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研究  2015 Issue (4): 5-10   PDF    
公平与质量:推荐免试研究生制度的矛盾与平衡
陈立章, 蒋清华    
中南大学 研究生院, 湖南 长沙 410083
摘要:我国推免生工作中存在着公平与质量的矛盾问题,或者为保证质量而牺牲公平,或者为维护公平而影响质量。参考社会科学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理论,招生的公平与质量应该是一种统一的、互动的关系。应以推免工作中学生、接收单位(含导师)两个主体的需求为视角,通过扩大有推荐权的高校范围,扩大推荐比例,增加一个独立的网上报考志愿阶段,给"211工程"高校之外的推荐高校增加"推免补偿名额"等改革措施,努力寻求公平与质量的平衡。
关键词推荐免试     研究生     招生     公平     质量    

我国于1985年起开始实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的制度(可简称为推荐免试或者推免研究生,社会上俗称“保送研究生”、“保研”)。30年来,推荐免试研究生在具体政策方面做了几次较大调整,不断适应研究生教育和社会需要,对于选拔优秀人才、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进程、在本科学生中树立良好学习风气、促进本科教学质量提高,以及扩大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自主权等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2014年7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对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做出了最新改革,但一些老问题依然存在,某些新矛盾正在显现。本文以“公平与质量”这一招生工作之永恒主题为视角,讨论分析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在公平与质量两大价值之间的矛盾问题(不是单纯的不公平或者低质量问题),并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一、为保证质量而牺牲公平的几个问题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实现“尝试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都提出了“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招生是教育的起点,如果做不到起点公平,就谈不上教育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招生制度及其实践是否公平,影响到每一位考生的前途和命运,关系到招生单位的办学声誉和培养质量,反映出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水平。推荐免试研究生作为研究生招生的一个重要途径,无疑要把维护公平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对于推免工作而言,推荐公平是起点,接收公平是归宿。

由于我国众多本科高校的本科教育质量参差不齐,本科学历有普通本科、专升本、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多种形式,所以,在评估学生质量时,我们往往首先以学生的“出身”、“身份”为标准。这一观念并非中国所独有,美国也这样认为。例如,美国南加州大学高等教育政策分析中心主任蒂尔尼教授就曾撰文指出,学生质量与学生先前在哪所学院学习以及他们具有什么样的工作经验有很大关系。很明显,那些在一所二类或者三类大学学习并在一个杂货店做出纳员的学生就比那些毕业于一个国家最好的大学并且有很好的职业经历的学生的质量要差一些。[1]正是在这样的观念下,为了保证被推荐免试的学生质量、保证研究生招生和培养质量,推荐免试制度牺牲了一些公平。

(一)“出身”影响学生的被推荐权 1.“出身”决定了推荐资格的有无

这包括两种情形:第一,是指目前只有重点大学和较好本科院校才有权开展推荐工作。2006年7月,教育部出台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006年推免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多年来开展推荐免试工作经验的总结,标志着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方面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开展推荐工作的高等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教学质量优秀;(二)具有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学位授予权;或具有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予权,且独立招收硕士研究生连续15年(体育、艺术院校连续6年)以上;(三)招生工作秩序良好;(四)办学行为规范。据教育部官方网站公布的《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有普通高等学校2491所(含独立学院292所)。而国家批准有权开展推荐工作的高校仅313所,占12.6%(除去独立学院,占14.2%)。从1985年开始试行推免时的169所高校,到2015年推免生招生时的313所高校,30年来才扩大1.85倍。对此,一位就读于没有推荐权的高校、本科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多次学校奖学金并公开发表 7篇论文的优秀本科生曾发表文章写道:“很可惜,免试推研制度‘问出身’这一条把我拒之门外。……对于不擅长考试的人来说,这的确是一种伤痛,甚至会让很多优秀学子觉得现行免试推研制度很不公正。或许,这种伤痛和无奈,在百所重点高校之外的大学生佼佼者中会不比我少。”[2]

第二种情况是指学生不仅要就读于重点大学或者较好本科院校,而且还要是普通本科生,才有可能获得推荐资格。根据2006年推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获得推荐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是该生须为“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出身”影响着推荐机会的多少

