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社会科学的不同学科看做是包含各自的方法及概念工具的不同研究纲领,那么,涉及历史资料处理的就不仅是历史学研究,还有经济学的历史研究、社会学的历史研究、政治学的历史研究等。曹正汉教授的《中国的集权与分权:“风险论”与历史证据》就是一篇运用经济学、社会学的概念工具和方法研究中国历史上的治理体制的论文。这是一篇以理论与历史资料对话的作品,本文将从理论的角度对之加以讨论。
熊彼特(1991:28-46)曾将历史、统计和理论作为经济分析的三门基本技术。时至今日,经济学以及社会科学的分析技术已经有了不少新的发展,但熊彼特的三门基本分析技术的划分仍不失其有效性。曹正汉教授的论文运用了历史分析和理论分析这两门技术。从分析技术的角度着眼,本文涉及的仅仅是理论分析技术,而不是文中的全部理论。
本文将首先考察历史理论研究的不同路径,以便在定位曹教授的历史理论分析的同时,对他所归属的研究路径的基本特征保持敏感;在方法方面,还将讨论在曹教授论文中贯穿的多层抽象分析技术,这种技术在理论与经验资料的对话研究中非常重要;然后,我们转入更为具体的理论考察,探讨与更彻底地贯彻统治者风险最小化行为假定和相应的风险治理效率有关的理论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统治者权力收放边界问题。文章最后是一个总结。
二、 历史理论研究的不同路径韦伯(2009:39、41)在评论德国旧历史学派代表人物罗雪尔的经济学“历史方法”时陈述了罗雪尔的一种科学研究分类。他写道,罗雪尔区分了两类科学研究:一类被称为“哲学的”科学研究。这类研究的特点是,对实在进行分析性把握,以便进行抽象概括,利用一套概念与法则系统为无限多样的现象确立思维秩序。另一类被称为“历史的”科学研究,其特点是对具有丰富状态的现实进行描述性再现。罗雪尔称自己的经济学研究遵循历史的方法,即对经济生活的总体实在进行直觉再现。
在对罗雪尔有关方法的陈述做进一步剖析时,韦伯发现,他并未将描述性再现的所谓“历史的”方法贯彻到底。他一手以“历史方法”拒斥追求抽象法则系统的研究,另一手却不时地把这种方法拉入“历史方法”中。比如,他承认在他的著作问世之前,历史经济学的宗旨主要由亚当·斯密、马尔萨斯和劳所发展。韦伯(2009:41-42)不无嘲讽地指出,这些古典经济学家的“宗旨是:在纷繁芜杂的事件中,发现简单力量起作用的法则式的、一致性的规律”。又如,在罗雪尔看来,历史研究的任务是要建立历史变迁的进化法则,这和其排斥法则系统的宗旨相矛盾。
更进一步,韦伯(2009:41、46)指出,罗雪尔建立历史变迁进化法则的路径确与从抽象概念出发的分析路径不同。他的方法论模式事实上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方法论。这一派的做法是直接把独特的、具体的整体赋予概念,作为基础,作为其他各种表现得以流溢出来的源泉。
这样,从韦伯对罗雪尔的“历史方法”的批判性分析1中,我们可以分辨出三种历史研究的方法:
1. 事实上,韦伯(2009:46-49)从对罗雪尔的批判中还谈到和黑格尔的理论相联系的另一种可能性。我们在本文中对此不拟涉及。
(1) 对丰富的历史现实进行描述性再现的方法;
(2) 运用抽象的概念和逻辑系统对历史过程进行分析的方法;
(3) 把独特的、丰富的整体现实概念化,作为解释次级现实的基础的方法。
第1种方法不是理论性的,后两种方法是理论性的,至少是理论取向的。正如韦伯所说,这是“历史研究的两种可能的理论宗旨”。在历史研究的两种理论宗旨中,韦伯显然更倾向前一种,即方法2。他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中曾明确谈到,建构抽象的理论理想型所依据的逻辑和在历史理论研究中构造发生学概念所依据的逻辑是相同的。他写道:“在抽象的经济理论中,我们面对着人们通常称作为历史现象‘理念’的那种综合的例子。这类理念为我们提供了在交换经济的社会组织、自由竞争和严格合理行动情况下商品市场过程的理想图像。这种思想图像将历史活动的某些关系和事件联结到一个自身无矛盾的世界之上,而这个世界是由设想出来的各种联系组成的。”理论研究中的理想型“也是历史地给定的现代社会交换经济组织的‘观念’,我们建立这个观念所依的逻辑原则与人们构造作为‘发生学’概念的中世纪城市经济学的观念所依的逻辑原则完全相同”。理想型“是以发生学的概念来把握历史个体或它们个别成分的特别尝试”(韦伯,2013:45、49)。而对后一种研究方法,即方法3,韦伯(2009:43)充其量也只是承认那些“逻辑地位仍隐晦不明”的独特总体概念,可以“提供一个临时的、启发性的工具”。
