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  2018, Vol. 38 Issue (4): 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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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作彧. 2018. 承认的社会构成[J]. 社会, 38(4): 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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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 Tsuo. 2018. Social Constitution of Recognition[J]. Chinese Journal of Sociology(in Chinese Version), 38(4): 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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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的社会构成
郑作彧     
摘要: 霍耐特的承认理论是当代最受重视的社会理论之一。然而,在霍耐特援用米德的理论将承认概念加以社会理论化的工作中,没有进一步探讨社会互动,使得他的承认理论存在内在缺陷。对此,本文尝试进一步从社会互动的生成分析出发,探讨承认的社会构成。通过对承认的社会构成机制的分析,可以将承认明确定义为一种社会互动,其中,由于行动者因与其他行动者有相同、或被接受的观念与实践方式,故有可能被其他行动者同意该行动者的存在价值,使之能获得所需的社会行动的支持。一方面,霍耐特的理论内在缺陷可以从社会学的角度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弥补;另一方面,经修补之后,也可望让承认理论为社会学提供新的研究视角。
关键词: 承认    霍耐特    社会互动    一般化的象征互动媒介    
Social Constitution of Recognition
CHENG Tsuo     
Author: CHENG Tsuo-Yu, School of Sociology,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mail: cehepar@hust.edu.cn.
Abstract: Axel Honneth's theory of recognition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today's social theories. However, while theorizing the concept of recognition, Honneth neglects the category of social interaction as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link. Due to this deficiency, the concept of recognition lacks a clear definition and as social theory it cannot be easily applied to sociological studies. This paper attempts to gain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recognition theory by examining the origin of social interaction. It is suggested here that the concept of recognition can be sociologically defined as a reciprocally supportive interaction based on similar or commonly acceptable ideas and behaviors. Under this definition, Honneth's three forms of recognition are to be reformulated accordingly. Firstly, there is only one form of recognition defined as a reciprocally supportive social interaction, however, in different social spheres there are corresponding generalized symbolic mediums of social interaction such as love, law and social esteem, as well as money, power and religious belief etc. to generate possibility of recognition. Secondly, contempt (Mißachtung) is not an opposite form of recognition but a mean of anti-mediums that harms recognition. Thirdly, recognition can also be distorted by problematic mis-recognition. With the sociological reformulation, recognition theory might be able to provide an appropriate and distinct perspective for sociology.
Key words: Axel Honneth    recognition    social interaction    generalized symbolic medium of social interaction    
一、承认理论的社会学问题

“承认”是当今社会理论中最热门的概念之一。“承认”虽然是哲学探讨中的持久主题,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词汇,但是,直到近年来才一跃成为社会理论的重要主题之一。

使承认概念成为重要的社会理论主题的学者,无疑是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第三代领军人物霍耐特(Axel Honneth)。他从批判理论的立场,首次将社会性质的意义补充进承认概念,使之从纯粹形而上的哲学范畴转换为社会理论的概念。他指出,社会关系中的相互承认,是构成人类自我主体性的重要机制;对承认的破坏(亦即蔑视)以及由此而来的“为承认而斗争”,则是社会冲突与变迁的主要肇因。

霍耐特将“承认”转换为社会理论概念的工作,在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已经引起热烈的讨论。例如,在政治哲学中,承认理论为公平正义的(再)分配带来了新的规范准则(am Busch and Zurn, 2009Zurn, 2015;参见Fraser and Honneth, 2003Fraser et al., 2008Honneth, 20112015a)。又如,在教育学中,承认理论被广泛用于检视教育过程如何能够、以及是否为受教者带来健全的主体性与完满的自我实现(Balzer, 2012; Helsper et al., 2005; Stojanov, 2006)。另外,在英美学界的文化研究中,尤其是在关于多元文化与身份政治研究领域中,无论是对冲突的经验研究,还是有关整合的规范方针,承认理论都提供了新的论证依据(Alghasi et al., 2009; Anhut and Heitmeyer, 2005; Wagner, 2005; 参见Taylor, 1994)。

然而,一个奇怪且可惜的现象是,在承认理论作为一种社会理论而获得广泛讨论之际,社会学本身对它的考察至今却相当贫乏。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现有的对(主要是霍耐特的)承认理论的讨论,多半是从政治哲学(或至多是社会哲学)的视角出发,基于社会学观点的思考几乎没有(例如王凤才,2008a林远泽,2016am Busch, 2011Halbig and Quante, 2004Kaletta, 2008Ludwig, 2012; Petherbridge, 2011; Zurn, 2015)。有社会学家也注意到这个现象,并认为之所以如此,也许是因为霍耐特对承认概念所进行的社会理论化工作本身还不完备,使得承认理论与社会学之间仍存在距离(Joas and Knöbl, 2011: 737 ff.)。就连霍耐特本人也逐渐意识到并坦言,他的承认理论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若想使承认理论应用于社会学研究的话,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Honneth, 2002a; 参见Voswinkel and Lindemann, 2013; Zurn, 2015)。1然而,由于他近来将主要精力用于建立一整套政治哲学的规范性论述,因此这项工作始终没有继续进行下去,从而使得“承认”对社会学来说依然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词汇。

这种情况给社会学提出了两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一,承认概念的社会理论化的不完善究竟说明了什么?这一未竟之功给承认理论带来了怎样的缺失,这与社会学本身有无充分的关系?二,如何进一步接续霍耐特开创的工作,补上承认理论在社会理论化过程中缺失的环节,使承认理论更加“社会学化”?还有,这样做可以为社会学带来什么样的贡献?

如果人们将焦点集中在霍耐特建立承认理论的主要著作《为承认而斗争》上,那么,这个问题并不是迟迟无法解决的大问题。本文的主旨,即试图通过聚焦在(但不限于)《为承认而斗争》中关于承认概念的社会理论化部分,来回答上述两个问题。

本文将通过以下三个步骤来展开论证:

第一,简短考察承认概念的背景,阐明霍耐特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而认为承认概念必须加以社会理论化。第二,仔细检视霍耐特如何对承认概念予以社会理论化,并指出其中的缺失。在这第二部分中笔者将指出,霍耐特主要以米德的社会化理论为工具且霍氏只停留在米德的社会心理学层面,没有再往前推进至米德所开启的社会互动范畴。因此,构成承认的社会机制在霍氏那里始终没有得到充分的分析。第三,笔者从霍耐特止步之处再往前推进,尝试将社会互动范畴纳入承认概念之中。本文将详细指出,承认是在什么样的社会互动机制中构成的,承认会发生什么样的改变、以及如何提高它。最后,本文亦试图指出,若将承认的社会构成机制详细呈现出来,就会发现霍耐特所区分的三种承认形式,必须重新改写。

本文的研究主旨在于,在霍耐特的承认理论中,因为社会理论化的工作没有充分完成而造成了其内在的缺陷,并试图从社会学角度来弥补这个缺陷。之所以要从社会学角度来弥补这个缺陷,是因为霍耐特就是从社会学的路径将承认概念加以社会理论化的(只是这个工作没有充分完成)。也就是说,本文并非要从一个外在于批判理论的社会学立场来批判霍氏的承认理论,而是在承接批判理论(特别是霍耐特版本的批判理论)的前提之上,从其理论内部来弥补当中的不足。当然,这项弥补工作也会对霍耐特的承认理论进行一些修正。希望通过这样的弥补与修正工作,能让承认理论为社会学开启新的研究方向。

以下笔者将循序进行论证。先说明“承认”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

二、承认概念发展简述 (一) 霍耐特之前的承认概念简史

对于“承认”的思考与讨论,主要是在德国(尤其是观念论的)思想中萌芽的。如同在汉语中一样,“承认”(Anerkennung)在现在的德语中也是一个很普遍的惯常用词。但这个词汇在德语中的历史其实并不算悠久,直到16世纪才开始出现。

根据德国学者席策和威卓瑞克(Sitzer and Wiezorek, 2005: 101)的考察,最初,德语Anerkennung一词的意涵比较模糊,不完全是今天的“承认”之意,而是同时包含四层含义:一,根据意义来知觉事物;二,通过比较加以区分与识别;三,通过分析来检视与理解;四,指认。这些含意与另一个德文字Erkennen(认识、指认、识别)意思相近,也常可以替换。因此利科(2011)认为,关于“承认”最早的学术性讨论,侧重点在于“识别”,并将此追溯到康德哲学中关于“再识别”(Rekognition)的探讨。利科认为,“承认”最初牵涉到对事物的同一性加以指认;而进一步来看,对于主体自身,最重要的就是识别出自我的同一性。所以在康德思想脉络下对“承认”最初的讨论,即是认为“承认”牵涉到对事物同一性与自我同一性的识别。