在有推荐权的高校学生之中,还有一个不公平的限制因素,那就是教育部对推荐名额的分配办法。根据2006年推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一般是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一个比例来确定推荐名额: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共59所)为15%左右;未设研究生院的“211工程”高校为5%左右;其他高等学校为2%;初次进行推免工作的高校前三年为1%。另外规定,被教育部确定为人文、理科等人才培养基地的高等学校,按教育部批准的基地班招生人数的50%左右,单独增加推免生名额,由学校统筹安排;对国家发展急需的专业适当增加推免生名额;教育部可根据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形势,对上述比例做适当调整。很显然,从一般情况来看,一个学生高考时如果考上研究生院高校,那么他保研的机会就远大于其他有权开展推荐工作的高校的学生。

3.“出身”影响着是否有机会、有多少机会被更好学府接收

在接收环节,一些高校(或其一些专业)对于接收外校推免生源,附加了非“985工程”或非“211工程”高校学生不接收,或者“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学生优先复试和接收的条件,或者虽不明确写在推免招生简章中,但实际上是按这样的原则在操作。无疑,这也是一种“以出身论英雄”的做法,对于高考时未考入“985工程”或“211工程”高校的学生,尽管通过其努力,获得了推荐资格,但免试进入高水平大学的机会却被大大减少。

(二)“身份”影响学生的被推荐权

这主要是指只有应届毕业生才能推免。根据2006年推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在有权开展推荐工作的高校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中,只有应届毕业生才有可能获得推荐资格,明确排除了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这是身份问题。设置这一身份条件,据称是出于“早出人才,快出人才”的考虑,即把推荐免试的对象限定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是希望以推荐免试的方式使部分优秀学生在大学四年级就能尝试进入科研状态,在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同时提高人才培养效率。[3]但对于应届毕业生这一限制,早有教育工作者基于公平的价值而提出质疑:社会上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际经验的报考者不能享有推荐权利,这就必然增加了社会报考者应试和录取的难度。[4]

二、为维护公平而影响质量的几个问题

不断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要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对于研究生培养单位尤其是研究型大学而言,研究生是其科研队伍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研究生生源质量不仅关系到招生单位的人才培养质量,而且关系到招生单位的科学研究水平。推荐免试研究生作为研究生招生的一个重要途径,无疑要把提高质量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但目前的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至少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为了维护公平而牺牲质量的问题:

(一)推荐标准公平而选才有效性不足

获得推荐资格是能否免试读研的前提和关键,所以,学生、学校和社会对于推荐办法的公平性十分关注。这当然是正确的。但由此也带来一个问题,即大多数高校在制定推荐办法时,为了避免公平性争议、钻规则的空子、“走后门”等,以刚性的各学期课程成绩排名来作为学生是否获得推荐资格的基本标准和条件,然后再辅以发表论文、获得学科竞赛奖等可以加分之类的规定。

多年实践经验表明,每门课程都考得高分的学生并非都是具有坚实的理论(而非知识)功底、浓厚的科研兴趣、良好的创新能力,因而并非都是适合攻读研究生的。另外,有一些门门课程都拿高分的学生就是冲着保研这一功利性目的在学习。甚至有个别学生深谋远虑“创造条件”,为谋取课程考试高分而与任课教师套近乎、做交易;还有个别学生科研能力并不突出,但却千方百计挤入可望获得国家级大奖的“挑战杯”团队,或者请人代写论文、花钱买版面等,[5]以此谋取科研水平加分甚至推免“直通券”。

(二)推免生自主报考权极大影响非重点高校研招质量

多年来,一些非重点高校由于很难招收到比自身更高层次的外校的推免生,为了保证本校研究生招生和培养质量,就采用“排名在前的学生一律定为推荐本校”、“不留校读研就不给推荐资格”等强制性手段,不少学生痛陈这种做法剥夺了他们进入更高层次高校读研的机会,是极不公平的“土政策”。为此,2014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再设置留校限额,“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推荐高校要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不得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这一规定,不仅宣告了上述“土政策”的非法性,也意味着“优秀研究生生源互推联盟”、“卓越联盟”近两三年试行“定向定额互推”政策,以促进生源校际交流、保证各校招生质量的做法也是违反规定的。这就从政策层面确立了推免生拥有完全的自主报考权,并且还采用全国统一的推免生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作为保障推免生权利的有效技术手段。

