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南开大学 研究生院, 天津 300071
博士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最高阶段,在过去一段时间内为我国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博士教育的质量、博士生求学动机、招生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引发全社会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与追问。本文以布迪厄“场域-惯习-资本”理论为视角,围绕博士招生考试过程中利益主体的行为和惯习进行分析,目的在于明晰这一过程中各主体的位置、所持有的资本和惯习及其对考试结果的影响。
一、 博士生求学动机-实现个体向上流动教育成就是现代社会中多数国家社会流动的重要因素。“一个人要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获得一定的学位。”[1]6-7博士研究生招考一般分为硕博连读、公开招考和直接攻取博士学位三种方式,其中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取博士学位一般是针对在校的优秀硕士或应届本科生,公开招考对象是所有符合报考条件人员。[2]本文中的考生群体指公开招考范围内的考生。“根据流动的方向,可将社会流动分为垂直流动与水平流动。垂直流动是在社会分层体系中,位置的上、下移动,即向上流动与向下流动。”[1]4-5在相对开放的考试分层体系中,个体若顺利通过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无论是哪种招考方式),可以实现垂直向上流动。
进一步说来,博士学位是国际上公认的学位最高点,而我国博士生淘汰制度尚不健全,个体通过努力若顺利进入博士研究生行列,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拿到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除非少数自主放弃或不能达到毕业标准。参加博士研究生考试,是一种有目的性的向上流动。这种向上流动的选择可能使其获得潜在的荣誉、发展机会、社会地位、职业声望及未来收入等。当然,落榜者也同样失去此次向上流动的机会。
二、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影响因素分析随着博士研究生招生名额缩减,在招生指标有限的情况下,个体想要顺利通过考试,需要一定程度的“付出”,由此展开针对有限“资源”的争夺战。因此,在教育场域中构成了一个次场域--“考试场域”,而这一场域中各主体的位置、惯习和资本,共同决定了考试结果的走向。
(一) 考试场域中关键主体的位置“每个场域都规定了各自特有的价值观,拥有各自特有的调控原则。这些原则界定了一个社会建构的空间。在这样的空间里,行动者根据他们在空间里所占据的位置进行着争夺,以求改变或力图维持其空间的范围或形式。”[3]17在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藉由教育场域构成了一个临时的次场域--“考试场域”,不同主体在这一充满冲突与竞争的空间中占据相应位置。关键主体有三:其一,掌握“生杀大权”的导师群体;其二,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考生群体;其三,其他干预力量。相应的,考试场域有其内在逻辑规则,其权力关系状况决定着此场域的结构。导师群体拥有名额使用权,包括是否应允考生的报考意向、命制和批改考试试题(甚至是划定考试范围和标准)、对面试过程进行评定或操控;考生自身的学术力量和学习能力规定了其在考试中的位置;此外,特殊情况下,还有其他力量强制干预,要求导师事先口头同意招收某些“关系户”。
(二) 不同行动者的惯习“惯习是持久的、可以转换的潜在行为倾向系统,是一些有结构的结构,倾向于作为促结构化的结构发挥作用。”[4]即结构化了的结构和促结构化的结构。而“所谓结构化了的结构,是指惯习源于早期的社会化经历,是结构的产物,为行动设置了结构性限制;所谓促结构化的结构,是指惯习作为一种结构化的机制,是实践的产生者,为实践的生成提供原则。”[5]20考试场域中不同主体因其位置、个人经历等差异,制约其惯习的形成与发展,不同的惯习将导致场域中相异的主体行为。
首先,具有决定权和名额分配权的导师,倾向于以自己的标准选择研究生。理想条件下,导师群体会根据考生的道德水平、学术研究能力、与自己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及为师门发展带来的活力和贡献的可能性进行综合考量,确定意向人选,并期待其可以顺利通过考试,将仅有名额的效用最大化。但很多情况下,也会夹杂着人情、利益与权力等非学术型因素。某种程度上说,导师群体的行为选择是基于场域生存的需要,是对形势充分判断基础上做出的决定。其次,考试文化背景下的中国考生群体大都形成了一种“想要得到回报,就必须付出”的惯习。“付出”可以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应届硕士学术成绩相对较好,且时间充裕,能够为导师课题带来价值,导师在指导过程中相对轻松,在竞争中可能更容易获得“认可”,这是与场域中其他行动者竞争的关键砝码。而另一方面,在职群体实践经验丰富,更容易将自己的研究与实践经验结合起来,做起研究更“接地气”,其工作经验及人脉关系可以作为“保险栓”。这两类考生群体的行动逻辑都源于早已形成了的、业已发挥作用了的惯习,都带有其原属场域的结构特点,也都反映了“考试场域”对其形塑和制约作用,同时蕴含着各行动者强烈的场域生存愿望。再次,其他相关力量可以来自很多方面。如学校场域内的行政压力、非学校场域内的压力,等等,都会导致导师和考生群体的“不得不”的无奈感。