不过,利科将康德关于“再识别”的讨论直接诠释为对“承认”所进行的最早的学术性讨论,倒也不是勿须商榷的做法(参见Helenius, 2016)。毕竟康德所使用的“再识别”一词与今天所谓的“承认”,其含意的差别颇大。2一般认为最早提出今日之意义上的“承认”并确立关于其概念之讨论取径的人,并不是康德,而是费希特,恰恰是他以对康德哲学的反思作为背景建立起了这一学术概念(Siep, 2014: 73)。

费希特认为康德哲学的不足之处,一是没有充分解释自我意识如何可能,二是没有考虑到自我之外还有作为他人的理性存有(Sitzer and Wiezorek, 2005: 103)。所以费希特的哲学特别探讨自我意识如何在有他人存在的情况下确立起来。在奠定后来讨论“承认”之取径的重要著作《自然法权基础》中,费希特认为,自我意识要能够予以确立,首先必须要与外在于自我的“非我”区分开来。但世界上必然有许多人而不是只有自己一个人。所以一个具有理性(因此是自由)的自我,在确立“自我”时所必须区分开来的“非我”,也就包含其他理性而自由的人。如果理性而自由的自我忽略有其他理性而自由的自我,就无从进行区分并确立自我意识。但如果其他人也不将自我设想为是理性而自由的,那么其他人也不会是理性而自由的自我。这种无限循环反复的情况造就了一个命题:自我意识得以确认的重要前提,就是相互承认对方是理性而自由的自我。

制约一个个体对另一个个体的认识的条件,是另一个体把前一个体作为自由的个体加以看待[……]。但是,这种看待方式是由前一个体对另一个体的行为方式制约的,而这种行为方式又是由另一个体的行为方式和认识制约的;如此类推,以至无限。因此,自由存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是通过理智力量和自由进行的相互作用。如果双方不相互承认,就没有一方会承认对方;如果双方不这样相看待,就没有一方会把对方作为自由存在者加以看待。(费希特,2004: 45)

在此,费希特的主题并不是承认。但他的讨论开辟了一个以“承认”这个概念来统括的重要思路,就是要思考人类主体,必须要思考整个人类共同生活的情境;而共同生活是一种相互承认的社会关系。

费希特的哲学虽然是承认理论的重要开端,但一直以来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不过在少数重视并继续发展费希特思想的人当中,有一位不仅予以高度推崇,而且将承认概念予以发扬,这个人就是黑格尔。

黑格尔在早期手稿《伦理体系》中,批判性地援用费希特的哲学来思考人类的共存状态,并将费希特提出的承认概念一并承接下来(参见Hegel, 2002)。不过在《伦理体系》中,承认还不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Siep, 2014: 230;参见邓安庆,2011)。一直到稍晚的《实在哲学》和《精神现象学》等著作中,考察精神从主观精神、现实精神到绝对精神的实现过程,承认才在其理论中获得一席之地。不过,正如席策和威卓瑞克指出的,承认虽然无疑是黑格尔哲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但他并没有专门撰写过以“承认”为主题的著作或论文,没有发展出一套专门的承认理论(Sitzer and Wiezorek, 2005: 105)。因此,若要将承认看做是考察社会关系的关键概念,还需要经过一个诠释与转化的步骤。霍耐特的工作就是在此背景下展开的。

(二) 哲学对承认研究的不足

身为哈贝马斯的弟子、法兰克福学派的官方传承人,霍耐特的理论工作自然是从继承哈贝马斯的工作中延展出来的。其中,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是其主要出发点之一(Honneth, 1988)。在《沟通行动理论》与后续的相关研究中,哈贝马斯尝试建立规范性的沟通准则,认为若能借此构成理想的言说情境,就能达到相互理解的境界,建立一个良好的公共领域。此想法固然不错,但霍耐特认为,哈贝马斯过于聚焦于言说规则的建立之上,以至于忽略了:若人类主体在沟通互动情境中感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不会单纯是由于言说情境未能按照理想的规则进行,而是因为主体的身份及其需求没有受到公正的对待、不被承认,使主体被排除在相互理解之外(Honneth, 1994)。通俗地说,一个人在生活世界的互动中如果觉得遭受不公正的对待,是因为他感受到自己人格和需求不被他人当一回事,所以首要问题不是言说情境是否理想,而是因为不被承认以至于连根本的发言权都没有。在此思想脉络下,霍耐特认为批判理论必须加入对“承认”的关注与研究。而从概念史的发展来看,承认理论的建立必然首先要诠释与转化黑格尔的承认概念。

黑格尔的思想主旨,在于建立一个探讨伦理共同体的哲学思想基础。在黑格尔之前,霍布斯的国家理论是这方面很有影响力的研究。众所皆知,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解决“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问题,自愿放弃自己一部份的自由来形成契约性的国家共同体,以换取和平。但霍布斯理论的思想实验有个问题,就是无法解释人为什么会突然愿意进入契约关系。由此黑格尔承接费希特的哲学,认为不能将人设想为彼此独立无关的原子式个体,而必须要认识社会共同体先于个人而存在,个人恰恰降生于其中,并在承认关系中形成自我主体性。人类在自然状态中并非是功利的个体,而是处于相互承认的社会关系之中。借此,黑格尔将自然状态从“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改写为承认关系(霍耐特,2005: 49;参见Siep, 2014)。

但是,黑格尔将费希特的承认概念又作了一番转化。对黑格尔来说,因自我意识是将知觉投射到对象物、并扬弃地回返自身的动态过程,故承认是一个动态过程。黑格尔将其称之为“承认运动”(Bewegung des Anerkennens)(霍耐特,2005: 29; 黑格尔,1981: 123;参见Siep, 2006)。霍耐特认为黑格尔所谓的承认运动主要体现在三个范畴中。一是家庭的亲子之爱。在亲子之爱中,个人首次从父母那里获得承认,成为具有一体性的家庭共同体的成员。但这种一体化的承认同时也否定了子女的特殊性。为了获得自我意识的独立特殊性,主体必须扬弃家庭关系,进入到第二个范畴,亦即更广泛的社会关系,并且到其中去获得承认。为了使他人正视主体、肯定主体,以生死斗争为手段的冲突便成为必要。社会共同体的承认形式则表现为法律权利。不过,霍耐特认为法律常常也会产生限制。如果黑格尔设想了一个最终的一体性的伦理共同体的话,那么应该还有第三个冲破法律形式的承认范畴。但遗憾的是黑格尔对此并没有进一步地详细论证。唯一最相关的范畴,是伦理共同体中的“团结”。具体来说,团结意指主体在伦理共同体中表现出对共同体有所贡献的特殊能力,加强共同体的凝聚,而主体也从中获得了名誉。不过这三个承认范畴在黑格尔那里都并没有明确被区分开来,而且当黑格尔进一步在《法哲学原理》中发展国家理论时,承认概念就再也不在他的哲学舞台上了。所以,可以说在黑格尔哲学中区分承认范畴的工作始终没有进行。3

三、霍耐特的承认理论:贡献与缺失 (一) 承认概念的社会理论化

对霍耐特来说,若要建立起一套可用于社会分析的承认理论,黑格尔的工作还有三点不足(霍耐特,2005: 33, 72 ff.)。第一,虽然黑格尔强调个人主体性的形成必须在基于承认的社会关系之中来探讨,但他真正关注的乃是个人主体性,故未能在社会世界之中来考察承认关系如何在主体之间形成。第二,虽然黑格尔提出了承认的发展阶段,但对于不同阶段,他只进行了抽象而含糊的分类,缺乏明确且经验性的区分。第三,虽然黑格尔试图用“为承认而斗争”改写霍布斯的“为夺取持存资源的斗争”的思想实验,但“为承认而斗争”的想法本身也是一种思想实验。该思想实验尽管将“为承认而斗争”描述成一种生死斗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显然并非所有人都为了得到他人的正视或肯定而整天以生死相拼搏。由此说来,在经验的社会现实中,究竟主体是处于怎样的未被承认状态而因此决定要为承认而斗争是需要考察的。在这一点上,霍耐特选择了米德的分析,将其作为“承认”概念转化为社会理论的桥梁,是颇为明智的。

从米德的社会化理论来考察承认的社会构成机制,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做法。米德理论的出发点是社会关系先于个体而存在,认识他者优先于自我意识的发展。在此前提下,米德从实用主义、行为主义的社会心理学原理出发,来讨论人格形成的社会机制。这种研究思路与承认概念的思路是一致的,而且的确是更经验的。

