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三十年来,有关残障者生存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残障的认识和理解也逐步发生着转变。有关残障问题的言说因正在发生着从个人模式向社会模式的范式转换而广受重视。其历史意义与重要性几乎已成为各国的共识。然而,近些年来,提倡社会模式的意义和有效性却在遭受着质疑。
因各种理由,社会模式正阻碍着残障者运动以及障碍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产生阻碍的原因并非在社会模式之外,而恰恰内在于它所获得的成功之中。(Shakespeare,2006a:33)
以上这位残障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1对社会模式提出的猛烈批判,无论是出于其本身激进的看法,还是包涵着人们对社会模式所未能恰当地表现出残障者的体验所感到的过度失望,都清楚地表明了这样一个信息,即社会模式本身作为改善残障者生活这一实践性课题的分析框架,正在失去其有效性。
不管采取何种立场,面对上述问题,探讨如何与社会模式相处的途径已成为残障研究的重要课题。以社会模式是如何促进有关残障类型的认识、以及应当如何对其进行评价为焦点,本文将重新探讨社会模式的理论及实践意义。首先,本文将指出当下对社会模式的理解所存在的一些基本误解;其次,在试图纠正误解的基础上,继续探究社会模式增进知识生产的可能性;最后,就结论而言,在笔者看来,作为社会模式的基本结构,“障碍/损伤”这组分析性概念即使未必会成为对知识生产的阻碍,也还是会暴露出以下的问题,即当其与——从政治的有效性观点出发而被看好的——实践性主张相结合时,这一结构本身已内含着某种危险性。通过上述探讨,本文期望对如何进一步深入挖掘社会模式的可能性提出某些启示性的见解。
一、被矮化的社会模式到目前为止,在基于社会模式观的障碍研究领域内外,实际上都存在着对其想当然地加以理解的情况,从而引发了诸多误解。对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就相关误解作出澄清。
就一方面而言,基于社会模式范式之前的障碍研究,福利与教育实践相关的研究者将以往自身的专业性与抱着某种社会推动的志向结合在一起,表达出社会模式已被充分接纳的倾向。杉野昭博(2007:251)指出:“在康复研究者中间,‘环境’、‘社会’这些概念只不过仅仅被限定性地用于解释围绕残障者个人身边的微观状况,而且还存在将——个人所使用的道具、所接触的小范围的人际关系等等——个人之外的影响统统当作‘环境因子’或‘社会’的影响加以解释的倾向。”他对矮化社会模式做出了合理的批判。使得“社会模式”在传统的障碍研究领域内部已然成为众矢之的,不得不说因此而引发了对该模式的巨大误解。
在这一误解所产生的背景中,就有关障碍问题范围的理解而言,可以说存在着根本性的不一致。原本传统的障碍研究只不过是带有特定历史性的认知状况,它是基于为支撑应对“分类-分离”阶段(星加良司,2009)的障碍研究专业性而形成的。迄今为止,残障者从未成为在公共决策中系统性的推动对象,而只不过被看做是必须满足其特别需求的存在。这种存在,是在伴随产业化进程的近现代社会需要优质劳动力和有责任的公民作为接班人的过程中,依靠通常的推动却无法实现时才浮现出来的,即仅仅是作为现代概念的残障者而被发现的。在这一阶段,首先,如何对无法成为通常推动对象的人群予以分类(就业可能性/教育可能性的划分)成为焦点;其次,从探究针对这些人的特殊推动的可能性出发,研究因而转到了对残障者个体机能特性的关心上。引领这些研究的主角自然是医学,而心理学成为其中主要的配角。这倒并不是说其问题的社会性侧面被完全忽视了,而是说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不断细分的环境中,成为问题的“社会”不是已然被限定在与家人及亲近者的关系及可供利用的福利制度等领域之中,就是被解释为一种目标,即一种通过治疗-训练-教育来实现适应环境的理想了。在这一意义上,主要承担起与社会连接任务的是福利社会学、特殊儿童教育学。
