程是介于理论教学与实习实践之间的一种重要的教学手段,其目的是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实务能力。此类课程宜采取学生实操训练为主,教师指导为辅的的教学方式,增强学生自己动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目前各培养单位积极推广的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教学中,学生在有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指导下模拟或办理真实的案件,在模拟或办理案件过程中,学生不仅可以学习职业技能,而且可以体会职业伦理规范。

四、 构建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对接的考核体系

考核评价是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不仅是一种检测学生学习成绩及教学效果的方式,而且也是人才培养质量的体现,考核评价机制可以引导与激励教学与学习,对教学目的和培养目标的实现有直接的影响。《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对法律硕士(法学)的考核问题仅规定:“必修课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其中考试科目不得少于总科目的 80%。”“论文评阅标准应当统一。”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难以切实发挥指导作用。在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中,专业必修理论课程的考核,一般采取考试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偏重于理论知识的掌握。专业选修理论课程的考核,一般以考查的方式(大多为课程论文或案例分析)进行。对于实践教学的考核,则由各培养单位自行摸索,方式多样,但大都还是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或现场表现给予评价,标准不一。对于毕业论文,许多培养单位仍然以法学硕士的毕业论文标准来要求,比较注重论文的学术性或理论研究性。”[5]现行的考核方式和内容难以在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方面形成有效的督促机制,不利于实务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的实现。因此,建立与法律硕士(法学)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考核制度,是促进专业性、实务型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 在考核内容上,以法律职业能力为重点,知识、技能并重。

法律硕士(法学)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因此,应按照人才培养目标和法律职业能力的要求,结合学生的知识结构,将评价的重点侧重于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考核,即突出对学生法律职业思维方式和能力、法律职业行动方式和技能的考查。即便是采取笔试的方式,在考题设计上,也不应是简单重复课程的教学内容,而应强调基础,重视理论知识的运用。加大情景案例类题目的比重,相应地减少仅凭记忆就可以得分的简答题、论述题,着重考查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分析能力,使考生能够更早地形成法律实务思维。

(二) 注重过程考核,考核评价方式多元化。

培养目标是考核评价的根据。根据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目标,法律硕士(法学)的考核评价重在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考核。目前大部分法律硕士(法学)培养单位采取“4+6” 或“7+3”的考试模式,即期末考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或70%,平时成绩占综合成绩的40%或30%。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的结果性考核评价方式侧重于法学基本知识的考核,难以恰如其分的评价出法律硕士最需要的法律职业能力。法律硕士(法学)的考核评价应以法律硕士(法学)培养目标为依据,有助于学生提升法律基本技能和法律思维能力,在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方面发挥有效的督促和引导作用。法律硕士(法学)的考核应以法律技能的训练为主,这就要求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将评价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实行多环节监控。具体而言,即改“期末为主,平时为辅”的考核模式为“平时和期末并重”。期末考试重点对学生法律基本知识进行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察学生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及技能知识。过程考核要依据学生在学习的各个环节的具体表现,分项目独立进行,如分组讨论、课前分享、课上提问、方案设计、课程论文、调研报告、角色扮演等。

(三) 合理调整毕业论文的考核标准。

对于法律硕士是否撰写毕业论文历来存在争议之声,例如北京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就提到对学位论文的可选改革方案之一就是取消毕业论文,将学生的写作能力培养提前至第一二学年,将法律文书写作和谈判课程的作业作为评价学生是否达到相关学位要求水平的载体。笔者认为,出于改革渐进性的考虑,同时便于统一管理,应暂不取消毕业论文,而是应当实行毕业论文多元化,即可以选择原有的理论性较强的学术论文,也可以采用案例分析、调查报告等形式作为毕业论文,同时,相关论文评审标准和程序也要进行针对性的修订。

第一,鼓励多元化论文选题。法律硕士(法学)的毕业论文应当更多的以法律实务为主要研究对象,增强论文的应用价值,旨在解决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因此,应当鼓励学生到实际部门调研,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第二,充分发挥双导师制度对法律硕士(法学)毕业论文的指导作用。校内导师注重训练学生如何收集分析资料、写作方法论及学术规范,校外导师更多的是引导学生去实际锻炼,提出实践当中遇到的难题,实践中困惑以及对策,这样既能够保证学生论文的理论深度,又能够体现其应用价值。

第三,严格毕业论文考核评价程序。[6]各院校应制定较为完善的毕业论文写作的规章制度,规范学生的论文写作。一般而言,毕业论文应当经过选题、开题、指导、预答辩、评阅、答辩、学术委员会审核等几个步骤,院校可通过匿名评审、采用“反学术不端行为控制系统”等措施来为毕业论文的质量把关。

参考文献
[1] 徐胜萍, 田海鑫. 法律硕士(法学)培养的现状与思考——基于对北京9所高校问卷调查的分析[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 2014, 12 : 10–14.
[2] 李飞, 嵇海霞. "法本法硕"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J]. 研究生教育研究 , 2013 (2) : 30–34.
[3] 孙笑侠. 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J]. 法学 , 2012 (06) : 118–116.
[4] 杨忠孝, 缪志心.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实践基地建设的路径选择[J]. 上海教育评估研究 , 2014 (3) : 41–45.
[5] 袁碧华. 法律硕士考核标准的反思与重构——基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视角[J]. 高教探索 , 2013 (5) : 118–122.
[6] 王崇敏, 刁晓平. 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体系的构建与实践——以海南大学为例[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 2014 (1) : 15–19.
Exploration of theJuris Master(law) Cultivation Mode
XU Shengping1, TIAN Haixin2     
1. Law School,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
2.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Beijing 102206
Abstract: The objective of the Juris Master (law) education is to cultivate professional and practical legal elites. Different from Master of Law and Juris Master (non-law),the cultivation mode of Juris Master (law) places more emphasis on hands-on experience as well as students' professional capabilities. To achieve these goals, qualified teaching staff, improved teaching methods, both practical and interactive, as well as sound evaluation system in line with students' professional abilities should be guaranteed.
Key words: Juris Master (law)     professional     practice     cultivation m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