从上述分类方式来看,曹正汉论文中的历史理论研究应属第2种,即运用抽象的概念和与此联系的逻辑体系研究特定历史现实的方法。这种研究方法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它所运用的基本概念和逻辑框架在所分析的具体历史案例之外也可以获得支持(希克斯,1999:5)。在曹文中,包括决策者目标行为假定、约束条件、备选方案选择在内的这一概念体系和分析框架,在厂商决策、消费者决策、治理机制选择、政治决策等领域都展现出一定的分析效力。事实上,曹文中的理论分析概念和框架,就是将最大化决策模型结合若干更具体的条件加以适当改造而来的。
三、 多层抽象分析技术值得强调的是,运用抽象概念分析历史过程时,概念的抽象程度是一个特别需要考究的技术。这和在一项研究中研究者的追求有关,或者说和研究者在推进知识增长中的自我定位有关。如果研究者追求的是将一个特定历史过程和广泛的其他诸多社会过程纳入一个统一的框架中理解,那么,就需要抽象程度比较高的概念。如果研究者追求的是对特定的历史过程有比较具体的解释,那么就需要抽象程度比较低的概念。在给定历史资料的前提下,研究者追求的定位对一项研究在知识积累中的价值起着关键作用。
曹教授试图对中国历史上反复出现的集权和分权现象做出理论解释,并力求将这一解释建立在更广泛的理论基础上。展现在读者面前的是和高度抽象的理论内在衔接,并具中等抽象度的概念体系。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在中等抽象度的概念体系中曹文所展现出的多层抽象分析技术。具体而言,曹文中的中等抽象度概念体系又可分为中高抽象度概念、中低抽象度概念两层。
中高抽象度的一组概念是和最大化决策分析的抽象理论体系相衔接,并加入集权体制的有关要素形成的:国家统治者统治风险最小化假定结合特定政治制度架构提出,它较决策者效用最大化假定更为具体,但较对不同统治者个人偏好进行描述的具体的历史研究有更高的抽象度;包括政治约束、财政约束和军事技术约束在内的约束条件,是结合国家统治者所处环境提出的,它们较一般的制度约束、预算约束、技术约束等条件更为具体,但较描述具体历史朝代、具体某个历史事件中统治者所受到的约束则更为抽象;包括人事控制和地域控制等的备选治理方式,较一般备选方案更为具体,但较特定时期的、特定人事背景下的备选方案,显然抽象得多。
在中高抽象度的一组概念基础上,为了能更切近地分析中国历史中的集权和分权现象,曹文融入更多的经验资料,建构了中低抽象度的若干概念,包括:将统治者风险最小化假定具体化为“假设统治者及中央政府在治理国家上,追求统治风险最小化,即力求同时控制社会风险与代理风险,使其综合起来对政权稳定的威胁最小化”(曹正汉,2017:7);将人事控制和地域控制这两类基本治理手段经过组合,具体化为中央垂直管理的治理体制、间接统治的体制、郡县制、郡县制与间接统治同时并行体制、以间接统治为基础的郡县制、中央垂直管理与郡县制相结合的体制等6类备选治理方式。如果说,中高抽象度的概念是曹文的基础理论构件,那么,这些中低抽象度的概念则是其基础理论与即将考察的中国历史上10个主要王朝治理体制之间的中介。
阅读曹文可以使我们在进行理论和历史的对话研究时,就如何适度处理概念抽象度、如何使理论与历史资料相衔接获得启发。事实上,这种研究技术不仅在历史研究中有价值,在进行理论和现实经验案例研究时也同样有价值。考虑到为数不少的社会学研究在一般理论视角和具体经验资料之间缺乏中间概念建构,从而影响了理论知识积累的状况,这种多层抽象分析技术更值得引起重视。
在曹教授的研究中,概念是理论的构件。在理论研究方面,曹教授采用了建构理论模型的策略,以便使理论清晰并具有演绎能力。事实上,概念的不同抽象度和运用理论模型的演绎过程是相适应的。采用建构理论模型的策略来沟通理论和历史研究本是韦伯所倡导的方法(参见韦伯,2013:45-50),但遗憾的是在历史社会学中并未被普遍认同。当然,曹文所展示的理论建模技术和建模所依托的基础理论并非直接来自韦伯。
四、 统治风险治理与日常行政治理:何种效率?曹文建构了集权国家统治者风险最小化治理理论(以下简称“风险论”),用以解释中国历史中集权和分权的治理变化。他的理论建构过程伴随着与其他对集权和分权提供了不同解释的理论的论辩,特别是与“帝国的治理逻辑”和“行政发包制模型”的理论论辩。在论辩中,展现出“风险论”在某些方面独有的解释优势。
曹文的论证令人获益良多,但在一些地方也遗憾地留下了略显粗糙的表述。本文认为,这有可能导致滑过一些本应把握住的理论思考。下面,不避吹毛求疵之嫌,对此加以叙述和讨论。