然而,受20世纪60年代以后少数族群维权运动的影响,在残障者应当被社会主流所融合的观念得到普及的同时,在残障者的生活中与社会的潜在接触面也随之迅速地扩大。至少在理念上,残障者已不再是被分离在封闭而狭窄的环境中生活的存在,因而不管是政治、经济活动还是休闲活动,主流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将成为障碍问题的领域。随着残障者社会参与的实质性的增进,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涌现出来。因为,之前的主流社会是在排除残障者等群体之后,才得以建构起一套顺畅地发挥其功能的系统,而融合残障者就不可避免地与这一系统发生诸多冲突。所谓障碍研究中的社会模式,正是为了应对这一全新状况,从而成为促进知识生产的研究范式的(星加良司,2009)。2
根据上述界定,当处理主流的障碍问题时,是不可能依靠垄断以往的障碍研究来成为专家的。在这一点上,把处置障碍问题的专家作用说成是基于“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福利社会学有关障碍的知识见识,在医疗、心理领域治疗患者或改善案主的障碍状态,在教育领域是朝着一定的教育目标对特殊儿童进行指导,在福利领域是基于社会生活需求进行自立援助”(中村满纪男、四日市章,2007:34),就已经表现出对社会模式的根深蒂固的误解。
值得指出的是,那种矮化的社会模式之理解,还遗憾地存在于障碍学研究者以及对其持肯定立场的倡导者之中。换言之,这些研究者和倡导者所主张的社会模式仅仅是要求物理空间的无障碍化,或作为禁止直接歧视的有效措辞而使用社会模式的倾向。比如,当残障者面对行动的困难时,他们就主张,他/她并非由于身体有缺损(肢体不自由),而是因为除了统一的阶梯设置之外,别无其他移动方式这一外部环境(社会)存在问题,解决残障者出行困难就应该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主张,残障者无法接受相应阶段的教育,并非他/她不具备受教育的能力,而是由认为残障者能力有缺陷的教育提供方的无知和歧视性认知所造成的,有必要进行启发以改变这些错误认知。一般而言,说明社会模式的图式总是在这样的脉络中呈现出来的。
当然,为了说明类似无电梯、学校拒绝接收等明显不正当的排斥而使用社会模式,其本身并非有什么不对。社会模式顾名思义只是“模式”而已,其价值在于确立简化性地理解事物的途径,或者成为获得某种洞察问题出发点的认识框架(Oliver,1996;Thomas,1999;Finkelstein,2001),只要这些说明是有效的,社会模式就会理所当然地被如此应用。
但另一方面,上述有关社会模式的理解的确引发了“意图之外”的副作用。首先,这助长了把社会模式的范围限定在对特殊类型的问题做出特殊类型的推动之中来加以理解。正如上述案例所列举的那样,利用社会模式可以说明:社会方面所存在的壁垒(无电梯、来自教育提供方的歧视态度等)同残障者所遭受的不利之间的关系是显而易见的问题,而且偏向于依据容易找到解决方案的案例,对具体的、个别的问题给出处方,或者作为有效的修辞方式对社会模式加以理解。但是,在社会模式当中所聚焦的“社会”,不仅指向个别残障者所面对的个体化的社会场景,还包括其背后存在的社会福利系统、市场经济系统。在这一意义上,原本应当以增进对宏观社会结构与障碍之间关系的理解为主要工作的障碍研究者们,对此也往往有所忽视。
其次,列举容易诉诸直觉感知的事例,不自觉地普及了这样一种认识,即会把对产生问题的因果关系的说明和对责任归属的讨论同等对待(星加良司,2007)。的确,此种类型的理解方式,将“依据社会因素加以规定的事物”与“应当改变社会环境”这两者毫无中介地联系起来,犯了认识论的错误(立岩真也,2004)。此种认识论的谬误不仅出现在障碍研究领域,也出现在诸多社会学研究中。“‘残障者’的‘问题’、使其遭受‘障碍’是由社会结构原因造成的,因而,加以弥补的责任当然也在社会一方”(中西正司、上野千鹤子,2003:10)。这一观点毫无困难地得以普及开来。不得不说,在障碍问题的相关领域,恰恰是这一认识论已经导致相当严重的弊病。
因而,在障碍研究的领域内外,想当然地把社会模式当作诸如安装电梯等硬件设施改善之类的局部化的观念得以流传,将是一个悲剧。无论最终对社会模式做出怎样的评价,以上理解是无法体现社会模式之真正价值的。我们首先必须超越这一想当然的认识,挖掘社会模式本来含有的各种可能性。