“惯习之所以发生作用,恰恰在于通常不为人所意识,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5]19一般情况下,行动者的惯习要适应场域,与场域形成较高的契合度,才能融入到场域中,“不断地随经验而变,从而在这些经验的影响下不断地强化,或调整自己的结构”[3]178,否则只能是被排斥出来。这种社会化了的主观性形成了行动者基于场域的行为,更会影响行动者在场域中调动关系网及策略使用的能力和水平。考生只有深谙考试场域的“惯习”,并具备与之匹配的资本,才有更大的“胜算”。
(三) 考生的资本及其对考试结果的影响不同背景考生自身所占有的“资本”,成为博弈过程中的支配性因素,直接制约其成功的几率有多大。“不论什么时候,每个场域都要强征一笔类似‘入场费’之类的东西,而且这种东西又确定了谁更适于参与这一场域,从而对行动者进行优胜劣汰的遴选。”[6]147毫无疑问,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过程“入场费”是必要条件,是考生占有资本的综合体。在进入考试场域的过程中,只要考生拥有了某种确定的、有效的“禀赋构型”,在被遴选的过程中就有可能胜出,同时也被赋予了场域内特定身份的合法性。考生群体基于自身资本数量和结构在场域中占据一定的位置,通过不断努力,希望在竞争与冲突中跃居前列,脱颖而出。
考试结果与参与考试个体拥有的资本存量息息相关。这里的资本包含文化资本、经济资本及社会资本。“文化资本最初是用来解释出身不同阶层及其小团体的孩子‘在学术市场中所能获得的特殊利润’。”[7]主要是指个体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所积累的学习能力及科研能力,可物化为具体的科研成果。经济资本主要是指若成功考取博士研究生所需担负的学费、生活费、书籍购买甚至是文章发表等费用的总和。值得一提的是,考试场域中的经济资本往往还要包含“人情费”和“见面礼”等。“社会资本是指某个个人或是群体,凭借拥有一个比较稳定、又在一定程度上制度化的相互交往、彼此熟识的关系网,从而积累起来的资源的总和,不管这种资源是实际存在的还是虚有其表的。”[3]162这种关系网络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即考生本人或推荐人与所报考导师之间的熟识程度。“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8],不同群体在关系网络动员中的能力是存在差异的。“行动者在场域中越占据有利位置,就会越有助于场域结构和自身位置的维系。”[6]58
A大学博士研究生小C回忆说,“我相信扎实的基础及加倍的努力一定会助我顺利‘上岸’,事实证明,我成功了。”C的成功充分说明文化资本在其考博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9]194当且仅当考生所具备的文化资本与此考试场域所秉持的文化立场相一致时,才能真正发挥文化资本应有的作用。
部分群体在关系网络动员过程中有较强的“无力感”,“我的研究能力还可以,但没有推荐导师,第一年没能成功,但导师起码对我有一定的印象,今年前面的考生英语没有上线,我被录取了。”某次学术会议上相识的Z大学小W说。不难看出,一年时间内,W的文化资本在某种意义上演化成其自身的社会资本,即导师比去年更了解他,不然为什么在其学术能力没有发生巨大改变的情况下,第一年并没有招收他呢?难道真的是因为他不够优秀吗?不完备的关系网络可能是其向上流动的屏障之一。
“我是想把博士当成一个过渡,职称评定后,可进行二次选择,可能会伺机跳槽吧。”某高校C老师坦诚地说。“我为什么来读博士?提升自己,努力做科研,发文章,说到底,博士学历是我找工作的要件”。凡此种种,这类群体具有较强的功利性,更加看重的是考博所带来的附加值和利益,如人脉积累、文凭获得、经济收益等。这其中包含着一定程度的利益博弈,即考博会带来哪些相应的收获、损失,某种意义上也是基于最佳回报策略的考量。因此,在策略使用层面也表现出较强的前瞻性。在综合考量自己能力的基础上,整合自己的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主动与导师取得联络,动用一切社会关系,为自己争夺场域中的有利位置,且位置的有利程度“依赖于他和有联系的每个人以及自己的权力所占有的(经济的、文化的、符号的)资本数量的多少”。[9]202此时,行动者的资本产生了“收益增值效应”[9]203。同时更是文化资本与经济资本的占有者无法弥合的。
总之,无论通过怎样的途径和方法,最终通过考试的成员至少在某一资本层面占绝对优势或综合资本较强,通过与场域中其他行动者的遭遇,促进自我利益和价值的最大化,实现向上流动。毕竟,“中国人并不怎么在意结构本身对自己造成什么制约,以及是否需要用什么行动来重塑规范,而是注重为了获得自己的利益,他个人(私底下)通过什么方式可以突破其现存所对应的结构。目的是找到‘权宜’和‘变通’之法。”[10]
