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  2019, Vol. 39 Issue (1): 12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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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曙. 2019. 从实证视角理解个案研究:三阶段考察渠文的方法创新[J]. 社会, 39(1): 12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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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G Shu. 2019. The Methodological Foundation of Case Research: Exploring Qu's Novel Ideas over Case Selection, Case Study and Theory Building[J]. Chinese Journal of Sociology(in Chinese Version), 39(1): 12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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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证视角理解个案研究:三阶段考察渠文的方法创新
耿曙     
摘要: 本文尝试对话渠敬东“迈向社会全体的个案研究”一文:一方面通过实证视角,就渠文进行爬梳与理解,盼激发更多跨界对话;另一方面针对方法应用,自该文提炼策略与建议,盼有助催生具体的研究策略。基于上述目的,本文将“从个案到全体”的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选择个案、研究个案、推论个案,藉以条理渠文丰富多彩的方法论述。讨论过程中就渠文提示的个案研究途径与传统实证和诠释路径并列对照,帮助说明渠文创新所在。在总的方向上,本文与渠文一致,一方面力图论证个案研究的价值,尝试勾勒出规范、系统的个案方法;另一方面尝试通过个案研究对话,使实证阵营能够理解、欣赏诠释阵营的研究思路与丰厚内涵。
关键词研究方法    个案研究    实证视角    个案选择    理论建构    
The Methodological Foundation of Case Research: Exploring Qu's Novel Ideas over Case Selection, Case Study and Theory Building
KENG Shu     
Author: KENG Shu,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Zhejiang University E-mail: skeng@zju.edu.cn.
Abstract: This paper is a response to Jingdong Qu's paper on the methods of case research. Its goal is two-fold:on the one hand, the paper seeks to make sense of Qu's novel ideas concerning the positivist methodology and thereby to stimulate further dialogues between the positivists and interpretivists; on the other hand, it aims at translating Qu's innovative suggestions into practical strategies as guidance for case research. Given the stated goal, the paper organizes its discussion in three sections of case selection, case study and theory building. The discussion offers a comparison of Qu's approach to the typical positivist as well as interpretative approach to highlight the differences among the three. For instance, regarding case selection, the paper explores the significance of existing knowledge and relevant "typical cases" as a strategy of case selection. In regard to case research,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limitations of the small-N plus context-sensitive nature of case research and then evaluates the merits of "multiple approaching" and "event metaphor", the two research strategies proposed by Qu. In conclusion, the paper strongly concurs with Qu's emphasis on "locating mechanisms" and "discovering structures", but also points out the inherent predisposition toward structuralism (or the sociological bias) in Qu's proposal of case methods. Echoing Qu's call, this study serves to help establish the methodological legitimacy of case research and bring together the positivists and interpretivists for further exchange and collaboration.
Keywords: research methodology    case research    positivist approach    case selection    theory building    
一、怎么才能从个案到整体?个案研究的方法创新

作为“迈向社会全体的个案研究”(渠敬东,2019)(以下简称“渠文”)一文读者,本文作者对该文有如下两项基本判断,希望就此展开对话。首先,渠文目的并非起而论辩,而在跨界交流。该文作者起首提出“求真”与“求全”两大目标,意在“从个案到整体”的社会科学研究。1因此,渠文有别于多数挑战方法主流的相关论著——后者往往只重视“求真”,基本抛弃“求全”。2笔者以为,既然双方目标相通,自然存在对话的空间。

其次,渠文的内容意在综合条理,更在指出方向。纵观文章各节,虽然旁征博引,但无不紧扣“怎么从个案到整体”这一主题,或通过申论方法思路,或经由展示经典范例,最终都将归结到“个案研究如何操作”。既然双方终点一致,当然可以分进合击。

鉴于主流的“实证传统/阵营”或贬抑个案方法、或无心个案研究,渠文基于深厚的哲学传统、取材中外范例研究,经作者深思熟虑,加上独有创获,盼为个案研究提振士气,指出道路,乃有本文的撰述。因此,该文对接受不同方法训练,却同样从事个案研究者(如本文作者)来说,自然是对话与取法的良机。但若就跨阵营交流与具体研究指导而言,或许存在本文可以贡献之处。

首先,渠文视角独树一帜,语言风格特殊,加上论述出入于哲学思路、各家观点、经典范例之间,由于背景迥异、文献隔阂,实证传统学者恐难卒睹大作,遑论进一步交流印证。换言之,渠文虽然不难得到同好认同与呼应,却未必激发跨界正视与对话,而后者或许才是渠文目的所在。其次,渠文汪洋闳肆,论述游刃挥洒,但对具体方法实践却或者点到为止、或者提示范例,具体仍需读者体会揣摩。换言之,渠文虽也意在指路,但就方法论著而言,仍稍欠明确具体。而上述两点,也是学界多年来对定性方法学者的期盼。但后者多视研究为“师徒相传的精巧手工”(craft),视方法知识为“难以言传的默会知识”(tacit knowledge),3不但经常讳莫如深,也少援用社会科学语言。如此既不利于方法视角的交流,也无助于方法知识的积累。4或许正因如此,实证阵营的学者由于缺乏理解经常质疑个案研究,认为其无助于社会科学知识的增进。5

基于上述判断,面对全面提振个案研究的渠文,本文一方面通过“实证视角”爬梳理解,盼能激发更多对话;另一方面则针对“具体研究”提取策略,盼能催生具体策略。换言之,在总的方向上,本文追随渠文提示,一则论证个案研究的价值,尝试勾勒出规范、系统的研究方法;再则促进不同方法视角的对话:尤盼“实证阵营”理解欣赏“诠释阵营”的研究思路与丰厚内涵。6

基于上述目的,本文将“从个案到整体”的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①选择个案、②研究个案、③推论个案,藉以条理渠文论述,同时进行实证视角的“合理化”(methodological justification)。在讨论过程中,就渠文提示的个案研究途径与传统实证和诠释路径并列对照,帮助说明渠文之方法创新,也提出部分质疑与批判。基于上述构想,本文第二节将讨论如何选择个案;第三节分析如何研究个案;第四节分析如何推论个案;总结与建议则在第五节。

二、选择个案阶段:总体把握与典型个案

本节的“个案选择”问题攸关研究能否“从个案到整体”,因此为实证阵营高度重视,发展出整套的“抽样规则”(洛尔,2009)。反之,诠释视角对此多不在意,意见大概分为两类:第一类根本质疑“从个案到整体”的可能,故全心关注解读个案,反对妄图推论整体。既然如此,“个案选择”就不算问题。7

