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汕头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所, 广东 汕头 515063
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在博士生培养中,导师的影响更为显著,是影响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1]。加强导师的指导成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突破口。从现实来看,人们关注更多的是如何加强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也制定了很多鼓励导师指导的文件。从已有的文献资料看,关于导师指导的相关研究主要聚焦于导师的指导频率、指导方式、指导效果以及师生关系等方面,鲜见关于导师指导限度的研究,只有在一些关于师生关系的研究中略有论述或提及。
实际上,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研究生指导过程中,导师的指导限度都是一个容易忽视的问题。导师的指导限度是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因素。笔者在对研究生教育进行参与式观察和开放式访谈中发现,在导师的指导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极端,即导师要么对研究生进行放羊式指导,美其名曰“给学生充分的自主发展空间”,实则放任自流,疏于指导;要么对研究生学习、研究甚至人身严加控制(如,未经导师同意即使放假了也不能离校),事无巨细均要过问,美其名曰“形同父子关系”。第一种情况多见于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的硕士生指导过程中,而第二种情况多见于博士生和理工科硕士生教育当中。这两种情形均不同程度存在于研究生指导过程中,第二种情况尤其应当引起人们的注意。
导师的指导并非越多越好。导师的根本职责在于帮助研究生实现学术发展和提升道德修养,为研究生的自主成长提供兼具支持性和挑战性的环境。导师指导过度,会带来很多不良影响。第一,可能影响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而师生关系是影响指导效果最重要的因素[2]。导师和研究生应成为学术和生活中的良师益友[3]。现实生活中,研究生和导师关系僵化、恶化的例子屡见不鲜。这些案例与导师的干涉过度不无关系。第二,影响研究生的自主发展。每一个研究生都是一个独特的个体。导师在指导过程中容易不自觉地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研究生,干涉研究生学习自由、研究选题自由,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研究生学术发展。
导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关系,而非父子关系的延伸,其本质是一种教与学的关系,和谐“导学”是这种关系的集中体现[4]。以研究生为主体、导师为主导的“导学关系”,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师生关系的基本定位[5]。导师与研究生之间是一种职业关系,导师的指导应该限制在一定的限度内。一般而言,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主要包括学术指导和人生指导。在学术指导方面,导师应该充分尊重学生的学习自由和学术自由;在人生指导方面,导师应该充分尊重学生的价值选择自由,给予学生充分的自主发展空间。导师的指导是一门艺术。导师指导并不是事无巨细的告诉,而是要善于发现研究生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的困惑和困难,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包办代替。[6]
二、学术指导的限度学术指导是导师的主要指导内容之一。学术指导是指导师对研究生进行学术上的指导,主要是帮助学生掌握学科基本理论、研究方法及规范,形成学术技能等。导师在对研究生进行指导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研究生学术兴趣,不限定学习内容和研究领域,不指定必读书目(可以建议,但不可以强制要求),给予研究生充分的学习自由和学术自由。
第一,导师不应干涉研究生的学习自由。
学习自由是学生的基本权利[7],学习自由是人类精神自由在学习中的体现,是一种在教师的指导或帮助下自愿、自主和自觉的学习状态和权利[8]。学习自由一般包括:学生自主决定学什么、如何学、何时学以及跟谁学等。导师不应当限定研究生的学习内容和领域,不应当指定必读书目。研究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不同的课程和任课教师以及阅读书目。同时,学习自由是一种有限度的自由,这使得尊重学生的学习自由和控制学习自由的“度”始终成为一对矛盾。[9]虽然导师不应限制具体学习内容,但导师可以督促和监督研究生学习。研究生享有学习自由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学习。