米德认为,主体性并非个体仅靠自己凭空幻想就能建立起来的,而必须通过他人的反应方能得知。不过米德与费希特或黑格尔不同,他不将主体性的建立过程视作抽象的知觉扬弃过程,而是从经验的行为主义出发,视作是通过象征互动的过程而习得的。某主体自我意识的形成,首先是他人对该主体做出了象征姿态,而主体受到该姿态的刺激之后进行反思,并以姿态回应他人。当他人对主体的姿态也做出了相应的反应,主体知道自己是什么样的对象之后,主体才真正知道自己是谁,由此获得自我意识(霍耐特,2005: 79 ff.; 参见米德,1992)。

在此,米德将主体区分为客我和主我。客我是在象征互动之后所形成的自我的一部分。这一部分会习得规范,以使自己的行为能符合他人的期待。相反,主我是最原初的自我,还没有被规范所规训,充满欲望冲动,但也充满创造性。霍耐特认为,在社会化过程中,主体虽然渐渐形成客我,但主我的原初个性、欲望、创造性也因为规范的习得而被约束。主我为了满足自我欲求、表现个体独特性,因此必须要冲破客我的约束。但是如果完全不理会具有规范性的社会关系,得不到他人的认可,那么,主我也无法自由地实现自我。所以冲破客我约束的主我又必须再形成一个更贴近主我的客我。这种主我与客我的动态辩证过程,霍耐特称为米德版的“为承认而斗争” (霍耐特,2005: 91)。

承认的互动关系最初出现于亲子之间。虽然米德并没有用“爱”这个概念来指涉其生成阶段,但霍耐特认为米德的亲子象征互动与黑格尔说的“爱”,在实质意义上是一样的。但之后为了冲破亲子间的束缚,主我必须要再进入更广泛的社会关系中以获得更大范围的承认。通过与更多的伙伴进行互动,主体逐渐习得整个共同体的规范期待,使自己的客我能满足这样的期待。这整个共同体的态度,即是米德所谓“概化的他人”。在概化他人的形成过程中,主体获得了更广泛的权利,但也要担负更多的义务。霍耐特认为此阶段与黑格尔的法律承认阶段是一致的。不过,霍耐特进一步指出,与黑格尔不同的是,法律承认同时加诸主体的义务,与主体的主我欲望也许是冲突的,所以主体还有一个必须冲破法律承认的“为承认而斗争”的阶段。这第三个阶段,就是主体必须为共同体提供独特的贡献,获得敬重。因此,米德使黑格尔依稀提到的“团结”这第三个承认范畴予以明确化了(霍耐特,2005: 85 f.、131 ff.)。

通过这些论证,霍耐特认为,米德的社会化理论与黑格尔的承认理论是重合的,因此承认理论不只是哲学思想中的抽象概念,也是经验社会世界中主体的形成原理与冲突原因。这补足了黑格尔的承认概念的第一个问题。不过与黑格尔不同,米德的社会化理论将承认清楚区分为三个阶段:爱,法律,团结。这解决了黑格尔承认概念的第二个问题。至于第三个问题,造成冲突、为承认而斗争的负面状态,由于前述承认过程的三阶段已明确区分出来,那么其三个对立面,自然也就成了为承认而斗争的原因。霍耐特断言,三个承认的负面状态,即是三种蔑视形式。爱的蔑视形式是身体施暴;法律的蔑视形式是法权褫夺;团结的蔑视形式,等同于蔑视个人从共同体所获得的社会敬重,因此就是诽谤。

总而言之,霍耐特的承认理论可以明确归纳为三个命题。第一,个人的主体性形成于主体间的承认关系,米德为此提供了经验依据。第二,主体性形成有三个生成阶段,它们也对应着三种承认关系:爱(霍耐特认为,这种爱还可以推及伴侣之爱和同伴友谊)、法律和团结(霍耐特后来大多将第三种形式改称为“社会敬重”(soziale Wertschätzung);4第三,一旦将三种承认形式5明确区分开来,那么三种相应的蔑视形式也就可以一并提出,亦即身体施暴、法权褫夺、诽谤。这三个命题奠定了霍耐特整个承认理论;霍耐特至今的所有理论工作,都是奠基在这套承认理论之上的。承认理论也自此获得了当今学界广泛的重视。

(二) 承认理论批判

在霍耐特的努力下,承认理论现在已被广泛视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理论。然而,如果要追问,霍耐特对黑格尔的承认概念提出的三个问题是否获得解决,那么,就会发现这三个问题其实都还存在。

第一,霍耐特之所以认为承认概念需要加以社会学理论化,是因为在此之前它一直缺乏经验性的社会分析,所以引入米德的理论。

[……黑格尔]的思想仍然受到形而上传统的制约,因为他没有把主体间关系看作是社会世界中的经验事件,而是把主体间的关系纳入了单一心智之间的构成过程。对于一种以重新利用黑格尔模式来启动规范社会理论的探索而言,仅有一种思辩的基础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们首先就需要根据经验的社会心理学来重构黑格尔的原始命题。(霍耐特,2005: 73)

霍耐特所谓的经验的社会心理学,就是米德的社会化理论;米德的社会化理论的前提,就是个人的心智发展过程源自人与人之间的象征互动。照理说,霍耐特该由此考察社会互动机制,分析承认如何从社会互动机制中构成。但令人诧异的是,霍耐特自始至终都没有考察社会互动机制。这使霍耐特的承认理论产生两个矛盾。

首先,霍耐特重视的始终是个人主体性的发展与自我实现,因此其实根本上暗含着一种个体主义的倾向(Voswinkel and Lindemann, 2013: 11)。6换言之,他的承认理论颇为矛盾地用个体主义的思路操弄着批判个体主义的概念。这样的矛盾,尤其表现在他竟然声称自我的主我与客我之间的辩证关系,就是米德版本的“为承认而斗争”。

米德认为,“主我”和“客我”之间的不和谐就显示了冲突的端倪。[……]米德因此把内在化的集体意志与个体化的要求之间的张力,及必然导致主体及其社会环境之间的道德冲突的张力,引入实践的自我关系当中。[……]“客我”的存在,迫使个人因“主我”之故,为新的社会承认形式而进行斗争。(霍耐特,2005:88)

在某种意义上,主体为了扩大法律承认关系,必须服从心里的要求。这种社会实践纯粹是源于“增进共同体”的努力,在米德的社会心理学中,也可以叫做“为承认而斗争”。(霍耐特,2005:91)

客我虽然是由外在社会所灌输的道德价值,但客我仍是自我的一部份。如此说来,霍耐特等于宣称,从米德的经验分析来看,为承认而斗争的现实状况,就是一个人内心小剧场中上演的欲望和理智之间的冲突。在这出戏中,欲望是主角,理智是反派,因为后者是外在灌输的,代表(或等同)外界束缚前者。这等同于将为承认而斗争视作个体因社会化而来的内在矛盾,至于主体间性乃至社会互动都消失不见了。这种论述完全没有使承认概念上升到应达到的社会理论高度。

其次,霍耐特强调个体的主体自我意识唯有在主体间的承认关系之中才能形成;然后又指出如果缺乏承认关系,个体就会为承认而斗争。这使得他的承认理论出现一个非常致命的矛盾:个体如果没有获得群体的承认,就无法构成主体性,那么主体在获得承认之前是什么?因不被承认而缺乏主体性的个体,又怎么会知道要如何为承认而斗争?这个矛盾明显来自于他对米德的主我概念有问题的诠释(参见Markell, 2007)。在米德那里,主我更多地意味着有机体的反应与本能冲动(米德,1992: 154 ff.);但在霍耐特那里,主我却变成了具有反思能力的原初主体性。至于主我是怎么出现的,则成了不解之谜。霍耐特本人并非没有发现这个问题,他坦言“在《心灵、自我与社会》中所发现的‘主我’概念不仅不清晰,而且还很含糊”(霍耐特,2005: 87-88)。但之后他居然还是坚持使用含糊的主我概念。该矛盾后来也被一些学者尖锐地指出过(Laitinen, 2002; Markel, 2007)。霍耐特辩解道:可以将主体性区分为“潜在主体性”和“实际主体性”,承认则是这两者的转换过程。即主体在获得承认之前,本来就拥有潜在特质;但唯有获得他人的承认,这些潜在特质才能够转换成实际能力(Honneth, 2002b)。但该辩解只是另换一套术语重复了有问题的主我和自我概念,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加重问题。因为这一方面等于将主体性予以本质化了,这与整个承认概念是相矛盾的(Deranty, 2011: 65)。另一方面承认若将主体实际化,那么这个转化过程是怎么形成与进行的,也是个问题;且霍氏自己也坦承其尚待解决(但直至今日他依然没有解决)的问题(Honneth, 2007: 356)。