二、社会模式有无内在局限性上一部分主要指出,社会模式的被矮化导致了这一范式的诸多可能性无法得到充分发挥的后果。那么若能准确理解并运用社会模式的话,我们是否还可以说社会模式仍然是一种有意义的主张?基于对此问题的思考,在本章节中,笔者试图结合T.莎士比亚的主张,即对社会模式中所不必要的、甚至有害的部分加以扬弃的观点予以斟酌。
作为社会模式曾经的重要支持者之一,莎士比亚(Shakespeare,2006a:53)指出:“……社会模式是系统、模式,是范式、理念,是定义,还是道具?这些都不是重要的问题。重要的是,社会模式是错的。”尽管他明确地举起了反对社会模式的旗号并在障碍研究领域中引发了惊恐和愤怒,但是,这毕竟是他立足于至今为止围绕社会模式所进行的各种批判和反批评而提出的观点,并已经获得了一定的影响力。3进而言之,如果他的这种主张是一矢中的的话,那么,就应该设想,以往以社会模式作为基础的知识发展不仅是无益的甚至是危险的。在这一意义上,对社会模式的内在局限性予以深入讨论的确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之前,需要对批判社会模式的要点加以确认。认为社会模式中含有致命性问题的研究者指出,社会性的障碍与生物学意义上的损伤之间的概念区别是社会模式中占据核心位置的理念;在把握这一核心理念的基础上,这一区别对确定运动战略(探讨除去壁垒)和使残障者获得正面的身份认同做出了贡献,这是社会模式的强项。4但与比同时,正是此组二元论的概念引发了对以下两个问题的批判。
问题一:社会模式一方面是将障碍作为社会建构之物加以定义,另一方面又要承认损伤本质上是生物学的事实。
问题二:社会模式是轻视甚至无视损伤的,而损伤恰恰在残障者的经验中占有重要地位。
讨论上述两个问题的批判是否妥当也同样很有必要。在进入对这两个批判的考察之前,需要先指出批判者在讨论问题前提设定方面的误解,这一前提是指社会模式能够将残障者的经验明确区分为障碍领域和损伤领域。比如,莎士比亚和华生(Shakespeare and Watson, 2002)坚持社会模式中存在“障碍=非损伤”、“损伤=非障碍”这一组严格的概念区别,从而反驳损伤的社会建构性、损伤与障碍之间的相互关联。然而,即便如此单纯的二元论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已有所普及,但在众多社会理论研究者中能够依照上述意义进行概念化的人依然只是少数。5多数社会模式的支持者所强调的是,障碍与损伤存在概念上的区别,就残障者社会运动而言,并不强调损伤而只将焦点放在障碍上,因而,在残障者的经验中,障碍与损伤存在着排他性的区别,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的主张则并非是主导型的。此外,一般而言,认为对这两个概念作出区分是否还存在困难与“进行区分是不必要的认识”这两者之间乃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当然,这一对概念时而连续时而相互渗透,与这两者具有分析性的差异之间并不存在矛盾。所以,假如仅仅因为无法维持严格的二元论而对社会模式加以责难的话,这类批判几乎是毫无意义的(星加良司,20076)。
当然,在上述批判中也含有更为重要的论点。即倘若认为社会模式的前提并非基于严格的二元论,对问题一和问题二的批判就可能基本上是有效的。对问题一,批判的焦点是指向障碍领域中的“社会的”、“文化的”、“人为的”性质,而在损伤领域中,其焦点则指向“生物学的”、“身体的”、“自然的”性质。这种二元论的思考方式所导致的问题是,损伤显然残留在了作为本质主义范畴的医学话语之中(Hughes and Paterson, 1997)。的确,基于社会模式产生的对损伤的理解(比如,UPIAS、DPI对损伤的定义)经常表现为草率地使用生物医学用语,也就是说,表面上看上述批判是妥当的。