相对于本科生的学习自由而言,研究生的学习自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研究生基本上是导师负责制,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导师更容易对研究生的学习自由产生影响。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更为专业,研究内容更为聚焦。当学生的兴趣与导师的研究兴趣、导师的课题发生冲突时,研究生的学习自由常常受到忽视。尤其当博士生招生与项目挂钩改革之后,这种冲突更为明显。通常导师招收研究生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在制度上加速了研究生与导师的关系从单纯的“导学”关系向老板和雇员关系的转化,导致研究生的学习自由权利更加容易受到损害。为了完成课题,导师更倾向于将研究生的学习内容限定在自己的研究兴趣或与课题相关的范围之内。这种做法损害了研究生学习自由。
雇佣关系化背景下的导师指导容易变成一种强制或控制关系:研究生为导师“打工”是理所应当的,因为导师是“老板”,研究生是“雇员”,导师要支付研究生“薪水”(部分或全部学费和生活费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管研究生是否对导师的项目感兴趣,都必须做。此外,近年来,部分导师大量承接毫无学术价值或教育价值的课题,尤其是部分横向课题,然后安排研究生做,自己却当起了“学术包工头”,而且还理直气壮,美其名曰“教学与科研相结合”。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研究生的学习自由权利,而且连学习的权利也受到侵犯。因为大量从事这种毫无学术价值或教育价值的项目研究,占用了学生宝贵的学习时间,使学生疲于应付各种与项目相关的琐事,缺乏学习和消化的时间。这也是笔者在访谈中很多研究生经常抱怨的事情。研究发现,有相当大比例的研究生充当了为导师打工的角色,甚至有些导师把自己的研究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任意支配和使用,成为导师获取各种利益的工具。[4]也许有导师认为,从事这些课题相关的琐事也是一种学习。然而,研究生生涯毕竟很短暂,时间非常宝贵,研究生阶段学习的应该是对未来的学习、生活和研究具有长远意义的内容,而非从事低水平的重复劳动。
研究生本质上还是学生,学习是其核心任务。研究生学习的特殊性在于,主要通过研究进行学习,但是这些不能成为导师要求研究生从事大量琐事的理由。“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本义是通过学术研究进行教育,重点落在教育上,学术研究只是教育的载体,不能舍本逐末。只有那些具有学术价值和教育价值的课题(尽管人们对何种课题才具有学术价值和教育价值尚存争议,但是这并不应该妨碍人们对于这一原则的认同)才能成为研究生教育的载体。研究生阶段是人生中短暂而宝贵的学习期,导师指导应该围绕研究生发展最大化的原则展开。研究生不是处于知识产业链底端的“知识雇员”或“学术民工”,其首要身份标签是学生。当研究生的学习兴趣与导师的兴趣发生冲突时,导师应当充分尊重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应将学生的精力限制在导师个人兴趣或课题范围之内。相反,导师应为学生发展和提升其学习兴趣提供支持性环境。
第二,导师不应干涉研究生的学术自由。
关于学术自由,人们通常关注的是作为学者或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很少关注到研究生的学术自由。学术活动具有高深性、未知性、曲折性和风险性等学术特质,这些学术特质决定了学术研究是一个自由探究的过程。学术自由是学术活动的基本特质的内在要求和逻辑必然[11]。学术自由是高水平知识生产的前提。研究者作为学术新手,在导师的指导下展开学术研究,同样享有充分的学术自由。“为了保证知识的准确和正确,学者的活动必须只服从真理的标准,而不受任何外界压力。”[12]
与教师相比,研究生的学术自由更容易受到影响,其学术自由权利更容易受到忽视。研究生作为学术研究的后备力量,尚未取得学位,属于学术新手,尚不具备开展独立研究的能力。他们也许知识掌握不够全面系统,对研究前沿把握不够准确,研究方法掌握不够牢固,但是他们具有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思维活跃,不拘泥于已有的研究范式,敢于挑战权威,富有质疑精神,而这些精神特质对于学术创新却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导师(尤其是博士生导师)通常是某一研究领域的权威或知名学者,研究生的这种质疑有时会挑战导师的权威地位,尤其是研究生的观点与导师发生分歧的时候。通常,导师在理智上也会认同学术自由和争鸣的理念,但要身体力行却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导师应当特别注意自己的言行是否影响到研究生的学术自由,要经常对自己的指导行为进行反思。此外,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学术自由不同的是,对中国研究生而言,要实现学术自由更加困难。因为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尊师重道的国家,师道尊严的观念会在无形中影响导师和学生的言行,挑战权威在中国文化中是尤其需要勇气的一件事情。