此外,霍耐特对承认形式的区分,也疑点重重。霍耐特将之三分,明显是沿着黑格尔从主观精神、现实精神到绝对精神的三个辩证发展阶段的区分而来的,依次对应着私人领域、社会、伦理共同体。但在米德那里这三个承认阶段实际上并不存在,那不过是霍耐特基于黑格尔的思路所诠释出来的说法。这种做法的问题在于简化了米德的讨论。霍耐特所谓的三种承认形式,实际上是承认运动的三个阶段;换言之是一个线性的辩证过程。但米德对于社会化发展历程的讨论,并非是线性历程,而是两个基本阶段:从本能幼儿与重要他人的相处,到进入社会并与概化他人的共处。关于社会,米德则进一步讨论了法律、政治、经济、宗教等范畴。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米德的理路很好理解,因为不论是涂尔干提出的社会分工,还是帕森斯或卢曼提出的社会次系统的功能分化,都指出“社会”不是一个同质物,而是由诸多人类关系领域所构成的复杂多元人类共存体。由此再回过头来看霍耐特的论证,就会发现他的承认形式区分将多样化的社会领域简化成三个接续发展的线性概念。人们可以很容易提出质疑:社会敬重必然是法律承认扬弃之后的更高阶段吗?两者难道不会并存、甚至冲突吗?只要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轻易地看出霍耐特的承认形式区分存在的问题:一位保护黑道大哥,在帮派火拼中出生入死、杀敌如麻的杀手,可能会因他付出的独特贡献而获得黑道帮派的“社会敬重”,得到黑道共同体的承认,7但这种承认显然与法律承认相互抵触;换言之,社会敬重与法律承认不是线性的辩证扬弃发展中的两个阶段,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领域中的两类承认。两者之间不但没有扬弃的辩证进化关系,甚至还可能会有抵触关系。

鉴于承认形式的三分有问题,因此,第三即关于承认负面状态的界定也值得商榷。霍耐特认为,“为承认而斗争”源自对承认关系的破坏。承认关系的破坏就是蔑视,并直接对应三种承认形式而指出三种蔑视形式。但霍耐特之所以要将承认概念加以社会理论化,是因为需要经验性地解释承认关系是如何构成的。所以承认的问题首先不在于其怎么被破坏,而在于其如何形成。在黑格尔看来,主体有不同的特质,故必须通过生死斗争才能达成承认状态。米德的理论亦探讨主体如何既有差异特质又能符合社会他者的行为期待因而相互承认(Joas, 1985: 114)。两人都预设“承认如何可能”这本身就是问题。但在霍耐特那里,与其说是为承认而斗争,不如说是“为了不被蔑视而斗争”。亦即霍耐特认为,产生社会冲突的原因是因为承认被破坏了、主体被蔑视了。但在蔑视出现之前,承认关系本身是如何形成的?即该问题被他忽略掉了。

总结上述内容,至此,霍耐特的贡献与问题就清楚了。他最大的贡献,就在于提出将承认概念加以社会理论化的必要性。并且,如果承认牵涉到主体的自我实现,那么社会的承认机制的健全与否,就是主体自我实现的社会条件健全与否;这使承认理论足以成为社会批判的规范准则。8然而,问题在于,霍耐特承认概念的社会理论化工作并没有完成。当霍氏运用米德的社会化理论时,他应该注意到米德的理论重点不仅在于社会心理学,而是更在于后人称为“象征互动论”的社会互动生成分析;但霍耐特却极少论及社会互动。于是,霍耐特的承认理论留下一个必须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就是承认究竟如何产生于什么样的社会互动机制?若人们先进一步仔细探究社会互动的生成过程,那么便会发现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不可回答的大问题。

四、承认的社会构成机制分析 (一) 承认互动的生成机制

“互动”最基本的意涵,就是行动者指向其他行动者、且自己也被其他行动者的行动所指向的行动。但“社会互动”,并不是单纯意指两个人的行动彼此干涉到对方。在米德看来,社会互动意指两个人在“了解对方的行动意义”的情况下进行交流。如果行动的意义不被彼此理解或认可,那么社会互动就可能被强制中止,甚至遭到恶意破坏(Blumer, 1986)。既然社会行动的“意义”对社会互动来说如此重要,那么从“行动意义”这个要点着手,不啻是一个分析社会互动的出发点。

说到行动意义,韦伯的行动理论无疑是最经典的。韦伯将“社会行动”定义为一种由行动者赋予了主观所认为的意义,并以他人行为为导向的所作所为(Weber, 1964)。然而,这个社会行动的定义虽然很经典,但却有可以再扩充的地方。例如埃里亚斯认为,由于韦伯明确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倾向,因此韦伯把人视作一个具有既定状态的个体,而没有探讨人的相互依赖性与发展过程(Elias, 1993: 125 ff.)。亦即韦伯没有追问:人如何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给予行为什么样的主观意义?姑且不论这种对韦伯的批评是否恰当,但埃里亚斯的确指出一个探讨社会行动的要点,即社会行动的意义不是人类天生就会掌握的,人类也不是天生就知道如何进行有意义的行动。人类一出生下来只是一团会哭的肉,不知何谓意义,更不会进行有意义的行动,必须要由他人扶养才能存活下来。关于扶养与成长的过程,米德的理论是一个很重要的参考。

米德指出,在扶养的过程中,扶养者最初并不总是会知道幼儿的需求是什么,幼儿也无法确切知道自己的需求是什么,更不知道该如何表达自己的需求。因此扶养者必需教导幼儿、幼儿自己也必须学习去理解自己的需求,以及学习如何让自己的需求用能使相关他人理解自己需求内涵的方式表达出来,以使他人知道该如何支持自己的持存。在这个情况下,行动的“意义”即意指个体通过教导与学习,所获得的行为的可理解性。这种可理解性一方面是自己对自己的理解;所以习得意义的同时,一个人的主体意识便会随之建构起来(米德,1992)。另一方面,“意义”与相应的“社会行动”,也能使相关他人清楚地理解自己的需求,以支持自身的社会行动。所以社会互动的最初生成阶段,是一个扶养者与幼儿之间,通过意义的教导与学习,以使幼儿形成主体意识,并使双方能相互理解的互动过程。而人之所以要进行社会互动,是为了让对方给予能支持自身持存的行动。这个过程是双方通过无数次试错而逐渐形成的。从这样的发生学脉络来看,亲子互动、或是任何扶养者与幼儿之间的互动,便是社会互动最原初、也最典型的形态。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一旦个人成长至不需要被扶养的时候,他就可以不用理会意义并可以任意行动了。在现代社会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个人长大成人之后也难以独自生存。成人为了持存,还会有许许多多的需求与相应的社会行动;而这些社会行动也必须由更多他人持续供给不同的支持才能再进行。任何的社会行动,都不会是单一个体就能独自完成的,而必然同时是一整套直接或间接的社会互动的实现(郑作彧,2015: 103)。9人无法一辈子都只待在由亲子双方构成的简单关系中,而是必须进入到一个由三方或更多方所构成的复杂关系网络中,才能持存下去,并进行更多复杂的社会行动与互动(Coleman, 1990: 43 ff.)。10

为了得到进入复杂关系网络的机会,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不能只学习家庭中亲子间的互动方式,还必须要习得一套使第三方能理解的普适(或尽可能普适)的规则。在习得这套规则之后,人就可以拥有一个能与其他人形成互动的共享意义。如此一来,人类就可以使诸多重要的社会互动有可能变成一套能够重复发生的人际关系(Fischer, 2010)。

同时,共享意义的习得,也可以使该行动者与所有其他行动者,可能会拥有相同的、或可被接受的观念与实践方式。这能使其他行动者有可能同意这个行动者是自身人际关系的一份子,相信此行动者也能成为这个人际关系的贡献者而有其存在价值,所以将此行动者镶嵌进整个行动关系网络中,成为该行动关系网络的网格之一,使这个行动者可以稳定持续地得到行动的支持,不断持存下去(参见Elias, 1993)。这时候,社会互动便成为一个由三个阶段所统合起来的过程:第一,一方对另一方展现意义行动,让对方理解自己想做什么;第二,此意义行动的同时表明对方应该怎么回应;第三,双方理解并认可对方的行动意义,因此以满足对方期待的方式进行回应行动,产生交流,给予对方的行动所需的支持(米德,1992: 72 f.; Blumer, 1986: 9)。

不过人际关系网络并非同质地无限蔓延,而是会根据不同的互动模式而区分出不同的关系类型。尤其是今天的社会学界特别关注通过所谓的“功能分化”而发展与划界的各种人际关系网络,如政治、教育、经济和科学等各种社会领域。11在功能分化的过程中,各种社会领域也会分化出各自的共享意义。一个人能否充分掌握某社会领域中的共享意义,会强烈影响到这个人是否能在这个社会领域中获得充分的行动支援;布迪厄关于文化资本的实证研究便充分证明了这一点。12