不过,倘若更审慎地考量的话,这个问题是无法囫囵吞枣地加以批判的。作为社会模式的倡导者之一,奥利弗(1990)把讨论的焦点聚集在资本主义社会的需求上,先从讨论医疗化的损伤理解是否是偶然历史性的产物这一前提开始,进而考察在这一历史文脉中所发挥作用的医疗化的意识形态是如何导致了残障者无能的身份认定。近现代产业社会需要的是被个体化的、有劳动能力的身体。为了有效发挥社会系统的功能,就有必要对身体的管理和就业的可能性进行分类。于是,基于承担分类功能的医学知识和实践而产生了损伤这一概念。在此意义上,作为医学、生物学的损伤理解,是在社会的文脉中产生和普及开来的,并由此成了社会模式支持者形成共识的基础。比如,托马斯立足于对损伤本质的批评,提示应对损伤这一概念做更全面的理解,即损伤“成为西洋文化中定义社会中的、更为准确的是医学上的‘从正常的典型到重要的越轨’或‘异常’的标志,是有关身体的价值”(Thomas,1999:124)。可以说,上述理解一开始就已嵌入在社会模式之中。
诚然,在以社会模式为基础的主张中,无法否认损伤是类似于前提条件般的生物学事实。不过,损伤是否也是内在于社会模式中的问题(随之而来的是以社会模式为基础而引发的不可避免的问题),却是另外一回事。7这也可以理解为是针对特定问题而形成的如何选择模式之使用方式的问题。
当然,当我们对某些事物形成一些具体的主张时,或者为此增进必要的理解时,通常并不需要拥有关于这一事物之全面的认识,而只需要对所持主张而言是有意义的认识,除此之外则尽可能地简化。比如说,假如将损伤作为生物学的事实加以对待而并没有因此引发问题,也就是说对障碍研究、残障者社会运动的焦点问题而言,损伤的社会性并非是特别重要的问题的话,使用这一模式的方法就是合理的。进而言之,倘若在损伤问题上加入生物学意义的理解来把握残障者作为少数族群的实际现状,至少在特定诉求的脉络中就可能拥有实践的力量(星加良司,2008),在公民权运动的背景下,残障者被界定为特定的少数族群,颁布了禁止歧视法的美国残障者运动的经验就是其中的一个案例。如此理解就能认识到,社会模式不仅是原本以“损伤”的历史性·社会性认识为前提的一个理论框架,而且实际上对于其带有生物学式的概念化倾向这一事实也可以予以一致性的说明。损伤的生物学界定并非呈现出社会模式的致命缺陷,而只是在这一脉络中使用的可能结果。
关于问题二,社会模式是迄今为止对损伤经验言说的封杀——这是一种典型的观点。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女性主义障碍学研究群体为核心的人士提出了这一广为人知的批判性观点(Morris, 1991; Crow,1996; French, 2014)。在以社会模式为基调的话语空间里,对有轻视损伤倾向的现象加以批判是值得肯定的。然而,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这是否是由社会模式所包含的内在问题所引发的。
在通常的二元论式的理解中,一方的范畴是作为另一方范畴的否定形式而加以定义的,从而其中一方可能成为从属性的、微不足道的表现方式,由此,在局限于社会模式二元论式的理解形式中,自然呈现出导致轻视甚至无视损伤的倾向。在此倾向中,为了更加明确地聚焦到“障碍—损伤”的区别上,仅仅将区别还原到技术性操作层面上的做法就显得很不妥当(Barns, 1996)。
然而,女性主义障碍研究的批判焦点难道真的是指向“障碍—损伤”之二元论的区别吗?仔细解读后就会发现,其批判视角实际上是通过主张“关注损伤的必要性”而提出问题的。其问题实际指向的是,在蕴含身体差异的个人经验中,社会模式的局限不仅在于呈现出多样化的障碍现象,而且还批判了在基于社会模式的初期研究中并未充分探讨该现象而引发这些障碍的现实状况。比如,托马斯在强调区分“个人问题与政治问题、公私问题”时所发现的问题的基础上,主张“与障碍和损伤(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共存的个人经验,应该成为障碍学的议题”(Thomas, 1999:125)。这表明,无论障碍还是损伤都含有个人经验的维度,而在以往社会模式的理解中常常忽视这一维度。这一缺失,实质上导致了在个人层面的经验中,没有了对损伤与障碍之间相互作用的理解,这样,对有关障碍的理解实际上也就变得不够充分。托马斯在这里所提出的问题是,障碍分担了政治的·公共的性质,损伤则分担了个体的·私人的性质,而在这两者单纯的结构中并非只有后者是被轻视的。批判的焦点在于,不论在障碍之中还是在损伤之中,其所包含的个体的·私人的领域都被忽视了。如果承认这一立论的意义,应当被批判的二元论与其说是障碍—损伤的区别,不如说是公私区分的问题。若如此认识,上述认识上的缺损就不见得是内在于社会模式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了。