当然也有不同看法。执着于“整体”者,选择个案策略一般不外乎两类:①个案归纳、②个案比较。但朴素的个案归纳只重视个案经验的积累,并未有意识地选择个案。由于无法穷尽个案,归纳所得必经“跳跃”,8经验总结无法让人尽信。另一个选项为“个案比较”,其优势在于引进“控制”机制,如“类似个案比较”(Teune and Przeworski, 1982),至于哪些层面需要设同,哪些层面必须变异,乃至于如何选择个案,学者往往不加以分辨。因此,传统的诠释视角虽然高度仰赖个案,却未留心个案选择,不易“合理主张”(justify)其理论意义(金、基欧汉、维巴,2016),很难符合渠文所期许的“从个案到整体”的目标。

面对上述窘境,渠文毫不回避:“在研究上如何选择个案,提供社会全体解释的可能性,即是社会学家首先要给出交代的”(渠敬东,2019:8),并随即展示了一套全新的选择方法——“典型个案”策略。该策略主要由三个层面构成:首先“总体把握”,其次“选择典型”,最后是“总体把握”与“个案解读”间的往复循环,在过程中逐步提升理解。整体而言,上述策略颇似布洛维(Burawoy, 1998, 2009)的“延伸/拓展个案方法”(extended case method)(布洛维,2007卢晖临、李雪,2007)。9

首先,“典型个案”的研究策略始于“总体把握”,即在选择个案前,必须对研究对象(总体)有大致把握。对此,渠文如是论述:“典型性是一种尽可能反映研究总体的个性形态。”换言之,对“研究总体”的掌握先于对“典型个案”的认定。10传统定量方法是根据代表性“个案”来推断“整体”,若依据这个逻辑,研究者将陷入一个“互为前提的循环”中(catch-22 dilemma):基于缺乏代表性的个案,如何推断总体?不明总体情况,又怎能挑选出反映总体的典型个案?11因此,传统如《中镇》(Middletown)(Lynd and Lynd, 1929)、《扬基城》(Yankee Town)(Tripp,1997)之类研究,在个案选择上是说不清也说不通的。

既然“典型性”说不清,又不能回到“代表性”上,究竟如何确认“典型个案”呢?渠文进一步点明,原来典型个案逻辑是反其道而行的:研究者先通过①宏大理论视角、②学界既有研究、③个人尝试探索等,就研究对象进行“总体把握”;再根据总体属性,挑选典型个案——“所谓典型性,是指个案最大程度地可以体现出某一类别的社会现象之共同属性”。12从这个角度讲,不论“典型个案”还是“拓展个案”,都强调“总体把握”先行(卢晖临、李雪,2007:128)。从诠释视角来看,上述“先行理解”(pre-understanding)对后续不论个案解读还是个案选择,都是不可或缺的。“要带着想法与观点进田野,才能带着发现与收获出田野;空着脑袋进田野,通常只能空着双手出田野。”13另外,从实证视角来看,典型个案设计带入了罕见于定性研究的“演绎逻辑”,帮助指导个案选择。14

接续便是依据“总体把握”挑选反映“共同属性”的“典型个案”了。从这个角度讲,个案“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个案研究就是“从一粒沙中看出一个世界”。如渠文(2019:11)所言:“一个好的个案,肯定不是限于此时此地的,它或者有深刻的历史印记,或者反映现时代的某种气质。更为典型的个案,则会成为一个社会运行和变迁的缩影……反映着整个世界。”“个案只是一种考察社会整体构形和变迁的显微切片,小细胞装载着大世界。”换言之,“个案研究本身天然就具有‘拓展性’……由点到线、由线到面逐渐构成了相互交错反转、连绵不绝的全景画面。”

关于布洛维的“拓展个案”,如卢晖临、李雪(2007:128)所诠释的:“(布洛维)将社会处境当作经验考察的对象,……去理解那些微观处境如何被宏大的结构所形塑,其逻辑是说明一般性的社会力量如何形塑和产生特定环境中的结果(即个案)。”就此,渠文如是说:“任何一个局部社会(即个案)都不是全然靠自身来塑造的,其所有的微观运作都受到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法规政策、从中国到世界的经济系统或其他关联等宏观条件的影响,而且现实之构造与历史之延续也都包涵着这些大的维度。”因此,每个个案都受结构塑造,都能循线刻画结构。“任何个案都具有一定的扩展性……现实中的时代精神、政策走向、制度规则以及习俗民情,都会注入到此时此地的社会中。”

完成个案选择后便进入之前的“总体把握”与当下的“个案解读”间的往复循环,并在此过程中逐渐提升理解。首先,对“典型个案”的深入解读,可以帮助研究者验证/推翻/深化之前的“总体把握”。这样看来,其过程似乎颇似演绎逻辑中“研究假说”的验证/推翻/深化。但渠文对此高度警惕,其引用“现象学”的悬置观点,强调不能受限于之前的“总体把握”:“一是要悬置预设,排除成见,过早地引入理论假设就会过早地丧失经验发现的机会。”当然,渠文也反对过分“悬置”,否则将缺乏个案选择与观察的指引:“(若完全悬置预设),这一工作(个案研究)很难实现一种迈向社会全体的解释。”

因此,渠文采取的是中间立场:好的个案研究会在“总体把握”与“个案解读”间往复循环——总体把握指导个案解读,而个案发现又有助于提升总体把握;提升后的总体把握又能更好地指导个案解读。如此循环提升研究者对双方的理解。渠文主张的似乎是“预判”与“个案”间的相互启发、相互校正,最终得到相对客观的“一致/拟合”,因此既非拘泥于之前的“预设”,也非取决于“个案”经验。上述过程恰似诠释学描绘的“诠释循环”(hermeneutic circle)(Gadamer,1975Packer and Addison, 1989)。此即“典型个案”策略中最后一个组成部分。15

