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四川大学 校长办公室, 四川 成都 610065
招生制度是高等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著名学者马丁·特罗曾经认为,在当前世界高等教育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的过程中,入学和选拔方式及途径的变革是高等教育变革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大学能否培养出高素质的创新人才,取决于学生潜质和特长的充分挖掘,从根源上说取决于如何更好地选拔人才、发现学生的才能并为之提供畅通的渠道。因此,近年来,招生制度的健全与改革日益受到国家和社会大众的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创新人才选拔机制,探索招考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1]。
作为高等教育中最高学历层次的博士研究生,其规模和培养模式的特性决定了博士研究生培养是典型的精英教育,而其质量与水平的高低对我国建设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实现教育强国起着十分重要的关键作用。我国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自1981年正式实施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与变革,为我国的博士研究生培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无论是从选拔模式和选拔途径方面而言都过于单一,甚至与高考的模式本质上无异,既降低了真正有志于学术的优秀人才的申报积极性,同时也使得研究生培养单位难以招收到优秀生源。由于从高中进入大学的学生数量庞大,以考试——高考的方式进行学生选拔仍然是当前大学生生源选拔最为有效的途径和方式。与精英阶段的高等教育不同,大众化阶段的高校承担了更多的功能与希冀,广泛的生源、多元的选择以及不同的就学期望。而博士研究生教育具有受众少、导师一一对应、优质教育资源高度集中、小范围授课与研讨等特点,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博士研究生招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不完全以考试为选拔的唯一途径,国外已发展成熟的“申请—考核制”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申请—考核制”从源头上体现了研究生“精英化”的本质要求与内涵,更为研究生“精英化”的评价模式指明了导向“精英化”教育的本质是充分尊重并培养学生的个性与专长,“申请—考核制”为学生个性化、多元化的展示提供了充分的舞台。当前,高等教育教育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在研究生的招生过程中,大多实施的是“申请—考核制”,尤其是肇始于19世纪20年代的美国研究生教育体系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申请—考核”招生制度。与此同时,2007年以来,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率先开始,我国陆续有60余所高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开展了“申请—考核制”的试点,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博士研究生教育是严格意义上的“精英教育”。在此,“精英”指的不是受教育者的身份与地位,而是其教育的覆盖面更小,在教育的模式上更适应受教育者的个性化需求。能够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学生大多是经历了本科阶段的较好知识积累和硕士阶段的一定科研训练的学生,一定程度上,已完全脱离了“教”的层面,更体现为在以往的学习阶段的知识积累的基础上,与导师合作或者在导师的带领与指导下独立开展学术研究或者进行项目研究,进而进行知识的创新。因此,能够进入博士阶段的学生应该是“精英”。与此同时,精英教育从本质上而言,不是贵族教育,而是真正应该让学生都享受高质量的课堂教学、高水平的课程体系,真正让每个学生都能公平、公正地享受优质的课堂条件、优质教育资源。[2]所以,对于博士研究生的招生而言,就是要如何招收到“精英”,并满足“精英”的个性化教育的需求。
那么,在选拔“精英”之前,首先需要回应的是“什么是精英”的问题和“精英”的评价问题。单纯的考试选拔模式反映的是“成绩好即为优秀学生”的评价标准,然而,成绩好不必然代表具有学术研究的潜质和能力,而“申请—考核制”则凸显了多元化的评价标准。
国外博士研究生大多是直接从本科生中选拔,硕士阶段只为过渡学位的过渡阶段。因此,国外大学博士研究生的申请条件包含了对学生本科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要求。例如,哈佛大学要求所有申请者必须提供成绩单,特别是,外国的申请者必须提供课程、研讨会和考试记录的成绩单,内容包括年级、分数、分级表和学位授予情况。