不过,我们必须对到此为止还没有触及的社会模式的性质加以考察。这一考察还与下述认识有关,即:社会模式所想要促进的认识应当与某种实践性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三、实践性的陷阱如果仅仅将社会模式的核心观念局限在作为分析性差异之障碍和损伤这对概念中来把握的话,那么,在关于障碍和损伤相互作用的领域内,以社会模式为基础,增进对残障者个人经验的认识是很有可能的。质言之,仅限于此点而言,社会模式的理论可能性并非是受到制约的。然而,当它与特殊的实践相结合,在目的论的脉络中予以解释时,由此所产生的认识就会被蒙上特殊的色彩。因此,本章节将重点对因社会模式受某种实践性束缚而产生的危险性进行探讨。
以下的认识已经成为多数学者的共识,即在评价社会模式时必须考量其作为实践路径的有效性(Oliver,2004)。而且,我们必须进一步确认的是,政治的、公共领域的社会变革目标是测定实践性的决定性要素。就此而言,社会模式关注的焦点,可以表现为“将残障者排除在社会主流之外的、环境的·社会的壁垒”(Barnes,1996),“由于集体行动而导致变化的问题”(Oliver,1996),而且关于社会模式的目的,有必要附加“通过长期和短期两方面的进展来加以确认”(Barnes et al., 1999)的条件。也就是说,依靠某种程度上短期的集体行为,期待社会模式对实现促进社会参与有所贡献。即从应对现实政治出发,简而言之,期待社会模式能促进在既有的主流社会所承认的权利体系中融入残障者的权利,并以此为依据对发展社会政策有所贡献。
在上述意义上,实践性的基准如果如前所述,是以社会模式和基于其理论知识的妥当性为评价标准加以定位的话,我们就必须立足于此并进一步去看清社会模式的意义及其局限。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运动论的脉络中,如何解读障碍/损伤的概念性差异,以及它们各自又是如何发挥其功能的。如果着眼于这一点的话,人们便可以清楚地看出,与主张政治权利合而为一的社会模式显然是将政治的、公共的问题和个体的、私人的问题区分了开来,并呈现出轻视后者的一种去价值化的倾向。这也正是上一章节所探讨过的问题,认识到这一点,对于社会模式而言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
由此形成的问题是,定位于从政治的、公共的领域获取成果的社会模式,将倾向于生产怎样的知识呢?进而言之,社会模式忽略的又是什么,优先的又是什么?就这些问题,下文将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展开探讨。
首先,问题可能在于焦点已经发生了偏移。虽然不能确保既存的政治的、公共的领域对于所有社会人而言都是中立的,然而残障者还是以此为前提去寻求社会包容,这就会使社会运动在反映既存的偏颇中被进一步地歪曲。就此点而言,早就有人指出它类似于男性中心主义的问题。在传统社会中,政治的、公共的领域是依照男性的活动为基准而加以规定的。这一点已被女性主义者所澄清,而基于社会模式的残障者运动特别重视在劳动市场中的公平参与,劳动市场本身作为一种男性中心主义的呈现自然便成为了批判的对象。对于女性残障者而言,期待正视或内化性别差异,尽管家庭内的领域对她们更为重要,但这一领域在作为个体的、私人领域的残障者社会运动和障碍研究中恰恰是容易被忽视的。因此,20世纪90年代的社会运动特别提出了在家务、育儿、看护等领域中所忽视的障碍问题。今天,尽管立足于女性主义障碍研究的一些批判中有人(Thomas,2007)认为,政治的、公共的领域已经得到了扩大(即对偏颇的纠正),但是,我们依然需要敏锐地去洞察这些偏颇是否得到了充分纠正。