本文所说的粗糙表述,指的是在行文中将“风险论”和“效率论”对立起来。例如,曹文在开篇中写道:“中国因幅员辽阔,中央政府在处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关系上,需要考虑两个目标:既需要降低行政成本或提高治理效率,以有效处理地方事务,也需要降低统治风险,以维护政权稳定。然而,这两个目标往往存在矛盾和冲突……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在理论上我们该如何处理中央政府这两个目标之间的关系?”(曹正汉,2017:2)又如,在陈述“风险论”观点时曹文写道:“当提高治理效率与降低统治风险互相冲突时,中央政府将优先考虑降低统治风险,这就导致地方分权有可能超出提高治理效率的需要,以致在许多领域形成过度分权;或者相反,导致地方分权的程度低于效率要求,在某些领域形成过度集权。”(曹正汉,2017:4)本文认为,曹文中将治理效率等同于日常行政治理效率,并以此为标准形成过度分权或过度集权的评判,是不准确的。依据笔者理解的曹文的通篇论证逻辑,准确的提问法应该是:何种治理以及相应的何种治理效率,而不是降低统治风险与提高治理效率的矛盾问题。
首先需要指出,从曹文的分析架构和逻辑来看,“风险论”或统治风险最小化理论,就是一种效率指向的理论。就建模形式而言,曹文建构的是一个规划论形式的模型。这类模型的特点是:假定存在一个决策主体,给定其目标函数、约束条件、可能的备选方案,讨论在何种条件下决策主体可以实现其最大化或最小化的目标。曹文就是在这样的架构中建构了统治者统治风险最小化治理模型,讨论中国历史上集权和分权的变动。毋庸置疑,“统治者统治风险最小化”和“统治者日常行政治理成本最小化”一样,本身就是决策者效率概念。
这里有必要说明,在谈论效率的时候,应区分决策者(或行动者)效率和社会系统效率(科尔曼,1992:39-44)。社会系统效率是对由若干行动者的互动造成的某种后果的效率状态描述,而决策者效率则是基于决策者的目标实现状态而做出的效率描述。在决策者是由若干人组成的集团时,只要在分析中将其假定为像一个行动者那样决策,则他们的决策效率在理论上仍属于决策者效率,而不属于社会系统效率。在曹文及其所涉及的其他论文中讨论的统治者风险、日常行政效率,都属于决策者效率范围,而非社会系统效率,二者不可混淆。
进而,从曹教授研究的实质内容的理论脉络来看,“风险论”就是一种以效率为基础的治理理论。且不论他在对各种备选体制进行分类时将其称为“治理体制”,就是在他把集权和分权作为统治风险最小化的不同备选体制安排的处理思路中,也不难看到来自科斯的在不同治理方式间以交易成本最小化为基础的比较选择的影响;2当他讨论在何种风险特征下,何种治理体制具有相对优势时,又可以看到来自威廉姆森的治理机制比较分析的影响。3所以,“风险论”与“帝国的治理逻辑”、“行政发包制模型”一样,都是以某种效率为基础的治理理论,只是其基本理论假定及结论有所不同罢了。
2. 科斯(1990)假定,经济行动者在一定的资源约束下,既可以利用市场组织形式,也可以利用厂商组织形式来实现特定的目标,而选择何种形式,取决于采用不同组织形式的交易成本比较。在两种组织形式之间,边际成本最低的规模划分边界是:厂商组织内部边际交易成本等于市场边际交易成本。
3. 威廉姆森(2001)的治理机制分析试图在不同的交易特征和不同的治理机制之间找到基于交易成本节约的相对优势对应关系。
总之,曹教授的理论从形式到实质内容都是和治理效率密切联系的。在和其他的治理效率理论对比时,其论述中蕴含着区分“何种治理、何种效率”问题的思路——这本是曹文采用的理论逻辑的自然处理方式,只不过他没有这样明确表述。
笔者认为,倘若如上所述明确地提出问题和表述,会更有利于彻底把握一些基本理论逻辑,并澄清因为把集权国家的治理效率仅仅理解为日常行政效率而带来的一些困扰。下面,我们就此做进一步阐述。
1. 统治者风险治理效率与日常行政效率的关系
我们首先阐述统治者统治风险治理效率与日常行政治理效率的关系。为便于说明,并降低表述中可能引起的歧义,我们利用下面的图形来考察(见图 1)。
在图 1中,纵轴为统治风险治理效率,它可以用统治者对持续统治安全的主观概率来标度。在我们的理解中,统治风险最小化和持续统治概率最大化是等价概念。横轴为统治者的日常行政效率,可以用日常行政净收益,即统治者对日常事务处理的收益和付出代价间差额的主观评价(在一种高度简化的形态中,可以近似地表示为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差额)来标度。直角坐标系之间,有三条表示统治风险治理效率和日常行政治理效率关系的线,分别为0A、AB和AC,为简化起见,都描绘为直线。0A线表示采取措施提高日常行政治理效率和提高统治风险治理效率具有互补性,即提高了日常行政治理效率也就提高了风险治理效率。在这条线段上,由于两种效率的变动方向一致,曹文所讨论的不同理论解释的差异显现不出来。但AB线和AC线则显示出两种治理效率的不同走向:提高风险治理效率就会牺牲日常行政治理效率,提高日常行政效率则会牺牲风险治理效率。不同理论的差异将在这两条线段上表现出来,而理论陈述的准确性差异也将在此表现出来,所以我们主要对此加以考察。
