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浙江大学 教育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27
2010年7月,我国正式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该纲要提出要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不断提高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培养质量。[1]201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指出要改革招生选拔制度,完善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2]创新是大学的灵魂,质量是大学的生命,作为学术金字塔顶端的研究生教育是高校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源泉,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则是高校发展的关键,是我国研究型大学可持续发展的原动力。然而,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高等教育招生人数急剧扩张,研究生招生质量和培养质量都有所下降,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存在着潜在的滑坡趋势。[3]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式,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要实现两个转变:由学术学位为主向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并重转变;由审批单位授权为主向提高质量为主转变。[4]由此可见,未来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重点不再是规模的扩张,而是质量的提高。这就需要在招生、培养、评价等多个方面完善研究生培养机制,而从“入口”严格选拔合适的人才进行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是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的关键。
一、 路径锁定——我国学术型研究生招生制度的实然道格拉斯·C·诺斯曾提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该理论认为一些小事件或随机环境的结果决定某些解,而这些特定的解一旦形成,就导致一种特定的制度变迁路径。制度变迁具有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报酬递增机制所衍生出的维系现存制度的组织和利益集团,按照他们的利益决定政治(进程)。而自我强化机制使得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这样,一些非效率的制度可能长期存在,甚至导致制度路径锁定。一旦进入锁定状态,新的制度变迁就会变得更加困难。如果要做到新的制度产生既有方向的扭转,往往要借助于外部效应,引入外生变量或依靠政权的变化。[5]目前我国学术型研究生僵化的招生管理和考试制度无一例外走入了路径锁定的困境。
(一) 僵化的招生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高等教育的发展也采取以行政命令为主的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实施严格的指令性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拟定研究生招生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国家计委审批后,再按学科、专业分解后下达给研究生培养单位。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研究生教育体制进入改革阶段,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开始下移,高校办学自主权开始扩大。教育部决定从2003年硕士生招生起,适当减少入学考试中初试科目的门数,同时加强在复试中对考生素质和综合能力的考察,进一步提高复试环节在保证硕士生招生质量中的作用。同时,为了逐步扩大高校在硕士生招生工作中的自主权,决定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34所高校试点自主确定报考本校的硕士生参加复试的分数线。我国招生考试制度从全国统一考试,统一划定复试分数线逐步过渡到推免、单考以及部分高校自主划定复试分数线。[6]从这些改革措施来看,研究生教育权利的下放和转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权力的去中心化——中央政府下放权力给地方政府,加强省级政府的高等教育统筹权;二是权力的转移——政府权力部分转移给社会和市场力量,还权于高校。[7]
从我国近30年来研究生招生改革来看,虽然管理体制逐步从中央集权走向地方分权,但是高校招生的权力仍然在政府手中,高校招生自主权依然很薄弱,这样就导致了研究生培养中一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集权式的管理体制使研究生招生计划、资源配置、自助机制以及评价与反馈机制的主导权完全由教育行政部门掌控,研究生培养单位、社会机构难以获得话语权,高校办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大大降低。[8]另一方面,从招生与就业情况来看,研究生就业早已实现市场化的自由就业,而招生却还是计划性的,入口与出口的调节机制完全不匹配,导致研究生教育的专业、类型结构问题严重。[3]