总结上述内容,如果人们从米德的象征互动论观点出发,去考察奠基在意义之上的社会互动的形成机制,那么社会互动至少可以总结出如下几个发生学层次。

第一,社会互动始自于幼儿与扶养人之间。这期间的互动一开始是在缺乏意义的情况下,通过无数试错而建立起来的。第二,幼儿在成长过程中,必须进入由广泛第三者所构成的复杂人际网络,因此也必须习得尽可能普适的行动意义,以在社会中产生完整互动。第三,这种尽可能普适的行动意义,使行动者拥有可能与他人相同的、或是可能被他人接受的观念与实践方式。这样的观念与实践方式使行动者有可能更便捷地成功进入社会。在社会中,各行动者都可以借此获得他人支持自身持存的行动,并且被期待所做出的行动也能同时支持他人的持存。第四,现代社会会通过功能分化而产生出不同的社会领域,而在不同的社会领域中会发展出各自的共享意义。因此在各自的社会领域中,对共享意义充分掌握的程度会影响到行动支持的获得程度。

之所以人类会进行意义行动、并参与社会互动,是因为人类需要他人给予支持,以使自身能持存下去。并且在理想上,这种支持是互惠的。但互惠的支持得以产生的前提,是行动者彼此拥有相同的、或可被接受的观念与实践方式。否则互动就会无法形成、中止或被破坏。而观念与实践方式的接受,并且由此相互支持对方的持存所需的行动,使主体得以在理想的社会关系中实现自我──这其实正是霍耐特试图将黑格尔的承认概念加以诠释转化而成的内涵。因此本文建议,这种理想的相互支持的社会互动,可以等同于“承认”;这种理想的社会互动的生成层次,就是“承认”的社会构成机制。在此背景下,“承认”可以用一种社会学的观点明确定义为一种社会互动,其中,行动者因与其他行动者有相同、或被接受的观念与实践方式,因此有可能被其他行动者同意该行动者的存在价值,并使之能稳定获得所需的社会行动的支持。扶养者对幼儿的扶养,是最基本的“承认”;再进一步则是一个人进入到社会,在各个社会领域中获得承认。“承认”可使人得以存活,亦可使社会得以运作。

不过,在此有一个要点显然还必须要再进一步交代。上述的定义,将承认称作有可能使行动者被接受并获得稳定行动支持的社会互动,但“有可能”意味着承认并不总是会出现。在现实经验中承认没有出现的例子俯拾皆是。幼儿不一定会得到扶养,也可能会被弃养。就算能得到扶养,长大以后也不见得会获得社会的承认,也可能会被驱逐、排挤。一个人如果没有受到扶养,根本无法存活;未能被社会接受,不但同样难以存活,而且一个社会如果总是发生驱逐、排挤人的情况,社会本身也会无法持存下去。仅上述三个社会互动生成阶段,并不保证就会形成承认。于是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承认如何有更高的实现机率?

(二) 提升“承认”可能性的互动媒介

承认是一种社会互动,所以“承认如何有更高的实现机率”的问题,就是“社会互动如何有更高的满足双方期待的实现机率”之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帕森斯提出了经典的“双重偶然性”(double contingency)概念,试图分析互动的不确定性。13帕森斯认为,互动偶然性是造成互动不确定性的基本原因,它意指在互动情境中,一方的行动者会选择什么样的行动,具有一定程度的偶然性;另一方的行动者会采取什么样的响应行动,也有一定程度的偶然性(Parsons and Shils, 1962: 16)。帕森斯将互动的不确定性视作是会摧毁互动的且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后来继续讨论互动不确定性的学者,比如卢曼,指出互动的不确定性其实是不可解决的。互动双方不可能完全知道对方心里在想什么,因此互动并不总是一定会满足双方的期待,也可能会产生冲突与争执(Luhmann, 1995)。所以有学者指出,帕森斯所预设的理想、稳定的互动,其实就是意指双方认可彼此的行动,愿意给予回应,因此就是相互承认的社会互动(Vanderstraeten, 2002: 88)。帕森斯最初认为,使互动的不确定性可能得以解决、形成具有相互承认的社会互动的基本机制就是文化(Parsons and Shils, 1962: 16)。他将文化视作共享的象征系统,使社会互动参与者拥有一套尽可能普适的互动规则。但是,如前文所说,普适的互动规则并不等于双方会进行具有相互承认的互动。帕森斯也发现文化并不足以成为降低互动的不确定性的机制。因此他又从文化范畴中再演绎发展出一个元素机制概念来解决这个问题,即一般化的象征互动媒介(generalized symbolic medium of social interaction)。

“一般化的象征互动媒介”是帕森斯在理论工作的后期提出的概念。不过在帕森斯的有生之年,他并没有完整而清楚地发展此概念,因此后人对这个概念充满争议且有着不同的诠释(Hamilton, 1983; Jenson, 1980)。14它有时意指各个社会系统之间彼此相互输入与输出的交流媒介(Parsons, 1963a: 235),但有时又牵涉到使互动参与者能以更符合彼此期待的方式进行互动的一种元素机制(例如Parsons, 1963b: 43)。不过后人多将此概念用于探讨降低互动的不确定性的机制(参见Alexander, 1983: 374)。“一般化的象征互动媒介”意指一种影响互动参与者,使之用符合彼此期待(尤其是相互承认)的方式进行互动的中介机制(Vanderstraeten, 2002)。这种中介机制具有一定的抽象高度(因此称为“象征的”),可以更广泛地适用于同一种社会领域中各种不同的、但类似的互动情境(所以说是“一般化的”)(Turner, 1968: 122)。

如前所述,现代社会通过功能分化而产生各种不同的社会领域。探讨一般化的象征互动媒介的理论也注意到这一点,并且指出在不同的社会领域中,会产生不同的互动媒介,以降低互动的不确定性、提升相互承认的可能性(Luhmann, 1998: 330; Chernilo, 2002: 434)。在各自的社会领域中,什么可以视作是一般化的象征互动媒介,在至今的研究中,多半停留在理论阶段而未作太多的经验分析。即便如此,有些社会领域中有助于提高承认关系的实现机率的一般化的象征互动媒介,已经较为明确、广泛地得到了社会学界普遍的认可。

在最基本的由两个人所构成的亲密关系领域中,多半认为“爱”是最主要的一般化的象征互动媒介(鲁曼, 2011)。这种爱除了男女之情,也包括最基本的亲情以及更广泛的友谊。亲情促使养育者承认自己的子女、养育子女,使父母在面对没有互动能力的幼儿时,愿意付出耐心使子女在潜移默化中学习社会互动,使其能够形成主体意识,从而顺利进入社会关系网络。男女之爱,促使情侣承认双方的内在与外在,使双方愿意将自己交付给对方。至于友情,亦能使原本并不相识的两个人会相互承认地持续保持联系,互相协持、彼此帮助。

但是,如前所述,人类不会只有两个人的互动,而是必然会进入一个广泛的人际关系网络,习得使第三方能够理解的普遍意义,才能从亲密关系进入到社会关系。这使互动的不确定性进一步提升为“三重偶然性”,一般化的象征互动媒介就必须要动员所有旁观的、或者潜在可能互动的第三方。于是“爱”不能再负担互动媒介的功能。甚至可以说,绝大多数的承认都不是互动双方的爱的承认,而是互动双方与整个社会第三方的三方承认(Eder and Schmidtke, 1998: 432; Lindemann, 2010: 498)。这样,社会也因此必须根据各种不同的社会领域,分化出各种降低三方偶然性的一般化的象征互动媒介。

其中,对于“社会”(尤其是法治社会)这个最大范围的社会领域来说,“法律”可说是最具制度性、也最具普遍性的一般化的象征互动媒介(Luhmann, 1998: 316; Fischer, 2010: 153;参见Ockert, 2005)。被法律保障的人,亦即通过法律的中介得到社会承认的人,都被认为是能够、也应该学习到法律所支持的社会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因此被法律同意是法律所支持的社会的一份子。同时这个人也被相信能尽到义务,会为社会作出贡献。除了法律之外,许多理论家都试图去观察或论证各个社会领域中的可能的一般化的象征互动媒介。例如帕森斯本人指出,在群党团体之中,可能的一般化的象征互动媒介是“影响力”,例如名誉、声望等社会敬重。被帕森斯称做影响力的社会敬重,乃由群党团体中有特殊贡献成就的人所拥有,并发挥号召力,有助于促进群党团体的团结(Parsons, 1963b: 50)。除此之外,经济领域中的“金钱”是最没有争议的一般化的象征互动媒介,自帕森斯以后所有进行相关讨论的学者,无不把金钱当作标准概化的象征互动媒介。金钱可以促使人的所有互动都以经济逻辑进行,并且将互动中的承认简化成金钱的拥有。只要有钱,在经济领域中就可以被承认。人们可以洋洋洒洒地再轻易列出各种社会领域中不同的一般化的象征互动媒介。例如政治领域中可能的媒介,是权力;宗教领域中的媒介,是信仰;科学领域中的媒介,是真理……等等。至于在什么社会领域中,有什么样的互动媒介,这些都是个案问题,需要各自通过经验分析才能有充分的了解。15