如果我们采用“降低统治风险和提高行政效率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这样的语言来粗略表述图中的BAC线,那么,其中隐含着的三个内涵不同的理论的差异就难以区分开来。这三个理论是:(1) 统治风险最小化理论(或统治风险治理效率理论)。这是曹教授采用的理论。(2) 日常行政净收益最大化理论(或日常行政效率理论)。这是曹教授与之论辩的理论。(3) 统治风险治理效率与日常行政效率权衡理论。一种陈述隐含着三个不同的理论,说明这种陈述的理论效果不理想,而明确了“何种治理、何种效率”之后,不同理论的差异就很容易识别。
按照统治风险最小化理论的逻辑,统治者在风险治理效率达到A点后,如有进一步改善效率的条件,必将沿AB线追求更高的风险治理效率,而绝无可能沿AC线为了更高的日常行政效率而放弃部分风险治理效率,也不可能在AB和AC的矛盾走向中加以权衡。同样的道理,按照日常行政净收益最大化理论的逻辑,如有改善日常行政效率的条件,必将从A点沿AC线移动,而绝不可能沿AB线为了实现更高的风险治理效率而放弃部分日常治理效率,也不可能犹豫于AC和AB之间。如果认为统治者会在AB和AC间权衡选择,那就既否定了统治风险最小化假定,也否定了日常行政净收益最大化假定,事实上是采用了其他的行为假定,如假定统治者具有这样一种效用函数,其中统治风险、行政净收益被处理为具有替代性的影响效用的自变量。总之,明确“何种治理、何种效率”将有助于理论逻辑的清晰贯彻。
图 1中的A点具有重要的制度涵义。该点指示出,当一种制度赋予统治者以统治风险最小化的行为特性时,其日常行政治理效率的最大边界就出现了。4超出最大边界,统治者即使有条件提高日常行政治理效率,他也不会这样去做。这个边界对于制度比较分析的意义在于,如果不同的制度赋予统治者以不同的行为特征,那么,在其他条件给定的情况下,其日常行政治理效率的边界也会不同。
4. 关于特定制度中行动者效率边界的研究,马克思是重要的思想先驱。他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有关机器使用的界限和资本使用机器的界限的对比考察,是这种研究的典型例子。
上面所讨论的都是统治者效率。进一步,在统治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日常行政治理的条件下,就不仅有统治者的日常行政效率,还有代理人的日常行政效率概念。于是,就产生了“谁之效率”的问题。这是对“何种效率”问题的进一步引申。在中国历史上,充当最高统治者行政治理代理人的,可能有同姓王、异姓王、官僚、内侍等各类人等。委托—代理理论指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由于目标函数和掌握信息的不同,可能出现激励不相容的情况。此时,统治者的日常行政效率和委托人的日常行政效率就可能不一致。不一致会产生摩擦和矛盾。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是效率与统治的矛盾,而是“谁之效率”或不同当事人之效率间的矛盾。
2. 统治风险治理效率下的过度集权与过度分权
在明确了相对于不同的行为假定、不同的治理目标的不同效率之后,我们来考察在统治风险治理效率下的过度集权或过度分权。我们将看到,它不同于以日常行政治理效率为标准得出的风险最小化治理的集权或分权的过度概念。
图 2提供了一个简化的分析模型。我们假定,统治者要将给定的资源(包括财政资源、军事资源、人力和组织资源等)用于“生产”两类“产品”(产品形态表现为拥有一定权限及财政资源、军事资源、人力资源的组织):一类是用于形成和维系集权结构的产品,另一类是用于形成和实施分权结构的产品。两种产品的生产具有一定的替代性:集权品增多将减少分权品,分权品增多将减少集权品。假定集权品和分权品生产的边际技术替代率是递增的,即若进一步追加分权品,将越来越多地放弃集权品生产,或如果进一步追加集权品,将越来越多地放弃分权品生产。图中的生产可能性曲线表示将资源全部用于集权品和分权品生产后二者可能的各种组合,其形状刻画了边际技术替代率递增的特征。图中的风险无差异曲线组表示统治者对于统治风险状况的满意度。统治风险程度和满意度之间的关系是,前者越低后者越高。在同一条风险无差异曲线上,集权品和分权品的各种组合对统治者来说风险程度相同,因而满意度相同。风险无差异曲线假定,对统治者来说,在一定范围内多一些集权品少一些分权品,或多一些分权品少一些集权品,并不影响他对统治风险度的评价。在风险无差异曲线组中(为简化起见,图中仅画出R1和R2两条),位于右上方的曲线表示的满意度高于左下方曲线表示的满意度,即R2>R1。
在图 2中,风险最小化的统治者在配置集权品和分权品时的最优评价是在风险无差异曲线R2与生产可能性曲线相切的A点,此时统治者的统治风险满意度最高。如果集权品和分权品的组合处于A点左上侧的生产可能性曲线上,比如,在无差异曲线R1和生产可能性曲线的相交点,那么,就出现过度集权;如果集权品和分权品的组合处于A点右下侧的生产可能性曲线上,比如,在无差异曲线R1和生产可能性曲线的另一相交点上,那就出现过度分权。