保障推免生自主报考权就实现了推免生报考的机会公平,这无疑是我国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的一大进步。但同时也要看到,推免生自主权与其就读高校的研招质量之间是存在矛盾的,这个天平很难平衡,保护学生这头,就会影响学校那头;维护学校那头,就会影响学生这头。据笔者从一些兄弟高校了解到的情况,对学生自主报考权的完全保护,导致一些高校推免生大量“远走高飞”,使得这些学校接收推免生要么总量减少(因为本校推免生流失了,外校推免生又很少),要么整体质量下滑(因为只能接收比本校办学质量更低的高校生源)。在这一点上,非重点高校所受影响是极大的,而一些中西部的“211工程”、“985工程”高校也受到明显影响(相关情况见表 1)。

表 1 部分高校接收本校推免生人数减少情况
(三)统一推免服务系统带来的弊端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2014年9月正式启用了全国统一的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作为推免工作统一的信息备案公开平台和网上报考录取系统。所有推免生均通过这一系统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推免生在规定时间内可自主多次平行报考多个招生单位及专业。所有推荐高校和招生单位均应按规定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完成推荐及接收工作。毋庸置疑的是,统一的推免服务系统有利于提高推免工作管理信息化水平、保障学生自主报考权、深化推免生招生信息公开,其积极作用是主要的。不过,统一的推免服务系统也带来了一些弊端。这里仅讨论与本文主题有关的问题。

由于填报志愿与接收阶段是完全重合的,所以,从实践来看,接收阶段一开始,推免生就会争先恐后地报名。对某个接收单位而言,其报考学生的推荐信息所展示的水平很可能是参差不齐的,这时接收单位以什么标准来赋予报考学生以复试机会呢?如前所述,要么以学生就读高校的“档次”(是否是985、211工程高校)或者所在专业的“水平”(是否国家重点学科)作为标准;要么以学生填报志愿的时间先后作为标准(因为推免招生计划有限制,而且组织复试还需时间)。显然,前一标准是“看出身”,有失机会公平;后一标准是“争先后”,难保质量最优。

三、推免工作应不断求得公平与质量的平衡 (一)平衡招生公平与质量的参考原理

研究生招生领域中公平与质量的关系问题,从社会科学理论来看,就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质量问题的实质是效率(绩效)问题。所以,讨论招生公平与质量的平衡,可以借助理论界关于公平与效率问题的研究。

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大致有四种回答:一是“效率优先于公平”。这是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克服我国长期存在的严重平均主义和低效率而提出的过渡期策略,在改革开放已有35年的今天,理论界对此的质疑越来越多。二是“公平优先于效率”。有学者认为,现阶段应该把公平放在优先的位置上,这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从根本上促进社会效率提高,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快速发展。[6]三是公平与效率统一论。有学者认为,公平与效率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公平是效率的前提,效率是公平的结果;公平与效率并非此消彼长,公平产生效率,效率反映公平,不同公平产生不同效率,最大公平产生最大效率。真正和谐的社会是普遍公平的社会,是全要素公平的社会,它提高全要素效率,使社会成为最有效率的社会。[7]四是公平与效率之争源于自由与平等的矛盾。有学者认为,“效率与公平孰优先”的问题,只有在经济领域内才有可能存在,而不能作为普遍社会生活、人类一般实践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存在。公平与效率之争,究其更深刻内容而言,则源于公平自身内在矛盾,是公平自身的自由与平等矛盾的折射。[8]

参考上述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在高等教育的研究生招生领域,公平与质量并非一定要分个先后高下,招生的公平与质量应该是一种统一的、互动的关系。招生公平是基础,没有公平,就可能使真正的人才失去继续深造的机会,自然就谈不上教育质量的提高;招生质量是核心,没有质量,公平便沦为一种平庸。而且,如果真正的人才不能被选拔出来,那也不是真正的公平。