以上便是渠文提出的“典型个案”策略。从实证视角考察,上述逻辑无可挑剔,完全可以理解与欣赏。但实证方法可以补充一些技术,帮助研究者更好地运用“典型个案”策略。首先,针对“总体把握”,为避免过于琐细或笼统,研究者通常会利用一些分析概念/框架,如阶级分化严重、国家极为强势之类,便于对“总体/结构”进行刻画。“分类框架”(typology)便是常见的刻画工具(Bailey,1994Bowker and Star, 2000)。其次,在“总体把握”的基础上,除反映特质的“典型个案”外,还有很多其他的“个案选择”策略。例如,①可以依据总体把握,聚焦于个案的关键层面/变项,并展开“比较个案”设计——挑选那些“需要凸显面存在变异,其他面大体相同”的个案(如“最类似个案比较”)(Teune and Przeworski, 1982卡拉曼尼,2012);②也可以根据总体把握,挑选最难以成立的个案加以考察,此时只需关注极少数的“关键个案”(crucial case)(Eckstein,2000Gerring,2007);③当然也可以在总体把握的基础上,规划出“最大个案间变异”(maximum variation sampling)设计(Patton,1990:169-186;Ploeg,1999:36-37;Bowers, et al., 2011:56-60)。这些具体的设计均可搭配渠文的个案选择策略(吉尔林,2017:65-111)。

另一方面,若从实证角度看,上述“典型个案”策略仍存在两个尚未解答的问题。其一,如果对总体的把握出现失误怎么办?由于这是个案选择与个案理解的基础,一旦方向错误,之后通常无法补救——失准的预判将带进无关个案、导致个案误解,再导向更离谱的误判,形成理解的“恶性循环”。这估计也是个案研究学者特别强调多年理论涵泳、文献积累深厚、尝试不同角度切入、反复锻炼其“总体把握”能力的原因。即便如此,由于质疑基于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逻辑实证论”(logical positivism)思路,“总体把握”失准所引发的难以纠偏(或路径依赖)问题,始终是渠文所提出的新途径的隐患之一。

其二,个案研究的结论依赖于“诠释循环”所形成的一致/共契——理论上,“个案”将逐步校准“预判”,而“预判”也将渐进吻合于“个案”,这样的循环就是收敛的。但若不符理想——如个案立马推翻预判,须重新出发;或者部分个案符合,部分个案始终有违——则循环无法收敛,终难形成一致总结。对于研究能否通过经验积累逐渐达到收敛并总结,朱天飚也表示怀疑,他认为研究过程中会不断浮现新的个案、新的细节,这将使研究发现永远无法走向稳定。16因此,能否将研究成果系于不可预期的“一致/共契”上,也将构成上述个案研究新途径的挑战。

三、研究个案阶段:多重逼近与事件转化

用传统研究方法的框架来看,在提出假说、确定案例之后,下一步自然就是“展开研究”了。对此,渠文提示了个案研究的“一个前提、两种策略”。前提是“将个案置回其脉络进行理解”,才能深刻准确地解读,也才能发挥个案优势。但这样一来,个案研究在横截面上将存在“个案数量”的局限;但在纵贯面上享有“个案全程”的优势。渠文在避短扬长的基础上,发展出研究个案的两种策略:针对“过少个案”问题,渠文提出的是“多重逼近”策略;针对“静态与共变”局限,渠文提出的是“事件转化”策略。17针对渠文主张的前提与策略,本节尝试进行考察与解读。

开宗明义,渠文点出个案研究的前提在于“在脉络中进行理解”。18“本质而言,任何社会单元都是嵌入在多重社会系统中的,只是这些系统中的一个位点。换言之,在很多情况下,个案不构成一个单独的观察或分析单位,只有从空间出发,把握它与多重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才能明确其属性。”(渠敬东,2019:12)因此,绝对禁止将个案自其社会脉络中割裂出来,进行孤立的理解分析。但后者却是所有定量研究的惯习——通过厘清疆界,进而切出个案,达成“界定个案”的任务。19对进行个案研究的学者而言,这样将严重忽略各种脉络/背景因素的影响,对个案做出肤浅与失准的解读。

对此,渠文通过“空间”与“时间”两个层面说明“社会脉络”的重要性。“无论是个案所属的内部社会空间的布局和配置,或是与外部要素和环境之作用关系,都是个案研究的重要议题。”举例而言,“在北方地区,很多水资源的分配系统及其历史传承来的习惯法,也在地理意义上形成了独特的社会安排,同时也与宗族关系或宗教关系系统交错并行,若只研究其中的某个单元(割裂、孤立的研究),便会不知其所以然了”。另一方面,“除个案研究的空间技术外,时间亦是一个重要的维度”。“每个人,以及人与人之间既存的关系,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历史给出的。个案研究中,这种具有历史意义的时间维度为个案赋予了极广的涵义。”因此,“恰恰是在综合了所有相关方的历史编纂和解释的情况下……才最终形成一种基于社会全体的判断和决定。其中的分寸和尺度的拿捏,是基于相关大量历史的追溯或重塑……来完成的,这才是社会学家进行个案研究的独特视野所在。”

前述虽是个案研究者的共识,但渠文进行了远更清晰的解说,也做出了更深刻的发挥。本文可以略作补充,所谓“脉络”,不只针对“个案”与其“外在背景”间的联系,同时还强调“个案”与其“组成部分”间的关系。后者构成另外一个层次的“总体-部分”互动,也存在“脉络-化约”问题,需要避免“割裂地理解个案部分/个案特征”(耿曙、陈玮,2013:24-25)。根据渠文前后语境,上述两重脉络问题都在作者考量范围之内。换言之,不论从外在还是内在考察,“总体”与“部分”间都存在错综复杂、无不停息的相互塑造、彼此嵌套、共同演化的关系。因此,在进行个案研究时,既不宜简单地“单元化约”“累加还原”;也不可过度地“孤立解读”“轻忽脉络”,此即个案研究的前提条件。

进一步考察,从实证视角看,若摒弃脉络解读个案,将会出现如下两类逻辑难题。首先是人类学的“高尔顿难题”(Galton’s problem)。个案既受结构塑造,也存在彼此影响。若从脉络中切割出个案,又将个案视为相互独立(正如定量分析那样),脉络的影响将难以得到充分、适切的考虑(Naroll, 1961, 1965Braun and Girardi, 2006)。其次,既然最终组合为“整体”个案,不论“个案组成部分”间(如某国各个区域),抑或“个案组成特征”间(如某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交融与互塑,存在相互嵌入关系。因此绝难通过“化约-还原”方式,追索上述单元/特征之间的①相互影响、②互动后的新生特质(emergent features)、③单元/特征组成方式造成的影响、④单元/特征形成时间造成的影响(path-dependence)。否则将坐实“跨层次推论”(cross-level inference)中的“区位/组合/分解谬误”(ecological fallacy/fallacy of composition/fallacy of division)(Christakis and Fowler, 2009King, et al., 2004King,2013)。综上所述,个案的“组成部分”与“组成特征”均不宜割裂地进行理解。