现实中,这种以统治者风险治理效率为标准的过度集权和过度分权会因各种原因而产生。统治者的认知偏差、集权和分权结构调整的刚性、伴随统治者变更而发生的统治者偏好差异,都可能引起现实的集权和分权结构偏离统治者最优的A点,从而形成过度集权或过度分权现象。不论因何种原因产生,这里讨论的都是以统治者风险治理效率为标准而出现的“过度”。
上述考察揭示出,对于过度集权和过度分权的直觉式感知在统治者风险治理效率框架内可以得到一种比较严格的说明,而不必借助于其他的诸如日常行政治理效率概念。当然,从分析的形式上说,我们完全可以采用和上述模型类似的架构,建构一个新的模型,用以说明以日常行政效率为标准的过度集权和分权。但是,理论模型的建构需要服从更高的研究原则。在这里,更高的原则是统治者行为假定的现实性和研究技术上的可操作性。如果统治者追求统治风险治理效率假定和追求行政效率假定在研究技术的可操作性上等价,而前者既能解释后者可以解释的历史现实,又能解释后者无法解释的历史现实,那么,我们宁可接受前者。这也是笔者在评论中着手建构一个以统治者风险治理效率为标准的过度集权和过度分权模型,而不是首先去建构一个形式上类似的以行政效率为标准的过度集权和分权模型的原因。
五、 对非均衡割据的一个解释中国历史中的集权和分权治理问题与大一统和割据的关系问题有密切联系。在效率问题上的不明确陈述,还会在涉及这一问题的理论和现实的对比中产生一些困惑。理论上的明确阐述有利于解开乃至避免一些困惑。
从中国历史中可以看到,大一统国家大都是经由割据后形成的。割据可以说是分权的一种极端形态。这种形态虽然已经超出了曹文分析的范围——曹文分析的是已经稳定的集权国家中的集权和分权——但在逻辑上是相衔接的,所以,专门对之进行一番考察亦不失必要性。我们所说的困惑在于:如果把统治者效率仅仅理解为日常治理效率,并接受大一统和有效治理存在持续矛盾的判断,那至少隐含地意味着分权比大一统集权是更有效率的。根据这样的逻辑,割据国统治者的最优(也即最优效率)选择应该是某种规模的割据,而不是追求大一统。因为如果追求离开其最优效率的大一统,便如《荀子》“议兵”篇中所言,“得地而权弥轻,兼人而兵俞弱”,“兼人而国俞贫”,而权力变弱、兵力变弱、财力变弱,对统治者来说是很不合算的。5博弈论分析也显示,如果博弈参与各方在各自的选择都处于最优策略状态下,便实现了均衡,任何一方都无激励离开均衡状态。但历史现实情况却是,有作为的割据国统治者总是在追求大一统。割据者不满足于割据的收益而追求大一统的行为,说明割据并不是他们的最优选择,也不是他们的最优效率状态。明确“何种效率”、“谁之效率”,是解除上述困扰的关键。
5. 笔者曾分析过《荀子》“议兵”篇中有关“得地兼人”的论述中蕴含的最优国家规模思想(参见刘世定,2014)。
我们这里说的割据国,是指在大一统国家解体或中央政权控制力减弱后出现的拥有独立武装、财政来源、人员体系、至少占据解体或控制力减弱的大一统国家内部分地域的政权体系。曹文虽然关注到割据现象,但他做出集权国家统治者风险最小化行为假定时,主要关注的是统治者的内部治理行为,而我们在这里的讨论则涉及割据国统治者之间的关系,因此,需要对曹文的假定做进一步延伸。对割据国统治者来说,影响其统治地位的,不仅有来自割据国内部的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而且有来自其他割据国的竞争者。就后一类竞争而言,一方面,为了避免被吞并的风险,他们不得不尽力扩大其统治能力,这种扩大统治能力的行为显然可以用统治风险最小化来解释;另一方面,当一个割据国与其他割据国相比取得了绝对优势地位,即已经不存在被其他割据国吞并的危险时,按统治风险最小化(或持续统治概率最大化)假定,他们仍然有激励会在有机会的时候吞并其他割据国,以剪除可能的隐患。这里的割据国统治者风险,需要看做是他们在诸多割据国形成的政治场域中的统治风险。
从统治风险控制效率的角度着眼,假定割据国统治者的风险控制程度和他们掌握的统治净资源量正相关,进而假定他们会在下面两种统治资源的获取方式之间进行效率比较和选择是有理论逻辑和经验支撑的。这两种资源获取方式是:(1) 通过割据国内部治理获取统治资源;(2) 通过掠夺其他割据国获取统治资源。对精明的割据国统治者来说,这两种获取方式比较选择的基本准则是:在给定的统治基础和约束条件下,当通过加强内部治理获取的统治净资源增量大于掠夺其他割据国获取的统治净资源增量时,将倾向于加强内部治理;当通过掠夺其他割据国获取的统治净资源增量大于加强内部治理获取的统治净资源增量时,会倾向于掠夺。考虑到割据国之间的竞争因素,则统治净资源增量有可能为负,但这并不影响上述比较选择的基本性质。