(二)推免工作公平与质量平衡的基本思路

具体到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当中,我们要努力寻求公平与质量的平衡,当然,这个平衡是总体平衡,并非在每个环节和方面都要完全平衡。对此,有学者提出了推荐时以学生权益为中心的“公平至上”、接收时以招生单位和导师需求为标准的“质量优先”原则,并认为这应是推荐免试制度的一个发展趋势。[9]

笔者认为,这种以推荐免试工作的阶段来寻求平衡公平与质量的思路还不够彻底,也不尽合理,因为推荐是为了接收,确定哪些学生具备推荐资格时,同样需要追求质量。而接收作为一种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是其生命线,怎能片面强调“质量优先”?所以,更加科学合理的平衡思路,不是以推免工作的不同阶段为视角,而是以推免工作的不同主体为视角。对于学生这个主体来说,他们是弱势群体,没有规则制定权,没有商议权,所以,国家在制定推免制度时,要充分保障学生权利,以维护基本的公平为首要原则,在此基础上再考虑推荐质量的问题。学生这一主体还需要进一步细分:一是能够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二是不能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前者对公平的诉求着重在接收阶段,后者对公平的诉求则在于推荐阶段,而推荐公平是起点。对于接收单位(含导师)而言,他们一是渴求高质量生源,二是渴求招生自主权(从根本上讲,招生自主权是为了招生质量),当然要把保证质量放在重中之重,在此基础上维护招生公平公正(主要是招生自主权不能滥用,规范复试工作,对于同类学生要同等对待)。

(三)推免工作公平与质量平衡的具体建议 1.挽回为推荐质量而牺牲的推荐机会公平

如前所述,将推荐质量的判断系于学生“出身”于什么档次的高校,尽管在中外都有这种观念,但仍然是缺乏正当性的。所谓机会公平,是指能力相当的主体都应有参加与其能力相匹配的活动的权利,而不论其出身、性别、种族、身份和其他社会属性或自然属性。[10]那么,学生的“能力”也即招生质量问题最终可由接收单位去考察把关,在推荐环节没必要过多考虑质量问题,何况推荐单位对学生质量的理解与接收单位很可能并不一致。有学者就提出,研究生教育质量是一个多维概念,它是不同主体根据自身需求所做出的价值判断,不同主体、不同维度会有不同判断结论。从操作性来讲,研究生教育质量应当限定为培养单位自身对研究生教育各项活动的价值判断。[11]为此,我们应该把质量问题主要交给接收单位来决定,从而破除因“出身”导致的被推荐机会不公平,进一步增加有推荐权的高校数量,各高校执行相同推荐比例,并积极研究往届毕业生的推荐免试问题。

对高校的推荐权进行限制,就是对学生被推荐机会的限制。如果一个学生高考时未考上教育部文件所列之“313所高校”,就意味着他本科学习期间再优秀也没有被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权利和机会。因此,应该进一步扩大有推荐权的高校数量。从理论上讲,所有普通本科高校都应有权开展推荐工作。如果把学生质量这一因素考虑进来,也应限定为只要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就可开展推荐工作。如果推荐免试制度只问学生“能力”而不问“出身”,将会是我国研招制度的一大进步。

推荐比例因高校“档次”不同而不同,这同样导致学生因其“出身”不同而获得被推荐机会的大小不同。事实上,撇开学生个体质量差异不谈,就拿高校教育质量本身来看,研究生院高校并非所有学科专业的教育质量都高于非研究生院高校。就某一个特定专业来说,该专业在某个非研究生院高校是国家重点学科,而在某些研究生院高校还不是国家重点学科,那么,谁的教育质量更高呢?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来自非研究生院高校的国家重点学科所属专业学生提出的不公平质疑声音。在推荐名额已不能设置留校名额的新形势下,其他高校的推荐比例应与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的59所高校相同。

此外,还应积极研究往届生免试读研的政策。推荐免试是研究生招生的一种方式,不应该以应届生与否这种身份来区别对待。许多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往届生比应届生更加优秀,为何不能给他们在满足一定的能力认证条件的情况下有被推荐免试的机会呢?这些条件可以是: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达到多少分数,本科毕业论文被评为优秀,本科阶段或毕业后做出一定的科研成绩,等等。