麻烦在于,将个案置于脉络中进行理解固然有助于深刻、准确解读个案;但这样一来,研究者势将面临比较研究经典的“变量太多、个案太少”问题(too few cases,too many variables,后亦称“过少个案问题”small-N problem)(Lijphart,1971Slater and Ziblatt, 2013)。一方面,由于纳入了各种脉络的影响,需要考虑的变量更多;另一方面,由于要求深入探究,所能观察研究的个案更少。因此,对于传统的个案研究者而言,“过小样本”难题不但无可逃避,更属无从解套。

渠文对此不以为然,以多位名家为例,提示所谓多样的“-graphy”方法。根据本文作者诠释,渠文上述研究思路源于个案研究实践:研究者倾向于接受“过小样本”事实,并思考如何利用手边个案。具体做法上,可就个案扩充维度(多层面关照)或降低层次(多层次考察),让个案充实、丰富起来,之后再深入刻画,搜集哪怕“鸡零狗碎”的信息,最终都将有助于启发推论或提供佐证。这样的个案研究虽然定量学者不以为然——研究采集的证据很不系统——但对个案研究者而言,上述操作方式不仅是“家常便饭”,更是看家本领。

原来,正是因为“变量太多、个案太少”,个案研究运用的证据经常来自于:①不同分析层次(如个案整体、个案组成要素、组成的组成等),②不同社会层面(个案的方方面面),③不同时间阶段(个案的前生今世)等。对定量研究者而言,不同层次/层面/时段的证据无法直接比较与整合;但个案研究者却能利用这些“鸡零狗碎”的信息,经过其巧手贴补黏合,拼成一幅幅意义丰富的图像。举例而言,研究者试图了解某个案是否属于“强国家”(strong state)类型?那么他/她:

1.或可推论其政府汲取能力强大,可以利用税收数据加以验证;

2.也可推论其政府深入社会基层,可以考察社区治理状况进行验证;

3.也可推论其政府瓦解抗拒容易,可以对社会抗争加以研究;

4.还可推论其政府领导威望崇隆,可以专在文化层面寻觅线索。……20

换言之,证据看似五花八门,却能通过“中心问题”爬梳出极丰富的意义。相较于定量分析,个案研究探讨的焦点(如上述汲取能力)并非事先设定,分析标准(操作型界定)也很难从一而终;通常是事后回顾,进而编织框架,此时不但需要灵活权变,而且仰赖慧心灵气。吉尔林(2017:127-136)曾将上述过程比喻为侦探办案:哪里有系统迹证,全靠巧思慧心,但最终不乏让人意外却又信服不已的判断。此即本文作者所说的“多重逼近/多重验证”策略。

基于类似思路,渠文采用例释手段举出起码5种“-graphies”方法:地理与空间层面(geography)、历史与时间层面(historiography)、个人与时空脉络(biography)、用语与语词编纂(lexicography)和族群与民族志学(ethnography),逐一说明其如何有助于开展个案研究。其论述重点在于:多个视角逼近、调动多重证据,但仍然以“民族志”为母型,以细致深入的刻画为依归。对此,渠文如是分析:“个案研究的诸种graphy方法,是由内而外地深入和扩展个案的技术,是将个案所蕴涵和关涉的社会全体不断加以呈现的路径。”因此,本文作者将此称为“多重逼近”的研究策略。

在前述“多重逼近/多重验证”(或“多重-graphies”策略)的引导下,也可考虑结合一些晚近浮现的“亲个案”的定量分析技术,或能有助于“交叉检查”(triangulation)个案研究的所得与发现。此处可以略举三类技术。首先针对“历史脉络”问题,“事件史分析”(event history analysis)有助于将“事件”放在时间脉络中考察其影响(埃里森,2017Box-Steffensmeier and Jones, 2004Mills,2011)。其次是回应“个案整体”问题,学界的应对方法有“整案比较方法”(configurational comparative Methods)或者易生误解的“定性比较分析”(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主要就个案依据整体特征归结的“集合”进行一致程度或条件关系的分析(Ragin,2014格尔茨、马奥尼,2016里豪克斯、拉金,2017)。最后涉及上述“浮现特质”,也许能够就个案不同特征间的“交互作用”进行分析考察(杰卡德,2014杰卡德、图里西,2012Long and Freese, 2006)。当然此类捕捉还是过于简单粗糙。

再进一步说,上述“多重逼近/多重验证”方法虽好,可是在进行经验论证、机制分析时,21却可能存在一个关键弱点:研究设计中忽略对“其他条件不变/类似”(ceteris paribus)的运用。而后者无论对经典实验设计还是对传统个案比较都是至关紧要的,因为唯有如此设计,才能清晰地分辨因果影响(耿曙、陈玮,2013:26-27;吉尔林,2017:125-126;Slater and Ziblatt, 2013)。此处提示的个案方法不但未加援用,而且因一些原因——①坚持纳入脉络影响,使个案更独一无二,②强调运用多重证据,让系统对照无从下手——让“其他条件不变/类似”更难运用,论证的厘清推断工作将更加困难。虽然渠文对如何厘清因果也有系统论述,但是后续的因果验证与机制提炼都必须建立在本节所述的经验基础上。因此,对于“其他条件不变/类似”的忽略,不能不说是渠文所立体系疏忽的“一砖”,这“一砖”却有可能危及整个研究途径的“大厦”。

与前述“多重逼近”并列为个案研究两大策略的还有“事件转化”,这是源于对现行研究过于“静态考察”、只能“考察共变”的不满。22对此,渠文解释道:“社会的发生,不是将一系列社会要素及其相互关联铺陈开来的现象表现(如回归分析),而是其被‘激活’出来的发动作用。这里,我们称之为‘事件化’。”具体来说,渠文所谓“事件化”是将静态的社会现象想象或比拟为“事件”——因此具备“事件”般的生命周期,包括发生、高潮、转折乃至终结等——经过“事件转化”后,“才能使我们通过描述(多重逼近)而把握到的社会诸因素产生相互联系。”根据渠文论述,“个案研究的一个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事件化’”。23