在简单的假定中,割据国统治者的风险控制程度和其掌握的统治净资源绝对量正相关。稍微复杂一些的假定,则必须考虑到割据国之间各自掌握的统治资源的相对量比较。当然,这是更具社会学意涵的假定(贝克尔,1993:295-350)。引入相对量假定后,会得到一些在绝对量假定下没有的逻辑结论。例如,A割据国统治者掌握的统治资源绝对量增长了,但与其竞争的B割据国的统治资源增长得更多,这时,A割据国统治者的风险控制程度不仅没有提高,反而下降。又如,A割据国消耗自身的统治资源打击B割据国,虽然双方都减少了净资源量,但A割据国的相对地位得到提高,此时其统治者的风险控制程度提高。
由于割据国统治者的风险控制效率伴随着上述行为特征,因此,除非有稳定的规则约束使他们不得不放弃掠夺,否则割据均衡即使一时实现,也很难有长时间的稳定。6而在中国自秦以后的历史中,这样的稳定规则约束是不存在的。这意味着,割据国统治者之间的关系常常具有非均衡性。而非均衡割据,是中国历史中的一个重要现象。上面基于统治风险控制的理论讨论,为这一现象提供了一种解释。
6. 这里没有对军事上难以克服障碍的地理因素给予重点考虑。我们假定,在中国历史上大一统国家内部,地理障碍虽然存在,但在军事上是可以克服的。
需要再次说明,这里讨论的效率是决策者效率,而不是社会系统的效率。要讨论集权体制下的社会系统效率,需要其他的分析工具,这是“帝国的治理逻辑”、“行政发包制模型”和“风险论”都未深入考察的,也超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围。不过,有必要指出的是,非均衡割据意味着掠夺和战争不时会成为统治者的最优选择。相互掠夺和战争对社会系统效率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而消除割据的大一统体制在提供和平环境的同时,也有助于形成超越日常行政治理层面社会效率的另一层面的社会效率。这就需要对“何种效率”做进一步追究和研究。
图 3提供一幅草图,简要说明不同社会系统效率的某些情况,以备日后研究参考。
图 3的横轴表示疆域面积,纵轴表示社会净收益。图中的各条曲线表示不同条件下,政治辖区面积的社会边际净收益。社会边际净收益曲线呈倒U型,表示随着辖区疆域面积扩大,社会边际净收益先递增后递减。曲线与横轴间的面积,表示社会总净收益。图中最接近下部的两条短虚曲线,是割据国A、B在非均衡割据下的社会边际净收益曲线。横跨AB的倒U型实线,表示大一统国家内的社会边际净收益。将实线和横轴间的面积与两条短虚曲线与横轴间的面积总和(假定不同割据国的社会净收益可以加总)加以比较,可见前者大于后者。其涵义是,大一统带来的和平环境使社会净收益较割据状态下明显增加。图中还有两条由较长的虚线画出的曲线,它们表示如果存在持续的和平环境,较小的政治辖区因较少受官僚体系的无效治理之弊,所可能获得的社会边际净收益。将这两条曲线和横轴间面积的总和与实曲线下的面积相比,可见前者大于后者,表示前者的社会总净收益高于后者。我认为,这是周雪光教授(2011)在强调威权体制与治理效率的矛盾中隐含的一个思想。
图 3只是简要描绘了在非均衡割据、大一统以及可能的和平分治状况下社会系统效率的某些情况。更深入的讨论及对多种复杂情况的分析,尚有待展开。
六、 统治者收放权的边界在曹文有关中国历史上的集权与分权研究中,一个可以进一步深入之处是,区分统治者收放权边界内的治理安排与超出收放权边界的权力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分析。曹文在外生给定的约束条件的陈述方面已经接触到这种区分,在阐述中国历代主要王朝的集权和分权演变时,治理体制的区分也和收放权边界内外有一定的对应关系。比如,统治者在郡县制内的权力运作,大致是在收放权边界内,而分封和削藩则基本在收放权边界之外。不过,笔者认为,更深入的理论分析的必要性并不因此而消失。理论分析不仅能澄清一些重要逻辑,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为日后史料的深度开发打下伏笔。
这里说的收放权边界,指的是这样的权力行使边界:统治者的权力在此边界内可以得到下属事先认可的自由收放,但在边界外,则不能得到权力承受方这样的事先认可,双方之间的权力认可只能通过博弈后得以形成。所谓下属的事先认可,可能是基于国家的正规法统,也可能基于在权力的实际运行中下属间形成的非正规共识。例如,统治者基于国家的正规法统,可能自认为拥有某种收放权范围,但这个范围并不被一定权力结构中的下属认可,这时就存在与正规法统有所不同的事实上的收放权边界。统治者因认知和所受约束等原因,权力下放或上收超出收放权边界的情况是可能出现的。在这种情况下,权力下放一旦超出该边界,便无法再上收;或权力上收超出该边界,就无法再下放。所以,收放权边界涉及的不是统治者在一定约束条件下的一次性收放决定能力,而是指这种能力的持续存在。