三、 构建基于“法与义”的良性考试秩序从社会角度讲,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作为选拔优秀人才的主要手段,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从个体层面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作为个体实现向上流动的阶梯,又必须兼具公平性与合理性。而现实中,各院所组织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表面上看是一种机会均等,实际上是各主体基于自身可调动资本的理性选择和资本博弈。考生必须在决定报考博士研究生之前,衡量自身的资本及在博弈中获胜的可能性。这种资本博弈,表面上看是“情与理”“公与私”相互交融的两难困境,实际上是场域行动者立场的偏离,构建基于“法与义”的良性考试秩序或许是其解决方法之一。
(一) 以“法”规约场域秩序如何消解“情”与“私”在博士研究生考试中的作用?有学者提出,“要么废除一套形式主义的招生量化标准,回到欧式的个人负责制,让指导教授有充分的自主权--但有一个前提,抬高博士论文通过的台阶,从毕业这一最后的门槛杜绝招生中的腐败;要么转型为完全的美式制度,取消单一导师负责制,在招生中实行教授自我制定的程序化规则,集体决策,共同管理。”[11]“秩序的维系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基本作用,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just social order)。”[12]同样,无论是导师个人负责制还是导师群体共同管理制,都会涉及利益相关者在制度执行过程中的违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裁定、惩罚越轨者?
首先,应该有严格的博士研究生准入机制。填补招生考试过程中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的考核缺位;对考生的学术成果和学习能力做细致性审查;对于“降线”和“破格”录取的考生进行严格审查,不能仅凭导师的申请就予以通过。其次,导师群体应加强学者的自律,按照规定分配自己的招生名额,要看到权力背后的责任,而不是利益。再次,预期性利益相关者(招生单位抑或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相应监督部门和畅通的复议途径;对违规违纪现象,一经查处、核实,撤销相关导师招生资格,禁止相关考生一段时间内报考;加强对录取后考生的学术道德教育,严格其毕业标准,保证学生培养水平和毕业论文的质量。
(二) 塑造以“学术为志业”的惯习“真正有志于追求学术成就的学生,以及少部分具有学术精英意识群体,必须首先明确个体与其他人的差异之处,并确立这样的意识,以保持持续动力来继续追求学术成就。”[13]而现实情况却是,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率相对较高,虽有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检测,但只要不触碰“抄袭”这一“必死”之高压线,也能达到学校的毕业标准,是完全可以毕业的。这也是为什么诸多考生竞相争取挤入博士队伍的原因之一。如何在已有的学术训练体系中,通过个人不断锤炼学术思想与本领,追寻学问真谛,实现真正意义与实质意义上的优胜显得至关重要。只有考生群体将学术研究作为自己的信仰和爱好,正确看待学问与学位的关系,文凭是必要的,但并不是衡量个体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才能在学术研究的道路上不断前进,实现精神层面上的真正向上流动,而不是意在改变社会地位等的表面向上流动。
(三) 淡化“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的作用理论上,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发生在高等教育场域内的,涉及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其目的是选拔优秀的、适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人员,而在本质上学术成就应该是重要标准。现实却是社会资本具有持久性,经济资本更是可以转化成其他形式的资本。毕竟“研究个人时,不能仅仅研究个人,而要从其所处的社会网络角度入手。”[14]例如,博士招生过程中的公示制度,研究生院分数公布、基层单位成绩和进入复试名单公布,拟录取名单公布等一系列环节,表面上看是一种公示,实际在起点上蕴含了很多不公平的因素,看似公平,实际是不公平的结果,是多种资本共同作用的结果。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从根本上是一种要求公平与正义的选拔性制度,而衡量正义与否的唯一标准,应该是实质正义,即选的人是否是可选范围内的最优秀者。因此,更应该强化“文化资本”在招考中的地位,淡化“经济资本”与“社会资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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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raduate School of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