上述“事件转化”是专为定量研究而提出的。此话怎讲?原来定量研究必须先就现象进行测量/记录,再就测量所得进行相关分析。因此,定量研究首先是“静态考察”,由于受限于测量时间点,难以动态地追溯现象的发生与过程;其次又因局限于“共/协变分析”(covariation),不易通过现象的发生与过程确认因果命题(克莱因伯格,2018)。即便已经意识到上述局限,但因定量研究对“证据”要求颇高(界定清晰、定量刻画),只能从社会现象的“中点”(研究者介入的时间点)进行观察/度量,既难以追溯既往(缺乏所需数据),又不易持续考察(无法结束研究)。受限于时间轴线的窘迫,研究者既无以追溯“现象的起源”,也无力追踪“现象的演变”,24往往只在同一(典型的“截面数据”)或受限的时间点上,展开相对静态的“共变/相关”分析——将变量的高低变化设想为“现象的出现与演变”,并接续浮想联翩出其中的因果影响过程。25如渠文所言:“无论是这些(传统)量化或是质性的研究,都试图将流动不居的、充满偶然的生活之流切分开来,做预设性或切片式的社会分析,而不能从一种社会构成的有机体……来发现社会的真正底蕴。”

反之,由于个案研究经常利用多重角度关照、多重途径刻画,搜集数据的手段又多样弹性,反而可以通过材料的贴补、情况的重建,追溯社会现象的发生与演变,帮助研究者超越上述静态考察、共变分析的局限。这正是定量之所短,个案之所长。若要淋漓尽致地发挥个案研究的优势,不二策略便是渠文建议的“事件转化”,即“通过事件化的方式来激活社会的过程”。对此,渠文如是解释:“在事件化的过程中,各种社会因素会从蛰伏的状态中被激活,在频繁的社会互动中开始进行持续不断的社会建构……。”因此,“(1)只有通过事件‘发生’,社会才能‘发问’,才能使我们通过描述而把握到的社会诸因素产生相互联系;(2)只有通过事件‘发动’,各种社会才会敞开而可见,社会关联的诸多可能性才会得到释放……。”换言之,事件转化激活了社会现象,通过“发生”与“过程”的展现,将社会研究带向定量无法企及的层次(Bennett and Checkel, 2014George and Bennett, 2005)。如渠文所说:“只有通过‘事件化’来激活社会,上述依照各种graphy方法捕捉到的各种社会要素才能真正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得到聚集、融汇和扩展,形成一种还原和生成意义上的动态过程,呈现多种构成性的脉络。”

经过渠文提示的“事件转化”,个案研究除能展现其独特优势外,还能挑战研究者的偏见,促其自觉反思、超越自身的盲点。当然,这一切必须建立在“重建现实”的前提上,也就是根据真实材料重建事件的情境与历程。如渠文所暗示,重建事件的过程中“会出现一种特别的契机或肇端……使当事者从以往被遮蔽的状态中走出来,开始发问:(即)为何会在当下……遭遇特别的社会状况”。“所重建出来的‘社会形成’(social becoming),既不是预设的结果,也不是既存社会秩序的再现,而是社会真实发生的过程。”不仅如此,“事件”本身还蕴含着一些“反常”成分,“会对常规化的生活或学理化的认识构成挑战”。因此,一旦经过“事件转化”,社会现象背后的“不确定性”“不可见性”都将被大大释放出来。如渠文所言:“事件化具有现象学的意义,可以使人们以往未予发现的重要因素得以呈现。”26

对研究者而言,事件蕴含的“反常”特质极其关键。如我们所知,针对现象的“理解”往往建立在主观的“预判/预解”(pre-understanding)基础之上——也被称为“总体掌握”或“研究假说”——但是这种“预判/预解”也经常成为偏见的来源、盲点的渊薮,妨碍研究者进行相对客观的理解。如渠文所说:“人们总把社会生活看作是理所当然的(take for granted),……社会研究就顺理成章地成为通过经验可证的种种事实来证成的实在。”虽然上述偏见/盲点很难打破,但由于“生活具体中不仅随处都有偶然的机遇,而且各种要素之间的化合作用往往也会产生未预期的结果”。因此,对于“事件”中情境与历程的重建,将反复不断地挑战、冲撞研究者的偏见/盲点,逼使其正视种种“意外”。因此,从这层意义来说,“事件转化”是促使“个案研究释放‘社会可能性’的最佳途径”。

最后,由于“事件转化”与之前的“多重逼近”“置回脉络”是一以贯之的,其所具备的优势也都相互补充。结合朱天飚所言的“个案研究两大优势”:“首先,定性分析的长处是发掘细节,它可以帮助社会科学学者了解孕育变量的环境和条件……。更重要的是,定性分析可以直接展示因果过程,帮助学者认识因果机制。但是,像前面说的那样,认识得越深就难以认识得越广,越是发掘细节就越难以放之四海而皆准”(朱天飚,2015:67)。换言之,个案研究存在的问题——个案独特性、影响纷杂性之类问题——在重建“事件”时也都难以避免,并将集中反映在个案经验的总结阶段。这将是下节主题,此处不再赘述。

四、推论个案阶段:连缀机制与提取结构

渠文之所以有别于多数“个案研究”的方法论述,在于其主张既“求真”也“求全”,而“个案推论”是“从个案到整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如渠文所言:“个案必须迈向社会全体,这是旨在‘对因果说明标准有一种独特的满足方式’的研究策略必有的学术责任。但是,个案要想跨出这一步,就需要做非同寻常的努力。”对此,渠文期许个案研究能够超越目前研究主流(实证视角/定量研究)。就我们所知,首先,主流方法侧重检视“因果关联”,而经常忽略“因果机制”;其次,主流方法只能澄清“个别关联”,力不能及“整体关联/机制”。为了超越目前的研究局限,渠文发展出专属于个案研究的“个案推论”策略。

渠文提示的推论过程基本包含三个层次或步骤。第一个层次类似定量研究,重点在于确认“因果联系”:“建立上述相关或共变关系,找到事件序列中的关联性(linkage),是个案研究迈出的首要一步。”第二个层次是在前述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因果机制”(社会机制)。27渠文如是说明:“社会机制指的是一系列事件构成了前后相续的逻辑链条,其间,不同社会实体之属性与活动的结晶化组合,可以持续地生成特定的社会后果。”在上述界定中,渠文似乎已与主流视角渐行渐远;原来,在渠文看来,“机制”不只是变量关系的连缀与说明,还必须得是多方体现、反复出现,因此必然是附属于“总体”的特质。“即使社会机制是潜在的社会关联,也是可持续的,并且可以说是一种多重相关或共变关系的组合。”