社会科学中已经有一些研究揭示出影响群体行动临界值的存在及其机制。例如,默顿揭示的“自我实现预言”中存在着使预言实现的相信预言为真的群体规模阈值(默顿,2001:288;刘慧国,2015);谢林(2005:81-88)的临界值模型中指出,群体的从众临界值分布和实际行动者规模间的关系是群体行动是否会突破关键规模自我持续扩展的影响因素;伯特(2008)的结构洞理论揭示,网络结构的变化若使行动者不再处在结构洞上,那么其权力也将失去。这些理论都对我们理解统治者收放权的边界提供了启示。对统治者来说,当权力的收放引起的组织网络结构变化使其丧失了运用收放权的结构洞位置或导致结构洞转移,当权力收放导致的权力结构变化引发了臣属们的某种不利于其权力自由收放的“自我实现预言”,当权力收放诱发的连锁反应越过了群体行动的临界值,都可能导致下放的权力无法上收或上收的权力无法下放。
风险最小化的统治者对这样的边界应该非常敏感,所以,在理论上假定这样的边界会影响统治者行为是有必要的。从统治者的权力运作行为和实际后果的角度看,收放权边界可以分为统治者预期边界和实际边界。统治者受信息和有限认知能力的约束,其预期边界和权力实际运行中的边界可能存在差异。不过,这种差异并不影响收放权边界的存在这一基本理论设定。
统治者收放权边界内的集权和分权治理与超出收放权边界的集权和分权涉及约束条件和行为互动方式的某种根本性转变。曹文关注了约束条件变化对分权和集权的影响,但并未从收放权边界的内外差异讨论约束性质的变化。这正是一个可以深入的方面。
1. 一个收放权运作的简单模型
上面已经指出,曹文的理论建模就形式而言属于规划论模型。在规划论模型中,由于不直接分析统治者与其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的策略互动,因此在分析统治风险时是有局限的。如果撇开资料获取和分析上的技术约束不谈,那么讨论集权和分权的变动更恰当的建模形式是博弈论。不过,在选定规划论建模手段后,对于统治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的存在,也并非没有变通的技术手段处理。曹文将他们的作用隐在了统治者做出集权和分权选择时受到的政治约束条件之后。他写道:“政治约束是指,中央政府在军事上或在政治上存在强有力的竞争对手,这些竞争对手在表面上臣服于中央,在实际上却有能力与中央政府分享部分的统治权。”(曹正汉:2017:13)我们从曹文中可以看到,政治约束条件的变化在其分析中国历史中的集权和分权变化时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其中间接折射出统治竞争者与潜在竞争者之博弈力量。在这里,我们首先在规划论框架内讨论收放权,然后再将其放到博弈论框架中考察。
在前文图 2中,我们提供了一个统治者风险最小化的分析模型,以进行过度集权和过度分权的分析。在这里,我们在图 2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统治者收放权运作及其边界问题。我们讨论一种最简单的收放权运用类型,即不改变治理技术的尝试性权力收放。所谓不改变治理技术,是指统治者如何生产集权品和分权品的技术没有因其收放权力而改变;所谓尝试性权力收放,是指统治者在有限认知能力下,虽然主观上试图实现统治风险最小化,但对于怎样的集权和分权结构是最合适的事先并不完全清楚,要通过尝试来摸索确定。尝试性权力收放,是一种典型的统治者自由意志的体现。我们通过图 4来描述。
图 4包括了两个分图,分图a描述了尝试性分权,分图b描述了尝试性集权。每个分图的基本结构(由集权品和分权品构成的直角坐标系、生产可能性曲线、风险无差异曲线等)和图 2相同。在图 4a中,假定统治者最初提供的集权和分权品组合在e1点,即生产可能性曲线P1和风险无差异曲线R2的相切点。统治者考虑,或许提供更多的分权品和更少的集权品有利于统治风险降低,于是尝试性地采取放权措施。新的组合在e2点,即图 4a中风险无差异曲线R1和生产可能性曲线P1的一个相交点。分权措施实施后统治者发现,和最初预想的不同,统治风险提高(处在满意度更低的风险无差异曲线上),于是决定收权。如果e2点在统治者收放权边界以内,假定集权品和分权品生产技术不变,那么统治者收权后将回到e1点。但是如果e2点在统治者收放权边界以外,那么,由于权力承受方事先已经不认可统治者的权力回收权,因此,统治者不可能沿着原生产可能性曲线回到e1点。与在收放权边界内相比,统治者面对的政治约束条件有了重大改变,他们必须改变对权力承受方的博弈策略,这意味着生产分权品和集权品的技术将发生变化,在图中表现为生产可能性曲线被改变。图 4a中描绘了生产可能性曲线改变的一种极端情况:即使统治者改变了博弈策略,其放出的权力已经不可能回到手中,他能够产出的集权品最多只能达到e2点所对应在纵轴上的水平,新的治理博弈格局下的生产可能性曲线为P2。和P2相切的风险无差异曲线(我们在图中没有画出)将更靠左下方,表示统治者的满意度水平比最初放权后感受到的更低。一个不无有趣之处在于,放权一旦超出收放权边界,并形成P2那种生产可能性曲线后,停留在e2点所对应的集权水平是比进一步放权更糟糕的选择。这意味着,超出收放权边界的放权可能导致连续放权。