通过以上的概念重构,承认可以被清楚地定义为一种互惠支持的社会互动。而且唯有通过互动媒介,承认才会有更高的实现机率。人们不难发现,如果揭示了使承认更有可能的互动媒介,那么爱、法律、社会敬重这三个被霍耐特称为三种承认形式的概念也出现了,但此外又出现更多概念,如金钱、权力、信仰和真理等。本文并不认为这是概念发展上的巧合,而是霍耐特的承认理论必须修正。爱、法律、社会敬重,并非如霍氏所认为的是承认的辩证发展的三阶段,而是三种社会领域中触发承认的一般化象征互动媒介,以解决使承认可能失败的互动不确定性。而且由于现代社会随着功能分化而产生出多样的社会领域,因此触发承认的互动媒介绝非只有爱、法律、社会敬重三种,而是可以再通过经验分析而挖掘出更多不同类型的触发承认的互动媒介。也就是说,本文认为霍耐特的理论应该修正:承认并非三种形式,而是只有一种形式,就是在相同、或可被接受的观念和实践方式作为基础之上,相互给予行动支持的社会互动;但会有不同的互动媒介,使承认在不同的社会领域中可以有较高的实现机率。承认互动首先面对的问题,不是如霍耐特所说的蔑视,而是由于互动的偶然性和互动媒介的缺失,导致承认的形成障碍。

(三) “承认”的可能破坏

不过,虽然承认首先面对的问题是形成障碍,但这并不意味着承认一旦形成就会稳定不变。霍耐特指出承认会有相应的破坏状态,这是一个不可否认的论点。如前文所言,本文乃是立足于批判理论的关怀之上,对霍耐特的承认理论进行内在逻辑缺失的弥补和修正,而霍耐特的批判理论则旨在对社会错误运行进行社会病理学分析的工作。在弥补或修正承认理论的工作中,提供社会病理发生原理的分析,也是本文不能回避的工作之一。因此除了指出承认的形成之外,指出承认的阙如或破坏状态也是承认理论的重要内涵。而如果根据前文的论证,承认的形成有社会机制,那么承认的阙如或破坏也是出于某种社会机制。本文至此讨论到的是承认在形成前,因为互动偶然性而面临的形成障碍;但霍耐特所提到的承认形成之后面出现的破坏状态,也是问题。不过,如果承认的形成在不同的领域中会通过不同的互动媒介而提升可能性,那么承认的破坏状态也不会如霍耐特所说的那么简单。本文提出,构成承认破坏状态的,至少有两种可能性。

第一种是“蔑视”。霍耐特所谓的蔑视,是承认关系的解组。但是按照上文的论证,如果将承认形式改写成提高承认可能性的互动媒介,那么人们应该也可以将蔑视的定义改为破坏已形成的承认互动的反媒介。承认关系加入互动媒介提高可能性之后,会有较高的稳定性;但加入反媒介之后,就会增加已形成的承认互动的解组可能性。在本文的脉络中被称作“蔑视”的反媒介,过去没有任何文献提到过;但若以霍耐特的蔑视概念作为线索,人们依然可以对蔑视反媒介提出初步的设想。

在亲密关系领域中,如果说“爱”会提高“承认”的可能性,那么身体施暴就会促进承认互动的解体。其理在于:一,身体施暴作为蔑视反媒介,唯有当亲密关系里的承认互动形成之后,才有作为反媒介的可能性。所以蔑视是承认形成障碍问题解决、承认已形成之后的问题。在路边突然被精神异常者随机暴打,显然完全称不上是亲密关系的蔑视;但若两人结婚之后却遭遇家暴,就算是亲密关系的蔑视。二,轻微、偶然或协定好的身体施暴,并不必然会使承认互动解体。小打小闹、或基于情趣的性虐待,不至于构成破坏整个承认的蔑视。但持续、固定、刻意且恶意的身体施暴,就会大幅提升承认解组的可能性。

同样,霍耐特所提到的法权褫夺和诽谤,分别对应法治社会领域和群党团体中的蔑视反媒介。但除此之外,人们也还可以提出更多的蔑视反媒介。例如,如果政治领域中提高承认的互动媒介是“权力”,那么也许可以设想,政治承认的蔑视反媒介是“夺权”。窜位、推翻政府的革命等等,都属于政治领域中的蔑视。夺权不一定会成功,所以不一定会使政治领域中的承认互动整个解组,但无疑会有相当高的机率破坏已建立起来的承认。如果经济领域中提升承认的互动媒介是金钱,那么蔑视反媒介也许是“掠夺”。偷抢是经济领域中最典型的蔑视;但除此之外,马克思意义下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剥削,亦是一种掠夺形式。如果宗教领域中提升“承认”可能性的互动媒介是“信仰”,可以设想蔑视反媒介也许会是“祛魅”。在韦伯的研究中,就可以见到宗教领域如何因为祛魅化,造成宗教承认的危机。科学领域中提升承认可能性的互动媒介如果是“真理”,那么蔑视反媒介就可能是“谬误”。所以任何在科学领域中得到承认的研究结果,一旦被指出是虚假或是错误的,虽然不一定会马上失去承认,但持续积累的谬误指称却会大幅提升范式转移的可能性,亦即使原本的研究成果失去承认。人们在库恩的研究中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不过,正如不同社会领域中的互动媒介是个案问题一样,这些领域中的蔑视反媒介也是个案问题,本文不可能穷尽,只能提出初步设想。

除了蔑视反媒介之外,哈贝马斯的理论也提醒人们,互动媒介本身也可能会产生问题。他指出,现代社会以理性化为原则导致了功能分化,但有些社会领域的理性化过于偏向工具理性,使得那些领域变成了“系统”,其中的互动媒介本身也成为窄化或忽略主体意志的操控媒介(Steuerungsmedium)。哈贝马斯尤其提到了科层行政系统中的行政权力与经济系统中的金钱(Habermas, 1973、1981、1992)。由于哈贝马斯只注意到特定社会领域中的特定情况,故他未能考虑更多不同的社会领域。虽然此思路与本文的讨论取径显然大相径庭,但考虑到霍耐特与哈贝马斯的传承关系,以及后者对互动媒介的批判极具重要性,因此操控媒介概念显然需要考虑。不过,笔者认为,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来诠释:哈贝马斯并不是反对权力和金钱,而是反对权力和金钱成为违反或扭曲行动者意志的互动媒介,并且过于一般化,逾越了原本所处的社会领域,渗透到其他的社会领域之中,鸠占鹊巢地成为别的领域中不该成为的主导媒介(Chernilo, 2002: 440)。这个思路若置于承认的社会构成分析中,那么也许可以设想出第二种承认的破坏状态,亦即某些社会领域中的互动媒介,入侵到其他社会领域,违反或扭曲了该社会领域中的行动意志,因此造成“错误承认”。错误承认不会发展到蔑视的地步,但可能会违反意志扭曲承认关系。

譬如某科研机构批准了某社会学家的科研项目申请。这显然属于科学领域中的承认互动。之所以此承认互动会形成,是因为申请者希望并能够提供知识真理,且科研机构也相信他能够提供知识真理,故知识真理作为科学领域的互动媒介,促成了科研项目申请的承认关系。但申请者申请科研项目也可能纯粹是为了获取科研经费,或为了达成工作量而不得不申请项目。同时科研机构批准项目申请,也可能是因为该研究结果可望为科研机构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故无视申请书的知识内涵而批准项目。这种情况便可以说是经济领域中的金钱媒介渗透到科学领域中,造成了错误承认。错误承认并非蔑视,因为错误承认并没有破坏整个承认互动。科研项目申请依然通过、立项了。但错误承认扭曲了申请者和科研机构之间应然的承认互动内涵。

不过,就如同在不同社会领域中会有不同的蔑视(反媒介)一样,错误承认也不会只发生在金钱(或连同哈贝马斯所一并批判的权力)媒介对其他社会领域的侵蚀之中,而是任何社会领域之间都可能会发生互动媒介的侵蚀或错置而造成的错误承认。例如在亲密关系领域当中,应是“爱”这个媒介促发了具有互惠承认的婚姻关系。但也有可能一个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因为双方听信了江湖术士的说词,认为双方有危及生命的劫数,而刚好从道教命理关系来看,因为双方八字相合,可以通过婚姻缔结来躲过一劫,所以由“信仰”这个媒介促成了婚姻关系,即便双方明明不喜欢、甚至讨厌对方。像这种因为宗教领域的互动媒介侵蚀亲密关系领域,所以造成违反或扭曲对方意志的婚姻关系,也可以被称作是一种以“迷信”为形式的错误承认。当然,什么样的社会领域之间会出现什么样的错误承认现象,这也是个案问题。

虽然,通过上述分析所能得出的结论,指出了什么样的社会领域会有什么样的承认媒介,以及有什么样的蔑视反媒介和错误承认现象,都不过是个案问题;但这些个案问题显然还是属于社会学研究的问题。也就是说,若仔细分析承认的社会构成,那么就会发现承认理论是与社会学关系非常密切的社会理论。如此说来,也许就能够回答最后一个问题:借由承认理论,社会学可以开启什么样的研究方向?