换言之,个案研究所关注、研究的,不是特定变量间的“关联”与“机制”,还必须符合如下两个条件:①稳定复现、②支配总体。首先,针对“稳定复现”,渠文如此提示:“社会机制的构成和作用路径虽因不同时期而有所变化,却也最容易存留在那些重复不断的社会再现的过程里。”“就是一个事件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联会在后续的一系列事件中继续发生作用,蕴育着与此前事件产生相似结果的可能性。……只要是社会结构不发生大幅度的变迁,这种关联性便始终存在下去,很有可能在近似的条件下发挥相似的作用。”其次,渠文也侧重能“支配总体”的“因果/社会机制”:“(社会机制)构成了联动社会全体的网络化的动态链接,具有明确的主导作用以及代理机制。”渠文以针对项目制的研究为例说明:“项目在基层社会的输入过程中,……前一个项目的遗留问题或意外衍生出来的问题,需要后一个项目来解决;后一个项目如果再生出难题,再附加一个项目来修正。……事件化的过程中,有‘因’有‘果’,前‘果’成了后‘因’,‘果’与‘因’反复循环,形成了项目制特有的体制惯性,并持续产生累积效应。……(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项目机制在起着主导作用,这是一个独特的历史阶段中普遍存在于各级政府乃至基层社会中的惯常思维,因而也塑造了强大的社会惯性……形成了普及于全体社会的独特机制,从而必然会产生普遍化的效果。”

掌握了个案研究关注的“因果/社会机制”后,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层次的“提取结构”将水到渠成。“经由上述的‘事件化’的‘点’、共变关系的‘线’、以及社会机制连带出来的‘面’,来组建的能够使全体社会形成结构关联的分析形式,即结构化(structuration)。”“结构分析是机制分析的推进,是基于机制分析所达成的社会关联,而进一步确立的各种机制之间的社会关联,从而反映出社会全体的体制形态。”具体而言,应该就是在研究过程中,针对个案所展现的各种机制进行提取——提取那些稳定复现并支配总体者——并赋予其“结构”的位阶。而上述“提取”的过程就是“结构分析”。如渠文所述:“从机制分析到结构分析,是研究过程的一次“飞跃”,是在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之间建立的真正关联。虽然结构分析依然是从个案的事件化过程起步的,但其中形成的各种社会机制,却通向了构成社会结构化之总体的各个重要环节。因此,这一分析上的过渡,必要求研究者对于整体社会有着通览的视野,不仅能够发现各主导机制之间的相互串联,也能够体会贯穿一个时代的基本体制及其精神氛围。”

综上,针对“推论个案”问题,渠文提示了既立基于实证,却又超越实证的研究策略。因此,“三层次推进”的方法不仅不与定量研究冲突,还能为后者进一步提示出路。当然,上述研究历程——尤其是最后“提取结构”的过程——仍然存在让人起疑的部分,也希望就教于渠文作者。首先是“机制能否收敛”问题。关于如何在“个别机制”中提炼“整体结构”,渠文给出的方向是“共契原则”(consensus theory), 而非逻辑实证论所遵循的“感官验证”。因此,无论是从个别案例延伸的由《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所示范的“从内而外”的方式;或是从整体结构落实的由“占有制度的三个维度及占有认定机制”所展现的“由外而内”的做法,都试图在多项平行机制中寻觅“一致或共契”,进而提取“整体结构”。方法当然可行,但若事有不巧,所发掘的机制总难求得一致,甚至彼此严重冲突,研究者将如何取舍,又如何总结?

其次是“推论区位谬误”问题。根据渠文所述,整体的“结构”提取自个别的“关联”或“机制”。分析路径其实是从“个案”直趋“理论”(渠文“结构”即是),其中并不经过“总体”,也不涉及“总体”。因此,渠文所述的个案研究可能得回避“整体特质为何”之类的问题,毕竟渠文的“整体结构”乃由“个别关联/机制”整合而来,与“总体”特质无关。上述两条路径看似各有逻辑,都能言之成理,但原本针对个别个案的“个别关联/机制”经过整合、提取为“整体关联/机制”(可称之为结构)后,似乎并未就“整体特质”进行验证。既然如此,怎么能保证其适用于整体情况?换言之,上述推论过程中可能存在“区位谬误”问题:对“个体”性质的总结未必能够适用于“总体”。

总而言之,上述无论“区位谬误”问题还是“机制收敛”问题,甚至包括前述的“循环收敛”问题,其实背后道理都相通。据笔者推测,渠文之所以未曾意识到上述问题,关键可能在于作者似乎偏向“过度社会整合”预设——“社会各组成部分存在密切互动、也存在高度整合”。倘若如此,无论是之前在“循环理解”时可能遭遇的收敛问题,还是在“结构提取”时可能遭遇的收敛问题,或者进行跨层次时的直接推论,似乎都不成问题,起码绝不太严重。毕竟,在高度整合的社会中,只会演化出一种支配性的、总体面的“逻辑”,而无论哪个个案,都将深刻反映上述逻辑。也因此,一旦深入探索,从每个个案中都能看到“结构”。如渠文所言:“从结构上围绕项目体制构成了总体上的新型技术治理体系,全体社会也必然要依此运转。这样的结构形态及其内在的运作机制,我们在各行各业都能深切地体会到。”28

上述偏向“结构”的预设也是渠文个案方法的预设,但也仅仅是个“预设”;现代社会是否如此高度整合,其实是需要经验分析且会得出不同结论的问题。但一般而言,受到“涂尔干传统”熏陶者或偏向“功能论视角”者,甚至更极端些,只要身为“社会学”社群的一员,估计都会不自觉地流露出上述“过度整合”的倾向。从这个角度说,渠敬东的个案方法体系,也暗自展现着其源于“社会学传统”的深刻烙印。这样的理论倾向有其价值、也有其盲点,只要我们都能有所意识,保持反思,顶多也就只是个身为社会学者的特征,而非任何意义上的包袱。