(二) 全国统一的考试制度的弊端考试制度作为中国的“发明”被确立以来,一直为中国历代政权所推崇。自隋朝(公元581-619年)起,科举制度成为挑选合适应试者进入官僚阶层的方式,考试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才选拔制度确立下来,在历史发展源流中为当权者选拔了优秀的统治人才。考试在塑造家庭与社会未来中不断发挥着重要作用,常被视为攀登社会阶梯的主要通道,也是向上层社会流动的一般路径。在这样的背景下,“学而优则仕”成为社会共识和一种特有的现象。[9]中举人才的社会认同、家庭和社会期望等正反馈机制使中国的人才选拔制度变迁产生了路径依赖的后果,科举制在之后的封建统治中不断被强化。虽然我国社会经历了战争、政治体制的变革,但考试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固化依然存留下来。在知识爆炸、社会取得巨大进步的当代,中国的考试制度作为人才选拔的制度路径进入到锁定状态,从小学到大学,乃至研究生的培养仍以考试作为人才甄选的重要方式,这就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目前,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采取免试推荐和全国统一考试的方式,博士研究生则由学校组织入学考试,部分高校开始推行申请制。从总体上看,我国学术型研究生的选拔方式仍以考试为主。但这种选拔方式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全国统一的招生考试,每年一考,属于高风险考试。学生一旦没有通过,就要重新用一年时间准备下年的测试,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学生时间、经历以及社会财力、物力的损耗。其次,学生考试发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考定终身”式的考试制度不能避免考试失利的偶然性,这种终结性的评价方式并不能准确考察学生真正的能力,对学生来说也是一种机会损失。最后,以考试为主的选拔和评价方式侧重于对知识记忆和理解能力的考察,无法考察学生是否具有研究能力、学术素养、道德修养等综合素质,而这些却是科研创新所需要的关键素质。
二、 比较革新——国际研究生招生制度的破与立本文选取美、德、日三个在研究生招生制度方面较有代表性的国家,结合访谈法和文献法进行分析,考察三国在招生管理、招生权力、招生录取等方面的做法,并总结出三国在研究生招生方面的共性。
(一) 美国美国研究生管理主要以研究生院为主,美国研究生院类型多元,层次多样,组织形式也不尽相同,形成了一个多样化的研究生院系统。其中,研究生院所设立的招生办公室通常负责程序上的研究生招生工作。[10]美国招生管理体制最突出的特点是分权,联邦政府对研究生招生制度干涉较少,主要出于宏观调控的需要,运用政府拨款、发文倡导的模式对研究生招生进行微调,大学秉承学术自治和学术自由的法理,具有招生自主权。大学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源、师生配置比、教育基础设施承载量和导师科研项目等要素决定自己每年的研究生招生规模。[11]
美国研究生入学实行申请制。学生申请研究生一般在大学每学期开学前,各个大学会定出研究生申请截止日期,学生在截止日期前提交入学申请材料即可。研究生入学的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学生的申请书、本科成绩单、学生课程GPA、推荐信、个人自述GRE成绩。一些项目还会要求学生参加面试、提交写作范文、陈述研究兴趣。
美国研究生的录取通常由各个研究生院的招生部门对提交申请材料的学生进行初选,然后将符合规定的学生材料送到各个院系进行评定和录取。美国不同的学科和不同的学院录取的程序和要求不尽相同。一般来讲主要有以下录取方式:用系统的方法对学生进行考量和评分录取、通过导师推荐录取学生,学术委员会中评选录取,单独由项目负责人、系主任、院长等个人决定研究生的录取。从整体上来说,硕士研究生录取通常由一个人作出决定,而博士研究生的录取则由多个人做出决定。在研究型大学当中,通常是由教师决定研究生录取。[12]
(二) 德国德国是博洛尼亚进程的倡议国和积极推动者。受到《博洛尼亚宣言》的影响,2010年前后德国推行全新的高等教育学制,构建高等教育三级学位体系,即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体系,放弃了原来的二级学位制度。[13]虽然德国的高等教育学制在2010年前后经历了巨大改变,但是整体上德国研究生招生制度并未受到较大影响,学术自由的精神和非制度性的研究生招生特点依然延续。
首先,从入学时间上看。德国学生一年只上4~6个月的课,每个学期2~3个月,一般来讲3~6月份为一个学期,10月至次年1月为一个学期。其余是放假时间,但是德国高校放假期间整个学校正常运转,高校教师和工作人员继续工作,唯一不同的是没有课,放假期间学校可能会有考试和一些非正式的习明纳(seminar)。研究生的入学不固定在这两个学期开学的时间点,学生可以随时申请某个导师的硕士和博士项目,申请通过之后,办完入学程序可以随时入学。
其次,从招生程序来看。德国研究生主要实行自由申请制度。学生直接和导师联系,导师审核学生提供的材料,包括本科毕业证或硕士毕业证,个人简历,获得的荣誉和证书,专家推荐信,研究计划,前一个阶段学习的成绩。导师可能会单独和学生进行谈话,或者邀请申请者到课题组作一个小型的报告会,和研究团队互动了解,进一步进行双向考察。如果导师愿意指导申请者,申请者也认为该导师适合指导他的研究课题,那么导师会给学生发一个正式的接收函,之后学生就可以注册入学。
再次,从招生权力来看。目前,德国研究生培养依然是非常彻底的导师负责制,导师有绝对的招生权力,一个学生是否入学主要是看导师对学生的考察,以导师意愿为主。
最后,从招生管理来看。严格来讲,德国并没有很程序化的招生管理制度,招生管理形式化很弱。德国高校没有专门管理研究生的研究生院,每个学院有研究生科,主要负责行政工作,不办理任何注册手续。研究生注册手续在大学的秘书处办理,这个机构没有招生管理权力,仅负责审核学生的入学材料,帮助学生办理入学手续。硕士生要为秘书处提供的入学材料为大学本科毕业证、导师接收函,博士生要提供硕士毕业证和导师接收函。