一般而言,研究生培养主要由课程学习、课题研究、毕业论文以及专业实践等环节组成。研究生的学术自由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是在课题研究和毕业论文这两个环节上。对于绝大多数博士生和理工科硕士生而言,或多或少都参与过导师的课题或其他研究项目。当研究生与导师在课题研究的设计、论证、论点等方面产生意见分歧时,导师应该如何指导?这里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研究生的观点或意见不仅在导师看来是明显错误的或不可行的,而且学术共同体公认为是错误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导师可以明确指出该观点的谬误之处,作出否定性评价;第二种是当研究生的观点或意见在导师看来是错误的或不可行的,但在学术界是有争议的、尚未达成共识的,这种情况导师应尤为慎重,因为导师轻易的一个否定很可能将一个天才的创意扼杀在摇篮之中。而导师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要保护研究生的这种创意。导师应当认识到自己的知识储备和视野的局限性,哪怕是在导师看来是错误的,也不要轻易否定学生的观点。除非学术界已有定论,导师不应轻易对学生的观点作出否定性评价。并且,即使研究生的观点被学术界公认为是错误的,导师也不应贸然否定,或强迫学生接受所谓的“正统理论”,因为历史上很多哥白尼式的发现最初都被公认为是错误的。导师要做的不是告诉甚至要求研究生接受某种理论或观点,而是帮助研究生自主设计方案、收集资料去验证哪怕在导师看来是错误的观点。因为这本身就是一个研究的过程,这远比导师直接告诉学生答案要好得多。对于研究生而言,知识生产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在知识生产过程中学会如何去做研究。研究生是学术研究的生力军,是知识生产的后备力量,导师的指导方式和限度会直接影响研究生创新潜力的发挥。从这个意义上讲,怎么强调保护研究生的学术自由都不为过。相关研究发现,那些给予研究生高度自主空间同时又严格要求的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创造力水平最高[13]。
另一个容易直接影响到研究生的学术自由的是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对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研究生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位论文的选题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原则上,导师不应该干涉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当让研究生自己决定选题。寻找研究的问题是研究生学习期间必须完成的重要课程。不学会自己寻找研究方向,就不能说已经具备了独立开展研究的能力。而且,教师为学生指定研究方向,容易限制学生的研究领域。[14]
学术是一种志业,是一种生活方式。漫长的学术之旅通常并不那么顺利,时而布满荆棘,时而穷途末路,时而柳暗花明。没有兴趣的支撑很难坚持下来。兴趣是学术的动力,没有兴趣就很难有学术激情。当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与导师的研究兴趣、研究专长发生冲突时,导师应当尊重研究生的学术兴趣,并为实现这种兴趣提供支持。导师一般都承担一定的课题,研究生是课题研究的重要力量。现实中,导师大多建议甚至要求学位论文选题与课题挂钩,尤其是理工科和社会科学专业,一项研究通常需要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撑,如果不与导师课题挂钩,很难得到经费支持。此种情况下,研究生的学术自由最容易受到影响。因此,从导师的角度来讲,应当支持学生的基于兴趣的选题,并努力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支持,另外学校也应该设立相应资助基金,以支持这部分研究生的研究。
此外,当研究生选题出现争议时,导师应该保持中立,让学生自己决定是否换题。这种情况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比较明显。不同的研究范式之争有时非常明显,不同流派之间的观点分歧较大。在这个群体当中被高度认可的选题换了一批人可能连答辩都无法通过。威廉·富特·怀特的《街角社会》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1936年至1940年,怀特采用质性研究方法(当时学术界对这种方法还存在这巨大争议)对波士顿市的一个意大利贫民区进行了实地研究。研究完成后,怀特将研究成果提交给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惨遭批判,答辩未通过。而换了一批答辩委员之后,结果全票通过,并获得高度好评。[15]后来这本书成为社会学的经典著作。试想,如果当时导师否定了怀特的选题,可能就不会有社会学经典著作之一的《街角社会》问世。所以,不要轻易否定一个具有争议的选题。导师需要做的,就是尊重学生的选择,并让学生意识到该选题可能存在的风险,由学生自己作出决定。