如果能对此周详地加以思考的话,那么,便有必要对因所谓的“健全者中心主义”而引发的偏颇问题展开讨论。在至今为止残障者一直被排斥在外的领域中强调政治的、公共的主张,要求残障者得到主流社会的包容,当然是具有正当性的。但是,主流社会中已被类型化的各种权利清单是以维护健全者必需的社会生活为出发点而形成的,绝非是价值中立的。尤其是在超越抽象的权利规定试图实现相对应的政策时,这一问题就会尖锐地暴露出来。因为,在社会政策层面对特定的权利进行实质性的保障时,政策目标本身不可避免地对特定的活动会形成特定的价值判断,在多数场合,附带价值的活动类型和内容反映出的是大多数群体的利益。比如,近年来在社会政策领域兴起的残障者工作福利制度方面的“自立支援”(菊池馨实,2008),和“残障者自立支援法”中所反映出的自立观之间有着某种亲和性,这一状况对思考上述问题是极具启示作用的。8
其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政治的、公共的领域内,从其通用话语体系的基本属性出发,个人需要的重要方面不可避免地会被忽视。通常政治的、公共的领域的要求都是以某些共通性为基础的。不过,被集约化的每个个体的需求原本却是在各种各样的个别化的脉络中体现出来的,具有与其脉络相对应的固有意义(星加良司,2007)。以参与劳动市场的需求为例,年龄、性别、有无资产、家庭状况等各种其他要素的不同,都会导致需求的意义产生差异。被认为是构成重要脉络的一些要素,通常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在政治的、公共的领域中成为被考量的因素,应对这一脉络的权利可能在制度层面就已经获得了相应的承认。但是,这些脉络若细分到每个个体所处的具体情境之中时,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它会导致的结果将是,所有的个体都被置于不同的脉络之中。因此,作为权利基石的共通性就被完全掘毁了。随之对于权利的具体脉络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就不得不被忽略,从而造成每个个体需求中所包含的特定脉络上的意义也就不可避免地遭到了舍弃。
正如伊格纳季耶夫(Ignatieff,1984)所论述的那样,将个人需求翻译成权利的话语时,总是伴随着原理上的困难。作为权利维护的对象,特殊化的需求相对于可抽象的、普遍化的形式而言,是需要加以特别规定的,而处于各种各样不同脉络之中的每个个体的需求却是很难测量、不可比较的,因而在原理上将它们按照原本的形式翻译成权利话语就变得不可能了。随之而来的是,对需求权利的翻译必然需要区分是否能够成为权利维护对象的那类需求,那些无法成为权利维护对象的需求就在操作层面上不得不被舍弃,然而恰恰在这些被舍弃的需求中却可能含有对某一个体的人生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部分。这些需求在社会中借助某些非正式的社会网络可以被展现出来,或者被期待展现出来,然而,社会模式如果仅仅限定于关心狭义政治的、公共的角斗场的话,围绕这些需求,残障者们所经历的困难也就会变得永远无法被可视化了。
再次,有必要注意这类二元论思考中所蕴含的危机根源。在政治的、公共的角斗场上,那些应当由社会所解决的问题成为斗争焦点的运作过程,并非就持续伴随着生成不可避免的(或并不应该)由社会解决的对象领域。明确了这一事情所带有的根源上的排除性,就可进一步对上述运作的功能展开探讨。
试图明确运作以下问题——即应当将哪些问题划归社会来解决——的目的何在,难道仅仅意味着将那些被排斥在由社会来解决的范围之外的问题悬置起来吗?在个体的、私人的领域中,既有的权利关系得以不断再生产。正如激进的女性主义者们所揭示的那样,这是在发挥着延续并强化政治的、公共领域的不平等的功能。家庭内基于性别角色的个体的、私人的行为,被置于促进作为自然事物的政治的、公共的领域范围之外(有些场合则指的是对自然属性的赞赏,并积极地促进它),据此,基于性别角色而构成的政治的、公共的系统得到了支撑,并享受其恩惠。9
确实,女性在个体、私人领域所承担的角色,通过再生产机制而被编织进政治的、公共的领域系统之中。在障碍领域,类似现象是否也同样出现?现实情况不见得完全如此。但是,在“自我决定”的领域中,“残障者角色”(Gordon,1966;石川,1992)的内化,即通过掌握坚强的、率直的行为举止来识别自身状态,而以此为媒介,残障者就会主动地去自我压制自身的需求,从而导致压低在政治的、公共的领域追求权利保障成本的结果。比如,残障者内化了“不应该借助他人之手而行动”的规范或接受了相应的文化之后,通过减少外出活动这一自我决定就可能会导致外部无障碍化设施的使用成本降低;如果残障者做出拒绝依靠人工呼吸机维持生命的“自我决定”,则会在客观上导致能够节约维持其生存之资源的结果。