(三) 日本日本研究生入学招生制度曾经非常注重入学考试,择优选拔入学人才,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是录取的主要依据。[14]然而,现在日本研究生招生并不再向以往那样注重入学考试的成绩,申请加考核是目前日本研究生入学的主要方式。
日本没有研究生院,每个专业都有一个研究科,各个研究科决定招生的条件、考试程序,研究科独立决定研究生的录取。研究科主要由各个专业的老师组成,负责的事情也主要是学术事务。日本研究生考试没有全国统一的考试,招生季开始后不同的院校独立开始招生。日本研究生招生程序主要分为书面审查和面试两个部分。
研究生招生开始之后,学生申请填报自己中意的院校,然后递交申请材料,每个考生可以申请多所大学。学生报名时会把报名材料提交到主管行政事务的事务所,事务所将材料分别发给三个评审材料的教授,教授一起讨论决定学生的书面审查是否通过。硕士研究生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包括学生报考该学校的原因和研究计划),大学成绩单,英语资格考试成绩(申请英语面试者提供,可以是托福、雅思成绩,也可以是日本国内的英语等级考试成绩)。博士研究生的申请材料则包括硕士论文和博士期间的研究计划。
书面审查通过的学生就可以进入到面试的环节,面试大概有15~20分钟时间,教授则按照学术研究的规范针对学生的研究计划发问,观察面试者的基础知识、思维能力、逻辑能力、人品性格等素质。
不能提供相关英语证明的学生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考试,有些专业老师为了考察基础知识也会组织一些专业测试,但是考试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所占的分量并不重。硕士的录取主要依靠面试成绩,博士的录取则根据学生的硕士论文和面试的综合成绩录取。
总体来说,德、美、日分属从松散到统一的招生管理结构,虽然在招生时间、招生管理和招生录取的具体程序细节上有所不同,但是这些国家大学的研究生招生却有一些共同的趋势:第一,研究生招生均实行导师推荐+申请制;第二,弱化招生考试制度。德国研究生入学没有任何形式的考试。美国虽然实施GRE入学考试制度,但是GRE考试由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负责,招考分离,且仅作为入学申请的基础材料之一。日本的各个学校一般也会组织英语考试,但如果学生提供了相关的英语成绩证明则可以不用参加,对材料的审查以及面试中的学生表现是录取的主要依据。第三,教授有绝对的招生权力。美、德、日三国教授的招生权力主要体现在招生计划的制定、招生程序的确定以及招生的录取。第四,多样化的招生标准。2002年,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一项调查显示,学生的研究经验、沟通能力、人际交往能力、毅力以及专业知识和目标是研究生在学业上取得成功的首要五大因素。[15]而在对国外教授的访谈过程中也发现,除了专业背景之外,学生研究动机、团队合作能力、道德品质、教养、写作能力等均是导师在招收研究生的过程中首要考量的因素,而这些在材料审查中是无法体现的。
三、 理念反思——我国学术型研究生招生制度的应然高等教育是一个异常复杂的系统。教育的改革涉及的面非常广,要想达到理想的改革效果,需要进行包括社会制度、社会价值观念等方方面面的转变,如果仅就招考制度论招生制度的改革,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没有太大的可实施性和意义的。因此,要从整个教育改革的角度,甚至是社会改革的角度来思考和探索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问题。
(一) 明晰科研-创新的培养目标丹尼尔·约翰·奥康纳曾提出:“如果我们没有就运用一种客观评价证据的手段所达到的目的形成一致意见,那么同意用这样的方式来裁决关于工具利益的争论是没有用的。”[16]理清大学人才培养价值观念,界定人才培养目标是回答研究生招生标准、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等一系列问题的前提。
从西方发达国家对研究生教育的理解看,各国研究生教育的理念虽然有差异,但是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即研究生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体系中的最高层次,在本质上是培养学生进行科学探索和寻求学术真理的阶段。各国研究生教育制度及其实施,都是建立在这一基本理念之上的。[17]从我国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定义来看,我国学术学位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六规定: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负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研究生可以授予其硕士学位;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在科学或专业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研究生授予其博士学位。而《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专业学位作为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
由此可见,我国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主要是具有科研能力和创新性的科研人才,专业学位研究生则主要是以职业为导向,为社会培养应用型人才。那么,专业学位的设置就更加明晰了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科学研究和创新人才培养应该成为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的题中之义。