目前,我国的学位制度是从学士到硕士再到博士,学生要想攻读博士学位,必须具备硕士学历或者同等学力。因此,目前我国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形式包括:从硕士毕业生中考试选拔、硕士生直博或提前攻博、本硕博连读或硕博连读等。相对而言,我国的博士研究生需要攻读的学制较长,在博士生的招生选拔中,由于经历了硕士阶段,更多地看重学生在硕士阶段的学习背景,也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学生的本科教育情况。事实上,英国大学普遍认为,没有高水平的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将只能在低水平重复与徘徊。因此,博士生的选拔录取,必须充分重视学生的本科学习经历。特别是,哈佛大学要求学生提供本科阶段的成绩单,能够较好地反映学生接受知识教育的情况以及学习能力、科研能力的情况,是对学生比较全面的综合评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单一的考试形式对学生评价不够全面的不足。
在对学生本科阶段的学习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的基础上,“申请—考核制”也为选拔有特殊潜质、对某一学科领域具有特殊兴趣和专长的学生提供了通道。哈佛大学文理学院要求申请者必须提供相关的学历证明,要有突出的本科学习记录,同时也会仔细考察申请者提供的教授推荐信和自我对研究目的的陈述。在这一基础上,招生委员会还会认真评估申请者提供的研究报告、出版的著作和其它的原创作品。报考特殊专业的学生,还应该提供一些自己设计的图纸、本人创作的曲子等。这样既为学生全方位展示自己的才能提供了空间与平台,同时也为学校更好地发掘学生的特长与潜质、发现真正的优质生源提供了条件。正因为此,发达国家的优秀博士生多来自于企业、研究机构,多为有实践经验的人士,他们不必像我国国内的博士申请者一般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备战“考博”。多元化是时代的进步、是人类发展的方向,现代教育的核心和本质就是要充分发挥每个人的特长和潜质。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申请—考核制”使真正有学术研究趣向、有学术研究背景、有学术研究潜质的申请者进入学术研究的领域更为便捷。
二、“申请—考核制”强调的是研究生“精英”能力的要求与体现,为研究生“精英化”的考核选拔模式指明了方向不同的招生选拔制度往往体现了不同国别、不同环境下对教育理念的追求。在西方国家,“教育”一词来源于拉丁语“educare”,即“启蒙、启发、引导”的意思。因此,在西方国家的教育传统中,更注重于对学生想象力、创新力等能力的培养,而不是统一的、规范的、知识点的记忆。正如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爱尔兰作家叶芝形象地说,“教育不是注满一桶水,而是点燃一把火”,西方国家多注重调动被教育者对知识的兴趣,促使学生自发学习、自发努力、自发奋斗,他们重视学生个性的发现与发扬。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申请—考核制”便体现的是如何更加全面而综合地考察学生进行学术研究的潜质与能力,申请者们是否有足够的资质去从事即将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而不是申请者是否已经拥有了足够的知识基础。
首先,“申请—考核制”并不像众人想象的弱化了对语言能力的考察,相反地,而是更突出了对语言应用的重视。在国外一流大学中,对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申请者的英语水平的要求极其严格。哈佛大学的研究生招生简章明确指出,申请者的英语口语和书面表达能力是录取的充分考虑条件。申请者的母语如果不是英语,或者申请者所获得学士学位的学校并不是以英语为教学语言,就必须提交IBT考试成绩或者认可的雅思、托福考试成绩,且是两年内的成绩有效。特别是,托福和IBT 考试中的英语口语成绩将作为文理研究生院考察学生口语表达能力以及录取学生的决定性条件。 因此,哈佛大学强烈建议学生尽可能参加托福考试。
语言也是开展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必要的能力。当前,我国大众对博士生招生的英语考试要求颇为诟病,认为对英语的学习耽误了对科学研究的探索与思考,在考试的前提下,应弱化英语的比重。因此,造成的误区是实施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就不应再考虑博士申请者的英语水平。事实上,对英语水平的要求,一则体现的是公平的要求,同时,也体现的是科研能力的要求。在当前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下,科研与学术更为迫切地需要交流和互通有无,更需要“借力打力”,也就是,“只有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看得更高、更远”,闭门做学术只会突显自我的局限性和狭隘性。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对于科研工作而言,在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的科研过程中,语言,不仅仅是一种日常交流的工具,它更成为了解国内外学术动态、学科发展前沿的重要渠道,也成为自我学术成果走向世界、接受全球检验、为世界所了解和认可的必要条件。因此,实施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并不意味着降低或消解对英语的要求,而是应该按照国际的标准,提高对英语能力的要求。