上述事态涉及个体的、私人领域的社会化进程。那些无法成为社会解决的,而继续被设定为个体的、私人领域的对象之二元结构包含了某种可能性,即作为这一系统中维护占有支配地位者利益装置之功能的可能性。
若基于以上论述的话,“……拆除社会制度上的壁垒是绝不能对无视文化压制和个人经验置之不理的。相反,拆除社会制度上的壁垒可以说是去除围绕障碍的文化压制、个人经验的社会化的前提条件”(杉野昭博,2007:154)——类似对社会模式的评价在某种意义上是有必要做出一定限定的。的确,在政治的、公共的领域拆除壁垒,虽然在形式上与其他领域的问题显得毫无关系,然而在效果上却相反,它能给予其他领域以积极的影响。但是,这一意义上的社会模式附着在实践性的脉络中,从而支撑着公私的区分、并使得在私有领域文化的再生产中得到了强化,由此形成了生产压制的路径。至少,我们应当对以上所述之潜在的功能保持应有的自觉。
四、对实践性的再思考如果充分顾及障碍研究所具有的实践科学之性质的话,那么,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处理这些问题时,就应该从与障碍相关的现实经验中引出问题,这样的认识无疑是合理的。就此意义而言,对于社会模式成功与否的评判,我们应毫不犹豫地以实践的有效性为准则来权衡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然而,如果基于本文所提示的观点,就会看到,社会模式在政治的、社会运动的脉络中,也蕴含着被特定的形态所解释的危险性。至少,在这一脉络中称赞社会模式的运用之时,我们必须关注各方面的具体细节。
正是基于上述考量,有必要重新思考社会模式的“实践性”在何种意义上是可能的这一问题。社会模式的历史意义在于,对于障碍问题提供并促成了一种新的见解。正如哈金(Hacking,1999)所指出的那样,在现代社会,言说某种现象是“社会性”的,对多数人而言已是自然而然、不可或缺的事情了,在此类认识中,社会性所指向的是“改良主义”的,并含有“揭去假面”“抗争”甚至“革命”的含义。可以说,至少在初期,“障碍是社会所造成的”这一社会模式的构想在广泛的领域里都具有实践性。而且,面对障碍问题,在试图理解那些“自然的”“毫无办法”的事项时,将其所包含的社会性置于审讯台的做法,其本身可以说也包含有实践性的意义。
就明确社会性而言,大致有两大努力的方向。一是究明“无能化社会”(disabling society)的存在。在这一路径中,成为问题的是残障者无法涉足到有意义的社会活动之中这一事实本身,探究的是排斥机制是如何形成的,并提出解决的方法。在这一方向上,首先成为问题的是,相关社会活动(就业、教育、政治参与等)的空间中起阻碍作用的外在壁垒,也成为依据社会模式加以处置的主要焦点。但是,在这一路径中,既含有政治的、公共的解决对象之外的领域,也含有在与政治运动相互独立的领域,两者是围绕障碍而驱动的知识生产场域。因为,唯有如此,才能寻找到将权利从个体的、私人的领域向政治的、公共的领域进行转译的可能路径。在以往未被如此处置的事态中,实际上已经含有应当被政治的、公共的领域所处置的一系列问题。障碍研究所应当发挥的作用之一,就是将这些问题通过对个人经验的关注而逐一揭示出来。
另一个方向是澄清“健全主义社会”(ableistic society)的存在。在这一路径中,需要把握的是残障者因无法参与有意义的活动而否定自我,由此萌生“生存困难”的问题,进而分析赋予特定活动意义和价值的社会过程,并摸索其解构之道。残障者所经历的生存困难,并非仅仅通过将原本所想象的“不能做到”变成“可能做到”就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将“可能做到”既当作绝对自明的规范,又加以相对化地对待。10但是此路径很难将抱有“生存困难”的残障者需求显现出来。因为,“可能做到”作为绝对价值要求的意识形态(即健全主义)已经内化于当事人的身心之中,很难将其作为反思的对象了。由此可见,我们有必要关注无法涵盖在需求形式之中的困难经验,对产生这些困难问题的社会文化结构进行诠释和分析,也可以说这就是一种“实践性”的努力。无论如何,为了寻找到明确障碍问题的社会性路径的依据,我们有必要去接受挑战,设法描绘更加美好的社会。绝不可忘却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一课题,它在叙述理想的意义中存有“规范”,在以实现可能性为条件的意义中体现“实证性”。