(二) 突破传统招生考试阈限目前我国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招生采取全国统一考试+面试的方式,学生只有在达到了教育部和部分自主招生院校划定的统一分数线后才有可能得到攻读研究生教育的机会。也就是说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内学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但是这个必要不充分条件是否真的具有其所应具备的必要性呢?目前,我国硕士研究生的全国统考科目是政治、英语、专业课,博士研究生各个学校也会组织英语和专业课考试。仅仅通过考试并不能完全测试出学生的研究动机、研究能力、团队合作、道德品质等对研究生教育创新有非常重要意义的因素,一些擅长考试却没有学术能力和兴趣的学生被招进高校,只是为了混混文凭,这种类型的学生严重影响了高校的学术创新。根据中国教育在线调查系统数据显示,3000余人的调查群体中,有43%的考研人群因“增加就业竞争力、提升毕业后薪水”选择考研,暂时不想就业而选择考研的人群占13%。“部分毕业生工作以后对薪酬的满意度较低而选择考研,提升自身水平、改变工作环境成为往届生考研的重要原因,这也拉高了2016年整体考研人数。”[18]
奥尔特加曾指出:“即使我们彼此之间——人与人或民族与民族之间——是完全一模一样的,仿效别国的做法也会犯下致命的错误,因为在仿效的过程中,我们回避了试图解决问题所做的种种具有创造性的努力,从而不能从中认识到借用别国方法解决问题真正的本质,也无法认识到其中的局限和缺陷等。”[19]完全复制美国或者德国的入学制度,取消全国统一的硕士生入学考试,或者在博士阶段完全推行申请制也许并不适合我国国情,但是研究生的培养特点和招生标准要求我们必须对目前的招生制度作出改革,为更多致力于科学研究的人才提供可能性。从长远来看,全国统一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并不符合人才培养和创新的规律,在长期的改革中势必会被淘汰。但是,考试制度的取消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改革要循序渐进地进行,建立分层灵活的考试制度。首先,突破招生改革的传统阈限,试点院校推行硕士生申请制入学,加大硕士研究生推荐入学,降低全国统考的学生的入学比例。其次,要弱化一次性考试对学生的影响,能力等级测试能够反映学生的能力等级,这样更有助于招生单位甄选适合的学生。入学所必须的一次性英语考试完全可以由四六级、雅思、托福等成绩替代。最后,我国部分院校已经开始在博士生招生阶段推行申请+考核制,逐渐扩大申请+免试制的博士招生试点院校数量势在必行。
(三) 自由探索抑或国家意志中国大学虽然学来了西方大学的模式,但是其内在的重视科研的精神气质以及深厚的学术自由的传统却并没有顺利移植在中国大学的身上,中国高等教育长期以来在一种以强调政府行为为基础的制度环境中运行。[20]目前我国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制定,并不能充分考虑到招生导师拥有的资源、招生课题、指导能力等因素。
然而,自治是大学研究高深学问的最悠久的传统之一。弗兰克福特法官曾经提出:“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是——根据学术理由来自我决定:谁可以当老师;教什么;应该怎样教和谁可以被准许入学。”[21]招生权力属于典型的学术权力,应该掌握在高校、教授的手中。纵观国外研究生招生模式,目前发达国家的高校招生权力基本都掌握在高校、教授一级,学校招生人数、招生标准和录取规则基本是由教授或由教授组成的机构来制定。在人才选拔方面,教授拥有绝对的决定权,招生导师的意见受到绝对的尊重和考虑。将招生权力完全放归于教师的手中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内在要求。
(四) 高校发展的竞争与淘汰我国取消统一的统考制度,并把招生权力下放给高校所面临的最大问题莫过于对学术腐败问题的担心。学术腐败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研究生培养淘汰机制以及作弊行为惩罚的缺失。德国有很严格的社会诚信系统,人们不想为了这一点蝇头小利而去作弊,日本对作弊的行为也有很严厉的惩处措施,一旦发现出现招生作弊的现象,教授就会被学校辞退,即使不合格的学生通过了招生的初步审查,学生在日后的学习中,如果被发现其学术研究能力与招生目标不符,那么招生的教授则需要在教授会上做出说明。
另一方面,我国高校间缺乏良性的竞争也是产生学术腐败的重要原因。例如,我国通过“985”和“211”工程对高校划定级别,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学校的序列状发展。一方面,政府通过对学校的行政方式的级别划分给不同高校不同的政策和财力上的支持,而本来就发展“营养不良”的高校却无法得到相应的照顾;另一方面,行政方式的级别划分也给学生一个社会导向,自然使优质生源流入到高层级高校。也有可能出现国内高校发展结构的马太效应,高层级的高校拥有超出自身发展需要的资源,而相对低层级的高校却永远无法翻身,没有任何可能挤入一流高校的行列。这样,国内高校发展并没有一个良好的动态的竞争环境。虽然高校的发展不能完全交由市场,但是高校发展却不能不引入竞争机制。
基于以上的分析,招生改革的推行一定要在高校内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学科点和教师对学科发展进行审思,激发高校办学的活力。在研究生招生、人才培养和人才输出方面形成良性互动,构建大学发展的生态系统,促进大学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即使再为细致的研究生招生制度设计也不能保证招到100%符合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学生,不稂不莠的研究生培养聊胜于无,要建立完善的研究生培养淘汰机制,同时还应对不合格的学科点进行淘汰,促使高校教师加强学术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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