五、结语:基于承认理论的批判社会学

尽管承认理论是当代最受重视的社会理论之一,但承认理论在霍耐特那里,其社会构成机制一直未得到清楚的分析解释,使得身为社会理论的承认理论一直没有发挥它对社会学应有的启发作用。本文尝试从承认概念的起源开始考察承认概念的社会理论化的必要性与不足之处,并试图弥补其不足之处,以完成承认概念的社会理论化工作。

本文指出,霍耐特的贡献在于,试图将“承认”从形而上的哲学概念,借助米德的社会化理论,通过经验的社会分析被转换成一个社会理论的概念。然而遗憾的是,霍氏在援用米德的理论时,忽略了社会互动的重要性。于此,本文尝试进一步从社会互动的生成分析开始,探讨承认的社会构成机制。这项工作,可以总结成以下几个命题。

第一,社会互动至少可以区分出三个生成层次:一,学习意义的试错过程;二,掌握尽可能普适的行动意义;三,在掌握普适意义后,由于行动意义所代表的观念和实践方式与他人相同、或被接受,因此可以通过意义行动的展现来促成行动者的相互支持。第二,理想的成功互动是互惠的;这种互惠的社会互动就是承认。因此承认可以被明确定义为一种社会互动,其中,行动者因与其他行动者有相同、或被接受的观念与实践方式,因此有可能被其他行动者同意该行动者的存在价值,并使之能稳定获得所需的社会行动的支持。第三,在不同的社会领域中,承认还需要有各自不同的一般化的象征互动媒介,以减少各社会领域中的互动偶然性、提升承认的实现机率,解决承认的形成障碍问题。提高承认机率的媒介有多种,例如爱、法律、社会敬重,又例如金钱、权力、真理和信仰等等。第四,承认有两种可能的破坏状态:一,蔑视反媒介,如身体施暴、法权褫夺、诽谤,又例如掠夺、夺权、伪误、祛魅等等。二,错误承认。

这四个命题不仅是本文的结论,也可以为未来的社会学研究至少开启三个可以再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第一,如果关于行动与互动的研究分析是社会学责无旁贷的任务的话,那么当承认被界定为一种互动类型、承认的担纲者被界定为行动者时,承认概念也就同时“社会学化”了。

事实上,自从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理论受到广泛关注以来,批判理论一直都是以社会学为重要基础的学说,同时也是社会学很重要的思想养分。第一代最脍炙人口的文化工业理论,是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在美国进行大量社会实证研究后的成果;第二代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中的论证基础,如韦伯、涂尔干、米德、帕森斯、卢曼等的思想,无一不是经典的社会学理论。到了该学派的第三代,霍耐特常被认为促成了批判理论的政治伦理转向,以至于社会学极少登上批判理论的舞台。政治哲学当然没什么不好,但毕竟社会学也重视更全面的社会生活,以及对社会生活的经验现象分析与问题的实质改善。当然,承认理论并非完全没有借鉴社会学。霍耐特在建立其承认理论的过程中,汲取了米德的社会化理论作为承认理论的重要经验基础。因此,如本文所尝试的,若能将承认理论从社会心理学的层面再往前推向社会互动层面,调整承认理论,使它更具有社会学的内涵,那么批判理论思想就能够继续与社会学结合,为批判理论和社会学带来更宽广的视角。

除此之外,本文亦尝试指出,承认不应简化地区分为三种形式。在本文之前,其实就曾有学者指出,霍耐特的三种承认形式的区分相当值得商榷(Barshack, 2007: 165; Kaletta, 2008: 27 ff.)。这些学者认为,社会敬重并不与爱、法律相等同。爱与法律是必需的承认,无此,人根本无法立足于社会。但社会敬重相对来说并不是那么必要,因为其实绝大多数的人都是无名小卒,很难拥有可以贡献社会的伟大成就。此外,爱、法律、社会敬重显然也无法穷尽所有的承认形式。以本文的论证来看,对霍耐特的三分承认形式的批判是成立的。本文认为,若细究承认的社会构成机制,那么承认只有一种形式,就是相互支持的社会互动。在此形式之上,在不同的社会领域中,承认的负面状态远比霍耐特所设想的还要复杂。承认形成之前,有因为互动偶然性而造成的承认形成障碍问题。承认形成之后,也可能会因为错误承认和蔑视反媒介,造成承认的破坏。错误承认的原因,是某社会领域的互动媒介侵蚀、或错置入其他社会领域之中。以此而言,哈贝马斯解决操控媒介问题的方式,或许也是解决错误承认问题的方式,亦即建立理想的言说情境。而蔑视反媒介则是霍耐特自己所提及的,因此霍耐特提出的“为承认而斗争”,也许就是解决蔑视反媒介的可能方式。当然,已形成的承认若遭到破坏之后,具体来说需要如何修复,这是另一个问题,本文无法详细讨论。但由此观之,承认至少可以被明确设想为一条光谱,光谱的两端,一边是承认形成的问题,另一边是已形成的承认被破坏的问题,中间则可能存在错误承认问题。如下图所示。

这条光谱上的任何一处,在任何社会领域中,实际的情况会如何,都是需要经验研究来分析的个案。这也会使得承认理论为社会学确立了许多研究问题。

第二,承认的社会构成分析,不只可以为社会学开辟不同于以往的经验研究问题,而且也可以揭示研究方法的可行方向。霍耐特所(应)倚重的理论基础、也是本文的论证出发点,是象征互动论。象征互动论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在提供一套以意义诠释作为研究方法的正当性(Blumer, 1986)。这等同于为以承认为主题的社会学经验研究指出了一条可行的研究方法取径。在一次访谈中,霍耐特曾被问到,若将承认当作社会学的经验研究主题,那么要从何种研究方法着手?而霍耐特竟无法给出有实质内容的回答,显然被问倒了(Honneth, 2002a)。不过,若确认了承认的社会构成机制,那么至少可以明确地从象征互动论的方法论出发,进行承认的经验社会学研究。随着定义的明确化与未来研究的不断进行,对承认进行社会学经验研究的方法,显然被视为更成熟,也应当被予以广泛推广。16

第三,虽然本文将承认定义为理想的社会互动,但同时本文也强调,承认未必一定会出现,而是可能会缺失或遭到破坏。如此一来,对承认是否缺失或遭到破坏进行社会病理学分析,就是社会学的任务,但这也是批判理论的关怀主旨。换言之,当承认理论进一步社会理论化之后,在社会学中可望能发挥更恰如其分的批判功能。

不过,除此之外,本文认为,面对承认问题,还需要再从两个层面来思考。第一,如果按照霍耐特最初在《为承认而斗争》一书中的讲法,为承认而斗争是社会冲突与变迁的来源,那么承认与否更多地是一个实践问题?17如何设想出能够实际增进承认的实践方针,亦是社会学未来的重要任务之一。不过,第二,不应忽略的是,并非所有的社会行动与互动都应被承认,也并非所有承认都应被实现。就像种族灭绝、恐怖攻击,无论如何都不应被承认。但是,什么承认应当实现、什么不应当实现,从社会学的观点来看,其判定标准会随着不同的时空而有差异。因此,社会学还必须进行二阶观察的反思,探讨什么是我们应承认的,什么又是我们无论如何都无法承认、必须坚守底线的。

如此一来,若从社会学观点对承认概念进行重构,那么它既是社会学研究与社会实践的问题,也是一个需要立足于反思态度的概念。

注释

1.至于对承认理论的批判、霍耐特的回应与坦承等等,下文有进一步的详细交代。

2.康德借用英文字recognition所提出的Rekognition,并不是对应德文的Anerkennung(承认),而是对应德语Wiedererkennen(再识别)一词;所以并非“承认”之意,而是“再识别”的意思。有关详细的讨论,可参见Saundes(2016)。