导师在学术指导方面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防止对研究生的学习自由和学术自由造成损害。总之,导师在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要做到:尊重学生的学术兴趣,不干涉学生的学习自由和学术自由;对有争议的问题保持中立,除非学术界已有定论,否则不要贸然作出否定性评价。
三、人生指导的限度人生指导也是导师的重要指导内容。研究生教育主要通过研究进行教育,但这并不意味着导师只进行学术上的指导。人生指导同样重要。培养学生的学术能力只是研究生教育的一个方面。据资料显示,33.7%的研究生认为导师与自己是一种纯学术研究的关系,即双方互动大多局限于学术研究方面,较少涉及学生的为人处世、人格修养等领域[4]。研究生教育并非纯粹的知识生产和传播活动,而是老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基于高深学问的互动过程,共同建构着知识、能力、态度、人格、人生观、价值观的过程[17]。那种认为研究生教育就是教会研究生如何进行学术研究或者认为研究活动本身就可以等同于研究生教育的观点是片面的。这样往往容易导致只有“研究”没有“教育”。一个优秀的研究生,不仅仅是一个优秀的学术研究者,更为重要的是,首先要成为一个优秀的人,一个优秀的公民。
人生指导是一种方便的说法,主要是对研究生的为人处事进行指导。人们常说,做人是一辈子的学问。转型期的中国面临着价值冲突的问题。在一个价值日益多元的时代,导师的人生指导通常非常棘手。一方面,这么多价值,到底选择什么样的价值教育学生?有时不同价值之间甚至存在着严重冲突。另一方面,导师侵吞科研经费、论文剽窃、猥亵学生等不良事件频遭曝光,严重影响了大学的声望和导师的形象。导师自己做人都有问题,有什么资格对研究生进行人生指导?然而,这毕竟只是少数,大多数导师还是兢兢业业在指导研究生。同时,我们要避免这样的认识误区:导师对研究生的人生指导并不必然意味着导师的为人更加高贵。教师作为社会的代表[18],有责任引导学生成为一个正直、善良、有担当、富有责任心的合格公民。
导师对研究生的人生指导主要有两种方式,即直接指导和间接指导。直接指导是指导师对研究生的为人处事行为作出直接引导,包括:谈话和直接要求等。间接指导是指导师通过自己身体力行、言传身教等方式对研究生的为人处事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间接指导是一种隐性指导,不存在控制或强制问题,所以不存在指导限度问题。这里主要探讨直接指导的限度。
导师在直接指导过程中,应以宽容、平等、公平、正义等普世价值为基本限度。价值是教育的核心,离开了价值,教育就只剩下干瘪的空壳。但同时,价值问题本身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人生指导涉及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导师没有权利为研究生制定人生之路,成为什么样的人只能是研究生自身的自主的价值选择。除了自己,任何他人都没有权力决定自己的人生。导师要做的是引导和帮助学生成为最卓越的自己。价值冲突是影响师生关系的重要因素。中国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传统。导师(尤其是年纪大的导师)容易倾向于将师生关系看成是父子关系的延伸,把学生当作自己的儿子一样看待和要求。这种情况如果处理得好,可能效果非常好,但是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引发强烈冲突,严重影响师生关系。有的导师为人低调、温润,也要求自己的学生成为这样的人,但学生可能是一个喜欢高调、做事雷厉风行的人。导师应该时刻提醒自己,其最大的职责不是使研究生成为另一个自己,而是引导和帮助研究生做卓越的自己,而非成为任何卓越的他人。
因此,导师在指导研究生时,切勿以自己个人的偏好和价值判断来要求研究生。只要研究生尚未突破社会共同价值底线,导师就不应干涉其价值选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导师不可以引导研究生向高于基本道德规范的标准看齐,成为一个更加高尚的人。比如,导师身体力行某种高尚的价值,进而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但无论如何,导师都不应该直接要求学生选择某种高于普世价值(或社会共同价值)的价值。换言之,在人生价值选择上,导师可以明确要求研究生不做“小人”(这是底线),但不可以要求研究生将“圣人”“君子”作为其人生价值选择。因为在一个日益民主化、多元化的社会,价值本身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除了社会共同价值底线,我们应当留给学生个人价值选择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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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e, Shantou University, Shantou, Guangdong 515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