五、怎会老死不相往来?方法预设vs.研究风格

在笔者看来,渠文可被视为“本于诠释传统,提升个案研究”的努力。文章直面前人或避而不谈或含混模糊的方法问题,从诠释传统的哲学基础、个案研究的经典范例中,发掘出全新的研究策略,阐述“从个案到整体”的立场,从而与主流“实证传统”比肩竞逐,走向兼顾“求真”与“求全”的社会科学研究。从这个角度来看,渠文关于“选择个案”的提示(总体把握、典型个案)最有创意,解决个案研究的燃眉之急;针对“研究个案”的建议(多重逼近、事件转化)最为核心,既直指个案研究要害,又能发挥个案研究所长;但涉及“推论个案”的部分则似乎失之过简,期待渠敬东能再接续厘清。29总的来说,该文对个案研究何去何从、如何定位、如何进行,都有独创的见解与全新的贡献。本文作者根据个案研究历程:选择个案—研究个案—推论个案,整理渠文论述;再并列与其途径相对照的传统实证方法和传统诠释方法,帮助说明渠文的方法创新,并附加本文作者对其提出的质疑与批判。上述内容简单整理为下表 1

表 1 个案研究的不同阶段与不同视角

本文认为渠文所举方法新猷,不但完全信有可征,还能进行“实证解读”。而后者之必要与价值一方面缘于实证阵营拥有完整、系统的方法论述,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两类视角的理解与对话。换言之,通过本文示范的交叉理解,经常被预设为对立、竞争的“诠释传统”与“实证传统”之间,其实不存在库恩所描绘的绝对“无可会通”(incommensurability)(库恩、哈金,2016)。在兼容的前提下,如兼顾“求真”与“求全”,两类传统方法间其实大可相互激荡、彼此学习,携手共促知识的互诘与积累。对此,渠文揭橥了原则、提示了方向,本文则进一步促进了“交叉理解”。

当然,我们也不宜过分低估“研究社群”间的差异。但若两个社群之前的区别不在方法视角的绝对互斥,双方分野又何在呢?对此,若以渠文为例,不难发现:两者之别,毋宁是“研究风格”的偏好与选择。换言之,两种视角的理论逻辑并非绝对互斥,反系之后建构——学者先选择/偏好不同的研究风格,之后再合理化/系统化/区别化其选择,并衍生出分道扬镳、水火不容的方法视角。

两方风格有何不同?我们再结合渠文进行考察。首先,持诠释传统的学者更看重文献涵泳与田野感触,必须长期陶冶积累,从中提炼出对研究对象的“总体把握”。后续无论个案选择或者个案理解,都还将多次返回前述“总体把握”。相较之下,实证传统虽也看重“总体把握”,却远不如前者那么绝对仰赖。之后进入案例解析阶段,由于主题选择相对自由,实证信息经常受限,个案解读时必须本于之前把握,放飞理论想象,穷尽素材利用——从各种角度逼近,多方反复验证,又可将其视为事件,探究发生历程——这样才能拿出出彩的个案研究。相较之下,实证传统经常受限于务实考量,难以开放选择主题,但研究过程开始后,却能够坚持一贯标准,又因掌握大量案例,得以完成系统的总结与推论。实证传统虽然也容许自由想象、鼓励多方考虑,但绝不仰赖于彼。30

最后是总结与推论阶段,诠释传统更侧重藉由前述“总体把握”与“多方逼近”的往复深入,更加自由地提出更主观的理论总结。相较之下,“实证传统”的总结更系统、更严谨、也更客观。31总的来说,诠释传统更侧重“自由奔放”,而实证传统更要求“系统严谨”;后者更崇尚“科学”,前者更向往“艺术”。32前者之所得,后者之所失,反之亦然。双方既各有所偏好,也各有所选择,但不排除相互理解,同时也不必彼此贬抑,更不用“老死不往来”,甚至无需“只取一瓢饮”。

纵然彼此风格有所不同,但若能如渠文所建议,以“求真”“求全”为社会研究的共同鹄的与标准,同时做到本文作者建议的双方相互讨教——定性/诠释社群接受部分定量训练;定量/实证社群精读、推敲几篇定性经典——将更容易发现对方所长,也更便于双方交流心得。两类研究方法各有所长,因此,对条件适合,要求“系统严谨”的主题,可以运用定量分析;反之,对条件不及,相对“自由开放”的研究主题,用个案方法加以研究,如此可以形成一个“多元/弹性的方法社群”(或称methodological pluralists/opportunists)。在这个更多元、开放的方法空间中,既能使“创意”与“严谨”两种价值兼容并蓄,同时也能相互交流与彼此学习,33如此有望创造出一个相互激荡、交叉检视、携手分进合击的学术环境。

注释

1.据渠敬东教授在第七届社会理论工作坊(上海,社会-CJS联合编辑部主办,2018年9月)“面向社会全体的个案研究”专场的发言,为能求同存异,激发各方对话,刻意采取“不同于自己向来所持视角”对社会学/社会科学目标的界定。对此,朱天飚与阮云星两位教授(与本文作者通信)都认为存在可商榷的余地,觉得不同方法视角(可大致区分为“人文传统”与“科学视角”),各有各的预设,各有各的所长,何必刻意寻求会通与对话?此外,渠文所说的“求真”“求全”应该意指探求既“准确”又“普适”的“规律”。此可与渠文专节讨论的“因果说明”与“因果机制”呼应。本文作者感谢朱天飚教授对此的提示。

2.此处所谓方法主流指“实证传统/阵营”,具体反映为定量研究,典型如金、基欧汉、维巴(2014)。至于对立视角,暂且称之为“诠释传统/阵营”,常见于定性研究,代表著作比较广泛的如视角思路层次的许茨(2017)温奇(2016);落实研究层面的邓金(2004)蒂利(2016)等。上述辩论的扼要回顾,可以参考耿曙、陈玮(2013:26-28)的论文。

3.例如应星流传甚广的论文(应星,2018)与访谈(“田野调查是去捕捉被光线遮蔽的事实”,澎湃新闻,参见http://gym.eastday.com/a/180402130836162.html)。相关论述也可参考波兰尼(Polanyi,1958)的研究。

4.近年广受瞩目的几篇田野方法论著如杨善华(2009)应星(2016, 2018)、折晓叶(2018)