3.为什么黑格尔在发展国家理论时,承认概念没有继续扮演重要角色,该问题其实也是值得探讨的。不过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与本文主旨无关,因此本文不拟再深入展开。并且似乎由于霍耐特旨在发展批判理论式的承认理论中,也只关心黑格尔为什么会提出承认理论,而没有再去讨论为什么黑格尔没有继续发展承认理论。但霍耐特近来也用了他的承认理论来发展国家理论,并且这套国家理论有意致敬黑格尔的国家理论。或许可以说,虽然霍耐特没有讨论为什么黑格尔没有继续发展国家理论,但他倒是展示出有关如果在黑格尔的国家理论中承认概念继续扮演著重要角色,可能会是什么样的思考(参见Honneth, 2011; 2015a)。

4.关于第三种涉及名誉、声望的承认形式,霍耐特所用的术语其实并不太固定。在《为承认而斗争》一书中,霍耐特将其称为“团结”。但是,毋庸讳言,“团结”这个词汇并不容易使人联想到名誉、声望等(王凤才,2008b)。霍耐特也偶尔使用过“符合正当规范的成就”(Leistung unter Rechtfertigungskriterien)这个概念来描述这第三种承认形式,但显然不够精简。相比较而言,霍耐特本人的以及今天大部分的承认研究文献,尤其是德语学圈,还是最常用“社会敬重”来指称第三种承认形式,而且,社会敬重的确是更能精确而易懂地描述该承认形式内涵的词汇。对此的详细探讨,见Ludwig(2012: 278 ff.)。本文循此,以下皆用“社会敬重”来指称霍耐特的承认理论当中第三种承认形式。

5.承认的“形式”、承认的“关系”、承认的“阶段”、承认的“模式”、或是承认的“结构”等等词汇,霍耐特本人和诸多二手文献的使用似乎有点随意,并没有太多的定义与区分,大概都是对承认进行分类时,为了语言通顺而给出的单位名称。本文对此也随之不拟多做区分。不过,下文会对承认的形式(或关系、阶段、模式、结构等等)的三分多一些讨论与进行修正。

6.这种倾向直至在霍耐特最新的研究中依然存在着。在最近讨论社会自由的著作中,霍耐特试图进行宏观的社会制度分析,来探讨社会制度是否保障自由的条件;但人自由与否的标准,仍然由个体的主观经验来判断。最显著的例子是,霍耐特将自由明确定义为“个人免于压迫并得以扩展的经验” (Honneth, 2011: 115)。

7.此处也许会遭到反驳,认为黑道不是整个社会,所以黑道的敬重怎么能称为“社会敬重”呢?但霍耐特提出的概念不是“整个社会给予的”敬重(gesellschaftliche Wertschätzung),而是在社会关系当中产生、“具有社会性质的”敬重(soziale Wertschätzung)。因此黑道共同体的承认,的确可说是霍耐特意义下的社会敬重。

8.这也是霍耐特之所以致力发展承认理论的原因之一,因为这牵涉到霍耐特作为法兰克福学派领军人物的重要任务之一,亦即重新确立“批判理论”的定位。霍耐特认为,人类总是希望与追求一个美好生活。虽然究竟何谓“美好生活”,会随着不同的文化、乃至不同个人喜好而异;但人是一种社会存在,所以如果人们要达成美好的生活,就必须要有充分的自主自由作为基础。不过霍耐特指出,自由必需要有社会的相互承认作为前提才得以可能,但这种相互承认并不必然总是出现。因此,自由还必需要有社会制度来维护承认形式,才能获得保障。不过,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常因为社会制度的错误发展,导致美好生活的社会条件遭受破坏、或无法完善,产生病态现象。霍耐特指出,批判理论的任务,其实就如同医学一般,要去“诊断”所处社会的错误发展与病态现象,以期能导正美好生活的社会条件。而“承认”的存在与否,就是判断美好生活的条件是否存在、社会是否“健康”的基准点。霍耐特总结,批判理论即是一种“社会病理学”(soziale Pathologie)的诊断工作(Honneth, 2000; 2005; 2014;参见王凤才,2010)。于是,若要精进承认理论的经验的社会分析,就必然需要再进一步诊断,社会上应保障自由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的现状,是否(仍)健全地运作。这让霍耐特最近的主要著作《自由的权利》,转向去经验地诊断应保障能实现自由的(各种成文与不成文的)社会制度,包括私领域的人际关系、经济市场与消费、以及民主法治国家等三大制度范畴(Honneth, 2011; 2015a)。值得一提的是,近来霍耐特尝试将“错误发展分析”与“社会病态分析”区分成两种不同的分析路径;不过这种区分目前饱受批评,他自己也坦承这种区分还是在发展尝试阶段,仍有问题(Honneth, 2015b;另可参见Freyenhagen, 2015)。

9.当然,也有人弃世独居,不与任何人接触、一个人生活。但姑且不论这是少数的例外情况,一个人若能遗世独居,在这之前他也必定先接受扶养、学习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之后,才能以这种生活方式遗世独居。换言之,即便遗世独居,独居者也仍然以被镶嵌在互动的方式生活(尽管这可能是绝对间接的互动)。相关的探讨,可参见米德(1992: 123 ff.)。

10.这里所提到的,以双方互动建立起来的简单关系,并不是说简单关系真的是由两个人所构成的;三方复杂关系网络,也不是说复杂关系网络是真的由三个人所构成的。简单关系主要意指直接互动的行动者,从原本毫无互动,渐渐通过不断试错所构成的关系,这种关系的互动方式有强烈的独特性,且容易更改变动。由两人构成的亲子、情侣、友谊是基本典型,但由此衍申出来的家庭、兴趣社团等也可说是相对的简单关系。构成复杂关系网络的三方指的是2+N方,所有直接互动参与者之外有潜在可直接与间接参与互动的相关他方全部都可以视作第三方。三方复杂关系网络需要有客观性与秩序性。详细的讨论,可参见Simmel(1908)Coleman(1990)Bröckling(2010)Fischer(2010)

11.这种通过过去所谓的“社会分工”或今天所谓的“功能分化”而发展与划界出来的人际关系网络,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背景会使用不同的概念。有的称作“系统”,例如卢曼;有的称为“场域”,例如布迪厄。虽然名称不同,但事实上这些概念指涉的是同样的对象。为了避免节外生枝,因此本文刻意避免使用如系统、场域等背后有庞大理论背景的概念,而是使用较为中性的“社会领域”一词。

12.值得一提的是,霍耐特在他承认理论的发展初期,也在类似于本文思考方式的背景下参考过布迪厄的文化资本理论,虽然可惜这条思路在霍耐特后来的理论中再也没有出现过(参见Honneth, 1990)。

13.如前所述,在互动关系网络中,双方互动只是一种简单关系,然而,除此之外还有三方复杂关系。所以除了双重偶然性,还应该考虑到“三重偶然性” (triple contingency) (Strydom, 1999; 2001)。以下笔者将帕森斯的概念调整称为“互动的偶然性”,以此统称双重偶然性与三重偶然性。不过后文在提到一般化的象征互动媒介时,会考虑到双重偶然性与三重偶然性的差异,并有不同的讨论。

14.也因为如此,帕森斯并没有清楚命名甚至定义这个概念,而是有时称为一般化的媒介,或是象征媒介、互动媒介、沟通媒介、交换媒介等等。在后人的诠释中,较为经典的大概是特纳与卢曼。前者清楚地称之为“一般化的象征互动媒介” (Turner, 1968);后者则在自己发展出来的系统理论之上,完全摒除行动与互动、仅仅聚焦在“沟通”上,将之重新命名为“以象征的方式加以一般化的沟通媒介” (symbolisch generalisierte Kommunikationsmedien) (Luhmann, 1974)。由于本文探讨的是作为社会互动的文化承认,因此对这个由帕森斯留下的概念,本文聚焦于行动和互动,承接着特纳的说法,称之为“一般化的象征互动媒介”,有时简称为“互动媒介”。但卢曼与其他将之视作沟通媒介的学者的诠释,也是本文重要的参考。如果卢曼大致上不区分互动与沟通,而是将焦点置于沟通以及可以视作沟通的行动,那么本文则与之略为相反,主要探讨行动与属于互动的沟通(参见Wenzel, 1990)。

15.这些讨论一方面非常多样,但另一方面却多半是实验性的声称,始终只有有限的说服力并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因此本文于此点到为止,不再继续列举。详细的讨论,可参见Küzler(1987: 327)或是Turner(2014: 192)以表格的方式所呈现出来的清楚整理。

16.在霍耐特自己的主持下,这方面的研究已经有一些初步的开展,例如Voswinkel (2013)Maiwald (2013),可以作为参考。

17.不过近来为人所批评的是,霍耐特几乎放弃了承认的斗争面向,使得“为承认而斗争”的理论只剩下承认而毫无实践性的斗争(de Boer,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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