注释:
1.此处作者指的是T.莎士比亚,需要指出的是,此人不是英国戏剧家威廉·莎士比亚,而是指现代英国残障问题研究领域的著名社会学家汤姆·莎士比亚(Tom Shakespeare)。
——编者注
2.从此观点出发,障碍研究的社会模式集中在主流社会中发生作用的无能化(disabling)过程。英国的障碍学是通过考察与支撑资本主义生产系统的劳动的身体规范的关系,来展现产生无能化之障碍范畴的。美国的障碍研究则主张由于医疗系统的结构及其对社会领域的渗透,导致障碍认同的弱化。进而言之,障碍研究所启示的是,与上述两者相关的福利国家体制在障碍的范畴化和赋予依存的作用中起主导作用。
3.此外,莎士比亚(Shakespeare,2006b)列举了——作为社会模式所重视的二分法——社会模式与医疗/个人模式的区别,以及残障者(被压制的集团)和非残障者(压制的原因及同谋)的区别。
4.成为问题的是,通过考量与损伤相区别的障碍,社会运动集中在以社会环境及各类制度的改变为目标,障碍的当事人能够拂拭掉附着在其身体上的否定性。为了获得这样的成果,单纯二元化的区分障碍和损伤曾经是很重要的。
5. “如果社会能负担而加以解决的称之为障碍的话,那么社会负担也仍然无法解决的就不是障碍了”(石川准,2002:27)。的确,上述理解是可以依据严格的二元论区分加以解释的,从这一意义上说,批判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此外,在英国式社会模式的话语空间里,这一单纯性的理解或许占有支配性的地位;但是,即便如此,那也仅仅是前一部分所指出的矮化社会模式而导致的,并不必然是内在于社会模式(因此理由而主张废止社会模式)的问题。
6.星加良司.2007.本当に「社会モデル」は死んだのか?T.シェィクスピアの社会モデル批判をめぐって[G]//第4届障害学会大会自由报告.
7.实际上,前文提及的托马斯(Thomas, 1999)所做的工作正是从支持社会模式的立场转而寻求以另一种措辞来解释损伤概念。
8.日本的《残障者自立援助法》(自2013年4月起更名为《残障者综合援助法》)为达到残障者的自立,将市街村作为政策实施最重要的主体,在第2条第1款中规定其责任是:“实施公共职业所及其他职业康复(关于促进残障者雇佣的法律第2条第7款所规定的职业康复)措施的机构,并安排与教育等其他相关机构的紧密合作。”也就是说,在为了实现自立的具体政策实施层面,职业康复担负起了最重要的作用。然而这还是未能完全反映出最适宜的理解,也就是说,未能通过残障者自立生活运动的开展引发对自立观的再定义,换言之,自立并不以劳动能力为条件,而是对自我决定的重视。
9.例如,有学者认为,“由国家和社会的公共领域中分离出家庭这一私人领域,国家不介入私人领域的立场是仅仅为了维护私人领域中既有的权力关系与基于这一权力关系的财产分配”(若林翼,2008:42),这是指公私领域之间存在着一种默认的共谋关系。但也有学者认为,“将家庭领域从政治领域那里完全隔离出来,将其排除在政治性的问题之外,体现的是一种试图对家庭再生产的各种价值加以维护的政治考量”(冈野八代,2003:197),这倒是站在了积极利用私人领域的立场上。
10.残障者所经历的利益受损状态是建基于“社会价值”和“个体条件”的相互关系之上的,是会随着所受到“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个体推动”的影响而引发变化的(星加良司,2007)。这其中,作为社会要因的是“社会价值”和“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而“无能化社会”的问题指向的是“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健全主义的社会”的问题指向的则是“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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