5.如前引金、基欧汉、维巴(2014),书中征引文献几无“诠释传统/阵营”者,却要强作解人,指点“定性研究”。

6.类似尝试参考可耿曙和陈玮(2013)陈玮等(2015),以及国内经常鼓励不同视角对话的学者如王宁、风笑天等。定性/诠释阵营中强调具体方法,就近取譬者也有,但属凤毛麟角,国外如吉尔林(2017)、国内如杨善华和孙飞宇(2005)

7.从这个角度讲,极端定性学者与定量学者看法一致,都不看好案例研究的理论意义。就此可参考李里峰(2018)的论文,该文中有两类观点对照。

8.只能从一部分案例经验直接概推整体图像,可参考波普(Popper,1969)对归纳方法的检讨。

9.国内学者对“典型案例”的思考,以王宁(2002, 2008)最为深刻与独创。

10.这其实是个案研究的一大特征,吉尔林(2017:133)也认为:“个案研究高度依赖于关于世界的一般设定,设定可能是高度理论化的(如通则式的规律)或是先于理论的(如一般常识)。正是因为缺乏一个正式的研究设计,研究者必须对世界如何运转作大量的设定。”

11.渠文对此已有先见:“社会学家很愿意讨论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而且喜欢循着抽样的逻辑来争辩,自然得不出什么可喜的结果来。”

12.引文部分强调黑体为本文作者所加,下文若无特别说明,皆为本文作者所加。

13.对此,朱天飚教授提示:田野中存在无限多的个案,个案当中也有无限多的细节,如果没有“总体把握”,其实是无法下手考察、记录的。举例而言,对于中国社会的总体把握,类似部分学者所言的“社会底蕴”,参考杨善华和孙飞宇(2015)

14.从传统定量/实证的视角来看,所谓“总体把握”就是“形成假说”,取得深刻、准确的假说后,再根据假说的方向,挑选出适合的研究案例,具体论述见耿曙和陈玮(2013:25-26)。

15.此处稍作提醒:在上述“诠释循环”过程中,除简单粗暴的验证/推翻外,个案解读更常扮演的角色是修正/提升之前的“总体把握”。此际,研究者最好能具备更丰富的“备择视角”(alternative perspectives),将有助于更贴切地逼近/理解个案,使“诠释循环”能够走在良性循环的轨道上。

16.朱天飚教授对本文论述加以提示:“个案里的无限细节可以变成总体把握?我表示非常怀疑。似乎根本问题还是那个最基础的问题,即没有一个概念是稳定的。概念的稳定性必须依靠假设,因此个案和总体的沟通也不得不基于假设。”上述“假设”应指研究者对研究问题的预设。

17.渠文将本文的“多重逼近”称为“-graphy”方法,比较侧重其表现形式,本文强调其方法逻辑,不揣谫陋,改称其为“多重逼近”策略。

18.所谓“脉络/背景”(context)一般指个案所处的时间、空间,以及因此所锁定的社会环境、社会结构等各种层面/因素的影响,可以视之为一个包括各种影响的“范畴”。对此,渠文如是解释:“个案研究视野中的社会,既有广泛存在的社会历史条件(conditions)及其构成的不同层级的背景环境(milieu),也有着因循各种规范制度(institutions)而被收拢的惯常路径。”

19.由此衍生的问题将于本节稍后讨论。

20.经上海社科院朱妍研究员指点,我们或可将上述不同层面的“证据”视为特定变量(此处为“国家能力”)的各个操作化指标。这样一来,“因果论证的框架”与“个案研究的手艺”之间就毫无违和感了。

21.请见渠文第五节“从机制分析到结构分析”与本文第四节的讨论。

22.更全面的批判可参考叶启政(2018),针锋相对的论述见潘绥铭(2016)

23.这也是历史社会学与人类学惯用的策略,渠文所举策略可见偏历史社会学方向如艾博特(Abbott,1992)的研究,偏人类学方向如范梅南(Van Maanen,2011)的研究;前举“延伸/拓展案例方法”见布洛维等人(Burawoy, et al., 2000)的研究。

24.除非经由政府/专职机关参与的数据搜集(例如经济统计或人口数据),一般社会研究仰赖的“调查研究”(survey research)很难建构出完整可靠的“面板数据/固定样本数据集”(panel data set)或“纵贯数据集”(longitudinal data set),尤其对发展中国家/非OECD国家,情况更是如此。关于这两种策略如何运用于“中国研究”(China Study),见前引耿曙和陈玮的文章(2013:21-23)。

25.关于何谓“因果关系”,可参考相关论著(如Woodward,2005Pearl,2000Pearl and Mackenzie, 2018),由此可知,目前定量惯用的分析手段,其实离学界声称追求的“因果关系”尚有极大距离。

26.上述思路非常接近所谓的“比较历史制度”途径,其三个阶段的研究风貌可参考一些国外研究(Steinmo, et al., 1992Mahoney and Rueschemeyer, 2003Mahoney and Thelen, 2015)。通过经济视角进行的论证见皮尔逊(2014)

27.对“因果机制/社会机制”的探讨见相关研究(如彭玉生,2011刘骥等,2011赫斯特洛姆,2010Hedström and Ylikoski, 2010;Hedström and Swedberg, 1998);略有不同的视角,可参考戈尔斯基(Gorski,2009)的研究。

28.渠文作者又用乡镇企业举例,“乡镇企业的兴衰,完全是与整体社会‘结构化’的方式及其转变密切相关的,我们甚至从某个乡镇企业的生命历程中,亦可反观到这一社会结构化的普遍过程”。

29.无独有偶,另一册广为流传的个案方法著作《案例研究:设计与方法》(殷,2017),也同缺有关“个案推论”的专章讨论。

30.对多数实证取向的学者而言,研究方法应该类似“食谱”(cookbook),只需照方抓药,便能药到病除。研究者的天赋/才情、类似理论想象能力、多方逼近技巧等,都不是绝对必要的。

31.上述所谓“客观”,其实是基于建构的标准,顶多属于“主观公认”(inter-subjectivity)。

32.上述“系统严谨”与“自由开放”的对照,具体表现在两项议题上:①类名使用vs.个体殊异;②通则解释vs.特例解释(ad hoc explanation)。针对上述议题,不同视角/阵营各有取舍与追求,形成一个类似光谱的连续体(continuum)。但在本文作者看来,各家的差别基本仍是程度之别。

33.两个阵营的学者起码得了解对方的观点与做法,最好能适度掌握对方的做法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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