2.修复为推荐公平而受损的推免招生质量

如前所述,在推荐阶段也需要进行一定的学生能力和质量考察,但由于受到推荐公平原则的约束,推荐标准往往以课程成绩高低为准,但这并不能准确反映出学生的质量。即使考虑科研成绩加分、社会实践加分等,也很可能在实践中跑偏。事实上,要制定出一套既能堵住“开后门”、确保推荐公平,又能选拔各类优秀学生、保证推荐质量的办法是件难事,何况推荐遴选工作一般都是由本科生教育管理机构来具体负责,他们对学生质量的理解和把握,未必与研究生招生的标准一致。对此,也许换个思路方才有解:“推荐质量”本身并非我们要的质量,我们真正需要保证的是“接收质量”。为了避免单纯以课程成绩排名来遴选会漏掉真正能力强的学生,那就需要进一步扩大推荐比例、增加推荐名额,让更多学生有推荐机会,让接收单位去选拔符合自己的质量标准的人才。有专家指出,我国研究生教育要提高质量,就要实现以知识为本转向以能力为重的战略转型。[12]笔者认为,这一转型要在研究生招生选拔中体现出来,并真正成为本科教学改革的一个指挥棒,就需要采取增加推荐名额这一配套的改革举措。只有这样,才会让本科生不单纯以课程成绩为目标。

3.增加一个独立的网上报考志愿阶段

根据教育部2014年新规定,整个推免工作分为推荐(秋季开学至9月25日)、接收(9月28日~10月25日)两个阶段,推免生从接收阶段开始至结束,都可在推免服务系统中填写报考志愿。如前所述,这会带来大多数接收单位不得不以学生报名时间先后来给予复试机会的问题,难以在复试机会公平与接收质量之间求得平衡。对此,笔者建议,应专门设置一个填报志愿的独立阶段,例如9月28日~10月8日。这一阶段结束后,再进入接收阶段。推免生在志愿填报阶段仍然可一次填报三个平行志愿且在48小时后可修改,但进入接收阶段后就不能再改。可能还有部分推免生未能如愿被志愿单位接收,那么,可定于10月19日~10月20日进行第二次志愿填报(共48小时,仍可填报三个平行志愿但不允许修改),以便尚未被接收的推免生和尚未完成推免招生计划的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这样的设计,就可破解志愿填报与接收阶段完全重合而带来的弊端。

4.努力平衡学生自主权与非重点高校研招质量

前已述及,由于完全保护推免生自主报考权,使得非重点高校无法留住本校推免生,导致接收推免生的数量和质量大大下降。对非重点高校而言,其推免生自主报考权与学校研招质量之间矛盾非常突出。而且,从另个角度看,完全保护推免生自主报考权,导致了推荐单位和接收单位两极分化,推免生流动呈单向趋势,大多数推荐高校的推免工作出现“有去无回”的净输出状态,这实际上是在高校之间制造了不公平。公平不是平均,社会主义制度追求的是实质公平,对于能力较弱的主体,天平需要适当倾斜,才能达致实质公平。学生相对于学校而言是弱势,需要保护;非重点高校相对于重点高校、“985工程”高校而言也是弱势,也需要政策扶持。笔者认为,政策应当进一步调整,给“211工程”高校之外的推荐高校增加“推免补偿名额”,这些名额就是留校名额,以此保证这些高校招收到一定数量的推免生。

总之,公平与质量是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中的一对主要矛盾,需要我们不断努力寻求平衡。本文的一些具体建议或许并不妥当,但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更多专家学者的关注和思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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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artiality and Quality: Balances and Checks in Enrollment of Exam-exempt Students
CHEN Li-zhang, JIANG Qing-hua    
Graduate School,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3
Abstract: There exist contradictions as to the impartiality and quality in university enrollment of exam-exempt students. Impartiality is sometimes sacrificed for the sake of quality or vice versa. According to the equity-efficiency theory, impartiality and quality in student enrollment should be uniform and interactive.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students and receiving schools (including supervisors), a balance should be achieved between impartiality and quality by increasing the number of schools capable of admitting exam-exempt students and the number of students thus enrolled, establishing an independent online application platform, and providing an additional enrollment quota for non-"Project 211"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Key words: enrollment of exam-exempt student     postgraduate     admission     impartiality     qu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