在图 4b中,运行过程和图 4a类似,不过讨论的是尝试性集权。统治者提供的权力组合由最初e1点尝试性地移动到有更多集权品的e2点。如果e2点在统治者收放权边界以内,那么发现该点的风险满意度更低的统治者将释放权力,回到e1点。但如果e2点在统治者收放权边界以外,那么,统治者周围的权力既得利益者将不再事先认可统治者的放权权,统治者无法沿着原生产可能性曲线回到e1点。统治者和周围的权力既得利益者将展开新的博弈,它将改变集权品和分权品的生产可能性曲线。一种极端的情况如P2所示,统治者能够产出的分权品最多只能达到e2点所对应在横轴上的水平。值得注意的是,在如P2那种生产可能性曲线上,停留在e2点所对应的分权水平并非是统治者好的选择,与退回到更多分权的初衷相悖,进一步集权反而成了逻辑后果。
2. 运用博弈论模型的讨论
如果我们从规划论模型转换成博弈论模型来思考,则可以更明显地看到,收放权边界内外博弈格局存在着根本性转变。
在收放权边界内,统治者和臣下的博弈接近于独裁者博弈。独裁者博弈的特征是:A方拥有多种策略方案,并首先行动,提出方案;B方只有一种策略,即接受方案。具体到统治者权力收放的场合,独裁者博弈意味着,不论统治者采用放权策略或是收权策略,臣下都接受。这也正符合收放权范围内的权力运作特点。当然,现实比抽象的理论模型更复杂,臣下可能虽然认可统治者的收放权,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并不积极实施,不过,他们之间的关系大致还是接近独裁者博弈。
但在收放权边界之外,统治者与臣下间的独裁者博弈不复存在,统治者的对手有更强的博弈能力,博弈格局大大改变,出现多种可能的博弈路径。
一种可能是统治者与对手间出现多均衡的协调博弈。这是一种兼有合作与冲突的博弈,其基本形态可用矩阵1表示如下:
在矩阵1中,a1、a2为统治者的正收益,b1、b2为对手的正收益。a1>a2,b2>b1。如果统治者和其对手都接受方案一或都接受方案二,双方都有正收益。如果统治者坚持方案一,而对手坚持方案二;或者统治者要方案二,对手坚持方案一,则合作破裂,双方收益都是零。尽管有两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但是每个方案给双方带来的收益有差异,统治者更倾向于方案一,其对手更倾向于方案二。
在这个有多均衡策略的博弈中,最后的结果并不总是倾向于统治者偏好的均衡。西汉王朝建立时封异姓王就是如此。而且,一旦启动封王程序,所封便非一人,统治者不得不接受一个更大的分权格局。权力回收也并非轻易可为,以至于需要采取杀戮这种极端手段。东汉末年黄巾起义后形成的割据,唐代“安史之乱”后形成的藩镇割据,都不是皇帝所倾向的博弈结果。
对手比协调博弈中更为强势的博弈具有最后通牒博弈的特点。这种博弈的标准形态是,一方提出方案,另一方如果同意,合作达成,双方都可以获得合作收益;另一方如果不同意,就没有合作,自然也没有合作收益。在统治者收放权边界之外的最后通牒博弈,甚至可以是对手先提出条件或方案,统治者同意而达成合作。
在统治者收放权边界之外的集权和分权,是一个差异相当大的过程,博弈路径也会多种多样。倘若在理论和中国历史资料的对话分析中加入统治者收放权边界视角,则可望在理论和实际资料研究方面都获得一些新的发现和结论。
七、 结语以上是从阅读曹正汉教授的论文中获得启发而写下的心得,主要讨论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历史理论的研究方法,二是实质性的理论模型中的概念和逻辑。前一方面关注了历史的理论研究路径、促成抽象理论与具体史料对话的方法等;后一方面则讨论了与“风险论”相联系的效率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尝试讨论了统治风险治理效率和日常行政治理效率的关系、过度集权和过度分权、统治风险控制下的非均衡割据、统治者的收放权边界等理论问题。
史料研究和理论研究的对话可以有不同的取向:一种是史料取向,即运用理论帮助对史料的理解,所谓“分析性叙述”即是这种取向(贝斯,2008)。另一种是理论取向,即通过对史料的研究来推进比所研究的史料更具普遍性的理论的发展。曹文在这两种取向间都有使人获得启发之处。本文试图挖掘其论文中的第二种取向,并希望这一取向得到学界同仁的理解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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