其次,“申请—考核制”并没有消解考试,只是避免了对知识记忆的考试,突出了对能力的考察。哈佛大学即明确要求申请者必须提供GRE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有的专业甚至要求通过GRE的专业考试测试。与我国国内研究生入学考试不同的是,GRE考试既不是某一所高校独立命题的考试形式,也不是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形式,而是由专门负责全美GRE 的民间机构——教育考试服务处(简称ETS)进行命题。GRE最早就是由若干所大学的研究生院相约实施,1937 年, 哥伦比亚等四所大学开始共同使用一套试题, 作为是否可以录取为这四所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的测试,这就是美国GRE(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考试的前身。[3]因此,通过高校联合出题、社会第三方出题的方式,既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不同高校相同学科之间的互补性,较好避免了高校自我命题带来的学科的狭隘性弊端,也避免了统一命题所导致的过于统一而忽略学生个性与创新性的不足。
特别是,GRE 考试较好回应了当前我国国内考试“重知识、轻能力”的问题。GRE 考试分为能力测验(Aptitute Test)和专业测验(Subject test)两类,也分别被称为一般测验(General Test)和高级测验(Advaneed Test)。能力测验包括语言能力(verbal ability)、定量能力(quantitative ability)、分析能力—解释分析(analytical ability-analysis of explanations)、分析能力(analytical ability)和数学能力(math ability)。[4]而专业测验考察的是学生对某一专业基本要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运用专业知识和原理解决问题的能力。由此可见,作为美国博士生入学必备的考察要求,GRE考试远不是考察对学生知识点的把握,不强调死记硬背,而是对学生在今后从事学术研究中所必须的各种能力的测验。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GRE考试既能够帮助大学和大学的研究生院对申请报考者作出客观而实际的评价,也能够对申请者的水平以及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作出比较客观的测试。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研究生招考制度延续了我国教育统一性与规范化的传统。在我国古代,学生考学往往就是入仕之道,特别是科举制的产生,对中国的人才选拔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科举制度肇始于隋朝,是我国古代通过公开考试方式选拔官吏的一种选官制度,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隋朝统治者为了改变魏晋时期多从各地高门权贵子弟中选拔官员的弊端,为出身低微但有真才实学的人提供出仕的途径。但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则是由于隋朝建立起了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国家,是植根于我国多民族国家政治统一、中央集权和文化认同的需要,它把政权统一的世俗性与意识形态统一的灌输融合为一体,可以说是我国传统政治的一大创造。明代科举制进入了鼎盛期,明代以儒家学说作为科举考试的内容,客观上使中华文化统一到了儒家文化的前提下来,“八股文”的考试模式,即对考试的形式和考试的行文内容都有着严格的规定,使得明代科举制中的“统一化”精髓得到了最淋漓尽致的呈现。这也最终导致了其发展到后期也严重限制了人的思维、狭隘化了人的视野,“科举制”在清末得到了废除。然而,统一化、规范化的教育与思维方式在当今仍然有着较为深刻的影响,这从当前国内的各种晋级考试中仍可见一斑。无论是高考,还是研究生入学考试,依然习惯于标准化答案的考试,习惯于对学生创新能力的无视,学生必须做出中规中矩的回答, 而学生一旦进入大学,一旦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则以“60分万岁、通过万岁”。学生会在进入门槛的瞬间变得松懈。
任继愈先生曾经谈到,“科举的弊病在于考试的内容,而不是考试的制度”。由始至终,是内容的束缚成为了科举制向前发展的绊脚石,而考试,在当前教育,尤其是我国当前大众化教育阶段特殊,依然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方式和最有效的制度。因此,对“申 请—考核制”的回顾与审视,无异对我国教育理念、教育历史的一次深刻审视,要改变当前学生创新能力不足的境遇,需要我们从选拔制度上进行根本性的变革。
无论是美国的GRE考试和国内的入学考试,作为资格考试,它们都充当了一个国家教育的导向和指向的作用。在我国国内各个层次的入学考试(高考、硕士入学考试、博士入学考试)中,虽然英语考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语言运用能力的要求,但层次越高的考试往往越生僻,其他科目的考试都过于强调对知识点的记忆,而以GRE为基础的美国博士“申请—考核制”同样是在坚持考试的前提下,突显了对学生能力的要求。正是在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导向下,作为申请者的学生,在争取入学的过程中,我国考生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准备应试、去死记硬背,创新能力被消耗殆尽,而美国的申请者们是在无数次的历练中不断提升了自己对语言、对数理等的应用能力,他们则始终保持了对学术的追求与创新。
三、“申请—考核制”突出了对研究生“精英教育”制度体系的要求,为研究生“精英化”选拔与培养过程中坚持“学术本位”指明了方向建设一流大学,首先就必须要培养一流的学生,就需要有好的大学制度。现代大学制度,包涵着对真理的追寻、对学术自由的坚守、对各类人才的尊重、对人才成长的包容、对民主管理的向往,并因此形成了崇尚学术和鼓励创新的学术氛围、促进每个学生自由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能最大限度激发大学中各个主体活力的内部治理结构。因此,好的制度体系,是“选人育人”的根本性保障。而在人才的选拔与培养过程中,涉及大学制度的首要问题则是需要建立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协同运行机制。
当前中国高校行政权力侵占学术权力的现象还屡屡存在,现行的中国国内的博士生招生制度依然带有较为强烈的“行政化”“计划性”倾向。首先,各招生单位每年都不得不为“招生计划”“招生名额”而奔波。各研究生招生单位需提前一年将招生计划上报教育部,教育部于第二年年初下达当年的研究生招生计划。这样就导致,一方面,即便优秀生源再多,招生单位也很难突破“招生计划”的限制;而另一方面,如果优秀生源不够多,招生单位一般也宁愿招收质量不太好的学生而不愿意浪费“名额”,因为名额一旦浪费,即意味着下一年度的招生指标会被削减。也就是说,招收的人数不因具体情况而改变,而是由行政命令所指挥。其次,研究生招生单位在获得了一定数量的招生计划之后,同样是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分至各有招生资格的学院、学科,学院、学科再将名额划拨给导师,无论是学院、学科还是导师都同样无法依据生源情况进行自主调节。再次,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的确定、入学考试的组织到新生最后录取大都由负责研究生招生的行政部门确定,学院、学科和导师都没有太多的影响权限。于是,本应成为研究生培养最具发言权和决定权的导师们,他们虽然是事实上进行研究生培养、与研究生直接接触与交流、最后决定研究生质量的一线,但他们除了在复试环节能够发表意见和进行相对小范围的挑选外,往往发挥不了太多的决定性意见。
事实上,研究生的招考,招什么样的人最合适,导师应该最有发言权,学术应该最有发言权,所以,实施“申请—考核制”是中国当前高校“去行政化”的必然的发展趋势。国外大学的教育主管部门往往对招生名额没有太多限制,他们只负责经费的拨付与对培养质量的监督。在这一点上,招生单位具有较大的自主权。而招生单位的自主权是保证能够选拔和培养具有个性特征的人才的前提,只有充分满足招生单位的自主权,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录取模式和考试评价方式的个性化及多样化。其次,“申请—考核制”实现了入读资格与录取的分离。相对大范围的GRE考试为申请者提供的是入选多所高校的资格,并不成为必然或者说是占绝大多数比重的因素。因为,国外大学在招收研究生的过程中,不存在“分数线”这一明显的行政术语的说法。虽然导师们不参与命题,但保证了考试的相对公正与公平性。而导师或者由导师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根据申请者提供的本科记录、推荐信、自我研究方向的陈述以及能够凸显个人自我特长的相关材料来最终决定,是在真正意义上将招生的权力交给了老师、交给了学术,充分体现了“学术的事情由老师说了算”的特点,较好避免了行政权力的过多或者不当的干预。因此,申请—考核制”是在保留考试形式的前提下,赋予了导师、学者更大的权利,他们将在申请者的录取过程中发挥更为关键性的决定作用。对于国内高校和具有招生资格的研究生院而言,实施“申请—考核制”是彻底实现招生过程“去行政化”的必然要求和必然发展趋势。
大学因人才培养而存在,大学的教师、管理也因有学生、有人才培养而存在,没有人才培养,没有学生,大学就与从事科研、社会服务的机构、组织或者企业无异。 一流的大学,必然以培养一流的人才为己任,当前的世界一流大学,更在注重本科生培养质量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对高层次人才,如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作为高等教育中的最高学历层次,作为大学当中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产生高深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博士研究生的水平既能够体现和代表大学未来的研究力量,也能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教育水平和未来的经济科技发展水平。我们有必要更加重视对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实施“申请—考核制”探索与试点,这无疑将对我国建一流大学、培养一流人才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
[1] | 2014年,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2] | 谢和平.川大的教育[J].高等理科教育,2012,(2):1-13. |
[3] | 黄德峰,刘猛,王本余.美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的比较与借鉴[J].现代大学教育,2003,(1):76-79. |
[4] | 弘济.美国的GRE考试[J]. 外国语(上海外国语学院学报),1981,(4):6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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